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与构建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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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是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也是实现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重要途径。

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和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越来越受到重视。

本文旨在通过对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的深入研究,探讨如何进一步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促进地方立法的科学化、民主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基础我国宪法和法律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了法律基础。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制定地方性法规时,广泛听取民意,让公众参与到立法过程中来。

同时,政府也在逐步推动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的公众参与。

(二)公众参与立法的现状当前,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程度逐渐提高,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如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够畅通,参与范围有限,参与深度不够等。

此外,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导致参与的积极性和效果受到影响。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问题及原因分析(一)问题1. 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不畅。

目前,公众参与立法的渠道主要是通过人大代表、政府网站、听证会等途径,但这些渠道的利用效率不高,且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2. 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有限。

目前,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主要集中在一些与民生相关的领域,而在一些专业性较强、涉及面较广的领域,公众的参与度较低。

3. 公众参与立法的深度不够。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导致参与的深度不够,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需求。

(二)原因分析1. 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关于公众参与立法的法律制度还不够完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公众参与立法的规范和保障。

2. 政府推动力度不够。

部分地方政府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公众参与立法的推进速度较慢。

3. 公众自身素质和意识有待提高。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和内容缺乏了解,对参与立法的意义和价值认识不足,导致参与的积极性和效果受到影响。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建议和对策(一)完善法律制度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公众参与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我国地方立法工作的重要环节。

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逐渐成为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内容。

本文将围绕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分析现状、挑战与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发展历程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历程经历了从无到有、由浅入深的过程。

随着法治建设的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渠道和形式逐渐增多,包括听证会、座谈会、网络征求意见等。

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得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参与度逐渐提高。

(二)主要特点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主要特点包括:参与渠道多样化、参与范围扩大化、参与程度提高等。

这些特点表明,我国在推进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面临的挑战与问题(一)参与度不均衡虽然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在数量上有所增加,但参与度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不同社会群体之间存在较大差异。

部分地区和群体对地方立法的关注度较低,导致其参与度不高。

(二)法律保障不足目前,我国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方面的法律保障还不够完善。

部分地方在实施公众参与过程中,缺乏明确、统一的法律规定和操作程序,导致公众参与的有效性受到一定影响。

(三)监督机制不健全监督机制是确保公众参与有效性的重要保障。

然而,目前我国在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监督机制方面还存在不足,如监督主体不明确、监督程序不健全等,导致公众参与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不规范行为难以得到有效纠正。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一)加强法律保障为提高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有效性,应加强相关法律保障措施。

首先,应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公众参与的地方立法范围、参与方式及程序等;其次,要加强对地方立法机关的监督,确保其依法履行职责,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

(二)拓宽参与渠道为提高公众参与度,应进一步拓宽参与渠道。

除了传统的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外,还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如网络征求意见、手机APP等,方便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立法是构建法治国家的重要基石,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过程更是推动法治社会建设的关键环节。

随着中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识逐渐增强,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本文旨在探讨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现状、问题及解决策略,以期为推动我国地方立法的民主化、科学化进程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参与范围不断扩大近年来,我国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逐渐扩大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从单一的社区事务扩展到城市规划、环境保护、交通管理等多个领域。

这体现了我国地方政府对公众参与立法的重视,也反映了公众对自身权益的关注。

(二)参与方式日趋多元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也日趋多元。

例如,地方政府通过网上论坛、在线调查、听证会等多种方式收集公众意见,为公众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参与渠道。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一)公众参与意识有待提高尽管我国地方政府在立法过程中逐步扩大了公众参与的范围,但公众的参与意识仍需提高。

部分公众对立法过程及自身在立法中的角色缺乏认识,导致其无法有效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二)参与机制不够完善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机制仍不够完善,如缺乏有效的反馈机制、信息公幵程度不足等。

这些问题导致公众在参与立法过程中无法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和诉求。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建议(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参与意识地方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普及法律知识,提高公众对地方立法的认识和了解。

