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
第1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信贷管理,完善贷后管理制度,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根据《贷款通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相关要求,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或其他信贷业务发生后直到本息收回或信用结束全过程的信贷管理行为的总和,包括但不限于贷后检查、风险预警及处置、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档案管理、不良贷款管理、贷款收回和总结、责任移交和管理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要坚持“职责明确,检查到位;及时预警,快速处理;责任到人、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所有的表内、表外信贷业务。
第五条贷后管理的最终目标是按期足额收回信贷业务本息,并与客户建立持续的业务合作关系。
第二章贷后管理部门职责
第六条贷后管理实行责任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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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三篇)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范文一、背景与目的贷后管理是指在贷款发放之后,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监管和风险控制的一种管理方式。
贷后管理的目的是确保贷款的正常使用和及时还款,防止出现逾期还款和不良贷款的风险。
二、贷后管理责任及流程1. 贷后管理责任分工:- 贷后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贷后管理制度,监督和指导贷后管理工作;- 信贷部门负责在贷款发放之前对借款人进行审查和评估,并确保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 贷后监控人员负责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和监管。
2. 贷后管理流程:- 借款申请:借款人向银行申请贷款,并提供相关材料;- 贷款审查:信贷部门对借款人的信用状况、经营状况进行审查和评估;- 贷款发放:信贷部门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发放贷款;- 贷后管理:贷后监控人员对贷款的使用情况、还款情况以及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跟踪和监管;- 风险控制:贷后监控人员根据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控制风险。
三、贷后管理内容1. 贷款使用情况监管:- 监控借款人是否按照合同约定使用贷款;- 监控借款人的销售收入、经营成本等情况;- 监控借款人的现金流是否充足。
2. 还款情况监管:- 监控借款人的还款行为,确保按时还款;- 针对逾期还款情况,及时与借款人沟通,协商解决方案。
3. 借款人经营状况监管:- 监控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包括销售额、利润、资产负债情况等;- 针对经营困难情况,及时与借款人沟通,制定帮助措施。
四、贷后管理措施1. 风险提示:向借款人发放关于风险的提示,提醒借款人注意贷款的使用和还款。
2. 风险分析: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和还款情况进行风险分析,评估借款人的信用风险。
3. 风险管控:根据风险分析结果,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如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或增加贷款的抵押。
4. 风险处置:针对出现逾期还款或不良贷款的情况,及时与借款人联系,协商解决方案,如逾期还款的情况下采取催收措施。
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商业银行在贷款发放后的管理行为,保障商业银行资金安全和客户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商业银行对发放的各类贷款进行管理。
二、贷后管理程序1.还款提醒商业银行应在贷款到期前15个工作日向客户发出还款提醒,提醒客户按时还款。
2.还款督促若客户未能在到期日前还款,商业银行应及时与客户沟通,督促其还款,并了解客户还款情况。
3.逾期催收若客户超过到期日7个工作日仍未归还贷款,商业银行应启动逾期催收程序,采取多种形式向客户进行催收,包括但不限于、信函、探访等方式。
4.资产处置当客户逾期90天以上,商业银行应及时启动资产处置程序,尽快变现抵押品、担保物。
三、贷后管理要求1.准确记录商业银行应准确记录客户还款情况和催收记录,建立完整的贷后档案。
2.风险分析商业银行应对客户还款状况进行风险分析,分析客户还款能力,制定风险防范措施。
3.放款监控商业银行应加强对已放款项的监控,定期检查贷款用途是否与合同约定相符,避免未按约定用途使用贷款。
4.担保物管理商业银行应妥善保管抵押品、担保物,定期检查抵押品、担保物情况,确保其价值与贷款金额匹配。
四、附件所涉及附件如下:1.贷款合同样本2.还款计划表样本3.催收记录表样本4.资产处置程序规定五、法律名词及注释1.商业银行:指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进行各类银行业务的金融机构。
2.担保物:指为保证信贷活动中债务人清偿债务而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
