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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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

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要求以及国务院和本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精神,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普通高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教基二〔2014〕11号)和《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中等职业教育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立德树人,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突出职业教育特点,整体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及个性特长情况,切实促进每一个学生的终身发展,为用人单位录用和高等院校招生提供有价值的参考依据,促进中等职业学校人才培养和高等院校人才选拔模式的转变。

二、基本原则1.客观记录,全面评价。

以事实为依据,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经历和典型事例作客观记录和写实性描述,涵盖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真实反映学生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

2.注重实践,体现特色。

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注重考察学生的行为规范、职业素养和实践能力,体现中等职业学校的办学特点。

3.强调过程,多元发展。

关注学生成长过程,发掘学生职业潜能,加强学习和生涯规划指导,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与多样成才。

4.公开公平,强化监督。

规范综合素质评价程序,建立综合素质评价的审核制度、信誉等级制度、公示和举报投诉制度。

三、记录和评价内容1.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

主要反映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等方面的情况,包括爱党爱国、理想信念、诚实守信、仁爱友善、责任义务、遵纪守法等。

重点记录学生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参与志愿活动(公益劳动)、党团活动等情况。

2.修习课程与学业成绩。

主要反映学生学习兴趣、态度和方法,各门课程知识和技能掌握情况,以及运用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等。

重点记录学生学业水平考试成绩、公共基础课和专业课相关科目及实习(实训)成绩。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的实施意见

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的实施意见

XX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9年XX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的实施意见根据XX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XX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 2019年XX市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考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考试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评卷,市和区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区所有的中等职业学校(职校、中专和技校)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考试科目和时间安排:语文、数学和英语 3 门科目分设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其中合格性考试为学生必考,等级性考试成绩将在高校招生录取中运用,拟参加高考的学生必须具备语文、数学、英语三门等级性考试成绩。

语文、数学、英语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实行分卷合场,一次完成,均采用书面笔试方式;英语等级性考试另设口语测试,采用人机对话方式单独组织。

语文、数学、英语合格性考试时间均为 60 分钟,满分均为 100 分。

考试成绩分“合格、”“不合格”两档。

合格性考试合格分数线以卷面成绩的标准分值划定。

语文、数学等级性考试时间均为 40 分钟,满分均为 50 分。

英语等级性考试笔试时间为 40 分钟,满分为 40 分;英语口语测试时间为 10 分钟,满分为10 分。

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其评定办法为:以获得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合格”成绩为前提,根据学生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的得分之和(满分为 150 分),按获得等级性考试有效成绩的考生(即缺考或未得分的考生除外)总数的相应比例划分等级,位次由高到低分为 A、B、C、D、E 五个等级。

其中 A 约占 15% ;B、C 各约占 30% ; D约占20% , E约占5%。

凡参加等级性考试的学生,如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为“不合格”,则其等级性考试不给予等级。

信息技术科目自 2019 年起,由学校自行组织测试,结果纳入学生专业技能学习成果记录。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9.26•【字号】沪教委职[2010]37号•【施行日期】2010.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0〕37号)各区县教育局,各有关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为了切实做好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工作,根据《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要求,结合本市实际,我委修订了《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大家,请各单位按照执行。

在工作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及时与我委职业教育处联系(联系人:钱啸寅;联系电话:23116721)。

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上海市教育委员会二○一○年九月二十六日附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推进中等职业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教职成〔2010〕7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含普通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学生的学籍管理。

采取“3+2”分段和五年一贯制培养模式的中等职业教育阶段学生的学籍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中等职业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应加强学生学籍管理,建立健全学籍管理部门和相关制度,落实管理责任,保障基本工作条件,切实做好各项学籍管理和相关信息管理工作。

第四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实行国家、市教育行政部门、学校主管部门(指区、县教育局,各委、局、控股集团公司,下同)和学校分级管理,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具有统筹管理职能。

2016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学业水平考试命题要求说明-英语科

2016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学业水平考试命题要求说明-英语科

2016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公共基础课学业水平考试命题要求说明英语科一、考试性质、目的和对象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颁发的《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沪教委职〔2015〕34号)和《关于2016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的实施意见》(沪教委职〔2016〕31号)文件的规定,本考试是以《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英语课程标准(2015修订稿)》为依据的全市统一的中等职业学校英语课程学业水平考试。

