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

深圳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专项规划(2010-2015)

2014.6.16总则第一条为有序推进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充分发挥城市更新在落实《珠江三角洲改革发展规划纲要》,加快特区一体化发展、提升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的重要作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规划。第二条规划编制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3、《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2010-2020)》4、《深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5、《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6、《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府令第211号)7、《中国共产党深圳市第五次代表大会报告》8、其他相关规划及标准第三条本规划编制遵循“政府主导、多方参与、全面统筹、科学评估、低碳更新、有序推进”的原则。第四条深圳市城市更新是指对符合“三旧”改造的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城中村1(旧屋村)、旧工业区、旧城区及其他用地)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1、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2、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3、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

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4、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第五条本规划范围为深圳市全市域。第六条本规划是指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纲领性文件;是《深圳市城市近期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规划(2011-2015)》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城市更新计划与城市更新单元2规划制定的重要依据;是指导法定图则编制中城市更新单元划定的重要文件。第七条本规划期限为2010-2015年。第八条本规划解释权属深圳市城市更新主管部门。第一章目标与策略第一节更新目标第九条规划期内城市更新的工作目标是:通过多种改造方式逐步实现空间潜力增加、用地结构调整,城中村环境全面改善,重点工业区转型升级,旧城区活力再现,基础设施条件明显改善,特区一体化发展初见成效,完成一批具有示范性的城市更新项目,为建设现代化国际化先进城市提供有力支撑。具体应当实现以下目标:

1、全市城市更新改造规模180.6km2。规划期内更新规模约为69km2,其中,拆除重建规模为23km2,包括城中村12.7km

2、旧工业区9.2km2和旧城区1.1km2,拆除重建后应提供居住用地6.9km2、工业用地4.6km2、商业服务业用地5.7km2,以及市政公用设施、道路广场、绿地等其他用地5.8km2。规划期内年均拆除重建规模约为4-5km2。

2、规划期内城市更新固定资产投资(包括拆迁费用和直接

投资)预计约3500亿元,拉动国民生产总值累计约7000亿元。3、全面完成原特区内城中村改造;基本完成原特区外主要地区的城中村配套设施完善、环境综合整治;稳步推进旧居住区生活环境质量提升,初步实现宜居城市建设目标。4、力争完成3-5个重点产业片区改造,为新能源、生物、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腾挪空间,带动产业结构调整,提升经济国际竞争力。5、完成2-3条人文特色街区改造;高标准对滨海旅游、景观门户、轨道站点等周边地区进行改造;集中打造一批城市亮点和建筑精品,不断提升城市形象和品质。6、通过城市更新有效增加各类配套设施、公共绿地、开敞空间等公益性设施;通过城市更新持续稳定提供保障性住房,力争到2015年共计提供保障性住房150-180万m2。第二节更新策略第十条空间优化策略1、加快特区一体化建设。通过城市更新加快完善原特区外的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设施建设,加快城市空间和功能的战略性优化,努力使深圳城市形态、城市环境、城市管理等接近国际一流城市水准。2、发挥重点更新地区的极核带动作用。优先推进东西两条轴线上的城市中心区、战略发展地区和重要功能节点地区的更新改造。积极推进轨道1-5号线、6、7、9、11号线等轨道站点沿线区域改造,同时推进布吉、龙华客运站等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区周边的

更新改造;引导大鹏三镇,特别是环大鹏湾地区以滨海休闲旅游业为方向的改造;推进机场和口岸等景观门户地区的综合整治,提升环境品质和综合服务功能。3、推进旧城区整治与复兴。通过城市更新疏解罗湖、福田、南山、新安、布吉等旧城区内过重的人口与功能负担,淘汰低端功能、吸引高端功能,为繁荣地方特色注入新的活力。旧居住区以综合整治为主,消除安全隐患、提升居住品质。4、抓好公共安全工程建设。高度重视环境恶劣、安全隐患突出区域的改造工作,抓紧启动位于危险边坡地、规划滞洪区等严重自然灾害隐患地区的改造,抓好公共安全工程和防治设施建设,保障居民生产生活安全。第十一条产业升级策略1、整合优化产业布局。推进产业发展空间的整合与集聚,将若干个小工业区整合为具有一定规模的工业园区,通过差异化调控政策,引导零散分布的工业企业向集中成片的工业园区集中,通过完善各类配套设施,提高园区的建设与管理水平,为现代产业发展创造高效便捷的环境平台。加大政府对园区改造的推进力度,促进一批区位优越、条件较好的工业区成片改造,为特色园区和创新型产业用房建设提供空间。2、鼓励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以构建“高端化、总部型、低碳化、集群化”的现代产业体系为目标,鼓励现代制造业园区“一核心、十九园3”内的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优先推动大沙河创

新走廊、笋岗-清水河物流产业园、水贝-布心黄金珠宝产业园等重点产业园区的整体升级改造,鼓励松岗江边地区、坪山工业园、固戍-铁仔山新型物流园区的升级改造。加速淘汰或升级高能耗、高污染、低产出的产业,努力构建以低碳排放为特征的产业体系,促进工业生产由“低产田”向“高产田”转变。3、引导工业用地合理置换。有序推进城市中心区、重点发展地区、轨道站点周边地区及景观门户地区内的工业用地功能置换,适当降低全市工业用地比例,置换的工业用地优先保证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设施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完善城市综合服务功能。第十二条社会和谐策略1、适度人口疏解与平衡。通过城市更新增加居住用地供应,缓解新增居住用地短缺压力。以适度控制城市人口规模、平衡地区差异、优化人口结构为基本目标,综合规划通过城市更新提供的居住用地区位与规模,引导城市密集区域的人口向新城转移,调整城市人口疏密不均的格局。2、加强住房保障能力。按照分区配建、就近平衡、交通便利的原则,在生活和交通设施便利度较高地区的城市更新项目中配建适当比例的保障性住房,多渠道增加保障性住房供给,满足低收入群体、夹心层和人才的居住需求。3、提升社会管理水平。通过城市更新完善医疗卫生、教育、养老等公共服务设施。健全社区管理和服务体制,增强基

