指定保管人通知书(财产保全指定保管人用)——(民事诉讼,通知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标准格式的通知-沪高法(2018)265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标准格式的通知正文:----------------------------------------------------------------------------------------------------------------------------------------------------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统一《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标准格式的通知沪高法(2018)265号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海事法院,各区人民法院及铁路运输法院,本院各部门:当前司法实践中对于各保险公司提供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的格式并无统一规范,不同保险公司出具不同形式的担保书文本,其中部分内容并不符合法律规定,给审判工作带来一定负面影响。
经高院立审执衔接工作联席会议及高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将《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样式予以统一,请各条线在司法实践中予以参考适用。
在适用过程中若有意见或建议,可联系本条线高院相关部门。
附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7月25日附件: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书**********人民法院:兹有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纠纷向你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
本保险公司愿意为申请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如申请人错误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经人民法院生效裁判认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由本保险公司与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进行连带赔偿。
本次担保的期间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述错误财产保全赔偿责任纠纷作出的裁决生效之日起两年。
附:与本担保相关的保单、保险条款、保险费支付凭证、本保险公司营业执照、企业信用基本信息(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复印件)、保监会审核开展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资质证明等。
上海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资料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财产保全工作的规定一总则第一条为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依法、规范、及时地开展财产保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有关规定及司法解释,结合本市法院财产保全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财产保全,包括诉前财产保全、诉讼财产保全、诉讼后执行前财产保全和非诉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的申请、审查和裁定第三条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判决或者仲裁裁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当事人申请或者仲裁机构提交当事人申请的,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四条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有充分理由认为被执行人可能逃避执行,提出申请的,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五条根据申请人在提出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时或者在案件受理后作出裁定前的申请,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六条国家监察、审计、证券监督管理等行政机关提起财产保全申请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而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1、不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使国家财产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2、双方当事人互相推诿,致争议标的物无人管理,有毁损、灭失可能的;3、其他有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要的。
第八条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和被申请人都是本案当事人;2、请求保全的财产是当事人争议的财产或者是被申请人的财产;3、请求保全的财产价值金额以诉讼或者裁决请求的金额为限;4、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判决或者裁决的顺利执行或者是为了避免财产的损失。
第九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第十条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2、情况紧急,来不及准备相应的起诉材料的;3、请求保全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其合法财产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做财产保全的授权委托书

做财产保全的授权委托书尊敬的XX法院:我,XXX(委托人姓名),性别:XXX,年龄:XXX,身份证号码:XXX,住址:XXX,现委托XXX(受托人姓名)作为我的代理人,全权代表我进行财产保全相关事宜。
一、财产保全事由1. 目前,我正在与XXX(对方当事人姓名)进行诉讼,案件编号为XXX。
根据案件事实和证据,我方有充分的理由相信,对方当事人存在侵害我方合法权益的行为,可能导致我方权益受到难以挽回的损害。
2. 为了维护我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案件审理的顺利进行,我方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法院对对方当事人进行财产保全。
二、财产保全授权范围1. 受托人具有对我方财产保全申请的全部权限,包括但不限于申请、变更、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2. 受托人具有代表我方与法院、对方当事人及相关机构进行沟通、协商的权限。
3. 受托人具有在我方授权范围内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权限。
三、受托人基本信息1. 受托人姓名:XXX2. 性别:XXX3. 年龄:XXX4. 身份证号码:XXX5. 联系电话:XXX6. 地址:XXX四、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之日止。
五、其他事项1. 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所进行的一切行为,均视为我方已经授权并同意。
2. 受托人无权转委托,如确需转委托,须经过我方书面同意。
3. 如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行事出现错误或过错,由我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委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注:本授权委托书仅供参考,具体内容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
财产保全告知书

财产保全告知书
尊敬的被告:
我是原告XXX,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一条规定,我已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措施,并获得法院批准。
根据法院裁定,你作为被告,应当予以相应的财产保全。
现特向你
告知财产保全相关事项如下:
一、保全目的: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财产保全的目的是确保原告
能够在诉讼结束后获得相应的经济赔偿或履行义务。
二、保全财产:根据法院裁定,被保全财产为你名下的位于XXX
市的房产(房产地址详见法院裁定书),以及你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账户号码详见法院裁定书)。
三、保全措施:为确保被保全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性,法院决定采取
以下财产保全措施:
1. 对位于XXX市的房产实施查封和扣押,禁止你进行任何处分、
转让或变更该房产的行为。
2. 对你名下的银行存款账户进行冻结,禁止你对该账户进行任何提取、转账或变更的行为。
四、保全期限:财产保全期限自本通知送达之日起生效,直至法院
作出最终判决为止。
在保全期间内,你必须全面配合财产保全的实施,不得进行任何违反保全措施的行为,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指定承办法院与联系方式:本案的财产保全由XXX法院负责承办,联系电话为XXX,联系地址为XXX。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了解财产保全事宜,请及时与承办法院联系。
请你严格遵守以上财产保全措施并予以配合。
如果你违反财产保全措施,可能会对案件审理和赔偿执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甚至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原告:XXX
日期:年月日。
固定资产管理制度(2022年最新版)

