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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法律保护论文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法律保护论文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法律保护论文随着社会发展和经济繁荣,未成年人的生活、学习和未来发展受到越来越多的关注。

截至2021 年,中国未成年人口已经超过 2.3 亿,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保护已成为社会热议的话题。

未成年人作为国家的未来和希望,需要得到足够的受保护。

1.民事权益的概念和保护范围民事权益是指个人依法所享有的利益、权利和纠纷解决权利。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主要包括人身权、财产权、知识产权、肖像权等。

在民事领域,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应当受到特殊的关注,并及时适切地维护和保护。

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受到的保护范围是非常广泛的,除了上述提到的权利以外,还包括与家庭有关的法律关系,如监护权、抚养费以及继承权等。

同时,在未成年人与社会其他人或单位王国生产、生活等方面的交往中,也应该得到适当的维护和保护。

2.未成年人民事权益受到的威胁随着社会变革和家庭结构的改变,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面临着各种威胁,比如家庭暴力、性侵犯、拐卖及性剥夺等侵害行为。

这些行为不仅伤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也对未成年人的人身权、知识产权等民事权益造成了极大的侵犯。

此外,一些侵犯未成年人民事权益的行为并不具有明显的暴力特征,比如未成年人的网络权益、消费权益等。

在现代社会中,未成年人经常会在网络上受到欺凌、谩骂等,有时候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知识和能力识别骗局,进而被一些恶意网络营销活动所伤害。

3.未成年人民事权利保护法律制度建设为了有效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民事权益,需要建立一个完整的法律保障体系。

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如《未成年人保护法》、《儿童权利公约》、《反家庭暴力法》等都为未成年人的权益保护建立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在法律制度建设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完善法律法规。

应当进一步完善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内的法律法规体系,另外,对一些涉及到未成年人特殊权益的法规,也要进一步明确规定。

二是加强宣传教育。

未成年人民事权益保护需要加大的宣传和教育力度,需要从人类尊严、公平正义、法律尊严等方面宣传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并教育和引导未成年人了解、认识和维护自身的法律权益。

关于社会组织维护青少年权益研究的论文

关于社会组织维护青少年权益研究的论文

关于社会组织维护青少年权益研究的论文关于社会组织维护青少年权益研究的论文一、青少年社区矫正青少年社区矫正是青少年社会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青少年社区矫正”是对已满14周岁,不满25周岁,被判处管制、被宣告缓刑、被裁定假释、被剥夺政治权利,并在社会上服刑、被暂予监外执行的青少年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策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使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监督管理和帮助保护。

监督管理是指矫正管理者必须对矫正对象的活动依法进行严格的监督和管理,使社区矫正作为刑罚的执行方式能够体现一定的惩罚性,这既有利于促使矫正对象反省,也有利于通过惩罚实现矫正对象与社区以及被害人的和解,还有利于实现一定的预防功能。

帮助保护是指矫正工作者应当对矫正对象的生活困难给予一定的帮助,对其思想改造给予一定的启迪教育,对其脆弱的心理给予适当的调治,对侵害矫正对象合法权益的事件帮助其维护等。

其次是相关的管理制度,包括家属担保制度、信息反馈制度、定期走访制度、监督考察制度、考核奖罚制度和参加学习和劳动制度。

社会组织主要参与定期走访环节,通过走访摸清矫正对象的思想动态和生活状况,及时为他们解决困难,提供帮助。

非政府组织在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领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各主体在青少年社区矫正中具有不同的角色定位,具体是:公民团体是青少年社区矫正的主力军,志愿者与社区工作者是青少年社区矫正的“守护者”,社会工作者是青少年社区矫正的“社会工程师”。

非政府组织参与青少年社区矫正具有三个重要的功能,即有利于积极培育社区矫正的社会力量、促进公众广泛参与,有利于提高青少年的“教育服务社会化”,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

