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条款理解及容易引起争议问题的解析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案例

保险合同解释原则的理解与适用案例保险合同解释原则是指在保险合同中,当合同一字不差地明确写下来并没有问题,但实际执行时出现争议或者存在多种解释的情况下,根据特定的原则和规定来解释合同条款的含义和适用范围,以避免合同解释的主观性和歧义性。
1.不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解释应有利于保险消费者。
例如,如果合同条款含糊不清,应该采用保险消费者利益最大化的解释。
适用案例:小明购买了一份医疗保险,保险合同中对于报销药品的范围并没有具体列举。
小明在生病时购买了一款高价的药品,但保险公司拒绝了药品的报销。
在此案例中,根据不利于投保人的解释原则,应该解释保险合同中的“药品报销”条款为包含了所有需要用药治疗的费用,而不仅仅局限于医院开具的药品清单。
2.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在保险合同中,对于多种可能存在的解释,应采用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
适用案例:小红购买了一份车险,保险合同中对于车辆事故的责任范围并没有明确界定。
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小红未保险车辆的情况下驾驶为由,拒绝了赔偿。
在此案例中,根据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原则,应该解释保险合同中的“车辆事故责任范围”为包含了所有与保险车辆相关的事故,而不仅仅限于投保车辆。
3.保险业务通行的理解原则:保险合同中一些通行的行业规则和标准,可以被认定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
适用案例:小王购买了一份财产保险,保险合同中对于火灾损失的赔偿标准并没有明确界定。
发生火灾后,保险公司采用了当地房屋重建成本作为赔偿标准。
在此案例中,根据保险业务通行的理解原则,可以认定当地房屋重建成本作为火灾损失赔偿的标准。
4.具体条款优先的解释原则:当保险合同中存在多个条款与一个特定情况相抵触时,应该以较具体的条款为准。
适用案例:小张购买了一份人寿保险,保险合同中对于身故赔偿和意外伤害赔偿存在冲突。
当小张发生事故后身故,保险公司以意外伤害赔偿为由拒绝了身故赔偿。
在此案例中,根据具体条款优先的解释原则,应该以身故赔偿条款为准,而不是意外伤害赔偿条款。
保险常见纠纷分析

保险常见纠纷分析保险作为一种金融风险管理工具,对于个人和企业而言,具有重要的意义。
然而,保险合同的缔结与履行过程中,常常会面临各种各样的纠纷。
本文将对保险常见纠纷进行分析,其中包括理赔纠纷、保费纠纷以及保险合同争议等问题,并提出相关解决方法。
一、理赔纠纷1. 赔偿范围争议理赔纠纷的核心问题在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中的赔偿范围存在争议。
在此类纠纷中,保险公司常常倾向于解释赔偿条款以最小化赔偿金额,而被保险人则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赔偿。
解决方法: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明确保险责任范围。
同时,保险公司应提供充分的信息和解释,并与被保险人进行积极的沟通,以尽量减少理赔纠纷的发生。
2. 赔偿金额争议理赔纠纷还可能涉及赔偿金额的争议。
在保险公司对于事故、损失等原因的评估中,被保险人与保险公司常常存在意见分歧,导致赔偿金额的差异。
解决方法:对于赔偿金额争议,被保险人可以提供充分的证据和估价材料,以支持其要求的赔偿金额。
同时,保险公司应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估和调查,并尽可能与被保险人协商达成理性的赔偿解决方案。
二、保费纠纷1. 保费缴纳争议保费纠纷主要涉及保险合同中的保费缴纳义务。
保险公司要求被保险人按照约定时间和金额支付保费,而被保险人可能存在拖欠、逾期或争议的情况。
解决方法: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应清楚了解保费缴纳的时间、方式和金额,并按时支付。
同时,保险公司应提供明确的保费缴纳要求,以减少保费纠纷的发生。
在发生纠纷时,双方应本着诚信原则进行协商和解决。
2. 保费退还纠纷在保险合同解除、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对于已支付的保费退还金额存在争议。
解决方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的退还方式和金额进行退还。
被保险人在购买保险时,应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有关退还规定,并保留相关证据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三、保险合同争议保险合同争议主要涉及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释和履行等方面的争议。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式

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式在保险合同中,条款是非常关键的一部分,它规定了保险合同的权利与义务,涉及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益关系。
然而,由于合同的语言遣词和表述较为专业,很多人往往无法准确理解其中的含义。
本文将探讨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方式,以便读者能更好地理解和适用保险合同。
一、明确解释方式1. 词语的普通含义在条款解释中,词语的普通含义通常是首要的解释依据。
即便某些词语在专业领域有特定的含义,但在保险合同中,若未明确约定,则应当遵循其普通含义。
