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门法律的特点
澳门婚姻制度

澳门婚姻制度澳门婚姻制度,作为一个寻常的法律行为,既包括它具备的技术性质,又包括它环境所依附的社会现实。
由于澳门历史文化的独特性,澳门婚姻制度具有与其他地区不同的特点。
在澳门,婚姻法是作为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婚姻关系的。
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规定,结婚需要经过登记。
婚姻登记是一种法律行为,是一种以法律效力的公证行为。
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设立了专门的婚姻登记办公室,负责婚姻登记的工作。
澳门的婚姻制度还具有独特的习俗和传统。
澳门是一个中西文化交融的地方,不同的族裔在这里和谐共处。
因此,澳门的婚姻制度也受到中西文化的影响。
在澳门,婚礼通常会举行两场,一场是传统的仪式,一场是现代的仪式。
传统婚礼通常按照澳门的风俗习惯进行,包括拜堂、拜天地、拜祖先、敬献物品等环节。
现代婚礼则更加注重个性化和浪漫化,新人可以选择在大教堂或者海边等特殊场所举行婚礼。
澳门婚姻制度在法律和道德层面都保护了婚姻的稳定性和家庭的和谐。
澳门法律明确规定,夫妻双方要自愿结婚,并且必须满足法定结婚年龄。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等非法行为。
此外,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还积极推广婚姻家庭文明倡议,引导和鼓励夫妻通过婚姻家庭辅导,解决婚姻中的矛盾与问题。
然而,澳门婚姻制度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随着社会进步和生活方式的多样化,家庭关系变得更加复杂。
一些婚姻家庭问题也日益凸显。
例如,离婚率呈现上升趋势,单亲妈妈的数量也逐渐增加。
这些问题的出现,对婚姻制度的稳定性和家庭的和谐性都带来了挑战。
因此,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和社会各界需要更加重视婚姻家庭教育工作,通过教育和辅导,更好地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
总体来说,澳门的婚姻制度建立在法律和传统的基础上,注重维护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和和谐。
尽管面临一些挑战,但通过加强婚姻家庭教育和辅导,澳门的婚姻制度仍然能够适应社会发展的需求,保持其积极的功能和作用。
这为澳门社会的和谐稳定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澳门打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法律简介

澳门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单行法律简介2009年12月20日,澳门回归祖国怀抱10周年的日子,回顾回归这10年,澳门的治安状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10年前的澳门黑社会组织盛行、帮派林立,纵火、绑架、杀人层出不穷,到澳葡当局统治后期,甚至出现枪杀政府官员、炸毁最高治安首长座车①的事件,黑恶势力的嚣张气焰达到了顶点。
1998年7月12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澳门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通过了《关于澳门社会治安问题的意见》,指出:‚一个时期以来,澳门社会出现了令澳门居民普遍不安的严重治安问题。
社会治安是关系到澳门居民切身利益,关系到澳门经济发展、平稳过渡和政权顺利交接的大事。
‛《意见》敦促澳葡政府在过渡期内对社会治安切实负起责任。
为给整治社会治安、打击黑社会犯罪提供完善法律依据,除《澳门刑法典》、《澳门刑事诉讼法典》传统法律外,澳门当局还专门制定了单行法律加以完善细化。
实际上早在1978年2月,澳门当局就颁布了澳门第一部惩治黑社会犯罪的单行刑事法律—《歹徒组织法》,试图遏制黑社会犯罪,但始终收效甚微。
到澳葡管理后期,黑社会犯罪已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为此,澳门立法会于1997年7月重新制定并颁布了《有组织犯罪法》,同时废止了实施了19年的《歹徒组织法》,成为打击黑社会组织犯罪最重要的单行法律。
通过10余年的努﹡作者单位: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检察院。
①《人民日报》海外版1998年5月2日电, 5月1日,停泊在澳门松山停车场的澳门政府司法警察司司长的汽车被一枚炸弹炸毁,该司长当时正在晨运,幸未造成伤亡。
这是一段时期针对澳门政府公务员的第七宗暴力案件,也是第四宗直接针对执法人员的案件,前三宗造成博彩监察厅厅长、水警头等警务人员以及保安政务司的一名司机被枪击身亡。
力,特别是回归这10年,澳门已经形成了惩治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以此为依托开展的打黑整治工作也取得了显著的成绩,民众对于社会治安满意度也明显提升。
澳门管理制度

澳门管理制度澳门作为中国的特别行政区,拥有独特的管理制度,旨在实现澳门的稳定发展、自治和高度自治。
