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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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和实施程序
一、中韩自由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
1.定义
本协定中原产地规则,指参与协定的双方共同认可的一组准则,旨在
确定满足协定中的免税条件的货物的原产地。

2.原则
(1)参与该协定的双方同意,本协定中货物的原产地应参照文本。

(2)协定实施前的批准:在本协定颁布之日起实施的货物的原产地,必须已经经过双方有关部门的批准。

(3)协定实施后的批准:对于本协定颁布之日之后出口的货物,必
须经双方有关部门的批准,然后才能满足协定的免税条件。

(4)本协定所定义的原产地规则的应用范围:本协定定义的原产地
规则应用于参与本协定的双方的贸易活动中所有受协定影响的货物。

3.原产地规则
(1)货物必须在其中一国家完全生产出来:满足本协定免税条件的
货物,必须在其中一国家完全制造出来,即工序完全在其中一国家完成,
并有该国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明确指出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2)货物至少有一个工序在国家完成:满足本协定免税条件的货物,其至少有一个关键工序在其中一国家完成,包括采购原料、加工、装配等,并有该国政府的相关批准文件明确指出该国为货物的原产地。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及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及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

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及原产地标准(Origin Criterion)第一部分: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产地证分为一般产地证和普惠制产地证。

一般产地证的全称是CERTIFICATE OF ORIGIN。

C.O.产地证又称一般产地证,是原产地证的一种。

C.O.产地证是用以证明有关出口货物制造地的一种证明文件,是货物在国际贸易行为中的“原籍”证书,在特定情况下进口国据此对进口货物给予不同的关税待遇。

一、中国为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有:(一) 非优惠原产地证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原产地证书》即通常所称的“一般原产地证书”,简称CO证书。

该证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为中国出口货物签发的原产地证书。

签证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条例》及《关于非优惠原产地规则中实质性改变标准的规定》。

对仅在中国进行简单的加工装配.未取得中国原产资格的产品,可以申请“加工装配证书”。

对仅在中国进行转口.未经过任何加工的货物,可以签发“转口证书”(二)优惠性原产地证书1.普惠制原产地证书(即 FORM A 证书)根据普惠制给惠国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签发的原产地证书,它是受惠国货物出口到给惠国时享受普惠制关税优惠待遇的官方凭证。

普惠制原产地证书上所列的商品只有符合有关给惠国的普惠制原产地规则才有资格享受减免关税待遇。

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的国家共有39个分别为:英国、法国、德国、意大利、 荷兰、卢森堡、比利时、爱尔兰、丹麦、希腊、西班牙、葡萄牙、奥地利、瑞典、芬兰、波兰、匈牙利、捷克、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 宛、塞浦路斯、马耳他、保加利亚、罗马尼亚、瑞士、列支敦士登、挪威、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哈萨克斯坦、日本、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土耳其、 美国(除美国外,其它39个国家均给予中国普惠制待遇)2.《亚太贸易协定》(原称《曼谷协定》)原产地证书(FORM B 证书)《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根据《亚太贸易协定》的要求签发.在协定成员 国之间就特定产品享受互惠减免关税待遇的官方证明文件,签证依据为《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规则及《亚太贸易协定原产地证书签发和核查程序》。

中韩自贸区

中韩自贸区

中韩自贸区中韩自贸区:加强两国合作的新里程碑引言:中韩自贸区作为中韩两国深化经贸合作的重要举措,为经济和贸易发展提供了巨大机遇。

本文将从背景、成立、合作领域、经济效益等方面对中韩自贸区进行全面分析,力求准确全面地解读中韩自贸区的现状与意义。

一、背景:中韩经贸关系始于1992年两国建交,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国的经贸合作规模快速扩大。

2015年,中韩贸易额突破了两国之间1000亿美元的历史纪录,达到了1512亿美元。

然而,随着国际经济环境的变化以及两国之间贸易摩擦的不断增加,中韩合作面临一定的困难。

为了促进两国经贸合作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中韩开始探讨建立自由贸易区的可能性。

经过长时间的磋商和协商,中韩于2015年6月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区协定的互换书》,正式宣布了中韩自贸区的成立。

二、成立:中韩自贸区的成立对中韩两国经贸合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通过建立自贸区,两国的商品和服务流动更加便利,贸易壁垒进一步降低,为企业的国际化发展创造了有利条件。

自贸区的成立不仅仅是经济层面的合作,更是中韩两国间政治和文化的互动。

两国在签署自贸区协定的同时,还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建立中韩创新合作伙伴关系的协定》,进一步加强了两国在科技创新和文化交流等领域的合作。

三、合作领域:中韩自贸区涵盖了广泛的领域,包括商品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贸易便利化等。

