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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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伍家庭优待金领取流程

入伍家庭优待金领取流程

入伍家庭优待金领取流程你们知道吗?当家里有人去当兵入伍的时候呀,是可以领取入伍家庭优待金的呢。

今天就来给大家讲讲这个优待金的领取流程呀。

有个邻居哥哥,他特别勇敢,去参军入伍了。

他的家人就可以领取这个优待金。

那怎么领呢?一般呀,入伍的时候,当地的武装部就会把家里的情况登记得很清楚。

就像我们上学报名的时候,老师把我们的名字、家庭住址那些都记好一样。

武装部会知道入伍的人的家庭住址呀,家人的联系方式这些重要的信息。

然后呢,在服役期间,政府会按照规定计算优待金的金额。

这个金额就像我们考试的分数一样,是按照一定的标准来确定的。

比如说,根据当地的经济情况,有的地方可能每年给的优待金多一些,有的地方会少一点。

等服役的时间到了一定阶段,当地的民政部门就会开始通知家人可以领取优待金啦。

民政部门的叔叔阿姨就像送信的小天使一样,把这个好消息带给家人。

他们会打电话或者发通知到家里。

就像我们在学校收到老师发的活动通知一样。

家人收到通知后呢,就要准备一些东西啦。

要带上自己的身份证,这就像我们出门坐火车要带身份证一样重要呢。

还要带上和入伍的家人关系的证明,比如说户口本,户口本上能清楚地看到谁和谁是一家人。

接着呀,家人就可以到指定的地方去领取优待金了。

这个指定的地方可能是民政部门的办公室,也可能是专门办理这个事情的窗口。

到了那里,工作人员会很热情地接待家人。

他们会核对家人带来的证件和信息,就像我们做数学题的时候要检查答案对不对一样。

如果所有的信息都没有问题,那优待金就会顺利地给到家人啦。

家人拿到优待金的时候,心里都是满满的骄傲和欣慰呢。

就像我们在学校得到奖状一样开心。

所以呀,当我们身边有人去当兵入伍的时候,他们的家人就可以按照这个流程去领取入伍家庭优待金啦。

这也是国家对入伍家庭的一种感谢和照顾呢。

义务兵优抚优待政策

义务兵优抚优待政策

义务兵优抚优待政策一、家庭优待金1. 什么是家庭优待金?家庭优待金是指义务兵家庭生活补助的金额,由当地政府根据当地经济情况制定标准,在义务兵入伍之日起两个月内发放。

2. 家庭优待金的标准是什么?家庭优待金的标准通常不低于当地平均工资水平,并根据义务兵的家庭经济状况进行适当调整。

3. 申请家庭优待金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申请家庭优待金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义务兵家庭成员身份证明;(2)义务兵入伍证明;(3)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社会保险待遇1. 什么是社会保险待遇?社会保险待遇是指为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提供的一系列社会保险保障措施,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

2. 社会保险待遇的标准是什么?社会保险待遇的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而定,通常为义务兵工资的一定比例。

3. 申请社会保险待遇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申请社会保险待遇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2)已参加医疗保险;(3)已参加工伤保险;(4)已领取社会保险缴费证明。

三、医疗保障1. 什么是医疗保障?医疗保障是指为义务兵提供的免费医疗保障服务,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

2. 医疗保障的标准是什么?医疗保障的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而定,通常为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医疗费用。

3. 申请医疗保障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申请医疗保障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已参加社会医疗保险;(2)持有医疗保险卡;(3)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用符合当地政府的规定。

四、住房保障1. 什么是住房保障?住房保障是指为义务兵提供的住房保障服务,包括租赁住房、购买住房等。

2. 住房保障的标准是什么?住房保障的标准根据当地政府的规定而定,通常为义务兵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住房需求。

3. 申请住房保障需要具备哪些条件?申请住房保障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已参加社会住房保障制度;(2)持有住房保障相关证明材料;(3)符合当地政府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和平,义无反顾地奉献着自己的青春和汗水。