实际上,社会工作与社区矫正具有很深的渊源。

社区矫正是从法学中产生的一种刑罚方式,是一种不使罪犯与社会隔离并利用社区资源教育改造罪犯的方法,是所有在社区环境中管理教育罪犯的方式的总称。

青少年权益维护论文

青少年权益维护论文

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研究目录一、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主要来源(一)学校侵害体育伤害事故同学之间伤害事故第三人伤害事故(二)家庭侵害家庭暴力家庭监护(三)社会侵害意外伤害未尽安保义务伤害二、建立与完善青少年权益保护机制(一)学校保护(二)家庭保护(三)社会保护(四)司法保护一、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主要来源哪些方面(一)学校侵害第一,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校园体育活动是未成年人学校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由于体育活动自身风险性特点以及校园体育群体性强的特征,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参与体育活动而导致人身损害的事故频繁发生。

1、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案件的阶段性特点幼儿园、小学、中学分别所占比例与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身心特点及学习生活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

所调研案件中,幼儿园阶段发案比例为7.1%,小学阶段发案比例为32.1%,中学阶段发案比例为60.8%。

这与各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密切相关。

幼儿园就读的2-6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危险的基本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容易遭受伤害。

但是由于幼儿园的体育活动类型简单,设置较少,且幼儿活动区域及活动方式受限,对他人实施危险行为的能力有限,因此,此阶段体育活动人身损害案件的纠纷少,且几乎均为未成年受害人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伤害类型以非对抗型、非相互型伤害为主。

2、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的伤害来源特点由于环境及参与者的限制,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案件的伤害来源分布较为简单,主要集中在校方作为管理者的管理者侵权型事故和同学作为共同参与活动者的参与者侵权型事故。

(1)管理者侵权型事故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习、活动的管理者,因体育设施瑕疵发生事故、因组织行为瑕疵发生事故、因违反法定义务发生事故、因工作人员的过错发生事故等的事故情况,统归为管理者侵权型事故。

由于服务对象均为未成年人,学校承担着特殊的社会职能,故学校在安全保障方面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增强自身安全意识,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和事故防范措施。

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论文【3篇】

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论文【3篇】

关于未成年保护的法律论文【精选3篇】关于未成年爱护的法律论文【精选3篇】一我们是祖国的花朵,是祖国的将来和盼望,祖国为我们的健康成长制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

法律爱护为我们在家庭、学校、社会中不受损害,为我们的成长保驾护航!下面,我就为大家介绍一些《未成年人爱护法》的重点吧,可是特别有用的哦!同学们要仔细记住啊!每年的春节都是我们小伴侣最希望的节日,由于长辈们都会为我们预备压岁钱,有保佑我们,祝愿吉利如意的意思。

那小伴侣们知道吗?我们对这个压岁钱可是有财产全部权的哦!对它我们有占有、收益、使用、处分的权利。

我们可以尽自己力气用它来关心需要关心的人,这是对它的使用权;不用的时候,我们也不能养成大手大脚花钱的坏习惯,可以将它存储在银行,或者请爸爸妈妈帮助我们用它进行适当的理财产生效益,再将这些钱总在需要的地方,比如买些我们需要的文具,书籍,或者关心想关心的人或这地方。

大家听了这些介绍是不是对压岁钱的使用有了更新更好的熟悉呢?我们是家庭的一员,对于家里发生的事情或者关系到我们自己的事情都有知情和参加权。

爸爸妈妈不行以觉得我们是小孩子就不告知我们,或者帮我们拿办法。

应当让我们知道,参加其中,这样可以培育我们的参加意识,增加自信念,更能让我们学会如何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们也可以更好地跟爸爸妈妈沟通,削减代沟呢!是不是很棒的一件事呀?怎么样?听了我的介绍,同学们有没有想好好学习一下《未成年人爱护法》呢?那就行动起来吧,做一个知法,懂法的法律小能人吧!关于未成年爱护的法律论文【精选3篇】二今日,我上网看了一下《未成年人爱护法》。

《未成年人爱护法》是特地为爱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制定的其中一部法律。

学习这部法律,不仅使我了解到社会各方面对未成年人的爱护,更重要的是增长了我的法律学问,对自身的爱护起到肯定的作用。

《未成年人爱护法》主要分为家庭爱护、学校爱护、社会爱护和司法爱护等方面。

未成年人处于人生进展进程中的幼弱时期,自我爱护力量低,是个人权益简单受到侵害的群体。

青少年学生权利的保护措施

青少年学生权利的保护措施

青少年学生权利的保护措施【摘要】青少年学生的权利保护至关重要。

他们面临着诸如人身权利、言论权利、教育权利等方面的侵犯问题,需要得到有效保护。

要加强校园管理,建立健全的学生权利保护机制,开展法律教育和宣传活动,加强与家长和社会的沟通,建立监督机制,共同保护学生权利。

青少年学生的权利保护是全社会的责任,只有全社会共同努力,才能有效保护他们的权利。

保障青少年学生的权利,不仅仅是为了他们个人的利益,更是为了社会的长远发展。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青少年学生的健康成长和全面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和支持。

