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施工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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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精装修工程

装饰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名称:某某装修工程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地点:

合同编号:20110216005

发包人:

劳务分包合同

合同编号:20110216005

发包方:

承包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该建设工程劳务分包事宜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 工程名称:

2. 工程地址:

二、承包工程范围、形式及合同价款

1. 承包工程范围:

2. 承包形式:承包方包工不包料,发包方提供材料到施工工地由承包方自行搬运到仓库和施工点。承包方负责将施工垃圾清运到发包方指定地点,发包方负责垃圾外运。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提供每楼层临时供电二级配电箱和临时用水。

3. 合同价款:本合同为单平米人工费固定单价合同。经发包方、承包方协商一致。承包方以每平米元的价格该项目工程的劳务部分。该价格为包死单价,包含该工程设计图所表现的全部装饰工程

内容。包含但不限于清单中描述的内容,以及清单中虽未描述但为施工过程不可缺少的相应施工内容,同时也包含为完成项目所需的其他辅助用工费用,该固定单价为承包商充分了解施现场情况及施工内容所作的综合平米包死单价,不做变更。工程竣工时以实际完成的工程室内净空面积为准进行结算。

三、分包管理

1.合同签订后,承包方参与该项目施工的人员须遵守发包方的规章制度,服从发包方或其指定人员的领导和管理,不准出现违纪违法现象。

2.发包方按发包方9000质量管理体系组织施工,承包方的施工人员按工程施工计划完成施工任务。

四、双方职责

发包方:

1. 负责工程的总体安排和全面管理工作。

2. 负责预算及现场签证的处理。

3. 依据项目工程师的书面技术交底及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4. 负责工程的技术问题和技术变更。

6. 负责提供施工所需的材料及安全防护设施(其中安全帽、安全带费用由承包方自负)。

7. 发包方有权对承包方工程质量进行检查(特别强调工程的整体装修效果和细部处理),并有权对不合格工程作出处理决定。

8. 做好施工前安全交底和防护设施的完备,达到安全施工要求。

9. 按协议支付承包方的工程款。

10. 发包方工程项目部有权对承包方文明工地的施工情况进行

检查,如达不到文明施工的标准,有权当场作出处理,包括但不限于经济处罚。

承包方:

1.组织具有相应资格证书、工种齐全的施工队伍,并向发包方劳资部门报送在该项目作业人员花名册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交发包方保卫部门),随时提供增减变化情况表,并负责代发工人工资,尽量避免劳务纠纷的发生。

2.按国家质量验评标准及发包方的有关工程管理规定,做好各分部分项工程的施工,各工序交接前应做好自检记录,并提供有关质量自检记录资料,做好交接检查,每道工序质量有专人负责,其负责人报发包方,配合承包方做好工程隐蔽记录。

3.保管好发包方提供的临建设施、机具设备等,如有人为损坏和丢失照价赔偿。

4.严格按照发包方的安全施工交底,规范施工,并签订安全协议书,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及医疗费用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承包方如果不按施工操作规程施工且不听劝阻,所造成的安全事

故费用自理。承包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工伤事故,所有的费用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5.承包方做好发包方和业主的半成品和成品的保护工作。

6.做好现场文明施工,严格按照“三清六好”的标准进行施工,做到“下工活底清,工完场地清”,并接受发包方每周一次的文明工地检查,所用清理用工均由承包方负责。

7.施工用的所有电动工具和施工机器、拖线等由承包方自带(技工常用的专业工具和三级电箱、电缆线等),应发包方要求夜间作业,其临时照明电源线、灯具由承包方自行承担。

8.施工用的损耗性配件和材料(如锯片、钻头、修边刀磨片、碘钨灯管等)由承包方负责购买,替代性工具由承包方购买(如用曲线锯开孔改用开孔器开孔)。

9.执行材料限额领取,超实际预(结)算部分从承包价款中扣除。

10.承包方往返交通费自理,承包方不再支付任何费用,未经承包方同意,承包方一切施工人员不得在工地现场留宿。自立的食堂必须服从发包方行政部门的管理,符合有关食品卫生管理规定,燃料费用由承包方自负。

11.承包方应保证主要的施工人员具有特种作业证书和持证上岗。

12.根据施工现场的特殊情况,承包方工人在室内临窗作业使用脚手架时必须把窗关上,如有违反,发包方每次在承包方工程款内扣除壹仟元,承包方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

13.承包方工人进入现场不得任意拿走材、物,不得有盗窃行为,如有发现按财物价值10倍罚款并扭送公安机关。

14.不论在任何情况下,承包方不得存在报复思想,有意损坏财物。一经发现按财物价值10倍罚款。

15.承包方施工人员不得在工地现场煮食及使用电炉烧水,一经发现勒令该工人离场,并在承包方工程款内扣除贰佰元。

16.承包方的管理人员必须配备一名装修工程师及一名机电工程师。

五、工期

工程绝对工期,日历天数为180日历天。

2011 年 9 月 23 日开工至 2012年 4 月 10 日完工。(具体开工时间以发包方开工令为准)

2、承包人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的,每延误一日,按人工费结算总额的5‰进行向发包方支付违约金,逾期累计达 10日,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3、工期顺延

3.1对于以下原因造成完工日期推迟的,工期相应顺延:

(1)不可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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