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失信被执行人领域加强信息共享和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信用大连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9.01•【字号】大政办发〔2016〕129号•【施行日期】2016.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129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工商局负责推动全市范围内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
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对应部门负责推动本行政区域内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工作的实施。
二、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对象为失信企业、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主要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企业实际控制人、财务负责人、从业人员(个人)及其相关人员。
三、全市各级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以及政府确定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含中省直部门),应本着“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按照《辽宁省失信企业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实施办法》)要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部委联合惩戒备忘录及《辽宁省失信黑名单企业惩戒联动实施办法》(辽政办发〔2012〕37号文件印发)、《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大政发〔2016〕45号)精神,对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
六、有关机关和组织产生的失信企业信息不准确、不完整的,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更正:八、各部门要加快信息化升级改造,利用信息化手段,按照省级有关机关和组织列明的惩戒措施实施惩戒;对暂不具备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惩戒的单位,要查询省共享交换平台中失信企业数据库,对失信企业实施惩戒。
《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全文

《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全文为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制定了《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下面是办法的详细内容。
《大连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实现公共信用信息公开与共享,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社会治理创新,根据《辽宁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我市行政区域内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依照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信息提供主体),在行使管理职能、提供公共服务、开展行业自律等履职过程中产生或掌握的,可用于识别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本办法所称信息主体,是指信息提供主体在履职过程中采集、整理、加工和使用的信用信息的描述对象,包括自然人、法人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我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征集、发布、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切实维护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市、区市县(先导区)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征集、发布、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区市县(先导区)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可以指定相关机构(以下统称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具体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征集等辅助性工作。
第六条市、区市县政府和先导区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联动机制,提高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
第七条公共信用信息实行目录管理。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由市公共信用信息主管部门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和国家、省标准组织编制并公布。
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的主要包括:社会信用代码登记、身份登记、社保登记等登记类信息事项;资质认定、执业许可、职业资格等资质类信息事项;行政奖励、荣誉记录等表彰类信息事项;行政处罚、禁入限制、责任事故处理以及弄虚作假、违反告知承诺记录等监管类信息事项;涉经济类民事判决、刑事判决等判决类信息事项。
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失信行为日益增多,给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带来了严重的影响。
为了有效应对失信问题,保护诚信市场环境,我国提出了失信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通过多部门联合行动,建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主体的惩戒力度,推动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
一、建立失信信息共享平台。
为了实现失信联合惩戒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失信信息共享平台,各相关部门应将失信主体的信息及时录入平台,形成全面、准确的失信信息数据库。
同时,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确保各部门之间失信信息的及时共享和交换,提高失信信息的全面性和权威性,为失信联合惩戒提供可靠的数据支持。
二、建立失信主体分类管理制度。
针对不同类型的失信主体,应建立分类管理制度,对于一般失信主体采取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参与招投标、限制其融资融券等措施;对于严重失信主体采取限制其出境、限制其从事相关行业、限制其高消费等措施。
同时,应建立动态管理机制,根据失信主体的信用修复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措施,对信用修复良好的失信主体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激励。
三、加强失信联合惩戒的执行力度。
为了保证失信联合惩戒的有效执行,需要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建立失信联合惩戒的工作机制和工作流程。
同时,应建立失信联合惩戒的监督和评估机制,定期对失信联合惩戒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确保失信联合惩戒的有效实施。
四、加强宣传教育,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为了推动形成诚实守信的社会风气,需要加强失信联合惩戒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和渠道,向社会公众宣传失信联合惩戒的政策措施和实施效果,引导全社会关注失信问题,增强诚信意识,共同维护诚信市场环境。
同时,应加强对失信主体的诚信教育和培训,引导其树立诚实守信的理念,自觉遵守法律法规,恪守商业道德,积极履行社会责任。
五、加强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
为了更好地实施失信联合惩戒,需要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修订,明确失信主体的认定标准和程序,规范失信联合惩戒的具体实施办法,保障失信联合惩戒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71号

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三届﹞第七十一号)《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已由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5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惩戒严重失信行为规定(2021年5月27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条为了惩戒严重失信行为,加快法治环境、信用环境建设,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严重失信行为是指损害国家机关公信力、破坏市场公平交易秩序,造成重大损失或者重大影响的政务失信行为、司法领域失信行为和市场主体失信行为。