同时,通过举办讲座、培训等活动,增强公众的法治意识和参与意识。

(二)完善参与机制,提高参与效率地方政府应完善公众参与立法的机制,如建立有效的反馈机制、提高信息公幵程度等。

此外,还应创新参与方式,如利用互联网等信息技术手段,为公众提供更为便捷的参与渠道。

(三)保障公众权益,促进实质性参与在立法过程中,地方政府应充分保障公众的合法权益,确保其能够实质性地参与到立法过程中。

浅谈公众参与立法的社会基础之构建

浅谈公众参与立法的社会基础之构建

浅谈公众参与立法的社会基础之构建摘要:立法,作为法运行的起始环节,对法治建设具有基础作用。

没有民主、科学的立法,就难以在随后的执法、司法环节中充分发挥法调节社会关系的作用,更加难以实现法治所蕴含的的秩序、自由和正义等内在要求。

公众参与立法有利于集思广益,促进立法民主,而其进一步发展除了要坚持深化体制内的制度建设外,公众参与立法的社会基础的构建,即公民社会的培育是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

关键词:立法;公众参与;社会基础;公民社会一、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现实状况--社会基础即公民社会有待培育中共十八大三中全会公报指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必须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更加注重健全民主制度、丰富民主形式,充分发挥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优越性。

要推动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推进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发展基层民主。

"[1]由此可见,"公众参与立法"作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在立法领域的直接表现,已经被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加以肯定,自《立法法》颁布以来,我国中央和地方都在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开门立法",推进立法的公众参与,促进立法民主。

但在此过程中依然出现了相当多的问题,其中肯定有制度不够完善、地方需要继续探究公众参与立法的具体实践方式等等,但这些原因的更深层次背景是--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社会基础尚未发展完善,即公民社会有待于进一步培育。

法治无疑是热泪文明的共有成果,但它确实产生于西方,是在西方社会历史条件下长期孕育、内生并先发而成。

[2]纵观西方法治发展史,其公民社会的萌芽以及发展壮大,进而成为西方法治的社会基础的过程,参照法治国家驱动上的三种分类--自然演进型、政府推动型和政府推进和自然演进结合型,法治在西方的发展总体上是自然演进的,但也绝不可能离开政府的推动,法治进程既是演进的也是推进的,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二者的有机结合。

人大政协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与构建和谐社会

人大政协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与构建和谐社会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与构建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民主得以发扬、法治得以实现,有赖于完善的立法。

立法通过对社会主体权利义务的界定,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立法价值取向的良恶、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有序的、广泛的、制度化的公众参与立法,能够把各阶层的利益诉求,特别是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充分整合到立法决策中去,使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得以协调,矛盾得以化解,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地方立法的角度,探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意义,并对如何保障公众有序的参与地方立法,提出一些设想,以期对理论的积累和实践的深入有所贡献。

一在民主发展的进程中,当古希腊城邦的公众直接民主模式被证明难以推行时,代议制民主取代了直接民主而成为普遍采用的民主形式。

然而,实践证明,代议制民主也不是民主的最好实现形式,它可能使得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体现甚至脱离人民的意愿。

为了弥补代议制的这一缺陷,在现代社会,参与制民主又被作为代议制民主的补充而被广泛采用。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选举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

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议制民主在中国的具体化。

宪法同时还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表明宪法在确立代议制民主的同时也认可了参与制民主。

立法法进一步明确公众在立法领域的参与权,提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委员长会议决定,重要法律案可事前公布,组织全民讨论。

立法法颁布后,许多地方的立法条例也规定了与立法法相类似的公众参与的内容。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许多地方人大贯彻民主立法原则,通过公开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