而在他们奉献的同时,他们的家属也是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为了给予这些家属应有的关爱和支持,国家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对于义务兵家属的抚恤金标准,国家规定根据义务兵的服役时间和履行义务的表现来确定。

一般来说,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如遭遇不幸,家属可以获得一定的抚恤金,以帮助他们度过难关。

同时,对于因义务兵牺牲而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家属,国家也会给予一定的抚恤金支持,以缓解家庭的经济压力。

其次,对于义务兵家属的医疗保障,国家也有相关政策。

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属可以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障政策,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义务兵家属在生病或受伤时能够得到及时的医疗救助,不至于因为医疗费用而增加家庭的负担。

此外,对于义务兵家属的生活保障,国家也有相应的规定。

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属可以享受一定的生活补贴,以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

这些补贴可以帮助家属应对生活中的各种支出,确保他们的生活质量不会因为义务兵的服役而下降。

最后,对于义务兵家属的教育保障,国家也给予了相应的政策支持。

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家属的子女可以享受一定的教育优待政策,包括就读公立学校的费用减免、教育补贴等。

这些政策的实施,可以有效地保障义务兵家属的子女能够接受良好的教育,不因为家庭的经济困难而影响到他们的学习和成长。

综上所述,国家对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义务兵家庭的关心和支持。

这些政策的实施,有助于保障义务兵家属的合法权益,让他们在义务兵服役期间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支持。

同时,也彰显了国家对义务兵家属的尊重和感恩之情,为维护国家的和平与安全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愿所有的义务兵家属都能够得到应有的关爱和支持,为国家的和平与安宁贡献自己的力量。

军转论坛:上海市关于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

军转论坛:上海市关于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

军转论坛:上海市关于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第一篇:军转论坛:上海市关于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军转干考试2013年军转:上海市关于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关键词:军转军转干部安置军转待遇转业干部军转论坛军转干考试军转网军转干军转干考试军转干考试公告军转干考试大纲军转干考试成绩为了进一步做好本市拥军优属工作,增强全民国防观念,促进国防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的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复员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现役军人家属。

本规定所称家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本规定所称随军随调家属,是指驻沪部队军官、高级士官的随军随调配偶。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有效证件,是指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总部、各类军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和公民,依照本规定履行拥军优属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拥军优属工作的领导,把拥军优属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切实保障拥军优属工作得到落实。

第五条各级政府和各单位要大力开展以爱国主义为核心,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为重要内容的国防教育,努力在全社会形成关心支持国防建设、维护军政军民团结的良好风尚。

第六条各级政府和有关单位要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推进驻沪部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的意见》(沪府[2003]2号)的要求,支持驻沪部队的后勤保障社会化改革。

第七条各级政府及其土地管理部门要依法及时办理因国防建设需要征用土地及进行项目建设的审批手续。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和平付出了巨大的牺牲和努力。

而在这些义务兵的背后,有着他们的家属在默默支持着他们。

为了更好地关心和照顾义务兵的家属,我国对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包括生活补助和医疗补助两部分。

生活补助是指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每月可以领取一定数额的生活补助金,以确保家庭生活的正常运转。

而医疗补助则是指义务兵家属在医疗保障方面享有一定的优待政策,包括住院医疗费用报销、门诊医疗费用报销等。

这些优待金标准的设立,旨在保障义务兵家属的基本生活和健康需求。

其次,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还包括子女教育补助。

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子女可以享受一定的教育补助,包括学费补助、教材补助等。

这些补助措施的设立,有利于保障义务兵家属子女的教育权益,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

此外,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还包括就业帮扶。

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可以享受一定的就业帮扶政策,包括就业指导、职业培训等。

这些帮扶措施的设立,有利于提高义务兵家属的就业机会,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

最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还包括心理疏导和情感关怀。

在义务兵服役期间,其家属可以享受一定的心理疏导和情感关怀服务,以帮助他们排解压力,保持良好的心态。

这些关怀措施的设立,有利于维护义务兵家属的心理健康,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综上所述,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标准是国家对于义务兵家属的一项重要政策。

