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律师业务的拓展看公证-2019年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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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有关律师公证工作总结5篇

2023有关律师公证工作总结5篇

2023有关律师公证工作总结5篇2023有关律师公证工作总结5篇我们工作结束后写的总结要注意有什么内容呢?工作总结是指对某一阶段的工作中的经验或情况加以总结和概括的用来提升工作效率的书面材料,多写写总结有利于我们学习和工作能力的提高,因此十分有必须要写一份总结哦。

2023律师公证工作总结作为一名执业不久的律师,我认真学习并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依法、诚信、尽责执业,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使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认真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各项任务,无任何投诉记录。

现就20__年的执业情况,总结如下: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和执业行为规范本人在执业过程中,能够积极主动的服从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

在诉讼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庭纪律,尊重法官,按时提交法律文件、按时出庭。

在办案过程中从未做过以不正当手段妨害司法公正的行为;不伪造证据或怂恿、诱导、威胁委托人、证人提供虚假证据,不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违反规定传递信件,钱物或与案情有关的信息;与同行之间,本人能够积极团结、互相帮助,不做诋毁同行声誉的事。

总之在执业纪律方面,本人能够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为自己遵章守纪打下了坚实的基础,养成了良好的习惯。

二、依法、诚信、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本人做到了尽心尽职地根据法律规定完成委托事项,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

对委托事项可能产生的风险能够如实告知委托人,从不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做不恰当的或虚假的承诺。

对委托人支付的费用能够做到合理开支。

对委托人提供的保密信息能够严格保密,不损害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本人积极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与办理法律援助案件多起,同时积极参加法制宣传、提供法律帮助等公益活动,在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参加社会服务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方面表现突出。

本人积极地为农民工、下岗失业人员、妇女和孤寡老人等弱势群体提供免费法律咨询服务,并为其主持婚姻家庭、劳动就业、民事侵权等方面的调解等工作。

2019年律师个人总结

2019年律师个人总结

2019年律师个人总结2019年律师个人总结2019年律师个人总结篇1一、认真开展学习教育活动,切实加强律师队伍建设1、深入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今年5月,制定下发了《关于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的实施意见》,部署从今年5月至明年5月在全省律师队伍中开展为期一年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

5月26日,召开各设区市司法局律管科(处)长会议对活动进行了全面动员部署。

各设区市司法局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具体的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活动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方法步骤,并强化对各律师事务所开展活动情况的检查指导,确保活动顺利开展。

2、积极指导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

我省律师队伍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党委(组)领导、律师行业党组织具体组织下开展。

省直党员律师参加了第一批学习,福州、厦门市直、泉州、三明、莆田、南平、龙岩、宁德的党员律师参加了第二批学习,其他党员律师参加第三批学习。

省厅制定下发了《关于律师事务所开展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意见》,成立了律师事务所深入学习科学发展观活动指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律师事务所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的指导、督促、检查。

11月19日省厅召开了律师事务所第三批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座谈会,对律师事务所第三批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进行专门部署,切实加大对第三批律师事务所学习实践活动的指导力度,推动学习实践活动扎实有效开展。

3、继续组织开展其它学习教育活动。

在学习教育活动中,坚持把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主题教育实践活动与深入开展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深入开展党的十七大精神和胡锦涛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代表和全国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结合起来,引导广大律师积极开展思想讨论,努力找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和不足,提出加强和改进工作的方案和意见。

律师与公证实务

律师与公证实务

律师与公证实务现代社会中,律师与公证人的角色变得越来越重要。

律师是法律领域的专业人士,担任诉讼、法律咨询以及法律文件起草等职责。

公证人是法律鉴定的专业人员,负责承办、审查、鉴定各类法律事务并对其进行证明。

本文将探讨律师与公证实务的相关内容,并介绍两者在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性。

首先,律师在诉讼和法律咨询方面发挥着关键作用。

当人们遇到法律问题时,他们通常会寻求律师的帮助。

律师通过分析案件、研究相关法律条文并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建议来解决问题。

他们可以代表当事人出庭,并在庭审过程中提出有效的辩护意见。

律师还担任法律文件的起草人,例如合同、协议和遗嘱等。

他们确保这些文件符合法律要求,并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其次,公证人在法律鉴定方面扮演着重要角色。

