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澳门法律的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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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门破产程序的统一和区分

论澳门破产程序的统一和区分

论澳门破产程序的统一和区分马哲内容摘要:以不能如期履行债务之债务人是否为商业企业主而规定不同的破产程序,即破产程序和无 偿还能力程序双轨并行,是我国澳门地区破产法律制度的一个显著特色。

这是一种古老的做法,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如今早已不合时宜,且不能适应澳门经济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需要。

以西方国家和周边地区的破产法律改革经验为鉴,澳门可以探索破产法制的改革,或者采纳德国式的统一立法模式,或者改为英国式的个人破产法与公司/企业破产法双轨并行模式。

关键词:澳门法;破产程序;无偿还能力程序中图分类号:D922.291.92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7076(2018)03-0062-10DOI: 10.19563/ki.sdfe.2018.03.007—、弓I言在澳门,破产程序(无偿还能力程序)是一项民事特别程序,规定在《澳门民事诉讼法典》第五卷第 十二编第三章中,章名为“为债权人利益作清算”,该章共设十三节,其中第一节至第十二节规定的是 破产程序,第十三节规定的是无偿还能力程序。

可见,澳门现行破产法律制度在结构方面的一个显著特 点是“无偿还能力制度”与“破产制度”双轨并行®:根据《民事诉讼法典》的有关规定,破产(falSncia)程序适用于不能如期履行债务的“商业企业主(em pres^rio comercial)”(第1043条® ),即自然人商业企 业主、法人商业企业主和公司®,如果非为商业企业主的债务人资不抵债,不适用破产制度,但可宣告 其“无偿还會旨力(insolvSncia)”(第1185条④)。

以是否从事商业、是否具有商人身份为依据划分,为不同的主体规定不同的破产制度是一种比较 古老的做法,体现了破产法的身份法属性。

起初采取此种立法模式的依据是商人身份和商业活动的特 殊性,包括风险程度较高、更容易获得信贷等因素。

随着历史的演进,这些因素逐渐淡化,故自19世纪 下半叶起,以英国(1861年)、德国(1877年)、奥地利(1914年)、日本(1922年)、法国(1967年)为代 表的各主要国家已经先后放弃了这种做法。

论澳门刑法中的贿赂犯罪惩处及防治

论澳门刑法中的贿赂犯罪惩处及防治

论澳门刑法中的贿赂犯罪惩处及防治摘要:澳门在回归祖国之后,其经济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经济飘红,锐不可当。

但历史经验告诉我们,经济的迅猛发展必然伴随着腐败的滋生。

如果说人权是20世纪创设的最重要的国际法词汇之一,那么,21世纪最有意义的全新国际法词汇将是廉政。

建立廉政政府已成为新的普世价值观,并迅速占据了国际舞台,如何有效地澳门地区的贿赂犯罪及其惩处防治加以了解和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关键词:贿赂犯罪;人道主义;财产申报一、澳门刑法中贿赂犯罪的概况从澳门开埠至今,贿赂从未停止,从它成为澳门第一天起,就和贿赂结下了不解之缘,葡萄牙以行贿手段上岸,并长期占据该地,在澳门回归前的二十多年间,由于葡澳政府的末期心态,使得更加猖獗。

回归之后,澳门廉政公署成立,厉行打击、立法、教育、宣传四管其下的方针,取得一定的成果。

但是,近年来,贿赂犯罪仍然层出不穷,愈演愈烈,例如,2006年的前运输工务司司长欧文龙巨贪大案,他在位7年,受贿额愈8亿澳门元,于2008年1月30日澳门终审法院作出判决,判处欧文龙57项罪名成立,总刑期超过230年,实际判处徒刑27年。

可见,贿赂犯罪在澳门仍很严重。

二、澳门刑法中贿赂犯罪惩处澳门在1999年以前,适用的是《葡萄牙刑法典》。

该法典颁布于1866年,到1982年,已为葡萄牙新刑法取代。

但该新刑法典尚未延伸适用于澳门地区,因而1866年刑法典仍在澳门继续适用。

这部已历时130多年的刑法典,有许多地方已经不再适应当前的澳门客观条件,为了实现澳门法律本地化的目标,澳门政府已经重新修订和起草了一部《澳门刑法典》,该法典于1995年11月8日经总督韦奇立核准,于1996年1月1日起始生效。

