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资料
《经济法学》名词解释

1.经济关系:是指在一定的生产方式基础上所产生的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各种关系的总称。
2.经济法:中国经济法是有关确立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的经济法律地位,以及调整它们在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所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统一体(总称)。
3.国家经济管理关系:经济管理关系即纵向经济关系。
包括国家(国家机关及其授权组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的宏观经济管理关系以及企业等社会组织自身的微观经济管理关系。
4.经济联合关系:是指企业等组织进行合并、兼并(归并)改组经济实体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5.经济协作关系:是指各组织之间进行生产协作,业务往来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
6.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经济法所调整的经济关系各方面和全过程,以及对经济法制的各方面和全过程都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准则。
7.经济法律关系: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其他经济实体在参加经济管理过程中和经营协调活动中发生的,由经济法律、法规确认和调整的,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存在和运行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8.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即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和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和个人。
9.原生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依照经济法律、法规、命令等直接取得的,不必依赖特定义务主体的行为即可行使和实现的权利。
10.取得权利:是指经济权利主体必须通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通过特定义务主体为特定行为,才能获得的权利。
11.经济职权:是指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它们的领导人员、法定代表人等在组织管理经济活动中所依法享有的与本身职务相连的一种特殊的经济权利。
这种权利具有一定的行政权力性质,故亦称经济权力。
12.经济法律关系客体:一般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13.经济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
经济法律事实分为事件和行为两类,事件是指不依经济法主体意志为转移,与其主观意志、行为无关的那些可以引发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现象。
论文 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

比较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异同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我国公司的两种主要形式,是目前我国经济社会中的主题单位,它们的发展直接推动了在我国经济的发展,有它们的不同点,也有共同点.本文试从以下几个方面论述两种公司的异同。
一、关于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的理解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三、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不同点1、特征上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①每个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②以出资证明书证明股东出资份额;③不能发行股票,不能公开募股;④股东的出资不能随意转让;⑤财务不必公开。
股份有限公司:①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②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③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④股票可以自由转让;⑤财务公开。
2、设立条件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①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为2~50人;②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根据行业不同而定);③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④有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并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⑤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①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5人以上的发起人,其中必须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②国有企业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少于5人,但应当采取募集设立方式;③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000万元;④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⑤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⑥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3、出资额大小的不同有限责任公司:以生产经营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品批发为主的公司人民币50万元;以商业零售为主的公司人民币30万元;科技开发、咨询、服务性公司人民币10万元。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公司法》第26条规定,公司全体股东的首 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也不 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 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 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有限责任 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3万元。 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 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
什 么 是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概念与特征
1、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 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2、特征: 责任有限性 、股东人数限制性 、具有非公 开性 、组织的简便性 、资合性与人合性相 统一。
有限责任公司(简称有限公司):
是企业法人 性质
它50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自己的债务承担责任。
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 少数国家(如美国、德国)没有要求公司股 东人数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但大多数国家都 对此作了严格的限制,如日本、法国都要求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股东和数十 个以下的股东,即股东人数既有最低限制, 也有最高限制。 • 我国《公司法》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 司由50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没有最低限 制只有最高限制,即可以设立一人公司。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订立公司章程是设立公司过程中关键的一环, 它要求体现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 • 公司章程应当载明: ①公司名称和住所;
②公司经营范围;
③公司注册资本;
公司形式有哪些

公司形式有哪些公司形式有哪些 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代表章、发票章;⾄此,⼀个公司注册完成。
下⾯是⼩编整理的公司形式有哪些,欢迎阅读与收藏。
公司形式有哪些 1、⽆限公司 即由两个以上的股东组成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负⽆限责任的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 即依据法律规定的条件成⽴,由⼀定⼈数的股东(2⼈以上50⼈以下)组成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两合公司 即由⼀个或⼀个以上的⽆限责任股东与⼀个或⼀个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组成的公司。
其主要特点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限公司股东则对公司承担⽆限责任;公司由⽆限责任股东经营。
4、股份有限责任公司 既由⼀定⼈数以上的股东组成,公司全部资本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我国《公司法》所规定的公司类型只有两种,⼀是有限责任公司(包括国有独资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流程: 第⼀步:核准名称; 时间:1—3个⼯作⽇; 操作:确定公司类型、名字、注册资本、股东及出资⽐例后,可以去⼯商局现场或线上提交核名申请; 结果:核名通过,失败则需重新核名。
第⼆步:提交材料; 时间:5—15个⼯作⽇; 操作:核名通过后,确认地址信息、⾼管信息、经营范围,在线提交预申请。
在线预审通过之后,按照预约时间去⼯商局递交申请材料; 结果:收到准予设⽴登记通知书。
第三步:领取执照; 时间:预约当天; 操作:携带准予设⽴登记通知书、办理⼈⾝份证原件,到⼯商局领取营业执照正、副本; 结果:领取营业执照。
第四步:刻章等事项; 公司章时间:1—2个⼯作⽇; 操作:凭营业执照,到公安局指定刻章点办理:公司公章、财务章、合同章、法⼈代表章、发票章;⾄此,⼀个公司注册完成。
【拓展内容】 公司注册条件 注册公司的条件有很多,主要有公司股东、监事、董事、公司名称、经营范围、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公司章程、法定代表⼈等。
什么是有限责任和无线责任,二者有何不同

