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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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

经济下行、纠纷增多,怎样化解矛盾不留后遗症?刑事案件高位运转,如何惩治犯罪不出差错?执法司法面广量大,怎么把好关口确保公平正义……当前,我国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社会稳定进入风险期,政法工作面临新挑战新任务。

1月22日,中央政法工作会议召开。习近平总书记就政法工作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支持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积极研究解决制约政法工作的体制性机制性问题,为全面做好政法工作创造条件。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政法委书记孟建柱在讲话中指出,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思考问题、推动工作,提高政法工作法治化水平。

严格执法公正司法

天下之事,不难于立法,而难于法之必行。党的十八大以来,孟建柱在多个场合反复强调,政法机关要带头崇尚法治、信仰法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都对政法机关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新举措。

此次会议一脉相承,要求各级政法机关2016年深入推进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确保执法司法权依法、规范运行,防止滥用执法司法权侵犯公民、法人合法权益。

近年来,政法机关以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完善执法制度

体系、加强执法管理监督为重点,深入扎实推进执法司法规范化建设,努力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最大限度减少权力出轨、寻租的机会。

公安机关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和管理,在一线执法单位普遍配备专兼职法制员,全面实行“执法信息网上录入、执法流程网上管理、执法活动网上监督、执法卷宗网上生成、执法质量网上考核、执法档案网上形成”新机制。

去年,公安部印发《关于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见》,河北石家庄等地率先开展试点,有效破解有案不受、该立不立、立案不查、违法立案等执法问题。会议要求,要进一步落实该意见,防止随意执法、滥用自由裁量权。

人民法院全面推行量刑规范化改革、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推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及时出台惩治网络谣言、食品药品安全犯罪等司法解释,统一裁判标准,确保公正司法。

审判是守护司法公正的关键关口。会议要求,把推进庭审实质化和改革庭审方式结合起来,落实证人出庭作证制度,提高律师辩护率,防止庭审走过场。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在规范执法司法中具有独特作用。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滥用强制措施、违规插手经济活动等突出问题,开展规范司法行为专项整治,赢得了社会

好评。会议也充分肯定了这一做法。

近年来,一些“以权赎身”“提钱出狱”案例的曝光,引发社会强烈关注,对司法公信造成严重冲击。

针对这一问题,中央政法委下发了严格规范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的意见;最高法、最高检相继出台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司法解释;全国监狱系统通过建章立制、严格公正执法、加强执法监督、深化狱务公开、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等措施,严格规范“减假暂”工作。

自刑法修正案(九)和《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对贪污受贿犯罪增加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等规定以来,社会上一直存在能否落实这一制度的疑虑之声。

会议直面问题,作出回应:要求各级政法机关严格控制贪污受贿等犯罪减刑次数和幅度,严格执行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增强刑法执行的确定性、公正性。

纠正冤假错案,是公正司法的底线。2013年浙江张氏叔侄案、2014年内蒙古呼格吉勒图案、2015年云南巧家投毒案,政法机关对冤假错案坚持发现一起、纠正一起、问责一起。

“一个冤假错案的负面影响,足以摧毁99个公正裁判积累起来的良好形象。”预防远比纠正重要。为此,会议提出,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制度,加强对刑讯逼供、非法取证的源头预防,加强刑事司法领域人权

保障。

冤假错案的发生,与不正确的办案指导思想、不切实际的口号、不恰当的考核有密切关系。会议有针对性地提出,继续清理、取消不合理的执法司法考核项目,引导和确保干警依法办案、办好案。

从解决涉案财物处置乱象到清理久押不决案件,从出台“两个文件”给领导干部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设置“高压线”,到推动“两法衔接”防止以罚代刑,近年来,政法机关坚持法治引领,下大力气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司法突出问题,执法司法公信力不断提升。

法治方式化解矛盾

“宁夏银川公交纵火案,被告人马永平因与他人水暖工程款纠纷,意图在公交车上或其他公共场所纵火泄愤,制造影响。造成18人死亡,32人受伤,教训极其沉痛。对犯罪分子,必须依法严惩,对渎职失职的有关单位和人员,要严肃问责追责。”广西柳城韦银勇因采石生产与附近村民、相关单位产生矛盾,自制定时爆炸装置,通过自己投放和谎称寄送包裹雇人运送的方式,先后在多处制造爆炸,致10人死亡、51人不同程度受伤。孟建柱在会议上指出,近年来,类似个人极端事件已经多次发生,一定要深刻反思,下决心改进工作。

当前,受经济下行压力加大影响,一些企业生产经营困难,一些地区公共服务和民生保障能力减弱,劳资、医疗、环

保领域矛盾增多,如处理不当,易引发个人极端事件和群体性事件。

法治是最大的社会公约数。会议提出了一套法治化解决方案——在劳资领域,综合运用调解、仲裁、诉讼等方式预防化解劳动争议,严肃查处恶意欠薪;在医疗领域,借鉴江西、黑龙江、陕西等地出台预防处理医疗纠纷条例、建立第三方调解机制、依法处理医闹等做法;在环保领域,依法查处严重污染水源、大气、土壤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做好环境公益诉讼工作。

能否在法治轨道上解决矛盾和问题,是善不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的试金石。

近年来,各地政法机关坚持维权和维稳相统一,通过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开展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方式,从源头预防化解社会矛盾;对因维权引发的维稳问题,首先把群众合法诉求解决好。这一实践,被会议确定为开展政法工作的十大成功经验之一,要求在今后的工作中自觉运用,加以丰富和发展。

针对涉法涉诉信访总量持续高位运转,少数群众信访不信法、弃法转访等问题突出的情况,会议开出处方:深化信访工作制度改革,加强信访法治化建设,组织律师参与信访接待、代理信访案件,增强信访问题化解的公信力。

之前的实践证明,律师参与化解信访工作,把涉法涉诉

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群众更信服、效果好。近年来,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聘请知名律师组建顾问团开展信访“钉子案”攻坚,100件“钉子案”已成功化解超半数。

对于已穷尽法律程序的涉法涉诉信访,会议明确,落实依法终结制度,不再启动复查程序,防止无限申诉。

要引导全体人民遵守法律,有问题依靠法律来解决,决不能让那种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不解决现象蔓延开来,否则还有什么法治可言呢?要坚决改变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现象,谁违法就要付出比守法更大的代价,甚至是几倍、十几倍、几十倍的代价。当然,这是一个过程,要逐步在广大干部群众中树立法律的权威,使大家都相信,只要是合理合法的诉求,通过法律程序就能得到合理合法的结果。——《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时的讲话》(2013年2月23日)

前段时间,有一部很火的电影《我不是潘金莲》,讲了一个农村妇女为了一个站不住脚的理由上访十年,还把层层干部折腾的够呛的荒诞故事。

艺术来源于生活,电影里的李雪莲上访是无理取闹的一场闹剧,而现实里在吉林省,也有这样一群非法上访的人,他们那些花式套路就直接让围观群众惊呆了好吗!