层自治能力。引导社会组织健康规范发展,增强其参与城市更新、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积极性。强化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快构建全方位、立体化的动态治安防控体系,促进社会和谐进步。4、促进多元文化融合。挖掘和发扬优秀传统文化,积极引进现代、多元文化。通过城市更新规划建设一批公共文化设施,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丰富群众文化生活,提升市民的城市认同感和归属感,加强本土文化与外来文化融合。5、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依据《深圳市紫线规划》,位于城市紫线范围内的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优秀历史建筑应严格按照紫线规划进行保护。紧邻紫线范围的地区,城市更新应与历史文化保护对象相协调,保护城市肌理、延续城市文脉、提升城市文化品质。第十三条低碳生态策略1、实施全过程低碳生态更新。从更新计划、规划、实施、管理全过程贯彻低碳化更新。在规划计划与规划阶段,通过低碳生态理念和技术方法的全面融入,制定与编制城市更新计划规划。在规划实施阶段,通过合理利用低碳生态技术,加强废弃物再利用等多种途径,实现低碳生态改造。在规划管理阶段,通过规划制定更新标准与规范,有效指导与评估城市更新。2、推行低碳生态更新模式。坚持多元化的更新方式,科学评估现有改造对象,倡导以综合整治、功能改变为主导的更新方式,适度推行拆除重建,

节约资源能源,高效利用已有建筑,减少不必要的拆建行为。3、维护生态安全格局。深化和落实基本生态控制线管理规定,结合绿道网建设,推动重要功能区的生态恢复和整治复绿,加大对生态环境敏感地区的保护,维护城市生态系统平衡,确保城市生态格局安全。4、提升空间环境品质。通过城市更新,改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提高绿化覆盖率,丰富城市景观,实现城市人居环境和生态环境的明显改善。第二章更新方式与改造功能第一节更新方式引导第十四条城市更新包括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拆除重建三种方式。1、综合整治主要指改善消防设施、改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沿街立面、环境整治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内容,但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和使用功能。2、功能改变主要指改变部分或者全部建筑物使用功能,但不改变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主体和使用期限,保留建筑物的原主体结构。3、拆除重建主要指通过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附着物的拆除清理、重新建设的方式进行改造。第十五条城中村采取综合整治为主、拆除重建为辅的更新方式。1、对于建筑质量较好的城中村以综合整治为主,通过政府主导,推进配套设施完善、公共空间增加、环境景观美化,提升城中村生活环境品质。2、对于建筑破旧老化、存在安全隐患、居住环境较差的老旧城中村以拆除重建为主,较为彻底地改变

城中村的物质空间形态。3、在城中村中推行现代居住区物业管理模式,丰富社区文化活动,保护并整饰城中村的文物资源,强调历史文脉的传承与延续,注重邻里关系的维系。第十六条旧工业区采取拆除重建和功能改变并重的更新方式。1、对于建设年代较早、物质形态老化、容积率偏低、现有建筑不能满足产业发展需求的旧工业区以拆除重建为主。2、对于建筑结构和质量基本可以满足当前发展要求,但建筑外观与环境较差、配套设施缺乏的旧工业区以综合整治、功能改变为主,通过厂房翻新、完善配套设施、美化环境,改善工业区环境。3、对分布零散、管理水平较低的原村镇工业区,鼓励通过园区整合的方式引进专业化的开发公司或物业管理公司,提高工业区管理水平、提升产业层次,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发展。第十七条旧城区采取综合整治为主、拆除重建为辅的更新方式。1、旧居住区通过政府主导,实施建筑外观整饰、环境美化、完善社区配套以改善生活居住环境。引入现代居住区物业管理制度,规范居住区的日常管理,促进和谐、健康、绿色的社区文化建设。对部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危房小区可进行拆除重建。2、旧工商住混合区通过改善沿街立面景观、优化功能布局、提升管理水平,重新焕发旧城区内传统街区活力。3、富有特色的历史文化街区应以综合整治为主要手段进行保育、活

化和复兴。第二节改造功能引导第十八条城中村改造以居住和完善配套为主,积极引导原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第三产业,提高城市化质量。1、对位于现代制造业园区、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内的城中村,应积极为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服务业等发展提供居住和配套服务功能。2、对位于城市中心区、轨道站点500米范围等优势地区的城中村,在满足居住需求的条件下,鼓励发展商业零售、商务办公、酒店旅游等服务业。3、对具有历史文化特色的城中村,应对其自身独特资源进行挖掘和保护,鼓励发展特色文化与旅游产业。4、充分发挥城中村在解决民生问题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提升城中村作为保障性住房补充的服务功能。第十九条旧工业区改造以产业功能为主,通过改善生产环境、完善配套设施,为现代制造业与现代服务业等优势产业发展提供优质的物质空间,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经济发展方式转变。1、对位于现代制造业园区“一核心、十九园”的旧工业区,鼓励其升级改造,应积极发展新能源、生物、互联网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先进制造业、优势传统产业。2、对位于现代物流园区、金融后台服务基地内的旧工业区,应积极配合周边地区物流、金融后台产业的发展,开拓电子商务物流、物流金融与金融物流外包等创新型业务。3、对位于城市中心区、轨道

