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办事指南
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南

(附件一)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指南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5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登记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管三〔2012〕第144号)文件精神 ,结合目前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的实际情况,从2013年开始,我省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按以下步骤进行(以下简称登记)。
一、登记应具备的条件1。
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其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至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后,即可进行登记。
2。
已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但尚未进行登记的企业可直接进行登记。
二、登记程序和步骤1。
登陆《危险化学品登记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网址:http://register.nrcc。
com。
cn),点击“我要申请”,提出登记申请。
2.提出登记申请1个工作日后,登陆系统,根据提示如实填写单位信息和化学品信息(请务必按新标准编制并上传“一书一签”,见注意事项),确认无误后提交(提交成功后,系统提示:您的数据已成功上报给办公室)。
3。
省登记办公室对登记信息进行初审①初审不合格。
参看化学品信息栏基本信息界面“办公室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再次提交,待省登记办公室审核.②初审合格。
上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化学品登记中心(以下简称国家登记中心)审核。
4.国家登记中心对登记信息进行审核①审核不合格。
参看化学品信息基本信息界面“中心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提交,待省登记办公室重审后,上报国家登记中心再次审核。
②审核合格。
登记单位向省登记办提交纸质材料。
5。
登记单位提交纸质材料(统一使用A4纸)①《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登记表》一式3份(由系统自动生成,企业签字并加盖公章);②新《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登记表》一式3份(见附件1,认真如实填写,确认无误后,打印,签字盖章);③《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份(加盖公章);④安全监管部门出具的《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备案》文书复印件1份或《安全生产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各1份(加盖公章);⑤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各2份;⑥办理登记的危险化学品产品标准(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提供所采用的标准编号和标准名称);6。
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备案

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备案
摘要:
一、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概述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备案的重要性
三、备案的具体流程和步骤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注意事项
五、总结
正文:
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涉及到危险品的存储和运输,其建设规模及内容必须进行备案。
备案不仅是对项目本身的规范管理,也是确保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安全、环保、合规运行的重要手段。
一、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概述
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主要是指在特定区域内,建设用于存储和保管危险化学品的设施。
这些设施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以确保危险化学品在存储过程中的安全。
二、建设规模及内容备案的重要性
建设规模及内容备案是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启动前必须完成的工作。
备案有助于规范项目建设,防止不符合要求的设施投入运行,从而降低危险化学品仓储过程中的安全风险。
三、备案的具体流程和步骤
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备案的具体流程和步骤主要包括:1.
准备相关资料,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方案等;2.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提交备案申请;3.经过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备案;4.领取备案通知书。
四、相关法律法规及注意事项
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备案主要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备案过程中,应注意遵守相关法规,确保项目建设的合规性。
此外,还需注意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环保等问题,遵守相关技术标准。
五、总结
危险化学品仓储项目建设规模及内容备案是确保项目安全、合规运行的重要环节。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危险化学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活动。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工作应当遵循依法依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下简称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储存安全备案第五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储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县级安监部门)进行安全备案。
第六条安全备案内容包括:(一)单位基本信息;(二)危险化学品种类、数量、储存方式、储存设施及设施的安全性能评价报告;(三)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人员及操作人员情况;(五)其他应当备案的信息。
第七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如实提交备案材料,并对备案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第八条县级安监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备案凭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储存安全监督管理第九条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的监督管理,定期对危险化学品单位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
第十条县级安监部门应当对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进行汇总,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储存安全管理制度,定期对储存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储存设施安全可靠。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演练,提高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对储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掌握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发布时间:2009-08-28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行为,加强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其安全备案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储存单位(以下简称“储存单位”),是指本省区域内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业仓储单位和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包括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专用储存室、专用储罐(区)。
