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保证期间的特征.doc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在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债权人如果依法向连带责任人要求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保证人是不能拒绝的,在相关的规定中,这是受到保护的。
在保证的存续期间,连带责任也是不能例外的。
那么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是多长呢?赢了网小编整理了相关内容,请阅读下面的文章进行了解。
连带责任担保的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26条的规定即指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
具体说就是,债权人在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的期间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限,超过此期限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法律将不予保护。
保证期间属于民法理论中的除斥期间,所谓除斥期间,是指权利人享有某项实体权利的存续期间,期间经过,该项实体权利即告消灭,他来自于实体法,消灭的是实体上的权利。
根据《担保法解释》第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
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不同,具体表现为:1、结果不同。
权利人超过保证期间诉请权利的,法律对于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不予保护,即,义务人因权利人怠于行使权力而免责,债权债务关系终止。
而权利人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怠于行使权力的,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并不丧失,其丧失的为胜诉权,即权利人的诉讼利益将无法获得法律保护,根据《民法通则》第138条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债务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从此法律规定可以也可以看出,权利人超过诉讼时效诉请权利的,其实体权利依然存在。
2、保证期间具有约定性和法定性,诉讼时效是法定的,不可以约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原则上是约定期间,可以由当事人自有协商确定,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或约定无效时,适用法定的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担保合同5篇

保证合同——担保合同5篇篇1甲方(保证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债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统一社会信用代码: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方愿意作为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的保证人,为乙方提供担保服务,乙同意接受甲方的保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订立本保证合同。
第一条保证事项甲方对乙方与被担保人之间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具体债务种类、金额等以主合同及相关文件为准。
第二条保证方式甲方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当被担保人未能按照主合同约定履行债务时,乙方有权直接要求甲方承担保证责任,甲方应当无条件履行。
第三条保证期间本保证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主债务分期履行的,保证期间自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在保证期间内,甲方对乙方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条保证范围甲方的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甲方对乙方的所有债权均承担保证责任,无论主债权是否部分或全部履行。
保证范围内的一切债权均为甲方的保证责任范围。
第五条甲方的权利与义务一、甲方的权利:(一)有权了解被担保人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二)有权对乙方的债务清偿情况进行监督。
二、甲方的义务:(一)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保证责任;(二)妥善保管与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三)接受乙方对担保情况进行了解和调查。
保证的概念,特征

保证的概念、特征《担保法》第六条规定:“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担保法》第十三条规定:“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一)保证的概念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保证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1、保证是一种双方的民事法律行为。
保证须由债权人与保证人双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才可成立。
凡仅由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的保证,不是民法上的普通保证。
如票据法上的保证,即使有保证人一方的意思表示即可成立。
2、保证是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保证是双方约定由保证人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所以保证人只能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也就是说被保证人只能是保证当事人以外的人。
保证人与被担保履行债务的债务人不能是一人,因此,凡对自己的行为所作的保证,都不属于担保法上的保证。
3、保证是约定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行为。
保证人的保证是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生效要件。
因此,凡不能发生保证人保证债务,或不是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才负担保证债务的保证,均不是担保法上的保证。
(二)保证的特征保证具有以下五个特征:1、保证具有从属性保证与所担保的债形成主从关系,保证之债是一种从债,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债务是主债务的从债务。
保证的从属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证的存在从属于主债。
保证合同以主合同的有效存在为存在前提,保证债务以主债务的存在为存在前提。
在一般情况下,保证合同的订立是以主合同的存在为基础和前提的,但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先订立保证合同,而后订立主合同,但不论在何种情况下,只有主债务有效存在,保证债务才能有效存在。
(2)保证的范围与强度从属于主债。
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保证人担保的债权范围,但双方约定保证债务的范围与强度不得大于或强于主债务。
担保合同 (完整版)

