价格欺诈的10种表现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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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法律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价格欺诈法律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价格欺诈法律治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摘要:近年来,由于我国对价格欺诈违法行为没有完善的法律规定,从而造成价格欺诈事件不断发生。

因此,完善价格欺诈相关法律制度是杜绝并治理此种违法行为乃至犯罪的关键。

本文通过分析价格欺诈的表现形式和我国现有的法律治理现状,并经过综合分析得出完善价格欺诈法律体系的有效措施。

关键词:价格欺诈法律治理问题对策现实经济生活中,各种层出不穷的价格欺诈行为让消费者饱受其害,公众维权意识的日益觉醒促使当今众多物价部门纷纷加大对相关单位的查处力度,然而需要注意的是,他们并无法从根本上对这种行为进行有效根治。

由于法律不健全,层出不穷的价格欺诈问题使得物价部门在很多时候对百姓的呼声也只是爱莫能助。

为了切实保障公众利益,尽快完善我国价格欺诈法律法规体系已经成为了当务之急。

1 我国价格欺诈法律体系的表现形式、构建及实施情况1.1 价格欺诈的表现方式常见的价格欺诈行为通常以:低标高结、赠品模糊不清、混淆销售处理商品、标示内容与实际不符、价格标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刻意将价格的附加条件隐形处理、以偏概全的以全场折扣糊弄消费者、对原价进行虚构、对作出的价格承诺不认真遵守、对标识价格虚夸十种方式。

1.2 价格欺诈法律体系构建现状我国在法律层面上对价格欺诈的明确立法,最早出现在1987年的《价格管理条例》以及次年颁布的《关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上,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深入开展、价格欺诈行为的多样化出现,为切实保障消费者的合法利益,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出台,更加有力的促进了反价格欺诈的执行。

经济一体化进程中,国家计委为了更加有效的规范价格市场,在2001年11月发布了迄今为止最为详尽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此外,国务院在2008年出台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也对价格欺诈的治理做出了有效补充。

2013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进行了修改,并决定于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应对消费欺诈,投诉要注意哪些方面?

应对消费欺诈,投诉要注意哪些方面?

应对消费欺诈,投诉要注意哪些方面?
《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表现形式及维权途径》
根据我国工商局发布的规定,欺诈消费者行为包括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虚假宣传、价格欺诈等。

消费者受到侵害时,可要求双倍赔偿。

维权途径包括与经营者协商、消费者协会调解、行政部门申诉、仲裁机构仲裁和法院诉讼等。

消费者申诉需明确被诉方、申诉要求、事实和理由,并以书面形式提交。

法律分析:
一、欺诈消费者行为的表现形式
消费者遭遇欺诈行为可以依照我国家工商局发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的规定,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消费者可以要求双倍赔偿(即买一赔二):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
2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
3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4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5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6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7采取雇用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8做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9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10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11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2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13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套路销售的十大骗术

套路销售的十大骗术

套路销售的十大骗术
1、用户不清楚实际售价:销售人员会将具体的售价隐藏,并告诉客户可以享受优惠,但没有具体的优惠金额和优惠政策。

2、套路附加险:推销人员会提醒客户购买附加险,以保障客户投资成功,但实际上这些额外产品并没有什么实际作用。

3、承诺可提前还款:有些销售人员会承诺让客户可以提前结清贷款,但客户却不知道自己必须支付巨额的违约金。

4、虚假优惠:销售人员常常大肆宣传一些优惠,但实际上很少有优惠享受起来,有些甚至完全是不存在的。

5、虚假奖励:销售人员给客户保证能获得一定奖励,但实际上这些奖励标准不是很高,很多都不有可能实现。

6、虚假官方推荐:销售人员会利用官方推荐这一幌子,虚构一些官方推荐、认可,但实际却没有任何官方认证过程。

7、隐藏的风险和免责:很多销售人员会隐藏投资者之前购买的风险和免责条款,使客户更容易受骗上当。

8、转移重点:销售人员在推销时,会将重点转移到其他吸引客户的亮点上,回避投资风险或不被重视的细节内容等。

9、强制购买:在一些较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销售人员以及集团业务员会采取一些“强制购买”的做法,以便吸引更多客户。

