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办法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办法(试行)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改进和完善干部考核评价工作,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和监督作用,根据《唐山市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评评价办法》、《干部管理工作暂行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评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德才兼备、注重实绩;(二)坚持民主公开、群众公认;(三)坚持客观公正、求真务实;(四)坚持考用结合、奖优罚劣。
第三条考核方式:平时考察和年度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考核周期: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领导班子以下各级干部及各级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
第六条干部综合考核由集团党委统一领导,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集团党委负责子公司中层正职及以上干部、集团部室副科级及以上干部的考核;子公司党委负责本公司中层副职及以下干部的考核及指标制定工作。
第二节领导班子综合考评内容及分值设定第七条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一)政治素质。
包括政治立场、政治理论水平和贯彻执行上级决策的态度。
(二)工作业绩。
包括工作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和经济责任指标完成情况。
(三)团结协作。
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情况,领导班子发挥整体作用情况。
(四)作风形象。
关心职工、服务群众、事业心、责任感、秉公办事、廉洁自律情况。
(五)科学发展。
增强科学发展意识,创新科学发展机制,贯彻科技创新、科技成本目标,创造科学发展业绩。
对部室领导班子,还要重点考核其发挥职能作用、为生产经营工作服务等情况。
第八条综合评价实行百分制考核,按业绩考核占40%(业绩指标中,关键业绩指标占业绩总分值的60%,辅助业绩指标占业绩总分值的40%)、民主测评和领导评议占60%的权重,计算考核结果的综合得分。
(一)业绩考核指标根据集团与子公司签订的目标责任书中各项指标确定,包括关键业绩指标、辅助评价指标。
(二)民主评议包括政治素质、团结协作、作风形象、经营业绩、廉洁自律等。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

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客观、公正、准确地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加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考核工作,是指考核机关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所进行的考察、核实、评价,并以此作为加强对领导班子的管理和领导干部任用、奖惩等的依据。
第三条考核工作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客观公正原则;(三)注重实绩原则;(四)群众公认原则。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考核中共中央、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法院、检察院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地方县以上(含县级)党委、政府的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和人大常委会、政协的有关工作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的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参照本规定有关内容执行。
纪委、法院、检察院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党委、政府工作部门(含派出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大常委会、政协工作机构的内设机构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按照或参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年度考核。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五条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包括平时考核、任职前考核、定期考核。
第六条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
考核机关通过检查工作、个别谈话、专项调查、派人参加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年度总结工作会等多种形式和渠道,了解考核对象的有关情况。
第七条任职前考核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
(绩效考核)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壹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壹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于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于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度考核于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党委(党组)于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能够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
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且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方案。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壹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方案,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情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于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壹)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方案、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
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

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年度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关于建立促进科学发展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机制的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党政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的年度考核。
对党政机关内设机构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按照《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办理。
第三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领导干部年度考核,主要考核本年度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
第四条年度考核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上级党委(党组)领导下,由上级组织人事部门会同本级党委(党组)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第五条年度考核在年度总结的基础上进行。
党委(党组)在年度总结前,应当采取适当方式征求干部群众意见,领导干部本人也可以通过谈心等形式听取意见。
根据年度考核内容及有关要求,结合干部群众的意见,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前撰写并提交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一般结合单位年终总结进行,主要包括本年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完成目标任务、执行民主集中制、干部选拔任用、反腐倡廉等方面情况。
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主要包括本年度个人思想政治状况、履行岗位职责、完成重点工作、廉洁自律等情况存在的突出问题和改进措施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六条年度考核测评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一)提前发放领导班子工作总结、领导干部个人述职报告、测评要点、年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材料;(二)召开民主测评会议。
会议由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主持,参加测评人员分别参照《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党政工作部门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中的民主测评参加人员范围确定。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县处级干部实绩考核办法》的通知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县处级干部实绩考核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7.12•【字号】银党办发[2012]75号•【施行日期】2012.07.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银川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县处级干部实绩考核办法》的通知(银党办发〔2012〕75号)各县(市)区党委,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党组(党委、党工委),各人民团体党组,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党委(总支、支部):《银川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县处级干部实绩考核办法》已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此前实施的《银川市市直部门县处级干部实绩考核办法》(银党办发〔2010〕22号)、《银川市县(市)区处级干部实绩考核办法(试行)》(银党办发〔2010〕53号)不再实施。
中共银川市委办公厅2012年7月12日银川市党政领导班子和县处级干部实绩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县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队伍建设,建立科学规范的实绩考核评价体系,根据中央、自治区关于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直部门和县(市)区领导班子及县处级干部实绩考核。
其中,市直部门、县(市)区领导班子及县(市)区处级干部每年度考核一次,市直部门县处级干部每半年考核一次。
第三条实绩考核在市委领导下,由市委组织部会同被考核单位党委(党组)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核的内容、方法和程序第四条领导班子年度考核,主要考核领导班子本年度发挥职能作用情况,内容包括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工作实绩、完成重点任务、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实际成效。
县处级干部实绩考核,主要考核县处级干部在考核期内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内容包括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现实表现,以考核干部实绩为主要内容。
最新-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精品