站点500米范围等优势地区的旧工业区,鼓励发展金融保险、物流商贸、科技信息咨询、商务会展、文化创意、总部经济等现代服务业。4、对条件合适的旧工业区,鼓励其与全市创新性产业用房和保障性住房建设相结合。同时应积极引导旧工业区向公共配套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设施等功能转变,弥补现状各类配套设施供给不均衡的现状,促进特区一体化发展。第二十条旧居住区改造以完善配套为主,提升社区生活品质。第二十一条旧工商住混合区改造以多元化的商业、居住等复合功能为主,焕发其活力。1、对位于旧城中心、传统商业发达、发展潜力较大地区的旧工商住混合区,改造功能主要为公共配套、商业服务业、居住等,引导规划建设城市综合体。2、对位于工业与居住功能高度混合地区的旧工商住混合区,其功能主要为产业及为产业配套的居住、公共服务、商业服务等。第三章密度分区与城市设计

第一节密度分区指引第二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内地块容积率确定应综合考虑规划用地性质、公共配套设施承载力、市政基础设施承载力和综合交通设施承载力等因素,参照《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等规定综合确定。第二十三条本规划主要为城市更新中的居住用地(R)、商业用地(C)及其混合用地的容积率确定提供指引,容积率由基准容积率和容积率修正系数两部

分构成。城市更新中的其他功能用地容积率依照相关规划建设标准和规范确定。第二十四条基准容积率

1、参照《深圳市法定图则编制容积率确定技术指引》,全市用地共划分为六级密度分区。

2、各级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按表3-1和表3-2确定。表3-1 居住用地(R)基准容积率表密度分区I II III IV V VI

基准容积率- 1.2 1.8 2.2 2.6 3.2

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流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工作流程 1,以注册资金为人民币一个亿以上的、有房地产开发资质的、在深圳市有开发成功一个以上房地产项目的公司向区政府重建局(旧改办)申请城市更新项目(占地面积小于一万平方米的项目原则上不批;占地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项目需先取得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支持、并得到市城市更新办的认可之后方能向区重建局申请)。2、建设区域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高标准规划设计方案。3、向己成立的股份公司或小区管理处、业委会沟通,做好建设单元群众思想工作(每个需更新的片区内、只要有三分之二的业主同意改造,同时达到有三分之二的旧房面积同意改造即可)。4. 向区政府重建局(旧改办)、市政府城市更新办公室申请纳入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年度计划。5、向建设单元或改造居民递送城市更新通知(信)。6、制订拆赔方案。7、制订确权调查单位。8、制订建筑查丈调查单位。9、制订建筑评估调查单位。10、申请改造专项规划报批。11、申报改造项目前期立项。12、建设区域、改造项目环评报批。13、编制改造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14、编制建设区域城市更新仿真数字化模型、图文制作(信息化数据库管理)数字化模型。15、与建设单元或改造村民洽谈(工作周期、1~3年)。16、拆迁赔偿评估座谈。17、房屋拆迁安置赔偿合同(内部讨论稿定稿)。18、组织个案户分析会议。 19、公布赔偿标准。20、完成被拆迁人赔偿测算表。21、用地合宗。

22、组织有关人士考察优秀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项目。23、向区政府、区重建局报告考察城市更新或城中村改造情况。24、召开确认合作开发会议。25、向区政府再次请示和督报合作开发项目。26、股份公司或小区业主和申请建设、开发机构签订合作开发协议。27、申请建设、开发机构与村民﹙业主﹚签订房屋拆迁赔偿协议。28、用地方案申请。29、加强项目公司及城市更新办公室建设。30、申请协议用地确认。31、用地审核(地改)。32、原址地下综合管线勘察。33、核准被拆迁人房屋及附着物现状并公布签字。34、按协议核查落实拆迁安置补充费到位情况。35、制作宗地图和桩界放点(测绘)。36、准备并申办拆迁许可证文件。37、测算地价。38、共管帐户协议(讨论稿、定稿)。39、公布拆迁,安置,回迁实施方案。 40、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申办土地证。41、按协议向区政府城中村改造领导小组区重建局、提交建筑设计方案。42、向股份公司﹙业主﹚村民展示建设方案。43、拟定新建筑名称报地名办核批。 44、核实资金到位情况,进入共管帐户。45、申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46、核实拆迁赔偿资金到户情况。47、实施村界点边缘各类地下管线被复动迁工程。48、向﹙业主﹚村民发布房屋拆迁(除)公告。49、确认专业拆迁公司50、设计方案分别报规划、人防审查,核发设计方案审查意见书。51.核实开发机构按协议n亿元资金到位情况。52.房屋拆除动工。53.地质勘探。54.确认工程监理公司。55.小区或村内绿化树木动迁工程,至此、工程全部进入三通一平熟地待施工阶段。54、项目扩初设计。55.项目扩初设计邀请有关人员(专

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情况介绍

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情况介绍 一、“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历程 二、总体实施情况 截至目前,珠海市纳入省“三旧”图斑库共计351块、涉及用地面积公顷。城市更新改造情况如下:①已完成改造102个项目、公顷用地(占比%); ②正在实施改造75个项目、公顷用地(占比%);③正在推进前期审批工作68个项目、公顷用地(占比%);④尚有公顷用地(占比%)待实施改造。 三、“一二三+N”政策框架体系 四、“两个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体系 主要为市级专项规划和区级专项规划,市级专项规划是在2013年开始进行研究,2013年底制定专项规划任务,2014年底完成规划编制。在这个过程中专门研究了两个专题,一个是住宅地产专题,另外是商业地产专

