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工商局推出“众创空间‘十一条’政策”
国发〔2015〕32号《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发展的动力之源,也是富民之道、公平之计、强国之策,对于推动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具有重要意义,是稳增长、扩就业、激发亿万群众智慧和创造力,促进社会纵向流动、公平正义的重大举措。
根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部署,为改革完善相关体制机制,构建普惠性政策扶持体系,推动资金链引导创业创新链、创业创新链支持产业链、产业链带动就业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意义——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培育和催生经济社会发展新动力的必然选择。
随着我国资源环境约束日益强化,要素的规模驱动力逐步减弱,传统的高投入、高消耗、粗放式发展方式难以为继,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需要从要素驱动、投资驱动转向创新驱动。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结构性改革、体制机制创新,消除不利于创业创新发展的各种制度束缚和桎梏,支持各类市场主体不断开办新企业、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兴产业,形成小企业“铺天盖地”、大企业“顶天立地”的发展格局,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打造新引擎、形成新动力。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扩大就业、实现富民之道的根本举措。
我国有13亿多人口、9亿多劳动力,每年高校毕业生、农村转移劳动力、城镇困难人员、退役军人数量较大,人力资源转化为人力资本的潜力巨大,但就业总量压力较大,结构性矛盾凸显。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就是要通过转变政府职能、建设服务型政府,营造公平竞争的创业环境,使有梦想、有意愿、有能力的科技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退役军人、失业人员等各类市场创业主体“如鱼得水”,通过创业增加收入,让更多的人富起来,促进收入分配结构调整,实现创新支持创业、创业带动就业的良性互动发展。
——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激发全社会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的有效途径。
众创空间各类规章制度

众创空间各类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众创空间的管理秩序,提高服务水平,促进创业创新,保障创业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为创业者提供入驻、共享资源、交流合作的创新创业服务平台,具有社会属性、公共属性和服务属性。
第三条众创空间的管理遵守法律法规,服从上级部门的管理监督,保持独立、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众创空间的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服务能力,为创业者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众创空间应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规范服务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第六条众创空间的管理人员应遵守职业操守,忠诚履行职责,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创业者利益。
第七条众创空间应公开透明,定期公布相关管理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入驻管理第八条创业者入驻众创空间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企业营业执照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创业者入驻众创空间需签订入驻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条创业者入驻众创空间应遵守相关规章制度,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
第十一条创业者入驻众创空间需按时缴纳入驻费用,并遵守相关结算规定。
第十二条创业者入驻众创空间需遵守公共秩序,不得从事违法犯罪等行为。
第十三条创业者入驻众创空间需维护公共设施设备,妥善使用共享资源。
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四条众创空间应提供优质服务,保障创业者的创新创业需求。
第十五条众创空间应定期组织培训、讲座等活动,提升创业者的知识素养和创业能力。
第十六条众创空间应建立创新创业孵化体系,为创业者提供项目管理、风险投资等支持服务。
第十七条众创空间应依法合规经营,保障创业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众创空间应建立健全的服务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回应创业者的诉求。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众创空间应制定安全管理制度,做好消防、安保等安全工作。
第二十条众创空间应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排除安全隐患,确保创业者的安全。
第二十一条创业者应配合众创空间的安全管理工作,不得影响他人的安全。
第二十二条众创空间应加强网络安全管理,保护创业者的隐私信息。
上海创业规章制度

上海创业规章制度
上海创业规章制度如下:
1.创业场地房租补贴:进入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孵化,且在孵化期内成功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创业团队,可申请孵化期间场地费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6个月,补贴以创业团队入孵至创业组织注册登记之间实际承担的工位费为限,总额最高不超过10000元。
2.首次创业一次性补贴:具有本市户籍、毕业2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在本市首次创办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合作社、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创业组织满1年且按规定至少为1人缴纳城镇职工社会保险费满6个月的,可申请一次性8000元的创业补贴。
3.社会保险补贴:每个创业组织每月社会保险补贴人数以8人为限,补贴期限不超过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6个月,补贴资金从注册所在区的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精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规定及众创空间运营制度

2016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规定及众创空间运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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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某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79号)、省科技厅等7部门《关于扎实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的意见》(甘科发…2015‟14号)精神,加快发展我省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我省决定认定一批省级众创空间。
为了规范省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独立运营、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和创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某省众创空间(以下简称省级众创空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团省委共同组织认定。
委托某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创业中心)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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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上教材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