什么是有限责任和⽆线责任,⼆者有何不同
公司有很多种类,那么什么是有限责任公司什么⼜是⽆限责任公司呢?两者有什么区别呢?下⾯店铺⼩编将会为⼤家讲解,欢迎⼤家阅读,⼀起来看看吧。
什么是有限责任和⽆线责任,⼆者有何不同
有限责任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限责任是指:公司股东不仅以其出资额为限还要以出资额以外的个⼈财产来清偿公司债务。
两者区别:
最⼤区别就是以股东承担的⽅式不⼀样。
相对于承担有限责任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对公司及其债务承担⽆限连带责任。
也就是说,如果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股东承担清偿责任。
在我国,是不允许设⽴⽆限责任公司的,但却允许设⽴承担⽆限责任的企业,如个⼈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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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的责任是按注册资金承担有限责任吗

有限公司的责任是按注册资金承担有限责任吗?
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外承担责任.公司对自己的债务是无限的.比如说注册资本10000万指的是其股东的责任是10000万.公司股东以其认缴(认购)的出资额(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又称有限公司,是指符合法律规定的股东出资组建,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的特点是:
(1)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无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还是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都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都是以股东公司的投资额为限.
(2)股东的财产与公司的财产是分离的,股东将财产投资公司后,该财产即构成公司的财产,股东不再直接控制和支配这部分财产.同时,公司的财产与股东没有投资到公司的其他财产是没有关系的,即使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股东也只以其对公司的投资额承担责任,不再承担其他的责任.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都是以公司的全部资产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公司对外也是只承担有限的责任,"有限责任"的范围,
就是公司的全部资产,除此之外,公司不再承担其他的财产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定义及法律特征
有限责任公司定义及法律特征有限责任公司,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法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股东责任的有限性有限责任公司各股东对公司所负责任,仅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除此之外对公司债权人不负直接责任。
因此,有限责任公司所称之“有限责任”是对公司的股东而言,即股东对公司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如果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股东也没有以自己出资以外的个人财产为公司清偿债务的义务。
但公司对于其债务则不是承担有限责任,而是要以公司的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
2、股东出资的非股份性这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之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一般不分为等额的股份,股东出资并不以股份为单位计算,而直接以出资额计算。
股东权利义务的范围也不以股份数额来计算,公司章程甚至可以规定一种其他的表决权行使方式。
我国《公司法》第43条明确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司资本的封闭性此项特征也是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之一。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只能内全体股东认缴,而不能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不能发行股票。
公司发给股东的书面出资证明被称为“出资证明书”,亦称股东。
股单只是一种权利证书,人能在证券市场上自由转让。
同时,由于有限责任公司不向社会募集股份,其会计账簿亦无须公开。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封闭性特点,还表现为对股东出资转让的限制。
依我同《公司法》第72条、第74条规定,除非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其他人转让股权,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
有限公司股东的法律责任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的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公司以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负责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即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在有的时候,也可以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这就是说,在我国允许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这里的所谓人不能是自然人或一般的法人,而必须是经过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
由这些机构或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公司,叫国有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因此,就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必须为二人以上而言,似乎存在矛盾之处;但就特殊情况来说,也就不难理解了。
要不然在我国《公司法》中也不会单列国有独资公司这个章节。
另外,需要指出的是,作为社团法人,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人格,可以单独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故也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以上谈到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资格问题。
既然无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部门都可以成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那么它们必然都要享有作为股东应当享有的权利,同时承担相应的义务。
本文主要针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义务及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问题进行一般性探讨。
一、股东的权利股东权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基于股东的资格在公司的法律地位。
一般来说,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享有的权利,主要有以下两种:1、自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受利益的权利。
如获得股息红利的权利,公司解散时分配财产的权利以及不同意其他股东转让出资额时的优先受让权。
这是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共益权。
即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如表决权、监察权、请求召开股东会的权利、查阅会计表册权等等。
这是股东为了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利益行使的权利。
