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办事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8修改)

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8修改)【发文字号】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发布部门】河南省政府【公布日期】2018.07.19【实施日期】2018.07.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2012年11月20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公布 2018年7月19日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5号修改)第一条为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河工程和水生态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河道(不包括国家直接管理的河道)内从事采砂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蓄滞洪区等)管理范围内开采砂石、取土和淘金等活动。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做好组织、协调工作,及时解决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实行责任制,河道防汛责任人对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负责。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的统一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部门负责河道采砂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打击河道采砂活动中的违法犯罪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渔业、林业、安全监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河道采砂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和配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河道采砂管理工作。
第五条河道采砂实行规划制度。
编制河道采砂规划应当充分考虑河道防洪安全、通航安全、涉河工程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的要求,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河道防洪、河道整治以及航道整治等专业规划,并与矿产资源规划相衔接。
河道采砂规划涉及铁路、公路、航道、电力、通信等设施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湿地公园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六条淮河干流、洪汝河、沙颍河、唐白河、伊洛河、卫河、共产主义渠、惠济河、涡河、贾鲁河的河道采砂规划由有关省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采砂活动许可)服务指南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采砂活动许可)服务指南一、适用范围涉及的内容:适用对象:个人法人二、事项审查类型前审后批三、审批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第四十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
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二)《浙江省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从事爆破、打井、钻探、挖窖、挖筑鱼塘、采石、取土、开采地下资源、考古发掘等活动的,不得影响河势稳定、危害堤防安全、妨碍河道行洪,并事先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十九条:在河道管理范围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依法申领采砂许可证和采矿许可证。
河道砂石开采权,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招标等公开、公平方式出让。
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方案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制定;出让方案应当明确采砂范围、数量、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和弃渣弃料处理、采砂场所恢复、违约责任等。
第四十条: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采砂作业场所设立公示牌,载明采砂范围、期限、作业方式、作业时间等,并设置警示标志。
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采砂作业,加强生产安全管理,服从防洪调度,保证行洪安全。
河道采砂作业不得危害水工程安全和航运安全。
四、受理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五、决定机构杭州市滨江区林业水利局六、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七、申请条件(一)不影响堤防安全、河势稳定,不妨碍河道行洪和河道堤防正常的管理工作及防汛抢险;(二)符合流域综合规划和防洪规划等专业规划及其他技术要求;(三)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八、禁止性要求九、申请材料目录十、申请接收申请方式:网上申请现场窗口申请联系电话:办公地址: 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十一、办理基本流程受理—审查—决定-告知十二、办理方式十三、办结时限法定时限:20工作日承诺期限:9工作日不包括听证时间十四、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十五、审批结果采砂许可证十六、结果送达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送达送达方式:当场送达快递送达十七、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十八、咨询途径电话咨询:十九、监督投诉渠道电话投诉:网上投诉:二十、办公地址和时间行政审批中心大厅:杭州高新区(滨江)行政服务中心江南办事服务大厅(杭州市滨江区泰安路200号)E6号窗口办公时间:工作日夏季上午 9:00-12:00 下午:14:00-17:00 冬季上午9:00-12:00 下午 13:30-17:00二十一、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电话查询:网上查询:二十二、办事者到办事现场次数1次附录1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许可(采砂活动许可)流程图。
河道采砂 行政审批 行使依据

3、河道采砂许可审批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九条国家实行河道采砂许可制度。
河道采砂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影响河势稳定或者危及堤防安全的,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禁采区和规定禁采期,并予以公告
《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4、在河道、渠道、水库设置或扩大排污口许可核准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四条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大排污口,应当经过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进行审批。
5、水利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内的建设项目许可核准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
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