题,目的是通过两个专题研究,把握一下我们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究竟把握什么方向方面做一个选择,也是通过这两个研究,从政策制定上为政策导向起到比较关键作用。区级更新专项规划也在逐步展开,目标是让各个区通过专项规划编制达到一个计划管理、规划控制的效果。在两个层级专项规划上还做了专门性的研究,包括旧村里面还展开了历史文化保护。 五、在规划研究环节落实“利益共享” 结合规划研究,以城市更新单元具体实施管控,打破项目思维和宗地思维,创新建立“一规划四评估”的规划研究机制、异地联动开发机制以及城中旧村、旧工业、旧城镇更新项目开发规模测算公式,不断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和水平,有效实施对项目容积率申报虚高的合理控制、对城市风貌、城市功能的维护以及对产业发展引导。 注重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公”方式优先补足公益需求和实施绿色低碳建设,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提升城市更新综合效益,充分保障公共利益。 六、组织架构 在机构组成方面,珠海市在2012年成立了“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了专门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是以市领导作为组长挂牌的一个实体机构。这个领导机构是一个重要的议事机构,对全市“三旧”改造、更新工作进行重大决策。为了展开香洲区城中旧村工作,还专门成立了香洲区城中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小组由主管副市长牵头,主要作用是专门解决城中旧村问题、规划编制问题、房屋确权、维稳协调问题,下属分规划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1 2020年4月19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一、出台背景 ● 8月,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出台,实现“三旧”改造用地出让、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等六大突破。 ● 12月1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正式施行,成为国内首部系统规范城市更新工作的政府规章,形成我市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的核心。 ●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并确立了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三种更新模式。 ● 至今,市政府、市规划国土委相继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确立了“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旧工业区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的策略,规范了相关运作流程。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 2 2020年4月19日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 ●《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 ●…… ●当前,城市更新工作依然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战略性工作。许勤市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以城市更新释放发展空间,推动城市发展由依赖增量土地向存量土地二次开发转变”,对城市更新工作寄予重望。●今年1月21日,市政府以 1号文的形式正式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二、主要原则及创新 ●原则一: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市政府《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保持衔接。 3 2020年4月19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 第211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荣 二○○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情况的介绍

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情况介绍 一、“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历程 二、总体实施情况 截至目前,市纳入省“三旧”图斑库共计351块、涉及用地面积2127.12公顷。城市更新改造情况如下:①已完成改造102个项目、561.98公顷用地(占比26.42%);②正在实施改造75个项目、478.72公顷用地(占比22.50%);③正在推进前期审批工作68个项目、474.8公顷用地(占比22.32%);④尚有611.62公顷用地(占比28.75%)待实施改造。 三、“一二三+N”政策框架体系

四、“两个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体系 主要为市级专项规划和区级专项规划,市级专项规划是在2013年开始进行研究,2013年底制定专项规划任务,2014年底完成规划编制。在这个过程中专门研究了两个专题,一个是住宅地产专题,另外是商业地产专题,目的是通过两个专题研究,把握一下我们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究竟把握什么方向方面做一个选择,也是通过这两个研究,从政策制定上为政策导向起到比较关键作用。区级更新专项规划也在逐步展开,目标是让各个区通过专项规划编制达到一个计划管理、规划控制的效果。在两个层级专项规划上还做了专门性的研究,包括旧村里面还展开了历史文化保护。 五、在规划研究环节落实“利益共享” 结合规划研究,以城市更新单元具体实施管控,打破项目思维和宗地思维,创新建立“一规划四评估”的规划研究机制、异地联动开

发机制以及城中旧村、旧工业、旧城镇更新项目开发规模测算公式,不断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和水平,有效实施对项目容积率申报虚高的合理控制、对城市风貌、城市功能的维护以及对产业发展引导。 注重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公”方式优先补足公益需求和实施绿色低碳建设,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提升城市更新综合效益,充分保障公共利益。 六、组织架构 在机构组成方面,市在2012年成立了“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了专门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是以市领导作为组长挂牌的一个实体机构。这个领导机构是一个重要的议事机构,对全市“三旧”改造、更新工作进行重大决策。为了展开香洲区城中旧村工作,还专门成立了香洲区城中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小组由主管副市长牵头,主要作用是专门解决城中旧村问题、规划编制问题、房屋确权、维稳协调问题,下属分规划国土组、社会维稳组。目前这两个小组工作还是在市,支撑“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开展。 七、申报审批流程

中山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公开

中山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公开遴 选前期服务商和实施主体操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低效用地再开发和省“三旧”改造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市改造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需要公开引入市场主体实施统一全面改造的,适用本操作规范。 由政府主导改造或由土地权利人自主改造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同一改造(更新)项目,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以下简称“镇区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项目拟采用的实施方式,按照前后衔接原则明确前期服务商和实施主体分工界限。 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就其集体物业公开引入市场主体进行合作改造的,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前提下,可将前后期归并,直接选定合作主体。 第四条前期服务商可以由镇区政府作为主体,或者在属地镇区政府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进行公开选定。 拟改造范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镇区政府组织公开 选定前期服务商: (1)涉及市、镇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属下国有经济成分

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房屋,或其他须按规定公开处置的国有不动产(以下简称“市镇公有资产”)的; 1 / 26 (2)国有土地占比较大,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交杂,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同、土地用途混杂、权利人分散的。 旧村庄改造或村集体物业改造,涉及单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在镇区政府指导下,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决策原则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也可以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由镇区政府组织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 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夹杂的国有土地比例不超过旧村庄改造用地20%的,经属地镇区政府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该部分国有土地可一并改造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 第五条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的选取,按照与前期服务商组织选取的主体相对应原则,分别采用政府组织挂牌招商和村企合作的实施方式。第二章前期服务商的选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根据拟改造项目具体情况和拟遴选实施主体的时点和方式,前期服务商受镇区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主要承担以下部分或全部前期工作: (一)开展改造意愿调查; (二)土地、房屋、公共服务设施、人口等基础数据调查;(三)协