3.抵押品:指债务人提供给债权人抵押担保的不动产或动产。
4.逾期催收:指贷款过期仍未归还的情况下,对债权人进行催收。
六、实际执行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1.客户还款能力下降导致无法按时还款:商业银行应与客户进行沟通,并协商制定还款计划。
2.抵押品、担保物价值下降:商业银行应及时进行评估,与客户商讨解决方案。
3.资产处置难度大导致无法变现:商业银行应寻求专业机构协助,制定可行的处置方案。
2023年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范本

2023年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机构客户资金管理条例》,制订本细则,以规范商业银行的贷后管理行为。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商业银行在贷款或信用业务发放后对客户的资金使用、偿还情况进行监管和管理。
第三条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制度,加强内部风险控制、客户信息管理,提高贷款追偿能力,保护商业银行的资金安全和客户权益。
第四条商业银行与客户签订贷款合同的,应当明确约定贷后管理义务和客户责任,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障。
第二章贷后管理基本要求第五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客户信用风险评估体系,对贷款客户的信用状况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贷后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对客户资金使用情况的监控,确保贷款资金用途符合合同约定,及时发现异常情况并采取相应措施。
第七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识别、预警和处置机制,确保对风险情况的及时发现、评估和处理,防范和控制风险的扩散和蔓延。
第八条商业银行应当及时跟踪和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和偿还能力,通过定期报告、现场检查等方式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变化,及时调整贷后管理措施。
第九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贷后管理团队,加强人员培训和专业知识更新,提高贷后管理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章贷后管理措施第十条商业银行应当建立风险分类和准备金制度,根据客户的信用状况和偿还能力,将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和可疑等不同风险等级,并相应计提风险准备金。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应当加强与客户的沟通和协商,及时掌握客户的经营状况和偿还能力,根据客户的实际情况调整还款计划,提供风险防控方案。
第十二条商业银行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贷款资金的正确使用和安全回收,如逾期催收、资产处置等方式。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在贷后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和合法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力,损害客户利益。
第四章监督和评估第十四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商业银行贷后管理行为的监督和评估,定期检查商业银行的贷后管理制度和执行情况,并对重大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一、本文概述1、背景介绍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信贷业务已经成为现代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随着信贷业务的增多,贷后管理的重要性也逐渐凸显。
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之日起,直至本息全部收回为止,对贷款进行的一系列管理和监督活动。
在这一背景下,制定贷后管理实施细则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当前金融行业存在一些不良现象,如贷款逾期、坏账等问题,这些问题给金融机构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
因此,制定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可以有效规范信贷业务行为,减少不良贷款率,降低金融机构的风险。
其次,随着金融监管政策的不断加强,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贷后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制定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可以满足监管要求,保证金融机构的合规性和稳定性。
最后,制定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还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和增加企业收益。
