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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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若干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鄂办发[2007]17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若干意见(鄂办发〔2007〕17号) 为了深化农村综合改革,推动基层政府职能转变,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巩固完善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坚持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的改革方向(一)建立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是推动新农村建设、构建农村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是巩固农村税费改革、深化农村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是转变基层政府职能、构建服务型政府的重要途径。

近几年来,全省各地按照省委、省政府的统一部署,探索建立“以钱养事”新机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

但也有一些地方改革不到位,政策不落实,运作不规范,服务效果不明显。

各地要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深化改革,扎实做好农村公益性服务“以钱养事”新机制的巩固完善工作。

要坚持政府主导,有效履行政府公益性服务职能,切实解决公益性服务主体缺位的问题;坚持市场取向,培育服务组织,切实推进单位转变性质、人员转变身份;坚持精简效能和竞争择优原则,科学设置服务组织,合理确定服务岗位,切实落实机构整合、人员分流、竞争上岗的措施;坚持社会化运作,寻找有效管用的公益性服务实现形式,切实实行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推动公益服务主体多元化;坚持强化公益性职能和放活经营性服务的要求,切实强化公益性服务,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农村社会服务,提高服务质量,不断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公共服务需求。

二、合理确定公益性服务岗位(二)各地要按照精简效能、人事相宜的原则,合理确定各行业农村公益性服务岗位。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0.06.12•【字号】•【施行日期】2020.06.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各市、州、县(区)农业农村局:《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农业农村厅2020年第23次党组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6月12日湖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我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结合湖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全省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可持续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田综合生产能力,贯彻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细则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等项目类型。

第三条农田建设实行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统一规划布局、建设标准、组织实施、验收评价、上图入库。

农田建设项目遵循规划编制、前期准备、申报审批、计划管理、组织实施、竣工验收、监督评价等管理程序。

第四条省农业农村厅按照省政府的统一部署,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省农田建设工作,负责制定全省农田建设管理政策、制度、办法;组织全省农田建设规划编制,下达年度工作任务,研究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方案;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指导督促各地项目申报和评审;批复项目实施计划;组织开展农田建设项目管理;指导、监督市县农业农村部门开展农田建设工作。

探索小型农田水利管护机制新思路——基于湖北省51个乡镇组织的调查

探索小型农田水利管护机制新思路——基于湖北省51个乡镇组织的调查
本 文从 产 权 机 制 、 方 法机 制 、 法律 机 制 几 组织 , 将分散 的农户 、 村庄和市场有机衔接 , 制 定农 村产业发展 辅 之 以 合理 的 法律 保 障。
根据引导规划 、 民主参与 、 建后管护 、 法 律 监 管 的程 序 探 标准 , 并 注意研 究市场新需 求 , 及时开发适销对路 的产 品 , 提 高 个层 面 ,
即重主体 【 2 ]付 桂 生 :新 农 村 建设 与城 镇 化 的辨 证 关 系及 其 互动 探 析 Ⅱ 】 . 而对于相关配套设施 及管理维护方面的投入相对较少 ,
王个 [ 3 】李 丽 辉: 2 0 1 1年 中央 财 政 _ = = ¨
h t m, 201 2 -01 -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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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R A R Y E c o N o MI c s
定的无序性和盲 目性 , 造成资源浪费 , 环境破坏。另外有些新
2、 对 策 分析
农村建设也 出现规划不够明晰具体 , 不重视整体规划等问题。
( 1 ) 加 强基础设施建设 。 通过对政府 、 金融机构 和国 内外企
探 索 型 农 用 水
酒 著 5
【 摘 要】小型农 田水利 工程 的建设、 管理及 维护是农村水 利
种社 会力量投身农村 基础设施建设 ,加快新农村建设步伐 , 扩
大 乡村旅游影响 。
如 何 建设 好 、 管 理好 这 些基 础 设 施 工 程 , 实 践 ( 2 ) 完善产业政 策 , 提高农村产业带动力 。 为了营造新农村 的 一 项 关键 性 工作 。 并 建设与 乡村旅游业发展的 良好环境 , 应大 力培 育农 村合作经济 表 明 必 须 改 革 工程 的建 设 体 制 、创 新 建设 和 运 行 的 管 理机 制 ,

湖北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稿)

湖北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管理办法(印发稿)

附件:湖北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购买社会力量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湖北省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工作实施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购买社会力量服务(以下简称“购买服务”),是指把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维修管护以竞争的方式交由社会力量或事业单位承担,并由政府根据合同约定向其支付费用。

第三条购买服务遵循积极稳妥、注重实效、公平竞争和管理规范的原则。

第二章购买主体和承接主体第四条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购买主体)是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和乡镇政府。