话说这个郭洪伟,52岁,以前因为挪用公款判过刑,2009年才出狱。在郭洪伟坐牢的时候,他家楼上漏水,把家

里的天花板和地板泡了,郭洪伟的父亲郭荫作为原告到法院起诉要求邻居赔偿700元。法院判决之后老爷子觉得吃了亏,带着老伴不断到法院缠访闹访,法院被迫补偿了老两口3000元。

郭洪伟出狱后事情出现了神转折!郭洪伟不走寻常路,决心把信访当成淘金的“事业”来做。刚被放出来,他就傲娇地向法院提出,先前3000元的协议不作数,要赔就赔30万!

经过近一年的不断地折腾、不断地闹访,法院又迫于压力和郭洪伟达成补偿7.5万的协议。至于法院为什么对闹访无可奈何,建议大家可以重温一下《我不是潘金莲》的剧情。记得马克思曾说过,资本如果有百分之百的利润,它就敢践踏人间一切法律。而郭洪伟闹访的“生意”,让利润从三千变成了七万五,是原先的百分之二千五百!

郭洪伟屡次得手,让他的欲望膨胀,开始在任性的道路上肆意狂奔。2013年因为当地街道办事处按照政策规定没有给郭洪伟的儿子办理低保,郭洪伟母子又双叒以进京上访相要挟,先后分两次敲诈了街道1万元。

只要有纠纷,郭宏伟一家就以此为要挟,进京上访。索要钱财的单位,除了法院,还包括公安局,街道办、医院。

索要最多的一次,发生在2011年。当年9月,吉林省信访联席会议再次认定其无理访后,郭洪伟及其父母仍然继

续进京上访,要求龙潭区分局赔偿200万元。迫于压力,吉林市公安局于2012年2月20日给付郭洪伟33万元。

在上访的岁月里,此人区里访完市里访,市里访完省里访,最后觉得不过瘾,带着老爹老娘跑到北京访……各级信访部门经调查都认为他是无理信访。

郭洪伟最为疯狂的闹访是在2013年11月。那一次他组织串联了吉林省40余名访民,在中央巡视组到吉林巡视期间,围堵吉林省人大,将6名接访干部堵在信访室内,非法扣留7个多小时,后经消防战士破窗才救出6名干部。

那么问题来了,难道对付郭洪伟之流,我们就真木有办法了么?怎么可能!这不,no zuo no die ,终于,把自己作进了监狱。2016年4月,因犯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经四平市两级法院审理,郭洪伟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其76岁老母因同样罪行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年过七旬的老人和儿子同时入狱。郭洪伟被判刑了,但却不敢保证以后发生在郭洪伟身上的事不会发生。因为即使没有了郭洪伟,但张洪伟、李洪伟还在,如果政府在面对各种“洪伟”的花式闹访,一味的迁就、无原则的满足的话,那么非法上访的问题就得不到真正的解决。

而如何指标又治本,至少可以从四个方面来解决:

首先,我们要防患于未然,把矛盾解决在基层。

一个国家,一个社会,不可能整天太平盛世没有一点矛

盾,总会有这事或是那事发生,有时确实得不到及时有效解决。而发生了矛盾,基层解决不了,那群众就会要求上级来解决,这也是人之常情。

在解决信访工作的难题上,我们应该明白预防与惩治的关系。在事情还小的时候没有把问题解决好,到事情闹到不可开交的地步才来处理,导致矛盾的雪球越滚越大,直到无法收拾。

其实在信访工作中,只要做到“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我想不管是电影里的李雪莲,还是现实中难缠的上访问题,必然会少很多。

我们应该知道,基层是矛盾的产生地,更应是纠纷的化解地。再尖锐的问题在省城、京城绕场一周后总会重新回到它产生的温床,考验着我们基层工作者的能力与智慧。

第二,上访是权利,善待正常上访是义务。

大多数来信访的群众都是有自己的解决不了困难。所以面对通过正常程序信访的群众,即使他们心里着急话里带气,吐两句苦水骂两句娘,都可以理解。

咱们得把正常上访的群众诉求和那些怀着不法目闹访的“郭洪伟们”区分开来,带着真心、耐心和决心,在法律和政策的允许的范围内,及时解决他们的困难和问题,这才是设置信访制度的应有之义。

解决信访问题,必须要区分正常上访和非正常上访。必

须强调的是:在我们国家,信访是一项基本权利。正常的上访人员的权利要得到保障。这是基本人权。

因此,要善待正常上访,对信访群众所反映的问题具体分析、分别对待,不一味强调“稳控在当地”,真正解决和化解具体问题。

第三,借上访搞敲诈,坚决打击依法处理。

“明明最开始李雪莲也不在理但为什么大家反过来都怕了她。”。《我不是潘金莲》里有这样一句台词。某种意义上讲,这也是很多基层政府对非法上访无计可施无奈感叹的一种写照。

说穿了,郭洪伟一家之所以有恃无恐,就在于他的一项一项无理请求,得到了不断的纵容和满足。有关部门把对他的安抚看成了维稳,结果,养成了他们的贪得无厌、无视国法。

郭洪伟的案件也让广大吃瓜群众同时看到,确实有一些部门机关把“摆平”当成“水平”,把“搞定”当成“稳定”,一旦信访群众出现缠访、闹访行为,政府部门要么给钱、要么给政策,不分青红皂白,一律解决。但这种思路,后患无穷!

而这个问题不解决好,开展信访工作自然就失去了底气。像郭洪伟这样的对于非访、闹访人员,只有依法严厉打击,出一个抓一个,才能杜绝。

告诫那些还做着”上访致富“梦的那些“洪伟们”。你们这些缠访、闹访的套路我们已经掌握了,下次来,我们会通知警察蜀黍。

第四,用法治思维解决现实问题才是王道。

一句话,作和闹,就会有惩罚,就要付出代价。只有对此坚决打击,才会让信访回归法治、回归正途。

困难始终存在,问题总要解决。除了依法打击外,用法治思维开展信访工作也尤为重要。

对于信访工作而言,敢于纠错难,也是一种勇气和担当。

如果我们对每一个执法错误的案件,都能依法按程序予以纠正;如果在存在执法瑕疵的案件,我们都能以规范的手段救济,如果所有的问题,我们都能依法妥善弥补,确保问题得到依法公正处理,那让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在每一个信访问题处理中,都能切身感受到公平正义,就算真正落到了实处。

习近平总书记怎么说来着:“信访工作的首义,在于时刻把自己看成人民中的一员,把心贴近人民。”平安中国中的信访,必须走法治化的道路。

信访,是信任之访,更是法治之访。

随着信访工作制度改革深入推进,成效正在显现:去年,全国信访总量下降7.4%,进京上访下降6.5%,非正常上访下

降38.2%,网上信访数量分别超过来信、来访数量,占信访总量的40.1%;群众信访趋于理性,秩序趋于好转。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构建权责明晰的社会治理规则体系,善于运用法治方式使社会治理难题在执法司法环节加以解决,用严密的法律制度、严格的法律实施筑牢生命防护网……会议强调,法治作为社会治理的最优模式,应该回应转型发展过程中社会面临的各种问题。

