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二届理事会
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规范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行为,全面提高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水准,建立行业良好声誉,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是对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品德、职业责任及职业纪律等方面的基本规定和要求。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支付清算行业从业人员是指从事支付清算服务业务的相关工作人员。
第四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职业道德规范,并接受所在机构、行业自律组织、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二章 基本准则第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行业自律规范以及所在机构的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六条 从业人员应诚实守信,高度珍惜职业声誉,不从事有损所服务机构利益和职业形象的活动。
第七条 从业人员应保守所服务机构和交易对手的商业秘密,保护客户信息和隐私。
第八条从业人员应当尊重同业人员,公平竞争,禁止商业贿赂和回扣行为。
第九条 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反洗钱有关规定,熟知本单位承担的反洗钱义务,在严守客户隐私的同时,及时按照有关要求,报告大额和可疑交易。
第十条从业人员应当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知识、资格与能力。
第十一条 从业人员应敬业勤业,切实履行岗位职责,维护所服务机构的合法利益。
第三章 对所服务机构的责任第十二条从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所服务机构的各种规章制度,保护所服务机构的商业秘密、知识产权和专有技术,自觉维护所服务机构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三条从业人员应严格遵守所在机构的内部操作规程和风险管理制度,切实防范操作风险。
第十四条从业人员应遵守法律法规以及所服务机构有关兼职的规定,不得利用兼职岗位为本人、本职机构或利用本职为本人、兼职机构谋取不当利益。
第十五条从业人员应遵守所服务机构关于接受媒体采访和对外发布信息的规定,不得擅自代表所服务机构对外发布信息。
第十六条 从业人员应尊重同事,树立团队合作精神,不得不当引用、剽窃他人的工作成果。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

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布日期】2010.10.29•【文号】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3号•【施行日期】2010.10.29•【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公告([2010]13号)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银行间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交易商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制定了《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于2010年8月27日经交易商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并于10月28日经人民银行备案同意,现予发布施行。
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银行间市场信用风险管理工具,完善市场风险分担机制,促进市场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简称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简称交易商协会)相关自律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信用风险缓释工具是指信用风险缓释合约、信用风险缓释凭证及其它用于管理信用风险的简单的基础性信用衍生产品。
第三条信用风险缓释工具试点业务参与者(简称参与者)应严格遵守和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章和交易商协会自律规则,接受相关监管部门监管和交易商协会自律管理。
第四条参与者进行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遵循公平、诚信、自律、风险自担的原则。
第五条参与者开展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应签署由交易商协会发布的《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
第二章参与者第六条参与者中,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成为信用风险缓释工具交易商(简称交易商):(一)注册资本或净资本不少于8亿元人民币;(二)配备3名以上(含3名)具有一定从业经验和相应业务资格的业务人员;(三)最近2年没有违法和重大违规行为;(四)建立完备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和衍生产品交易内部操作规程;(五)配备直接开展银行间市场交易的相关系统和人员;(六)具备自我评估衍生产品交易风险的能力和衍生产品交易定价能力,并能够承担衍生产品交易风险。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行•【公布日期】2012.03.20•【文号】中支协银行卡发[2012]6号•【施行日期】2012.03.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的通知(中支协银行卡发[2012]6号)各成员单位:为规范银行卡支付清算服务行为,维护银行卡市场秩序,保障成员单位合法权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起草了《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并征求了常委单位的意见,经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第一届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即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二〇一二年三月二十日附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行业自律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卡业务经营行为,防范银行卡支付清算服务风险,促进银行卡行业规范健康发展,维护银行卡市场良好竞争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结合银行卡业务实际,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支付清算协会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是银行卡行业自律管理的专业组织,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以下简称“成员单位”)通过全体成员会议参与自律管理。
第三条银行卡行业自律的宗旨是:推动成员单位提供安全、高效、优质、便捷、经济的银行卡支付清算服务,维护市场秩序和产业生态环境,倡导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公正、团结协作、互惠共赢,共同促进银行卡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第四条本公约适用于银行卡基支付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及其银行卡业务从业人员。
第二章自律规范第五条成员单位开展银行卡业务,应当具备监管机构规定的相关条件,按规定程序报相关部门审批,依法合规开展业务。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的通知-中支协发〔2021〕162号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的通知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的通知中支协发〔2021〕162号各有关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持续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收单外包服务市场自律管理的工作要求,优化完善外包机构评级管理机制,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对此前发布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中支协发〔2020〕191号)进行了修订,经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年12月31日附件收单外包服务机构评级指引(2017年10月16日发布,2020年10月27日第一次修订,2021年12月31日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规范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引导收单外包服务市场健康发展,根据《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银行卡收单业务外包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199号)、《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持续提升收单服务水平规范和促进收单服务市场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7]45号)、《条码支付业务规范(试行)》(银发〔2017]296号)和《银行卡收单外包业务自律规范》(中支协发〔2015〕76号)等规章、规范性文件和自律规范,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评级对象为中国境内从事收单(含为网络特约商户提供收单服务)外包业务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总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外包机构分支机构评分按照一定权重纳入总公司评分,外包机构总公司备案情况按照一定权重纳入外包机构及其分支机构评分。
合法的支付清算组织是什么?

