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索菱: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星源材质:关于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

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中国北京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22号赛特广场5层邮编100004电话 +86 10 8566 5588传真 +86 10 8566 5120关于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报问询函的回复致同专字(2020)第440ZA0770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我们”)接受委托对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星源材质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包括2019年12月31日的合并及公司资产负债表,2019年度的合并及公司利润表、合并及公司现金流量表、合并及公司股东权益变动表以及相关财务报表附注进行审计,并于2020年4月23日出具了致同审字(2020)第440ZA7690号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我们于2020年6月1日收到了星源材质公司转来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出具的《关于对深圳市星源材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年报问询函》(创业板年报问询函【2020】第404号,以下简称“问询函”)。
按照该问询函的要求,基于星源材质公司对问询函相关问题的说明以及我们对星源材质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已执行的审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说明如下:问询函问题1:报告期内,你公司实现营业收入59,974.17万元,同比增长 2.7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13,615.38万元,同比下降38.71%;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4,558.8万元,同比下降56.84%;综合毛利率41.82%,同比下降6.43个百分点。
(1)请结合产品结构、上游原材料供需结构变化等成本变动因素、期间费用、与同行业公司对比等说明营业收入增长但净利润明显下降的原因;说明报告期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大幅下滑的原因、你公司是否对非经常性收益存在重大依赖、持续经营能力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请结合与同行业公司对比并说明2019年产品综合毛利率下降的原因及合理性。
深信服 2019 第三季度财报

证券代码:300454证券简称:深信服公告编号:2019-080深信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第三季度报告第一节重要提示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季度报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公司负责人何朝曦、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马家俊及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刘锋声明:保证季度报告中财务报表的真实、准确、完整。
所有董事均已出席了审议本报告的董事会会议。
非标准审计意见提示□适用√不适用第二节公司基本情况一、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公司是否需追溯调整或重述以前年度会计数据□是√否截止披露前一交易日的公司总股本:公司报告期末至季度报告披露日股本是否因发行新股、增发、配股、股权激励行权、回购等原因发生变化且影响所有者权益金额□是√否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和金额√适用□不适用单位:人民币元对公司根据《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定义界定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以及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解释性公告第1号——非经常性损益》中列举的非经常性损益项目界定为经常性损益的项目,应说明原因√适用□不适用二、报告期末股东总数及前十名股东持股情况表1、普通股股东总数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数量及前10名股东持股情况表单位:股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是否进行约定购回交易□是√否公司前10名普通股股东、前10名无限售条件普通股股东在报告期内未进行约定购回交易。
2、公司优先股股东总数及前10名优先股股东持股情况表□适用√不适用3、限售股份变动情况√适用□不适用单位:股第三节重要事项一、报告期主要财务数据、财务指标发生重大变动的情况及原因√适用□不适用3二、重要事项进展情况及其影响和解决方案的分析说明√适用□不适用报告期内,公司已在临时公告披露的重要事项截至本公告披露日的进展情况如下:股份回购的实施进展情况□适用√不适用采用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回购股份的实施进展情况□适用√不适用三、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适用√不适用公司报告期不存在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关联方、收购人以及公司等承诺相关方在报告期内超期未履行完毕的承诺事项。
卫士通:关于公司2019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2019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成都卫士通信息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度财务报表进行审计,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大华审字[2020]003538号)。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审计报告所涉及的事项作出专项说明如下:一、审计报告中强调事项段的内容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审计报告》中强调段事项内容如下:贵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电科(北京)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安”)向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科华”)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上5#办公商业楼由于涉诉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北京金封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已被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受理。
截至审计报告日,相关案件尚未审结。
上述资产列报于“在建工程”项目,2019年12月31日余额116,309.74万元。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十三(二)描述了北京网安涉诉房产详细情况及最新进展情况。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董事会关于2019年度审计报告中带强调事项段无保留审计意见所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该意见是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出于职业判断出具的,依据和理由符合有关规定。
公司对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无异议。
(一)案件最新进展北京网安于2019年2月25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了民事诉讼状,就北京网安向金丰科华购买的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上5#办公商业楼及该房屋对应土地使用权的查封事项提起执行异议诉讼,请求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上5#办公商业楼及该房屋对应的土地使用权的查封。
2021-2022年上市公司2019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蓝皮书