例如,合同中提到的“事故”,可以理解为发生意外事件,而不仅限于车辆碰撞等。
2. 词语的行业含义有些词语在特定的行业中具有特殊的含义,对于这些词语的解释,应当参考相关行业的解释标准或常用的行业术语。
例如,在航空保险合同中,对于“飞行意外”的定义与解释,应当参考航空行业对于飞行事故的定义。
3. 词语的文化含义在保险合同中,有些词语可能涉及到特定的文化概念或法律背景。
对于这些词语的解释,应当考虑到当地文化或法律法规的影响。
例如,在跨国合同中涉及到的“海上风险”,其解释可能因国家或地区的不同而存在差异。
二、解释的原则1. 合同文本的整体解释在解释保险合同条款时,应当综合考虑合同的所有条款,形成一个完整的合同体系。
不可将某一条款孤立解释,而应当与其他相关条款相互联系,形成协调一致的整体解释。
2. 解释的公正原则条款解释应当具有公正性,即公平对待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不偏袒任何一方。
解释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保证合同对双方都具有约束力。
3. 最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保险条款的解释应当倾向于被保险人,以保障其合法权益。
例如,在理解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时,应当将重点放在被保险人的权益保护上。
三、解释争议的解决途径1. 当事人协商解决当保险合同条款存在争议时,最好的解决方式是当事人之间进行协商。
双方可以就争议的条款进行解释,达成一致意见。
2. 仲裁解决如果当事人无法就争议的条款达成一致意见,可以选择仲裁解决。
保险条款详解

保险条款详解保险是一种金融产品,旨在为个人或企业提供财产和责任的保障。
投保人可以根据自身的需求选择不同类型的保险,并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了解和明确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详细定义了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以及保险的范围和限制。
本文将对保险条款进行详细解析。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法律协议,包括以下基本要素: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保险合同明确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联系方式和地址等。
2. 保险的对象和范围:保险合同详细说明了保险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或责任等。
同时也对保险的范围进行界定,规定了保险责任的限制和免除条款。
3.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合同中明确了保险金额,即保险人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可以获得的最高赔偿金额。
同时,保险费是投保人为享受保险保障而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费率根据保险产品和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而定。
4. 保险期限和终止:保险合同规定了保险期限,即保险保障的起止时间。
同时也明确了保险合同的终止条件,包括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合同到期等。
二、保险条款的分类根据保险的对象和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条款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财产保险条款:财产保险条款适用于涉及财产损失的保险产品,如汽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等。
这类条款会明确保险的范围和保险金的计算方法,以及免赔额和赔偿方式等。
2. 人身保险条款:人身保险条款适用于涉及人身保障的保险产品,如寿险、医疗保险等。
这类条款会详细说明保险人在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死亡等情况下的赔偿责任和赔偿标准。
3. 责任保险条款:责任保险条款适用于涉及赔偿第三方责任的保险产品,如雇主责任险、产品责任险等。
这类条款会规定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和赔偿限额,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对第三方损害的赔偿义务。
三、保险条款的要点保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权益具有重大影响。
以下是几个保险条款的要点:1. 不可抗力条款:不可抗力条款规定了保险合同在遭受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事件时的责任和赔偿规定。
保险解读和条款解释

保险解读和条款解释保险是一种重要的金融工具,能够为个人和组织提供重要的经济保障。
然而,保险合同中的条款经常令人感到困惑,需要仔细解读和解释。
本文将深入探讨保险的各种类型和相关条款,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保险产品,保护自己的利益。
首先,保险可以分为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两大类。
人身保险是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的人身安全提供赔偿保障的一种保险形式,包括寿险、健康险和意外险等。
财产保险则是为被保险人的财产损失提供经济赔偿的一种保险形式,包括汽车保险、家庭财产保险和商业财产保险等。