4.3.3固定资产的增值、减值(包括固定资产的报废、报损、丢失、变价、盘亏、转出及调拨等),指定保管人都必须按规定办理报批手续,持报批手续到财务中心办理固定资产卡片变更,销卡手续。
总经理意见:(权限范围外)
签名/日期
1、目的:
规范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移交、盘点、清理报废程序,以确保固定资产的安全性及完整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适用全公司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移交、盘点及清理的管理。
3、职责:
各职能部门的负责人负责固定资产的使用、保管、移交、盘点、清理程序。
4、管理内容与办法:
固定资产的定义: 固定资产主要是指购置价值超2000元,而且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用具(设备),但必须是同时满足以下条件才能确定为固定资产:(1)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2)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4.3.3.1固定资产出现下列情况时增加其原值
1) 因技术改造或加工改制而扩充其功能,按所开支的成本费用增加其原值。
2) 原有财产不配套,后购置原缺(替换)零配件或增加附件,按新购置价值增加其原值。
3) 修理(维修或保养)仪器设备,一般不增加其固定资产原值,但其主要原材料价值超过500元,可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同时减少该原件的价值。
固定资产移交申请单
申请日期:
移交工序
工序负责人
接收工序
工序负责人
固定资产名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调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调整)【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8.12.16【实施日期】2008.12.3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4年1月4日法释[2004]15号发布根据2008年12月1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司法解释等文件中引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条文序号的决定》调整)为了进一步规范民事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的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应当作出裁定,并送达被执行人和申请执行人。
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需要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协助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协助执行人。
查封、扣押、冻结裁定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时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条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
未登记的建筑物和土地使用权,依据土地使用权的审批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据确定权属。
对于第三人占有的动产或者登记在第三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第三人书面确认该财产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
第三条作为执行依据的法律文书生效后至申请执行前,债权人可以向有执行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保全债务人的财产。
人民法院可以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保全裁定应当立即执行。
第四条诉讼前、诉讼中及仲裁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进入执行程序后,自动转为执行中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并适用本规定第二十九条关于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规定。
第五条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下列的财产不得查封、扣押、冻结:(一)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衣服、家具、炊具、餐具及其他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2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等22个部门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知识产权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海关,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公布日期】2022.12.06•【字号】沪高法〔2022〕424号•【施行日期】2022.12.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关于印发《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沪高法〔2022〕424号本市各区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法院、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的意见》和《上海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相关工作要求,进一步优化办理破产工作机制流程,规范破产财产解除查封、移送、处置等工作,提升办理破产工作质效,市高级法院会同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制定《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
现予以印发,请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上海市商务委员会上海市公安局上海市司法局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上海市生态环境局上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市房屋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上海市知识产权局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上海市通信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关2022年12月6日关于完善破产财产解封处置机制的实施意见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优化办理破产工作机制流程,规范破产财产解除查封、移送、处置等工作,提升办理破产工作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办理破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财产保全授权委托书

财产保全授权委托书尊敬的XX法院:我,XXX(以下简称委托人),因与XXX(以下简称被申请人)发生财产权益纠纷,为确保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特向贵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现委托XXX(以下简称受托人)代为办理相关事宜,具体内容如下:一、委托事项1. 受托人有权代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包括对被申请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措施,以确保案件判决的顺利执行。
2. 受托人有权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财产保全请求,根据案件进展和实际情况,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3. 受托人有权代为进行和解、调解,争取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方案,避免不必要的诉讼成本。
4. 受托人有权代为签收法院送达的有关法律文书,确保委托人及时了解案件进展。
5. 受托人有权代为办理与财产保全相关的其他事宜。
二、授权范围受托人代为办理财产保全事项的权限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申请材料、参加法院庭审、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等。
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行决定是否行使上述权限。
三、授权期限本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自签署之日起至案件判决生效之日止。
若案件判决未生效,但委托人提前解除授权的,本授权委托书立即失效。
四、授权不可撤销性本授权委托书一经签署,即具有不可撤销性。
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或撤销委托事项。
五、责任承担若受托人在办理财产保全事项过程中出现过错,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若受托人未行使或不当行使授权范围内的权利,导致委托人遭受损失的,由受托人承担相应责任。
六、其他事项1. 本授权委托书一式两份,委托人和受托人各执一份。
2. 本授权委托书的解释权归委托人所有。
特此委托。
委托人:(签名/盖章)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年月日受托人:(签名/盖章)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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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家 ____人民法院
指定保管人通知书
(____)____号
____(写明保管人姓名或名称):
____(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本院作出(____)____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____的____(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因保全财产不宜由人民法院保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通知如下:
指定____负责保管被保全财产。
在保全期间,对被保全的财产应当妥善保管,可以/不得使用,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也不得有其他妨碍行为。
特此通知。
____年____月____日
(院印)
【说明】
1.本样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时,指定保全财产保管人用。
2.由人民法院指定被保管人保管的财产,如果继续使用对该财产的价位无重大影响,可以允许被保全人继续使用;由人民法院保管或者委托他人、申请保全人保管的财产,人民法院和其他保管人不得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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