深圳城市更新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城市更新情况调研报告 中煤南方能源有限公司王有华 一、城市更新概况 的城市更新最早始于2004年,当时叫旧村改造,2009年后称为城市更新,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再利用,通过综合整治、改变功能、拆除重建等措施,达到改善环境、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除安全隐患之目的,城市发展已进入到以城市更新为主的发展阶段。 (一)城市更新的必然性 1.土地资源稀缺 据2011年相关统计资料显示,市国土面积为1993平方千米,除去农用地面积906平方千米外,建设用地面积已达934平方千米,占全部国土面积的47%,接近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能突破50%的红线。预计到2020年,可新增建设用地仅为42平方千米,既无外扩的空间,也无大幅度增加建设用地的可能,唯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人口密度大 建市之初,规划人口为600万,据市出租屋综管办统计,截止2011年10月底,登记在册的非户籍人口1280万人,户籍人口274 万人,全市实际居住人口已超过1500万,是中国人口密度最大的城市,城市配套滞后,迫切需要通过城市更新,拓展空间,完善相关基础设施,提升城市质量。 3.产业升级快 过去许多单纯的工业用地或厂房,基本上都是为配套早期的“三来一补”加工制造业的,经过产业转型和升级,已不适应当前以金融、高科技、服务业为主导的新兴产业的发展。通过参与城市更新改造,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发挥产业聚集效应,释放土地最大价值。 4.历史遗留问题多 1992年之后,经济进入高速发展的轨道,随着大量移民及务工人员的涌入,的房屋租赁需求急剧攀升。村级股份公司及村民违规加建、抢建房屋现象屡禁不止,虽然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均已转为国有土地,但城中村房屋的

石岐区三旧改造项目

石岐区“三旧”改造项目前期意愿调查工作指引 石岐区城市更新建设服务中心 2018年10月30日

总则 为顺利推进我区“三旧”改造片区的前期意愿调查工作,保证全区旧城改造前期工作的步调一致,避免各片区的工作方式与操作规范各异,特制定本工作指引。 一、片区意愿调查工作筹备阶段 (一)改造意愿调查工作主要内容 对拟改造范围内业主的改造意愿逐户进行调查,形成统计报表及调查成果图,分析判断该片区是否具备改造的民意基础。 (二)筹备现场办公室 1.现场办公室选址 应在片区范围内或邻近片区的位臵选择适合的办公场所。现场办公室面积大小应考虑片区居民户数。 2.现场办公室规格 (1)建议将现场办公室设立在位臵显眼处的建筑物内,应优先选择房屋首层便于居民到访,有适宜的停车条件更佳。 (2)考虑到现场办公室需接待居民,应至少设立一至两间接洽室。 (3)考虑到居民需到现场办公室领取误工费,应设立专门财务室,且做好安保工作。 (4)在路口或显著位臵设臵招牌和指引。

3.现场办公室硬件配臵 (1)配臵固定电话,各片区应按居民数量,设臵若干咨询专线及投诉专线。 (2)设臵投诉(意见)信箱。 (3)现场办公室应设臵宣传栏。 二、片区意愿调查工作实施阶段 (一)意愿调查工作启动时间 启动片区改造前期意愿调查工作时间应预先向区城市更新中心和所在社区报备。 (二)改造意愿调查工作实施要求 1.改造意愿调查工作内容 本项工作将通过填写《**片区改造意愿调查表》完成。调查完成后,发放回执给居民用以领取误工费。 2.改造意愿调查工作规范 (1)改造意愿调查工作开展前提 改造意愿调查应在轻松愉快的氛围下展开,做到不扰民。对略有抗拒的居民,不得为获取高同意率强行调查,可延缓调查时间或寻求社区协助。 (2)改造意愿调查工作原则 工作人员应向受访人阐述改造意愿调查的目的和适用性。所填内容应真实有效。

11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实操系列——地价补缴—— 一、现行深圳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地价补缴政策解读 (一)城中村用地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中城中村部分,建筑容积率在2.5及以下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在2.5至4.5之间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20%补缴地价;建筑容积率超过4.5的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二)旧屋村用地 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市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宝安龙岗区规划国土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实施前已经形成的旧屋村拆除重建的,现状占地面积1.5倍的建筑面积不再补缴地价,超出部分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补缴地价。 (三)工改工项目 改造后项目自用: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不再补缴地价,增加的建筑面积按照公告基准地价标准的50%缴纳地价。

改造后项目整体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三)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及配套设施约定整体转让的,按照公告基准地价补缴地价。 改造后项目分割转让:根据《市规划国土委关于明确城市更新项目地价测算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七条第(四)款规定,旧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改造后形成的工业楼宇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工业和办公公告基准地价的平均值与其所在整体(不含已批准分割转让并缴足地价的建筑面积)已缴交的平均楼面地价的剩余期限地价之差作为单价测算并补缴地价;配套设施约定部分分割转让的,其对应的建筑面积按照市场评估地价补缴地价。 (四)工业改商业、住宅、办公项目根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原有合法建筑面积以内部分,按照其改造后的功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公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扣减原土地用途及剩余期限以公按照其改造后的功增加建筑面积部分,告基准地价标准计算的地价; 能和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以市场评估地价标准计算应缴纳的地价。(70个旧城旧村改造项目除外)