第三条政务严重失信行为包括下列情形:(一)在招商引资、人才引进、鼓励创新创业等活动中,对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优惠条件承诺或者合同约定,不兑现或者不履行;(二)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活动中,不履行或者以未竣工验收、审核工程量等为由拖延履行合同约定;(三)在购买服务活动中,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合同约定;(四)在土地供应活动中,违反土地供应合同约定或者承诺;(五)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改变政府承诺或者合同约定,未依法对相关企业和投资人财产损失予以补偿;(六)在招投标活动中,与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七)违法帮助企业获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八)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逃避执行司法机关作出的生效判决或者决定;(九)授意、指使、强令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或者阻挠收回贷款和利息;不依法履行金融机构出资人或者实际控制人责任;帮助企业逃废金融债务;违规举债或者担保;(十)仲裁机构枉法裁决;(十一)拖延向省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上传严重失信行为主体信息;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严重失信行为认定、联合惩戒职责;(十二)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明确的其他政务严重失信行为情形。
法院联合惩戒实施方案

法院联合惩戒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院联合惩戒制度逐渐成为了司法实践中的重要一环。
法院联合惩戒是指法院依法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多种联合惩戒措施,以推动其履行义务、改正行为的一种制度安排。
为了更好地推进法院联合惩戒工作,我们制定了以下实施方案:一、建立联合惩戒工作机制。
1.建立健全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不同部门间信息的互通共享,形成失信被执行人的全方位监管。
2.建立失信被执行人信用档案,对失信行为进行记录和归集,建立失信惩戒黑名单,实现失信行为的动态管理和监督。
二、加强联合惩戒措施。
1.对失信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出境、限制高消费等措施,限制其享受高消费行为,并对其进行公示,形成舆论监督。
2.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招投标等活动,推动其履行义务。
三、完善联合惩戒执行机制。
1.建立健全联合惩戒执行机制,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对联合惩戒措施的执行和监督。
2.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失信行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惩戒和整改。
四、加强宣传教育。
1.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宣传教育工作,通过各种媒体平台宣传失信行为的危害性,引导失信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义务。
2.加强对社会公众的宣传教育,普及法院联合惩戒制度的相关知识,增强社会监督和参与意识。
五、加强监督和评估。
1.建立健全法院联合惩戒工作的监督机制,加强对联合惩戒工作的日常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2.建立健全法院联合惩戒工作的评估机制,对联合惩戒工作进行定期评估,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工作机制。
六、加强协作配合。
1.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作配合,共同推进法院联合惩戒工作,形成工作合力,提高工作效率。
2.加强与社会各界的协作配合,发挥社会力量的作用,共同推动失信被执行人的整改和惩戒工作。
在推进法院联合惩戒工作的过程中,我们将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制度建设,不断完善工作机制,确保法院联合惩戒工作取得实效,为维护社会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失信联惩实施方案

失信联惩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失信行为已经成为了社会管理中的一个突出问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发展。
为了有效打击失信行为,维护社会诚信环境,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制定并实施失信联惩方案势在必行。
一、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
针对失信行为,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将失信主体的相关信息纳入统一的失信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
对于失信主体,将采取限制其相关权利、利益的措施,如限制其参与政府采购、限制其获得贷款、限制其子女就读名校等,以此形成对失信行为的严厉打击。
二、加强失信行为监测和预警机制。
建立失信行为监测和预警机制,通过大数据分析和人工审核相结合的方式,及时监测和预警失信行为。
一旦发现失信行为,立即启动相应的处罚措施,有效遏制失信行为的蔓延。
三、建立失信行为惩戒机制。
对于失信主体,实施失信联惩,采取多种手段进行惩戒。
可以对失信主体进行信用修复培训,强化失信主体的信用意识和责任意识;对于严重失信行为,可以采取司法手段进行惩戒,追究其法律责任,形成对失信行为的强有力打击。
四、加强失信行为信息共享。
建立失信行为信息共享机制,实现政府部门、金融机构、企业等各方信息的共享,形成失信行为信息的全面覆盖和共享,加大对失信主体的监管和打击力度。
五、加强社会宣传和教育。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社会宣传和教育,提高全社会对失信行为的警惕和排斥意识,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失信行为的良好氛围。
同时,加强对失信主体的教育和引导,帮助其树立正确的信用观念,自觉遵守信用承诺。
六、建立失信行为评价体系。
建立失信行为评价体系,对失信主体进行综合评价,形成失信行为的动态监测和评价机制。
对于失信主体,采取不同程度的惩戒措施,形成对失信行为的精准打击。
七、加强失信行为的国际合作。
加强与国际社会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失信行为,形成对失信行为的全方位打击格局。
综上所述,失信联惩实施方案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政府部门、企业和全社会的共同参与和努力。
只有形成合力,才能有效打击失信行为,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

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随着社会的发展,失信行为对于经济、法治等方面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
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信用体系的健康运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成为当务之急。
本文将从政府立法、法律执行以及舆论引导三个方面探讨如何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
一、政府立法政府应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通过立法来规范和约束各种失信行为。
首先,政府可以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失信行为的定义和分类,确保司法实践的一致性和公正性。
其次,政府可以加大对违法失信行为的处罚力度,增加罚金数额和刑事处罚力度,严厉打击恶意欺诈、逃废债等行为。
此外,政府还可以建立健全信用惩戒机制,例如设立公共信用黑名单,将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者列入其中,限制其进入市场、申请贷款等,增强对失信行为的威慑力。
二、法律执行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需要依靠法律的执行,各级法院应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
首先,法院可以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限制措施,如冻结其银行存款、查封其财产等,强制执行相关法律法规。
其次,法院可以对恶意失信行为者进行公开曝光,通过媒体等渠道公布其失信行为,从而对其造成舆论压力。
此外,法院还可以建立起失信行为的信息共享平台,将失信信息和个人信用记录进行关联,实现多个领域的联动惩戒,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惩戒合力。