本文将从澳门管理制度的背景、特点和未来发展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并通过对澳门管理制度的分析,揭示其对澳门繁荣稳定的积极意义。
一、澳门管理制度的背景澳门管理制度的形成源于历史和现实的背景。
澳门在历史上曾长期受到葡萄牙的殖民统治,而在1999年,澳门回归中国后,特别行政区的管理制度应运而生。
澳门管理制度的背景既体现了历史文化的沉淀,也反映了澳门在回归后的实际需求。
二、澳门管理制度的特点1. 共同政治原则:澳门的管理制度基于“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原则,既继承和发展了中国的政治体制,又保留了澳门特区的独特政治体制。
这一原则为澳门的自治和高度自治提供了法律和政治基础。
2. 基本法的权威性:澳门管理制度以《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核心,这是澳门自治的法律基础。
基本法确立了澳门的根本制度,明确了澳门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和社会制度。
基本法在澳门的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权威性,保障了澳门的法治和稳定发展。
3. 高度自治的实现:澳门管理制度赋予特区广泛的自治权,澳门特区政府行使行政权、立法权和司法权,享有相对独立的地方立法权和终审权。
澳门特区政府可以根据澳门的实际情况,在法律范围内自主管理和发展,这为澳门的繁荣和稳定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三、澳门管理制度的未来发展1. 深化与国家的合作:澳门是中国的一部分,也是中国的窗口。
未来,澳门管理制度的发展离不开与国家的深化合作。
澳门应积极对接国家的发展战略,发挥自身的优势,参与国家的大国事务,为国家的发展作出更大贡献。
2. 推动经济多元发展:澳门经济的发展一直以娱乐业和旅游业为主导,未来应推动经济的多元发展,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创新型企业,提升澳门的产业水平和竞争力。
同时,应加强与珠三角地区的合作,形成合力,实现共同发展。
3. 加强法治建设:澳门管理制度应加强法治建设,完善法律体系,保障澳门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
香港(澳门)基本法的性质、地位、效力

二、基本法也不是香港的地方性法规,而是全国性 法律,其法律效力不仅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而是遍 及全国 • 1、从基本法制定机关的性质上判定-----全 国人大 • 2、从基本法所规定的内容上判定:基本法 不仅确定了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 还规定了中央所属各部与香港特别行政区 的关系、内地其他行政区域与香港特别行 政区的关系等
一、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的宪法性 法律文件
1、对“宪法性法律”这一概念进行相关的阐释 (孙国华、凯尔森) 2、引用香港基本法序言第三段的规定以及香港 基本法第十一条来阐释香港基本法作为宪法性 法律的法律依据以及基本法在香港特区的基础 性地位和宪法性地位。 3、吴邦国委员长在纪念香港特区基本法实施十 周年座谈会上的讲话和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副 秘书长、香港基本法委员会主任乔晓阳的讲话。 4、从该法的制定程序、结构形式、规定的主要 内容以及效力等四方面去论证基本法的宪法性 法律地位
基本法是一部授權法
三类授权
• 一般性授权:可以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直接 行使的权力,无需中央作进一步授权。第16、 17、19条 • 原则规定特区可以行使某一方面权力,同时 规定在行使有关权力时还需得到中央的具 体授权。第96、125、133、134条
• 基本法规定了中央政府进一步授权的可能 性。第20条
二、基本法是“一國兩制”方針政策的 法律化
1、一国两制”方针的法律化概念阐释 • 2、从基本法制定的过程论述其如何将“一国两 制”方针予以贯彻的(从1982年宪法------在中 英联合声明-----第六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成立 草委会-----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确 定名单-----基本法起草委员会在北京举行第一次 全体会议-----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 3、引用肖蔚云的观点:《基本法》从序言第二 段就规定了“一国两制”,总则又从政治、经 济、法律等方面规定了“一国两制”;然后从 第二章开始一直到最后,又在不同的方面,具 体地规定了“一国两制”。
澳门社团法律制度分析:以政府与社团关系为中心

成的框架体系。在澳门,其现行社团法律体现出多层次性与 构发出成立许可,方可取得法人资格。 … 多形式性的特征。在法律形式上,既有规范结社权的专门法 律( 俗称 “ 社团法”,也有包含社团相关条款的一般性法律, )
甚至还有具法律效力的行政性批示。从法律结构上看,除了
( )社 团内部治理的法律规 定 二
要素。具体地说,事实要素包括意思与目的、人及财产、组 机关主要有社团会员大会、行政管理机关和监事会。
织等要件。法律要素,即对事实要素的 “ 认可” “ 。 认可”分 可) 。规范性认可,无须由有权限机构作出事先审查及批准,