【工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09〕49号各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经济结构转型和世界经济金融危机,确保上海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维护社会和谐和稳定,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沪府发〔2009〕1号)精神,现就进一步鼓励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提出如下政策意见:一、降低准入成本,支持人民群众自主创业(一)实行大学生创业注册资本“零首付”。
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投资设立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的有限责任公司可“零首付”注册,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册资本。
(二)对本市失业人员、协保人员、农村富余劳动力、毕业两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残疾人、城镇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收费。
(三)提供免费企业登记公告服务。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网站()自2009年1月1日起免费为企业设立登记、名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发布企业法人登记公告,企业可不再通过其他商业媒体刊登上述登记公告。
二、创新登记方式,缓解经营场所瓶颈制约(四)在不改变建筑结构、不影响建筑安全的前提下,鼓励利用闲置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创意产业集聚区。
支持园区内创意产业和不超过园区总建筑面积20%的配套服务经营者的登记注册。
(五)确有合理原因无法提交产权证的房屋,允许提交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书(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明细表)作为产权证明;经营场所在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大型超市内,允许提交依法成立的大型超市的营业执照作为产权证明;属于公有非居住用房的,允许提交《公有非居住房屋租赁合同》作为产权证明。
(六)经所在地村民委员会审查同意,允许农民以宅基地房屋自营或出租给他人开办个体工商户从事小型商业零售、“农家乐”等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经营活动或者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场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自贸试验区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自贸试验区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法规类别】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工商管理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沪工商注[2017]111号【发布部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7.05.25【实施日期】2017.05.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自贸试验区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沪工商注〔2017〕111号)各市场监管局,市工商局有关处室、机场分局:为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上海市第十一次代表大会精神,聚焦国家战略,以自贸试验区改革为突破口,以科技创新中心建设为重要载体,持续挖掘制度创新红利,持续激发市场活力和发展动力,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特制定服务自贸试验区和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若干意见。
一、深化自贸试验区商事制度改革,助推新兴行业发展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优化经营范围登记方式,支持人工智能科技、标准化服务、大数据服务等新兴行业发展,及时梳理《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没有包含的新兴行业,制定全市统一的支持新兴行业发展的行业分类和经营范围指导意见。
同时,建立完善政府各部门间的协同机制,统一行业分类标准,形成管理合力,推动新技术、新产品、新业态、新模式发展。
二、持续深化“证照分离”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梳理相关后置审批事项经营范围规范表述,完善“双告知”工作流程,确保改革事项落实到位。
对于前置改后置审批事项,不再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在办理工商登记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交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
申请人取得相关审批部门的许可文件、证件后,即可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无需再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三、推进“多证合一”和全程电子化登记,提高注册便利化水平推进“多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将信息采集、记载公示、管理备查类的一般经营项目等涉企证照事项整合到营业执照上,实现“一照一码,一码通用”,让信息多跑路,让群众少跑腿。
02-上海发展众创空间实施办法20160322

上海市众创空间发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和科技部《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5〕297号),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本市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沪委办发〔2015〕37号),推动本市众创空间发展,完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众创空间是顺应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新趋势、有效满足网络时代大众创新创业需求的新型创业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作为针对早期创业的重要服务载体,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与科技创业苗圃、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产业园区等共同组成创业孵化链条。
众创空间的主要功能是通过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以专业化服务推动创业者应用新技术、开发新产品、开拓新市场、培育新业态。
第三条鼓励围绕本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四新”领域发展众创空间,针对产业发展方向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
鼓励本市龙头骨干企业围绕主营业务方向建设众创空间,将大企业的技术、人才、市场、资本优势转化为服务优势,为大企业的创新发展和转型发展提供支撑。
鼓励本市高校及科研院所围绕优势专业领域建设众创空间,发挥科研设施、专业团队、技术积累等优势,促进高校院所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增加源头技术创新有效供给,为科技创新创业提供专业化服务。
第二章建设条件与备案第四条备案众创空间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明确的专业发展方向,服务于创新创业,孵化科技项目和团队。
运营管理机构须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
(二)具有专职运营服务团队,团队和主要负责人要具备一定行业背景、创新创业经历、相关行业资源和专业服务能力。
(三)具有完善的基本服务设施,能够免费或低成本地为创新创业者提供一定面积的办公空间。
(四)具有完善的服务体系,能够整合资源,提供具有专业技术基础的线上线下联动、实现信息沟通的便利化、多方位服务平台。
上海发布“自贸区和科创12条”放宽科创企业住所登记条件