【关键词】青少年学生权利,保护措施,校园管理,学生权利保护机制,法律教育,家长沟通,社会责任,监督机制1. 引言1.1 青少年学生权利的保护重要性青少年学生是社会的未来,他们的权利受到保护是社会的责任和义务。

青少年学生作为弱势群体,他们的身心健康、学习权利、人身自由等各方面权利容易受到侵犯和忽视。

对青少年学生权利的保护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保护青少年学生的权利是保障他们健康成长的基础。

青少年时期是个体心智发育的重要阶段,他们需要得到充分的关爱和支持,才能健康成长。

如果他们的权利受到侵犯,可能会导致心理问题、行为问题等,严重影响其未来的发展和成就。

保护青少年学生的权利是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保障。

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建设者,他们的教育水平、道德品质直接关系到社会的未来发展。

如果青少年学生的权利无法得到有效保护,可能会导致其对社会的不信任、不满,甚至产生逆向思维,对社会造成负面影响。

保护青少年学生的权利是社会责任,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确保每个青少年学生都能在健康、和谐的环境中成长。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社会的长期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1.2 青少年学生面临的权利侵犯问题青少年学生面临的权利侵犯问题包括校园暴力、言论自由受限、受到歧视和欺凌等。

校园暴力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学生在校园内遭受体罚、欺凌或性侵犯的情况屡见不鲜,导致他们身心受到严重伤害。

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论证文

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论证文

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论证文青少年是社会中的重要群体,他们正处于身体和心理上的成长阶段,需要得到社会的关注和支持。

在社会中,青少年享有的合法权益是保障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

本文将探讨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并提出相关的论证。

首先,青少年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义务教育是法律规定的青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阶段,它对于提高青少年的文化素养和道德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同时,青少年有权利获得优质的教育资源,包括师资力量、教学设施和教育资源等。

如果青少年无法获得义务教育,将会对他们的成长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其次,青少年有接受父母抚养的权利。

父母是青少年的法定监护人,他们有责任抚养和教育青少年,以满足他们的身体和心理上的需求。

如果父母无法履行抚养义务,或者虐待、遗弃青少年,那么社会有义务介入并保护青少年的权益。

第三,青少年有保护个人隐私权和维护人格尊严权的权利。

青少年正处于成长阶段,他们需要得到尊重和关注,以便发展出健康的人格和自尊心。

如果青少年的隐私受到侵犯,或者他们的人格尊严受到侮辱,那么他们的心理和生理健康都将受到威胁。

因此,社会应当为青少年提供安全的社会环境,保护他们的个人隐私权和维护他们的人格尊严权。

第四,青少年有享受劳动保护权的权利。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的重要阶段,他们需要通过劳动来锻炼自己的能力和素质。

如果青少年的劳动权利受到侵犯,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应有的锻炼和提高。

因此,社会应当为青少年提供合法的劳动机会,并保护他们的劳动权利。

最后,青少年有人身安全和财产继承权的权利。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脆弱和敏感的关键时期,他们需要得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和人身安全。

同时,青少年的财产继承权也是他们应有的一项合法权益。

如果青少年的人身安全和财产继承权受到侵犯,那么他们将无法获得应有的保障和福利,这将对他们今后的成长和发展造成严重影响。

综上所述,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保障他们健康成长的必要条件。

青少年时期是一个脆弱和敏感的关键时期,他们需要得到足够的安全保障和人身安全。

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论证文

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论证文

青少年的合法权益论证文
青少年是社会中的重要群体,他们正处于身体和智力发展的关键期,需要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和保护。

在许多国家,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保护,以下是一些主要的论证:
1. 接受义务教育权:青少年有权接受合理的教育,这是发展个人和社会的重要一步。

