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盟反垄断案件立案调查前程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
反垄断法律相关案例汇报(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也逐渐成为阻碍市场公平竞争的重要因素。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我国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本文将针对一起反垄断法律案例进行汇报,以期为我国反垄断法律实践提供借鉴。
二、案例简介2018年,我国某市一家知名互联网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被我国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总局”)立案调查。
A公司涉嫌垄断的主要行为包括:1. 擅自提高市场准入门槛,限制其他互联网公司进入相关市场;2. 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互联网公司的合法权益;3. 在广告宣传中夸大自身优势,误导消费者。
三、调查过程市场监管总局在接到举报后,立即展开调查。
调查过程中,市场监管总局采取了以下措施:1. 查阅相关资料,了解A公司的经营状况、市场份额等;2. 调查A公司涉嫌垄断的具体行为,收集相关证据;3. 调查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的影响;4. 调查消费者对A公司垄断行为的反映。
四、调查结果经过调查,市场监管总局认定A公司存在垄断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的相关规定。
具体表现为:1. A公司通过不正当手段排挤竞争对手,损害其他互联网公司的合法权益;2. A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夸大自身优势,误导消费者。
五、处理结果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对A公司作出如下处罚:1. 责令A公司停止垄断行为;2. 对A公司处以罚款,罚款金额为A公司上一年度营业收入的1.5倍;3. 要求A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垄断行为,并向社会公开道歉。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主要表现为排挤竞争对手和误导消费者。
这种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损害,影响了消费者权益。
以下是对本案的分析:1. 垄断行为的认定:本案中,市场监管总局根据《反垄断法》的规定,对A公司涉嫌垄断行为进行了认定。
这表明我国反垄断法律体系在不断完善,对垄断行为的打击力度逐渐加大。
反垄断法律制度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垄断行为对市场公平竞争秩序的破坏日益凸显。
为了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我国于2008年8月1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
本文将以2010年发生的腾讯与360的“3Q大战”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制度在实践中的应用。
二、案件背景1. 腾讯公司简介腾讯公司成立于1998年,是一家以即时通讯为核心,集社交、游戏、媒体、广告等多元化业务于一体的互联网企业。
旗下产品包括QQ、微信、腾讯游戏等。
2. 360公司简介奇虎360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以网络安全为特色的互联网公司。
旗下产品包括360安全卫士、360杀毒等。
3. “3Q大战”起因2010年9月27日,腾讯公司在其QQ客户端中擅自将3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导致大量用户无法正常使用QQ。
随后,360公司宣布推出“360隐私保护器”,监测并曝光腾讯QQ的隐私问题。
双方在网络安全、用户隐私、市场垄断等方面展开激烈争论,引发“3Q大战”。
三、案件分析1. 腾讯涉嫌垄断的行为(1)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腾讯在即时通讯领域占据市场支配地位,其通过擅自将360安全卫士列为恶意软件,限制用户选择其他安全软件,损害了市场竞争。
(2)不正当竞争腾讯在“3Q大战”中,利用其市场影响力,恶意攻击360公司,损害了360公司的商誉。
2. 360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1)不正当竞争360公司在“3Q大战”中,利用其安全卫士产品,强制推广自身产品,损害了用户权益。
(2)滥用用户数据360公司未经用户同意,收集用户隐私数据,涉嫌侵犯用户隐私。