以律均清浊,以法定治乱。面对当前错综复杂的社会问题,会议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探寻解决之道,在全社会推动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法治环境,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供坚强有力保障。

法治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大国崛起的必由之路,是实现民族复兴强国之梦的重要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关系我们党执政兴国的根本性问题。当前,我们正处于一个张扬法治、严惩贪腐的时代,只有将依法办事内化为政治信念和道德修养、外化为行为准则和自觉行动,促使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各项工作中落地生根、开花结果,学会和善于依法干事业、抓建设、搞改革、促发展,才能炼就共产党人的“金刚不坏之身”,希望在座的各位都会成为让组织放心、人民信任、百姓满意的好村官。在新形势下治好国理好政、管好军带好兵、办好事做好人,让法治之光能恒久照亮我们伟大祖国的未来。

如何区分使动用法和意动用法

如何区分使动用法和意动用法 一、使动用法 使动用法是一种特殊的动宾关系,是指谓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不是由主语所代表的人物发出,而是在主语的影响下使宾语发出的,谓语动词具有“使宾语干什么(怎么样)”的意思。使动用法主要有四种:名词的使动用法;动词的使动用法;形容词的使动用法;数词的使动用法。 (一)名词的使动用法: 表示使宾语成为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或使宾语产生这个名词用作动词后所表示的动作。例如: ①域民不以封疆之界。(使……定居) ②桓公解管仲之束缚而相之。(让……做丞相) (二)动词的使动用法: 动词的使动用法主要发生在不能带宾语的动词上。例如: ①焉用亡郑以陪邻?(使……灭亡) ②广故数言欲亡,忿恚尉。(使……发怒) “亡”“忿恚”都不能带宾语,但因分别跟了“郑”“尉”,需用使动用法解释。 某些可带宾语的动词也有使动用法。例如: 谨食之,时而献焉。(“食”,吃,这里是捕蛇者“使蛇吃”即让蛇吃东西,可译为喂养。“食”用作使动意义后读sì。) (三)形容词的使动用法: 形容词的使动用法同动词的使动用法略有区别,它的特点是使宾语所表示的人或事物具有这个形容词所表示的性质或状态。例如: ①今媪尊长安君之位。(使……尊贵) ②诸侯恐惧,会盟而谋弱秦。(使……势力削弱) (四)数词的使动用法

数词活用为动词后也有使动用法。例如: 籍令秦始皇长世,……虽四三皇,六五帝,曾不足比隆也。(假若秦始皇长寿的话,……那么即使是使秦始皇与三皇并列成为四皇,与五帝并列成为六帝,也不能比拟秦始皇的隆盛) 数词的使动用法,在于使事物发生数量的(如例句的“四”可解释为“使……成为四个”,“六”可解释为“使……成为六个”)或以数量为比喻的变化。 二、意动用法 意动用法也是一种特殊的动宾关系。是指谓语动词具有“认为(或以为)宾语怎么样”或者“把宾语当作什么”的意思,总之,动作是主语意念上发出的。意动用法有两种:形容词的意动用法;名词的意动用法。 (一)形容词的意动用法 由形容词活用而来的动词,表示主观上认为(觉得)宾语具有这个形容词所表示的性质或状态;例如: ①滕公奇其言,壮其貌,释而不斩。(认为其言奇,认为其貌壮,可译为:认为其言出众不凡,其貌壮美) ②孔子登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认为……小,可译为:孔子登上东山就觉得鲁国小了,登上泰山就觉得天下小了) (二)名词的意动用法 名词用作意动,是把它后面的宾语看作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例如: ①今我在也,而人皆藉(欺侮)吾弟,令我百岁后,皆鱼肉之。(把……当作鱼肉任意宰割) ②孟尝君客我。(把……当作客人) 区分“使动”“意动”实践操练 下列各句中均有活用的词,或“意动”,或“使动”,请你分别指出。 1. 广故数言欲亡,忿恚尉。(《陈涉世家》)

文言文中意动用法、使动用法和为动用法

文言文中意动用法、使动用法和为动用法 一、意动用法: 所谓意动用法,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以之为何”的意思,即认为宾语怎样或把宾语当作怎样。一般可译为“认为……”“以……为……”等。 意动用法只限于形容词和名词的活用,动词本身没有意动用法。 1、名词的意动用法:名词用作意动,是把它后面的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看做 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 例1: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 宾客:本为名词,这里活用为意动词。“宾客其父”是动宾结构,意为“以其父为宾客”。 例2:父利其然也。(《伤仲永》) 利:是名词活用作意动词。“利其然”即“以其然为利”(把这种情况视为有利可图)。 2、形容词的意动用法:形容词用作意动,是主观上认为后面的宾语所代表的人 或事物具有这个形容词所代表的性质或状态。 例1:渔人甚异之。(《桃花源记》) 异: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异之”,即“以之为异”(认为这件事奇怪) 例2: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 奇: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奇之”,即“以之为奇”(认为他才能非凡) 二、使动用法: 所谓使动用法,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使之怎么样”的意思,即此时谓语动词表示的动作不是主语发出的,而是由宾语发出的。实际上,它是以动宾的结构方式表达了兼语式的内容。 使动用法中的谓语动词,有的是由名词、形容词活用来的。由于原来的词类不同,活用作使动之后,它们所表示的语法意义也不完全相同。 1、动词使动用法:动词和它的宾语不是一般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使宾 语所代表的人或事产生这个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 例1:行仁义而怀西戎,遂王天下。(《五蠹》) 怀:使……归顺。 例2:直可惊天地,泣鬼神。(《〈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惊:使……震惊。泣:使……悲泣。 例3:操军方连船舰,首尾相接,可烧而走也。(《赤壁之战》) 走:使操军逃跑。 2、名词使动用法:名词用作使动词,是指这个名词带了宾语,并且使宾语所代 表的人或事物变成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翻译时要采 用兼语式的形式。 例1:文王以百里之壤而臣诸侯。(《毛遂自荐》) 臣:使……称臣。 例2:先破秦入咸阳者王之。(《鸿门宴》)

2018年版第六章遵法学法守法用法练

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一、单项选择题 1、法律区别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风俗习惯等其他社会规范首要在于(B )。 A、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B、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和实施的行为规范 C、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D、法律是历史发展规律和自然规律的反映 2、法律由一定社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其中决定法律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的根本因素是( C ) A、人口的素质和密度 B、生产关系 C、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 D、地理环境 3、法律发展史上最早出现的法律为( C )。 A、原始社会法律 B、封建制法律 C、奴隶制法律 D、资本主义法律 4、以下不属于奴隶制法律的基本特征的是( D )。 A、具有明显的原始习惯残留痕迹 B、否认奴隶的法律人格 C、存在严格的等级划分 D、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5、以下不属于封建制法律的基本特征的是( D )。 A、确立农民对封建地主的人身依附关系 B、实行封建等级制度

