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思考论文
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

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拐卖妇女、儿童罪问题研究及立法完善姓名:冯瑞瑞申请学位级别:硕士专业:法学指导教师:孟庆华20100501摘 要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当前, 拐卖人口犯罪屡禁不止, 其原因之一是新《刑法》所规定的这一犯罪仍存在着立法缺陷。
本文从我国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构成要件出发,探讨了各要件中存在的争议问题,并提出笔者自己的观点,进一步分析了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缺陷及完善建议。
全文共分六章:第一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体。
本章在列举评析刑法学中关于本罪客体的诸观点的基础上得出结论,认为本罪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不可买卖的权利。
同时从两性人、亲生子女能否能为本罪的对象入手,分析本罪在犯罪对象的规定上存在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完善建议。
第二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客观方面。
本章在对“拐卖”的含义进行整体把握的基础上具体分析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具体行为方式的含义。
另外还分析刑法学界关于本罪的客观方面是否“以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这一内容的各个观点,认为该罪的客观方面不以必须违背被害人的意志为前提。
第三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体。
本章首先从行为人与被害人的关系入手分析行为人与被害人存在亲属关系不能阻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其次, 从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能力的角度入手,论证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第四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主观方面。
本章论述了本罪在主观上只能是直接故意并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第五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犯罪形态。
本章论述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为行为犯,其犯罪的既遂并不要求犯罪目的的实现。
此外还指出本罪是继续犯,行为人在客体的侵害状态和对客体侵害的行为本身都仍在继续时参加本罪就可以构成本罪的共犯。
第六章:拐卖妇女、儿童罪的立法完善。
本章对该罪的完善提出建议,认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应取消对犯罪对象的限制,恢复拐卖人口罪的规定。
论文-论拐卖妇女儿童罪

XX大学毕业论文姓名教育层次学号分校专业教学点指导教师日期目录内容摘要…………………………………………………………第1页关键词 (2)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 (2)二、本罪的法律特征如下 (3)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4)四、刑罚的适用 (5)五、该罪的立法分析 (6)注释 (7)论拐卖妇女、儿童罪【摘要】拐卖人口的行为可谓历史悠久,相当长的时间内这种有违人性的犯罪甚至是被认为合法的。
伴随着人权的解放与观念的进步,全世界都已经将此行为作为严重犯罪加以惩治。
我国刑法对拐卖人口的犯罪规定经历了从1979刑法中拐卖人口罪到《拐卖决定》中拐卖妇女、儿童罪和拐卖人口罪共存的情况,再到1997年刑法关于人身买卖行为在《拐卖决定》的基础上只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放被拐卖妇女、儿童罪,同时取消了1979年刑法规定的拐卖人口罪的历程。
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这明显是为"拐卖妇女、儿童"这种行为下的定义。
我们应该界定"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内涵,很明显这是一个罪名,而不是一个行为。
由于该罪所侵犯的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人格尊严,在客观实施的行为一般比较残酷,其社会危害性较大,所以在立法上该罪也是比较严厉的罪名之一。
其最低刑罚是5年有期徒刑,最高已经达到死刑并且没收财产,这样符合我国刑法的基本立法目的。
关键词:贩卖性别意识拐卖妇女、儿童罪奸淫幼女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贩卖及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
首先,在我国刑法条文中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这明显是为"拐卖妇女、儿童"这种行为下的定义。
涉拐案件法律争议问题(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拐卖人口案件频发,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然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争议问题也日益凸显。
本文将从拐卖人口案件的定义、法律适用、证据收集、司法程序等方面,对涉拐案件法律争议问题进行探讨。