3. 反垄断法律制度在案件中的应用(1)反垄断调查在“3Q大战”中,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腾讯公司涉嫌垄断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2)反不正当竞争调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对360公司涉嫌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进行了调查,并对其进行了处罚。
(3)用户权益保护《反垄断法》明确规定,经营者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损害消费者权益。
欧盟纵向限制裁判经验及启示——评hb冰淇淋公司案兼议《反垄断法

员会案中法院的判决思路和经验可为« 反垄断法» 第十四条修订以及新出台的« 禁止垄断协议暂行规
定» 等相关规则完善提供有益借鉴ꎮ 在梳理事实和争诉过程ꎬ界定相关市场及评估行为实质ꎬ类型定位
为单一品牌限制并考量豁免可能性ꎬ分析涵摄下纵向限制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之竞合ꎬ观察市场封锁
率经济方法具体应用之基础上ꎬ比较分析我国相关立法、执法和司法实践ꎬ提炼完善纵向限制规制的启
年ꎬ法院判决 HB 的冰柜协议不违反国内或国际竞争规则ꎬ并授予了 HB 对 Mars 的永久禁令ꎮ
( 三)1998 年:HB 诉欧盟委员会案初审法院决定
1998 年ꎬHB 将欧委会诉至欧盟法院ꎬ要求欧委会撤销其行政处罚决定ꎮ HB 认为ꎬ欧委会在事实
评估和法律适用方面都存在错误ꎮ 欧委会则一一反驳了 HB 的意见ꎬ进一步指出委员会不受爱尔兰高等
cream” ꎬ以下简称“ 冲动冰淇淋” ) 子产品市场上ꎬ占据了较大市场份额ꎮ 多年来ꎬHB 与下游冰淇淋零售
商签订“ 冰柜协议” ( freezer agreement) ꎬ规定由 HB 向零售商免费提供冰柜的使用权ꎬ或者由零售商支
付名义上的租金使用冰柜ꎬ但零售商对冰柜的使用仅限于储存 HB 的冰淇淋ꎮ 若协议一方希望单方终
止协议ꎬ则需提前两个月告知对方ꎮ Mars 冰淇淋公司 ( Masterfoods Ltdꎬ 以下简称 “ Mars” ) 是一家于
1989 年进入爱尔兰市场的美国公司ꎮ 1989 年夏天ꎬ一些与 HB 签订了冰柜协议的零售商开始使用 HB
的冰柜储存、展示 Mars 的产品ꎬ这引起了 HB 和 Mars 的争议ꎮ
而成为欧盟竞争法关于纵向限制的经典案例ꎮ 该案中欧盟委员会的行政裁决、欧盟法院的司法判决全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我国的应对的开题报告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我国的应对的开题报告
一、研究背景与目的
近年来,欧盟对中国的反倾销调查不断增多,涉及多个行业,包括钢铁、太阳能、塑料加工、电子产品等。
这一现象引起了国内企业和政府的高度关注和重视。
本课题旨在探究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我国的应对措施,分析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影响和对策,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考。
二、研究内容和方法
1. 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介绍欧盟对华反倾销的基本程序、调查方法和调查对象等基本信息,概述欧盟反倾销调查的规模、频率和趋势,分析欧盟反倾销调查的主要行业和产品。
2. 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影响:探究欧盟反倾销措施对我国企业的生产和出口的影响,分析这些调查措施对我国经济的影响,进一步研究欧盟反倾销调查对我国的贸易救济措施和反击举措的影响。
3. 我国的应对措施:总结我国政府和相关企业对欧盟反倾销调查的主要应对措施,详细阐述我国反倾销制度的基本法规、程序以及主要的实施措施,看看在这方面的改革和突破对我国未来的应对策略会有什么影响。
4. 建议及启示:基于以上分析,提出建设性的建议,探讨我国应对欧盟反倾销调查的启示,为相关政策的制定和实施提供参
考。
本研究将采用文献资料法、案例分析法、调查问卷法等方法,以全面系统的研究思路,探讨欧盟对华反倾销的现状及我国应对的情况,力求提出具有实践意义的分析和建议。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在此背景下,一些大型互联网企业开始寻求合并,以增强市场竞争力。
然而,合并行为也可能引发反垄断问题。
本文将以腾讯与阿里巴巴合并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2018年,我国互联网巨头腾讯与阿里巴巴宣布达成一项战略合作,双方将共同投资100亿元成立一家新公司,以拓展双方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的业务。
这一合并引起了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三、反垄断审查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的规定,涉及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涉及巨额资金,可能对相关市场竞争产生重大影响,因此需要接受反垄断审查。
四、案例分析1. 市场界定在反垄断审查中,首先需要确定相关市场。
本案中,相关市场包括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