合法的支付清算组织是什么?我国的支付清算组织有:中国支付清算协会。
成立该协会的目的在于进一步规范我国的支付清算行业,对支付清算的程序以及规范化进一步进行明确,避免出现支付清算出现相关法律性问题的情况,也可以加大宣传支付清算法律的力度。
一、合法的支付清算组织是什么?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是中国支付清算服务行业自律组织。
成立于2011年5月23日,是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批准成立,并在民政部登记注册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法人。
协会业务主管单位为中国人民银行。
会址设在北京。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由参加协会的全体会员单位组成。
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为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负责领导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责。
协会设监事会,由监事长一名、监事若干名组成。
二、主要职能(一)组织、督促会员贯彻执行国家支付结算法律、法规和规章;(二)制定并组织会员签订、履行行业自律公约,提倡公平竞争,规范行业行为;(三)接受政府主管部门委托,监督、检查会员与支付、清算、结算相关的经营行为。
就支付清算服务市场存在的问题进行沟通协商,建立争议、投诉处理机制和对违反本会章程、自律公约的处理、反馈机制;(四)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代表会员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协调,代表会员向主管单位、立法机关等反映会员在业务活动中的问题、建议和要求,提出行业标准和业务规范等的制定、修改建议;(五)组织开展行业发展研究,提出行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的咨询建议;引导会员完善自身建设,为社会提供安全、高效、便捷、经济的支付清算服务;(六)组织开展市场调研,及时发现、整理、研究市场风险,适时进行风险提示和上报;收集整理支付清算信息,提供信息及咨询服务;(七)组织开展行业培训和人才交流,建立支付清算从业人员资格考核机制,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八)推动非现金支付工具的应用,支持支付清算服务创新,为会员业务拓展及主管部门推动市场发展进言献策;(九)发挥行业整体宣传推广功能,普及支付清算业务知识,提高公众对支付清算行业的认识;(十)组织开展业务竞技活动,增进会员间的交流,培育健康积极的行业文化;(十一)代表会员参与国际交往,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十二)人民银行授权或者委托的其他事项。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商业汇票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商业汇票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14.09.28•【文号】中支协发[2014]40号•【施行日期】2014.09.2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商业汇票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的通知(中支协发[2014]40号)各会员单位:为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引导会员单位提高商业汇票业务风险防范意识,保护成员单位及客户的合法权益,促进商业汇票业务健康规范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依托票据工作委员会起草了《商业汇票业务风险防范指引》(以下简称《指引》),并广泛征求了成员单位意见。
《指引》已于9月25日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二届常务理事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请各会员单位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14年9月28日商业汇票业务风险防范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成员单位商业汇票业务风险管理水平,有效防控商业汇票业务风险,促进商业汇票业务稳健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商业汇票业务风险是指成员单位在开展商业汇票业务活动中,遭受负面影响和损害的可能性,主要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
第四条本指引所称商业汇票业务风险防范是指成员单位在开展商业汇票业务时,通过风险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缓释等方式,对商业汇票业务风险实施有效管理的过程。
第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成员单位开展纸质商业汇票业务应遵循本指引。
第二章承兑风险及防范第六条本指引所称承兑是指成员单位作为银行承兑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第七条承兑风险包括出票人信用风险、虚假交易背景风险、担保措施悬空风险、空白银行承兑汇票管理风险和操作风险。
第八条出票人信用风险是指因出票企业在承兑汇票到期后无力支付票款或故意拖延付款,致使成员单位可能发生损失的风险。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金融科技创新自律工作指引(试行) 》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金融科技创新自律工作指引(试行) 》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21.12.31•【文号】中支协发〔2021〕152 号•【施行日期】2021.12.31•【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关于印发《金融科技创新自律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中支协发〔2021〕152 号各会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金融科技创新自律工作流程,更好引导会员单位积极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推广实施工作,推动金融行业守正创新与数字化转型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研究制定了《金融科技创新自律工作指引(试行)》。
经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三届常务理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知。
附件: 金融科技创新自律工作指引(试行)中国支付清算协会2021年12月31日金融科技创新自律工作指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科技创新自律管理,防范金融科技创新应用风险,引导持牌金融机构和科技公司类会员单位积极参与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推动金融行业守正创新与数字化转型发展,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科技创新应用测试规范>等3项金融行业标准的通知》(银发〔2020)249号)、《中国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白皮书》《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运行报告》《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章程》等有关文件和规章,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参与金融科技创新监管工具的协会会员单位(以下简称"会员单位"),包括:(一)从事金融服务创新的商业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等持牌金融机构。
(二)从事相关业务系统、算力存储、算法模型等科技产品研发的科技公司。
根据测试管理部门工作安排,由协会进行辅导的非会员单位参照适用。
第三条协会作为行业自律组织,负责开展金融科技创新相关自律工作,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公布日期】2020.08.27•【文号】中支协发〔2020〕119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支付清算协会关于印发《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中支协发〔2020〕119号各有关商业银行、支付机构、清算机构、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为规范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秩序,持续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收单外包服务市场管理的相关工作要求,中国支付清算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组织起草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经协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包机构备案工作安排(一)外包机构备案系统试运行为提高备案工作效率,协会组织建设了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系统),支持收单外包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外包机构)自助提交备案申请。
为保障备案系统稳健运行,目前系统处于试运行阶段,并将于近期正式上线,正式上线时间另行通知。
(二)外包机构备案要求备案系统正式上线之日起,外包机构应在拟从事外包业务前或在从事外包业务起30个自然日内,通过系统向协会提出备案申请。
协会暂不接受线下提交备案申请材料。
(三)外包机构备案信息公示外包机构填写信息准确且提交材料符合要求的,协会原则上于外包机构提交备案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审核通过的,协会将通过网站等相关渠道予以公示。
对于信息真实性、准确性难以判断需要人工辅助审核的,备案审核时间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60个工作日。
(四)外包机构备案材料准备外包机构应根据本《办法》和《收单外包服务机构备案工作常见问题解答》(见协会网站“公告通知”栏目)提前做好备案材料和信息数据准备工作。
二、收单机构应推动合作外包机构积极备案(一)新增合作外包机构要求备案系统正式上线后,收单机构新增合作外包机构的,原则上应在已完成备案的外包机构中进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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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二届理事会
(2016.4---2019.6)
常务理事