共同维护法治共建和谐社会

共同维护法治共建和谐社会

共同维护法治共建和谐社会在当今社会,法治和社会和谐是国家稳定和发展的重要基石。

作为公民的我们,有责任共同维护法治和共建和谐社会。

下面将从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律意识、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谈谈我们应该如何共同参与维护法治和共建和谐社会。

一、加强法治建设法治是现代社会的核心和保障,只有加强法治建设,才能确保社会秩序的良好运行。

国家在推进法治建设的同时,我们作为公民也应积极参与其中。

首先,我们要尊重法律权威,履行法律的责任和义务。

不管是个人还是组织,都要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遵守法律的底线。

遵纪守法,不违法乱纪,是每个公民的基本义务。

其次,我们要积极参与公民议事,行使公民的权利。

公民议事是一种民主参与方式,通过民主选举、社会监督等形式,让公民参与政治决策,共同管理国家事务。

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国家决策的科学合理,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提高法律意识提高法律意识是每个公民的基本素质,也是共同维护法治和共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要提高法律意识,需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首先,我们要宣传普法知识,加强法律宣传教育。

通过各种途径,如宣传栏、媒体报道、社区讲座等方式,推广法律知识,普及法治观念,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养。

其次,我们要加强法律援助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网络,为无法支付法律费用的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诉讼代理等服务,让每个人都能享受到公平正义。

三、促进社会和谐社会和谐是法治共建的重要目标,也是人民共同追求的美好生活。

我们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首先,要建设法治社会。

法治是社会和谐的基石,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来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才能实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加强依法治国,坚持依法行政,健全法制机制,严惩犯罪行为,推动社会的法治化进程。

其次,要加强社会公平正义建设。

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只有实现各个方面的公平正义,才能减少社会矛盾与冲突,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

最后,要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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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地方立法是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石。

近年来,随着民主法治意识的增强,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问题愈发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

如何确保公众的广泛参与、发挥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作用,成为了我们亟需解决的问题。

本文旨在分析我国地方立法中公众参与的现状,存在的问题及成因,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二、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现状(一)参与范围扩大随着民主法治的推进,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逐渐扩大。

从最初的被动接受到现在的主动参与,公众在地方立法过程中的地位逐渐提高。

(二)参与方式多样化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也日趋多样化。

如在线调查、网络论坛、听证会等,为公众提供了更为便捷的参与途径。

三、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存在的问题及成因(一)问题1. 参与程度不均:尽管公众参与的范围在扩大,但实际参与程度仍存在地域差异和群体差异。

2. 立法过程透明度不足:部分地区在立法过程中缺乏透明度,公众难以全面了解立法过程和内容。

3. 法律知识普及不足:部分公众对法律知识了解不足,导致其无法有效参与立法过程。

(二)成因1. 制度保障不足:当前我国地方立法的制度保障仍不完善,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

2. 法治观念不强:部分地区和公众的法治观念仍需加强,需要进一步推动法治文化的普及。

3. 资源分配不均:由于地域差异和资源分配不均,导致部分地区在立法过程中的资源投入不足。

四、完善我国地方立法公众参与的对策(一)完善制度保障1. 建立健全激励机制:通过设立奖励机制、表彰机制等,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地方立法。

2. 加强制度保障:完善地方立法的相关制度,如听证制度、信息公开制度等,为公众参与提供制度保障。

(二)加强法治观念教育1. 推动法治文化建设:加强法治文化的普及和教育,提高公众的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

2. 增强公民责任感:引导公众认识到自己是社会的一份子,增强公民责任感和参与意识。

【推荐下载】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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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自中共十七大提出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以来,在实践中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仍然存在诸多难题。

本文拟对现阶段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探讨,浅谈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的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一、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意义 公众参与,是指政府及其机构之外的个人或社会组织,通过一系列正式或非正式的途径,直接参与政府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过程,从而影响公共决策,维护公共利益的行为。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特指公众直接参与地方权力机构、地方行政机关创制、修改、废止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的活动和制度,是与公民选举代表参与立法相对应的公民参与方式之一。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具有以下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实现以人为本,加强公民的主体意识 公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他们有权管理国家,有权参与立法。