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第一篇: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利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的通知水利部文件水建管〔2001〕618号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11月19日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节目对湖北省武汉市在长江干流防洪堤内的长江江滩上填滩建设“外滩花园”住宅小区进行了曝光。
近些年来,各地加强了对河道的管理,但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或河道保护范围内违章开发建设的事件仍时有发生。
这些行为违反了《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影响了河道的防洪安全,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坏的影响。
为进一步加强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建设项目审批权限和程序,规范河道管理行为,依法行政,保障河道行洪安全,现就建设项目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宣传,增强全社会对河道保护的意识。
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使社会各界认识到,城市建设和开发不得占用河道滩地;禁止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以及从事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的活动。
要使广大群众了解河道保护的重要性,增强保护河道的自觉性,防止一切破坏行为的发生。
二、严格执行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进一步强化对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的审批管理。
各地要认真学习《水法》、《防洪法》和《河道管理条例》以及《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对河道(包括河滩地、湖泊、水库、人工河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管理范围内占用土地、跨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2020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

X年区县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河道采砂管理,保障河道防洪和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设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X 省河道管理条例》和《X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道采砂是指在河道(包括水库、人工水道)管理范围内采运砂石、取土、淘金等活动。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河道采砂,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河道采砂应当服从防洪总体规划和河道管理要求,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开采、总量控制、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按照河道防洪规划、整治规划和河势现状,会同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编制河道采砂规划。
第五条河道采砂规划内容包括:划定可采区、禁采区、禁采期,可采深度、河段开采总量和采砂场数量及布局、采砂规划平面图等。
第六条根据河床变化情况及河道淤积程度划定可采区。
可采区按照用途分为经营性开采区、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开采区。
公益性建设项目或沿河村民自采自用砂石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划定。
经营性开采区由采砂许可人按照规定设立采砂标志牌,公益性开采区由沿河各镇人民政府按统一标准设立采砂标志牌。
河道采砂规划内容涉及公路、电力、通信等设施保护范围的,应当征求相关管理部门意见。
第七条可采区按河段可采长度,实行开采量、深度、宽度控制,开采深度原则上不得超过X米,距堤防迎水面坡脚X不少于X米,其它百平方公里以上河道不少于X米、百平方公里以下能开采的河段不少于X米。
第八条河道采砂规划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
批准的规划应对外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 X干流河道及流域面积在百平方公里以上河流河道,每年X月X日至X月X日划定为禁采期。
确需开采的必须征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条河道采砂实行禁采区制度。
县境内以下河道及其范围划定为禁采区:(一)中沙河流域所有河段();X河所有河段);X 河流域所有河段();X水文站以下河段;县河流域所有河段();X进水口以上所有河段。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办事

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本区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审批的申请与办理。
二、事项名称和代码事项名称: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事项代码:分项名称:新办、延续三、办理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二)《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在河道管理管理范围及堤防保护安全保护区内,未经市水务局或者区(县)河道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不得从事下列活动:(一)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堆放物料;(二)设置鱼簖、网箱及其他捕捞装置;(三)爆破、取土、钻探、打桩、打井、挖筑鱼塘等影响河道堤防安全。
四、办理机构(一)办理机构名称及权限上海市奉贤区水务局负责本区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审批,包括受理、审查、决定。
(二)审批内容需要在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行为。
(三)法律效力获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批准文件,申请人方可开展该活动。
(四)审批对象需要在本区河道管理范围及堤防安全保护区内从事有关活动的单位或个人。
五、审批条件(一)新办、准予批准的条件)符合本区防汛安全和河道专业规划要求;)符合维护河道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符合《上海市河道管理条例》、《上海市防汛条例》《防洪标准》(—)、《堤防工程设计规范》()《水工建筑物荷载设计规范》()、《水工建筑物抗震设计规范》()等条例、规范规定,下同),不影响河道行洪、输水通畅和河道水质要求;)符合有安全防范措施要求,达到安全施工要求;同时符合以上个审批条件的,行政机关予以批准。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指南