下面就《澳门刑法典》规定的贿赂犯罪处罚作一简要介绍:澳门刑法典是一本充满人道主义色彩的宣言书,因而澳门刑法典体现出浓厚的轻刑化思想和教育刑为主的刑事政策。

刑事政策是刑事法制的灵魂,它既超乎法律之上又直接体现于法律之中【1】。

澳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简介

澳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简介

澳门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单行法律简介200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怀抱10周年的日子,回顾回归这10年,澳门的治安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10年前的澳门黑社会组织盛行、帮派林立,纵火、绑架、杀人层出不穷,到澳葡当局统治后期,甚至出现枪杀政府官员、炸毁最高治安首长座车①的事件,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达到了顶点。

1998年7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澳门社会治安问题的意见》,指出:‚一个时期以来,澳门社会出现了令澳门居民普遍不安的严重治安问题。

社会治安是关系到澳门居民切身利益,关系到澳门经济发展、平稳过渡和政权顺利交接的大事。

‛《意见》敦促澳葡政府在过渡期内对社会治安切实负起责任。

为给整治社会治安、打击黑社会犯罪提供完善法律依据,除《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传统法律外,澳门当局还专门制定了单行法律加以完善细化。

实际上早在1978年2月,澳门当局就颁布了澳门第一部惩治黑社会犯罪的单行刑事法律—《歹徒组织法》,试图遏制黑社会犯罪,但始终收效甚微。

到澳葡管理后期,黑社会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澳门立法会于1997年7月重新制定并颁布了《有组织犯罪法》,同时废止了实施了19年的《歹徒组织法》,成为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最重要的单行法律。

通过10余年的努﹡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①《人民日报》海外版1998年5月2日电, 5月1日,停泊在澳门松山停车场的澳门政府司法警察司司长的汽车被一枚炸弹炸毁,该司长当时正在晨运,幸未造成伤亡。

这是一段时期针对澳门政府公务员的第七宗暴力案件,也是第四宗直接针对执法人员的案件,前三宗造成博彩监察厅厅长、水警头等警务人员以及保安政务司的一名司机被枪击身亡。

力,特别是回归这10年,澳门已经形成了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以此为依托开展的打黑整治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民众对于社会治安满意度也明显提升。

澳门赌博借贷法律特征综述

澳门赌博借贷法律特征综述

澳门赌博借贷法律特征综述澳门特别行政区回归祖国后上至中央政府,下至黎民百姓,无不呼吁经济多元化,避免产业单一所产生的社会问题。

然而,时至今日,产业单一的问题仍然没有显著改变。

博彩作为龙头产业,不仅是澳门的主要税收来源,支撑着澳门政府和社会的运转,也引发很多社会问题,成为某些刑事犯罪的孳生地。

根据澳门检察院统计,非法移民及其相关罪行、不法赌博、高利贷、侵犯人身自由、洗黑钱及有组织犯罪等,始终是澳门的多发犯罪,衍生出严重的社会问题。

以不法赌博高利贷为例,自2003年以来,每年立案数都在250宗左右,一些人抓住赌客赌输后急于翻本的心态,借钱给赌客抽取高额利息,进而禁锢、胁迫债主还债。

以2009年的一宗高利贷案件为例:嫌犯甲、乙及丙合意合力,彼此分工,以来澳赌博的韩国人为目标,向赌客借出款项作赌资并抽取不法利息。

按照彼此的计划及分工,嫌犯甲主要负责在澳门各赌场内寻找韩国赌客,嫌犯乙及丙则主要负责看守赌客直至清还欠款,而嫌犯乙还负责租赁用于看守赌客的住宅、记录及保存借贷数据等其他细节工作。

一次,在某娱乐场的赌厅内,在一名韩籍女子的介绍下,嫌犯甲向被害人借出l0万港元作赌资,借款条件是将在被害人的赢局中抽取赢款金额的50%作为利息;倘若被害人将借款输光,将每三日收取1万港元作为利息。