一、引言拐卖人口案件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此类案件严重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破坏了社会和谐稳定。
然而,在案件处理过程中,法律争议问题不断涌现,成为司法实践中的难点。
二、拐卖人口案件的定义争议1. 拐卖人口案件的法律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对于“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等行为的界定存在争议。
2. 争议焦点(1)拐骗与绑架的区别:拐骗是指以欺骗、利诱等手段使被害人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而绑架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使被害人脱离其家庭或监护人。
在司法实践中,两者难以区分。
(2)收买与贩卖的区别:收买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购买被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而贩卖是指以金钱或其他财物为代价,将拐骗、绑架的妇女、儿童转手出售。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界定两者存在争议。
三、法律适用争议1. 刑法适用在拐卖人口案件中,刑法适用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的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情节严重的,可以判处死刑。
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如何适用刑法存在争议。
2. 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在拐卖人口案件中,刑法与行政法的关系也存在争议。
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可以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另一方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人口罪的行为也属于行政违法行为。
拐卖妇女儿童罪论文

拐卖妇女儿童罪论文篇一:定稿:《论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律保护》相沟通学生毕业论文专业名称:准考证号码:指导老师:生姓名:论文题目论被侵害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律保护论被拐卖妇女儿童的法律保护【摘要】: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行为是把人作为一种商品来买卖,这种泯灭人性的行为一直以来都是世界各国严厉打击的重要犯罪行为之一,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时对公民的人身权利一种侵犯,罪行这种犯罪行为的发生以及蔓延会影响到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我国在2021年对刑法或进行了修改,将原来的拐卖人口罪修改为拐卖妇女、儿童罪。
妇女儿童作为社会上的弱势群体,她们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自我防范还是相对缺乏,恐怖份子因此成为了犯罪分子的重点侵害犯罪者。
近几年来,我国就针对此类罪行出台了相应的法律法规以及对策,但是随着社会的不断变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也出现了新形式新变化,这样一来,对我们的立法工作者与或者说执法者来说是一个更大的挑战,过去对于妇女、儿童的法律保护显现出不足的青少年地方。
对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法律保护不足的话,会引起一系列社会症结,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因此,本文刘凯针对法律保护显得不足的地方,通过论证分析的方法,从拐卖妇女儿童的犯罪现状、新形势的特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活动犯罪的成因这几个方面深入探讨以及分析,然后阐述笔者的个人见解并提出建议。
【关键词】被绑架的妇女儿童;拐卖妇女儿童罪;缺陷;立法建议【Abstract】: The crime of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is the people as a dity to buy and sell, this inhuman behavior has always been one of the important countries in the world to crack down on crime, the personal rights of citizens of the crime of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when a violation occurs, and the spread of this crime will affect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Our criminal law in 2021 was amended to modify the original trafficking crime for 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crime. Women and children as a vulnerable group in society, their sense ofself-protection and self-protection or the relative lack of ability, it became the focus of criminals against the object. In recent years, the introduction of such crimes against our country's