义务教育为青少年提供了获取知识和技能的机会,帮助他们成长为有学识和有能力的人。

2. 接受父母抚养权:青少年的父母负有抚养和教育子女的责任,这是法律规定的。

父母应该为孩子提供温暖、关爱和支持,帮助他们成长为独立和负责任的人。

3. 保护个人隐私权、维护人格尊严权:青少年正处于成长阶段,需要得到尊重和理解。

个人隐私权和人格尊严权是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父母、老师和社会应该尊重他们的隐私和尊严。

4. 享受劳动保护权:青少年时期是培养劳动技能和素质的关键时期。

法律要求雇主提供适合青少年的劳动岗位,并给予他们适当的报酬和保护措施,以确保他们的身心健康和安全。

5. 人身安全、财产继承权:青少年时期是一个身心发育的关键时期,需要得到家庭和社会的关爱和保护。

在人身安全方面,法律要求父母、老师和社会给予青少年适当的安全保障和预防措施;在财产继承方面,青少年也有权利享受家庭财产和遗产。

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社会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得到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关爱和保护。

通过合理规划和规范,确保青少年能够在健
康、安全、积极和有益的环境中成长和发展。

以《保护合法权益护航青年成长》为题写一篇作文

以《保护合法权益护航青年成长》为题写一篇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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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合法权益护航青年成长
青少年时期是人生中最重要的一段时期,也是人生中最脆弱的一段时期。

在这段时期,青少年们正处在身心发展的关键期,他们需要更多的关心和照顾。

因此,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护航他们成长,至关重要。

首先,要加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

让他们了解自己的权利,明白自己的义务,从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他人的侵害。

其次,要加强青少年的安全意识。

要让他们知道,在网络上要保护自己的隐私,不要上当受骗;在街头上要注意自己的安全,不要去捣乱。

最后,要加强青少年的道德意识。

要让他们知道,自己的行为要符合社会道德,不能违反社会公德,不要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只有做到这些,才能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护航他们成长。

父母要多关心孩子,多引导孩子,让孩子们在正确的道路上走好每一步。

孩子们也要努力学习,做一个有道德、有礼貌的好青少年,为社会做出贡献。

保护合法权益,护航青少年成长,是每个人的责任。

让我们携手同心,共同努力,为青少年的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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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研究目录一、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主要来源(一)学校侵害体育伤害事故同学之间伤害事故第三人伤害事故(二)家庭侵害家庭暴力家庭监护(三)社会侵害意外伤害未尽安保义务伤害二、建立与完善青少年权益保护机制(一)学校保护(二)家庭保护(三)社会保护(四)司法保护一、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主要来源哪些方面(一)学校侵害第一,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校园体育活动是未成年人学校活动的一项重要容,由于体育活动自身风险性特点以及校园体育群体性强的特征,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因参与体育活动而导致人身损害的事故频繁发生。

1、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案件的阶段性特点幼儿园、小学、中学分别所占比例与未成年人不同时期的身心特点及学习生活环境有着密切的联系。

所调研案件中,幼儿园阶段发案比例为7.1%,小学阶段发案比例为32.1%,中学阶段发案比例为60.8%。

这与各年龄段未成年人身心特点密切相关。

幼儿园就读的2-6岁的未成年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对危险的基本认知能力及自我保护能力,容易遭受伤害。

但是由于幼儿园的体育活动类型简单,设置较少,且幼儿活动区域及活动方式受限,对他人实施危险行为的能力有限,因此,此阶段体育活动人身损害案件的纠纷少,且几乎均为未成年受害人与学校之间的纠纷,伤害类型以非对抗型、非相互型伤害为主。

2、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的伤害来源特点由于环境及参与者的限制,未成年人校园体育活动人身损害案件的伤害来源分布较为简单,主要集中在校方作为管理者的管理者侵权型事故和同学作为共同参与活动者的参与者侵权型事故。

(1)管理者侵权型事故学校作为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学习、活动的管理者,因体育设施瑕疵发生事故、因组织行为瑕疵发生事故、因违反法定义务发生事故、因工作人员的过错发生事故等的事故情况,统归为管理者侵权型事故。