被害人同意上述借款条件后,直至被害人将上述借款全部输光,嫌犯甲共抽取了大约10万港元的利息。

同日,嫌犯甲将被害人带往其位于澳门的住所,在此后二十余天的时间里,被害人一直被嫌犯甲、乙及丙轮流看守,并将住所大门反锁而被禁止自由离开。

另一被害人也是以基本相似的情节被禁锢,并遭受毒打。

此后,嫌犯甲多次使用属于被害人的银行卡从自动柜员机提款共5.15万港元,并将之据为己有。

案发后,三嫌犯因此被控触犯:《刑法典》第219条第1款及于第8/96/M号法律第13条所规定并处罚之为赌博之高利贷罪;第152条第2款a 项所规定及处罚之加重剥夺他人行动自由罪。

略论澳门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略论澳门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

略论澳门的财政税收法律制度作为中国境内的特别行政区之一,澳门一直以来在财政税收方面都拥有不少的优势和特殊政策。

本文从澳门税收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税种,税收征收办法等方面进行探讨。

法律依据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税收法律体系是由“澳门基本法”、“澳门行政区税收法”、个别税种的特别立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组成。

《澳门基本法》明确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享有自主权,包括财政自治和独立的税务制度。

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其自身的特定情况,制定、实施和适用有关本地区的税收、货币、金融、预算等政策。

除此之外,《澳门行政区税收法》是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基础税收法律,为澳门境内个人和企业征收税收提供法律依据。

此外,其它法规如《物品及服务税法》、《印花税法》、《娱乐税法》等也对澳门税收制度的规范与实践发挥了重要作用。

主要税种澳门的税种种类较为繁多,包括: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印花税、房屋税、娱乐税等等。

其中,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都是按照所得额来计算的。

企业所得税在澳门实行逐项優惠制度,企业和个人所得税税率最高不超过12%。

增值税则是按照税的附加价值来计算。

在澳门的增值税中又区分了两种不同的税率,即5%和10%。

消费税则是对某些特殊商品征收的一项税款,其中包括高档钟表、燃油、烟草等。

印花税是在公正文件和合同上征收的税款。

房屋税则是对在澳门拥有房产的人士征收的一项税款,税率为5%。

娱乐税则是对在澳门提供娱乐服务的场所和企业征收的一项税款,主要包括赌场和演出场馆。

税收征收办法在税收征收方面,澳门特别行政区实行了现代化的税务征收管理制度。

税收征收主要由澳门税务局负责。

澳门税务局是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财政部门下属的一个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税务工作。

澳门税务局的税务征收管理制度具有先进性和规范性,通过实行实名制收款、电子化发票等先进的管理方式提高了税收征收的效率和质量。

同时,澳门税务局开发了一系列便民服务,比如线上缴税、预付税款、预约服务等等,使纳税人可以省去很多时间和精力,以更高效地完成税务征收工作。

澳门拾遗不报立案标准

澳门拾遗不报立案标准

澳门拾遗不报立案标准澳门拾遗不报行为的深度解析与应对策略一、引言澳门,这座繁华的都市,以其博彩业和独特的文化魅力吸引着世界各地的游客。

然而,随着人流的增加,拾遗不报行为也日益凸显,给澳门的治安和经济秩序带来了不小的影响。

本文将深入探讨澳门拾遗不报行为的定义、特点、危害,以及如何有效预防和整治这一问题。

二、拾遗不报行为的定义与特点拾遗不报行为,指的是在公共场所捡到他人遗失物品后,不按规定上报或归还的行为。

在澳门,这种行为主要表现为在博彩场所、旅游景点等公共区域捡到游客遗失的物品后,私自占有或拒绝归还。

拾遗不报行为的特点主要包括:1)侵犯他人财产权;2)违反道德规范;3)影响澳门社会治安和形象;4)损害澳门经济秩序。

三、拾遗不报行为的危害1. 社会治安方面:拾遗不报行为容易导致遗失物品失主与拾得人之间的纠纷,甚至引发抢劫、盗窃等犯罪行为,给社会治安带来潜在威胁。

2. 经济秩序方面:博彩业是澳门的支柱产业之一,拾遗不报行为在博彩场所中尤为突出,严重影响了博彩业的正常秩序,给澳门经济带来负面影响。

四、法律法规与案例解析在澳门,拾遗不报行为被视为违法。

根据《澳门刑法典》第263条的规定,拾得他人遗失或丧失占有的物品而不归还的行为,可被判处罚款或最高达两年的监禁。

案例解析:某游客在澳门旅游期间,将装有现金和贵重物品的背包遗失在酒店大堂。

监控录像显示,一名清洁工在清理现场时发现了背包并私藏起来。

经过警方调查和取证,该清洁工最终被判处罚款并追缴失物。

五、预防与整治措施1. 政府监管: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监管力度,完善遗失物品报案和追踪机制,提高拾遗不报行为的查处率。