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按照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质、城镇燃气的储存单位,非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的储存单位,石油、天然气长输管线及辅助储存单位,以及生产性自用危险化学品储存数量未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依据《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本办法对储存单位实行安全备案管理的内容如下:(一)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品种、数量、物理和化学性质、储存单位联系电话和联系人、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等情况(以下简称“储存情况”);(二)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三)储存单位现状安全评价报告。
第四条储存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的要求从事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活动,开展安全评价,依照本办法办理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手续,并对提交备案资料的真实性和符合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安全评价机构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标准规定,依法独立开展安全评价工作,如实反映所评价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条件及安全对策措施,并对其安全评价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工作。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为加强我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范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备案(核销)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以下简称《条例》)、《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和《河北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特制定我公司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工作制度如下:一、备案(核销)原则(一)凡在本公司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和使用已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必须按照《条例》第二十五条和《暂行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的要求到安监局进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核销)。
(二)本制度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备案材料及申报(一)备案材料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备案申请表》(一式两份);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建档材料。
主要包括:⑴辨识、分级记录;⑵重大危险源基本特征表;⑶涉及的所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⑷区域位置图、平面布置图、工艺流程图和主要设备一览表;⑸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清单表;⑹安全监测监控系统、措施说明、检测、检验结果;⑺重大危险源事故应急预案、评审意见、演练计划和评估报告;⑻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⑼重大危险源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责任机构名称;⑽重大危险源场所安全警示标志的设置情况;⑾其他文件、资料。
(二)备案申报危险化学品在完成重大危险源安全评估报告或者安全评价报告后的15日内向安监局报送备案材料;三、核销重大危险源经过安全评价或者安全评估不再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应当向安监局申请核销。
(一)核销材料1.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核销申请表(一式两份);2.安全评价报告或者安全评估报告(原件)。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办事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办事指南一、受理范围1.具有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申请条件的企业。
2.符合下列全数条件,可提出申请: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9,2009年12月1日起实施)标准辨识肯定,生产、贮存、利用或搬运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二、设立依据1.《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2.《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二条、第十一条;3.《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三十七条。
三、实施机关本公共服务办理机关为:乡镇级或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
权责划分(区)调整内部管理权限,由区安监局各镇(街)分局实施四、办理条件五、申请材料纸质申请材料采用A4纸,手写材料应当笔迹工整、清楚,复印件申请人均应签名、复印清楚、大小与原件相符。
表1 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申请材料目录六、办理时限七、办理收费不收费。
八、办理流程本领项窗口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
申请人向行政服务中心综合服务窗口提出申请,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
接件受理人员核验申请材料,当场作出受理决定。
申请人符合申请资格,并材料齐全、格式规范、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人不符合申请资格或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接件受理人员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人材料不符合要求但可以当场更正的,退回当场更正后予以受理。
3.审查。
受理后,审查人员对材料进行审查,在4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符合审批条件的,出具《重大危险源备案记录表》;不予通过的,出具《不予通过决定书》。
审查进程,发现材料需补正的2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提出补正要求,出具《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申请人按要求补正后从头受理审查。
4.领取结果。
申请人按约定的方式到行政服务中心领证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本领项的窗口办理流程见图1《重大危险源的备案窗口办理流程图》本领项网上办理流程如下:1.申请。
申请人登录广东省网上办事大厅湛江麻章区分厅提出申请,上传电子材料。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

不安全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方法一、前言不安全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是保障企业生产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紧要措施。
本文结合中国现阶段危化品储存规模情形和行业特点,对危化品储存备案管理的要求及实施细则进行探讨。