考试成绩是衡量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完成英语课程规定课时后所达到的学业水平的依据。

参加本科目考试的学生为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完成本课程规定课时后的在籍学生。

英语科考试分为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合格性考试为全体学生必考,等级性考试为学生自愿选考。

合格性考试的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形式报告;在合格性考试“合格”并且等级性考试取得有效成绩的前提下,等级性考试的成绩按两者总分划分为A、B、C、D、E五个等级报告。

二、考试能力目标英语科考试旨在考查考生的英语基础知识以及运用英语的能力。

在语言知识和语言能力两者之间侧重考核语言能力。

(一)语言知识:测试考生在具体语境中对基础语音、语法及常用词汇和语言功能的理解和应用。

其中对语音知识的测试主要体现在口语和听力测试之中;对语法(参见“语法项目表”)和功能(参见“功能项目表”)的测试主要针对考生在句子和语篇层面上对所学知识的应用;对词汇知识(参见“词汇表”)的测试除了要求考生对所学词汇能识别、区分和运用外,还要求考生具备初步的构词法知识(参见“构词法”)。

(二)语言能力:测试考生运用语言知识获取和理解信息的能力,以及按情景或要求传递信息和表达思想的能力。

各部分能力的具体考试目标如下:Ⅰ.“听力”主要测试考生理解口头英语的能力。

其中包括:1.获取重要的事实信息的能力;2.理解对话或短文大意的能力;3.简单推断对话或短文中隐含意义的能力。

Ⅱ.“阅读理解”主要测试考生理解书面英语的能力。

最新-上海综合素质评价表 精品

最新-上海综合素质评价表 精品

上海综合素质评价表篇一:上海市中职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公布上海市中职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和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公布9月29日,市教委正式公布本市高考综合改革试点的两个重要配套文件——《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简称《中职学业水平评价办法》)和《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办法》(简称《中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

根据国家和上海市职业教育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和上海市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策部署,依据《上海高考改革方案》提出的建立职业教育“文化知识+职业技能”的升学考试模式,本市启动制订《中职学业水平评价办法》和《中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目的是适应新一轮高考改革趋势,根据职业教育特点,搭建中等职业教育学生升学、就业和发展“立交桥”,支撑服务职业教育学生终身发展,培养国家和区域发展亟需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两个文件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了意见,经市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审定,9月29日正式发布实施。

《中职学业水平评价办法》规定,本市中职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包括专业技能学习成果记录和公共基础课程学业水平考试两个方面。

其中:专业技能学习成果记录主要反映学生在校期间专业技能掌握情况和运用专业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在此过程中引入社会评价,重点记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与专业技能学习相关的职业技能水平评价等。

公共基础课程学业水平考试主要包括语文、数学、英语和信息技术基础四门课程,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分设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其中合格性考试为学生必考,等级性考试为学生选考,考试形式采取分卷合场、一次完成。

信息技术基础科目只设合格性考试,且为学生选考,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计算机操作员(五级)》的学生,可直接认定为成绩“合格”。

《学业水平考试办法》还对考试对象、考试时间、考试成绩评定、考试学期等具体实践环节作了细化设计。

《中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突出职业学校学生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明确将4个方面纳入评价范围:一是品德发展与公民素养,重点记录学生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参与志愿服务(公益劳动)、军事训练、国防民防活动、党团活动、社会文。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6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6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6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的实施意见
【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
【发布日期】2016.05.15
【实施日期】2016.05.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关于2016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公共基础课程考试
的实施意见
(2016年5月15日)
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的通知(沪教委职〔2015〕34号)等文件精神,为做好2016年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公共基础课程考试(以下简称“考试”)的考务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考试
考试由全市统一命题、统一评卷,各区(县)招生考试机构负责本区所有中等职业学校(含行业类学校)的考试组织和实施工作。

2016年考试科目、时间安排如下:。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3.21•【字号】沪教委基[2006]24号•【施行日期】2006.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中等教育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实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基〔2006〕24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局、公司教育处:根据《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06年本市中等学校高中阶段招生考试工作的若干意见》(沪教委基〔2005〕88号)的要求,现就做好2006年本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以下简称综合素质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目的(一)建立并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全面反映初中毕业生德、智、体、美诸方面发展状况和水平。