担保合同委托人(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受托人(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应乙方年月日的申请,经审查,甲方同意为乙方贷款(含展期,下同)向银行(以下称贷款方)提供担保;为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担保范围和担保期间:一,乙方拟贷款的金额为(人民币) 万元(大写),借款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 .二,甲方愿就上述借款本息(含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等)实际损失的 %,为乙方向贷款方提供担保.三,甲方的保证期间为乙方与贷款方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中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个月.第二条保证方式:1、甲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乙方在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不能履行债务,贷款方可以要求乙方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保证范围,保证期间内代为清偿.2、超出甲方的担保范围,担保期间的任何款项,甲方不承担担保责任.3、甲方的担保责任随乙方履行主合同还款义务或甲方代为偿还贷款或贷款方因乙方违约收回贷款等情况相应减少或解除.第三条甲方的保后监督管理权:担保贷款发放后,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对乙方的生产经营情况,债权债务情况,担保贷款的使用情况,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调查了解,并要求乙方提供相关文件资料.第四条甲方的代位求偿权: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二条的约定履行担保义务代乙方清偿债务后,即取代债权人的地位,有权要求乙方归还甲方垫付的全部款项和自付款之日起的利息以及甲方的其他费用和损失等.若乙方不能及时偿还甲方欠款,甲方有权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乙方的流动资产,固定资产,对外债权等一切可执行财产.申请强制执行的金额为:甲方承担担保责任代乙方向贷款方偿付的全部债务金额,即甲方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执行费,鉴定费,估价费,登记费,过户费,保管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包括但不限于逾期担保费).第五条甲方的抗辩权:甲方依法享有乙方的抗辩权,乙方放弃对债务的抗辩权,甲方仍有权抗辩.第六条乙方的义务:1、乙方应按担保贷款的 %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债权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次缴清;2、必须承担主合同规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以后的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及其他费用等.3、借款用途必须符合主合同的规定,不得挪作它用.4、按照主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资金来源,时间,数额等严格执行还款计划并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利息.5、因不能按期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代偿,在接到甲方书面催款通知后天内清偿甲方代偿的全部款项.超出日的,甲方有权委托相关银行从乙方的账户上代为扣还相关款项.第七条甲方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乙方可通知主合同债权人停止产生新的债权或提前收回已产生的债权,并有权以乙方名义直接对甲方提起诉讼:1、改变资金用途;2、未征得乙方书面同意,擅自为除乙方之外的第三人提供担保;3、反担保财产未投保险、或反担保财产价值可能严重贬损、或反担保财产可能灭失、或擅自处理(转让)反担保财产,足以危及乙方利益的;。
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

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
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保证期间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债权人可以要求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的有效时间。
在保证期间,如果债务人拒不履行债务,那么可以由保证人承担履行债务的责任。
法律上关于▲保证期间的规定有哪些?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说明。
▲保证期间的规定一、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把保证期间分为有约定、无约定和约定不明三种。
1、当事人对保证期间有约定的,从约定。
2、保证合同约定的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未约定。
《担保法》第25条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2款规定: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
二、连带责任保证的法定保证期间:《担保法》第26条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三、最高额保证的保证期间:《担保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最高额保证合同对于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
没有约定债务清偿期限的,保证期间自最高额保证终止之日或自债权人收到保证人终止保证合同的书面通知到达之日起6个月。
四、约定保证期间的变动,须经过保证人的书面同意。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0条第二款规定:债权人和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期间。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

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对于产生的债权债务,有的时候当事人之间还会格外的进行保证的约定,同时就会签订书面的保证合同。
而保证合同中比较重要的肯定就是保证期间了,那到底这个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呢?律伴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将在下文中为你做详细解答。
一、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该怎么确定保证期间(包括起算点及期间长短)一般由保证合同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予以约定,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无效或不明确,适用法律的相关规定。
通常,前者称为约定保证期间,后者称为法定保证期间。
根据担保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法定保证期间的确定为:1、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2、所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3、约定的保证期间不明确的,如约定“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之类内容,保证期间为自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二年。
如果主合同没有约定主债务履行期间,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要求主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时起算。
二、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如何适用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上述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连带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或者法律规定的上述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最高额保证的保证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都是由当事人协商之后确定的,但现实中可能出现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此时按照法律的规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的6个月。
保证合同怎么约定保证期间

