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失业保险需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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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24•【字号】京人社就字〔2020〕37号•【施行日期】2020.03.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社就字〔2020〕37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精神,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工作,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续发标准为本市失业保险金发放最低标准。

续发失业保险金无需个人提出申请。

在续发失业保险金期间,失业人员按照规定同时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等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二、续发失业保险金实施时间自2019年12月起。

对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符合续发失业保险金条件的,自动为其办理续发失业保险金手续,并为其一次性补发期间应发未发的失业保险金。

三、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失业人员,经办机构应在其办理失业登记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

四、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经办机构应根据失业人员累计参保缴费时间核定其领金期限,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不得要求失业人员转移档案,不得将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况记入职工档案。

经审核合格的,按照申请之日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生成失业保险金发放表单。

失业人员确认无误后,按规定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存在异议的,对异议信息修改或核实后再行申领。

五、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出现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情形时,应主动到申领失业保险金的街道(乡镇)或登录互联网平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网站公共服务平台“就业超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微信公众号“北京人社”)办理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经办服务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经办服务的通知

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经办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洪人社发〔20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南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优化经办服务的通知洪人社发〔2020〕204号各县区、开发区(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伤和职工失业保险服务中心: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有关工作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23号)文件精神和扩大失业保险扩围政策解读精神,现就我市贯彻落实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实施意见及优化业务经办服务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要高度重视,积极组织实施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是党中央、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影响、保障基本民生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是党中央、国务院“六稳”“六保”工作的重要抓手。

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统一思想和行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健全抓实抓细体制机制,确保此政策尽快落地见效;为确保失业保险保障扩围政策的落实到位,市局将适时对各级经办机构进行实地暗访和随机抽查;对因作风不实、工作不力,搞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导致落实缓慢、效果不好的,依法依规进行严肃问责。

二、要及时按规定足额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失业保险在维护社会稳定、服务和谐社会构建中发挥着“稳定器”作用,对于做好困难群众兜底保障、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保生活基础功能,关心关爱失业人员,及时按规定足额发放各项失业保险待遇,切实保障失业人员基本生活水平。

三、要畅通失业保险待遇申领渠道各级人社部门要按照“畅通领,安全办”的原则,优化经办流程,全城通办,除政策明确规定外,允许申请人根据其意愿选择向参保地、户籍地或常居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申领补贴,提倡在市人社局官网“E平台”网上申办。

2020年领失业金离职证明范本

2020年领失业金离职证明范本

领失业金离职证明范本领失业金离职有哪些证明范本呢?以下是为您收集的资料,一起来欣赏一下吧。

失业金的领取证明,用到的是失业证,领失业金的证明。

需要单位导致的离职,办理完毕解聘审核,符合领取失业金的条件,就可以办理失业证享受失业金的2失业金先要确认一下原来的单位是否给你交过失业保险。

有的单位虽然是交社保,但不一定包括失业保险,所以你得先搞清楚是否给你交了失业保险。

如果确定交了失业保险,那就可以领失业金。

带着离职证明,户口本,身份证,到街道去办理伯业证,那里的人会告诉你怎么做。

然后才能领失业金。

失业金领取的金额和期限,是根据你所交的失业保险的时间来决定的。

在领取失业金期间可以免交社保。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其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4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应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1、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按规定享受其他各项失业保险待遇:(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依法定程序办理失业登记的;(4)有求职要求,愿意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失业证明《领失业金的证明》。

5失业保险条例》节选: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第十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2020年上海失业金多少钱一个月

2020年上海失业金多少钱一个月

2020年上海失业金多少钱一个月根据上海市人社局最新发布,上海市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770元调整到1815元;青年见习学员生活费补贴从1936元/月提高到1984元/月;对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进行上调,对生活不能自理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进行上调,对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上调,有效期至2021年,调整后上海失业金的领取标准为:1、领取失业金的时间为1-12个月的,每月可以领取1770元;2、领取失业金的时间为13-14个月的,每月可以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领取标准的80%,也就是1416元;3、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第13-24个月领取标准的80%,也就是1133元。

此外,不同的失业保险累计缴费年限能够领取失业金的时间也不一样,累计缴费时间越长,能够领取失业金的时间也越长。

上海失业金调整政策一、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为切实提高失业人员的生活保障水平,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出台了《关于调整本市失业保险金支付标准的通知》,从4月1日起,本市2019年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从1770元调整到1815元,增加45元。

具体调整为:第1-12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增加45元/月,调整为1815元/月。

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第1-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即1452元/月。

延长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为第13-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的80%,即1162元/月。

二、调整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按照国家人社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要求,为保障工伤人员和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本市对工伤保险相关待遇标准进行调整。

一是工伤致残一级至四级人员享受的伤残津贴,在目前享受待遇标准的基础上进行调整:致残一级的,增加618元/月;致残二级的,增加563元/月;致残三级的,增加523元/月;致残四级的,增加491元/月。

调整后的伤残津贴最低标准为:致残一级7044元/月、致残二级6599元/月、致残三级6195元/月、致残四级5810元/月。

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

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

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1、简介1.1 这份文档旨在介绍2020年劳动法对社会保险的最新规定,以帮助人们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规定,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2、社会保险的基本概念和目的社会保险是指由国家法律规定的一种制度,旨在为参加社会保险的劳动者提供基本的经济和社会保障,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3、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和权益3.1 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义务3.1.1 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3.1.2 劳动者应当按时向有关社会保险机构提供个人和单位需要的相关材料和信息,以确保社会保险的正常运行。

3.2 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的权益3.2.1 劳动者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保险待遇。

3.2.2 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待遇。

3.2.3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发生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的,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3.2.4 劳动者失业后,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失业保险待遇。