社团会员大会是社团法人的最高意思机关和决议机关, “ 社团各机关成员之解任、资产负债表之通过、章程之修改、
对会员大会负责,原则上没有代表社团法人的权利。其权限,
除监督社团行政管理机关之运作外,还包括财产查核、编制
实际上,对于澳门社团来说,除了直接参与立法会间接选举
外,同样会参与立法会直接选举议员的竞逐。《 澳门特别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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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就可以成立。澳门社团法人资格的取得
社团作为与政治国家相对应的民间社会范畴,其遵循的 是自 治原则。在澳门,《 结社权规范》 ( 八月九E第2 9M号 t // 9
保障与规范公民结社权的宪制性法律之外,澳门社团法律可 法律)第三条明确规定,社团内部事务实行自决原则,不受 以划分为规范社团本身及其内部法律关系的法律与规范社团 公共权力的干预。但是,作为承担权利与义务的法人,社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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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 行 政 学 院 学 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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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现行社团法律制度的结构与特征分析

澳门现行社团法律制度的结构与特征分析关于《澳门现行社团法律制度的结构与特征分析》,是我们特意为大家整理的,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社团法律制度是由一系列保障与规范公民结社权利以及社团组织之性质、地位、权利与义务等活动规则的法律所组成的框架体系。
具体到澳门特区,其现行社团法律体现出多层次性与多形式性的特征。
在其社团法律基本框架的法律构成中,既有规范结社权的专门法律(俗称“社团法”),也有包含社团相关条款的一般性法律,甚至还有具法律效力的行政性批示,[1]即使是关于结社权的宪制性法律同样包含着不同的结构层次。
一、公民结社自由与权利保障的宪制性法律结社权是公民应享有的基本权利之一,同时,它也是公民的一项政治权利。
作为一项基本的公民权利,它要求公民个人可以不经许可建立组织或是不被强制性地加入某个组织的权利得到尊重与保护;作为一项政治权利,它要求公民个人通过自己组建的团体主张其政治利益的权利得到尊重与保护。
无疑,对公民结社权的确认与保护属于宪法范畴,也只有在公民结社自由与权利得到保护的基础上,社团合法性才具有基本的法律保证。
如前所述,虽然结社活动在澳门的存在已然久远,但是,结社行为与自由权利相互联系并发展成为市民基本权利得到法律的确认与保护还是20世纪七、八十年代以来的事实。
期间,澳门更经历了从殖民体制向特区政制的政治转变。
因此,在澳门,保障与规范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的宪制性法律构成显得更为丰富与复杂。
涉及的法律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下简称《澳门基本法》)以及一些国际法(国际公约)。
此外,《结社权规范》(8月9日第2/99/M号法律)、《选民登记法》(第12/2000号法律)、《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选举法》(第3/2001号法律)等法律或特别规范或少量涉及公民结社自由与权利方面的内容。
(一)公民结社自由权利的保障结社自由包括积极自由与消极自由,即个人结社自由与不结社自由两个方面。
我国内地与澳门地区赦免制度之比较

我国内地与澳门地区赦免制度之比较【摘要】赦免立法的粗陋是导致内地赦免制度尴尬处境的关键所在。
内地与澳门的赦免制度各有千秋,实有相互取长补短之必要。
结合内地与澳门赦免制度的立法及相关实践,比较研究两地赦免在立法模式、赦免权性质和行使模式、赦免的种类和效力、赦免程序等方面的差异,有助于推动内地赦免制度的不断完善。
本文正是在比较的同时就如何完善内地现代赦免制度提出若干建议。
【关键词】立法模式;赦免权;种类;效力;程序【正文】赦免又称恩赦,是指国家免除或减轻犯罪之人罪责或刑罚的制度。
[1]理论上,赦免一般认为包括大赦、特赦、免除刑的执行、赦免性减刑和复权。
现代意义上的赦免通常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或最高行政机关以命令的形式实施的,赦免的结果必然是追诉权或行刑权的消灭。
因此,对犯罪人实行赦免,不论其具体内容如何,都是对犯罪人的一种宽大。
当代中国在“一国两制”的政治体制下,赦免制度呈现出形式多样化的发展道路,两岸四地的不同法律背景导致了各自的赦免制度存在诸多差异。
目前,内地并没有对赦免制度本身作一个专门的规定,赦免制度发展比较尴尬。
而同样没有专门赦免法的大陆法系的澳门地区,其赦免制度在理论上和立法上比较成熟,并在实践中得到较多适用。
鉴于此,本文将内地赦免制度与澳门地区赦免制度进行比较研究,期望能得到一些有益的借鉴。
一、内地与澳门赦免制度现状及简要评析内地赦免制度现状及简要评析我国内地法律中关于赦免制度的规定较少。