通过对贷款进行科学有效的管理,可以提高客户满意度,增加客户黏性,从而为企业的长期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目的和意义制定贷后管理实施细则,旨在确保银行在发放贷款后能够及时掌握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有效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保障银行资产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该细则的制定也有助于规范银行业务操作,增强借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和满意度,推动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具体来说,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意义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保障银行资产安全:银行在发放贷款后,面临着借款人信用风险和还款能力变化等潜在风险。
通过实施贷后管理实施细则,可以及时发现并应对这些风险,确保银行资产的安全和稳健运营。
(2)规范业务操作: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可以规范银行业务操作,减少操作风险,提高银行业务质量和效率。
(3)增强借款人信任和满意度:规范的贷后管理能够增强借款人对银行的信任和满意度,提高借款人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降低银行不良贷款率。
(4)推动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制定和实施,有助于推动银行业的健康有序发展,提高银行业信贷资产的质量和效益。
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一、引言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在向客户提供贷款服务后,需要进行贷后管理工作,以确保贷款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及操作规程。
二、贷后管理工作的目的1. 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性:商业银行需要通过贷后管理工作,监督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防止浮现违规行为或者资金流失。
2. 保障贷款的回收:商业银行需要通过贷后管理工作,确保借款人按时还款,保障贷款的回收。
3. 提升客户满意度:商业银行通过贷后管理工作,及时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供精准的金融服务,提升客户满意度。
三、贷后管理工作的内容1. 贷后监督:商业银行需要建立健全的贷后监督机制,定期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测,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2. 还款管理:商业银行需要建立还款管理制度,监督借款人按时还款,如有逾期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贷款的回收。
3. 经营状况分析:商业银行需要定期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及时调整贷款额度和利率。
4. 风险预警:商业银行需要建立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和应对潜在的风险,确保贷款的安全性。
5. 客户服务:商业银行需要提供优质的客户服务,及时解答客户的疑问和需求,建立良好的客户关系,提升客户满意度。
四、贷后管理工作的操作规程1. 贷后监督操作规程:- 确定贷后监督的频率和方式,包括定期电话沟通、现场调查等。
- 跟踪和监测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资金合理使用。
- 如发现资金被挪用或者其他违规行为,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保障贷款的安全性。
2. 还款管理操作规程:- 建立还款提醒机制,提前通知借款人还款日期和金额。
- 如发现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及时与借款人联系,了解原因并提供解决方案。
- 如逾期情况严重,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索借款人的欠款。
3. 经营状况分析操作规程:- 定期采集借款人的财务报表和经营数据。
- 对借款人的经营状况进行分析,评估其还款能力和风险状况。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三篇)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贷后管理的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客户信息管理:建立客户档案,记录客户的基本信息、贷款合同、还款记录等重要信息。
及时更新客户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还款管理:建立还款提醒机制,定期向客户发送还款提醒通知,确保客户按时还款。
对逾期客户采取催收措施,包括电话催收、上门催收等方式。
3. 现金流管理:根据客户的还款计划,合理安排银行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确保资金的正常周转。
及时处理客户还款信息,与客户商议还款计划,避免出现资金短缺或闲置。
4. 风险评估和控制:定期对客户进行风险评估,评估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及时采取风险控制措施,例如调整还款计划、提前催收等。
5. 报表分析和数据监控:建立贷后管理的报表和数据监控系统,及时分析客户还款情况、借款人的经济情况以及市场环境的变化等因素,提前发现问题,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决策。