(二)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既是衡量学生是否达到初中毕业标准的重要依据,也是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的重要依据。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内涵(一)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要依据德、智、体、美诸方面的要求,要在《上海市学生成长记录册(试行)》的基础上进行。

(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指标是能够反映初中毕业生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诸方面的素质及个性发展的关键指标。

三、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内容及操作要求(一)关于“德”的素质主要评价思想品德学科学习、勤奋自强、诚信守法、文明礼貌、团结合作和社会实践六个方面。

其中,思想品德学科学习主要从学生的学习表现、学科实践活动、学习能力、学习成绩等方面评价;勤奋自强主要从进取自律、克服困难、勤劳节俭等方面评价;诚信守法主要从诚实做人、遵守校纪、遵守公德等方面进行评价;文明礼貌主要从尊重关爱他人、言行礼貌等方面进行评价;团结合作主要从团结互助、平等合作等方面评价;社会实践主要从学工学农学军、社会活动(社会考察、志愿者服务、公益劳动)、劳动表现(校内、家庭)等方面评价。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核评价管理办法

XXXX职业中等专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考核评价管理办法为加强教学管理,完善评价机制,规范人才培养过程,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让学生树立“以学习为中心”的理念,培养更多更好的适应社会需求的技术技能人才,根据《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国发[2019)4号)、《XX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X教职发(20XX)1号)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教职成[20XX)7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在籍在读的全日制中职学历教育的学生;在籍在读的全日制“3+2”五年制高职学历教育前三的学生。

二、考核评价形式学生学业水平考核评价形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每学期考试、考查的课程根据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学校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的规定确定。

学期考核评价分为期中、期末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

1.考试课:对于考试课程,一般采用闭卷笔试形式。

专业技能课程的考试应包括技能操作考试。

2.考查课:对于考查课程,可采用随堂考试、实训操作、教师评议、闭卷笔试等形式进行。

凡是笔试以外的考核方式,须由专业科、教研组提出具体规程办法,报教务处审批后组织实施。

三、考核评价内容1.围绕人才培养目标,依据课程标准,从题库中抽取试题,形成A、B两套试卷,在考前由教务处决定考核用试卷。

没有建立题库的课程,由课程所属专业科、教研组负责命题,教务处审核。

课程考核内容要涵盖学生应掌握的知识和技能,要求难易适度,题量适中,比例恰当,形成梯度,突出重点知识和专业技能。

2.学科课程、教学计划、教学内容、教学进度相同的班级采用同一试题、同一试卷。

3.试卷在命题、审批、印刷、保存过程中,由专人负责、严格保密。

教师组织学生复习时,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透露或暗示试题信息;否则,该课程考试无效。

4.专业技能考核,要围绕专业人才培养目标,依据课程标准,由课程所属专业科、教研组确定考核内容,突出全面考核和学生对专业技能的掌握程度,教务处负责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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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业水平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为适应本市深化中等职业学校课程改革和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的相关要求和精神,并与《上海市深化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沪府发〔2014〕57号)相配套,特制订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与原则
坚持职业教育培养目标,实施专业技能与文化素质全面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坚持遵循技术技能人才培养规律,实施分层考核,增加学生的选择性,促进学生个性发展;坚持学校评价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实现评价主体多元、评价方式多样;坚持职业教育课程改革与高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配套推进,满足学生就业、升学不同发展需求;坚持稳步实施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逐步完善职业教育评价制度,加快构建现代职业教育体系。

二、评价内容与方式
(一)专业技能学习成果记录
主要反映学生在校期间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学习水平及相关职业素养养成情况。

引入社会评价,重点记录学生在校学习期间获得的与专业技能学习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竞赛获奖证书及其他证书等。

包括职业资格证书的证书名称、级别、颁证单位、颁证日期、证书编号,各级各类竞赛的项目名称、级别、主办单位、获奖等级、获奖日期等相关信息。

记录形式如下表:
(二)公共基础课程考试
1.考试科目
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英语和信息技术基础。

2.考试形式
(1)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分设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