公证人是法院授权的官方证明人员,可以对各类法律事务进行公证。

他们负责承办房地产买卖、婚姻登记、遗嘱认证等事务,并对其进行证明。

公证人的主要职责是审查并确保相关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

通过公证,当事人可以获得法律义务和权益的保障。

公证人的公正和专业性对于社会的稳定和公正至关重要。

律师与公证人在实务中有着紧密的联系。

在某些案件中,律师可能需要公证人的协助来证明特定的事实。

例如,在财产纠纷的诉讼中,律师可能需要公证人出具相关财产证明文件。

反过来,公证人可能需要律师提供法律意见和帮助来处理某些较为复杂的案件。

律师和公证人之间的合作是确保案件处理顺利进行的关键因素。

在现代社会中,律师与公证人的角色变得越发重要。

随着法律规定和业务范围的不断扩大,律师和公证人需要不断学习和适应变化。

由于法律领域的复杂性,只有经过专业培训和丰富经验的律师和公证人才能胜任相关工作。

他们需要熟悉法律法规、掌握案例判例以及跟踪最新的法律动态。

只有这样,他们才能在法律实务中为当事人提供最好的服务。

最后,律师和公证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声誉也越来越受到重视。

他们是社会公正和法治的守护者。

律师的优秀才能和职业道德可以为当事人提供最有效的法律援助。

公证调研报告

公证调研报告

公证调研报告《公证调研报告》在当前的社会中,公证服务作为一项重要的法律服务,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促进公共利益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对公证工作进行全面深入的调研分析,可以帮助政府部门和公证行业更好地了解公证服务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其改进和提升提供科学依据。

一、研究背景公证是一种法律事实证明行为,公证人是以证明权威身份,对民事法律事实进行确认、证明的公职人员。

公证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和现代化已成为各国法律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

但目前我国公证服务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公正费用标准不一、办证速度慢、服务质量参差不齐等。

因此,有必要对公证服务进行全面调研,找出问题所在并提出改进建议。

二、调研目的1. 调研当前公证服务的现状和特点;2. 发现公证服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3. 提出改进公证服务的建议和措施。

三、调研内容和方法1. 调研内容(1)公证服务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2)公证服务机构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方式;(3)公证服务的业务流程、办理程序和收费标准;(4)公证服务的服务质量和用户满意度。

2. 调研方法(1)文献调研:查阅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等;(2)实地调研:走访公证服务机构,了解其运行情况;(3)问卷调查:针对公证服务的用户进行调查,了解他们的需求和满意度。

四、调研结果分析1. 公证服务现状:公证服务机构普遍存在收费标准不透明、服务速度慢等问题;2. 公证服务问题:公证服务的规范化程度不高,存在着一些管理漏洞;3. 改进建议:建立公正费用透明度机制,加强公证服务机构的规范化管理。

五、结论与建议在公证服务的调研中,我们发现了一些不足之处,并提出了相应的改进建议。

希望政府部门和公证行业能够认真对待这些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进,提升公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为社会公众提供更加便捷和规范的法律服务。

公证执业工作总结

公证执业工作总结

公证执业工作总结
作为一名公证员,我深知公证执业工作的重要性和责任。

在过去的一段时间里,我有幸能够参与和见证许多重要的法律文件和交易,这让我对公证工作有了更深刻的理解和体会。

首先,公证执业工作需要严格的专业素养和法律知识。

在处理各种法律文件和
合同时,我必须对相关法律法规有深入的了解,确保每一份文件都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合法有效。

这需要我不断学习和更新知识,以应对不断变化的法律环境。

其次,公证执业工作需要高度的责任感和诚信。

作为公证员,我必须保持中立
和公正,不偏不倚地处理每一份文件和交易。

我要确保所有的当事人都能够在公证的过程中得到公平对待,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同时,我也要保守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绝对不泄露任何涉及客户的信息。

最后,公证执业工作需要良好的沟通能力和服务意识。

在处理客户的公证需求时,我要耐心倾听他们的要求和疑虑,提供专业的建议和解决方案。

我要确保每一位客户都能够在公证过程中感受到高效、便捷的服务,让他们对公证工作有更深的信任和认可。

总的来说,公证执业工作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和挑战性的职业。

我将继续努力
学习和提升自己的专业水平,不断提高自己的工作能力和服务质量,为客户提供更优质的公证服务。

希望通过我的努力,能够为公证行业的发展和规范做出更多的贡献。

浅谈公证业务拓展

浅谈公证业务拓展

浅谈公证业务拓展【摘要】我国加入WTO以后,公证行业也开始逐步走向国际舞台。

然而,虽然我国的公正运行机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其在一定程度上还是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仍然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不断完善我国的公证行业。

因此,本文首先介绍了自己对公证业务拓展的经验体会,然后,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就如何提高我国公证业务拓展提出了个人建议。

【关键词】公证处;公证业务;业务拓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取得了飞速的发展,人民的生活水平也得到了相应的改善,与此同时,我国的公证业务也取得了一定的发展,而且随着我国加入WTO,公证行业也开始逐步走向国际舞台。