C、维护专制皇权 D、确认自由民之间的等级划分 6、( C )是一个从创制、实施、到实现的过程。 A、法律的制度 B、法律的执行 C、法律的运行 D、法律的适用 7、根据我国宪法、立法法等法律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B )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A、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B 、国务院 C、中央及地方各级的立法机关 D 、中央军委 8、法律运行的起始性和关键性环节( C ) A、法律执行 B、法律适用 C、法律制定 D、法律遵守 9、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 B )。 A、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 C、地方性法规 D、地方政府规章 10、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 C )。 A、行政法规 B、部门规章 C、地方性法规 D、地方政府规章

使动用法意动用法为动用法

使动用法意动用法为动 用法 Document serial number【NL89WT-NY98YT-NC8CB-NNUUT-NUT108】

文言文专题——使动用法 知识指津 所谓使动用法,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使之怎么样”的意思,即此时谓语动词表示的动作不是主语发出的,而是由发出的。实际上,它是以动宾的表达了兼语式的内容。使动用法中的谓语动词,有的是由名词、形容词活用来的。由于原来的词类不同,活用作使动之后,它们所表示的语法意义也不完全相同。 动词和它的宾语不是一般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产生这个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 一般说来,被活用为使动的动词,多数是不及物动词。不及物动词本来不带宾语,用于使动后,后面就带有宾语。翻译时要采用兼语式的形式。 例1:怀:使……归顺。 例2:直可惊天地,泣鬼神。(《〈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 惊:使……震惊。 泣:使……悲泣。 例3:河曲智叟笑而止之曰。(《愚公移山》) 止:使……停止(使愚公止) 及物动词也有活用为使动的,但较少见。 例4:无丝竹之乱耳,无案牍之劳形。(《陋室铭》) 乱:使……扰乱劳:使……劳累 名词用作使动词,是指这个名词带了宾语,并且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变成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翻译时要采用兼语式的形式。 例1:文王以百里之壤而臣诸侯。(《毛遂自荐》) 臣:使……称臣。 例2:先破秦入咸阳者王之。(《鸿门宴》) 王:使……为王。 形容词带上宾语以后,如果使得宾语具有这个形容词的性质和状态,那么这个形容词则活用为使动词。 例1:苦其心志。(《生于忧患,死于安乐》) 苦:使……痛苦。 例2:大王必欲急臣,臣头今与璧俱碎于柱矣!(《廉颇蔺相如列传》) 急:使……急。 例3:凄神寒骨,悄怆幽邃。(《小石潭记》) 凄:使……凄凉 寒:使……寒冷 实践训练:

文言文中意动用法,使动用法,为动用法

文言文中意动用法、使动用法和为动用法 意动用法 所谓意动用法,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以之为何”的意思,即认为宾语怎样或把宾语当作怎样。一般可译为“认为......”“以......为......”等。 意动用法只限于形容词和名词的活用,动词本身没有意动用法。 1.名词的意动用法 名词用作意动,是把它后面的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看做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 例1: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 宾客:本为名词,这里活用为意动词。“宾客其父”是动宾结构,意为“以其父为宾客”。 例2:父利其然也。(《伤仲永》) 利:是名词活用作意动词。“利其然”即“以其然为利”(把这种情况视为有利可图)。 2.形容词的意动用法

形容词用作意动,是主观上认为后面的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具有这个形容词所代表的性质或状态。 例1:渔人甚异之。(《桃花源记》) 异: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异之”,即“以之为异”(认为这件事奇怪) 例2: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 奇: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奇之”,即“以之为奇”(认为他才能非凡) 上述这些词类活用现象,还不能概括所有情况。比如数词或者数量词优势也可活用为动词甚至是使动词。 使动用法 所谓使动用法,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使之怎么样”的意思,即此时谓语动词表示的动作不是主语发出的,而是由宾语发出的。实际上,它是以动宾的结构方式表达了兼语式的内容。 使动用法中的谓语动词,有的是由名词、形容词活用来的。由于原来的词类不同,活用作使动之后,它们所表示的语法意义也不完全相同。 一、动词使动用法

动词和它的宾语不是一般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产生这个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 例1:行仁义而怀西戎,遂王天下。(《五蠹》) 怀:使……归顺。 例2:直可惊天地,泣鬼神。(《〈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 惊:使……震惊。泣:使……悲泣。 例3:河曲智叟笑而止之曰。(《愚公移山》) 止:使之止(使愚公止) 例4:操军方连船舰,首尾相接,可烧而走也。(《赤壁之战》) 走:使操军逃跑 二、名词使动用法 名词用作使动词,是指这个名词带了宾语,并且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变成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翻译时要采用兼语式的形式。 例1:文王以百里之壤而臣诸侯。(《毛遂自荐》) 臣:使……称臣。 例2:先破秦入咸阳者王之。(《鸿门宴》) 王:使……为王。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心得体会老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心得体会老师学法用法心得 体会 【导语】本文《老师学法用法心得体会》由本站心得体会频道整理,仅供参考。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感谢你的阅读与支持! 我校组织全体教师进行法制学习,增强了教师的法制意识,了解了一些法律常识,使我受益非浅。 从教多年,我认识到了依法从教的重要意义。身为教师,通过学习,更深刻地理解教师的权利与义务,努力做好教育教学工作的依据是不违法。教育教学法规不违法的基础是学法、懂法到守法。针对教师就依法从教,在法律的权限内才体现什么是本职工作,即教师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 人非圣贤,孰能无过?何况学生呢。作为教师就应该允许学生犯错误,更应允许学生改正错误。人们常说,对学生要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现在,倡导母爱式教育,对学生关爱、呵护而不溺爱,这样用爱来教育、感化学生,因为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况且,今天的孩子是我们伟大祖国明天的接班人,现在用“体罚”或“变相体罚”的手段对待祖国的花朵,他们的身心会健康发展吗?国家未来的接班人从小就受到这样的摧残,作为教师的我们于心何忍呢?

通过学习,认识上有了更大的提高,身为教师,必须真正做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为人师表,教书育人,每位教师都应该学好用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等法律法规,在今天的法制社会里,教师若不学法、守法,依法从教,就妄为“人民教师”。 社会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但在当今社会里仍然充斥着各种诱惑,人的思想和观念难免会受到金钱和利益的诱惑与腐蚀,作为一名教师,我们应该深知自己所从事的行业的特殊性,我们所面对的是学生,这就更需要我们能够摆正思想,坚定信念,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与价值观。 通过法制学习,我不但更新了观念,改善了思想,同时也更加了解了当前的社会形式及发展趋势,今后在工作中将面临更大的挑战和考验,只有在不断的学习中才会进步,学习的过程也是我们成长的过程,更是使思想不断成熟的过程。法制教育的学习应该继续坚持下去,在学习中不断进步,工作才会取得更好的成绩!人生轨迹也才会留下更好的印记!