证 合 一 ” 和 全 程 电 子 化 登 记 ,提 高 注 册 便 利 化 水 平 ; 四 推出《 上海新兴行业分类和经营范围指导 目录 》. 按照 “ 非 是 开 展 企 业 名 称 登 记 改 革 ,推 行 企 业 名 称 网 上 自主 申报 ;
禁 即入”的原则 ,优化经营范 围登记方式 ,支持人工 智能 科技 、标准化服务 、大数据服务等 新兴行业发展 ,及 时梳 理 《 国 民经济行业分 类 》中没 有包含的新兴行业 ,制 定全
《 若 干 意 见 》共 1 2条 、主 要 内容 是 :一 是 深化 自 探 索 支 持 持 有 外 国人 永 久 居 留 证 的 外 籍 高 层 次 人 才创 办 科
贸 试 验 区 商 事 制 度 改 革 ,助 推 新 兴 行 业 发 展 ; 二 是 持 续 技 型企 业 、 深化 “ 证 照 分 离 ”改 革 , 加 快 政 府 职 能 转 变 ;三 是 推 进 “ 多 在 支持 新兴 行业 发展 方面 ,上 海市 工 商 局在 全 国首 创
上海 商 夸 N E S S
上海发布 “ 自贸区和科创 1 2 条’ ’ 放宽科创企业住所登记条件
5月 2 5日 ,上 海 市 工 商 局 发 布 《服 务 自 贸 试 验 区 和 退 出 机 制 ; 九 是 拓 宽 科 创 企 业 融 资 渠 道 , 支 持 科 创 企 业
上 海 市 工商局 透 露 ,2 0 1 3至 2 0 1 5年 ,上海 平 均每 体 健 康 发 展
年设 立 企 业 2 1 万 户 ,企 业 数量 年 均 增长 2 4 3% 。2 0 1 6 在 推 动 科 技 成 果 转 移 转 化 方面 ,研 发机 构 、高 等 院校
年 ,全 市 新 设 企 业 2 9 6万 户 ,比 上 年 增 长 1 6 % ;新 设 企 以本单 位名义或者本单位独资设 立的负责资产管理的法人 业 中 ,第 三 产 业 占比 9 3 %;上海每干人拥有企 业 7 2户 , 居全 国 第 一 ; 上 海 日 均 新 设企 业 1 1 8 4户 , 占全 国 的 9 . 6 %; 名 义将 科 技 成 果 作价 投 资 的 , 可 以根 据 转 化 方 案 或 者 约 定 , 将 投 资 形 成 的 股 权 奖 励 给 对 完 成 、 转 化 市 共 有 企 业 1 6 2万 户 , 企 业 活 跃 度 达 重 要贡献的人 员,上述股权 转让由研发机构 、高等院校 自 8 6 % ,在 全 国 领 先 、 主 决 定 ,在 工 商 登 记 时免 于提 交 国 资 监 管 部 门批 准 文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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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炫企注册公司: 上海工商局推出“众创空间‘十一条’政策”
上海市工商局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中共上海市委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设具有全球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的意见》,推出十一条政策支持本市众创空间发展。
主要包括:
1、大力支持各类众创空间主体设立,为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更多开放便捷的创业创新服务平台。
2、支持各类众创空间名称中含有“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等字样,经营范围表述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创业孵化器)经营管理”等。
3、鼓励盘活和利用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等资源,改造和建设各类众创空间。
4、创业初期尚不具备或不需要实体办公条件的创业创新主体,可利用众创空间内的集中登记地作为其住所申办登记。
5、简化公司股东和法定代表人登记流程,为初创期、成长期的创业创新主体提供登记便利。
6、探索开展股权众筹融资注册登记试点。
积极帮助创业创新主体规范改制并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支持知识产权出资。
7、对创业创新主体登记申请提供“直通车”服务,试点开展电子营业执照试点。
8、建立统一便利的工作流程,对因申请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需要开具合规证明的各类创业创新主体,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9、制定实施商标注册培育计划,积极引导众创空间和创业创新主体增强商标注册意识。
加大对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罚力度。
加大对众创空间和创业创新主体商标确权、维权和运用等方面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支持。
10、引导广告业以优质服务支持上海科创中心建设,鼓励有条件的广告园区打造众创空间平台。
11、建立联络员机制,为入驻的创业创新主体提供政策咨询、创业辅导等全方位创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