然而,我国的公正运行机制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虽然取得了一定的发展,其还是存在着一些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尚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仍然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来不断完善我国的公证行业,以促进其不断发展,而如何拓展公证业务是其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

因此,本文首先介绍了自己对公证业务拓展的经验体会,然后,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就如何提高我国公证业务拓展提出了个人建议。

1公证业务拓展的经验体会11注重质量。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社会的不断进步,笔者在公证处的工作内容也有所变化和调整,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对于公证业务拓展,我认为我们公证处主要做到以下三点:首先,把握住市场环境、法律环境发生重大改变的机遇,及时了解政策法规等各种相关信息,并依此不断地拓展公证服务的领域。

其次,在拓展公证业务的过程中,不只注重领域的扩大,更注重服务质量。

这是因为在工作中我们发现,如果服务质量不高,即或已经成功地拓展了某一领域,该领域也会因为法律服务质量的低下而消失。

最后,在业务拓展的过程中坚持各项原则,以行业制度为底线。

总之,我们在工作中时刻提醒自己做到保持饱满的热情,有高度的责任感,因为,公证行业不同于其他行业,它关系着千家万户的利益。

12从自己做起。

首先,有公证拓展的意识。

新形势下的公证业务拓展

新形势下的公证业务拓展

新形势下的公证业务拓展作者:赵金良来源:《魅力中国》2018年第16期摘要:自我国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市场经济有了飞速的发展,在此影响下,公证行业也有了飞速的提高,尤其是在近些年来加入世贸组织之后,使得我国的公证行业得以同世界同行相对接,为市场经济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为了使公证行业得到更大的发展,就需要对市场各种行为进行规范,对公证行业在发展中现存的问题要做深入了解,积极完善行业规则,对业务面进行拓展,提高业务水平。

关键词:公证;业务;拓展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公证事业也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不断改革、创新、发展和完善,使我国公证业务领域、范围、层次都得到了显著提升,特别是《公证法》的颁布实施,公证越来越成为我国防范民商事交往风险、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法律制度,被社会誉为“诚信天使”。

尽管我国公证事业不断取得新的成效,但按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还有很大差距,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吹响了我国新一轮市场化改革号角,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将日益形成,对公证业务的需求量与日俱增,特别是各行业、各领域、各环节对公证业务呈现出多元化、专业化、拓展化的需求,因而必须进一步创新公证业务拓展理念,推动我国公证业务步入更加科学化、规范化、多元化、效能化发展轨道,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创造更为有利的条件。

一、提高公证执行证书写作规范性在制作强制执行公证书时,要完善公证书各项内容,提升证书制作的规范性。

因为在强制执行环节需要法院部门的配合,而“执行文书”作为法院与公证机关对接的“载体”,是强制执行的重要依据和抓手,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因此,公证人员在制作执行证书时,要积极借鉴法院裁判文书的制作方法,使裁判文书与公证文书在写作形式上保持高度一致,清楚表述事实,让执行人员可以最大限度地获取执行数额、执行标的等重要执行信息。

2024年律师业务工作总结参考(二篇)

2024年律师业务工作总结参考(二篇)

2024年律师业务工作总结参考一、行政诉讼与行政复议代理1、针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异议;2、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争议;3、主张行政机关侵犯法定经营自主权的情况;4、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未获批准或未获回复的纠纷;5、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职责未果的案件;6、对行政机关未依法发放抚恤金的异议;7、对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抗辩;8、对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行为的申诉;9、涉及中外商标、专利注册申请、复审、异议引发的行政诉讼。

二、国家赔偿代理接受当事人委托,处理因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赔偿案件。

三、商事仲裁服务1、国际贸易、信用证、票据纠纷的解决;2、海事、海商争议的仲裁;3、银行贷款、担保纠纷的调解;4、外商投资企业投资方及对外纠纷的处理;5、商标、专利、域名、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争议的仲裁;6、产品质量责任纠纷的解决;7、证券发行及交易纠纷的仲裁;8、国内企业间商贸活动引发的争议;9、劳动纠纷的调解;10、涉及境内外司法管辖争议的仲裁。

四、个人法律服务(一)为____台企业及人士提供中国境内法律事务咨询,包括服务身份问题、婚姻问题、财产问题及民事纠纷等。

(二)婚姻继承事务1、起草婚前财产协议;2、起草夫妻、家庭财产协议;3、起草离婚协议及代理离婚诉讼;4、遗嘱起草、见证及执行;5、代理遗产继承纠纷;6、处理其他相关婚姻继承事务。