古文中的意动用法与使动用法

古文中的意动用法与使动用法 主备人:李军 所谓意动用法,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以之为何”的意思,即认为宾语怎样或把宾语当作怎样。意动用法只限于形容词和名词的活用,动词本身没有意动用法。 使动用法是主语使宾语在客观上产生某种动作行为,而意动用法是主语主观上认为(或以为)宾语具有谓语所表示的内容,是存于意念的想法或看法,客观上不一定如此。一般可译为“认为......”“以......为......”等。 例1: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 宾客:本为名词,这里活用为意动词。“宾客其父”是动宾结构,意为“以宾客之礼待其父”。 例2:父利其然也。(《伤仲永》) 利:是名词活用作意动词。“利其然”即“以其然为利”(把这种情况视为有利可图)。 例3:侣鱼虾而友麋鹿。(《前赤壁赋》) 侣,友:名词的意动用法,以…为侣以…为友 例4: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大道之行》) 亲:以…为亲子:以…为子(两者都指前者) 2.形容词的意动用法 形容词用作意动,是主观上认为后面的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具有这个形容词所代表的性质或状态。 例1:渔人甚异之。(《桃花源记》) 异: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异之”,即“以之为异”(认为这件事奇怪) 例2: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 奇: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奇之”,即“以之为奇”(认为他才能非凡) 例3:且庸人尚羞之,况将相乎?(《廉颇蔺相如列传》) 羞: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羞之”,即:“以之为羞”(觉得这件事让人感

到羞耻) 例4:世果群怪聚骂。(《答韦中立论师道书》) 怪: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怪”后省略“韩愈”即“以韩愈为怪”(认为韩愈这个人很怪异) 上述这些词类活用现象,还不能概括所有情况。比如数词或者数量词优势也可活用为动词甚至是使动词。 使动用法和意动用法的区别 使动:谓使动用法,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使宾语怎么样”的意思。它是用动宾结构表达使令式的内容。 意动:认为……怎么样:余颇易之(我认为甚是简单) 使动用法指动词谓语表示主语使宾语"怎么样"的用法。有些名词和形容词活用为使动词,表示"使......"的意思。有三种:1.动词的使动用法。如"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中的"劳",意思是"使....劳累"。 2.名词的使动用法。是"使......成为......."的意思。3.形容词的使动用法。特点是使宾语表示的人或物具有这个形容词所表示的性质或状态。 意动用法表示主语认为宾语怎么样,或主语把宾语当作什么。有两种:1.名词的意动用法。例如"先破秦入咸阳者王之"中的"王",意思是"以....为王"。 2.形容词的意动用法。例如"而耻学于师"中的"耻",意思是"以为耻"。 名词做状语 在文言文某些特殊的语言环境中,名词放在动词的前面,它不是动作行为的施事者,而是对动作行为起着直接的修辞限制作用,从而担负起形容词、副词的语法功能,充当了动词谓语的状语。 名词作状语是词类活用中最常见也是最复杂的一种语法现象。一般而言,名词在现代汉语中放在动词的前面,构成主谓短语作主语,或者是放在动词的后面构成动宾短语,作动词谓语的宾语,而状语一般由形容词、副词充当。但在文言文某些特殊的语言环境中,名词放在动词的前面,它不是动作行为的施事者,而是对动作行为起着直接的修辞限制作用,从而担负起形容词、副词的语法功能,充当了动词谓语的状语。名词作状语有的很富有修辞色彩,了解这种语法现象有助于更好地理解古文的句意。

使动和意动用法

使动用法和意动用法 文言文阅读中会遇到词类活用的情况,即有些词类由于使用的需要,会临时改变它的词性,起另一类词的作用。如果不能正确掌握它们的用法和意思,就不能正确地理解、翻译句子。 一、使动用法 使动用法是一种特殊的动宾关系,是指谓语动词所表示的动作不是由主语所代表的人、物发出,而是在主语的影响下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发出,谓语动词具有“使宾语干什么(怎么样)”的意思。 【使动用法就是主语所代表的人物并不施行这个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而是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施行这个动作,也就是说,它阐明的是“使宾语怎样”的意思,是以动宾词组的形式表达兼语词组的内容。】 使动用法主要有四种:动词数词的使动 主语所代表的人物并不施行这个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而是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施行这个动词。 结构:A+动词+B,译法:A使B施行动作。 1. 动词的使动用法主要集中在不及物动词上。不及物动词本来不带宾语,用于使动时后面就带有宾语。 ①焉用亡郑以陪邻? 《左传·烛之武退秦师》 “亡”是不及物动词,不能带宾语,但因跟了“郑”,成为使动用法。“亡郑”即“使郑国灭亡”。 ②项伯杀人,臣活之。《史记·项羽本纪》 “活之”即“使之活”,这里可译为“救了他”。“秦时与臣游,项伯杀人,臣活之;今事有急,故幸来告臣”。秦朝当政的时候,项伯和我一起出游,项伯杀了人,我使他活了下来,所以现在有急事,他就过来告诉我 ③广故数言欲亡,忿恚尉。《史记·陈涉世家》 “忿恚尉”即“使尉忿恚(发怒)”。fènhuì愤怒 ④庄公寤wù生,惊姜氏,故名曰寤生,遂恶之。《左传·郑伯克段于鄢》惊:使……惊吓。(庄公脚在前倒生下来,使姜氏受了惊吓,所以取名叫“窹生”,武姜因此讨厌庄公。) ⑤阙秦以利晋,唯君图之。《左传·烛之武退秦师》阙:使……(土地)亏损。(使秦国受损而晋国受益,希望您考虑这件事。) 2. 某些及物动词也有使动用法,这种情况比较少见。例如: ①谨食之,时而献焉。柳宗元《捕蛇者说》“食”,吃,及物动词,但这里不是捕蛇者吃蛇,而是捕蛇者“使蛇吃”(让蛇吃东西),可译为喂养。“食”用作使动意义后读sì。(小心地喂养它,到时候把它献上去) ②晋侯饮赵盾酒。《左传·晋灵公不君》“饮”,及物动词,但这里说的不是晋侯饮赵盾的酒,而是晋侯给赵盾喝酒,让赵盾喝酒。“饮”用作使动意义时读yìn。(晋侯让赵盾饮酒)

使动用法和意动用法

使动用法 (一)不及物动词使动: 主语所代表的人物并不施行这个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而是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施行这个动词。 结构:A+动词+B,译法:A使B施行动作。 例句: A. 1. 庄公寤生,惊姜氏。惊:使……吃惊。 2. 焉用亡郑以陪邻。亡:使……灭亡。 3. 阙秦以利晋。阙:使……(土地)亏损。 4. 项伯杀人,臣活之。活:使……活。 5. 既来之,则安之。来:使……来。 6. 可烧而走之。走:使……跑。 7. 止血灵。止:使……停止。