由于服务对象均为未成年人,学校承担着特殊的社会职能,故学校在安全保障方面应当承担较高的注意义务,增强自身安全意识,保证设施的安全性和事故防措施。

(2)参与者侵权型事故未成年人在自身的认识能力和控制能力围参与体育活动,但由于自身没有尽到应尽的注意义务而发生人身损害的案件属于参与者侵权事故。

未成年人相互之间在校园因体育活动而致人身损害的案件为多数。

如同学之间在校自主开展体育活动时活动致伤,同学之间在体育课上参加有组织的体育活动发生冲撞致伤等。

(3)第三人侵权型事故第三人侵权型事故是指由于第三人的过错而导致学生在体育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事故。

未成年人体育活动多以群体性、开放性为主,加之部分学校周围的环境较为复杂,学校无法保障周边环境的完全安全。

此外,随着素质教育的全面开展,校方作为发起人与其他机构联合组织的素质拓展类活动也逐渐增多,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发生的体育活动人身损害事故近年来时有发生。

第二,(二)家庭侵害家庭侵害主要分为家庭暴力和监护不到位,其中:第一,家庭暴力问题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调查与研究报告:1、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呈现的特点(一)暴力主要来自于父母,父母单方施暴的更为常见(二)家庭暴力存在于城镇和农村,城镇被报道的案件比例明显超出农村(三)10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家庭暴力,女童高于男童(四)家庭结构发生变化、非婚生家庭和流动、留守家庭的儿童更容易成为家庭暴力受害者(五)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原因复杂,因家庭矛盾拿孩子撒气和暴力管教为主要(六)多种形式的家庭暴力并存,遗弃、性侵害和家庭拐卖应当引起重视(七)从案件发现情况看,受暴未成年人、家庭成员及基层群众组织报案率不高(八)家庭暴力持续时间长,造成严重后果的才被关注,一般的暴力还没有引起重视(九)对案件和施暴人的处理方式简单,除后果特别严重的进行刑事处罚外,对一般案件缺少有效处理方式。

2、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在立法和实践中存在的难点问题(一)传统观念根深蒂固(二)立法不完善,缺少针对性、系统性、实施性和儿童视角(三)缺少专门的儿童保护或儿童福利部门以及综合系统的干预工作机制(四)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缺少及时发现和报告的信息渠道(五)缺少及时有效的行政干预措施(六)缺少临时安置场所和紧急救助程序(七)受刑事自诉制度限制,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案件很难进入刑事司法程序(八)对未成年人家庭监护的民事司法干预非常薄弱第二,监护制度问题1、我国监护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一)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监护事实上无人抚养的未成年人目前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部分或者完全丧失监护能力,无法履行监护职责,如由于父母双方完全丧失监护能力或者身体疾病、残疾等,或者一方具有上述情况,另一方死亡、下落不明、不履行抚养责任等,未成年人得不到实际照料;2、父母双方服刑或者一方服刑另一方死亡、下落不明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没有其他人员可以代为抚养的;3、父母双亡均下落不明、长期外出打工或者离婚的父母,缺乏与未成年人的联系,不提供抚养费等,未成年人或者无人抚养或者被委托给不具有抚养能力的人。

(二)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权益行为得不到有效干预监护人本该实现对未成年人的保护职责,但是监护人严重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近些年来却层出不穷。

[5] 针对监护人不履行职责或者侵权行为,《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等一些法律规定了训诫、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等措施,但是这些规定零散而且主体不统一,措施本身太柔性,难以切实发挥作用。

从当前法律规定看,对于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缺乏强有力的干预主体和措施,这导致“监护”成为了侵权人在家庭对未成年人实施伤害的挡箭牌。

(三)监护监督、支持和干预措施缺乏实践中频繁出现的情况是,在父母因为外出打工等原因需要将未成年人委托时,没有委托给有监护能力的人,导致未成年人得不到有效保护而受到伤害;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不了解家庭教育知识,使未成年人得不到正常的教育和关爱,一部分未成年人因此离家出走;流动未成年人的安全和教育没有得到监护人的充分重视,发生了坠楼等伤害事件;监护人将应当保障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等的受助款项等没有用于未成年人自身;一些监护人对具有不良行为的未成年人放任不管,最终导致了严重刑事案件的发生。