但以往在全能政府的条件下,公民的立法参与权得不到有效行使,自觉或者不自觉地放弃了自己的参与权,导致其主体意识逐渐淡薄,对地方立法表现得极为冷淡。

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有利于唤醒公民主体意识,增强公民责任感,提高公民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

 (二)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立 在立法过程中地方立法机关往往关注的是本地区政府职能和权限条款,在制定法规时往往扩大权力,减少责任;而公民、法人关注的则是自身权益问题,他们希望能够最大限度地保证地方法规的公平、公正和完整。

当地方立法机关的权力不断扩大、责任不断减少,而公众的利益诉求得不到有效表达时便容易引发公众和立法机关的对峙,滋生社会矛盾。

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不仅可以弥补以往立法中缺少管理相对人意见的缺憾,还可对行政机关权力进行监督、制约,能够化解地方立法机关和公众之间的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本文首先分析了一定程度差别对待的合理性,并提出了目的合理性和手段合理性的标准,进而据此分析了区分性别招生的合宪性,下面是编辑老师为大家准备的浅谈分男女招生录取的合宪性分析。

 中国作为科举制度的发源地,以考试的形式录取人才的做法,具有悠久的历史,这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中国学而优则仕的传统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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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与构建和谐社会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特征,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条件。

民主得以发扬、法治得以实现,有赖于完善的立法。

立法通过对社会主体权利义务的界定,以法律的形式对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立法价值取向的良恶、立法质量的高低,直接影响到和谐社会的构建。

有序的、广泛的、制度化的公众参与立法,能够把各阶层的利益诉求,特别是普通民众的利益诉求充分整合到立法决策中去,使各利益群体之间的利益得以协调,矛盾得以化解,从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有鉴于此,本文拟从地方立法的角度,探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在构建和谐社会进程中的意义,并对如何保障公众有序的参与地方立法,提出一些设想,以期对理论的积累和实践的深入有所贡献。

在民主发展的进程中,当古希腊城邦的公众直接民主模式被证明难以推行时,代议制民主取代了直接民主而成为普遍采用的民主形式。

然而,实践证明,代议制民主也不是民主的最好实现形式,它可能使得国家权力的行使不能体现甚至脱离人民的意愿。

为了弥补代议制的这一缺陷,在现代社会,参与制民主又被作为代议制民主的补充而被广泛采用。

我国宪法规定,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选举代表,通过人民代表大会来行使国家权力。

由此可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代议制民主在中国的具体化。

宪法同时还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这表明宪法在确立代议制民主的同时也认可了参与制民主。

立法法进一步明确公众在立法领域的参与权,提出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对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形式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经委员长会议决定,重要法律案可事前公布,组织全民讨论。

立法法颁布后,许多地方的立法条例也规定了与立法法相类似的公众参与的内容。

在制定地方性法规的过程中,许多地方人大贯彻民主立法原则,通过公开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召开立法听证会等方式,扩大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途径。

有些地方人大还制定了关于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方面的规则,为地方立法的公众参与提供了制度支持。

推行开门立法”倡导公众参与地方立法,已经成为当前公众政治参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提高地方立法质量、推进地方立法民主化、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时代特色。

社会学的研究表明,人们对某一事务的注意和关切程度同该事务与其私人利益的关联性密切相关。

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地方立法的权限范围一般及于本地区的地方性事务,这类事务与公众的联系较为紧密,有些甚至直接影响到本地区公众的切身利益,生活于该地区的人民对这些事务往往会有更多的了解,也更有发言权,所以地方立法是公众参与更为切实和重要的领域。

在地方立法的过程中,倡导多渠道、多形式的公众参与,对于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推进立法民主化,提高地方立法质量,均衡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力,维护社会秩序,最终实现社会的和谐具有重要意义。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能够协调各种社会利益关系,使社会各个阶层和谐相处。