在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法律文件,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通常比较复杂,需要注意以下几个关键内容:首先是保险责任。
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事件发生后的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中会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何种情况下承担赔偿责任,被保险人需要明确了解自己所购买的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是保险费用和保险金额。
保险费用是被保险人为购买保险产品而支付的费用,保险金额则是保险公司在发生被保险事件后所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在购买保险时,被保险人需要根据自己的经济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选择合适的保险费用和保险金额。
第三是保险责任免除和保险金豁免。
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一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除赔偿责任,或者豁免被保险人继续支付保险费用的规定。
被保险人需要了解这些情况,避免因为不当行为导致保险公司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最后,是保险合同解释和争议解决。
保险合同中的条款可能有多种理解,当双方发生争议时,需要根据保险合同规定的解释原则进行解决。
通常情况下,双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如无法协商解决,则需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综上所述,保险是重要的经济保障工具,能够帮助个人和组织规避风险。
购买保险时,需要仔细阅读保险合同中的条款,了解保险产品的保险责任、保险费用和保险金额等关键内容,避免因为条款理解不清导致的争议和纠纷。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

保险合同的解释与争议处理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一)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原则1.文义解释原则即按照保险合同条款通常的文字含义并结合上下文解释的原则。
如果同一词语出现在不同地方,前后解释应一致,专门术语应按本行业的通用含义解释。
2.意图解释原则指必须尊重双方当事人在订约时的真实意图进行解释的原则。
这一原则一般只能适用于文义不清,条款用词不准确、混乱模糊的情形,解释时要根据保险合同的文字、订约时的背景、客观实际情况进行分析推定。
3.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原则按照国际惯例,对于单方面起草的合同进行解释时,应遵循有利于非起草人的解释原则。
由于保险合同条款大多是由保险人拟定的,当保险条款出现含糊不清的意思时,应从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角度作解释。
但这种解释应有一定的规则,不能随意滥用,此外,采用保险协议书形式订立保险合同时,由保险人与投保人共同拟定的保险条款,如果因含义不清而发生争议,并非保险人一方的过错,其不利的后果不能仅由保险人一方承担。
如果一律作对于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显然是不公平的。
4.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的解释原则保险合同是标准化文本,条款统一,但在具体实践中,合同双方当事人往往会就各种条件变化进一步磋商,对此大多采用批注、附加条款、加贴批单等形式对原合同条款进行修正。
当修改与原合同条款相矛盾时,采用批注优于正文、后批优于先批、书写优于打印、加贴批注优于正文批注的解释原则。
5.补充解释原则指当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内容有遗漏或不完整时,借助商业习惯、国际惯例、公平原则等对保险合同的内容进行务实、合理的补充解释,以便合同的继续执行。
二、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效力对于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依据解释者身份的不同,可以分为有权解释和无权解释。
(一)有权解释指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解释,其解释可以作为处理保险合同条款争议的依据。
对保险条款有权解释的机关主要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工作机关、人民法院、仲裁机构和保险监督管理部门。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详解

保险理赔十大争议案例详解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风险意识的增强,保险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管理工具,被越来越多的人所接受和参与。
然而,保险理赔时常存在争议,特别是在理赔案件中。
本文将从十大保险理赔争议案例入手,系统详解这些案例的背景、纠纷原因以及争议解决方式,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保险理赔中常见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案例一:车辆保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车辆保险,某日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车辆保险并未覆盖该交通事故。