1954年宪法中规定有大赦、特赦制度,其第27条第12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大赦职权。
第31条第15项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职权。
同时该法第40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大赦令和特赦令。
此后的1975年宪法、1978年宪法和1982年宪法中均没有明确规定大赦制度。
在内地现行法律制度中,有关赦免制度的内容散见于宪法典、刑法典和刑事诉讼法典之中。
澳门刑事执行法律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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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刑 事 执 行 法 律 概 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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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地 区 的刑 事执 行 立 法 模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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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武 力 最 终 占领 澳 门 的 阶 段
立 法 权 二 、刑 事 执 行 立 法 内容 .
国 ,对外宣 布放弃殖 民政策 。为此 ,葡萄 牙国会 于 1 9 7 6 年
专 门为 澳 门 地 区 制 定 了 《 澳 门 组 织 章 程 》 ,规 定 澳 门 为 受 葡 萄 牙 管 治 并 享 有 行 政 、经 济 、财 政 及 立 法 自治 权 的 特 殊 地 区 。从 此 以 后 ,澳 门 地 区才 有 了 自 己 的刑 事 立 法 权 ,澳
19 9 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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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果 居 住 在 澳 门 的 葡 萄 牙 人 自相 侵 犯 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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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澳 门特 别 行 政 区 成 立 之 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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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 门 的 法 律 体 系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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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 区 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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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的葡 萄 牙 法 官依 照 葡 萄 牙 的 法 律定罪 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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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 以 来 都 是 采 用 两 种 法 律 并 存 的格 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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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 稿 日期 : 作者简 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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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门法律的特点1、法律形式主要是成文法,即由立法机关依照权限和程序用条文形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法律、法令和法规。