(四)公设监护的部分主体在当前背景下不适合担任监护人在国家自身经济困难的情况下,企业、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担负着很多社会职能,对没有其他监护人的未成年人可以承担监护职责。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转型,单位的职能逐渐从社会职能中剥离出来,单位的职能和定位已经决定其不再适合担任监护人。

[6] 而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既没有固定经费来源,也没有专门的人员,因此根本无法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

[7] 因此,在没有前面两个层次监护人时,最终的监护主体只能由政府的民政部门担任,即国家监护。

因此强化国家监护的职责是必要而且迫切的。

(三)社会侵害第一,意外伤害儿童意外伤害概况:根据案例具体情况,我们将儿童意外伤害分为10类:水的伤害、火的伤害、电的伤害、动物伤害、食物药物伤害、危险品伤害、危险行为伤害、道路交通伤害、公共场所及其设施伤害和其他原因引起的伤害。

具体而言:水的伤害主要指溺水和烫伤;发生道路交通伤害的具体情形非常多,主要包括:离机动车道太近、过马路被撞、乘骑电动车、摩托车发生事故等等;危险行为伤害是指由于儿童自身对危险的认知不足,自己做出的或他人疏忽大意而做出的对儿童造成伤害的行为。

如:意外坠楼、模仿危险行为、独留车等;公共场所及其设施伤害主要是指在公共场所或由公共设施造成伤害同时又不属于其他伤害类型的伤害。

如:掉进地下井道、高空坠物、设施倒塌等;针对儿童来讲,危险品伤害是指所有可能对儿童造成伤害的物品,不仅包括易燃、易爆、易腐蚀、有毒物品,也包括硬币、扣子、别针、皮筋等日常生活用品。

火的伤害是指当火成为伤害来源而对儿童造成的伤害,主要是烧伤,也包括火灾引发的窒息。

食物伤害主要是食物引起的中毒和窒息,药物伤害主要是误食药物、药物使用过量造成的伤害。

第二,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青少年人身损害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的类型这种类型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共分为三种类型:(一)装备设施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装备设施未经安全保障义务,就是在提供服务的场所,设置的硬件没有达到保障安全的要求,存在其缺陷或者瑕疵,造成了他人的损害。

因此,经营者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某商场在通道伤安装的玻璃门未设置警示标志,一般人很难发现这是一扇门。

顾客通过时撞在门上,造成伤害。

对此,商场应当承担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二)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服务管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就是经营者的工作人员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一般称为服务软件上的瑕疵或者缺陷,造成他人的人身损害,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例如,饭店服务人员没有擦干净地板,留有污渍。

顾客踩在上面滑倒,造成伤害。

这种行为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三)防制止第三人侵害的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对于他人负有安全保障义务的经营者,在防和制止他人侵害方面未尽义务,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也构成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一方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二、建立与完善青少年权益保护机制(一)家庭保护1、针对家庭侵害,如何预防与解决完善预防和干预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法律制度的建议(一)立法的基本原则应当秉承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二)家庭暴力的定义应当体现儿童视角(三)规定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预防措施(四)确立未成年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强制报告制度(五)规定危险状态下将未成年人带离家庭的紧急干预措施(六)设立临时安置的机构和程序,健全行政干预机制(七)强化行政干预和司法干预的有效衔接,增强司法干预的可操作性(八)完善国家监护制度,保障监护干预的顺利进行2、监护制度的合理设计第一、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一)强化法定监护的职责性1、监护人应当具有履行职责的资格,职责的履行需要一定的资格和能力,因此对于监护人而言,家庭教育指导知识等必要的容是其应当掌握的;2、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是的,职责不能任意放弃,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3、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如果实施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可能被撤销监护资格,承担与其行为相对的责任;(二)改革《民法通则》在父母双方缺位情况下监护人的确定程序在未成年人的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况下,《民法通则》按照先后顺序规定了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以及意定监护人。

如果从这些人中确定了监护人,则未成年人仍然可以生活在家庭监护的环境中。

1、对父母缺位情况下其他监护主体和确认程序予以重新设计在父母死亡或者丧失监护能力情况下,祖父母、外祖父或者兄、姐从法理基础上讲是否具有法定职责,是个值得反思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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