争议解决:甲提供交通事故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审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二:意外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意外险,后在旅行过程中发生事故,导致伤病。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受伤不属于合同约定的意外范畴。
争议解决:甲提供意外发生证明和医院诊断证明,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三:寿险理赔纠纷背景:甲与乙共同投保了寿险,乙在保险期间去世。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乙的去世与已经存在的疾病有关,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乙去世的医学鉴定报告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调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四:健康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健康险,后在超过保险合同规定的等待期后突然患病。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在等待期内就已经存在该疾病,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疾病的医学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五:财产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财产险,其房屋在一次火灾中受损。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火灾是由保险合同所排除的原因导致。
争议解决:甲提供火灾事故报告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审查后确认赔付。
案例六:商业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商业险,遭受了经济损失。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的经济损失不属于合同约定的险种范围。
争议解决:甲提供相关经济损失的证明和保险合同,保险公司重新鉴定后确认赔付。
案例七:旅行险理赔纠纷背景:甲购买了旅行险,在旅行中遭受了意外伤害。
纠纷原因:保险公司认为甲在保险合同约定的旅行范围之外受伤。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及难点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重要的合同形式之一,保险人与被保险人通过合同达成协议,共同分担风险,承诺在某种条件下给予必要的赔偿或者给付。
但由于保险合同涉及的金额较大,法律性质较为复杂,因此在具体实践中往往会遇到一些纠纷案件。
下面将从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存在问题、处理难点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保险合同纠纷案件的存在问题1.信息不对称。
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享有充分的信息优势,能够访问更多的信息,而被保险人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难以充分了解合同条款和风险,从而导致风险分摊机制出现偏差。
同时,被保险人在事故发生后,也难以获得及时的信息和理赔服务。
2.理赔难度大。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理赔是最核心的业务之一,保险公司的利润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理赔的情况。
然而,保险公司的理赔过程往往异常繁琐,需要收集大量的信息和证明材料,这不仅使得被保险人的投保意愿受到影响,也增加了保险公司的管理成本。
3.缺乏统一的监管标准。
目前,我国的保险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从保险监管机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标准等方面来看,都还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
这可能导致保险公司在理赔、拒赔等方面存在短期利益考虑的情况,而无法真正保护被保险人的权益。
4.合同条款不透明。
保险合同是一份非常重要的合同,其中包含了各种区别于其他合同形式的条款和内容。
同时,合同条款也往往极为复杂,甚至存在对被保险人不利的条款。
因此,针对合同条款的理解及宣传涉及到法律、监管等多方面的问题,也是保险纠纷中存在的一个较为严重的问题。
二、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处理的难点1.对法律法规的了解程度不同。
在处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时,法官需要对相关的保险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有一定的了解程度。
然而,由于各地的法律水平和法律经验不同,因此可能会在细节方面出现差异,影响到案件的处理结果。
2.对事故情况的了解不充分。