通过设立生活补助、医疗补助、子女教育补助、就业帮扶、心理疏导和情感关怀等多项优待金标准,有利于保障义务兵家属的基本生活和健康需求,提高其子女的教育水平,帮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维护其心理健康,促进家庭和谐稳定。

这些优待金标准的设立,体现了国家对义务兵家属的关心和关爱,也彰显了国家的担当和责任。

希望通过这些优待金标准的落实,能够让更多的义务兵家属感受到国家的温暖和关怀,共同构建和谐社会,共创美好未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10.27•【字号】黄府发〔2014〕044号•【施行日期】2014.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浦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的通知黄府发〔2014〕044号区政府各委、局、办,各街道办事处:现将《黄浦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知。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7日关于黄浦区拥军优属若干规定为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进一步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推动军民融合深度发展,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巩固军政军民团结,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国发〔2011〕第602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烈士纪念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13〕8号)以及《关于本市加强拥军优属工作的若干规定》(沪府发〔2004〕5号),结合黄浦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总则(一)本规定所称优抚对象,是指驻地在黄浦区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含武警部队)的现役军人,户口在黄浦区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带病回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

参战参试等有关人员,在执行民政部有关规定的前提下,参照本规定予以优待。

(二)本规定所称家属(含遗属),是指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以及依靠军人生活的18周岁以下的弟妹、军人自幼曾依靠其抚养现在又必须依靠军人生活的其他亲属。

(三)本规定所称的重点优抚对象,是指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

(四)本规定所称军人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在主管单位办理随军手续的户口在本区的或部队驻地在本区的现役军人配偶。

(五)本规定所称有效证件,是指由国务院、中央军委,武警总部、各类军事院校、民政部和省级以上民政部门制发的证明个人身份的有效证件。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

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义务兵是国家的守护者,他们为了国家的安全和和平奉献了自己的青春和力量。

而在义务兵的背后,有着一群默默支持他们的家属。

为了给予这些家属更好的保障和关爱,国家制定了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以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首先,对于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发放标准,国家规定了一定的金额标准。

根据不同的地区和生活水平,优待金的发放标准也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优待金的发放会根据当地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来确定,以保证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不会受到影响。

同时,国家也会根据通货膨胀等因素对优待金的标准进行适时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其次,对于优待金的发放对象范围,国家也有明确的规定。

一般来说,符合条件的家属包括义务兵的配偶、未成年子女以及其他需要赡养的家庭成员。

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家属都能够得到应有的优待金支持,从而减轻他们的经济压力,让他们能够安心支持义务兵的工作。

此外,国家也规定了优待金的发放方式和时间。

一般来说,优待金会通过银行转账或者邮寄的方式发放给家属,以确保资金的安全和及时性。

而发放的时间一般会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来确定,一般会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发放。

这样的规定能够确保优待金能够及时到账,让家属能够更好地利用这些资金。

最后,国家也对优待金的使用进行了一定的管理和监督。

一般来说,家属在使用优待金时需要遵守一定的规定,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

同时,国家也会对优待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以确保资金能够真正用于家属的生活保障,而不是被挪用或浪费。

总的来说,义务兵家属优待金标准的制定和执行,能够有效地保障家属的基本生活需求,让他们能够更好地支持义务兵的工作。

国家对于家属的关爱和保障,也体现了对义务兵家庭的尊重和关心。

希望在未来的日子里,国家能够进一步完善和优化这一制度,让更多的家属得到实际的帮助和支持。

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

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

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86.01.27•【字号】•【施行日期】1986.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革命烈士与抚恤优待正文上海市优待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办法(1986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第一条为了体现国家对革命烈士家属、革命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的亲切关怀,鼓舞部队士气,巩固国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革命烈士家属(简称烈属)、革命军人家属(简称军属,包括现役军人家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和革命残废军人(简称残废军人),应当受到社会的尊重,受到国家和人民群众的优待。

本办法所指“家属”系烈士或军人的父母、配偶、子女、无生活来源的十六岁以下弟妹,抚养烈士或军人长大的其他亲属。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做好拥军优属工作,新年春节、“八一”建军节期间,通过召开座谈会、登门走访等形式亲切慰问烈属、军属和残废军人。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接到军人立功或获得荣誉称号的喜报后,应组织群众给其家属庆功报喜;接到军人牺牲、病故的通知书后,应对家属进行抚慰。