从人类历史的发展来看,利益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一个基本关系,正如马克思所言“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对利益的衡量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和决定着个人的行为,权力机关对利益分配的公正与否,也关系到社会秩序能否建立。

在计划经济时代,人们的利益结构相对单一,利益冲突也不太激烈。

随着我国改革的深入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公众利益呈现多元化趋势,社会上形成了不同的利益群体,他们都期望立法能够体现自己的利益和意愿。

有了利益差别,就难免产生利益冲突,这就需要有一套调节利益冲突的机制,使普通民众的意愿能够得到充分表达,能够整合到立法决策中,从而共享改革开放和现代化的成果,实现社会公平。

当前,各级立法机关在调节利益冲突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由于代议制的固有局限,在现实生活中,并非所有公民都在立法机关中拥有自己的代言人,他们的利益与意志也不可能在立法机关中都有充分的反映与传达的机会。

要做到在立法中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立法就不应当是封闭的,而应当向公众开放,为利益各方提供一个表达的平台,给予他们一个平等的发言机会,让各种利益在立法过程中进行充分的博弈。

因此,引导公众参与地方立法,使立法的过程成为一个各种利益相互博弈的过程,对于弥补代议制立法的不足,协调各种利益关系,在一定程度上避免立法上的偏颇,实现社会的和谐就颇为必要。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能够弥合立法者与公众在法规认识上的偏差。

在代议制立法模式下,公众的利益与意志成为立法者认识的客体,立法者对公众利益与意志认识充分与否,直接影响到立法效用发挥的程度。

在当前各种立法不断增多,立法机关的立法任务愈来愈繁重,而立法机关的组成人员多为兼职的情况下,仅仅由立法者审议法规案或进行各种立法调查,获取到的信息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失真。

另一方面,在现代立法中,立法者面对的问题日益复杂,有很多是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立法,而立法者本身可能不具备这方面的专业技术知识。

这两方面的原因,都可能使立法者与公众对某一立法问题在认识上产生偏差。

根据信息论的理论,在元件本身质量不变和个人素质相同的情况下,多通道的信息传输体制要比单通道的信息传输体制更加可靠。

因此,在立法机关单通道传输信息、获取信息的情况下,如能引导公众有序参与立法,广泛听取公众的意见,就能拓宽地方立法的信息通道,弥补单通道信息传输机制的不足。

通过公众参与,在立法者与专家学者、普通群众、利害关系人之间建立起直接、及时、多方位的信息沟通渠道,形成信息的互补,对于纠正立法者可能产生的认识偏差,完善法规案无疑是有所裨益的。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能够使立法获得广泛的的社会基础,使法规得到公众的认同,从而有利于法规的实施。

和谐社会的法律规范,是公众普遍认同的规范。

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社会的方方面面会真切地关注立法活动,就各自关注的冋题发表看法。

这不仅是一次意见表达的过程,而且是一次深入人心的普法过程,它不仅能使法规更好地体现人民的意愿和要求,维护人民的利益,而且能够向民众宣示出法常识、法理念、法思想,这比起简单的技术性普法举措更能深入人心。

在这种背景之下产生的法规,容易获取社会公众的认同和拥护,至少能够使公众对法规有比较好的了解和理解。

法规得到公众的支持和认同,公众就会自觉地履行法律规范规定的义务,并形成护法意识。

法规一旦得到公众的支持和认同,就会产生法规的内化”即外在的法律规范内化为行为者自觉的行为准则,变他律”为自律”当行为者的行为不符合已被内化的法规时,其内心深处就会产生一种自责感。

这样,法规的外在约束机制与行为者的自我约束机制相结合,社会越轨行为发生的概率就会大大降低。

同时,执法行为也会因获得公众和舆论的支持而大大降低执法成本。

因此,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既能使公众获得一种权利和利益的尊重感,又能促成法律规范内化”为公众自觉意识,有助于公众的护法精神和义务自觉履行精神的培养,从而为法规奠定得以贯彻实施的社会基础。