第五条承接购买服务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包括:农民用水者协会、农村新型经营主体、水利工程维修管护企业、按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划入公益二类或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村集体、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的个人等。

第六条农民用水者协会、企业或事业单位作为承接主体的,必须符合财政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印发的《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第七条的规定。

其中:农民用水者协会必须符合财务管理规范、协会运行良好、协会章程齐备、组织架构健全、注册登记一年以上;维修管护企业必须具备水利设施维修管护资质,维修管护的工程未发生重大安全事故,企业发展稳定,财务状况良好;事业单位必须完成水管体制改革,人员分流到位;个人必须经受益群众表决通过,并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个人不得承担涉及防洪保安工程维修管护)。

第三章购买内容第七条购买服务内容包括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维修管护。

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包括:小型水库、小型塘坝、小型堤防、小型水闸、小型泵站、渠道、农村河道、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等非个人(单户)使用的小型水利设施。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展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8]2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展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8]2号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展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正文:---------------------------------------------------------------------------------------------------------------------------------------------------- 鄂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发展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的通知(鄂州政办发〔2008〕2号)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发展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元月九日发展现代农业奖励补助标准为全面贯彻实施《中共鄂州市委、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的若干意见》(鄂州发〔2007〕5号)精神,加快农业产业结构调整,不断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农业物质装备水平,促进农业产业化经营,进一步鼓励开发、激励先进,特制定本标准。

一、基地建设(一)林果基地1、新开发连片果林(胡柚、雪枣、黄金梨、柑桔、油茶、茶叶、中药材)面积100亩以上的种植基地,每亩补助100元。

2、由单个农户新开发果林、花卉苗木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

3、新开发连片花卉苗木面积500亩以上的培植基地,每亩一次性补助100元。

新建林果基地一般春季开发种植,秋季验收后奖励兑现。

基地连线成片总面积,可在市内跨行政区划计算。

农户开发面积与基地连片总面积不重复计算。

(二)蔬菜基地1、新开发建设连片蔬菜基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基地,每亩补助200-300元。

种植半年后验收兑现奖励。

2、由单个农户新开发连片蔬菜种植面积50亩以上的,每亩一次性补助50元。

3、单一蔬菜、瓜果品种连片种植面积在1000亩以上的基地,每亩补助50元。

4、新开发连片蔬菜基地,以大棚模式种植,面积在50亩(含)以上的,按每建设2亩奖励1亩的比例免费提供水泥骨架标准大棚。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两型”社会建设,提升建筑节能工作水平,促进建筑节能快速发展,根据《湖北省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的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建筑节能以奖代补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是指由省级预算安排、按激励性转移支付形式、用于支持全省建筑节能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奖励原则:坚持“贡献大、得益多”、“完成好、奖励多”原则,对全省建筑节能工作贡献大、完成好的地方,奖励资金安排多。

同时,与相关专项资金不重复奖励。

第四条奖励对象:市、州、直管市、林区、县(市、区)(以下简称市县)政府。

第二章奖励资金的分配方法第五条市(州)政府依据与省政府签订的《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书》,将各项任务指标按年度分解到市(州)本级及所辖县(市、区),并与县(市、区)政府签订《责任书》报送省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节能墙革办)备案,作为对县(市、区)进行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六条市(州)建设部门根据《湖北省“十二五”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工作目标责任考核管理办法》和《责任书》,组织对所辖县(市、区)进行年度考核,向省节能墙革办报送考核情况。

省节能墙革办组织对市(州、直管市、林区)进行年度考核。

第七条考核指标:(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

市县建筑节能与墙体材料革新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分为“超额完成”、“完成”、“基本完成”和“未完成”四个等次。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市(州),其本级和所辖县(市、区)不安排年度奖励资金。

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未完成”或“基本完成”的县(市、区),不安排年度奖励资金。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意见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8.16•【字号】鄂政发[2010]50号•【施行日期】2010.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水电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意见(鄂政发〔2010〕50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建设,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增强抗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重大意义农村小型水利工程是重要的农业基础设施,是农民群众热切期盼的民生工程。

经过多年建设,我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已具有一定规模,但普遍存在超期服役、超限运行,老化失修、老损严重,管护缺位、效率低下等问题,加上今年我省遭受严重洪涝灾害,我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损毁十分严重。

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建设,是深入实践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迫切要求;是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促进农业持续增效、农民持续增收、农村持续发展的关键措施;是改变农村水环境现状,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拉动内需,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的有力手段。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全省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重大意义,加强组织领导,采取得力措施,切实抓好此项工作。

二、明确农村小型水利建设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县级农村水利综合规划为统筹,以中央和省财政农村小型水利建设项目为平台,以整合各项财政支农资金为保证,以工程配套改造和管护机制改革为手段,以提高农业保障能力为目标,加快农村小型水利建设,推动农村小型水利持续、健康发展,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做出贡献。