保证合同怎么约定保证期间保证⼈为债务履⾏提供担保的,就要和债权⼈签订保证合同,保证合同要约定的内容⽐较多,⽽保证有⼀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两种保证⽅式。
保证担保是有保证期限的,那么保证合同要如何约定保证的期间?店铺⼩编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家有帮助。
⼀、保证合同怎么约定保证期间保证的期限由保证⼈和债权⼈约定,约定保证期限要有具体的时间,如从借款之⽇起3年等。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是债务履⾏期满后6个⽉。
《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条【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中⽌、中断和延长。
债权⼈与保证⼈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期限届满之⽇起六个⽉。
债权⼈与债务⼈对主债务履⾏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债权⼈请求债务⼈履⾏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起计算。
⼆、担保的范围怎么划分担保的范围有约定从约定。
⽆约定的,法定担保范围为:1、主债权,有称原债权、本债权,是担保的重要内容;2、利息。
包括法定利息和约定利息。
3、损害赔偿⾦;指债务⼈因不履⾏债务或者不适当履⾏债务给债权⼈造成损害⽽⽀付的赔偿费⽤。
4、违约⾦;指合同⼀⽅因不履⾏或不适当履⾏合同时,为违约⾏为⽀付的带有惩罚性或者补偿性的⾦钱。
5、延迟利息;指由于⼈延迟履⾏⽽导致的利息,延迟利息是法定的附随性债权,因此不必经当事⼈特别约定或登记,即属于房地产抵押的担保范围。
6、实现抵押权的费⽤;指抵押权⼈因⾏使抵押权⽽⽀出的费⽤,⽐如拍卖费、变卖费、诉讼费等。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保证期限由保证⼈和债权⼈协商约定,约定时要载明保证的具体时间。
如果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限是债务履⾏期满后6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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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

关于保证期间诉讼时效期间的概念性质及区别所谓保证期间,是根据当事人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债权人应当向债务人(在一般保证情况下)或者保证人(在连带保证情况下)主张权利的期间。
债权人没有在该期间主张权利,则保证人不再承担责任。
【1】换句话说,保证期间是保证人对已确定的主债务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债权人只能在此期间内向保证人行使请求权,保证人也只在此期间内才承担保证责任。
如果债权人的请求是在此期间外,则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通常,在世界各国民法有关保证的立法中,在保障债权实现的同时,为促使债权人及时行使其对保证人的权利,平衡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促进“保证”这种担保方式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一般都对保证效力问题规定了一定的存续期间,即约定期间;未约定的,则适用法定的时间限制,即法定期间。
如果债权人在约定或法定的时间期限内未行使其对保证人的请求权,时间届满后,保证人即免除保证责任。
此种时间限制,《担保法》称之为“保证期间”。
《规定》中没有使用“保证期间”这一概念,而是称为“保证责任期限”。
《规定》第10条规定:“保证合同中约定有保证责任期限的,保证人在约定的保证责任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在保证责任期限内未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规定》第11条规定:“保证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责任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在被保证人承担责任的期限内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如果在主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书面要求债权人向被保证人为诉讼上的请求,而债权人在收到保证人的书面请求后一个月内未行使诉讼请求权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由此可以看出,担保法中的“保证期间”与《规定》中的“保证责任期限”没有实质区别。
诉讼时效,亦即消灭时效。
依诉讼时效,权利不行使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即应发生该权利人丧失权利的法律效果。
【3】它是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关请求保护民事财产权利,就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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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合同保证期间的特征-
从上述对概念的界定中,我们可以了解到,保证期间具有以下三个特征:
1.保证期间是由保证合同的当事人约定的或者由法律直接规定的,但首先是约定期间。
该特点表明,若是约定的保证期间,只有债权人和保证人才有权约定,因为只有他们才是保证合同的当事人。
债务人与债权人、债务人与保证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均不发生保证期间的效力。
2.从债权人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债权人应当积极行使权利的期间。
保证期间是催促债权人尽快对保证人行使保证债权的期间。
3.从保证人的角度来看,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有可能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而不是必然要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并且,即使保证期间已结束,也并不意味着保证人就绝对地免除了保证责任。
因为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仅具有补充性,他在保证期间内承担保证责任仅仅具有可能性。
同时,之所以说保证期间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的说法不准确,就是因为超过该期限并不使得保证人当然地、无条件地免责。
换言之,在保证期间内如果债权人按照法定要求行使权利,即使约定的或者法定的保证期间已经结束,保证人也可能要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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