(三)交通事故处理1、提供交通事故法律咨询;2、调查取证,协助谈判、调解;3、起草相关法律文书;4、代理交通事故诉讼;5、处理其他相关交通事故事务。

(四)医疗纠纷解决1、提供医疗纠纷法律咨询;2、参与谈判、调解;3、起草相关法律文书;4、代理医疗诉讼;5、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首次及再次鉴定);6、医疗过错司法鉴定;7、伤残等级鉴定;8、处理其他相关医疗纠纷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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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业务的拓展看公证
二、公证业务范围拓展的局限性
(一)公证的服务深度限制了公证业务范围的拓展
的接纳及吸收的速度较慢,在办证过程中习惯于办理那些平时经 常接触并办理过的公证项目, 而在遇到新的公证业务时显得不知 所措。

即使在办理一些普通的公证业务时也只是按程序式的办 理,走一趟程序,把公证书做好送达给当事人就结束了,不能为 当事人提供更多的服务。

笔者认为,律师之所以在许多法律事务 上走在公证的前面,在对当事人的服务深度方面是一条重要原 因。

公证能否学习一下其他服务行业,在证前、证中、证后做好 更多的服务?尤其是在出证送达以后能否加以更多的关注?在
这一方面西方一些国家的公证事务所就做的比较好。

如法国公证 事务所为了有效地预防纠纷, 法国公证人日益认识到提前介入当 事人法律事务的必要性,他们积极为当事人代办有关纳税、 等法律事务,参与商业谈判,提供法律咨询、制作各种法律文书, 以及担任法律顾问等。

在我们看来这些事务基本上都属于律师的 业务范围,公证也能做吗?①在法国, 公证人的职责不仅是证明 或确认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 更主要的是要引导当事人 按照法律办事。

(二)公证机构的定性限制了公证业务范围的拓展
我国的公证部门在改制之前从属于司法行政机关, 具有一定 的行政性质,业务范围的拓展及相关管理均依靠上级单位, 期望 法定公证事项越多越好,所以对公证新业务的拓展力度也有限。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以下简称《公证法》)颁布实施 后,给公证机构的定性②是依法设立,不以营利为目的,依法独 立行使公证职能、承担民事责任的证明机构。

规定“不以营利为 目的”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出发点主要是考虑公证的公
益性,这就是说公证人的法律服务承担着很多的社会责任, 也会 公证部门在办理公证时习惯于按部就班的操作,
对新生事物
登记
容易产生很多执业风险,也就导致了有些公证人不愿去“节外生枝”,对一些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陌生事项还是“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因此一些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也一律不办。

③但《公证法》设置此规定不是去限制公证业务的发展或不允许公证收费, 而是让公证行为更加规范,更好地去为社会公众提供高效的法律
服务,公证收费也主要是在于补充相应的付出,所以不能因为开拓新业务产生的风险而固步自封。

三、公证证婚的社会需求性和现实意义
(一)公证证婚的社会需求性
证婚在世界各地均有存在,但在证婚人的选择上却有不同, 西方有些国家是以神父来作为证婚人,香港早些时候就实行了律师证婚,我国大陆地区主要是以双方的单位领导或亲朋好友来作为证婚人。

但是正如上述报纸中所报道,我们所参加的或遇到的婚礼中证婚人所致证婚词基本上都成为对新郎或新娘的夸奖或
恭维,与证婚所要证明的内容有比较大的出入。

在现代年轻人超前的思维模式和日新月异的时代变迁下,公证证婚可谓适时而生,既适应时代的潮流,又满足了社会的需求。

二)公证证婚的现实意义
1. 中国的历史习俗在民间流传悠久,尤其是在广大的农村地
区,在对结婚的认识上许多地方是以是否举行结婚典礼来判断,而对是否进行了法定登记并不在意,由此也可能会产生相当大的隐患。

因为男女双方在举行结婚典礼后就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产生了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我国自一九九四年二月就已不承认事实婚姻,在未进行法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只能算是非法同居。

若以后男女双方感情不和却不能以离婚的形式来解除关系,在此期间产生的债权、债务以及所生子女等问题也很难得到好的解决;再有农村所盛行的“亲上家亲”即表兄妹、堂兄妹之间的婚姻关系以及未达法定婚龄等未经法定登记所产生的婚姻关系也大量存在,同样有着很大的后患。

在公证介入的情况下,通过严格的审查、必要的监督等可以很大程度上避免上述情况的发生。

稳定当事人的夫妻关系,预防由此产生的社会纠纷,具有较好的现实意义。

2.在我国大陆地区男女双方经过法定结婚登记就已具有法
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其举行结婚典礼的主要目的是对社会及亲朋好友的一种公示,宣告二人结为夫妻。