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城市更新

关于建立“三旧”改造地块 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的通知 粤国土资试点发〔2011〕175号 各地级以上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各地级以上市及顺德区“三旧”办、深圳市城市更新办: 为了全面掌握“三旧”改造用地情况和改造的工作动态,实施对“三旧”改造有效的动态监控,确保改造工作“规范有序、结果可控”,现就建立“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动态调整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按照“实事求是、定期调整、可增可减、动态监管”的原则,各地可根据《关于推进“三旧”改造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若干意见》(粤府〔2009〕78号)的有关规定,定期将本辖区范围内符合“三旧”改造要求但未标图建库的地块增补入库;对已入库但存在四至范围不准确或相关属性内容填写错误的地块进行修正;对已入库但由于各种原因已明确无法实施改造的地块进行删减。“三旧”改造地块调整由各市组织实地核查并汇总后统一上报省厅审核纳入“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作为今后开展改造、享受“三旧”改造政策的重要依据。 二、时间安排

“三旧”改造地块数据库每半年调整一次,即每年的1月及7月分别进行一次调整。 三、入库标准 (一)凡列入“三旧”改造地块标图建库的地块必须符合粤府〔2009〕78号的要求,即是:城市市区“退二进三”产业用地;城乡规划确定不再作为工业用途的厂房(厂区)用地;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止类、淘汰类产业的原厂房用地;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保要求的厂房用地;布局散乱、条件落后,规划确定改造的城镇和村庄;列入“万村土地整治”示范工程的村庄等。其他用地不能列入“三旧”改造范围。 (二)凡2007年6月30日前不是建设用地或已是建设用地但无上盖物的土地(以宗地为单位)不得列入“三旧”改造范围,是否为建设用地或有上盖物以省第三次卫片执法检查影像图(拍摄日期为2007年10月至12月)为准。2007年6月30日以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为非建设用地,但实地在2007年6月30日前已为建设用地,如能提供2007年6月30日以前已经是建设用地的遥感影像图为证明材料,可纳入“三旧”改造范围。对于改造地块范围内2007年6月30日前已有上盖物,后因各种原因拆除复耕复绿,如能提供2007年6月30日以前有上盖物的遥感影像图作为证明材料,原上盖物用地范围可纳入“三旧”改造范围。 (三)“三旧”改造地块范围内土地利用现状必须为建设用地,凡不符合《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三旧”改造工作

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情况介绍

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情况介绍 IMB standardization office【IMB 5AB- IMBK 08- IMB 2C】

珠海市“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情况介绍 一、“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历程 二、总体实施情况 截至目前,珠海市纳入省“三旧”图斑库共计351块、涉及用地面积公顷。城市更新改造情况如下:①已完成改造102个项目、公顷用地(占比%);②正在实施改造75个项目、公顷用地(占比%);③正在推进前期审批工作68个项目、公顷用地(占比%);④尚有公顷用地(占比%)待实施改造。 三、“一二三+N”政策框架体系 四、“两个层级”城市更新专项规划体系 主要为市级专项规划和区级专项规划,市级专项规划是在2013年开始进行研究,2013年底制定专项规划任务,2014年底完成规划编制。在这个

过程中专门研究了两个专题,一个是住宅地产专题,另外是商业地产专题,目的是通过两个专题研究,把握一下我们在城市更新、“三旧”改造究竟把握什么方向方面做一个选择,也是通过这两个研究,从政策制定上为政策导向起到比较关键作用。区级更新专项规划也在逐步展开,目标是让各个区通过专项规划编制达到一个计划管理、规划控制的效果。在两个层级专项规划上还做了专门性的研究,包括旧村里面还展开了历史文化保护。 五、在规划研究环节落实“利益共享” 结合规划研究,以城市更新单元具体实施管控,打破项目思维和宗地思维,创新建立“一规划四评估”的规划研究机制、异地联动开发机制以及城中旧村、旧工业、旧城镇更新项目开发规模测算公式,不断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和水平,有效实施对项目容积率申报虚高的合理控制、对城市风貌、城市功能的维护以及对产业发展引导。 注重采取灵活多样的“补公”方式优先补足公益需求和实施绿色低碳建设,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提升城市更新综合效益,充分保障公共利益。 六、组织架构 在机构组成方面,珠海市在2012年成立了“三旧”改造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并成立了专门城市更新管理办公室,是以市领导作为组长挂牌的一个实体机构。这个领导机构是一个重要的议事机构,对全市“三旧”改造、更新工作进行重大决策。为了展开香洲区城中旧村工作,还专门成立了香洲区城中旧村改造领导小组,小组由主管副市长牵头,主要作用是专门解决城中旧村问题、规划编制问题、房屋确权、维稳协调问题,下属分规划国土组、

深圳城市更新情况调研报告

关于深圳城市更新情况调研报告 中煤南方能源有限公司王有华 一、深圳城市更新概况 深圳的城市更新最早始于2004年,当时叫旧村改造,2009年后称为城市更新,其实质就是土地资源的再利用,通过综合整治、改变功能、拆除重建等措施,达到改善环境、完善基础设施配套、消除安全隐患之目的,深圳城市发展已进入到以城市更新为主的发展阶段。 (一)城市更新的必然性 1.土地资源稀缺 据2011年相关统计资料显示,深圳市国土面积为1993平方千米,除去农用地面积906平方千米外,建设用地面积已达934平方千米,占全部国土面积的47%,接近城市规划要求建设用地总规模不能突破50%的红线。预计到2020年,深圳可新增建设用地仅为42平方千米,既无外扩的空间,也无大幅度增加建设用地的可能,唯有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2.人口密度大 深圳建市之初,规划人口为600万,据深圳市出租屋综管办统计,截止2011年10月底,深圳登记在册的非户籍人口1280万人,户籍人口274 万人,全市实际居住人口已超过1500万,是中国人口密度最大的城市,城市配套滞后,迫切需要通过城市更新,拓展空间,完