2、法律呈法典化模式3、法律以葡文为主,中葡版本法律规范从葡萄牙延伸来澳门适用的多,澳门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少;本地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集中于行政机构和人员、制度、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等方面,且法典化程度不高澳门特别行政区司法制度的特点1、属于地方性司法制度澳门属于中央辖下的地方行政区域;在该区域内的任何制度都只能是地方性制度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2、拥有单独的法律体系澳门基本法,列于附见三在澳门实施的全国性法律澳门原有法律和特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
3、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行使审判权,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初级法院、中级法院和终审法院,澳门特区的终审权属于特区终审法院。
特区法院除对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无管辖权,并继续保持澳门原有法律制度和原则对法院审判权所作的限制外,对澳门特别行政区所有案件均有审4、法律本土化和司法人员本土化澳门特区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以使用葡文司法机关在政治体制中的地位以及司法组织架构不同于内地澳门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的法官,根据当地法官、律师和知名人士组成的独立委员会的推荐,由行政长官任命,检察长也由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由行政长官提名,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5、司法制度是具有典型大陆法系特征的司法制度(1)法院及检察院作为司法机关,分别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2)法院和法官遵从独立审判的原则,检察院遵从独立行使检察职能的原则。
(3)法院依法定管辖权进行审判,检察院依法定程序参与司法诉讼廉署组织机构的特点1、廉署地位独立,仅对行政长官负责。
根据《澳门基本法》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设立廉政公署,独立工作。
廉署只受行政长官领导,对行政长官负责2、人事上有独立决定权。
廉署的编制包括廉政专员、助理专员及辅助人员。
廉署专员由特区行政长官提名并报请中央人民政府任命,是廉署一切权力的拥有者。
专员可拣选两名人士担任助理专员以辅助其工作,还可任用顾问、技术顾问、调查员等协助工作,任用时仅进行登记及在政府公报上公布即可3、办公经费保障充足。
廉署经费从政府每年的总预算中拨付,以确保经费上不受制于其它部门。
廉署每年都把预算呈交行政长官,使其在制定特区总预算时,在支出部分中包括一项专供廉署使用的款项。
《澳门廉政公署组织法》规定:由澳门总预算的可动用资金补足或在有需要时开立信用而以往年的预算年度结余抵销廉署的预算负担。
高级专员有执行廉署财政预算的权限,并且还被立法会赋予批准秘密用款的权限,其目的是应对预防和调查中的特别支出法院的独立审判原则及其保障独立审判,即审判独立,是指由法院或法官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只受宪法和法院的约束,不受其他机关、政党、团体或个人的干预。
它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法律适用的一个重要原则。
1、司法豁免权基本法89条第2款规定,法院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2、专职制度。
《基本法第89条第3款规定:“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兼任其他公职或任何私人职务,也不得在政治性团体中担任职务。
根据澳门现行的法律,在职法官可根据法律规定从事无报酬的法学教学和研究外,不得兼任任何其他公私职务,未得主管上级委员会许可不得受任承担与法院事务无关的临时任务3、法官终身制。
《澳门基本法》第87条第2款规定:“法官只有在无力履行其职责或行为与其所任职务不相称的情况下,行政长官才可根据终审法院院长任命的不少于三名当地法官组成的审议庭的建议,予以免职。
”4、高薪制和优厚的待遇。
《司法官通则》对法院的薪酬待遇有详细的规定。
法官还享有一些特权,如豁免地方个人所得税的征收,配备和使用自卫武器,要求居住地警署对其本人、家属和财产实行保护等。
香港回归后司法制度的变化1、香港回归后的司法制度性质上发生了根本变化。
回归前,香港的司法制度从属于英国,是英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回归后,则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2、香港回归后的司法体制在组织结构上也发生了实质性的变化。
设立了完全独立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体现了国家主权原则;其次,地方法院改为区域法院,最高法院改为高等法院3、香港回归后各级法院的法官组成成份发生了根本变化。