在商品贸易方面,中韩自贸区取消了两国之间的多项关税和非关税壁垒,提高了贸易自由化水平,增加了进出口商机。

在服务贸易方面,自贸区开放了金融、教育、文化、电信、旅游等服务行业。

中韩两国的服务业将得到更大的发展空间,也将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选择。

在投资方面,中韩自贸区为两国企业提供了更加公平、开放和透明的投资环境。

双方企业可以享受到更多的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促进了投资的互联互通。

在贸易便利化方面,自贸区简化了两国之间的贸易手续和程序,提高了通关效率。

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格式.doc

中韩自贸协定原产地证格式.doc

附件1CERTIFICATE OF ORIGIN ORIGINALOverleaf InstructionCertificate No.: Serial number of Certificate of Origin assigned by the autliorized body.Box I: State the full leg^l name and address (including country ) oilhe exporter in eitlier China or KoreaBox 2: State llie full legal name and address (including countn) oithc pnxlucer. If goods from more thanone producer are included in the certificate, list the additional producers, iricluding tlieir full legal name andaddress (including country). If the exporter or the producer wishes to maintai n this information as confidential, itis acceptable to state "AVAILABLE UPON REQUEST" If the producer and the exporter are (he same, pleasecomplete field with "SAME."Box 3: State the full legal name and address (including coiintiy) o1 the consignee resident in either Koreaor China・Box 4: Complete the means of transport and route and specify the departure date, transport vehicle No.,port of loading and port of discharge.Box 5: In case where a good is invoiced by a non-Party operator, the full legal name, country of then on-Party operator sliall be indicated in this box. In case of issuance of certificates retroactively, should bearthe words “ISSUED RETROACTIVELY: and in case of a certified true copy, should bear the words^'CERTIFIED TRUE COPY of the original Certificate of Origin number _dated_Box 6: State the item number, and the number of items slx)uld not exceed 20.Box 7: State the shipping marks and numbers on packages, when such marks and numbers exist if theshipping marks are images or symbols, other than letter or numerical number, shall state IMAGE OR SYMBOL(l/Sy\ otherwise shall state “NO MARKS AND NUMBERS(NZM广Box 8: Ibe 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shall be specified ・ Provide a full description of each good. Thedescription sliould be sufficiently detailed to enable tl)e goods to be identified by the Customs Officersexamining them and relate them to the invoice description and to the IIS description of the good. If the goodsare not packed, state “IN BULK"Box 9: For each good described in Box & identify the HS tariff classification to six-digit.Box 10: lhe exporter must indicate in Box 10 the origin criteria on the basis of which he claims that theBox II:0仃lems which would indicate exact quantities may be used when customary.Box 12: Invoice number and date of invoice sliould be shown here. In case where a good is invoiced by anon-Pari)^ operator and the number and date of the commercial invoice is unknown, the number and date ofthe original commercial invoice, issued in tl)e exporting Part); shall be indicated in tliis box.Box 13: This box shall be completed, signed and. dated by the exporter.Box 14: Ibis box shall be completed ・ signed, dated, and stamped by the authorized person of theauthorized body.原产地证书(中文样本供参考)正本背页填制说明证W号:授权机构编制的原产地证巧的序列号。

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与韩国自由贸易协定刘德标祖月姜德水2004年,中国与韩国双方宣布启动中-韩自由贸易区民间可行性研究,2006年,双方宣布启动政府主导的官产学联合研究。

中韩双方经过八年的精心准备,2012年,双方认为条件基本成熟,正式启动了中韩自贸协定谈判。

在随后的两年半时间里,双方经过艰苦的14轮正式谈判和若干次磋商,于2014年底实质性结束谈判。

在谈判的最后冲刺阶段,双方谈判团队在各自首席谈判代表带领下,全力加紧工作。

两国经贸部长在关键节点直接介入,分别出任各自代表团团长。

双方经过昼夜磋商,终于在2014年北京APEC领导人会议前,就全部实质性内容达成一致。

2014年11月10日,习近平主席与韩国总统朴槿惠在北京举行会晤,共同宣布结束中韩自由贸易区实质性谈判。

在两国领导人共同见证下,中国商务部部长高虎城与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尹相直分别代表两国政府,签署了结束实质性谈判的会议纪要。

随后,经过近4个月的技术磋商,双方就农产品特保措施、境外加工区等全部剩余技术问题达成一致,并于2015年2月25日完成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金融、电信、环境、电子商务等全部17个领域、22个章节的文本确认,并草签了上述协定。

至此,中韩自由贸易区谈判全部完成。

2015年6月1日,中国商务部高虎城部长与韩国产业通商资源部部长尹相直分别代表两国政府,在韩国首尔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

中国国家主席习近平与韩国总统朴槿惠互致了贺信。

根据协定,在开放水平方面,双方货物贸易自由化比例均超过税目90%、贸易额85%。

协定范围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和规则共17个领域,包含了电子商务、竞争政策、政府采购、环境等“21世纪经贸议题”。