由二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股东享有下列内容的权利:1、参与制定和修改公司章程;2、参加股东会议并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监事;4、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5、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出资;6、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7、优先认购公司新增资本;8、监督公司生产经营活动;9、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红利;10、依法分配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的剩余资产;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解读《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七十四条
解读《公司法》第七十二条一^十四条一、我国《公司法》关于股东的相关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亦称XX公司,是指由法律规定的一定人数的股东所组成, 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XX公司是公司制度发展中出现最晚的一种公司形式,兼采了无限公司和XX公司的优点,又兼具资合性与人合性的特点,因此可以说是一种较优越、稳定的公司形态。
而股东作为公司最重要的组成部分, 在公司或个人遇到特殊情况时, 其权利应如何救济, 值得我们了解与探讨。
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 法人及自然人均可成为公司股东, 股东作为组成公司并在其中享有股东权利的人, 对公司的发展规划起着重要作用。
公司可能由下列三种类型的股东构成:(1) 参与公司设立或者认购公司首次发行股份或出资的原始股东。
(2) 公司成立后的继受股东, 即指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出资或股份的人, 一般是由于公司成立后依法转让、继承、赠与或法院强制执行等原因取得股东地位的人。
(3) 公司成立后因公司增资而加入的新股东。
相应的, 股东资格的取得就可分为原始取得及继受取得( 增资新股东亦属于继受取得) 两类。
二、股权转让的形式根据2005 年最新《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股权,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 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 在同等条件下, 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从条文得知,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的种类分为内部转让和外部转让两类。
内部转让, 即公司股东之间的转让;外部转让,是指部分股东将自己的股份全部或部分转让于股东以外的第三人。
(一) 内部转让的条件。
由于股东之间出资的转让只影响公司内部股东权利的大小, 对重视人合因素的XX公司来说,其存在基础即股东之间的相互了解信任关系没有变化, 所以, 参照大多数国家立法例, 我国公司法对此并未作出很严格的限制。
公司章程名词解释商法(3篇)
第1篇一、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指公司设立时,由发起人或者股东共同制定的,对公司组织、管理、权利义务等事项进行规范的文件。
它是公司组织的基本法律文件,具有法律效力。
以下是对公司章程中一些关键名词的解释:1. 发起人:指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设立公司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 股东:指在公司设立后,通过出资、认购股份等方式成为公司股东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 公司:指依照公司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4. 股份:指股东在公司中的权益份额,表现为股票。
5. 股东大会:指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
6. 董事会:指公司决策机构,负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7. 监事会:指公司监督机构,负责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
8. 董事:指董事会成员,负责公司的决策和管理。
9. 监事:指监事会成员,负责监督公司的经营和管理。
10. 高级管理人员: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二、商法商法是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以下是对商法中一些关键名词的解释:1. 商事法律关系:指在商事活动中,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2. 商事行为:指商事主体为达到营利目的,从事的各种商事活动。
3. 商事主体:指参与商事法律关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 商事登记:指商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的登记手续。
5. 商事代理:指商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委托他人代表自己从事商事行为的行为。
6. 商事合同:指商事主体之间为达到营利目的,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7. 商事仲裁:指商事主体之间,通过仲裁机构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
8. 商事诉讼:指商事主体通过法院解决商事纠纷的方式。
9. 商事保险:指商事主体为防范和转移商事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
10. 商事信托:指商事主体将自己的财产委托给信托机构,由信托机构按照约定进行管理和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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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是指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企业。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股东必须符合法定人数,即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共同出资设立;2.股东出资必须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应当设立以下组织机构
1.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公司法》行使职权。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2)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必须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公司可以修改章程。
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
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
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2.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
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一至二人。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总经理)(以下简称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
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以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3.经理。
有限责任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8)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4.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经营规模较大的,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在其组成人员中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较少和规模较小的,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