如果在典礼现场引入公证机制,通过公证人现场宣读公证词,宣告二人结为夫妻。

因公证书所具有的严肃性使其公示意义更为深远,在对双方夫妻关系的维护和保障方面也具有重要的影响。

我国台湾地区有许多人在结婚时直接到公证部门在公证人的主持下办理登记,对证明其婚姻关系的合法性和真实性均具有良好的现实意义和社会效果。

四、公证证婚的可行性
一)从法理上来探讨其可行性
在进行证婚是否可以公证的探讨中,许多人认为不可以进行公证的理由是:第一,公证的业务范围内没有对此有具体的规定;第二,结婚方面属于民政部门主管的事务,公证不宜“插手”。

但笔者认为,首先,《公证法》第十一条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公证事项第一款第六项规定有“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证婚可以归属于“婚姻状况”证明。

比如我们可以对未婚声明、夫妻关系等予以证明,未婚声明原本应归纳于声明类公证,虽然未婚声明公证不对其婚姻状况作实质性证明,但其公信力也广为认可。

其次,在第一款第十一项写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的其他公证事项”可以办理公证。

④这一条款属于一个兜底条款,即对前面条款未能穷尽列举的公证机构可以办理的事项的概括性规定,对于这些公证申请事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申请办理公证的,只要符合真实合法原则,公证机构都可以办理。

再者,我们对照一下公证的受理条件⑤:(1)申请人与申请公证事项有利害关系。

(2)申请人之间对申请公
证的事项无争议。

(3)申请公证的事项符合《公证法》第二十
五条的规定和该公证机构在其执业区域内可以受理公证业务范 围。

由此可以看出,证婚符合公证的受理条件,且不违反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

那是否违反社会公序良俗和社会公德呢?显然也 没有。

所以,证婚也可以纳入公证的业务范围。

对于第二条反对 意见,笔者认为证婚公证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关于 结婚法定登记的规定。

首先证婚公证的前提条件是已经经过民政
部门的法定登记;其次,证婚公证主要是针对结婚典礼现场的证 民政部门主管的事务,所以,证婚公证与民政部门的结婚登记证 明并不冲突,因为其证明的主要对象不同, 所以证婚公证也并不 证婚在我国由来已久,潜在的业务量众多。

每年结婚登记者 何止成千上万,而按照中国民间的传统习俗, 许多地方都以是否 举行结婚典礼来判断是否成婚,而证婚正是结婚典礼上的重要一 环,证婚,即本文所指公证证明的对象,其主要内容恰恰就是证
明婚姻关系的真实性、合法性,说明男女双方是否符合婚姻法规 定的结婚条件,是否自愿结婚以及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等。

来看,公证证婚既符合了公证的证明对象, 又满足了现实生活的 需要。

五、公证证明比律师证明的优越性
(一)公证的效力之一就是“证据效力” 《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
婚仪式,而不是主要针对其婚姻关系登记的合法性。

证婚不属于
是多此一举。

(二)从现实上来探讨其可行性
就此
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
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

法律规定了公证书具有较高的证明效力,也会直接减少其他人对于公证当事人以及申办公证事项的各种疑虑,相对于律师证明而言更具有可信性。

二)公证机构的性质本身所具有的优越性
公证机构是证明机构,⑥公证证明区别于其他证明形式之处在于公证证明是特定的主体通过特定的程序对特定的事项进行证明并产生特定效力的证明活动。

笔者在对此说明的理解认为,其优越性主要体现在“特定的主体”和“特定效力”方面:
公证机构为国家授权的证明机构,相对于律师的“私人证明”,司法文书的性质,而其他书证是不具有这一性质的;公证从其受理审查到出证程序上都有严格的法定要求,所出具的公证书不论从形式上还是从证词表述上都更规范、更严谨。

其所具有的中性和公信力要更深入人心。

(2)公证书是具有
六、办理证婚公证应注意的事项
1)当事人应先办理结婚登记;(2)当事人应亲自申请办
理公证,不能委托办理;(3)应审查男女双方是否符合婚姻法
规定的结婚条件;(4)应审查男女双方是否自愿结婚;(5)制
作详细的谈话笔录和告知项目;(6)应在结婚典礼现场宣读证
词;(7)证词内容应包括该婚姻关系是否办理了结婚登记及其
真实性、合法性,说明男女双方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是否自愿结婚。

注释:
①江晓亮,等.公证实务指南.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4.442.
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六条
③④⑥王胜明,段正坤.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137.38.24.
⑤2006 年全国公证岗位培训大纲.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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