同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情节严重的拾遗不报行为实施严厉处罚,以起到震慑作用。

2. 企业自律:博彩场所和其他相关企业应建立严格的内部管理制度,教育员工遵守法律法规,提高员工道德素质。

对于发现的拾遗不报行为,企业应立即予以处理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3. 公众教育:通过媒体宣传、社区活动等形式,加强对公众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提高市民的道德意识和法律意识。

论澳门法域的基本框架及其特色

论澳门法域的基本框架及其特色

运 作有 序 , 适 时改革及 修订 , 予新 的 内容 。澳 门法 域 的 日益完 善 , 并 赋 为澳 门特 别行 政 区的稳 步 发 展提 供
了坚实 的法 制保 障 。
政 制 模 式 — — “ 政 主 导 ” 与 立 法 协 调 又 制 约 行 ,
澳 门特 别行政 区 的政制模 式 是 由基 本法 所确 立 的。按 照《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澳 门特 别行 政 区基 本法 》 的
法依 据 , 实现 法律 本 地 化 ; 法制 度 — — 保 持 “ 司 司法 独 立 ” 推 进 区 际 司 法 协 助 。澳 门 法 域 的 日益 完善 , 澳 门特 , 为 别行 政 区 的稳 步 发 展 提 供 了 坚 实 的 法律 保 障 。在 “ 国两 制 ” 一 下的 多法 域 格 局 中 , 当加 强 内地 与 澳 门 法域 的 相 应 互认 识 和 沟通 , 力 实现 法 域 之 间 的 协 调 和 合 作 。 努 关 键 词 :一 国两 制 ; 门 法域 ; 本 法 澳 基 中 图分 类 号 : 2 . D9 1 9 文 献 标 识 码 :A 文章 编 号 :1 0 — 5 2 2 0 ) 20 1 - 5 0 76 2 ( 0 6 0 - 0 20
则 性与 “ 两制 ” 活性 的结合 。 灵 ( ) 政长官 的地位 具有 双重 性 。澳 门特别 行政 区基 本 法规 定 , 门 的行 政 长官 既 是 特 别行 政 区 的 一 行 澳
首长 , 又是特 别行政 区的最高 地方 行政 长官 ; 行政 长官 的人 选须先 由当地选 举或 协商 产生 , 再经 中央 任命 , 由中央授 权行 政长 官管理 特别 行政 区。 由此 , 门行政 长 官 负有 双重 责 任 , 澳 既要 对 澳 门 特别 行 政 区负 责 , 还 应对 中央人 民政府 负 责 。与 中国其 他省市 的政 府首 长 比较 , 本法 赋 予行 政 长 官 的权 限更 为 广泛 。澳 基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略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周洪钧2013-04-24 22:04:03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0年第1期摘要:随着澳门主权的回归,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下简称“澳门基本法”或“基本法”)正式付诸实施。

为了更深入、准确地领会、贯彻澳门基本法,有必要对围绕这一效力高于普通法规的宪法性文件的若干重大问题略作论述。

关键词: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澳门谈到澳门问题,必须先纠正流传甚久远的“澳门曾是葡萄牙殖民地”等错误观念。