10、引导客户判断:销售人员会通过对客户提出某些话语来引导客户的判断,以完成购买。

电商平台上的价格欺诈问题应对方法

电商平台上的价格欺诈问题应对方法

电商平台上的价格欺诈问题应对方法近年来,随着电商行业的不断发展,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电商平台上购买商品。

然而,价格欺诈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给消费者带来了许多困扰。

本文将探讨电商平台上的价格欺诈问题,并提出一些应对方法,以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一、价格欺诈问题的表现形式1. 超高原价与虚高折扣:有些商家为了吸引消费者购买,在商品页面上标注过高的原价,并声称打折销售,实际上折扣是虚高的,目的是让消费者产生购买欲望。

2. 促销活动的欺诈:一些商家在促销活动中宣称低价特惠,但在实际操作中,消费者往往发现所购买的商品质量与描述不符,甚至发现所谓的促销价与平时价位相差无几。

3. 虚假商品信息:一些商家故意编造虚假的商品信息,夸大产品功效,虚构用户评价,以此骗取消费者的信任和购买欲望。

二、电商平台应对价格欺诈问题的方法1. 加强平台监管:电商平台应加强对商家经营行为的监管,建立规范的经营准则和严格的管理制度。

平台可设置专门的审核部门,对商家上架商品及价格进行审核,确保商品信息真实、准确。

2. 提供信息公示:电商平台应提供商品的详细信息和真实评价,为用户提供参考依据。

平台可建立用户评价系统,鼓励用户按照真实体验撰写评价,以便消费者更好地了解商品的优缺点。

3. 打击价格虚假宣传:电商平台应加强对商家的价格宣传的监管,严禁虚假宣传和夸大商品折扣。

商家如存在价格欺诈行为,应立即予以处理,例如警告、罚款甚至封店等措施,以示警戒。

4. 提升售后服务:电商平台应加强对售后服务的监督,鼓励商家提供无忧退货、换货和维修等服务,为消费者提供更加便捷的购物体验。

对于存在欺诈行为的商家,平台应对其进行严厉惩处,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5. 加大法律监管力度:除了平台自身的监管,政府和立法机构也应加大对电商平台的法律监管力度,制定相关法规和政策,明确和规范电商行业的经营行为,严惩价格欺诈等违法行为,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三、消费者应对价格欺诈问题的方法1. 理性购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应保持理性思维,不要被虚高的原价和折扣所迷惑。

商家欺诈消费者行为都有哪些

商家欺诈消费者行为都有哪些

Without saliva and sweat, there would be no tears of succes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商家欺诈消费者行为都有哪些导读:1、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2、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3、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4、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等等。

一、商家欺诈消费者行为都有哪些根据《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欺诈消费者的行为主要有:1、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2、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3、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体验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4、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5、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广告、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6、谎称正品名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7、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等重要信息误导消费者;8、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手段误导消费者的;9、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10、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11、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12、其他隐瞒真实情况,告知对方虚假或者误导性情况损害消费者权益的。

二、商家欺诈消费者的会赔多少?商家对消费者构成欺诈的,应承担“退一赔三”的赔偿责任。

具体的法律规定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的解读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对《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的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6.02•【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重点内容解读2022年6月2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第56号令公布了《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为深入理解《规定》立法宗旨,准确把握规章内容,现对《规定》的重点内容进行解读。

一、《规定》的起草背景《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2000年原国家计委第8号令,以下简称《明码标价规定》)、《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2001年原国家计委第15号令,以下简称《禁止欺诈规定》)是价格监管执法的重要依据,对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价格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两部规章已难以适应价格监管执法需要,迫切需要制定更科学、更准确的标价方式和价格欺诈认定规则。

如原《明码标价规定》中的标价内容“六要素”已脱离实际,“标价签监制”等要求也较为僵化,甚至成为变相行政审批。

同时,经济社会发展对价格监管执法提出许多新要求,特别是在数字经济领域中,经营者的标价方式、价格欺诈行为都与线下经济有很大不同,表现形式更加复杂,呈现出许多新特点。