1. (沛公)从百余骑。从:zòng使……跟随。 2. 杀鸡为黍而食之,见其二子焉。食:sì使……吃。见:xiàn使……现。 3. 中国队大败美国队。败:使……打败仗。 4. 是其为人也,有粮者亦食,无粮者亦食。 《华之杀羊食七》 惊心动魄:生死肉骨:滴水穿石:惊世骇俗: 惊天动地:山有小口,才通人: (二)形容词使动用法: 主语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具有这个形容词的性质或状态。 例句: 1. 富国强兵: 2. 强兵足食:

3. 丰衣足食:丰、足:使……丰足。 4. 安邦定国:安、定:使……安定。 5. 无案牍之劳形:劳:使……劳累。 6. 良药苦口利于病:苦:使……苦。 7. 老者安之,朋友信之,少者怀之。怀:使……怀念。 安老怀少:安:使……安逸。 8. 今媪尊长安君之位。尊:使……尊贵。 9. 固国不以山溪之险。使……稳固。 10. 必先苦其心志,劳其筋骨,饿其体肤,空乏其身。使……受苦、受累、受穷。(三)名词使动用法:(少见) 名词先用如动词,再使宾语具有此行为。 例:A. 1. 汗牛充栋汗:使……出汗。

意动用法

在文言文中还有一种特殊的动宾关系,那就是意动关系,在文言词法中叫意动用法。 意动用法是古汉语的词类活用一种,一个词加上一个宾语,在意义上是“认为(宾语)是……”“把(宾语)当作……”“以为(宾语)是……”的意思,这里的“认为,以为”就是意动,是根据意思加上去的。意动中的"“意”,就是“主观认为”,就是“主观上把某个事物当作”的意思。 如“王欲将孙膑”中的“将”就是“把(孙膑)作为将军”之意。 又如:“先天下之忧”中的“先”即是“把(天下之忧)当作最重要的”。 又如,“以其小,劣之”中的“劣”即为“(因为它小,所以)认为(它)很劣”。

意动用法只限于形容词和名词的活用,动词本身没有意动用法,但是动词本身有使动用法。 使动用法是主语使宾语在客观上产生某种动作行为,而意动用法是主语主观上认为(或以为)宾语具有谓语所表示的内容,是存于意念的想法或看法,客观上不一定如此。一般可译为“认为......”“以......为......”等。 例如“孔子登东山而小鲁,登泰山而小天下”句子中的两个“小”都是形容词而且都带了宾语,意思是“认为…小”了,全句的意思是:"孔子登上东山以后,鲁国就在自己的脚下,就像鲁国变小了一样,登上泰山以后,天下就在自己的脚下,天下如同变一样。“鲁”“天下”都是客观存在,是主观上认为事物发生了变化。公式:常用的是“以……为……”,或者用:认为(觉得)十宾语十意动词,也可以翻译成把(对)十其语十当作(感到)十意动词。

因为意动用法是一种主观上的意念,所以,在文言文中表心理活动的动词常会出现意动用法。常见的词有:"怪""羞""耻"等,如"孟尝君怪之",这个"怪"就是"对……感到奇怪"的意思,简单说就是"以之为怪"。 再看一个例子,韩愈的狮说》里有这样一句话"于其身也,则耻师焉"这里的"耻"是"认为(觉得)……羞耻"的意思。最后举一个名词的例子韩愈的《师谢里有"生乎吾后,其闻道也亦先乎吾,吾从而师之"的句子,这里的"师"是名词作意动用,意为"把……作老师"。 1.名词的意动用法 名词用作意动,是把它后面的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看做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 例1: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

使动用法与意动用法

使动用法与意动用法 一般说来,使动用法大多表现为客观行为,意动用法大多表现为主观意念。古汉语中的动词、形容词作使动用法较多,名词作使动用法的较少见;形容词活用为动词,大多是使动用法和意动用法,少数活用为一般动词;动词一般不作意动用法。 所谓使动用法,就是指主语所代表人或事物并不施行这个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而是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施行这个动作。 包括:名词的使动用法、形容词的使动用法、动词的使动用法,以及数词的使动用法。以下各举一例: 尔欲吾王我乎?(《左传·定公十年》) 强本而节用,则不能贫。(《荀子·天论》) 焉用亡郑以陪邻?(《左传·僖公三十年》) 士也罔极,二三其德。(《诗经·卫风·氓》) 意动用法,是指谓语动词对于它的宾语含有“认为”,“以为”的意思。这种用法仅限于形容词和某些表心理活动的动词,它们本不带宾语,带了宾语,并具有“认为”,“以为”意义,即是意动用法。 名词意动用法在文言文中,有些名词带上宾语后,表示主语把宾语当作是什么。形容词的意动用法所谓形容词的意动用法,是指不是说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具有这个形容词所表示的性质或状态,而是在主观上认为他具有这种性质或状态。例如:左右以君贱之也,食以草具。(《战国策·齐策四》) ▼名词的意动用法 所谓名词的意动用法,就是把宾语所代表人或事物看成为这个名词所表示的人或事物。例如: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礼记·礼运》) 古文中的意动用法与使动用法 所谓意动用法,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以之为何”的意思,即认为宾语怎样或把宾语当作怎样。意动用法只限于形容词和名词的活用,动词本身没有意动用法。 使动用法是主语使宾语在客观上产生某种动作行为,而意动用法是主语主观上认为(或以为)宾语具有谓语所表示的内容,是存于意念的想法或看法,客观上不一定如此。一般可译为“认为......”“以......为......”等。

2018年版 思修 第六章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教案

课程教案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 导入新课: 从这周开始,我们进行法制观的学习,这是本课程的最后一个版块。 先关注一个焦点事件——复旦投毒案(见讲义) 问:谈谈你对“复旦投毒案”的认识? (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该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容) 一、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1.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国家创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区别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 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和途径:制定、认可 2.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国家对公民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国家对公民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一种以国家政权意志出现的行为规范。而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因此法首先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4.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社会发展的根本因素,同时也决定着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 例如:《环境保护法》就是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律的历史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性质总是与其所在社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 在原始社会中,社会组织的基本单位是氏族,而调整社会关系的主要规范是风俗和习惯。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私有制产生,阶级出现,于是作为统治阶级的国家就逐渐形成了,作为国家实现其职能的手段和工具的法律也就相伴而生了。 1、奴隶制法律