善相关基础设施,提升城市质量。 3.产业升级快 深圳过去许多单纯的工业用地或厂房,基本上都是为配套早期的“三来一补”加工制造业的,经过产业转型和升级,已不适应当前以金融、高科技、服务业为主导的新兴产业的发展。通过参与城市更新改造,转变经营发展模式,发挥产业聚集效应,释放土地最大价值。 4.历史遗留问题多 1992年之后,深圳经济进入高速发展的轨道,随着大量移民及务工人员的涌入,深圳的房屋租赁需求急剧攀升。村级股份公司及村民违规加建、抢建房屋现象屡禁不止,虽然经过1992年、2004年两次农村城市化改造,全市农村集体土地均已转为国有土地,但城中村房屋的确权问题一直是困扰城中村改造的核心问题。截至2013年底,深圳历史遗留违法建筑有38万栋,建筑面积约4亿平方米,约占深圳市总建筑面积50%,通过城市更新部分可以理清产权。 (二)城市更新政策性文件 2004年,深圳市颁布《深圳城中村(旧村)改造暂行规定》,拉开了旧改序幕;2009年陆续颁布《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以及一系列配套制度,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其中一条规定旧改项目允许原业主自改或以合作的方式改造,土地可以以协议的方式出让,无须招拍挂,这意味着列入旧改的项目无需先完成国家的征收、储备、招拍挂出让的程序,直接由权利人自主协商一致,申报审批,然后确定开发主体便可实施,极大缩减了旧改的时间要求;2012年出台《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进一步促进了城市更新发展。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解读 一、出台背景 ● 2009年8月,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出台,实现“三旧”改造用地出让、完善历史用地手续等六大突破。 ● 2009年12月1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正式施行,成为国内首部系统规范城市更新工作的政府规章,形成我市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的核心。 ●明确了“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并确立了综合整治、功能改变和拆除重建三种更新模式。 ● 2010年至今,市政府、市规划国土委相继出台一系列配套文件,形成了较为系统的城市更新政策体系,确立了“大力推进城中村和旧工业区改造、积极推进旧商业区改造、稳步推进旧住宅区改造”的策略,规范了相关运作流程。 ●《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 ●《深圳市城市更新提速专项行动计划》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制定计划申报指引》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操作规则》 ●《市规划国土委城市更新项目用地审查操作规程》 ●《深圳市城市更新项目保障性住房配建比例暂行规定》 ●《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房地产证注销操作规则》 ●《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光明新区及坪山新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 ●……

●当前,城市更新工作仍然是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的一项战略性工作。许勤市长在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要以城市更新释放发展空间,推动城市发展由依赖增量土地向存量土地二次开发转变”,对城市更新工作寄予重望。●今年1月21日,市政府以2012年1号文的形式正式发布了《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二、主要原则及创新 ●原则一:与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广东省“三旧”改造政策、市政府《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及《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更新工作的意见》等相关文件保持衔接。 ●原则二:从加强城市更新工作规范性和操作性的角度,对《更新办法》中已有的条文进行明确和细化,精简办事程序,规范操作流程,提高办事效率。 ●原则三:针对实践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更新办法》未规定事项作出补充规定,推动实际问题的解决。 ●原则四:尊重各利益主体的合法权益,本着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在各参与方之间寻求利益平衡,促进和谐改造。 ●创新一:保障公共利益,实现多方共赢。●将社会公益放在第一位,要求城市更新项目,尤其是拆除重建类项目通过用地贡献、拆迁责任捆绑、保障性住房配建等多种方式承担社会责任,发挥城市更新对城市整体品质提升的积极作用。 ●创新二:缩短工作时限,加强进度监管。●建立了项目推进的“倒逼”机制,一方面大幅缩短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时限;另一方面在土地及建筑物信息核查、规划编制、实施 主体确认等阶段,对市场主体提出了推进时限要求。 ●创新三:强化公众参与,实现规范操作。●通过城市更新意愿征集、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公示、已批准计划与规划的公告、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等多种形式,在各个环节实现城市更新的公众参与,保障权利人的知情权、参与权。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

深府〔20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与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 (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 (二)城市更新单元不得违反基本生态控制线、一级水源保护区、重大危险设施管理控制区(橙线)、城市基础设施管理控制区(黄线)、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区(紫线)等城市控制性区域管制要求。 (三)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城市规划或者其他相关规定有更高要求的,从其规定。 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但基于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完善独立占地且总面积不小于3000平方米的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其他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原因确需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的,应当就单元范围、拆除范围、配建要求等内容进行专项研究,在计划审批过程中予以专项说明。 第十三条划定城市更新单元时涉及下列用地的,依照以下规定分别处理: (一)政府社团用地、特殊用地,不单独划定为城市更新单元。 (二)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计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 (三)除通过城市更新实现用地清退外,被非法占用的已完成征转及补偿手续的国有未出让用地和基本农田保护区用地不划入城市更新单元。