上市公司2019年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蓝皮书2021年2月目录一、前言 (1)二、上市公司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总体情况分析 (3)三、纳入强制实施范围上市公司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 (25)四、国有控股上市公司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 (29)五、ST类上市公司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 (32)六、行业类上市公司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情况分析 (36)七、上市公司执行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存在的主要问题 (46)八、有关建议 (52)一、前言根据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原银监会、原保监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财会〔2010〕11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财会〔2008〕7号)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财会〔2010〕11号)(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在此基础上,择机在中小板和创业板上市公司施行。
为保证实施效果,财政部、证监会印发《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财办会〔2012〕30号),决定在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推进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同时,财政部、证监会、审计署、原银监会、原保监会等五部委及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也相继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披露提出相关具体要求。
对于沪市和深市主板上市公司,《关于印发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通知》要求:“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大中型企业,应当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自我评价,披露年度自我评价报告,同时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对于深市中小板上市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2015年2月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要求中小板公司在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网站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1。
IPO审核问答汇编

IPO审核问答汇编目录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 (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问题2、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问题3、锁定期安排 (2)问题4、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2)问题5、对赌协议 (3)问题6、“三类股东”的核查及披露要求 (4)问题7、出资瑕疵 (4)问题8、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5)问题9、股权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 (6)问题10、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问题11、重大违法行为的认定 (8)问题12、境外控制架构 (9)问题13、诉讼或仲裁 (9)问题14、资产完整性 (10)问题15、同业竞争 (11)问题16、关联交易 (12)问题17、董监高、核心技术人员变化 (13)问题18、土地使用权 (13)问题19、环保问题的披露及核查要求 (14)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问题21、社保、公积金缴纳 (16)问题22、公众公司、H股公司或境外分拆、退市公司申请IPO的核查要求 (16)问题23、军工等涉秘业务企业信息披露豁免 (16)问题24、员工持股计划 (18)问题25、期权激励计划 (19)问题26、股份支付 (21)问题27、工程施工(合同资产)余额 (23)问题28、应收款项减值测试 (24)问题29、固定资产等非流动资产减值 (25)问题30、税收优惠 (26)问题31、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 (27)问题32、委托加工业务 (28)问题33、影视行业收入及成本 (30)问题34、投资性房地产公允价值计量 (31)问题35、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32)问题36、业务重组与主营业务重大变化 (34)问题37、经营业绩下滑 (35)问题38、客户集中 (37)问题39、投资收益占比 (38)问题40、持续经营能力 (39)问题41、财务内控 (40)问题42、现金交易 (43)问题43、第三方回款 (44)问题44、审计调整与差错更正 (46)问题45、引用第三方数据 (47)问题46、经销商模式 (47)问题47、劳务外包 (48)问题48、审阅报告 (49)问题49、过会后业绩下滑 (50)问题50、过会后招股说明书修订更新 (51)问题51、分红及转增股本 (52)问题52、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53)问题53、信息系统核查 (54)问题54、资金流水核查 (56)二、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2019.3.3) (58)问题1、上市标准 (58)问题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59)问题3、重大违法行为 (61)问题4、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61)问题5、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62)问题6、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62)问题7、研发投入 (63)问题8、上市指标中市值要求 (64)问题9、科创板的定位 (64)问题10、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 (65)问题11、员工持股计划 (67)问题12、期权激励计划 (68)问题13、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69)问题14、研发支出资本化 (70)问题15、政府补助 (71)问题16、信息披露豁免 (72)三、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问答(二)(2019.3.24) (74)问题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 (74)问题2、申报前后新增股东 (75)问题3、出资或改制瑕疵 (76)问题4、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77)问题5、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77)问题6、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79)问题7、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 (80)问题8、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 (80)问题9、“三类股东” (81)问题10、对赌协议 (82)问题11、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82)问题12、客户集中 (84)问题13、持续经营能力 (85)问题14、财务内控不规范 (86)问题15、第三方回款 (88)问题16、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90)四、科创板常见问题的信息披露和核查要求自查表 (91)一、科创板审核问答落实情况 (91)1-1、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披露要求: (91)1-2、重大违法行为【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1-3、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2)境外控制架构(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3)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及核心技术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4)1-6、研发投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4)1-7、主要依靠核心技术开展生产经营【保荐机构】 (95)1-8、员工持股计划【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5)1-9、期权激励计划【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6)1-10、整体变更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6)1-11、研发支出资本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7)1-12、政府补助【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98)1-13、信息披露豁免【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98)1-14、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8)1-15、申报前后新增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99)1-16、出资或改制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0)1-17、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8、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1)1-19、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2)1-20、发行人租赁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房产或商标、专利、主要技术来自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授权使用【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3)1-21、发行人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方共同投资【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2、“三类股东”【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4)1-23、对赌协议【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05)1-24、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5)1-25、客户集中【保荐机构】 (106)1-26、持续经营能力【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7)1-27、财务内控不规范【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07)1-28、第三方回款【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8)1-29、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09)二、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以及常见审核问题落实情况 (109)2-2、无实际控制人的认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权存在质押、冻结或发生诉讼仲裁等不确定性事项【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4、发行人报告期内存在应缴未缴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0)2-5、客户【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6、供应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1)2-7、引用第三方数据【保荐机构】 (112)2-8、劳务外包【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12)2-9、发行人使用或租赁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划拨地、农用地、耕地、基本农田及其上建造的房产【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3)2-10、环保问题【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1、合作研发【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4)2-12、重要专利系继受取得或与他人共有【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3、经营资质及产品质量瑕疵【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5)2-14、安全事故【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6)2-15、生产模式主要采用外协加工【保荐机构】 (116)2-16、同行业可比公司的选取【保荐机构】 (117)2-17、技术先进性的客观依据【保荐机构】 (117)2-19、注销或转让重要关联方(含子公司)【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18)2-20、收入确认政策【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1、报告期收入波动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19)2-22、境外销售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3、经销收入金额较大或占比较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0)2-24、毛利率波动较大或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1)2-25、期间费用报告期内波动较大或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与同行业可比公司存在较大差异【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6、股份支付【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2)2-27、应收账款及应收票据【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3)2-28、存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29、在建工程余额或发生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0、固定资产闲置或失去使用价值【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4)2-31、商誉余额较大【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5)2-32、税收优惠到期或即将到期【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25)2-33、无形资产认定与客户关系【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4、建筑施工类企业存在大量已竣工并实际交付的工程项目余额【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6)2-35、委托加工业务【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6、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计量【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7)2-37、现金交易【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8)2-38、信息系统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29)2-39、资金流水核查【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 (131)2-40、重大诉讼或仲裁【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2)2-41、发行人为新三板挂牌/摘牌公司、H 股或境外上市公司,或者涉及境外分拆、退市【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3)2-42、发行人存在曾经申报IPO但未成功上市的情形【保荐机构】 (134)2-43、重大事项提示【保荐机构】 (134)2-44、红筹企业【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5)2-45、境内上市公司分拆【保荐机构、申报会计师、发行人律师】 (137)2-46、存在特别表决权股份【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 (139)2-47、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其他领域【保荐机构】 (140)2-48、科创板定位中的例外条款–科技创新能力突出【保荐机构】 (140)五、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审核问答 2020.6.12 (141)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 (141)问题2、出资瑕疵 (142)问题3、资产完整性 (142)问题4、持续经营能力 (143)问题5、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144)问题6、发行人资产来自于上市公司 (144)问题7、客户集中 (145)问题8、最近2年内董事、高管管理人员的重大不利变化 (146)问题9、实际控制人的认定 (147)问题 10、境外控制架构问题(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股权清晰) (149)问题11、工会、职工持股会及历史上自然人股东人数较多的核查要求 (149)问题12、申报前后引入新股东的相关要求 (150)问题13、对赌协议 (151)问题14、“三类股东” (152)问题15、信息披露豁免 (153)问题16、上市标准 (154)问题17、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适用上市标准中“营业收入快速增长” 如何把握? (154)问题18、没有或难以认定实际控制人情形下的股份锁定 (155)问题19、整体变更时存在未弥补亏损 (155)问题20、发行人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156)问题21、信息披露豁免 (156)问题22、员工持股计划 (158)问题23、期权激励计划 (159)问题24、审阅报告 (161)问题25、财务内控不规范 (161)问题26、第三方回款 (163)问题27、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65)问题28、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与会计差错更正 (167)问题29、经销商模式 (168)问题30、劳务外包 (169)问题31、研发支出资本化 (170)问题32、尚未盈利或最近一期存在累计未弥补亏损 (171)一、首发业务若干问题解答(2020年6月修订)问题1、持续经营时限计算描述:公司拟申请首发上市,应当如何计算持续经营起算时间等时限?答: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国轩高科:董事会对2019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