什么是使动用法和意动用法

什么是使动用法和意动用法? 在学习中,有的同学问“使动用法”和“意动用法”并没有改变词的词性,为什么也称为活用了。要弄清楚这个问题,首先得弄清楚什么是“使动用法”和“意动用法”。 什么是“使动用法”?什么又是“意动用法”呢? 现在网络上或者高中语文复习的参考书上有很多对“使动用法”和“意动用法”的解释。然而,同学们看了之后,总是不能理解掌握。什么原因呢?就是因为这些解释往往都是从“使动用法”和“意动用法”的语法作用上来说的,没能抓住最根本的东西。 其实,“使动用法”和“意动用法”是对词语活用的术语性称谓。在学习时,只要搞清楚什么是“使动”,什么是“意动”,也就搞清楚了什么是“使动用法”,什么是“意动用法”了。 先说使动。使动,就是使之动,也就是“(主语)使(宾语)怎么样”。活用为使动用法的词在常态下往往不具有使动性质,而在活用的句子中却改变常态具有了使动性。文言中,动词、形容词和名词都可以有这样的改变。而现代汉语中,这种现象却是没有的。 动词的使动用法,是一种表示动词使(宾语)产生某种动作、行为的活用。在一般句子(非使动句子)中,宾语往往是主语支配的对象。如:“他做作业。”“做”这个动作是由主语“他”发出的,而且,谓语“做”的对象是“作业”,也就是说宾语“作业”是主语“他”支配的对象。而在有“使动”关系的句子中,谓语表示的动作行为往往不是由主语发出的;宾语也不是主语支配的对象。如:“项伯杀人,臣活之。”(《鸿门宴》)如果按现代汉语的语言习惯,“臣活之”应该译为“我活了他”。这显然是不行的。为什么呢?因为“活”这个词是一个不及物的动词。现代汉语中,不及物的动词本身是不能带宾语的,而在文言中,不及物的动词却常常可以带宾语,因而,我们就说这个不及物的动词给活用了。那它活用做什么词了?当然,肯定不是活用作及物动词了。经过人们研究这类词发现,这些不及物的动词翻译过来时都有“使(宾语)动”的性质,所以人们就形象地称这种活用为“使动用”或“使动式”,后来规范了,就称之为“使动用法”。 下面是一些动词使动用法活用的典型例句。 1、既来之,则安之。(《论语》之《季氏将伐颛臾》) 2、卒廷见相如,毕礼而归之。(《廉颇蔺相如列传》) 3、外连横而斗诸侯。(《过秦论》) 4、序八州而朝同列。(同上) 例句中“来”“归”“斗”“朝”的常态义分别是“到来”“回去”“争斗”“朝拜”义,均是不及物的动词,都有“使(宾语)怎么样”的性质的改变,翻译时要译为“使……到来”“使……回去”“使……争斗”“使……朝拜”的形式才符合现代汉语的语言习惯。它们都是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教学目的: 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和运行机制;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法治道路的精髓。准确把握法治思维的基本含义和特征,正确理解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含义与特征及其关系。培养法治思维方式,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树立法治思维和行为方式,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关系和解决问题。 教学重点: 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培养法治思维;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教学难点: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培养法治思维;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教学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启发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 导入新课: 从这周开始,我们进行法制观的学习,这是本课程的最后一个版块。 先关注一个焦点事件——复旦投毒案 问:谈谈你对“复旦投毒案”的认识? (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该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容) 一、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1.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国家创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区别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 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和途径:制定、认可 2.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国家对公民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国家对公民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案例:谁有权制定法律? 有一个典型案例,说的是某村有一公共果园,常有村民饲养的牲畜进入果园吃树叶和果实。村委会为此召开村民大会,提出今后若再有此类事件发生,村委会有权任意处置这些牲畜。村民大会当场举手表决,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了这一规定。有一天,村民孙某的两只山羊再次进入果园吃树叶和果实时被守护人打死。孙某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并声明表决时自己并未举手同意这一规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村委会的行为不是立法活动,村民大会通过的规定不是法律,不是法的表现形式,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而,孙某有权依法获得赔偿。这需要我们了解什么是法律的特征和创制。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一种以国家政权意志出现的行为规范。而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因此法首先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4.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社会发展的根本因素,同时也决定着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 例如:《环境保护法》就是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二)法律的历史发展 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和性质总是与其所在社会的生产关系相适应的。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说课材料

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第六章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教学目的: 理解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特征和运行机制;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法治体系、法治道路的精髓。准确把握法治思维的基本含义和特征,正确理解法治思维的基本内容。理解法律权利和法律义务的含义与特征及其关系。培养法治思维方式,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妥善处理学习、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和各种矛盾。树立法治思维和行为方式,尊重和维护法律权威,树立正确的权利观和义务观。善于运用法律手段协调关系和解决问题。 教学重点: 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培养法治思维;依法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教学难点: 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如何培养法治思维;如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 教学方法: 讲授、讨论、案例启发 第一节社会主义法律的特征和运行 导入新课: 从这周开始,我们进行法制观的学习,这是本课程的最后一个版块。 先关注一个焦点事件——复旦投毒案 问:谈谈你对“复旦投毒案”的认识? (大学生既要具备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也应该具备相应的法律素质。学习和掌握法律知识,增强法律意识,提高运用法律的能力,是培养大学生法律素质的基本内容) 一、法律的概念及其历史发展 (一)法律的一般含义 法律不是从来就有的,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逐步产生的。从法律发展史来看,法律是一种复杂的社会历史现象。从以下四个方面来分析:

1. 法律是由国家创制并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 国家创制、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区别其他社会规范的首要之处) 国家创制法律的两种方式和途径:制定、认可 2.法律不但由国家制定或认可,而且由国家保证实施 法律具有国家强制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1)国家对公民违法行为的否定和制裁; (2)国家对公民合法行为的肯定和保护。 案例:谁有权制定法律? 有一个典型案例,说的是某村有一公共果园,常有村民饲养的牲畜进入果园吃树叶和果实。村委会为此召开村民大会,提出今后若再有此类事件发生,村委会有权任意处置这些牲畜。村民大会当场举手表决,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了这一规定。有一天,村民孙某的两只山羊再次进入果园吃树叶和果实时被守护人打死。孙某遂将村委会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并声明表决时自己并未举手同意这一规定。 案例分析:本案中村委会的行为不是立法活动,村民大会通过的规定不是法律,不是法的表现形式,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因而,孙某有权依法获得赔偿。这需要我们了解什么是法律的特征和创制。 3.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法律是一种以国家政权意志出现的行为规范。而国家政权由统治阶级掌握,因此法首先反映了统治阶级的意志。 4.法律由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 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包括,生产方式、地理环境、人口因素等。其中物质资料的生产方式是决定社会发展的根本因素,同时也决定着法律的本质、内容和发展方向。 例如:《环境保护法》就是随着工业化大生产的发展而建立的法律制度。 法律的定义: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反映由特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规定权利和义务,以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为目的的行为规范体系。 (二)法律的历史发展