澳门自古以来就是中国领土,从1553年起被葡萄牙人逐步非法占领,但在鸦片战争前葡萄牙人居住澳门的200多年里,一直是在中国主权管辖下实行有限度的地方自治。

鸦片战争后,葡萄牙人利用清政府腐败、积弱,力图在澳门非法推行殖民制度。

由于1887年《中葡北京条约》规定的中葡划定澳门“界址”手续并未完成,该条约一直未生效。

1928年中国政府照会葡方,声明中止该条约。

故而中国对澳门的领土主权在法律上始终没有丧失过。

“澳门是葡萄牙殖民地”一说也就完全没有根据[1]。

1974年4月,葡萄牙国内政变后,承认澳门是“葡萄牙管治下的中国领土”,并在1979年与我国建交时表示愿意和平协商解决澳门问题。

1984年10月3日,在香港问题初步解决之际,邓小平接见港澳同胞赴京国庆观礼团,及时地提出用“一国两制”方式解决澳门回归问题。

其后,中葡两国进行了自1986年6月30日至1987年3月23日的四轮谈判。

通过反复磋商,双方确认,中国将于1999年12月20日对澳门恢复行使主权。

1987年4月13日,中葡签署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经两国立法机关批准,1988年1月5日双方交换批准书,该联合声明生效。

澳门进入回归过渡期,澳门基本法的制定提上了日程。

1988年4月13日,七届全国人大第1次会议决定成立澳门基本法起草委员会。

同年9月5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该委员会48位委员名单。

澳门基本法起草工作启动后,从1988年10月到1993年3月,大体经历了起草准备、形成征求意见稿、确定草案、正式通过四个阶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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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澳门法律的特征邓伟平2012-8-7 17:06:04 来源:《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1999年06期内容摘要:葡萄牙占领澳门后,将其法律延伸适用于澳门,澳门逐步脱离中国法律体系而形成有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特征,如法律渊源多样,跟随大陆法系的传统,法律多以葡文表达以及对澳门社会的实际影响有限等。

中国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后,澳门本地立法快速发展,澳门法律开始脱离葡萄牙法律体系而逐步发展成为相对独立的法律体系。

澳门特别行政区成立后,澳门的法律制度基本不变,澳门法律的特点除因应主权的回归而发生变化外,其余特征将长期保留。

关键词:澳门法律特征过渡作者简介:邓伟平,中山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

葡萄牙占领澳门后,将其法律延伸适用于澳门。

澳门逐步脱离中国内地的法律体系,自我发展,形成其有别于其他法律体系的一些特征。

1999年12月20日,我国将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

根据“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澳门原有法律基本不变,将过渡到澳门特别行政区适用。

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将不可避免地受澳门原有法律的影响,并在一定程度上保留原有法律的特色。

因此,研究澳门法律的特征,对全面而准确地理解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实行“双层双轨”的立法体制,法律渊源复杂多样作为澳门的管治者,葡萄牙人自19世纪中期起将葡萄牙法律延伸到澳门适用。

1822年葡萄牙第一部宪法正式认定澳门为葡萄牙的海外殖民地,葡萄牙法律亦因此而当然成为澳门法律。

此后,葡萄牙一直保留着为澳门立法,或将葡萄牙法律延伸到澳门适用的权力。

1976年以后,澳门本地亦享有立法权,该等立法权由澳门总督和立法会分享,法律并明确规定了总督和立法会各自行使立法权的范围。

[1]这种由葡萄牙和澳门“双层”共同行使立法权,并由总督和立法会“双轨”分享澳门本地立法权的立法体制,造成了澳门法律渊源的复杂性。

澳门现行法律由两大部分组成:源于葡萄牙的法律和澳门本地法律。

在澳门适用的葡萄牙法律主要有以下几类:(1)葡萄牙本土实施且延伸到澳门适用的法律。

包括1976年颁布并于1982年、1989年、1992 年和1997年作过四次修改的《葡萄牙共和国宪法》,1991年《葡萄牙国籍法》,以及俗称“五大法典”的《葡萄牙民法典》(1967年)、《葡萄牙民事诉讼法典》(1961年)、《葡萄牙刑法典》(1886年)、《葡萄牙刑事诉讼法典》(1929年)和《葡萄牙商法典》(1888年)等。

(2)葡萄牙专门为澳门制定的法律。

包括1964年和1972年的《澳门省政治行政章程》,1975年的《澳门保安部队组织法》,1976年颁布并于1979年、1990年和1996年修改过的《澳门组织章程》,1991年的《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和《中文官方地位法令》[2]等。