此外,2021年实施的《行政处罚法》对行政执法提出了新要求,有必要通过修订两部规章,体现新的立法精神。

二、《规定》制定遵循的原则一是精简框架,坚持科学合理。

原两部规章及配套解释共有条款52条,经过全面梳理提炼,《规定》共有条款27条,体例更合理、逻辑更清晰、规则更科学。

同时,大幅删减了两部规章中滞后和不符合实际的条款,补充完善了对经营者价格行为的规定,增强规章的可操作性,提升监管效能。

二是增设新规,坚持与时俱进。

随着数字经济的发展,经营者各种新型价格标示和价格欺诈行为对价格监管执法提出新问题、新要求。

不当价格行为法律对市场价格操纵的处罚

不当价格行为法律对市场价格操纵的处罚

不当价格行为法律对市场价格操纵的处罚在市场经济中,价格是通过供需关系决定的,它直接影响到商品的交易和分配。

然而,一些不法分子或垄断企业可能会利用不当价格行为来操纵市场价格,扰乱市场秩序,损害消费者和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市场的公平和正常运行,各国都采取了一系列法律措施来惩罚不当价格行为,以保护市场秩序和维护消费者的权益。

一、操纵市场价格的表现形式不当价格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价格垄断:少数个体或企业通过控制市场份额和供给,人为提高或压低商品价格,从而获得过高的利润或排除竞争对手。

这种行为不仅破坏了公平竞争的环境,还导致经济资源的低效配置。

2.欺诈定价:一些商家故意捏造或散布虚假信息,引导消费者产生误导,以高价销售低质量商品。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还破坏了市场的诚信原则。

3.价格欺诈:商家故意提高或降低商品价格,制造人为的短缺或过剩,从而引发市场恐慌情绪,通过套利获得不当利润。

二、针对不当价格行为的法律措施为了打击和惩罚不当价格行为,各国采取了多种法律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以下:1.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各国对市场垄断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的法律工具。

通过禁止垄断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反垄断法起到了保护市场竞争和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对于价格垄断的行为,一旦被发现,相关机构可以对其进行严厉处罚,包括罚款和撤销垄断企业的市场地位。

2.价格欺诈法:许多国家都有相关法律来打击价格欺诈行为,包括虚标价格、虚假优惠、虚构原价等行为。

一旦商家故意欺诈消费者,相关监管机构可以对其做出罚款、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3.虚假广告法:虚假广告法主要对商家发布的虚假广告行为进行约束,包括与商品价格相关的虚假宣传。

相关监管机构可以要求违规商家停止广告宣传,公开道歉,并处以罚款等处罚措施。

三、强化执法和加大处罚力度为了确保法律有效执行,各国要加强相关执法机构的建设和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专业素养和执行力。

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

一、价格欺诈的主要表现形式1、虚假标价行为: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两套价格行为: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格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模糊标价行为: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虚夸标价行为: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虚假折价行为: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不标示处理品及处理品价格: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及处理品价格。

7、模糊赠售行为: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隐蔽价格附加条件行为: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行为: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不履行价格承诺行为: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价格诱骗交易行为: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行为: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假冒政府价格行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二、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1、不明码标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商品标价签缺少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等主要内容。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向供应商收费的未在经营场所或缴费地点的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限制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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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格欺诈的10种表现形式国家计委最近将各地在禁止价格欺诈市场检查发现的价格欺诈十种表现形式通过新闻媒体予以公布。

(一)、虚假标价:如福建省漳州市某饭店餐饮部在商品标价签上标明象鼻蚌价格每斤78元,但顾客结帐时却按每斤200元结算,并且称其标价签标的是小象鼻蚌,以虚假标价误导消费者。

黑龙江省牡丹江市某家具城,在一款真皮沙发商品标价签上标明产地是"意大利",而实际产地是广东省。

(二)、两套价格:如甘肃省兰州市某酒店采用两套标价簿欺诈消费者。

在顾客点菜时提供价格低的标价簿,在结帐时按价格高的标价簿结算,某顾客点了12种炒菜,在结算时即发现其中10种菜肴的价格高于提供的标价簿所标的价格,最高的超出9元,最低的超出2元,共多收36元。

