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特殊目的)
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有什么?

I don't like robbing others in my life, but I won't let what I get.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有什么?导读:1、书面申请。
2、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汇管理局(可接收或外汇局下载,一式两份),境内居民自然人身份。
3、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4、委托由主控制的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应提供相应的授权书。
5、其他真实性证明材料(如境外融资协议或金融投资备忘录等)。
对于境外投资近些年来逐渐的兴起来了,对于境外投资我们国家的很多企业都会有涉及到,境外投资就是对我们国家之外的国家的企业进行相应的投资然后获得一定的利润。
我们大家也都知道每一个国家的货币都是不同的,那么境外投资外汇登记手续有何规定?1、书面申请。
详细说明内的企业,以外的境外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结构和融资安排的基本情况。
2、填写“境内居民个人境外投资外汇登记表,外汇管理局(可接收或外汇局下载,一式两份),境内居民自然人身份。
建议境外融资境内的企业在最新一期的会计核算和财务审计报告的注册文件。
3、境外融资商业计划书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①境内企业的贸易,在过去三年的财务状况;②实际控制和管理的发展过程中;③企业内部的市场前景,市场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财务预测,市场风险分析;④资产转让过程中的境内居民控制的特殊目的公司,控制方式和法律安排后续融资和可行性分析,国内居民到其控制范围内的企业,计划设立或控制特殊目的公司投资关系的节目;⑤特殊目的公司的股权范围内的居民,如果员工持股计划和管理层期权激励计划,应予以披露;⑥计划融资,融资金额以及境外融资机构简报境外融资机构达成融资意向和备忘录的指令。
过渡贷款融资,应该说明的融资利率,期限,还款资金来源;私人配售或公开发售融资(包括可转换债券),定价应说明特殊目的公司资产或股权的;这两个阶段的融资计划,一起到境外特殊目的公司所拥有的海上利益,合法取得的和现有的外国利益的描述。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

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2008.08.29•【文号】汇综发[2008]142号•【施行日期】2008.08.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外汇管理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综合司关于完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有关业务操作问题的通知(汇综发[2008]142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为改进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便利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资本金(以下简称“资本金”)验资和支付结汇等业务、规范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和会计师事务所的相关业务操作,现就国家外汇管理局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投资系统”)运行后,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支付结汇管理的有关业务操作事项通知如下:一、外商投资企业向银行申请资本金结汇,事先应当经会计师事务所办理资本金验资。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在向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办理验资询证后,为企业出具验资报告。
银行不得为未完成验资手续的资本金办理结汇。
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结汇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的累计验资金额。
二、会计师事务所为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验资而向外汇局询证外方出资情况以及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等业务,均应当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投资系统办理。
三、银行为外商投资企业办理资本金支付结汇业务,应当执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支付结汇的管理规定。
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应当在政府审批部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使用,除另有规定外,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不得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除外商投资房地产企业外,外商投资企业不得以资本金结汇所得人民币资金购买非自用境内房地产。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特殊目的)

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外汇登记(新设类)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本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 )合作企业 (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B、C):A(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C( )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注释:外方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栏。
中方投资者为个人时“营业执照号码”填写“有效身份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可不填。
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 )合作企业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商务部门批准文件号:批准日期:并购方式:转股并购□增资并购□(请企业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况选择A、B、C):A(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SPV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

SPV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来源:互联网作者:佚名日期:2009年11月11日访问次数:75特殊目的公司定义及操作模式何为特殊目的公司?根据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第三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的第39条规定,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1、特殊目的公司是境外公司,是外国法人,是注册地成立的受到注册地法律管辖的法人。
2、特殊目的公司受境内公司或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
3、特殊目的公司与境内利益的实质联系,是特殊目的公司实际拥有境内公司权益。
4、设立特殊目的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
二、特殊目的公司的种类特殊目的公司有4种:1、中国境内公司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境内公司,具有中国大陆法人身份。
2、中国境内公司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该境外公司股东身份复杂。
3、中国大陆自然人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此种特殊目的公司的控股股东即公司实际控制人,是中国境内自然人,具有中国大陆国籍。
4、中国大陆自然人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该境外公司股东身份复杂。
三、几个术语1、境内公司:指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
2、股权并购:外国投资者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3、资产并购: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4、外国投资者:具有非中国大陆国籍的公司或自然人。
四、特殊目的公司在中国法律制度中的地位1、《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有6章,在第4章第3节中规定了特殊目的公司。
2、特殊目的公司与国内法律制度的关联只在此节中体现,第4章第3节“对于特殊目的公司的特别规定”是特殊目的公司与国内法的链接点。
3、中国法律制度首次承认了特殊目的公司。
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理解,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国务院部委的规章层级规定了特殊目的公司,也是目前为止关于特殊目的公司最高层级的规定,此前的规定还纳入不到法律体系中。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