这无疑有益于法的实施,有益于将纸上的法规条文变为实际生活的真实准则,有益于和谐社会的构建。

近年来,随着地方立法民主化逐渐成为时代的强音,许多地方人大在立法过程中纷纷开门立法,采取多种措施畅通公众的利益表达渠道,支持和鼓励人民群众参与地方立法。

在搜索网站上点击开门立法”,可以发现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都在以各种形式引导公众参与地方立法。

在法规草案的准备阶段,采取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有:公开征集立法项目,任何单位或个人均可向立法机关提出地方立法项目建议。

立法计划制定后,立法机关将其在各种新闻媒体上公布,使公众能够及时知晓人大立法的动态。

在对法规草案审议阶段,采取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有:公民申请旁听常委会会议,旁听提案人关于法规草案的说明;书面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对法规草案的意见。

将法规草案及有关立法说明资料寄给有关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专家学者,征求他们的意见;公开征求对法规草案的意见。

将地方性法规草案在当地的报纸、网站上公布,征求公众的意见;召开座谈会。

在立法过程中,随时根据需要举行座谈会,邀请与法规案有利害关系的部门、人员及法学专家参加,以使各方面的意见特别是不同意见都能得到反映;聘请立法顾问,对法规草案进行论证。

人大常委会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及司法部门中聘请法学专家和法律实践工作者担任常委会立法顾问,邀请他们参与立法,对法规草案中的疑难问题进行研究,提出论证意见;举行立法听证会。

就本地重大的、与广大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且有关各方存在较大争议的立法事项举行立法听证会,公开听取各方面的意见目前,全国大部分省级人大以及许多市级人大举行过一次或多次听证会,有的人大常委会还制定了立法听证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为当地公众参与地方立法提供了一定的制度保障。

在法规实施阶段,采取的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方式有:举行监督听证会,公开听取公众对法规的实施情况的意见以及对法规修改的建议,为法规的修改、完善做准备。

如,2003 年12 月10 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就举行了监督听证会,公开听取公众对《广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执行情况的意见和修改建议,促成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将修改该法规纳入立法计划。

通过以上方式,地方立法机关为公众开辟了参与的渠道,在一定程度上激发了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热情。

但是在公众参与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需要引起重视的问题,如哪些法规的制定和修改要引入公众参与、通过什么途径参与等不明确,公众参与还处于被动状态;公众获取的有关法规草案的信息有限,立法机关往往只公布草案,没有公布法规草案说明和重要条文的解释,公众参与的信息不对称,有碍公众对法规草案的解读;立法听证会的程序还不够完善,有时甚至为了听证而听证,为了造势而听证;公众意见对于立法的作用还不明确等等。

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公众参与的健康发展,影响了公众参与的积极性。

在有的地方,甚至出现立法机关大张旗鼓的开展公众参与,而公众却反映平平、低度参与的情况,① 公众参与的预期绩效还有待实现。

多渠道、多形式地引导公众参与地方立法,通过民主立法来协调国家、社会和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环节。

公众积极地参与,是公众参与制度绩效得以实现的前提。

当前,要在地方立法中做到广泛、有序和有效的公众参与,避免低度参与的普遍化,除了提高全社会的民主意识外,立法机关还应当建立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利益表达机制、利益激励机制和利益综合机制,为公众提供参与的各种保障,从而使公众参与在地方立法中发挥出应有的价值,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

在健全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利益表达机制方面,立法机关应当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明确公众参与地方立法的范围、程序和方式,通过制度安排保障公众参与的权利。

凡是法规所调整的事务具有公众参与的必要性和可能性的,都应当给予公众参与的机会,将公众参与作为这类法规立法程序的一个必须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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