会长赵欢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副会长丁向群国家开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副会长分管领导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副会长刘秋万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副会长谢众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
副会长李浩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副会长杨文杰中国人民银行清算总中心主任
副会长时文朝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副会长兰奇通联支付网络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执行总裁
副会长彭蕾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副会长王吉绯资和信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
执行副会长兼秘书长蔡洪波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秘书长
常务理事唐毅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运部总经理
常务理事曲家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常务理事卢鸿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常务理事林云山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常务理事徐海燕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常务理事分管领导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常务理事余文熙汇丰银行(中国)有限公司CIO
常务理事沈根伟上海汽车集团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赖智明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李晓峰银联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常务理事熊文森开联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务理事王静颖上海盛付通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常务理事穆海洁上海汇付数据服务有限公司总裁
常务理事茅蔚东方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务理事陈生强网银在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李贲联动优势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务理事钟毅平安付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常务理事陈亮得仕股份有限公司总裁
常务理事康玲连连银通电子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
常务理事唐垚嘉联支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常务理事王雁铭开店宝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理事
理事黄良波中国进出口银行副行长
理事殷久勇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副行长
理事符盛丰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孙雄鹏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理事林德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首席运营官
理事赵志宏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助理
理事分管领导恒丰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理事胡德斌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理事张旭天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运营管理部副总经理
理事胡光盛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稽核
理事李保旭北京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理事王宝城山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副主任
理事裴奕根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副行长
理事王兵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理事晏红武贵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总稽核
理事蔡惠然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业务总监
理事李南青深圳前海微众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长
理事高中元中国石化财务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理事黄文强国电财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理事张伟国城市商业银行资金清算中心理事长
理事范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理事尹素风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副总裁
理事李瑞勇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理事赵瑞安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首席执行官
理事唐彬易宝支付有限公司总裁
理事韩东海迅付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理事刘鹏易生支付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理事郭光兴北京数字王府井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穆荣均北京钱袋宝支付技术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郑俊豪裕福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孙陶然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吴桐新生支付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李鲁银盛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张振东捷付睿通股份有限公司助理总经理
理事孟立新北京海科融通支付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杨帆北京雅酷时空信息交换技术有限公司总裁
理事梅岭易智付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副总裁
理事张旭阳北京百付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黄师田北京和融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吴妍冰汇元银通(北京)在线支付技术有限公司总经理理事黎会敏随行付支付有限公司CEO
理事李怡山东高速信联支付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理事张春霞南京苏宁易付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市场运营中心总监
理事陈怡邦付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葛乐中信恒达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理事朱烨东北京中科金财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胡云霞云南本元支付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宋强天津融宝支付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王启峰广州市汇聚支付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理事王振平广州合利宝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合规负责人
理事宋汉光上海票据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陈兵杉德支付网络服务发展有限公司副总裁
理事郑炳煌宝付网络科技(上海)有限公司CEO
理事李罗根易联支付有限公司董事长
理事上官步燕卡友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总裁
理事詹李昂广西恒大万通支付有限公司业务拓展部总经理
理事唐少芬中付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理事熊辉辉快捷通支付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理事南炳天下支付科技有限公司总裁
理事王巍成金运通网络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第二届监事会
(2016.4---2019.6)
监事长章更生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监事柳柏树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
监事方合英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监事吴建伟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监事慈亚平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监事杨天德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运部总经理
监事刘恩奇南京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监事罗维开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
监事池晓彬上海付费通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事张健深圳市快付通金融网络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总经理
监事刘刚先锋支付有限公司CE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