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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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

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市行政区域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具体实施监督管理工作。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原则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区(市)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工程质量监督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及质量检测单位的质量行为、工程实体质量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五条主管部门应遵循差别化监督原则,根据工程类别、重要性及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质量管理能力等情况实施分类监督,采用抽查、抽测等方式实施工程质量监督。

抽查按检查容分成两类,一是对工程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通过巡查,随机确定受检工程的质量检查活动;二是对容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在检查工程时,根据有关工程技术标准及规定,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资料和工程实体质量等随机进行的抽样检查活动。

第六条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应当包括以下容:(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证明文件;(五)对基坑(或桩基、复合地基)第一检验批隐蔽和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六)组织或者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定期对本地区工程质量状况进行统计分析;(八)监督机构依法协助调查违规行为,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罚,同时依据《市建筑市场主体不良行为记录管理实施细则》对相关工程质量责任主体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和扣分处理。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附件2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范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监督行为,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施工安全监督,是指县级以上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人员(以下简称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情况实施抽查,并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的行政管理活动,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细则。

监督机构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对已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项目实施安全监督,履行监督职责。

第四条本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遵循行业指导、属地监督的原则。

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监督和协调全省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 具体工作可委托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实施。

第五条施工安全监督应当以人民安全为宗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践行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强化和落实企业主体责任与政府监管责任,建立企业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二章机构及人员要求第六条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监督机构及人员应具备与其监督工程规模、内容等相适应的条件。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一、总则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本规定。

二、施工前期准备(一)招标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标准,承包人在接受招标时,应当按照标准要求编制安全施工方案。

(二)施工图纸及设计文件施工前的图纸和设计文件应当满足安全生产前提下的技术要求,施工现场应当按照设计方案建立标准施工现场,并采用安全建设设施和施工措施。

三、安全生产措施(一)技术措施竣工后的建筑物满足国家和地方安全标准的要求,达到在使用过程中保证人身、财产安全的技术要求。

(二)施工措施根据不同的施工对象,设置相应的安全责任单位,逐步明确施工安全标准、施工方法和应急措施,取消、限制和暂停作业,适时调整施工资源,防止危险因素的产生,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三)管理措施严格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监督和事故处置工作。

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四、监督管理(一)监督对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工程建设的施工过程中以及施工完成后的验收管理。

(二)监管部门和责任相关管理部门应严格执行各项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规范,对施工单位及其相关负责人、设计、监理等进行监管。

(三)监督内容监管部门应对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及验收管理进行全过程监管,包括招标、施工、检测等环节的监管,并可对相关材料进行现场检查。

五、附则(一)本规定施行日期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违反规定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和其他相关责任单位违反本规定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建设工程质量及安全规范建设工程应当满足国家和地方建设质量与安全要求,同时考虑向可持续发展模式转型,在最大程度上减少对环境的影响,保护生态环境和人民群众的健康。

安全员A证试题(含答案)

安全员A证试题(含答案)

安全员A证试题(含答案)1.根据《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企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导则》,企业需要每季度至少组织(C)次综合性隐患排查和专项隐患排查,可以结合进行。

2.对于合同价为万元的市政建设工程,正确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应该是(C)至少配备3人,按专业配备。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B)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建设与管理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网,开展大气环境质量和大气污染源监测,并统一发布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况信息。

4.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D)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

5.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包括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但不包括制定并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

6.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应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7.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B)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8.根据有关法规规定,(A)公司法定代表人是落实公司领导及项目领导施工现场带班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对落实带班制度全面负责。

项目经理是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工程项目落实带班制度负责。

项目领导必须在危大工程施工期间现场带班。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时,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当带班检查。

26.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以应对不同施工阶段、周围环境、季节和气候的变化。

如果施工现场暂时停工,施工单位应负责现场防护,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按合同约定执行。

27.根据《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生产经营单位应根据本单位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进行风险评估和辨识,制定相应的应急救援预案,并向责任方公布。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

四川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和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的实施和发展,提高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动四川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9〕54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依法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工程总承包,是指承包单位按照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对工程设计、采购、施工或者设计、施工等阶段实行总承包,并对工程的质量、安全、工期和造价等全面负责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

第四条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以下简称工程总承包)活动实施指导和监督。

省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市(州)、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总承包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市、区)发展改革主管部门依据政府投资与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履行相应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程总承包活动应当遵循合法、高效、公平、诚实、守信原则,合理分担风险,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节约能源,保护生态环境,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和承包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及自身管理能力等合理选择建设项目组织实施方式,自主决策采用工程总承包模式。

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前期条件明确、技术方案成熟的下列建设项目应当优先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一)政府投资项目、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项目;(二)抢险救灾项目;(三)装配式建筑项目。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6.10.20•【字号】川建发[2006]151号•【施行日期】2006.10.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四川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建发[2006]151号)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省建设厅制定了《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建设厅二OO六年十月二十日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对于已进行安全监督备案的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所实施的行业监督检查,不代替安全生产各方责任主体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在实施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时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靠科学管理和技术进步,推动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开展,减少人身伤亡事故的发生。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以抽查为主的方式进行,遵循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行为监督与工程实体防护相结合、全面要求与重点监督相结合、监督执法与指导服务相结合的原则。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范文

四川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建设部令第80号)、《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城市桥梁检测和养护维修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1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城镇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安全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的安全使用,对其主体结构进行安全鉴定、检测、技术评估及其修复、加固、拆除治理行为。

第四条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应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四川省建设厅负责全省城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监督工作。

市(州)、县(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建设、房地产、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依其职责负责本辖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公安、消防、城市综合执法、安全生产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并协同做好房屋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9号)规定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承担城镇危险房屋的鉴定。

具备房屋建筑主体结构专项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工程质量鉴定机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41号)的规定,可承担房屋建筑及在建工程的可靠性鉴定。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乙级以上)依照《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8号),承担房屋建筑的抗震鉴定和可靠性鉴定。

第七条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使用安全的鉴定,鉴定机构应当在作出的危房鉴定、可靠性鉴定、抗震鉴定结论中,依据相关技术标准、规范提出需要修复、加固、拆除的建议。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

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正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74号)《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2年5月25日市政府第11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

市长:葛红林二○一二年六月十日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成都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施工安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装饰装修和地铁工程)。

第三条(管理主体)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委托成都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具体负责实施监督管理。

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层级管理和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负责辖区内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可委托区(市)县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责任主体)建设、施工、监理、勘察、设计、监测、检测和设备租赁等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履行安全生产职责,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建设单位责任)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生产责任:(一)与施工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协议。

(二)在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文件中将安全文明施工费单列,不得将其纳入招标投标竞价范围,并严格按照规定拨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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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1: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备案表
附表2: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附表3:
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附表4:
建设工程开工安全生产条件现场踏勘表
附表5:
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
附表6:
施工安全监督交底会议记录
附表7:
施工安全监督抽查记录
注:本表可复印,检查人员与受检项目各持一份。

附表8:
责令限期整改通知书
附表9:
停工整改通知书
附表10:
恢复施工通知书
附表11:
中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附表12:
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附表13:
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附表14:
安全文明施工综合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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