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领域占据重要地位,合并后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提升。
在金融领域,双方均有涉足,合并后可能对金融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影响。
在云计算领域,双方均有布局,合并后可能对云计算市场的竞争格局产生重大影响。
2. 市场份额根据公开数据,腾讯与阿里巴巴在电商、金融、云计算等领域均占据较大市场份额。
合并后,双方的市场份额将进一步扩大,可能导致市场竞争格局发生变化。
3. 市场集中度市场集中度是衡量市场竞争程度的重要指标。
本案中,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上升,从而引发反垄断关注。
4. 竞争影响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以下影响:(1)减少竞争:合并后,双方在相关市场的竞争将减少,可能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价格上升。
(2)市场进入壁垒:合并后,新进入者的市场进入壁垒可能提高,从而抑制市场创新。
(3)消费者利益:合并可能导致消费者利益受损,如价格上升、服务质量下降等。
5. 反垄断监管针对腾讯与阿里巴巴的合并案,我国反垄断监管机构进行了严格审查。
反垄断法案例法律关系(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反垄断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然而,仍有一些企业为了追求自身利益,采取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市场秩序。
本案涉及XX公司与YY公司之间的垄断协议纠纷,以下是该案件的法律关系分析。
二、案件事实XX公司与YY公司均为国内知名空调生产企业,双方在市场上占有较大的份额。
2018年,XX公司与YY公司达成一项垄断协议,约定双方在特定区域内的空调产品价格统一,以维护各自的市场地位。
此后,两家公司在该区域内销售空调产品时,均按照垄断协议执行,导致其他空调企业在该区域的市场份额大幅下降。
2019年,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接到举报,对XX公司与YY公司涉嫌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查。
经调查,XX公司与YY公司垄断协议的事实确凿,遂依法作出处罚决定,对两家公司分别处以巨额罚款。
三、法律关系分析1.反垄断法调整的法律关系反垄断法调整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国家与垄断行为之间的关系:反垄断法旨在规范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国家利益。
在此关系中,国家作为反垄断执法机关,有权对垄断行为进行查处。
(2)垄断行为与市场公平竞争之间的关系:垄断行为会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
反垄断法通过禁止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手段,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3)垄断行为与消费者权益之间的关系:垄断行为会导致消费者选择减少、价格上升等问题,损害消费者权益。
反垄断法通过打击垄断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2.本案中XX公司与YY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XX公司与YY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主要表现为:(1)垄断协议的法律关系:XX公司与YY公司之间达成的垄断协议,违反了我国《反垄断法》第13条的规定,属于垄断协议行为。
在此关系中,两家公司为垄断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反垄断执法机关与XX公司、YY公司之间的法律关系:我国反垄断执法机构对XX公司与YY公司涉嫌垄断协议的行为进行调查,依法作出处罚决定。
反垄断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谷歌(Google)是一家全球性的互联网技术公司,其搜索引擎在全球范围内具有极高的市场份额。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谷歌的市场地位逐渐引起了反垄断监管机构的关注。
在美国,司法部和联邦贸易委员会(FTC)对谷歌进行了长达数年的调查,指控其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竞争。
本文将以谷歌垄断案为例,分析反垄断法律的相关问题。
二、案情概述1. 调查启动2010年,美国司法部和FTC开始对谷歌进行反垄断调查。
调查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谷歌是否通过其搜索引擎对竞争对手进行不公平的打压?(2)谷歌是否通过其广告业务获取不正当利益?(3)谷歌是否在移动操作系统Android市场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2. 调查结果经过多年的调查,司法部和FTC发现谷歌在多个方面存在垄断行为:(1)搜索结果偏见:谷歌在搜索结果中对自家产品和服务给予优先展示,对竞争对手的产品和服务进行压制。