三、舆论引导舆论引导是加强对失信行为惩罚力度的重要手段,通过舆论的监督和引导,可以推动社会各界形成共识,共同维护诚信和信用体系的健康发展。
首先,媒体可以加大对失信行为的曝光和报道力度,为公众提供信息透明和权威的依据。
其次,舆论可以对失信行为进行批评和谴责,引导公众形成对失信行为的普遍厌恶态度,增强全社会的道德意识和法治观念。
此外,学校和教育机构可以加强对诚信教育的开展,提升青少年对信用的重视程度,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和行为规范。
综上所述,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惩罚力度是维护社会秩序和信用体系的重要举措。
政府应通过立法来约束失信行为,法院应加大执行力度,媒体和舆论应加强舆论引导,共同推动建立和完善信用体系。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1.14•【字号】大政办发〔2017〕135号•【施行日期】2017.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大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大政办发〔2017〕135号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大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1月14日大连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88号),按照《大连市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大政发〔2017〕43号文件印发)文件要求和市政府关于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相关工作部署,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按照国家、省关于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要求,以人民为中心,紧紧围绕政府治理、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的改革需要,以最大程度利企便民,让企业和群众少跑腿、好办事、不添堵为目标,以系统整合、平台互联、信息融通为抓手,加快推进我市政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尽快实现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与交换,一方面着眼长远,做好统筹规划,另一方面立足实际,抓好“九大任务”.(二)基本原则。
1.集约高效,安全共享。
最大程度整合现有政务信息系统,能从市政府数据中心获取的资源,都不再重复建设;能充分利用现有政务资源的,都不再重新建设;能集中安全运行和共享的,都不再分散运行和独立使用。
2.统筹规划,规范建设。
根据全市政务信息系统、政务信息资源和业务需求情况,加强顶层设计,促进工程规划、标准规范、备案管理、审计监督、评价考核等五方面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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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失信被执行人领域加强信息共享和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细则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17〕14号)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信用联合激励和惩戒机制,加强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联合惩戒,结合我市实际,现制定以下实施细则。
一、联合惩戒对象认定联合惩戒对象为经大连市两级人民法院决定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失信被执行人。
失信被执行人包括自然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联合惩戒实施要件1、信息公开全市两级法院应通过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报送可公示的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信息将在信用大连网站同步向社会公示,信息更新周期为每周一次。
对于新增、有异议和应撤销公示的信息,市两级法院应及时上报、修改和删除,以保证公示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市信用中心提供相关技术支持。
2、信息共享各责任部门通过“信用大连网——失信被执行人信息查询”版块可实时查询信息,市信用中心也将提供信息查询接口,对业务系统有接入条件的单位提供实时查询服务。
各责任部门应确认责任处室及负责人,填写联络表(见附件1)并加盖公章传真至市信用中心,以建立联络协调机制。
3、配合惩戒各责任部门应根据各类限制规定,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并针对实际发生的惩戒情况记录台账(见附件2)。
各责任部门应在每月前15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将上个月的台账发送至邮箱DLxychengjie@;如上月没有失信被执行人办理业务,请在“惩戒对象”处填写“无”。
每年1月底前,责任部门应将上一年度的完整台账整理打印,并加盖公章传真至市发展改革委,以作为绩效考核的参考材料。
市信用中心负责将各责任部门反馈的联合惩戒台账整理备案,定期反馈给市两级法院,并作为我市联合惩戒案例推送至全国城市信用状况监测平台。
4、异议处理失信被执行人对公示信息有异议的,市信用中心和各联合惩戒单位应告知其向执行法院申请修正。
如经核实公示信息有误,执行法院应在3个工作日内更正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相关信息,各联合惩戒部门应根据更正的信息及时调整或取消联合惩戒。
5、名单退出与惩戒解除失信被执行人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或案件依法终结执行等,执行法院应当在3日内屏蔽或者撤销其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并同步在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上取消公示。
如取消公示后,仍有单位确需继续保留对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的,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并明确继续保留的期限。
三、联合惩戒重点措施(一)从事特定行业或项目限制1.设立金融类公司限制。
将失信被执行人相关信息作为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以及参股、收购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的审慎性参考,作为设立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审批,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的审慎性参考。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保险公司。
(责任部门:市工商局、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市银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单位)2.股权激励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协助中止其股权激励计划;对失信被执行人为境内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对象的,协助终止其行权资格。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3.设立社会组织限制。
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作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审批登记的参考,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发起设立社会组织。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4.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
协助人民法院查询政府釆购项目信息;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依法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参与政府投资项目或主要使用财政性资金项目。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建委等相关部门)5.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的投标人、招标代理机构、评标专家以及其他招标从业人员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投标活动、招标代理活动、评标活动、招标从业活动。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建委等相关部门)(二)政府支持或补贴限制1.获取政府补贴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请政府补贴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人社局、市国土房屋局等相关部门)2.获得政策支持限制。