laws and regulations and the corresponding countermeasures, but with the ever-changing society,criminals and criminal activities but also the emergence of new forms of new changes, so that, for our legislative workers and law enforcement is a greater challenge for women in the past, the legal protection of children showing inadequate. For trafficked women and children inadequatelegal protection, it can cause a series of social problems, seriously affecting the development of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Genesis Therefore, this paper where inadequate legal protection, by the method of argumentation analysis, womenand children from trafficking crime situation,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new situation, the crime oftrafficking in women and children in these areas as well as depth analysis, then describes the author's personal opinions and recommendations.【Key words】 Trafficked women and children; Trafficked women and children crime; Defects;Legislative Proposals目录引言 4一、拐卖妇女儿童概要犯罪的现状及特点 4(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现状 4(二)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上新特点 41.犯罪工具的多样化 42.跨区域大范围流窜作案及侵害对象的范围不断扩大 53.犯罪呈现团伙化、职业化趋势 5二、严姗隽儿童犯罪的成因 5(一)传统文化的影响 6(二)买方的需求以及贩卖获得利益的驱动 6(三)妇女、儿童自身保护能力差 6(四)法律观念淡薄 7(五)相关人员机关打击力度的不足 7三、我国拐卖妇女、儿童重罪的立法缺陷以及完善 7(一)立法缺陷 81.犯罪对象过于单一 82.没有对收买亲生子女的行为作出准确定性 83.对中间人的行为缺乏行径准确定性 94.买主刑事责任追究的不足 95.相关机关执法人员的执法加力不足的不足 9(二)针对上述缺陷提出的建议 9(三)从行动上进一步提高上对妇女儿童的法律保护 10结语 10参考文献 (11)致谢 11引言近几年来,新闻节目关于妇女儿童被拐卖的新闻越来越多,虽然国家越来越重视解救被拐卖妇女儿童,但是犯罪依旧时有发生。
丰县八孩案件的法律思考(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2021年5月,江苏省丰县发生了一起拐卖儿童案件,案发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案件涉及8名儿童,其中6名被拐卖儿童被解救,2名儿童仍在失踪状态。
案件发生后,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犯罪嫌疑人被抓获。
然而,案件背后暴露出的问题引发社会对拐卖儿童犯罪、司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深思。
二、案件涉及的法律问题1. 拐卖儿童犯罪的法律责任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
丰县八孩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涉嫌拐卖儿童罪,应当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2. 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暴露出我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家庭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履行不到位。
案件中的被拐卖儿童,部分来自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的环境。
其次,学校、社会等相关部门在发现未成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未能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干预和保护。
3. 公安机关侦查能力与效率丰县八孩案件在发生后,公安机关迅速介入调查,但案件涉及范围广、线索复杂,导致案件侦破过程较为曲折。
这反映出我国公安机关在侦查能力与效率方面仍有待提高。
4. 法律法规的完善与执行我国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方面已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如执法部门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时,存在打击力度不够、执法不严等问题。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在应对新型拐卖儿童犯罪手段方面,尚存在不足。
三、法律思考与建议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拐卖儿童犯罪,我国应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法律威慑力。