项目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审批办理指南一、部门名称天津市水利局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第三条:“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天津市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等工程,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取水口、排污口、缆线等建筑物和设施。
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河道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方可按照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四、申请行政许可需具备的条件具备法人资格五、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一)申请书(有文号,内容包括工程地点、性质、与水利工程的关系、工程规模、投资及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地址及电话、联系人姓名及电话等);(二)申请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及有关批复文件,建设项目涉及河道与防洪部分的初步方案;(三)由具备相应水利专业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防洪与河势影响评价报告,对水环境有影响的项目还应提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出具的环境影响报告及环保部门的审查意见,必要时提供桥梁、码头等重点工程设施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四)受理部门认可的专家审查意见;(五)涉及取水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经批准的取水许可文件;(六)项目建设单位的法人代码等有关证件。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准确;
3.申请材料中的表格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或 A3 型纸对开正面印制;
22
审查方式 及标准
4.相关申请表格应由申请相对人、申请单位填写并本人签名、加盖单位 公章,没有单位印章的,应由其单位负责人签名。
(二)证明文件等复印件的审查标准
1.其他各项提交的材料应使用国际标准 A4 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 A4 型
行政权力事项实施清单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1 事项类型 2 基本编码 3 实施编码
行政许可
主项名称 4 事项名称
子项名称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5 实施主体
6
实施主体 性质
7 承办机构
防城港市水利局 法定机关 防城港市政务服务中心水利局窗口
8 联办机构 无
9 办理地点
详见附件 2
特殊环节 环节名称 无 21 (含中介服
务) 办结时限 无
审查方式:书面审查。标准如下:
(一)申请书(表)的审查标准
1.申请人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
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
2.文书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填写或打印,做到字迹清
楚、文字规范、文面整洁,不得涂改。文书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完整、
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15 区的市、县等行政区域的河道管理
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二)设区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的下列工程项目:除本条第
(一)款规定之外,市级所在地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
审批可及跨县的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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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
1
行政许可申请书
原件
2份
1、复印件应选用A4纸张,同时加盖公章
2、申请人保证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
原件
4份
3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方案
原件
4份
八、办结时限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七条: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二十五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四、许可条件
(一)予以批准的条件:
1.拟建项目及有关活动是在本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
2.拟建设项目包括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3.拟进行的活动包括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
(二)不予批准的情形:
1.不属于五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
2.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3.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的。
五、许可数量
本行政审批无数量限制。
六、受理形式和地点
受理形式:窗口受理。
受理地点:昆明市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
地址: 昆明市五华区万彩城市花园6栋2楼
交通方式: 前往昆明市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可乘坐105路、114路、129路、175路、241路、74路、84路、9路、z63路下马村(龙泉路)站
前款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土地,跨越河道、湖泊空间或者穿越河床的,建设单位应当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该工程设施建设的位置和界限审查批准后,方可依法办理开工手续;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第十一条: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 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八条: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和其他拦河、跨河、临河建筑物、构筑物,铺设跨河管道、电缆,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和其他有关的技术要求,工程建设方案应当依照防洪法的有关规定报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二十七条: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应当符合防洪标准、岸线规划、航运要求和其他技术要求,不得危害堤防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妨碍行洪畅通;其可行性研究报告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批准前,其中的工程建设方案应当经有关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前述防洪要求审查同意。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 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4.《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十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研究、推广和应用。
5.《昆明市河道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确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以下工程项目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河道规划,其建设方案应当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滇池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并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一)水利开发、水害防治、河道治理的各类工程;
(二)修建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等工程设施。
3.拟进行的活动包括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水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等。
(三)不予受理的情形:
1.不属于五华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
2.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划和产业政策的;
3.提交材料不符合要求容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网站(/)和云南省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 //)下载。
三、实施机关
五华区水务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五华区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受昆明市五华区水务局委托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受理、现场勘察。
申请时限:法定工作日均可提交申请。
受理时限:1个工作日。
法定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不包含现场调查、论证和专家评审、整改、验收时间)。
九、许可收费及依据
本许可事项不收费。
十、办理流程
(一)取号或预约
前台取号
(二)申请
1.提交方式
(1)窗口提交
接收申请的实施机关: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
(四)审核
预审完毕,编制单位在报送报批稿受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完成行政审批,审核→审批→窗口发放。
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办事指南
一、受理范围
(一)申请内容:五华区河道管理范围内有关活动(不含河道采砂)审批
(二)申请人范围及条件:1.五华区内拟建项目及有关活动是在本区域河道管理范围内;
2.拟建设项目包括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
接收地址:昆明市五华区政务服务中心万彩城市花园6栋2楼
2.提交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9:0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三)受理
现场受理时,申请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受理通知书;申请不被受理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提交申请但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人可获得实施机关出具的补正材料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