保险合同纠纷案件往往涉及到事故的发生、过程及理赔过程等方面,需要对事故情况有一定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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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条款理解及容易引起争议问题的解析一、飞行物体坠落在财产基本险和综合险条款中,“飞行物体和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属于责任范围。
根据条款解释,空中飞行器、人造卫星、陨石、吊运过程中的物体、爆破造成的石块等的飞射等属于空中飞行和运行物体。
上述失去动力及控制的飞行物体和其他空中运行物体,保持其原有运动状态,与保险标的发生碰撞而引起标的损失,此类事故的发生往往是不可控制的,很难通过主观努力避免。
而对于吊运的物体由于位置偏差而导致其他财产受损,则主要是由于操作疏忽或管理不善,是通过一般努力可以避免的,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二、突发性滑坡滑坡是由于受周围环境的变化(开挖、下雨、地震等),导致原来处于稳定状态的土体或岩体强度降低、稳定性下降,引起土体或岩体的整体失去稳定。
很多情况下,滑坡的发生是具有一定征兆的,如地面出现裂缝并不断发展,只要采取合理的措施(如锚固、打防滑桩等),对于一定范围内的滑坡,是可以加以控制并避免的,这种情况下,滑坡并没有发生,其费用是被保险人为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而发生的,属于被保险人义务,不属于标的损失,也不是施救,这部分费用不应该由保险公司承担。
财产综合险突发性滑坡的责任范围,是针对由于震动、长时间下雨等引起的、发展很快、没有预防和处理机会的突发情况。
但是,在实际处理中,被保险人可能采取消极的态度,或持侥幸心理,不愿采取预防措施,最终导致事故的发生。
虽然保险公司可以以非突发性滑坡为由进行拒赔,但在举证方面有一定困难,败诉的情况居多。
因此,保险公司应督促和配合被保险人采取积极措施,必要情况下可以对此费用酌情协商赔付,促进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的积极性,避免承担更多的赔偿责任。
三、地面突然塌陷财产综合险中的“地面突然塌陷”、一切险中的“地面下陷下沉”为责任范围。
地面下陷一般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地壳收缩、地层中有建筑房屋前不易发现的孔穴、或由于地基长期被水浸泡而强度降低,引起建筑物突然下陷,其后果一般比较严重,结构往往发生破坏;另外一种情况是缓慢、渐进性的下降,建筑物建筑完成后,由于地基土体受压缩而变形的过程十分缓慢,甚至经过若干年才能完成沉降过程。
这一过程中,建筑物一直处于下沉过程中,但设计时已考虑到这种情况,而且这种情况也是无法避免的,但经正确设计一般不会导致损失。
由于设计不当,建筑物也容易发生不均匀沉降,可能对建筑物产生破坏,但由于沉降是需要一定时间的,因此,通过一定的工程措施(如灌浆、压重等),是可以在发生破坏前加以纠正的。
对于纠偏所发生的费用,也是被保险人为避免损失发生而采取的合理预防措施,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
值得注意的是,现在由于大量开采地下水,很多城市的地面有大面积下沉的趋势,这也是一种缓慢性下沉,同样不属保险责任范围。
在财产一切险中,由于条款表述为“地面下陷下沉”,并没有强调突发性,容易引起争议,但根据责任免除条款,“渐变原因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是除外的,因此,一切险的责任范围也是针对“地面突然塌陷”这种情况,对于缓慢性下沉,也不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保险条款之所以将这种渐变原因除外,目的就是要加强被保险人的风险防范意识,如果对方不采取任何预防性措施,而寄希望在损失发生后从保险公司获得赔偿,则保险公司可根据保单中有关“承保风险扩大”以及“被保险人义务”的规定中止保险合同。
与上述处理滑坡预防费用相同,保险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承担部分费用,用于对沉降进行预防性处理。
四、雪灾根据条款解释,财产综合险中的雪灾是“因每平方米雪压超过建筑结构荷载规定的荷载标准,以致压塌房屋、建筑物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为雪灾保险责任。
”然而,在实际赔案处理中,由于雪灾而发生倒塌的建筑物多是一些结构较为简单、重要程度较低的建筑,如材料堆放仓库、简易工业厂房等。
这些建筑物或者是没有相应的设计规范,或者是由于重要性较低,根本没有经过设计、只是根据经验建造的,要确定这类建筑的荷载标准比较困难。
另外,由于条款解释对被保险人的法律效力有待商榷,客户对雪灾的理解一般注重损失的结果;且在承保时,保险人对这类风险没有提出特别要求,则可视为已同意承保此类风险,那么在雪灾发生后,以设计不符合规范要求为由拒赔,难度较大、被保险人也难以接受。
对于此类赔案,主要采用与被保险人协商的方式处理,不宜轻易根据条款解释中的设计荷载标准为由拒赔。
五、“三停”责任“三停”保险条款在财产保险基本险和综合险中以主险条款和附加险条款方式出现。
(一)对主险条款(1996版)中“三停”责任的理解保险标的的下列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因保险事故遭受破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造成其他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二)…”条款中所称供电、供水、供气设备,应该是指能够产生能源(如电、水、气),并保障将能源稳定输送到使用终端的成套设备。
如供电设备一般包括发电机、变压器、输电线路等,所以单纯的内部输电线路不能视为自有的供电设备。
对于要求确保电、水、气供应以保证生产连续性的行业,如冶金、生物化工等,一般都根据行业规范,配备自备电源或采用双回路,避免由于停电事故造成损失。
首先,该条款用列明责任的形式扩展承保“三停”责任,负责保险事故导致的被保险人自有的供电、供水、供气设备损坏引起停电、停水、停气造成其他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对于公共设备受损导致“三停”引起的保险标的损失是除外的,公共能源中断给被保险人造成损失,公共能源供应部门应承担赔偿责任。