具体措施包括:(1)加大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刑罚力度,提高刑罚标准;(2)针对新型拐卖儿童犯罪手段,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3)明确执法部门在打击拐卖儿童犯罪中的职责,确保执法力度。
2. 加强家庭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家庭是未成年人成长的摇篮,家庭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至关重要。
针对丰县八孩案件暴露出的问题,我国应加强以下措施:(1)提高家庭监护人的法律意识,使其充分认识到监护职责的重要性;(2)加强对家庭监护人的培训,提高其监护能力;(3)建立健全家庭监护评估机制,及时发现和纠正家庭监护缺失或监护不当问题。
法律儿童拐卖案件分析(3篇)

第1篇摘要:近年来,我国儿童拐卖案件频发,严重危害了儿童的人身安全和家庭幸福。
本文从法律视角出发,对儿童拐卖案件的特点、成因、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一、儿童拐卖案件的特点1.案件频发,涉案范围广。
近年来,我国儿童拐卖案件逐年上升,涉案范围涉及全国各地,甚至跨国作案。
2.犯罪手段多样化。
犯罪分子采用各种手段拐卖儿童,如以贩养吸、网络拐卖、盗抢儿童等。
3.作案目的复杂。
犯罪分子拐卖儿童的目的各异,有的为谋取非法利益,有的为满足个人欲望,有的甚至为了报复社会。
4.案件侦破难度大。
由于儿童拐卖案件涉及范围广、作案手段隐蔽,使得案件侦破难度较大。
二、儿童拐卖案件的成因1.社会因素。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贫富差距加大,一些贫困地区和家庭为了生存,将儿童作为交易对象。
2.法律因素。
我国在儿童拐卖案件的法律规定上存在一定不足,如对犯罪分子的处罚力度不够,导致犯罪成本较低。
3.家庭因素。
一些家庭对儿童保护意识不强,导致儿童成为犯罪分子的目标。
4.犯罪分子因素。
犯罪分子为了谋取非法利益,不惜采取极端手段拐卖儿童。
三、儿童拐卖案件的法律适用1.刑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拐卖儿童罪的处罚标准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未成年人保护法。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禁止拐卖、绑架、虐待、遗弃未成年人,对拐卖儿童犯罪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3.反拐卖儿童国际合作。
我国积极参与国际反拐卖儿童合作,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犯罪。
四、防范儿童拐卖案件的措施1.加强法律法规宣传。
提高全社会对儿童拐卖犯罪的认识,增强家庭和儿童自身的防范意识。
2.加大执法力度。
严厉打击拐卖儿童犯罪,提高犯罪成本,使犯罪分子不敢轻易作案。
3.完善法律法规。
对现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提高对拐卖儿童犯罪的处罚力度。
4.加强国际合作。
与其他国家共同打击跨国拐卖儿童犯罪,形成合力。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总结5篇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总结5篇篇1近年来,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为了更好地了解该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提高打击效果,我们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总结。
本文将围绕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背景、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策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背景与现状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呈现出日益严重的趋势。
这种犯罪不仅给受害者带来了巨大的身心伤害,还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据统计,每年有大量妇女儿童失踪,其中相当一部分是被拐卖。
而且,拐卖犯罪的手段和方式也在不断更新,给打击工作带来了更大的困难。
二、存在的问题在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过程中,我们面临许多问题。
首先,该犯罪的隐蔽性较强,很难被发现和打击。
其次,犯罪分子往往利用法律的漏洞和空白进行犯罪活动,给司法机关的打击工作带来了很大的挑战。
此外,由于社会对拐卖犯罪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受害者的救助和维权难度较大。
三、对策与建议针对以上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和建议。
首先,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拐卖犯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宣传教育,可以让更多人了解拐卖犯罪的危害和打击工作的重要性,从而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打击拐卖犯罪的良好氛围。
其次,完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
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拐卖犯罪的研究和分析,制定更加完善的法律法规,填补法律空白,为打击拐卖犯罪提供更加有力的法律保障。
最后,加强国际合作,共同打击拐卖犯罪。
拐卖犯罪往往涉及多个国家和地区,需要各国之间加强合作,共同打击该犯罪活动。
通过国际合作,可以共享信息、互通有无、协同作战,提高打击效果。
四、总结与展望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