在审批投资、进出口、科技等政策支持的申请时,查询相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作为其享受该政策的审慎性参考。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信委、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税务局等相关部门)(三)任职资格限制1.担任国企高管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失信被执行人为单位的,限制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担任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国有股权方派出或推荐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照有关程序依法免去其职务。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2.担任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为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教育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等相关部门)3.担任金融机构高管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保险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责任部门:市金融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等相关部门)4.担任社会组织负责人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限制其登记或备案为社会组织负责人。
(责任部门:市民政局)5.招录(聘)为公务人员限制。
限制招录(聘)失信被执行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职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确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应作为其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参考。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人社局)6.入党或党员的特别限制。
将严格遵守法律、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作为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预备党员转为正式党员以及不合格党员认定、党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7.担任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作为组织推荐的各级党代会代表、各级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候选人。
如失信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为党代表、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由相应的党组织、人大、政协对其依法依纪进行处理;为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拘留决定的,应依法报经该级人大主席团或人大常委会许可后进行处理。
(责任部门: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等相关部门)8.入伍服役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将其失信情况作为入伍服役和现役、预备役军官评先、评优、晋职晋级的重要参考。
(责任部门:大连军分区)(四)准入资格限制1.海关认证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成为海关认证企业;在失信被执行人办理通关业务时,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或布控查验。
(责任部门:大连海关)2.从事药品、食品、烟草、消防等行业限制。
对失信被执行人从事药品、食品安全行业从严审批,限制失信被执行人获得烟草、消防等行业特许经营;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生产经营、矿山生产和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等行业;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上述行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检验、检测行业授权签字人,已担任相关职务的,按规定程序要求予以变更。
(责任部门:市经信委、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安监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等相关部门)3.房地产、建筑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资质限制。
将房地产、建筑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不依法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情况,记入房地产、建筑市场和消防技术服务市场信用档案,向社会披露有关信息,对其企业资质作出限制。
(责任部门:市国土房屋局、市建委等相关部门)(五)荣誉和授信限制1.授予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单位、平安先进单位、文明家庭、道德模范、身边好人、慈善类奖项限制。
将履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情况作为评选文明村镇、文明单位、文明家庭的前置条件,纳入市直“平安先进单位”、平安县(市、区)、平安乡镇(街道)、平安村居(社区)的考评验收标准。
有关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失信被执行人的,不得参加文明单位、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工作者、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取得的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和工作者、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失信被执行人为个人的,不得参加道德模范、身边好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慈善类奖项评选,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后获得的道德模范、身边好人荣誉称号、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工作者、慈善类奖项予以撤销。
(责任部门:市委宣传部、市文明办、市综治办、市民政局等相关部门)2.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荣誉限制。
失信被执行人为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协助人民法院查询失信被执行人的律师执业信息、律师事务所登记信息,并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参与评先、评优。
(责任部门:市司法局、市律师协会)3.授信限制。
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融资授信时要查询拟授信对象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对拟授信对象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要从严审核并作相应限制。
(责任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大连市中心支行、大连银监局等相关部门)(六)特殊市场交易限制1.从事不动产交易、国有资产交易限制。
协助人民法院查询不动产登记情况,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购买或取得房产、土地使用权等不动产;限制失信被执行人从事土地、矿产等不动产资源开发利用,参与国有企业资产、国家资产等国有产权交易。
(责任部门:市财政局、市国土房屋局、市国资委等相关部门)2.使用林地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使用林地项目;限制其申报重点林业建设项目。
(责任部门:市林业局)3.其他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申报水流、海域、无居民海岛、山岭、荒地、滩涂等国有自然资源利用项目以及重点自然资源保护建设项目。
(责任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国土房屋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等相关部门)(七)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1.乘坐火车、飞机限制。
限制失信被执行人及失信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乘坐列车软卧、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列车一等以上座位、民航飞机、轮船二等以上舱位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