意动用法和使动用法

意动用法:“认为……X”“把……视为X” (1)名词的意动用法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不如吾闻而药之也。” 《谷梁传·僖公四年》:“齐人者,齐侯也。其人之,何也? 《谷梁传·僖公八年》:“夫人之,我可以不夫人之乎?” 《史记·魏公子列传》:“公子乃自骄而功之,窃为公子不取也。”唐韩愈《原道》:“诸侯用夷礼,则夷之;进于中国,则中国之。”唐柳宗元《封建论》:“天下乖戾,无君君之心。” (2)形容词的意动用法 《吕氏春秋·知度》:“人主自智而愚人,自巧而拙人。” 《韩非子·说难》:“其家甚智其子,而疑邻人之父。” 《战国策·燕策》:“太子迟之。” 《淮南子·精神训》:“细万物,则心不惑矣。” 《汉书·赵充国传》:“时充国年七十馀,上老之。” 晋王羲之《兰亭集序》:“固知一死生为虚诞。”

使动用法:“使……X”“使……成为X” (1)动词的使动用法 《诗经·卫风·氓》:“士也罔极,二三其德。” 《左传·成公八年》:“霸主将德是以,而二三之,其何以长有诸侯乎?”《孟子·告子上》:“人苟欲生之,皆知所以养之者。” 《吕氏春秋·上德》:“尝人,人死。” 《史记·晋世家》:“乃与赵衰等谋,醉重耳,载以行。” 《史记·廉颇蔺相如列传》:“卒廷见相如,毕礼而归之。。” (2)形容词的使动用法 《左传·襄公三十一年》:“厚其墙垣。” 《汉书·食货志》:“薄赋敛,省繇役,以宽民力,然后可善治也。”《后汉书·窦宪传》:“萧条万里,野无遗寇。” 明方孝孺《学士亭记》:“安能舒畅其心神,流浃其情志乎!”(3)名词的使动用法 《左传·僖公三十年》:“越国以鄙远,君知其难也,焉用亡郑以陪邻?”《左传·定公十年》:“尔欲吴王我乎?” 《管子·心术下》:“一事能变曰智。” 《史记·孙子吴起列传》:“齐威王欲将孙膑。” 唐韩愈《原道》:“人其人。”又:“庐其居。” 宋胡铨《戊午上高宗封事》:“是欲刘豫我也。”

意动用法使动用法为动用法2

意动用法 所谓意动用法,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以之为何”的意思,即认为宾语怎样或把宾语当作怎样。一般可译为“认为......”“以......为......”等。 意动用法只限于形容词和名词的活用,动词本身没有意动用法。 1.名词的意动用法 名词用作意动,是把它后面的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看做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 例1: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 宾客:本为名词,这里活用为意动词。“宾客其父”是动宾结构,意为“以其父为宾客”。 例2:父利其然也。(《伤仲永》) 利:是名词活用作意动词。“利其然”即“以其然为利”(把这种情况视为有利可图)。 2.形容词的意动用法 形容词用作意动,是主观上认为后面的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具有这个形容词所代表的性质或状态。 例1:渔人甚异之。(《桃花源记》) 异: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异之”,即“以之为异”(认为这件事奇怪) 例2:邑人奇之,稍稍宾客其父。(《伤仲永》) 奇:原为形容词,这里用作意动词。“奇之”,即“以之为奇”(认为他才能非凡) 上述这些词类活用现象,还不能概括所有情况。比如数词或者数量词优势也可活用为动词甚至是使动词。 使动用法 所谓使动用法,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使之怎么样”的意思,即此时谓语动词表示的动作不是主语发出的,而是由宾语发出的。实际上,它是以动宾的结构方式表达了兼语式的内容。 使动用法中的谓语动词,有的是由名词、形容词活用来的。由于原来的词类不同,活用作使 1

动之后,它们所表示的语法意义也不完全相同。 一、动词使动用法 动词和它的宾语不是一般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产生这个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 例1:行仁义而怀西戎,遂王天下。(《五蠹》) 怀:使……归顺。 例2:直可惊天地,泣鬼神。(《〈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 惊:使……震惊。泣:使……悲泣。 例3:河曲智叟笑而止之曰。(《愚公移山》) 止:使之止(使愚公止) 例4:操军方连船舰,首尾相接,可烧而走也。(《赤壁之战》) 走:使操军逃跑 二、名词使动用法 名词用作使动词,是指这个名词带了宾语,并且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变成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翻译时要采用兼语式的形式。 例1:文王以百里之壤而臣诸侯。(《毛遂自荐》) 臣:使……称臣。 例2:先破秦入咸阳者王之。(《鸿门宴》) 王:使……为王。 在古代汉语里,名词用作使动词比较少见。 三、形容词使动用法 形容词带上宾语以后,如果使得宾语具有这个形容词的性质和状态,那么这个形容词则活用为使动词。 2

使动用法和意动用法的区别

一个是"使.....";另一个是"认为....."还有一个是“为了....的事” 重要还是在翻译上,翻译准了,就明白了! 所谓使动用法,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使之怎么样”的意思,即此时谓语动词表示的动作不是主语发出的,而是由宾语发出的。实际上,它是以动宾的结构方式表达了兼语式的内容。 使动用法中的谓语动词,有的是由名词、形容词活用来的。由于原来的词类不同,活用作使动之后,它们所表示的语法意义也不完全相同。 一、动词使动用法 动词和它的宾语不是一般的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而是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产生这个动词所表示的动作行为。 一般说来,活用作使动的动词,多数是不及物动词。不及物动词本来不带宾语,用于使动后,后面就带有宾语。翻译时要采用兼语式的形式。 例1:行仁义而怀西戎,遂王天下。(《五蠹》) 怀:使……归顺。 例2:直可惊天地,泣鬼神。(《〈黄花冈七十二烈士事略〉序》 惊:使……震惊。 泣:使……悲泣。 例3:河曲智叟笑而止之曰。(《愚公移山》) 止:使之止(使愚公止) 及物动词也有活用为使动的,但较少见。 例1:操军方连船舰,首尾相接,可烧而走也。(《赤壁之战》) 走:使操军逃跑 二、名词使动用法 名词用作使动词,是指这个名词带了宾语,并且使宾语所代表的人或事物变成这个名词所代表的人或事物。翻译时要采用兼语式的形式。 例1:文王以百里之壤而臣诸侯。(《毛遂自荐》) 臣:使……称臣。 例2:先破秦入咸阳者王之。(《鸿门宴》) 王:使……为王。 在古代汉语里,名词用作使动词比较少见。 三、形容词使动用法 形容词带上宾语以后,如果使得宾语具有这个形容词的性质和状态,那么这个形容词则活用为使动词。 例1:既来之,则安之。(《季氏将伐颛臾》) 安:使……安。 例2:大王必欲急臣,臣头今与璧俱碎于柱矣!(《廉颇蔺相如列传》) 急:使……急。 例3:凄神寒骨,悄怆幽邃。(《小石潭记》) 凄、寒:使神骨凄寒。 编辑本段四.使动用法和意动用法的区别 使动:谓使动用法,是指谓语动词具有“使宾语怎么样”的意思。它是用动宾结构表达使令式的内容。 意动:认为……怎么样:余颇易之(我认为甚是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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