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努力,我们可以更好地打击拐卖犯罪活动,保护妇女儿童的权益和安全。
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认识到打击拐卖犯罪工作的复杂性和长期性,不断总结经验教训,不断完善打击工作机制和方法手段。
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下我们一定能够打赢这场反拐斗争为妇女儿童创造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

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篇一:浅析拐卖妇女儿童案件的成因分析及应对措施浅析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犯罪现状、成因及其预防拐卖妇女、儿童罪是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行为。
自建国以来,我国对拐卖妇女儿童现象进行了几次专项打击,但拐卖儿童现象却久经打击而不绝,并呈现出以下新特点:从个人分散作案到集团化拐卖儿童;从境内作案发展到跨国作案;从单纯的拐孩子传宗接代到强迫孩子做非法盈利活动;拐卖手法也从单纯的偷发展到明抢明夺,甚至为了拐卖儿童出现杀害儿童亲人的恶性案件,直接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为了预防和惩罚这种犯罪,《刑法》中除了规定了拐卖妇女、儿童罪以外,还规定了收买赦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和聚众阻碍解救收买的妇女、儿童罪等相关犯罪。
但是,由于这些犯罪情况复杂以及我国政治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严厉的刑罚并不能铲除滋生犯罪的社会土壤,因此,拐卖犯罪不仅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不仅要从法律上预防,还应当从社会中打击,进一步遏制这一严重侵犯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一、我国拐卖儿童犯罪的历史沿革拐卖儿童罪的前身是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
拐卖人口行为在旧中国曾经非常猖獗。
新中国成立后,由于政府的严厉打击,20世纪五六十年代这一现象基本绝迹。
但随着社会生活的变化,80年代初,拐卖人口犯罪数量出现前所未有的增长,并开始出现拐卖儿童犯罪。
基于严重恶化的治安形势,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拐卖人口犯罪被列为“严打”重点,并收到了一定的成效。
但是1985年以后,随着“严打”活动接近尾声,人口贩卖现象又出现强劲反弹,直至1990年仍然增势不减。
针对这种严峻的形势,1991年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对1979年刑法中规定的拐卖人口罪做了重大修改与补充。
根据司法实践中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大量发生的现状,将拐卖人口罪修订为拐卖妇女、儿童罪,并规定了更为严厉的刑罚,增加了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由此展开了对“人贩子”的又一轮严厉打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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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的思考
[摘要]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是个全球性问题,拐卖妇女儿童行为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它带来的各种危害早已引起重视。
通过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的现状,巩固反拐工作成效,进一步采取有效的对策措施做好反拐工作。
[关键词] 拐卖妇女儿童现状成效对策
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是个全球性问题,把妇女儿童当做商品买卖,侵犯了他们的人身权,这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它带来的各种危害早已引起各国的重视,怎样做好反拐工作值得思考。
本文结合云南省和文山州的一些实际,分析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的现状,总结反拐工作取得的成效,进一步提出做好反拐工作的对策措施。
一、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问题的现状
由于买方市场存在和拐卖人口带来的暴利等原因,拐卖妇女儿童现象时有发生,屡禁不止,反拐形势比较严峻。
云南省是全国拐卖人口犯罪重灾区,据云南省公安厅资料显示,2005年至2009年,全省破获拐卖妇女案件537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626名,摧毁犯罪团伙121个,解救被拐妇女835人。
文山州作为主要人口拐出地,被拐人口多数来自贫困山区,少数民族村寨居多,被拐人口流向有特点,妇女主要被拐卖到广东、广西、江苏、安徽、河南、山东、山西、河北、内蒙等省区的经济欠发达地区,儿童主要流向福建、广东、河南和河北等地。
近些年我州被拐卖的人口中婴幼儿居多,
且多是女婴,2003年以前几乎都是男婴,现在情况有变。
我州还出现父母自己生孩子卖的现象。
二、反拐工作取得的成效
第一,我国历来重视反拐工作,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不断完善,为反拐工作提供依据。
如《刑法》、《公安部关于打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适用法律和政策有关问题的意见》、《中国反对拐卖妇女儿童行动计划(2008—2012年)》、《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以及各地相继出台的地方性工作意见(云南省的是《云南省2010年打击防范妇女儿童犯罪工作意见》)。