(三)、模糊标价:如河北省保定市某商厦以"出厂价"搞促销活动,销售某品牌洗衣机误导性文字明示"出厂价"950元,实际该型号洗衣机出厂价是920元。

山西省临汾市某酒店在门口迎宾处以"特价烤鸭每只38元"进行价格宣传,实际却按48元结算。

当消费者质问何为"特价"时,该酒店谎称每天前三位顾客才能享受"特价"。

(四)、虚夸标价:如山东省荷泽市某家公司在其经营场所以"全市最低价"、"所有商品价格低于同行"等文字进行宣传。

而实际其家电商品价格多数高于其他商家,误导消费者购买。

山西省某电信公司在其店面显著位置标示"消费各类手机全市最低价"。

而实际该店所称"全市最低价"不仅无依据,而且也无从比较。

(五)、虚假折价:如湖北省武汉市某商店以"全场2折"的文字进行价格宣传,但消费者发现全场上百种商品中,只有2种商品按2折销售。

河北省某市服装商店用公告牌向顾客推荐某品牌服装全场8.5折,但消费者购买该品牌貂领大衣,原价为1998元,打8.5折销售价应1698.3元,而实际标价为1798元。

宽松毛大衣原价为1080元,折8.5折销售价应918元,而实际标价1030元。

(六)、模糊赠售:如北京市某餐饮公司在经营场所打出"肥牛午市买一送一,晚市买二送一"的条幅,但未标明赠送商品的品名和数量。

在顾客消费了一斤肥牛后,仅赠送价值较低的一碟羊肉。

湖北省黄石市某粮店标示买五升某品牌食用调合油赠一,未标明赠品的品名和数量,实际给消费者的仅是一小袋花生米。

(七)、隐蔽价格附加条件:如福建省某百货公司采取"购物返A、B券"的手段促销,其中A券可当现金使用,而没有事先告知消费者B券只能附等值人民币现钞才能使用,误导消费者在店内循环消费。

(八)虚构原价:如上海市金山区某商场销售皮夹子,使用降价标价签标示原价158元,现价98元。

不能提供原价的交易票据。

广东省广州市某百货商场降价销售某品牌服装,虚构原价3500元,现价190元,不能提供此次降价前一次在本交易场所成交的原价交易票据。

(九)、不履行价格承诺:如北京市某超市向消费者承诺在2002年1月12日至1月15日期间,凡购买某品牌清洁抹布实行买三送一,而实际消费者购买后并未获得赠送。

销售某品牌酸奶,向消费者承诺:凡购买5杯125克装酸奶,实行"特惠家庭装优惠20%。

原价6.2元,优惠后价格应是4.96元,但顾客结算时仍以原价结算。

(十)质量与价格、数量与价格不符:如江苏省镇江市某机电产品商店将因有质量问题而返修的某品牌电冰箱按正品价格销售,质量与价格不符。

河南省南阳市某商店销售价格3元的袋装白糖,标示每袋重量1000克,而实际每袋重量仅有750克,数量与价格不符。

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有哪些,1、不明码标价的。

是指经营者全部或者部分商品和服务不明码标价:价格主管部门已经作出行政处罚的,经营者仍然不改正或不完全改正的;不在收费场所或营业大厅的醒目位置,标示收费项目和标准或悬挂《收费许可证》正本的行为。

2、不按规定的内容和方式明码标价的。

经营者违反《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不按照省级以上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标价方式,或者不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测的标价签、价目表的内容标价,缺项漏项,项目填写不全。

3、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

经营者高于标价出售商品或收取费用的,以及另行收取未标明费用的。

4、不能提供降价记录或者有关核定价格资料的。

经营者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必须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监督检查所需降价记录或者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如果不能提供,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资料,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5、擅自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的。

是指经营者未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擅自设计、印制标价签或价目表等的行为。

6、使用未经监制的标价内容和方式的。

经营者实行明码标价,必须使用经价格监督检查机构监制的标价签和价目表。

7、其他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

消费者遇有“缺斤少两”可依法投诉何谓“缺斤少两”,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内贸易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规定》中明确指出,称重误差超过下述范围就是“缺斤少两”,经核称超出规定者,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将依法受到计量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一、粮食、蔬菜、水果或每公斤不高于6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1公斤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20克;大于1公斤,等于或小于2公斤,其负偏差不能超过40克;大于4公斤,等于或小于25公斤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100克。