其中,合格性考试为学生必考,等级性考试为学生选考。

(2)语文、数学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实行分卷合场,一次完成,均采用书面笔试方式。

英语合格性考试(含听力测试)和等级性考试(含口语测试)的书面笔试也实行分卷合场,一次完成;但其等级性考试的口语测试另行单独组织,采用人机对话方式。

(3)信息技术基础科目只设合格性考试,且为学生选考,采用上机考试方式。

3.命题依据
语文、数学、英语和信息技术基础4门科目考试以市教委颁发的相关公共基础课程标准为命题依据。

考试命题应强
调基础,突出能力,注重相关知识与技能在生活和职场中的应用。

4.考试时间与成绩评定
(1)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时间均为60分钟,满分各为100分。

考试成绩分“合格”与“不合格”两档。

(2)语文、数学两门科目等级性考试时间均为40分钟,满分各为50分。

英语科目等级性考试的书面笔试时间为40分钟,满分为40分;其口语测试时间为10分钟,满分为10分。

(3)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等级性考试成绩以等级呈现,其评定办法为:以获得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合格”成绩为前提,根据学生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和等级性考试的得分之和(满分为150分),按获得等级性考试有效成绩的考生(即缺考或未得分的考生除外)总数的相应比例划分等级,位次由高到低分为A、B、C、D、E五个等级。

其中A约占15%;B、C各约占30%;D约占20%,E约占5%。

凡参加等级性考试的学生,如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为“不合格”,则其等级性考试不给予等级,合格性考试成绩评定为“不合格”。

(4)信息技术基础科目考试时间为90分钟,满分为100分。

考试成绩分“合格”与“不合格”两档。

凡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计算机操作员(五级)》的学生,可直接认定成绩为“合格”。

上述成绩可在学生毕业当年高校录取时使用。

三、评价组织与实施
学业水平评价对象为具有本市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的学生。

本市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试点班的学生须参加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一)专业技能学习成果记录
由学生学籍所在学校负责收集和验证相关证书等档案材料,对学生的专业技能学习成果进行记录,并每学期按要求在信息管理系统中如实填写。

(二)公共基础课程考试
1.考试报名
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在籍学生,在完成相关课程学习后,均须参加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

参加合格性考试的学生的基本信息由本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信息系统统一提供,学生通过其学籍所在学校集体报名。

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的等级性考试及信息技术基础科目考试,由学生自愿报名参加,学校按相关要求统一办理报名手续。

以上各类考试,每位学生各有1次报考机会。

2.考试费用
学生参加考试的费用均在教育经费中统筹安排。

3.考试组织
所有科目考试均由市教育考试院组织统一报名、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网上评卷和统一成绩评定。

4.考试时间安排
各科目考试一般在学生入学后3个学期内完成,具体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说明:
(1)如个别学校因专业教育教学改革需要,教学计划中的相关课程开设及结束时间与本市相应课程统一考试时间不一致,可申请调整参加考试时间(仅限于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但学校的相关专业教育教学改革实施方案需经过专家论证,通过后方可调整考试时间。

(2)本市中高职教育贯通培养、中等职业教育——应用本科教育贯通培养试点班学生由所在学校选择参加考试时间。

5.考试管理要求
语文、数学、英语和信息技术基础4门科目考试应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规范考场设置和实施程序。

加强安全保密,建立健全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3号)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评价结果应用
(一)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组成部分
学业水平评价是衡量中等职业学校学生达到国家规定
相关学习要求的重要评价手段,其评价结果是学校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作为用人单位录用和高等学校招生的重要参考
学业水平评价能够客观反映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文化素养和专业技能水平,其评价结果是用人单位录用员工和高等学校招生的重要参考。

(三)作为评价和改进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
学业水平评价是检验中等职业学校教学质量的一种重要方式,其评价结果既是评估学校教学工作的重要依据,也是学校深化课改、改进教学的重要依据。

五、有关说明
(一)本办法自2015学年起对新入学的学生开始试行,2014学年入学的四年制学生也同时执行。

(二)因休学、留级等原因转入的学生,同期参加学业水平评价。

(三)语文、数学和英语3门科目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学生,由所在学校自行组织补考。

(四)公共基础课程考试的具体组织实施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转发上海市教育考试院的相关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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