深圳深圳城市更新改造细则年

2017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规范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该《实施细则》于2012年1月21 日经深圳市政府同意并予以印发,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2017年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最新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2009)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211号)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文号:第211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已经市政府四届一四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进一步完善城市功能,优化产业结构,改善人居环境,推进土地、能源、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促进经济和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本办法所称城市更新,是指由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主体对特定城市建成区(包括旧工业区、旧商业区、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等)内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域,根据城市规划和本办法规定程序进行综合整治、功能改变或者拆除重建的活动: (一)城市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亟需完善; (二)环境恶劣或者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三)现有土地用途、建筑物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社会经济发展要求,影响城市规划实施; (四)依法或者经市政府批准应当进行城市更新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城市更新应当遵循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规划统筹、节约集约、保障权益、公众参与的原则,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 第四条城市更新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服从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更新实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和年度计划管理制度。 城市更新单元规划是管理城市更新活动的基本依据。 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应当纳入近期建设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第五条城市更新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分别由市、区政府、土地使用权人或者其他符合规定的主体实施。 第六条市、区政府应当保障开展组织实施城市更新的工作经费,对城市更新项目提供适当的资金扶持。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2〕1号) 深府〔2012〕1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施《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范本市城市更新活动,建立规范、有序的城市更新长效机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查违和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全市城市更新工作,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 市规划国土部门是全市城市更新工作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具体组织、协调、监督全市城市更新工作。 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依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在辖区范围内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三条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含新区管委会,下同)及其相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办法》及本细则规定履行城市更新管理相关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区政府应当积极开展城市更新政策的宣传,加强引导。 街道办事处、社区工作站、居委会等基层组织应当积极维护城市更新活动的正常秩序。第五条城市更新项目免收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六条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通过构建融资平台、提供贷款、建立担保机制等方式对城市更新项目予以支持。 第七条城市更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应当按照集约用地、绿色节能、低碳环保的原则,推广使用经国家、省、市相关部门认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使用建筑废弃物绿色再生产品。 鼓励城市更新项目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八条主管部门和区政府应当建立城市更新工作投诉处理制度,对受理的投诉及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九条市、区规划土地监察工作机构应当加大工作力度,严厉查处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新出现的违法建设行为。农村城市化历史遗留违法建筑处理部门应当加快开展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历史遗留违法建筑的处理工作。 第二章城市更新规划与计划 第十条主管部门依据全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定期组织编制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指导全市范围内的城市更新单元划定、城市更新计划制定和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 第十一条实施以拆除重建为主的城市更新,应当以城市更新单元为基本单位,以城市更新单元规划为依据,确定规划要求,协调各方利益,落实更新目标与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更新单元的划定应当符合全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充分考虑和尊重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并符合以下条件: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

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技术指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管理,依据《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技术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编制技术规定》)及《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以下简称《深标》)等,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深圳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审查。 第三条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容积率是指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的计容积率建筑面积(以下简称规划建筑面积)与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面积的比率。 城市更新单元内开发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开发建设用地)是指出让给项目实施主体进行开发建设的用地。规划建筑面积由基础建筑面积、转移建筑面积和奖励建筑面积构成。 第四条基础建筑面积是指开发建设用地各地块用地面积与对应的地块容积率的乘积之和。基础容积率是基础建筑面积与开发建设用地的比率。其中,地块容积率按《深标》4.2条计算、取值,地块容积率涉及的居住、商业服务业用地的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及工业、物流仓储用地符合以下情形的,按本条规定取值:

(一)商业服务业用地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且位于《深标》密度三、四、五区时,按密度二区基准容积率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且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居住用地位于《深标》密度四、五区时,按密度三区基准容积率取值。 (二)新型产业用地位于城市轨道交通近期建设规划的地铁线路站点500米范围内或属市重大产业项目时,地块容积率按6.0取值;位于原特区内或深圳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主、副中心及组团中心时,地块容积率按5.0取值;位于上述地区之外时,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普通工业用地和现代物流用地地块容积率按4.0取值。 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三)上述第(一)、(二)款各类用地位于大鹏新区(不含葵涌中心区)或二级水源保护区范围时,应符合生态保护或水源保护等要求。其中,第(一)款各类用地基准容积率按《深标》密度分区基准容积率取值;第(二)款各类用地地块容积率取值经专题研究确定。 第五条转移建筑面积是指城市更新项目实际土地移交率超出基准土地移交率核算出的用地面积与基础容积率的乘积。 实际土地移交率超出30%的产业升级类城市更新项目,方可按

中山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公开遴选前期服务商和

中山市城市更新(“三旧”改造)项目公开遴选前期服务商和实施主体操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推进城市更新(“三旧”改造)工作,建立公开透明、竞争有序的市场规则,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低效用地再开发和省“三旧”改造等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操作规范。 第二条本市改造范围内存在多个权利主体、需要公开引入市场主体实施统一全面改造的,适用本操作规范。 由政府主导改造或由土地权利人自主改造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对同一改造(更新)项目,镇政府(区管委会、办事处,以下简称“镇区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根据项目拟采用的实施方式,按照前后衔接原则明确前期服务商和实施主体分工界限。 集体经济组织单独就其集体物业公开引入市场主体进行合作改造的,在确定开发建设条件和补偿安置方案的前提下,可将前后期归并,直接选定合作主体。 第四条前期服务商可以由镇区政府作为主体,或者在属地镇区政府指导下由集体经济组织作为主体进行公开选定。 拟改造范围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由镇区政府组织公开

选定前期服务商: (1)涉及市、镇区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土地房屋,属下国有经济成分占主导地位的公司、企业土地房屋,或其他须按规定公开处置的国有不动产(以下简称“市镇公有资产”)的; (2)国有土地占比较大,国有土地、集体土地交杂,土地使用权类型不同、土地用途混杂、权利人分散的。 旧村庄改造或村集体物业改造,涉及单一集体经济组织的,可以在镇区政府指导下,由该集体经济组织按民主决策原则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也可以按照集体经济组织申请,由镇区政府组织公开招引前期服务商。 旧村庄改造范围内,夹杂的国有土地比例不超过旧村庄改造用地20%的,经属地镇区政府同意并经公示无异议的,该部分国有土地可一并改造纳入旧村庄改造范围。 第五条改造项目实施主体的选取,按照与前期服务商组织选取的主体相对应原则,分别采用政府组织挂牌招商和村企合作的实施方式。 第二章前期服务商的选取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六条根据拟改造项目具体情况和拟遴选实施主体的时点和方式,前期服务商受镇区政府或集体经济组织的委托,主要承担以下部分或全部前期工作: (一)开展改造意愿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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