外商投资企业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管理规定及操作规程一、资本项目外汇管理职能与范围外汇管理对我们国家的经济建设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对外交往的日益扩大,人民币已实现经常项目下的可兑换,资本项目也已实现了有条件可兑换.我们国家现在对资本项目外汇业务实行的是登记备案制,取消了管制和审批的概念,主要是真实性核准。
外汇管理局是对外汇进行管理的职能部门。
而资本项目管理是依法对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项下的交易和外汇的汇入、汇出及汇兑环节进行管理。
管理范围如下图:【略】二、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简介为改善资本项目外汇管理方式,便利企业、银行及会计师事务所办理直接投资项下外汇业务,提高外汇管理水平和效率,国家外汇管理局根据信息化建设的整体部署和安排,设计开发了“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系统"。
系统在外汇局、银行、企业、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和数据交换,并采用IC卡外汇登记证替代纸质外汇登记证,在保持直接投资项下现行外汇管理政策延续性的同时,对转变政府职能,优化行政决策,改进业务办理方式、提高业务处理效率、形成运转协调、透明公正、规范高效的直接投资外汇业务管理机制;有利于实时了解直接投资项下资本跨境流动的情况和数据,促进直接投资外汇业务信息流通和资源共享;有利于提高各方主体的办事效率、合作意识和规范程度,促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目前外汇局同银行已实行联网操作管理并于2008年5月1日正式在全国范围内推广上线,启用IC卡外汇登记证。
我分局及辖内各支局在总局统一要求和部署下,利用今年四月份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时机对企业、银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广泛宣传与培训,历时四个月时间将全省近1300家既存企业信息进行数据采集、审核,电子化后录入系统,企业据此向所在地外汇局换领IC卡外汇登记证.从2008年8月1日起,外汇局办理业务停止使用纸质外汇登记证,企业一律持IC卡外汇登记证到外汇局及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各项外汇业务。
表1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

一、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新设类)(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后附))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为:( )独资企业 ( )合资企业 ( )合作企业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外国投资者:外国投资者国籍:外国投资者注册地: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国籍:(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或B):A( ) 因外国投资者最终控制人和主要经营业绩不明。
本公司保证外国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个人或境内机构持股或控制,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B( ) 外国投资者主要经营业绩 (资产负债、盈利情况、市场覆盖率、预期利润、参与国外竞争等情况) :。
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表》、《外商投资企业投资信息表》单位公章:申请日期: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表承诺书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除已订立并通过审批的公司章程、合资合作合同等法律文件外,中外方投资者没有订立任何其他的法律文件对合营各方的权利、义务进行私下约定或变更,没有私下订立股权回购、资产回购、减资、股权变更等协议保证任何一方实现固定回报或其他债务性融资。
法定代表人:单位公章:承诺日期:三、验资询证申请表(流入类)股东1本次到资信息(汇总)[1]股东1本次到资形式信息(明细)[2]注:1、若一个股东的缴款人多于2个或同一缴款人缴款次数多于2次,可复制[2];若验资股东多于一个,应同时复制 [1]、[2]。
2、表[2]根据出资形式的不同应动态调整:当出资形式为“现汇”时,表[2]不变;当出资形式为“实物”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改为“对应的报关单编号”;当出资形式为“无形资产”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改为“评估报告编号”;当出资形式为“其它货币”时,表[2]中“对应的核准件编号”、“对应的银行参考号”应只保留“对应的核准件编号”。
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的审批程序