二、肉、蛋、禽、海(水)产品、糕点、糖果、调味品或高于高公斤6元且不高于30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2.5公斤的,其负偏差不能超过5克;大于2.5公斤,等于或小于10公斤的,不能超过10克;大于10公斤等于或小于15公斤的,不能超过15克。

三、干菜、山(海)珍品或高于每公斤30元且不高于100元的食品:称重范围等于或小于1公斤的,其负偏重不能超过2克;大于1公斤,等于或小于4公斤的,不能超过4克;大于4公斤,等于或小于6公斤的,不能超过6克。

在此提醒消费者,依照以上规定,如果你买20公斤大米少150克,或买5公斤猪肉少20克,即属“缺斤少两”,你应当理直气壮地要求经营者补足重量,如果经营者不予理睬,可以到计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消协投诉,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中小学“一费制”的含义“一费制”的含义。

“一费制”是指除住宿生应缴的住宿费以外,全省中小学生入学只缴一项费(具体分普通生、借读生两种标准)。

即义务教育阶段的小学、初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书杂费;非义务教育阶段的高中(含普通高中和职业高中)学生除住宿生缴交的住宿费外,只缴学杂费。

除此之外,未经省政府批准,任何部门(单位)和学校均不得擅自立项收费。

什么是明码标价,《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所称明码标价的概念,是指经营者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公开标示商品价格、服务价格等有关情况的行为,按照这一要求,实行明码标价的商品和服务应包括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的商品和服务。

不仅要标明商品和服务的价格,还要标明与价格有关的其它情况,如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服务的项目等。

经营者违反规定,不标、错标、漏标或不按规定方式标价,不能称作为明码标价,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经营者哪些行为属有欺诈性标价?在市场物价检查中,发现有的经营者虽然标了价,但却视为有欺诈性标价行为而受到处理,这是什么原因?原来是他们对哪些行为属有欺诈性标价不完全清楚。

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经营者有以下行为属有欺诈性标价行为:1、明标优惠价、特价、折扣价等,但不标明原经营商品价格和没有合法进价依据的;2、明标优惠价、特价、折扣价等,而实际高于所标价格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的;3、明标优惠价、特价、折扣价格等,而实际出售的商品是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的;4、明码标价所标示的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项目、内容与实际销售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不相符的;5、经营者在同一商品、同一服务中,同时同地使用两种标价签或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高价结算的;6、以广告、标示牌等标示、但同实际销售结算价或服务收费不符又不能提供合法依据的;7、经营者在经营商品或提供有偿服务时,实际结算价格高于标价之外收取未予标明费用的;8、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欺诈性标价行为。

价格欺诈的13种行为国家计委出台《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认定以下13种价格行为为价格欺诈行为:价格欺诈行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者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

13种价格欺诈行为分别是:1、--标价签、价目表等所标示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质地、计价单位、价格等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与实际不符,并以此为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购买的。

2、--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同一交易场所同时使用两种标价签或者价目表,以低价招徕顾客并以高价进行结算的。

3、--使用欺骗性或者误导性的语言、文字、图片、计量单位等标价,诱导他人与其交易的。

4、--标示的市场最低价、出厂价、批发价、特价、极品价等价格表示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

5、--降价销售所标示的折扣商品或者服务,其折扣幅度与实际不符的。

6、--销售处理商品时,不标示处理品和处理品价格的。

7、--采取价外馈赠方式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时,不如实标示馈赠物品的品名、数量或者馈赠物品为假劣商品的。

8、--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带有价格附加条件时,不标示或者含糊标示附加条件的。

9、--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虚假优惠折价,谎称降价或者将要提价,诱骗他人购买的。

10、--收购、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前有价格承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

11、--谎称收购、销售价格高于或者低于其他经营者的收购、销售价格,诱骗消费者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

12、--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缺数量等手段,使数量或者质量与价格不符的。

13、--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谎称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国家计委有关负责人说,《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价格欺诈行为均有权向价格主管部门举报。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处罚规定》进行处罚。

什么是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间:2005-8-18 15:21:41 来源:巩义物价局阅读67次《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明确,市场调节价,是指由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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