第五条区、县人民政府对无劳动能力或者无固定收入不能维持生活的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应定期发给抚恤金。

对烈属、军属免除义务工。

第六条家居城镇在职入伍的义务兵在服现役期间,由其原所在单位按规定发给优待金,其供养亲属仍享受原单位职工供养亲属的福利待遇。

待业入伍义务兵的家属,生活有困难的,由区、县人民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第七条家居农村的烈属和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及义务兵家属,由乡人民政府采取平衡负担的办法给予优待,优待标准不低于乡办或村办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奖金的百分之五十。

给烈属的优待要略高于义务兵家属。

给义务兵家属的优待金,乡人民政府应通知军人所在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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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更好地体现国家和社会对义务兵家庭的优待,鼓励适龄公民积极履行兵役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上海市征兵工作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海市义务兵家庭优待金(以下简称“优待金”)发放对象为本市入伍的义务兵家庭,发放期为服义务兵役的两年。

义务兵因战、因公负伤留队治疗或执行任务延迟退役的,可继续享受优待金,并按延迟月份计发。

非本市入伍的义务兵,服现役的士官,直接从地方考入军队院校的学员和义务兵考入军队院校(核发优待金已满两年)的学员,以及部队特招的文艺兵、体育兵,其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第三条优待金的支出,纳入市和区政府的财政预算,按照1:1比例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承担。

第四条由本市征集入伍的义务兵,按照“谁批准、谁发放”的原则,其优待金由批准入伍地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组织发放。

第五条建立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动态调整机制。

以上年度优待金标准为基数,按照市统计局公布的上年度本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调整比例同步调整。

每年优待金标准由市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商市财政局、市政府征兵办制定。

对到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服役的义务兵,按照优待金标准的两倍数额发放优待金。

具体人员服役情况,由市政府征兵办核实确认。

在职入伍义务兵原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对义务兵家庭进行优待。

第六条应征青年被批准入伍后,其家庭的直系亲属(含义务兵)应当协商确定一位领取人,优待金在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发给领取人;直系亲属不在本市或无直系亲属的义务兵,优待金在义务兵服役期满后发给本人。

第七条各级政府征兵办应配合同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做好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发放工作。

应征青年被正式批准入伍后,区政府征兵办应及时将本区此批入伍的义务兵名册以及中途赴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的义务兵情况报市政府征兵办,同时抄送同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政府征兵办审核、汇总后,抄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

第八条享受优待金人员的统计申报和经费核拨工作,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义务兵征集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普通高校、直属局(公司)等大中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于每次征兵结束后向区退役军人事务局递交《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基本信息采集表》。

(二)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依据区政府征兵办提供的《应征入伍青年花名册》、中途赴西藏等高原艰苦地区情况进行审核汇总后,填报《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申报表》,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并抄送区财政局。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根据市政府征兵办和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提供的相应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市财政局。

(四)市财政局依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政府征兵办报送的相关数据进行审核,同时做好市级财政承担的优待金预算核拨及清算工作,并会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通知各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财政局协调各街道、乡镇,高等学校、直属局(公司)组织优待金的发放。

第九条优待金采取全市统一核发光荣卡的方式兑现。

光荣卡由各街道、乡镇,普通高校、直属局(公司)等大中型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发给按本办法第六条确定的领取人。

由各区退役军人事务局会同区(或乡镇)财政部门定期转入金融机构。

第十条义务兵应征后被退兵的,义务兵家庭不享受优待金。

义务兵在服役期间受到部队除名、开除军籍处分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以及因犯错误提前退役的,在惩处决定签发的当月起停止享受优待金(按月计发)。

义务兵提前退役或在服役期间死亡的,按实际服役的月数发放优待金。

义务兵服现役期满后因病滞留部队期间,不发放优待金。

第十一条为保证优待金管理和发放工作的顺利开展,由各级财政部门给予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民政局等四部门制订的上海市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沪府办〔2013〕4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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