4、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和管理4.1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4.1.1 单位和劳动者应按照国家规定的缴费比例和标准缴纳社会保险费。

4.1.2 社会保险费的缴纳应按时、足额、真实地进行,不得少缴、拖欠或虚假缴纳。

4.2 社会保险费的管理4.2.1 社会保险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保障社会保险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

4.2.2 社会保险机构应当及时、准确地核定和支付各项社会保险待遇,防止滥发和错发。

5、社会保险的监督和违法行为处罚5.1 社会保险的监督5.1.1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保险的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

5.1.2 劳动者和单位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投诉、举报社会保险违法行为。

5.2 违法行为处罚5.2.1 对于拒不参加社会保险或者拒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予以处罚。

三种情形,失业保险金究竟应当怎么领

三种情形,失业保险金究竟应当怎么领

劳动保障世界维权攻略虽然许多人知道,失业后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但却并不知道有什么法定条件、最长能领多少时间、重新就业后又失业该怎么算?主动辞职不能领取失业保险金【案例】因准备另图发展,林女士曾提前30天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要求解除尚有一年到期的劳动合同。

岂料,林女士从公司离职后,由于期望破灭而失业。

当林女士以公司和自己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两年为由,要求领取失业保险金时却遭到拒绝。

这是为什么?【点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十三条指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正因为本案所涉情形不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决定了林女士的确无权领取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最长只能领24个月【案例】朱女士曾在一家公司工作11年,其和公司共缴纳10年的失业保险费。

后由于种种原因,公司破产。

朱女士虽然有求职要求,但因年龄偏大加之身有残疾且无一技之长而未能如愿。

进行失业登记后,至2020年4月,朱女士共领取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

朱女士此后还能领取吗?【点评】《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开展全省失业保险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开展全省失业保险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

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开展全省失业保险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青海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5.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青海省社会保险服务局关于开展全省失业保险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各市、自治州社会保险服务局: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开展人社服务“快办行动”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26号)精神,为进一步推动全省社会保险“清事项、减材料、压时限”任务落实,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展“失业保险服务快办行动”,通过高频事项“提速办”,待遇事项“畅通办”,一般事项“简便办”,查询事项“即时办”,为各类企业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便捷高效的服务。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失业保险高频事项“提速办”(一)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1.已取消的材料:个人身份证。

2.需要提供的材料:省内参保人员关系转移接续及失业人员关系转移接续无需任何材料;跨省参保人员关系转移接续需提供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单位成建制转移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跨省失业人员转移需提供《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

3.经办流程:(1)省内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转出地经办机构根据原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动,进行人员关系暂停,转入地经办机构按照现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动,进行人员参保关系接续。

(2)跨省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由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转出地经办机构开具的《单位转移证明》《工作调动证明》《参保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进行进行人员参保关系接续。

(3)跨省失业人员关系转移接续,转出地经办机构向转入地经办机构开具《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迁证明》,转入地经办机构根据失业人员缴费时间,核定享受待遇月数。

4.办理时限:省内参保人员关系转移接续,即时办理;跨省参保人员关系转移申请受理至完成关系接续,7个工作日内办结;跨省失业人员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收到《失业人员关系转移证明》至完成关系接续,15个工作日内办结。

2023苏州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2023苏州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2023苏州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摘要:1.苏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2.苏州失业保险金标准3.苏州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4.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5.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6.苏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正文:一、苏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在苏州,如果您想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且有求职要求。

二、苏州失业保险金标准苏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标准是根据失业人员失业保险缴费年限长短,按照其本人失业前12 个月月平均缴费基数的一定比例确定。

具体标准如下:1.缴费不满10 年的,按40% 领取;2.缴费满10 年不满20 年的,按45% 领取;3.缴费20 年以上的,按50% 领取。

2018年苏州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由1940元/月提高到2020元/月,最低标准仍为1229元/月,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人员按最低标准执行。

三、苏州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根据《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按照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发放。

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四、失业保险金的享受期限失业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缴费每满1 年,可以领取2 个月失业保险金。

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 个月。

五、失业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从本人参加失业保险之月起计算。

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

对在城镇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劳动者,缴费年限从单位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月起计算。

六、苏州失业保险金领取流程1.失业人员应当自失业之日起30 日内,持本人身份证、失业保险参保证明和个人照片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2.失业人员办理失业登记后,应主动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求职登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将为其提供就业服务;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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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保险需些材料
最近有很多伙伴们都问题,怎么领取失业保险金,需要哪些材料,今天就特地的相关资料分享给大家。

申请失业保险需要准备什么材料?
凡是1999年前参加工作的人员需提交本人养老本和本人未经拆封的档案以便视同工龄的认定。

1.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楼9号窗口打印《失业保险历年缴费记录》。

2.劳动合同解除证明书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张。

3.在户口本所在地的社区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并带原件和2张《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两张,本人的建设银行卡复印件一张。

5.填写《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其中视同缴费时间和实际缴费时间不填(即打“叉”两项不填)正面其余全填,背面只填家庭情况其余不填,表填完后贴一张一寸照片正反复印在一张A4纸上。

(原件和复印件各一张)。

6.填写《求职人员登记表》只填写基本情况和家庭地址,身份证号,联系电话和求职意愿,填好后贴照片不需要复印。

注意:(领取失业金期间不要办理银行代扣,否侧出现的一切问题由本人承担)
材料放置顺序:1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原件——失业保险金申请表复印件——劳动解除合同原件——失业金历年缴费记录单——身
份证复印件——建行卡复印件——就业失业登记证复印件。

外加失业保险手册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

2,求职人员登记表——身份证复印件——劳动解除合同复印件。

失业保险金领取需要满足的条件
一、方法/步骤
①缴费期限规定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
一年的;
②主观意愿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
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③其他要求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二、注意事项
上述提到相关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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