(2)广告业务不正当竞争:谷歌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对广告商进行不公平的定价和合同条款。
(3)Android市场滥用:谷歌要求手机制造商预装其搜索应用和浏览器,限制竞争对手的应用和服务。
3. 解决方案2019年,谷歌与司法部和FTC达成和解协议,同意采取以下措施:(1)在搜索结果中给予竞争对手更公平的展示机会。
(2)改善广告业务的透明度和竞争环境。
(3)在Android市场上允许手机制造商选择预装其他搜索引擎和浏览器。
三、案例分析1. 反垄断法原则本案涉及的反垄断法原则主要包括:(1)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和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具有明显的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谷歌通过不公平的竞争手段,限制了竞争对手的发展,损害了消费者利益。
(3)竞争政策:反垄断法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促进消费者福祉。
2. 案例分析(1)谷歌的市场支配地位谷歌在搜索引擎市场上占据绝对优势,市场份额高达90%以上。
在移动操作系统市场上,Android操作系统也占据了主导地位。
反垄断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近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互联网企业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然而,一些互联网巨头凭借其庞大的用户规模和市场影响力,逐渐形成了垄断地位,对市场公平竞争造成了严重破坏。
阿里巴巴集团作为我国互联网行业的领军企业,近年来也被指涉嫌垄断。
本文将以阿里巴巴垄断案为例,分析我国反垄断法律的相关规定,探讨垄断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
二、案件事实2019年,我国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对阿里巴巴集团展开反垄断调查。
调查发现,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垄断地位,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
具体表现在:1. 在电商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二选一”等手段,要求商家只能在其平台上销售商品,禁止商家在其他平台销售,严重损害了市场公平竞争。
2. 在支付领域,阿里巴巴通过支付宝等支付工具,强制要求商家使用其支付服务,排除了其他支付服务商的竞争。
3. 在云计算领域,阿里巴巴通过云栖大会等活动,推广自家的云计算服务,排挤其他云计算服务商。
三、法律分析1. 反垄断法相关规定我国《反垄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垄断行为,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根据该规定,认定垄断行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排除、限制竞争。
2. 阿里巴巴垄断行为的认定(1)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的规定,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需要考虑以下因素:①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②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③其他经营者对该经营者的依赖程度;④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
根据调查结果,阿里巴巴在电商、支付、云计算等多个领域具有较大的市场份额,且具有较强的财力和技术条件,其他经营者对其依赖程度较高,进入相关市场的难易程度较大。
因此,可以认定阿里巴巴在这些领域具有市场支配地位。
(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①拒绝交易;②限定交易;③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条件;④掠夺性定价;⑤差别待遇;⑥其他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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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反垄断案件立案调查前程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论文欧盟反垄断案件立案调查前程序分析及对我国的启示反垄断案件特有的复杂性,决定了对一项涉嫌非法垄断的行为启动正式行政调查程序的决定前,初步的审查和评估是必要的,这一阶段的工作对反垄断行政执法机关的整个行政执法活动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可以明确案件管辖权,避免在正式立案后发生管辖权冲突。