(3)葡萄牙为其包括澳门在内的海外殖民地制定的法律。

如1961年《税务法》和《海外都市性不动产租赁特别制度》等。

(4)葡萄牙参加并延伸至澳门适用的国际公约和条约。

如《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等。

澳门本地法律则有两类:一类是澳门立法会制定的法律。

如1993年的《立法会组织法》,1994年的《家庭政策纲要法》等。

由于澳门立法会成立时间不长,立法效率不高,故这类法律数量不多。

自1976年成立至1996年止的五届立法会,包括立法许可[3]在内,总共才制定了311部法律。

[4]另一类是澳门总督制定的法令和规范性的批示,如1992年的《澳门司法组织新规则》和《澳门审计法院之组织、管辖、运作及程序》等。

这类法律数量较大,仅仅在1988年至1992年间,总督制定的法令和规范性批示就达432部,约占澳门本地立法总数的85%。

[5]长期以来,源自葡萄牙的法律,构成了澳门法律的主体,法典式的法律,大多由葡萄牙延伸适用而来。

澳门本地立法处于较为次要的地位。

进入过渡时期后,为落实《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葡萄牙有意减少对澳门的立法,积极扶持澳门本地立法机关,澳门本地法律数量大增,层次提高,地位上升。

在澳门适用的葡萄牙法律,面对中国政府恢复对澳门行使主权的现实,必须终止在澳门生效,退出澳门的历史舞台。

而其中一些有必要过渡到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则必须先取得澳门原有法律的身份,由澳门本地立法机关进行修改,重新制定,成为澳门本地法律。

伴随着这一法律本地化进程,澳门本地法律已取得了主导地位。

二、跟随葡萄牙的法律传统,属于典型的大陆法系大陆法系是以古代罗马法,特别是以法国《拿破仑法典》为基础和传统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各国家、地区法律的总称。

包括葡萄牙在内的欧洲大陆各国,均属这一法系。

大陆法系又可细分为两个支系,其中,颁布于1804年的《拿破仑法典》强调个人权利,反映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特征,跟随这一传统的,被称为法国支系;颁布于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则强调社会利益,反映了垄断资本主义时期的特征,跟随这一传统的,被称为德国支系。

葡萄牙先后跟随了《拿破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

葡萄牙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史称1867年《葡萄牙民法典》[6]。

该法典以《拿破仑法典》为蓝本,不论是在形式方法上,抑或在具体规范和制度原理上,甚至在法律用语方面,都深深地打上了《拿破仑法典》的烙印。

1879年11月18日,葡萄牙颁布法令,将民法典延伸到其海外殖民地适用,自此,该法典在澳门生效,并一直延续到1967年,实施了将近一个世纪。

为适应新的形势的需要,葡萄牙于1966年11月25日正式颁布新民法典,并自1967年6月1日起生效,旧民法典同时失效。

1967年9月4日葡萄牙颁布第22869 号法令,决定自1968年1月1日起,该民法典延伸到澳门施行。

自此,新的《葡萄牙民法典》在澳门生效,成为澳门民法的结构性法律和主要渊源。

施行于澳门的这部《葡萄牙民法典》,不再跟随《拿破仑法典》,而以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为蓝本,从中吸取了大量营养,同时大量参考了当代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成果。

葡萄牙法律对澳门的影响当然不是只限于民法领域,实际上,除了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一些法律外,重要法律几乎都来自于葡萄牙,即使是因应澳门主权回归而正在进行的法律本地化,亦不能脱离原有法律中固有的葡萄牙法律传统。

澳门的法律,不论是葡萄牙主权机关制定的,还是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不论是宪法性法律,还是一般法律、法令;不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都是由立法机关按法定程序制定,以条文形式公布实施的。

判例原则上不作为法律渊源,没有法律效力。

在大陆法系国家中,葡萄牙是制定法典最多的国家,至少,他们在许多场合都使用“法典”这一概念。

[7]受其影响,澳门的刑法、民法、商法、刑事和民事诉讼法以及其他一些主要法律,都编纂成系统的、完整的法典。

不但如此,由于葡萄牙人控制了司法领域,长期以来垄断澳门的法官、检察官以至律师职位。

澳门在司法制度、律师制度等方面亦完全跟随葡萄牙的做法,此外,由于澳门长期以来没有独立的法学教育,仅有的一些法学方面的专门人才接受的也都是葡萄牙的法学教育,以至澳门无法形成独立的法律文化,无法形成独立的法律传统,而只能全面接受葡萄牙的法律制度、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