目标任务。

以现有大中型灌区的田间工程和小型农田水利工程的续建、配套和改造为主,开展小型水库、小型排灌泵站和小型塘、坝、堰、窖、井等水源工程以及田间末级渠系等小型水利工程建设。

小农水“以奖代补”在荆门市的实践与成效

小农水“以奖代补”在荆门市的实践与成效
政 策 , 起 了 各 级 领 导 的 重 视 , 推 引 为 动 “ 奖 代 补 ” 政 策 的 开 展 奠 定 基 以
分 群 众 予 以资 金 奖 励 ,激 发 了广 大 群 众 的建 设 积 极 性 。五 是 网 络宣 传 。 将 政 策 文 件 公 布 在 荆 门 政 府 网站 、
mo e n z t n c n l i i g o o ta tn p mp n sa i n . T e u d a e s d o t a t d r ia i . a a l n r c n r c i g u i g t t s h f n s r u e t a t c mo e n e t n f m o n o r r i v sme t r o o h r s u c s n t e o sr c in f i ia i n n r i a e t c u e .Af r t e mp e n a i n o h o iy h t e o r e i h c n t t o r g to a d d a n g sr t r s u o r u t h i l me t t f t e p l ,t e e o c c n t c in f wa e t c u e i n l d d n o h s o e o u l f a c h t c s a sa l i a c a s u c s o sr t o t r sr t r s s c u e i t t e c p f p b i i n e t a a t s t b e fn n il o r e u o u i c n o g iu t e p o u t . f r a rc l r r d c i n u o Ke y wo d : s l o - a l t r f clt s f n s r wa d r p a e s b i y r s mal n f r wa e a i i ; u d ; e r e l c u s d n 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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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以奖代补资金
管理办法
鄂财农规〔2011〕2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全省农村小型水利设施建设管理步伐,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兴修农村小型水利设施的积极性,根据《湖北省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参照《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的意见》(财农[2009]92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管理办法》、《小型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绩效考评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型农田水利以奖代补项目建设坚持“政府引导、行业指导、部门督导、乡镇组织、村组实施、农民主体、民办公助、先建后补、多干多补”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省内农户或联户、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等投劳投资兴建的农村小型水利工程,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给予一定以奖代补。

第二章项目申报
第四条小农水以奖代补项目申报必须遵循规划统筹、群众自愿、项目民报、方案民定、工程民建、建设民管、资金民筹、先建后补的建设管理机制。

第五条以奖代补小农水项目申报程序。

对符合以奖代补条件,由镇、乡政府(街办)向县级财政、水利部门申报,审核无误后,上报省级财政、水利部门,再由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复项目计划,批复后项目正式纳入省级财政以奖代补范围。

第三章以奖代补范围
第六条以奖代补项目范围。

对新修(扩建)塘堰、挡坝、农田渠系、灌排泵站等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工程纳入以奖代补范围。

对当年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先进县(市、区)和工作突出的农民用水者协会纳入以奖代补范围。

(一) 新修、扩建蓄水量5000m3以上,10万m3以下的塘坝。

(二) 集中连片灌溉百亩以上农田、由村组自主管理的支、分、斗、农级渠道进行渠系硬化的节水改造工程。

大中小型灌区流量小于1m3/S的末级渠系工程,井灌区、输水管道、高效节水工程。

(三) 新建装机75kw以下的固定泵站。

(四)流量小于1m3/S的引水堰闸,井深在100m以内的灌溉机井,容积小于500 m3的雨水集蓄利用工程等小型水源工程。

第四章项目实施与资金管理
第七条补助对象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工程完工后,由县(市、区)财政局、水利局组织专班审核验收,在当年月前以财政局、水利局联合行文上报省财政厅、水利厅。

第八条省级财政、水利部门根据各县(市、区)汇总上报的验收情况,明确以奖代补项目,由省级财政部门按预算级次及程序一次性下拨以奖代补资金到有关县(市、区)。

第九条省级小农水以奖代补资金由省财政从省级财政年度预算中安排。

各县(市、区)小农水以奖代补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截留、挪用。

第十条凡享受以奖代补的小农水工程,必须进行造册登记,并接受乡镇、县(市、区)级以上财政、水利部门的管理。

小农水工程的所有者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用途。

对违反规定的,财政部门将收回以奖代补资金,并相应减少安排下一年度以奖代补资金。

第十一条对工程建设进度快、质量优、形象好、产权明晰、管护落实、效益明显的项目,给予通报表彰,并适度加大以奖代补力度。

否则,不予以奖代补。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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