这是该条款的初衷。
但是在实务操作中,经常遇到如公共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导致“三停”,造成了保险财产损失(台风造成电网大面积瘫痪导致供电停止、在产品损失等)案例,被保险人可能会根据近因原则将损失最终归因于保险责任,对于这种情况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严格按照条款规定,对被保险人的在产品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但是由于条款也没有明确的除外责任,保险人仅凭条款采用的列明责任形式来拒赔有相当难度;二是在被保险人套用“近因原则”时,要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切实分析自然灾害是否为导致“三停”的必然原因、是否导致保险标的“直接”损失,采用与被保险人协商的方式处理为宜。
(二)对附加险条款中“三停”责任的理解“三停”责任在部分地区的业务中以附加险的形式出现,主要有以下两种附加条款:1.“因供电、供水、供气部门的设备遭受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破坏性地震、地面突然塌陷、崖崩、突发性滑坡、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致使供电、供水、供气突然中断,引起停电、停水、停气所造成保险标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该扩展条款将受损设备的范围扩大至公共供水、供电、供气设备,并采用列明责任方式明确了责任范围;2.“本保单扩展承保由于意外事故导致被保险人拥有财产所有权的自用供水、供电、供气设备损坏引起供应突然中断而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
”该条款对设备所有权的限定与综合险主条款保持一致,与主险的差别是将原责任范围“保险事故”扩展为“意外事故”,对不属于主险责任范围的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也负责。
六、对保险标的受潮、自燃等造成损失的处理在财产基本险、综合险及一切险条款中,均有将“保险标的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自然损耗、自燃、烘焙等渐变原因所造成的损失”(或类似)列为除外责任的描述。
(一)自燃在理赔中,时常会遇到自燃引发火灾的赔案。
自燃是指物质发生氧化反应,产生热量积累,导致温度升高引起燃烧的现象。
对于自燃造成的损失除外,目前分公司主要有两种意见,一是所有损失除外,由于自燃是引发火灾的直接原因,根据近因原则,对其本身及其他物质的损失均除外;另外一种是认为除外的应为自燃物本身,对火灾造成的其他标的损失,按保单火灾责任应予以赔付。
从字面理解,由于条款中“…所造成的损失”本身表述不清,上述两种理解均有一定道理。
但从该条款整体来分析,与自燃并列的变质、霉烂、自然磨损等,均是物质本身的一种渐变式的变化,具有一定的过程,其影响范围均局限于自身,如果保管和维护得当,这类损失是能够避免或减轻的,因此,该类风险很大程度上是主观上不重视或疏忽造成的,与保险承保意外、不可控风险的本意不相符合,所以将其除外。
因此,保单将自燃与上述的变质、霉烂等并列,从条款开发的本意,应为物质在火灾发生前由于氧化反应造成的本身损失。
对于因此引发火灾并造成的其他物质损失,由于火灾属保单责任范围,应给予赔偿。
(二)受潮受潮是物质因吸收空气中的水份发生物理、化学性能变化导致物质损失。
易受潮的物品一般都有特殊的储存要求,如通风要求、湿度要求、密封要求等。
保单中的受潮是指由于保管不善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是一个渐变性的过程,在此过程中,周围大环境可能没有大的变化,对此风险除外的原因与上述自燃等类似。
但是,在实际中,由于洪水和暴雨等客观原因,导致库房进水,或保险事故造成除湿设备损坏等,往往也会造成易吸水物质受潮。
对这种情况,我们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而不宜简单按常规意义上的受潮做拒赔处理。
保险财产存放地未进水或保险财产未直接受水浸泡,因与周围的洪水、暴雨的积水靠近以致受潮变质,不予负责;对于有些物质如棉花,底部被水浸泡,上层虽未直接浸泡,但因毛细管作用,其受潮与进水有必然联系,对上层受潮变质的损失及施救费应予以负责。
七、对罩棚下财产因暴风、暴雨等造成损失的处理财产综合险规定罩棚下的财产由于受暴风、暴雨造成的损失为除外责任。
条款将此除外,主要是因为罩棚下物资受暴风、暴雨影响造成的损失,在一定意义上讲是一种必然损失,对其进行承保不符合保险的本义。
条款解释中,没有对罩棚加以定义,实务中一般参考一切险条款的定义,指使用芦席、蓬布、茅草、油毛毡、塑料膜和尼龙布等作材料的建筑。
然而,随着经济发展,用上述材料做的建筑越来越少,实务中存在对罩棚的定义难以把握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从建筑的抗暴风、暴雨的能力来加以判断。
条款将罩棚下财产因遭受暴风、暴雨所造成的损失除外,主要由于罩棚本身防风和防雨能力相对较弱,遭受损失具有一定的必然性,将这种损失除外也是符合保险原理的。
但对于因遭受比暴风更强烈的台风、龙卷风等袭击造成的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条款则没有明确规定,而保险责任中暴风和台风、龙卷风等是并列关系的。
因此对于罩棚下财产遭受台风、龙卷风等强度更大的风发生损失,可酌情予以赔偿,因为在遭受台风、龙卷风等的袭击后,即使标准的建筑也很难幸免于难,此时罩棚下财产受损,主要不是罩棚本身的结构问题,而是由于灾害的危害程度过大造成的,只不过损失程度也会更大。
八、对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的处理财产一切险(1995版)中,“设计错误、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损失和费用”为除外责任。
对于此损失和费用是针对“缺陷标的”本身,还是包括其在内的所有标的,从条款字面上无法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