二、危化品储存备案管理基本要求1.备案制度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机关等生产、使用、储存不安全化学品的单位。
2.备案的内容(1)不安全化学品出入库记录、库存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备案。
(2)不安全化学品品名、数量、性质、用途、储存位置、安全防范措施、应急措施等必要信息。
3.备案审核验收备案审核应遵从审批、验收和监督的原则,确保备案能充足安全生产要求。
4.备案信息的保存备案信息,包括危化品出入库记录、库存记录、安全检查记录等,应保存在机械、电子或手工备案簿中,并实时更新备案信息。
三、危化品储存备案管理的关键1.分类管理不安全化学品分类确定后,应按类别进行储存,合理布局危化品仓库,保证不同不安全级别的化学品之间保持良好的距离。
2.生产安全管理不安全化学品储存过程中,企业需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体系,包括安全生产制度、安全技术规范、安全教育培训、危化品事故应急预案等,确保生产过程安全牢靠,从而保护员工及公众利益。
3.环保管理在危化品储存过程中,企业需要对储存场所进行环保排放掌控,实现危化品的环境安全储存。
同时,企业要维护储存场所的清洁卫生,防备化学污染。
4.监管管理不安全化学品储存备案工作承当者要适时关注不安全化学品使用情况,构建监管机制,保证备案管理得到适时跟踪、监管和掌控。
四、危化品储存备案管理的实施措施1.适时备案企业储存不安全化学品应在不安全化学品储存前进行备案,并持续更新和完善备案信息。
2.备案审核企业应委托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备案信息的审核和验收,明确审核验收的流程和原则,确保备案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3.信息公示企业应将备案信息进行公示,并设定明确的反馈渠道,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
4.行业标准化建立不安全化学品储存标准化,明确储存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要求,提高行业整体安全水平。
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
一、办理法定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32条:本条例第十六条关于生产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实施重点环境管理的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第二十二条关于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的规定,适用于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企业。
二、受理条件
3个月以内的评价报告且报告内附件均在有效期内的
三、申报材料
3个月以内的评价报告
四、办理流程
使用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备案流程图
五、办理时限
承诺1个工作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5、储存单位应当依法设立安全管理机构,建立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注册安全工程师或注册安全主任)。
2.储存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联系电话和联系人;
3.储存单位安全管理机构和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设置、配备的批准文件;
4.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目录;
5.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仓库管理人员专业培训合格证书的复印件,从业人员《广州市职工岗位安全培训证书》复印件;
6.储存场所、设施产权或租赁证明文件,租赁场所的单位还应提供租赁安全协议;
11.储存区域平面布置图、照片。
12.2002年3月15日以前设立的企业,还须提供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证明文件的复印件;2002年3月15日以后设立的专业储存单位,须提供设立批准书。
所有复印件应加盖企业公章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申请表格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备案情况表
审批程序
储存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地区(县级市)安监部门对资料、现场的核查意见→市安监局受理→市安监局业务处室审核(组织专家资料审查和现场审查)并提出意见→市安监局领导审批→符合条件的,由市安监局发《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
审批时限
市安监局接到储存单位备案材料之日起20日内,组织专家对其备案材料和现场进行审查,符合备案条件的,向储存单位出具《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告知书》
审批收费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地址
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安监局受理窗口(珠江新城华利路61号)
咨询电话
38920622
2、储存单位(装置、设施)与周边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规定。
储存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危险化学品出入库,必须进行核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标注中文名称、安全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并定期检查。
3、储存单位应当在作业场所设置标牌和图示,对作业场所的平面布局以及安全责任、操作规范、作业危险性、应急措施等事项进行告知。
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办事指南
发布日期:2009-08-25阅读次数:3365作者:安监四处
办理事项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
审批的法律依据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令)和《广东省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粤安监〔2007〕389号。
审批条件
1、储存单位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当地政府的城市和经济发展规划。
8、储存单位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安监管危化字〔2004〕43号)的要求,制定本单位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储存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要求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10、储存单位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本单位的储存安全进行评价。
11、2002年3月15日前设立的专业储存单位,须提供依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证明文件;2002年3月15日以后设立的专业储存单位,须取得设立批准书。
7.储存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化学性质;
8.专家评审修改完善后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9.安全评价报告(现有储存单位提交现状安全评价报告;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储存单位首次提出储存安全备案的,提交验收安全评价报告,并附上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验收意见书);
10.储存场所公安消防部门批准文件的复印件;
12、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8号)及其配套实施办案和竣工验收手续。
申报材料
提交以下资料(一式1份):
1.《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情况表》(另附Word电子文档1份);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有关从业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安全培训,并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6、储存单位应当对重大危险源登记建档并进行定期检测、评估,对相关场所、设施及其温度、压力、浓度等主要技术参数实行监控。
7、剧毒化学品储存单位还应当符合《条例》的有关要求和国家有关标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