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查处治安案件的程序规范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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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查处治安案件的程序规范意识

摘要:

在治安案件的查处过程中,程序取着决定性因素。依法定程序查处治安案件,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是查处治安案件的核心。所以,作为执法人又,在查处治安案件的过程中,应有严谨的程序规范意识。规范办案程序,强化程序规范意识,对治安案件的依法查处有着深远意义。

关键词:【查处治安案件规范化意识细节】

正文:

一,查处治安案件的程序规范意识的重要性

2005年8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06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

改革开放以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繁荣发展,社会结构发生了深刻变动,与此同时,也带来了各种社会矛盾的日益凸显。社会的稳定,国家的长治久安才能保证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因此,新的发展机遇对治安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大的挑战。而随着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贯彻实施,我们的治安管理工作在有了更为明确的标准和方向之时,也需要我们在执法规范化程度上不断提高。

然而,执法不规范,程序违法事件的接连发生,成为当前公安工作高效进行的最大瓶颈。公安机关治安管理部门,尤其是广大治安民警负责着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且在查处治安案件过程中往往是独自办理,享有很大的自由裁量权,因此,树立牢固的程序规范意识显得极为重要。

二.查处治安案件程序不规范的问题

现行的治安案件查处中,违反程序办理治安案件的事件时有发生,不仅大大降低了法工作的效率,也使得我们公安工作的公信力大打折扣。问题主要出现在两大方面:

(一)内在因素

1,执法者执法过程中的思维观念

我国的法制进程尚处于年幼阶段,各方面仍需要不断完善,而长期以来的“实体大于程序”的观念使得部分治安民警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将程序臵于实体之后,在此思维环境的驱使下,程序公正被认为是可以通融或忽略的,进而造成了现有的程序师范的局面。

2,执法者在执法时的执法意识

治安民警长期忙碌在案件查处的一线,往复的工作内容使他们对案件的办理形成了墨守成规的工作模式。但是,在不同时期与条件下,治安案件的具体情形是不断变化的,具体法律的使用以及不同阶段下的处臵方式也是在不断变化着的,机械的思维使他们按部就班,臵程序于不顾。更有甚者,权利意识充斥了所有,将群众的人身权利熟视无睹,直接导致了程序的严重不规范。

(二)外在因素

在我国,法律体制还不完善,社会体系尚不健全,对于执法者执法的规范方面,缺乏有效地监督

1群众维权意识缺失

新中国成立以来,广大民众的民主与法制意识显著提升,特别是改革开放之后,民众对自身权利的维护也逐渐增多,但起步相对较晚,使得民众的维权意识尚显薄弱,对相关法律知识更是知之甚少,这样一方面难以在权利受损之时难以及时发现,另一方面也为部分执法者有了“可乘之机”,这也就造成了程序失范的又一诱因。

2法律的监督不足

不同于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查处由治安部门一家独办,因此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常常会放松对程序的要求,且缺乏有效及时的监督,久而久之,就弱化了对程序规范的适用,直至对程序规范意识淡忘,甚至无视程序。

三.程序不规范问题存在的原因、危害及其解决对策。

(一)程序不规范的具体问题和需改进环节:

治安案件查处的程序总的来说,包含下列内容:管辖,回避,证据,期间与送达,简易程序,调查取证,听证程序,治安调解,涉案财务的处理,执行,涉外行政案件的处理。

而围绕以上内容主要存在着以下失范现象和需要改进的环节:

1,管辖、处理问题:

治安案件的管辖是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治安处罚的权限和分工。查处治安案件时往往涉及很多方面和地域,不仅有地区管辖、指定管辖、专门管辖,还有指定管辖等,明确治安案件管辖,对于保证治安处罚的主体合法,提高办案质量,及时查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方便群众报案,具有重要的意义。然而,部分民警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常常忽略这一环节,直接导致了执法主体的不合法,有时甚至相互推诿或是争办,使案件得不到及时办理,引发民怨。案件的管辖问题是有明确规定的,应该严格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办理。

2,调查取证方式方法问题:

证据是反映案件事实的最可靠的证明,也是法定的认定案件性质、情节,作为治安管理处罚量度的最客观的材料。治安案件在查处过程中取证工作表现出一定的滞后性和及时性,而且相当多的情况下很难找到第一现场,而很多民警时常事后补证据或是利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证据,必定是不具有法律效率的,是案件深陷僵局。因此,办案民警一定要有证据抢救和保全意识,及时恰当的做好证据提取、固定和记录,注意相关证据的合法转换,严禁采用引诱、暴力、欺骗手段获取证据。

3,相关情形认定问题:

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对相关的从轻、减轻、不予处罚情节,以及从重处罚情节做了规定,但其笼统的规定为一线执法带来了一些难度。但有些民警不注意,就会错用、乱用、甚至滥用相关内容,是案件急转直下或是显失公正。因此,各地方一定要完善相关实施细则和适应不同地区的认定标准,既保证了案件的顺利查处,也堵塞了可以被利用的空子,保证执法环境的公正、高效、权威。

(二)具体的解决对策.

针对在查处治安案件程序中出现的意识问题,作为执法者,应该做到以下几点:

1,加强执法程序意识,形成程序之上意识:

我们要从根本上改变“实体大于程序“、”权力至上“等与民主法制进步格格不入的旧观念。公安工作的本质是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但归根结底也是为人民群众服务的,因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和人身权利才是至关重要的。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规定的“约束酒醒”,“听证程序”,“告知程序”,“回避”,“行政复议”等都是对相对人的人身权利的极大地保护。因此,我们一定要从观念上得以转变,尤其是各级领导干部本身对程序规范的注视程度有着潜移默化的影响作用,这样才会形成程序规范的意识的氛围,进而改善工作质量。

2,加强法律法规学习,形成执法程序规范意识:

广大治安民警作为一线的执法者,从大的方面说也是法律工作者,而治安案件的查处又往往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因此熟识法律不仅是做好本职工作的实际要求,也是强化程序规范意识的一次大的普及,也会对例如“管辖”、“调解”等重要程序加深记忆,学以致用。通过集中材料学习或是法律课程的集中讲授,尤其是本职工作业务的相关指导,以发现其中的不可取之处,去粗取精。通过法条的理解与记忆,广大治安民警可以体会法律的本身所要展现的精神,还可以对具体的程序性要求做到心中有数,为改进今后的工作,拓展治安案件查处过程中的程序规范意识具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

3,加强执法细节处理:

治安案件是公安工作经办的最为频繁的案件之一,也是与社会生活变化联系最为紧密的案件,因此,在不同的时期和条件下是不断翻新的,万万不可以惯性思维机械的处理案件。加之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在具体的实施细节上还有很多方面待完善,所以针对每一起治安案件,我们一定要完善其细节,对相关的材料、证据,以及行政措施的事实上要慎重,必要时可以多人进行论证。比如,我们在对扣押财务的处理上就要根据实际情况来处理,如果持有人却有困难要在六月后第二天对财务主张权力的,我们是不宜对财务做出处理的,公安工作既要合法,又要合理。这样,我们既保证了办案质量,有保证了办案效率。所以,查处治安案件的细节,不仅关系到程序的规范性,更直接影响到办案的质量,万不可小觑。

4,加强执法的监督机制:

任何事物的监督,只有上升到立法的层面,才能引起广泛的重视,才能具有广泛的约束力,才具有权威的可行性。新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将执法监督正式写入其中,从此以法律的形式对治安案件查处工作做了监督约束的规范,它是加强执法规范化的一个很好的开始。但,治安案件查处工作是全方位,多方面的,仅仅由本法的独立监督是远远不够的,只有形成相关联的立法监督体系,使得执法工作的各个程序方面及实施的各个环节有法可依,有法可规范,有法可以约束和监督,这样才能保证执法治安案件查处工作的合法、有序,高效的进行。

四.总结:

作为执法者,代表的是法律,维护公民的权益,维持社会的稳定。认清形势,增强紧迫感,认真学习并全面掌握《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要求,提高证据意识、程序意识、诉讼意识,不断改进执法中存在的问题,提高执法水平,让查处治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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