我国政府加入了《联合国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公约关于预防、禁止和惩治贩卖人口特别是妇女和儿童行为的补充议定书》。
2009年4月,国务院批准建立由31个部门和单位组成的国务院反拐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公安部作为牵头部门,联合29部委下发落实《国家反拐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地方出台相关工作意见,公安部专门成立了打拐专项行动办公室。
第二,打拐工作成效显著。
2009年4月9日全国开展“打拐”专项行动,按照公安部部署,全国公安机关集中警力,对拐卖人口犯罪行为重拳出击。
文山州拐卖人口现象一度突出,经过社会各界共同努力,打拐工作成效显著。
据州妇联统计资料显示,2007年至2009年10月,文山州发生拐卖案件138件、人贩子467人(其中拐卖妇女案件38件113人,拐卖儿童案件90件354人),法院判决76件240人,严厉惩处了犯罪分子。
第三,开展“多部门合作社区预防妇女儿童被拐卖”项目,防
拐效果明显。
2000年以来,在云南省妇联和有关部门努力下,曾是文山州拐卖人口犯罪重灾区的广南县龙乜村在英国救助儿童会的
支持下开展了“多部门合作社区预防妇女儿童被拐卖”项目。
依托该项目,龙乜村成为“预防和遏制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宣传教育活动中心”和文明村,形成多部门合作、实现维权与维稳并重的“龙乜”工作模式。
龙乜模式是在农村社区,把政府职能部门和村民等社会资源调动起来、整合形成反拐的防护模式。
根据项目计划,首先组成以广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县妇联和南屏镇政府为主要责任部门的项目合作工作组,同时整合共青团、司法机关、教育部门及县、乡、村基层干部力量,各部门各负其责,促进项目实施地的经济发展,解决经济贫困带来的人口拐卖现象。
通过项目培训和实施,提升各部门参与者的性别意识和反拐意识,为构建多部门合作机制奠定思想基础。
多部门密切合作,切实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母亲水窖”工程项目解决了人畜饮水问题;把龙乜村纳入小康示范村建设范围,加快了当地的发展;加大教育基础设施和通讯设施建设;建起多功能的活动室、图书室、社区活动中心及妇女之家,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同时,群众的思想观念发生根本性转变,法律意识增强,形成依法致富意识,对反拐工作起到积极作用。
其次社区防范措施到位,实行常态化、制度化的巡逻制度,通过掌握进出村子人员情况,有效杜绝拐卖人口案件的发生。
再次是充分发挥妇女组织的作用,通过开展各项活动,团结大家共同致富,构建和谐社会。
自项目活动开展以来,龙乜村被公认为转变成功的示
范村,龙乜模式也得到推广。
三、进一步做好反拐工作的对策思考
(一)各级党委、政府应该充分认识反拐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加强反拐工作的领导。
(二)严格执行相关反拐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反拐工作协调、保障机制,明确部门职责,加强合作,建立预防、打击、救助和康复为一体的反拐工作长效机制。
依法严厉打击拐卖人口行为,控制人口买卖市场的形成,加强人口拐入地的干预,对收买人口的违法行为和阻碍解救被拐卖人口的行为进行严厉惩处,笔者认为现行刑法对收买被拐卖人口的行为处罚较轻,不利于遏制买方市场的形成,建议立法机关修订刑法,加大惩处力度。
有关部门还应加强拐出地、中转地和拐入地的跨地域、跨部门的联动,共同做好反拐工作。
文山州应联合人口拐入地区如广东、福建等地的反拐部门开展长期专项合作,堵源截流。
同时对反拐工作不力的部门和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加强国际合作,拓展合作领域。
我们应该按照《湄公河次区域反拐行动计划》目标巩固和发展合作伙伴关系,借鉴其他地区反拐经验,加强合作机制建设,深化合作领域,推动本地区反拐合作。
加强国际间执法合作,打击跨国犯罪。
各国应建立畅通高效的跨国拐卖犯罪情报信息交流渠道,深化反拐执法领域协作,加强执法人员培训,开展双边、多边联合打击、解救行动。
(四)重视反拐宣传,增强公众反拐能力和意识,重视提高青
少年、流动人口、儿童家长等重点人群的防拐意识和能力;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公民法律意识。
(五)加快经济发展。
全面贯彻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牢牢把握科学发展主题,围绕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抓住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西南桥头堡建设重大机遇,发挥云南省的优势,科学确定发展思路,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发展。
文山州需抓住建设开发桥头堡机遇,发挥文山参与国内外区域合作的桥梁和纽带作用,结合区位、资源、通道等优势,重视科技进步、管理创新、提高劳动者素质,着力把文山打造成云南面向泛珠三角和东盟开放的新高地,努力拓展发展新空间,促进经济发展。
(六)继续推行有效的反拐模式,如云南省的红河模式和龙乜模式对反拐有积极作用,应该大力推广,同时积极探索推行官方力量和民间组织共同协作的新模式。
(七)加大反拐工作投入。
采取政府投入为主、多渠道筹措反拐资金的措施解决经费问题。
(八)做好计划生育工作,遏制拐卖儿童卖方市场的产生。
计生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责任,建立育龄妇女人口档案,加大监管力度,提高计生工作服务质量,落实好“奖优免补”和独女户与纯女户家庭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中国经济周刊》,《缅甸女性被拐卖至我国者激增部分人遭多次转手》2010-02-02 .
[2]文山州妇联,《用抓发展促维权的理念思考防拐反拐工作》2010-07-07.
[3]公安部网站,《公安部通报湄公河次区域合作反拐部长磋商会情况》2007-12-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