6. 协调与沟通:与其他部门(如风控部门、催收部门)保持密切合作,及时沟通客户的还款情况、风险情况等重要信息,确保贷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7. 客户关系维护:贷后管理不仅是追求客户还款的过程,更重要的是维护客户的良好关系。
通过不断改进服务质量、提供个性化的服务等方式,增强客户的满意度和忠诚度。
总之,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目标是确保客户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提高贷款的回收率,降低风险损失,并维护良好的客户关系。
实施细则应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具体的制定和执行。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后管理工作,确保贷款资金的安全和贷款风险的有效控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贷款机构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控制的工作。
第三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适用于所有贷款机构。
第四条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的内容包括贷后管理职责、贷后管理流程、风险评估和处置等方面。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第五条贷款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贷后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贷后管理工作。
第六条贷后管理部门或岗位的职责包括:(一)对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二)对贷款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三)及时跟踪贷款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资金回收情况;(四)建立贷后管理档案,并定期审查和更新。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范文

贷后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贷后管理工作,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障贷款利益,提高贷后管理效果,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所有贷款业务,包括个人贷款和企业贷款等。
第三条贷后管理工作是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监督和评估,以确保贷款资金用于合法、合规的用途,保障贷款本息的安全。
第四条贷后管理工作主要包括信贷风险评估、贷款跟踪、逾期贷款处理和信贷投后监督等环节。
第五条贷后管理工作由银行内设的风险管理部门负责,设有专业人员进行具体操作。
第六条贷后管理工作应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的原则,确保贷款业务的正常运营。
第二章信贷风险评估第八条信贷风险评估应综合考虑借款人的个人或企业资产状况、经济实力、经营管理能力、市场前景等因素。
第九条信贷风险评估结果应以评级形式进行表达,将借款人划分为不同风险等级,以便后续的贷后管理工作。
第十条信贷风险评估需要详细记录评估过程和结果,并将评估报告提交给有关部门备案。
第三章贷款跟踪第十一条贷款发放后,需对贷款项目进行跟踪,确保贷款资金正常使用,并及时了解贷款项目的经营状况。
第十二条贷款跟踪内容包括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资金流动情况、还款情况等。
个人贷款的跟踪内容包括个人的收入状况、消费情况、还款能力等。
第十四条贷款跟踪工作的结果应及时记录并上报给贷后管理部门,以便做出相应的处理和决策。
第四章逾期贷款处理第十五条对于逾期贷款的处理,要坚持公正、公平、合法的原则,充分尊重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逾期贷款处理应根据借款人的实际情况进行灵活处理,可以采取展期、借新还旧、催收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逾期贷款处理涉及重大金额或涉及诉讼的,须经过风险管理部门和法务部门的审批。
第十八条对于拒不还款、恶意逃废债的借款人,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进行追偿。
第五章信贷投后监督第十九条信贷投后监督是对贷款项目的持续监督和评估,以确保贷款的安全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二十条信贷投后监督内容包括借款人的还款情况、项目经营状况、市场变化等方面的监测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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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贷后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贷后管理,防范贷款风险,根据《贷款通则》和有关法律、法规及乌鲁木齐市商业银行(以下称本行)有关规定,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和特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贷后管理是指从贷款发放之日起到贷款收回之时止的各个环节的信贷管理工作。