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对2019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容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国轩高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14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对该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说明如下:一、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了审计,并出具了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强调事项如下: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如财务报表附注十、5.(5)关联方资金拆借”所述,2019年11月18日,国轩高科子公司合肥国轩高科动力能源有限公司通过其基建供应商间接转款4,000.00万元给国轩高科的控股股东珠海国轩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用于归还珠海国轩贸易有限公司银行借款,形成了对国轩高科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国轩高科已收到珠海国轩贸易有限公司上述占用资金及利息合计4,078.30万元。
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涉及事项对报告期内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强调事项段中涉及事项对公司2019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无实质性影响。
三、董事会意见董事会认为: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在强调事项段提醒财务报告使用者关注的事项是客观、真实存在的。
公司控股股东已于审计报告出具日前全额归还了占用资金及利息,该事项的影响已消除。
董事会已采取有效措施,尽力消除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独立董事意见1、容诚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公司2019年度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2019年度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我们对上述审计报告无异议。
ST索菱:监事会关于《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的意见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关于《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
专项说明》的意见
鉴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公司董事会对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进行了专项说明,公司监事会审阅了董事会出具的专项说明。
监事会认为,审计报告中出具保留意见的事项是客观存在的,该事项不影响公司报告期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属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中规定的明显违反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规定的情形。
《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符合实际情况,拟采取的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是可行的。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
2020年4月28日。
ST索菱: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2019年12月31日(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
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
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
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的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认定情况,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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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关于公司2019年保留意见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专项说明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19 年年度报告出具了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4 号——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的要求,公司董事会对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进行专项说明如下:
一、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
(一)索菱股份于 2020年3 月16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0) 9号),索菱股份因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索菱股份《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索菱股份《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其中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中提到,索菱股份通过虚构采购业务、虚列其他应收款等名义向非供应商转出款项8.7亿元,大部分用于前述财务造假行为相关体外资金循环及偿还相关借款。
其中33,736,220.52元用于肖行亦个人用途,主要包括支付其定增股票借款利息和赔偿员工持股计划损失。
索菱股份《2018年年度报告》中未披露实际控制人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存在重大遗漏。
经审计,截止2019年12月31日索菱股份其他收款-肖行亦明细科目余额为33,736,220.52元,我们向肖行亦发送询证函及执行访谈程序,但肖行亦认为没有欠付索菱股份款项,并拒绝在询证函上签字。
截止本报告出具日肖行亦对上述保留事项中内容拒绝签字。
我们无法获取更有力的证据,以对其他应收款-肖行亦期末余额及事后是否能收回做出认定。
(二)截止本报告出具日,公司针对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涉及到的要求整改事项已提起申诉,尚未收到正式的处罚结果。
二、公司董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针对上述保留意见涉及《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中提到的肖行亦资金占用事项,公司询问了相关股东获悉,肖行亦先生已针对该《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涉及事项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需要申诉和申辩并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回执,目前尚未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上述事项的最终结论性意见或决定。
公司董事会对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保留意见审计报告表示理解和认可,并已认识到上述保留意见涉及事项对公司可能造成的不利影响,公司将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于上述事项的最终结论积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上述事项的影响,以保证公司持续稳定健康地发展,切实维护公司和投资者利益。
三、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将进一步提升、完善内部控制体系,严格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保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深圳市索菱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0年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