其次,通过立案前的调查和评估,可以有效地将不符合立案条件的案件剔除,从而有助于节约行政执法资源,提高行政办案效率。
第三,通过明确这一阶段行政执法机构和相关市场主体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可以保障行政执法机构开展必要的调查,获取必需的信息。
最后,它可以使行政执法机构对是否正式立案作出审慎的判断,避免立案过于草率,从而一方面避免企业因频繁陷入反垄断调查而影响其市场形象,另一方面更有助于维护行政执法机构的权威性。
但是,不管是我国《反垄断法》本身及其各项配套规章,还是我国相关行政法律,在行政执法程序的规定方面均不同程度地忽视了对行政机构在初步审查与评估阶段的各项调查权力和调查程序做出相应的法律规定。
国家发改委新近颁布的《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也只是在第二十一条简单地规定:“除按照本规定可以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外,价格主管部门对经初步调查或者检查发现的涉嫌价格违法行为,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立案。
”至于在这一阶段如何受理针对反垄断行为的投诉,如何收集和甄选信息,行政机关拥有什么样的调查权利,如何评估等均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
而反垄断行政执法经验丰富的欧盟,对这一阶段却有着非常完备而细致的法律规定。
本文拟对此进行研究和总结,以期有助于我国反垄断行政执法机构制定相应的行政规章和制度,使行政执法活动更加透明和规范。
一、欧盟委员会获取违法行为信息的途径根据1/2021号条例第7条的规定,欧盟委员会有权主动发起反垄断案件的行政调查程序,也有权依照投诉启动案件的行政调查程序。
由于竞争违法行为很难被发现的特性,因此,不管是主动发起调查还是受理投诉而发起调查,欧盟委员会都非常重视从市场中的经营者和消费者获得信息,并采取相应措施鼓励经营者和消费者向欧盟委员会提供信息。
一主动收集信息。
欧盟委员会可以依职权主动发起调查。
这种情形下,欧盟委员会的信息来源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1日常监管过程中接触的信息。
当一些事实引起欧盟委员会关注,或通过问询、与企业界的非正式会议,或在欧盟成员内部或与第三国竞争执法机构进行信息交换过程中收集相关信息。
2卡特尔案件中因一个卡特尔成员自首而获得信息。
3当欧盟成员国间的贸易发展状况,价格失灵程度或其他外围因素表明在共同体市场中可能存在竞争被限制或扭曲的情形时,欧盟委员会有权对特定行业或跨行业的特定类型协议进行全面调查此处仅指不启动正式调查程序。
4收集民间信息。
欧盟委员会为收集信息,特别指定了一个官方网址,以便市场中各类主体向欧盟委员会提供可能存在的竞争违法行为信息。
另外,当经营者或消费者的投诉被认定为无效时,相关信息也可能成为欧盟委员会主动进行调查的信息来源之一。
二接收投诉。
欧盟委员会对反垄断案件的调查可以因自然人或企业,甚至成员国的投诉而发起,但并非所有投诉都是合格的。
根据773/2021号条例的相关规定,一项有效投诉应当满足两项基本条件:投诉主体适格和满足特定投诉要求。
1.投诉主体适格。
所谓主体适格,是指投诉人应当证明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Legitimateinterest,有权依照1/2021号条例第72条的规定进行投诉。
如果投诉人是欧盟的某一成员国,则被认为当然具有“法律上的利益”.在实践中,除了个别情况外,当投诉人为企业时,“法律上的利益”的条件并不经常被质疑,因为所投诉行为对大多数的企业投诉人而言都具有直接不利影响。
如果投诉人是企业联合体,当满足下列几个条件时可以被视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一是该企业联合体被授权代表其成员的利益行为;二是成员企业在所投诉行为所涉相关市场中活动;三是所投诉行为对其成员产生负面影响,即使这种影响不是直接的。
此外,欧盟委员会认为消费者也有权进行投诉,因购买作为违法行为目标的产品或服务而使自身经济利益受到直接不利影响的个人消费者,也是具有“法律上的利益”的适格投诉主体。
但是,欧盟委员会认为,那些只提出一般利益考量但不能证明他们或他们的成员受到竞争违法行为直接不利影响的个人或组织,并不被认为具有1/2021号条例第72条范围内的“法律上的利益”.同样,本地或地区性的公共机构可以在其能力范围内作为受被投诉行为影响的产品或服务的买方或使用人,具有“法律上的利益”;而当欧盟委员会认为他们是为公共利益投诉竞争违法行为时,他们不具有“法律上的利益”.2.满足特定投诉要求。
一项有效投诉,投诉人应当按照欧盟委员会的要求,填写特定的投诉表FormC,进行情况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作为证明文件。
但在个别情况下,欧盟委员会有权免除投诉人的部分义务。
具体来讲,投诉人投诉时应说明的情况分为以下几个方面:a关于投诉人的相关信息,即投诉人全面的身份信息。
如果投诉人是企业,应说明其所属的企业集团、商业活动范围和经营性质。
b关于被投诉人的信息,并明确投诉人与被投诉人间的关系。
c被投诉的具体违法行为和证据材料。
陈述认为存在的某一具体的竞争违法行为,指明受此违法行为影响的产品或服务的性质,并提供所有可能的证明材料和证人名单。