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工作,根据《雨湖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对区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考核。
第二章工作目标考核第三条确定工作目标的依据(一)雨湖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雨湖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实施纲要。
(二)雨湖区党代会工作报告,区委全会和区委经济工作会议精神。
(三)雨湖区政府工作报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报告、财政预决算报告。
(四)中央和省、市、区各级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要求。
(五)湘潭市对我区领导班子绩效考核所下达的工作目标任务。
(六)各单位机构改革“三定”方案确定的主要工作职责。
第四条工作目标的内容(一)乡、镇、街道的工作目标主要根据各乡、镇、街道与区委、区政府签订的目标责任书确定,其内容包括经济工作、党务工作、计划生育工作、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和其他社会事务工作。
经济工作包括财政税收工作、招商引资工作、农业工作、企业工作、小城镇建设等。
党务工作包括纪检工作、办公室工作、组织工作、宣传工作,统战工作、武装工作和自身建设等。
(二)区直单位的工作目标根据各单位工作职责,区委、区政府下达的目标任务,以及其他应纳入绩效考核的内容来确定,一般在五个左右。
第五条工作目标确定的基本程序(一)党组(党委)研究提出本单位工作目标建议方案(二)分系统归口初审;(三)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四)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审核;(五)区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审核;(六)区委、区政府审定。
第六条年初确定的单位工作目标原则上不作调整。
由于客观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导致工作目标无法完成;或区委、区政府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和上级决策部署,对工作作了重大调整;或单位机构、职能发生了重大变化,单位的工作目标需要进行个别调整的,可依照程序进行调整。
原则上一年只调整一次。
第七条工作目标分为定量指标和定性指标,其中定量指标又分为数量指标和质量指标两种类型。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

**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绩效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进一步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突出对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绩效目标考核和评价,强化责任意识,调动全县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切实保证我县第八次党代会上提出的各项奋斗目标的顺利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结合**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通过建立客观、公正的考核机制,突出发展主题,讲究实效,注重实绩,科学评价,有效激励,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积极引导全县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紧紧围绕我县第八次党代会精神,真抓实干,奋发有为,敢于争先,真正做到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会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加快推进我县新型工业化、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进程。
第三条 绩效考核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客观、公正、公开的原则;(二)突出发展的原则;(三)注重实绩,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县各行政事业单位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
第二章 考核的内容第五条 绩效考核的重点内容及责任单位(一)工业经济工作:考核完成工业产值、新增工业产值、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责任领导:经贸委主任、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财政局局长责任单位:经贸委、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局、招商管理局(经协办)、建设局、农业局、化工园区、石材工业园区、组织部、统计局、安监局、煤炭局、卫生局、广电文体局、教育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林业局、交通局、水利局、法院,各乡镇。
(二)招商引资工作:考核引进项目、企业个数和引进资金总额等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责任领导:招商管理局局长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县委办公室主任、政府办公室主任责任单位:招商管理局、化工园区管委会、石材工业园区管委会、经贸委、国土资源局、交通局、建设局、旅游局(文物局)、库木塔格沙漠风景名胜区管委会、煤炭局、财政局、审计局、安监局、环保局、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民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工商联、广电文体局、科技局、卫生局、教育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畜牧局、新农村建设办公室、农业产业化办公室,各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