它是以贷款风险管理为核心,通过对贷款跟踪检查,企业经营状况和贡款形态的变化分析,达到防范和降低贷款风险,清收、化解不良贷款,提高贷款资产质量和效益的目的。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行各管理部、直属支行、营业部(以下称各分支机构)在总部授权范围内和经总部审批发放的贷款管理。
第二章贷后管理职责第四条各分支机构负有对权限范围内自行审理发放的贷款和报经总部审批发放的贷款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贷后管理实行分工负责与部门合作的管理制度,有关人员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责。
1、各分支机构责任信贷员负现对借款人进行贷后检查和本息催收;收集借款人各种经营管理信息,分析其生产经营、资产负债及在本行存款变化情况;登录贷款台账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按要求起草借款人贷后检查分析报告,并报送本部门负责人认定;落实对借款的各项监管理体制措施。
2、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负责人负责督促、组织本部门的贷后管理工作,对贷后检查结果签字认定;对贷后检查中发现的重要问题向主管信贷副总经理和总经理汇报;对涉及信贷资产保全的问题,要及时与总部资产保全部沟通。
3、借款人账户所在各支行的负责人负责按照信贷部门的要求监管贷款资金的使用;监督借款人存款情况;主动从借款人存款账户中扣划应收利息及到期贷款本金;执行信贷部门提出的有关借款人账户监管要求。
4、各分支机构主管信贷副总经理负责本级信贷资产质量的监测、借款企业兼并、破产等转制过程中的银行债权保全工作;逐户研究制定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以及服务优秀客户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和对落实情况监督检查。
5、各分支机构总经理对本级贷后管理工作的效果情况负责,并重点掌握本级借款大户的贷后管理工作;对信贷部门报告的问题提出解决措施;对贷后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向总部反映;对贷款风险较大,不良贷款和欠息增加、亏损加大以及挤占挪用信贷资金的借款企业,逐户进行分析研究,并提出加强监督的具体措施。
6、总部信贷管理部负责监督检查各分支机构贷后管理工作,并对各分支机构提出的有关问题及时予以答复。
7、总部资产保全部负责研究处理有关部门提出的法律问题,及时答复并提供法律支持。
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支行、总部信贷管理部、资产保全部及本行其他部门等要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贷后管理工作。
第三章贷后检查第六条贷款发放后,各分支机构要认真监管信贷资金的使用与支付。
对需重点监管体制的贷款,信贷部门在贷款发放的同时,要依据约定,向借款人开户的支行提出具体的监管要求,支行从贷款入账时开始协助信贷部门监管借款人资金使用。
信贷部门要及时了解借款人用款情况,发现问题及进采取措施。
第七条在贷款使用过程中,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要深入借款企业,按照下列检查间隔期和检查内容进行贷后检查。
(一)检查间隔期贷款检查间隔期为:贷款发放后7个工作日对借款企业进行跟踪检查,并填写《贷款跟踪检查表》,以后每60天检查一次,最长不超过90天。
(二)检查内容1、贷款用途是否符合合同约定;2、借款企业生产经营及资产负债变化情况;3、借款企业货币资金归流本行情况;4、借款企业是否有违法经营行为,是否卷入经济纠纷;5、借款企业法定代表人情况,企业管理层的人员组成、经营策略及其与银行合作态度的变化情况;6、借款企业的改革、改组、改制及贷款债权落实情况;7、借款企业从其他金融机构融资情况及与债权人的合作关系;8、借款企业对外担保等或有负债情况;9、保证人的保证能力及其变化情况;10、贷款抵(质)押物的保管及其价值变化情况;11、借款企业对银行承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信用证等的使用及兑付情况。
(三)贷款检查后要及时填写检查记录,登记《借款人检查表》和《保证人检查表》,并在3个工作日内写出检查报告。
当发生欠息、贷款逾期及银行因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等发生垫付资金时,要立即进行特别检查,查明原因,采取措施。
第八条各分支机构责任信贷员对上述各项检查中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并制定处理措施。
责任信贷员对实施处理后的实际效果要进行回访性检查,检查时间应在处理措施实施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
第九条贷款到期前一个月或计划还款期内,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要对企业的各项收入状况、还款能力和还贷资金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知企业筹款。
如借款企业到期无法按时归还贷款,需申请展期的,各分支机构须在贷款到期日前15天报总部审批。
第十条贷款到期前,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向借款人、保证人发出《催收贷款通知书》。
借款双方在同一城市的,《催收贷款通知书》在贷款到期前10天发出;借贷双方不在同一城市的,《催收贷款通知书》在贷款到期前15天发出。
第十一条加强本行贷后管理的内部检查。
(一)总部信贷管理部每季度至少要对各分支机构进行一次信贷检查。
检查可采取专题检查或综合检查、抽查或全面检查等方式,对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要进行通报,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总部信贷管理部对各分支机构贷款检查内容包括:1、贷款的投向及效果;2、各分支机构有无超越权限发放贷款行为;3、借款合同、抵(质)押合同、保证合同等贷款手续是否合法、完备;4、贷后检查报告是否翔实,贷款风险分类结果是否准确;5、各分支机构对贷款的贷后管理及日常管理情况;6、贷款台账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信息录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7、信贷档案的管理情况;8、不良贷款的清收措施及计划完成情况。