回归前,各级法院的法官基本上都由英国公民担任;回归后,除终审法院和高等法院的首席法官必须由在国外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外,其他法官和司法人员,主要根据其本人的司法和专业才能选用,并可从其他普通法适用地区聘用。
4、法律语言的变化。
回归前,香港的法律都是用英文写成的,其各级法院的审判活动也是用英语进行的;回归后英文和中文都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语言。
确定法律语言是中国恢复行使主权的重要标志,是“一国两制”的具体体现。
香港司法系统的设置特点1、因事而设的法院系统香港法院系统除类似内地四级法院的一个终审法院、一个高等法院、一个区域法院、九个裁判法院外,还设有一些专门法院,如遗产承办处、劳资审裁处、小额钱债审裁处、死因裁判法庭和家事法庭,共19个审判机构,构成香港的司法裁判系统。
2、专业法院分为三类一类相当于司法鉴定机构。
死因裁判处主要进行死因研究,淫亵物品审裁处确认某一物品是否淫亵物品或不雅。
具有高等法院原诉法庭相同的权力。
例如,土地审裁处对收地、赔偿、物业差饷租值等案件进行审理,不服其裁决,向高等法院上诉法庭提出上诉。
专业基层法院。
例如,劳资审裁处和小额钱债审裁处,对其裁决不服可向高等法院原诉法庭上诉。
香港的少年法庭审理18岁以下少年案件。
3、香港高等法院设有图书馆,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对全体法律界人士免费开放,只要出示身份证(律师证),办理阅览证即可进入,无需费用。
馆内设有法律法规区域,藏有各国法律及中国的大型法制报刊杂志;在英美法判例区域,所有的判例一应俱全;在香港法院判辞区域,存放所有香港法院的生效判决及令状等,以供查阅;在电脑区域,几十台电脑一字排开,可任意使用查询资料。
4、法官制度确保行使职权不受干涉。
香港法院没有类似内地法院的院长、庭长等政法合一的领导,香港法官独立审理案件,仅服从于法律,其所发表的言论,所作的一切行为,不被追究法律责任,即保障“司法人员不受民事起诉”的豁免权5、陪审团是一个独立的实体机构香港陪审员由高等法院司法常务官依照两年一次例行的选择、公告依法确定,陪审员必须是对法律一无所知的普通市民,从事政府公职等17种职业者除外。
某个案件陪审团成员的组成则是由司法常务官在公开的法庭程序中两次抽签随即产生,当事人及律师可拒绝5名而不需任何理由。
超过5名时则须有说服力的理由。
陪审团成员在法庭上确定、宣誓并被告知陪审的案件后,即被集中和隔离,受到严格的监控,禁止与外界接触,禁止与法院有关人员就案件交换意见,直到就案件的事实作出裁决意见为止。
6、刑事审判程序充分保障人权所有刑事诉讼均由裁判法院开始。
没有审限,但如果被告人被羁押,最多两天就要开庭审理。
律政司司长视每个案件的案情决定是否申请将案件转到区域法院或高等法院原诉法庭审理。
主控官负举证责任,被告人不必呈堂作供,可以保持沉默,实行辩诉交易,如果被告认罪,可以减刑三分之一;如果不认罪,一旦确定有罪,则刑期加重三分之一。
因此,香港刑事案件的认罪率达到80%。
7、民事程序尊重当事人选择。
香港法院对民事立案不作审查,只要提交起诉状,交纳诉讼费,便立案并登报。
在确定开庭时间上,更为尊重当事人。
欧文龙案的启示澳门特区政府始于1998年实行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当时颁布了《收益及财产利益的声明及公众监察》法律。
2003年,澳门对财产申报法律进行了部分修改2013年1月3日,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召开全体会议,细则性讨论并以全票表决通过了修改《财产及利益申报法律制度申报主体:澳门所有公职人员都要财产申报1、要求所有从事公务工作的公务员及立法员、司法官等必须申报财产,其配偶也须同时申报2、如实申报各类财产,包括一定价值的珠宝首饰,实践中超过25000元的珠宝首饰需要申报3、故意以及不可原谅的过失不实申报将负刑事责任,配偶的不配合申报也将负刑事责任。
4、该法规定了财产来源不明罪5、每当职务有一定变动,须重新申报财产。
法案增加了申报人的申报内容,扩大了申报对象的范围,明确规定了违反财产申报义务的制裁措施,公众还将可以通过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互联网网站查询官员申报的财产及利益资料。
本案关注(1)澳门回归近8年来首宗直接由终审法院主理的刑事案按照澳门《司法组织纲要法》规定,案件直接由终审法院合议庭审理。
合议庭由终审法院院长岑浩辉,终审法院葡籍法官利马,以及中级法院院长、法官赖健雄共同组成,岑浩辉任合议庭主席。
2)预审:根据《澳门刑事诉讼法典》有关预审制度的规定,凡在案件中被正式提出控诉的嫌犯及相关人士,在收到控诉书通知后十日内,可向法院提出预审声请。
欧文龙有权向检察院的起诉提出预审(由终审法院派一名法官任预审法官,审查及是否接受检察院的起诉)预审声请一经法官接纳,法院必须在两个月(适用于有嫌犯被采取羁押措施的情况)的期限内完成预审程序,并决定是否维持检察院对嫌犯的起诉。
若维持起诉,案件便会移送到有权限法院排期审理。
(3)共同犯罪中的分案处理欧文龙犯罪时为司长身份,故以司长作为被告的刑事一审案件属于终院管辖,涉及欧案的其它人士虽属同一案件的共犯,一审则属初级法院管辖,故此出现了同一犯罪事实中,不同的共犯在一审时须分别由两个不同审级的法院作出管辖的现象,且各自适用不同的上诉方式。
双非儿童:内地孕妇到香港生的孩子称为"双非"(父母均不是香港人)婴儿。
如今,早几年出生的"双非"婴儿已成"双非"港童。
双非儿童有在香港接受教育的权利。
香港社会有声音认为,“双非”儿童的增多可以纾缓香港出生率低、人口老化的问题。
在香港社会老龄化,生育率低的社会里,“双非”婴儿的增多正好可以改善香港人口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