d投诉人需要证明自己存在“法律上的利益”并提供相应的证据。
需要特别说明所投诉行为如何影响投诉人,以及认为欧盟委员会的干预将有助于消除其所受到的不利影响的理由。
e投诉人应向欧盟委员会报告其就同一或近似事项向其他竞争执法机构投诉或在国内法院起诉的全部信息。
二、欧盟委员会对投诉的处理程序一对投诉的处理程序。
即使投诉有效,欧盟委员会也没有对每一有效投诉均启动行政调查程序的义务。
但是,欧盟委员会有义务对每一有效投诉所涉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评估。
在欧盟委员会对投诉的评估程序中,是区分不同阶段的。
第一阶段,随着投诉的递交,欧盟委员会应当评估投诉,并可以收集进一步的信息,以决定对此投诉将采取何种措施。
在这一阶段,欧盟委员会有权与投诉人通过非正式的意见交流来明确投诉所涉之事实和法律问题,也有权给予投诉人扩充投诉内容的机会。
第二阶段,欧盟委员会如果认为投诉有可能启动正式调查程序,它有权进一步开展调查。
相反,如果欧盟委员会认为投诉不具有充分依据,论文格式它将通知投诉人并说明原因,给予投诉人在指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的机会。
如果投诉人未能在欧盟委员会指定期限内提交补充材料,则投诉被视为撤回。
如果投诉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了补充材料,则进入第三阶段:欧盟委员会应审查这些补充材料,如不足以使欧盟委员会改变此前对该项投诉的初步评估,欧盟委员会有权以“决定”的方式正式拒绝投诉;相反,欧盟委员会则可决定正式启动调查。
二评估的内容。
如前所述,欧盟委员会没有义务对每一项有效投诉均启动正式的行政调查程序,有权对提交的投诉进行优先性不同的区分。
欧盟委员会仅在那些欧盟委员会具有排他性管辖权的投诉案件中,在优先性判断时考虑共同体利益因素。
1.对共同体利益的评估Communityinterest。
针对任何一项有效投诉,欧盟委员会都有义务认真审查投诉所体现的共同体利益,参照共同体利益以决定接收的众多有效投诉的优先程度。
对个案所体现的共同体利益大小的评估属于欧盟委员会自由裁量的范围。
由于个案的事实和法律问题可能差异很大,欧盟委员会采用的评估标准并无限制。
欧盟判例法表明,在评估个案所体现的共同体利益时下面一些因素是重要的:欧盟委员会可因投诉人有权向国内法院主张权利而拒绝投诉;个案体现的竞争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和影响的持久性;所投诉行为对共同体市场的破坏程度;证明存在竞争违法行为的可能性以及需要调查的范围和难度;调查已经进行的程度等等。
2.对投诉事项是否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的评估。
即使投诉有效,但如果不能证明确实存在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的行为,欧盟委员会也有权拒绝该投诉。
需要说明的是,欧盟委员会在此过程中没有义务考虑投诉人没有反映的情况,也没有义务考虑需要通过进一步调查才能发现的情况,有权以被投诉行为没有违反《欧盟运行条约》第101条和第102条或落入它们适用范围之外为由,直接拒绝投诉。
3.拒绝投诉的决定。
根据773/2021号条例第72条的规定,当投诉人提供的补充材料不足以改变欧盟委员会对该项投诉的初步评估结论时,欧盟委员会应当以“决定”的形式做出对该项投诉的正式拒绝。
“决定”应当载明拒绝的原因,但是欧盟委员会没有义务对投诉人提出的全部观点发表意见。
对于此项拒绝“决定”,投诉人有权向欧盟的法院theCommunityCourts寻求司法救济。
除非提出新的重要证据,拒绝投诉的决定可以阻止投诉人要求重新启动调查程序。
相应地,对于同一投诉人投诉的同一竞争违法行为,欧盟委员会继续采取的行动在通常情况下不被视为一个新的投诉,除非新的重要证据使得欧盟委员会做出相反的处理。
[论文网 ]4.启动正式立案调查程序。
在初步评估之后,如果欧盟委员会认为投诉值得进一步调查,则有权依照1/2021号条例的相关规定,做出正式启动一项调查的决定。
根据733/2021号条例第2条的规定欧盟委员会有权公布启动正式调查的决定,除非公布将不利于调查活动。
同时,启动调查程序的决定应当明确受调查的当事方和调查的范围。
但是这里对调查范围的界定并不构成对欧盟委员会其后延伸调查范围权利的限制。
值得注意的是,启动调查也并不意味着要对涉案行为采取行动,而仅是明确欧盟委员会将进一步追查案件。
三、立案调查前行政机关的权力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企业的权利一行政机关的权力。
根据773/2204号条例的规定,欧盟委员会在正式启动行政调查程序前有权行使第1/2021号条例第五章规定的各项权力。
可见,欧盟委员会在正式启动反垄断案件的行政调查程序前后所享有的权力大致是一样的。
这些权力具体包括:对市场中某一行业或某类协议的综合调查权、调取信息权、约见并取得证言权、现场检查权以及对不实信息提供者的处罚权等。
1.对市场中某一行业或某类协议的综合调查权。
当欧盟委员会认为市场竞争可能存在被限制或扭曲的情形时,有权对特定行业或跨行业的特定类型协议进行全面调查。
在此调查过程中,欧盟委员会有权要求相关企业提供必要信息并有权进行现场检查。
在此基础上,欧盟委员会有权就调查情况发布报告。
2.信息调取权。
欧盟委员会有权要求企业提供必要信息,企业应当提交被要求调取的信息。
值得注意的事项是,信息调取权并不仅仅只针对被调查企业,也可针对与案件有关的其他企业。
3.约见并取得证言权。
欧盟委员会有权在任何自然人或法人同意的前提下约见该人以获取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