第四章不良贷款管理第十二条各分支机构要按照《贷款通则》和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做好不良贷款的登记工作。
对到期无法按时归还的贷款于贷款到期日次日转入逾期贷款科目核算,并收到相应的罚息;对逾期一年(含一年)以上的贷款和虽未逾期或逾期不满一年但生产经营已终止的贷款转入呆滞贷款户;对符合财政部有关规定和人民银行《不良贷款认定暂行办法》中对呆账贷款认定条件的,转入呆账贷款户。
第十三条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的,要依照有关规定,直接从借款人和保证人账户划收。
对逾期贷款、呆滞贷款,要每季度向借款人和保证人发送一次催收通知书并留回执。
对不按期归还贷款的借款人及其保证人,要注意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必要时对借款人和保证人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加强对不良贷款、欠息贷款的监管、清收工作,密切监督借款人或保证人存款账户,及时扣收贷款本息,或依法处分抵(质)押物。
第十五条加大不良贷款的清收力度,做好不良贷款的清收、化解工作,每年年初由总部制定出总体不良贷款清收计计划,各分支机构负责实施并将清收责任落实到人,严密监督不良贷款情况,严防借款人以各形式逃废债务,依法维护本行正当权益。
第五章贷款利息的管理第十六条各分支机构信贷部门应在距结息日前10天向借款人发出付息通知书,提示其准备资金并按时付息。
结息日当天,借款人开户支行直接从其存款账户划收贷款利息,并于次向信贷部门提供欠息企业名单,由信贷款门再次向借款人发出催收通知,通告本行可能采取的制裁措施,敦促借款人偿还利息。
对贷款已到期的借款人,贷款本息催收同步进行。
第十七条对欠息贷款,各支行要密切监督借款人存款账户,发现借款人有资金入账或账户有存款时,要首先扣收所欠利息。
对连续发生欠息的借款人,实行见款即扣,直至所欠利息还清为止。
第十八条对欠息大户,各分支机构要及时研究借款人发展态势,拟定资产保全措施。
第十九条对欠息数额较大,且态度恶劣、拒不合作的借款人,各分支机构可上报总部,由总部与有关部门、人员协调,采取相应措施。
第二十条对有欠息行为的借款人的新增贷款要从严控制,在未归还欠息前,不再增加新贷款。
第二十一条严禁对欠息企业以发放贷款形式收取欠息。
第二十二条对借款人的停、减、缓、免利息须严格按照《贷款通则》有关规定执行,未经批准任何人、任何单位都无权擅自决定。
第六章贷款档案管理第二十三条建立统一的贷款档案管理制度。
贷款档案由贷款行派专人负责管理,集中保管贷款原始资料。
贷款原始资料包括:(一)借款人及保证人营业执照、验资报告、特种经营许可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公司章程、财务报表复印件;借款人及保证人经营状况、市场变化趋势等信息资料;以及经“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后的信息资料。
(二)借款人提交的借款申请书;保证人担保承诺函;抵(质)押人承诺函;抵押物品评估报告;财产所有权或使用权证书复印件;借款人还款计划或还款承诺。
(三)本行内部的贷前调查报告;贷款审查(审批)书;借贷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借据、保证合同、抵(质)押合同及其附件等;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
(四)贷后检查记录及分析报告;信贷部门向借款人发送的催收贷款本息通知书及其回执。
第二十四条贷款发放后,各分支机构责任信贷员要在7个工作日内整理好贷款原始资料,并装订成册,移交贷款档案管理人员保管。
对贷后管理中的有关原始资料也要及时、规范、完整地移交档案管理人员。
第二十五条贷款档案移交档案管理人员保管时,由档案管理人员与送交人签字接交。
档案以借款人为单位,按贷款发放时间顺序排列归档。
第二十六条各分支机构责任信贷员及其上级领导借阅贷款档案时,由档案管理人员和借阅人双人签字,并约定归还时间,档案管理人员届时催收。
责任信贷员及其上级领导以外的人借阅贷款档案时,要经信贷部门负责人签字同意。
第二十七条档案管理人员对保密工作负责,不得违章借出贷款档案或透露档案内容。
第二十八条责任信贷员调换岗位时,要对其管理的借款人的贷款档案逐件核实,对散失不全的进行补救;新任信贷员对其要接管的借款人的贷款档案签字认定。
第二十九条已终止信贷关系的借款人,对其以前的贷款档案资料要继续保管5年。
第七章罚则第三十条各分支机构及总部相关部门要严格遵照本实施细则进行贷后管理,对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查实后,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并视情况对责任人采取批评教育、扣发工资奖金、调离岗位等措施;对情节严重的,给本行造成较大损失的,要给予行政纪律处分,触犯法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没有落实贷后管理制度;(二)未按规定进行贷后检查;(三)对不良贷款监管不严,清收不力,造成信贷资产质量恶化;(四)不及时催收贷款本息,致使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或贷款超过诉讼时效;(五)以贷收息或不积极催收贷款利息;(六)遗失贷款原始资料,对本行利益造成危害;(七)在贷后管理中,隐瞒问题或不及时汇报发现的问题,不及时处理有关信贷方面的报告和请示,造成贷款风险增大或形成信贷资金损失的;(八)没有按照本实施细则的要求进行贷后管理。
第八章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由总部制定、修改并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