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的审批程序特殊目的公司并购境内公司分为现金并购和换股并购两种方式,这两种方式有两种截然不同的审批流程,企业需要视具体情况选择并购的方式。
1、现金并购(1)办理《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首先,企业需要准备好下列文件报送由审批权限的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审批。
批准后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①被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致同意外国投资者股权并购的决议;②被并购境内公司依法变更为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书;③并购后所设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④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的协议;⑤被并购公司上一财务年度的财务审计报告;⑥经公证和依法认证的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资信证明;⑦被并购境内公司所投资企业的情况说明;⑧被并购境内公司及其所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⑨被并购境内公司的职工安置计划;⑩并购后的外资公司承继原内资公司债权债务承诺书;⑪资产评估报告书;⑫并购各方关联关系的说明;⑬其他审批机关需要的文件。
(2)办理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企业获得《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后应当及时向工商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
报批材料如下:①变更登记申请书;②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的协议;③修改后的公司章程;④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⑤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⑥修改后的董事会名单,记载新增董事姓名、住所的文件和新增董事的任职文件;⑦工商局需要的其他有关文件和证件。
(3)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投资者自收到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税务、海关、土地管理和外汇管理等有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其中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证》需要的报批文件有:①被并购企业的书面申请;②营业执照副本;③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批复文件;④经批准生效的外资并购合同、章程;⑤组织机构代码证;⑥填写并加盖公章的《外商投资企业基本情况登记表》;⑦外汇局根据实际情况需要的补充材料。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的管理规定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日期】1989.03.01•【文号】•【施行日期】1989.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帐户的管理规定(1989年3月1日发布)根据《对侨资企业、外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汇管理施行细则》的有关规定,为加强对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的管理,特做如下规定:一、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确因业务经营需要,要求在境外银行开立帐户者,应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或企业所在地分、支局(以下简称外汇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开立。
二、前条所指“业务经营需要”,是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一)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收入,而在境外开立帐户,将收入集整后汇回境内的;(二)企业在境外有经常性零星支出的,该类帐户的收入应由企业自国内汇出;(三)由于业务上的特殊需要必须在境外开户的。
三、企业在向外汇管理部门申请境外开户时,应提交下列文件:(一)由企业法人代表或董事会授权人签署并加盖企业公章的开立帐户申请书,申请书应包括开户理由、币别、金额、用途、收支范围、使用期限、拟开户银行及所在地等内容;(二)由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出具的企业按规定缴足资本的验资证明;(三)企业在境外设有代表机构和常驻人员的,须另附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四)企业对境外帐户使用的管理办法。
四、企业在境外开户,应在其外汇收支主要发生的国家或地区开立,该地区有中资银行的,应首先选择中资银行;如属特殊需要,也可选择资信较好的外资银行。
五、企业对境外资金的收付,应有完善的、有效的管理;对资金的安全,应提出切实有效的管理措施。
六、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在境外开立帐户,不允许将企业的资金转存到其他机构或个人的帐户。
七、外汇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的申请,应审定企业境外帐户的收支范围、帐户最高存款期限和使用期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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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项目外汇业务申请表—外汇登记(新设类)
新设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
本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为:( )独资企业( )合资企业( )合作企业( )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
商务部门批准证书号:批准日期:
(请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选择A、B、C):
A(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C( )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如存在虚假、误导性陈述骗取外汇登记的行为,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愿意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法律后果。
特此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
后附《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
注释:外方投资者实际控制人为中国境内居民的,填写“实际控制人”栏。
中方投资者为个人时“营业执照号码”填写“有效身份证明编号”,组织机构代码可不填。
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申请表
(注:房地产类企业需增填承诺书)
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外汇管理部(中心支局/支局):本公司(名称) ,组织机构代码,为:( )独资企业( )合资企业( )合作企业()其他;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国籍:
商务部门批准文件号:批准日期:
并购方式:转股并购□增资并购□
(请企业根据变更后的实际情况选择A、B、C):
A( )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属于“境内居民(包括自然人和法人,下同)以其持有的境内企
业资产或权益在境外进行股权融资(包括可转换债融资)为目的而直接设立或间接控制的境外企业(特殊目的公司)”,并已经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办理特殊目的公司外汇登记。
B( )本公司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但是该外方投资者不属于《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5]75号)所规定的特殊目的公司。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的过程符合中国和注册地法律规定,不存在逃汇、非法套汇、擅自改变外汇用途等违反外汇管理法规的情况(或相关违规行为已接受外汇管理部门查处)。
C( ) 本公司保证外方投资者没有直接或间接地被境内居民持股或控制。
本次交易的相关支付结算安排均遵守《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不存在隐瞒信息规避监管的行为。
如存在虚假陈述,本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相关责任人愿意承担法律责任。
后附《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
法定代表人签名: 单位公章:
申请日期:
外资并购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登记信息表
单位名称(盖章):组织机构代码注册币种:
其他企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其他金融机构。
投资方为境外个人的可填写:台港澳居民、台港澳以外的外籍自然人、华侨、绿卡持有者、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