澳门亦因此而成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地区。

三、法律以葡文表达,中文译本无法定地位澳门是一个多语制地区,通行多种语言。

其中,以中文为母语者占96.6%,以葡文为母语者占3%。

[8]葡萄牙人占领澳门后,虽然没有公开宣布更没有立法确定,葡文还是因为葡萄牙人对澳门的管治事实上成了澳门的唯一官方语文。

1976年以前,葡萄牙掌握了澳门的立法大权,澳门实施的法律,大多由葡萄牙主权机关制定,这些法律,全部以葡文表述,并无中文版本。

澳门立法会成立后,澳门本地立法有了较快的发展,但立法亦以葡文运作,法律只以葡文表述,仍无中文版本。

在一个中国籍居民占96%以上的地区,这种做法是不公平的,也是不方便的。

它既不利于澳门中国籍居民掌握法律内容,也不利于法律的实施。

这种不方便,伴随着20世纪70年代澳门经济的起飞、澳门政府对社会管理的加强以及中国居民与政府日益频繁的接触而暴露无遗。

中国籍居民提出了提高中文的法律地位的要求,澳门政府也感受到了以中文表述法律文件的必要。

终于,在1986年,澳门政府颁布法令,确定:政府发布的文件,与公众有密切关系者,应以葡文和中文颁行。

[9]中葡《关于澳门问题的联合声明》签署后,中文成为澳门官方语文,以中文颁布法律的要求日显迫切。

因应这一要求,澳门政府于1988年成立法律翻译办公室,负责法律翻译工作,并于1989年明确宣布:“凡本地区自我管理机构以葡文颁行具有立法及管制性质的法律、法令、训令及批示时,必须连同中文译本刊登;必须听取咨询会意见之法律提案、法令草案和训令草案均应以中葡文本提出;居民与本地区公共机关包括自治机关及市政机构,或与有关的公务员及公职人员交往时,得使用葡文或中文;本地区公共机构包括自治机关及市政机构印制之所有印件、表格及同类文件,必须使用葡文及中文;以及葡文与中文在澳门地区之官方同等地位,将按照为此所具备之条件以循序渐进方式实现之”。

[10]1991年中,中葡两国外长在里斯本就中文成为澳门官方语文问题达成协议,同年底,葡萄牙部长会议通过法令,肯定“中文在澳门具有与葡文相等之官方地位及法律效力”。

[11]1992年1月,该法令在《澳门政府公报》刊登,正式在澳门生效。

至此,中文成为官方语文的问题在法律上已经解决。

法律翻译办公室成立后,亦积极开展法律翻译工作,取得了较大的成绩。

据统计,1988年颁布的法律、法令和训令,具备中文译本的分别有41%、3%和1%,1993年已相应提高到100%、100%和17%。

[12]目前,几乎所有新颁布的法律、法令和训令都有中文译本同时刊行,为不懂葡文的中国籍居民了解法律、法令和训令的内容,提供了可能。

必须指出的是,中、葡文地位平等问题的解决,更多地只是停留在法律上。

事实上,在立法领域,作为官方语文,中文法律地位的落实充其量亦不过是将葡文版本的法律翻译成中文并同时公布。

至于中文译本地位如何、有无法律效力、中葡文本发生矛盾时怎么办法律并无明确规定。

虽然澳门政府在公众的压力之下删除了《澳门政府公报》上歧视中文的一些文字,[13]虽然有人认为,“当两个文本之间出现分歧或解释上的冲突时,不能以葡文本具有绝对优先为由来解决问题”。

[14]但从法理上说,法律翻译办公室不是立法机构,由其翻译的中文本未经立法会以立法形式确认,其法律效力始终是值得怀疑的。

从根本上说,以中文表述法律不过是中文取得官方语文的翻译权而已。

只有立法机关以中、葡文双语立法,且两种文本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才能最终解决中、葡文本法律地位平等的问题,才是真正意义上的双语制。

四、居民认同程度低,法律对澳门社会的实际影响有限澳门是以华人为主体的社会,受传统中国文化的影响至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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