同时,双方承诺,在协定签署生效后,将以负面清单模式继续开展服务贸易谈判,并基于准入前,国民待遇和负面清单模式开展投资谈判。

《中韩自贸协定》除序言外共22个章,包括:初始条款和定义、国民待遇和货物市场准入、原产地规则和原产地实施程序、海关程序和贸易便利化、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技术性贸易壁垒、贸易救济、服务贸易、金融服务、电信、自然人移动、投资、电子商务、竞争、知识产权、环境与贸易、经济合作、透明度、机构条款、争端解决、例外、最终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文章属性
•【缔约国】韩国
•【条约领域】海关,税收
•【公布日期】1994.03.28
•【条约类别】议定书
•【签订地点】北京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
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的议定书
在签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时,双方同意下列规定作为本协定的组成部分:
一、关于第八条“海运和空运”,双方认为:中国对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韩国企业免予征收营业税;韩国对以船舶或飞机从事国际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免予征收增值税。

二、关于第十五条“非独立个人劳务”,双方认为:缔约国一方的海运或空运企业派驻缔约国另一方雇员的报酬,应仅在该缔约国一方征税。

下列代表,经各自政府正式授权,已在本协定上签字为证。

本协定1994年3月28日在北京签订,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韩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如在解释上遇有分歧,应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大韩民国政府
代表代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海关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9号【发布部门】海关总署【发布日期】2015.12.18【实施日期】2015.12.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22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已于2015年12月7日经海关总署署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2月20日起施行。

署长于广洲2015年12月1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韩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韩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韩国之间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韩国:(一)在韩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韩国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韩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四)《中韩自贸协定》签署前在朝鲜半岛上已运行的工业区(以下简称“已运行工业区”)生产的《特别货物清单》项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和《特别货物清单》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韩国的货物,从韩国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直接运输规则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直接运输规则

中韩自由贸易协定直接运输规则
为加强韩国与中国之间的贸易往来,两国于2015年签署了《中韩自由贸易协定》,这就使得双方遵循一系列的直接运输规则。

首先,运输距离与时间的要求。

两国之间的货物,都必须在最短的时间内,以最短的距离运输。

中国的货物可以从湾口出发,直接运输到韩国的湾口,不能途径香港等其他海域中转。

另外,到达韩国的船只也应该在最短的时间内进入就近的港口。

其次,相关费用。

在开船前,中国和韩国的船东必须支付一定的方舱租赁费、保险费、船舶检查费以及船舶标准费用等,而且这些费用是根据船只的国籍、准装吨数、途径港口等因素而定的。

最后,安全检查。

每条船只在开航前,都必须进行严格的安全检查,以便能够确保船只能按正常时间到达预定港口。

此外,中韩自由贸易协定中也要求船舶上的安全装置必须能够满足相应的国际规定。

总而言之,双方必须遵循相应的直接运输规则,保证货物能够安全、快捷的运输至目的港口。

希望能够促进两国之间的友谊和合作,推动贸易往来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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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大韩民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韩国的经贸往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货物原产地条例》、《中韩自贸协定》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国与韩国之间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出口货物的原产地管理。

第三条进口货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原产国为韩国:(一)在韩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二)在韩国境内全部使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原产材料生产的;(三)在韩国境内非完全获得或者生产,但是符合《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区域价值成分、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四)《中韩自贸协定》签署前在朝鲜半岛上已运行的工业区(以下简称“已运行工业区”)生产的《特别货物清单》项下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和《特别货物清单》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由海关总署另行公告。

原产于韩国的货物,从韩国境内直接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税则》)中的《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

第四条《特别货物清单》中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货物,应当视为韩国原产货物:(一)使用韩国出口材料在已运行工业区完成加工后再复出口至韩国用于向中国出口;(二)非韩国原产材料的价值不超过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40%;(三)货物生产中使用的韩国原产材料价值不低于全部材料价值的60%。

第五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在韩国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是指:(一)在韩国境内出生并且饲养的活动物;(二)从上述第(一)项所述活动物中获得的货物;(三)在韩国境内种植,并且收获、采摘或者采集的植物以及植物产品;(四)在韩国陆地领土、内水、领海内狩猎、诱捕、捕捞、水产养殖、采集或者直接捕获而获得的货物;(五)从韩国领土、领水、海床或者海床底土提取的,未包括在上述第(一)项至第(四)项的矿物质以及其他天然资源;(六)根据《中韩自贸协定》,在韩国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得到的货物,只要该方有权开发上述水域海床或者底土;(七)由韩国注册或者登记并且悬挂其国旗的船舶在韩国领海以外的水域、海床或者底土捕捞获得的鱼类以及其他海洋产品;(八)由韩国注册或者登记并且悬挂其国旗的加工船上,完全用上述第(七)项所述货物制造或者加工的货物;(九)在韩国境内生产加工过程中产生并且仅用于原材料回收或者用做另一货物生产材料的废碎料;或者在韩国境内收集的仅用于原材料回收的旧货;(十)在韩国完全从上述第(一)项至第(九)项所指货物获得或者生产的货物。

第六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是指使用非原产材料在韩国进行制造、加工后,在《税则》中的税则号列发生改变。

第七条本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区域价值成分应当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货物价格–非原产材料价格区域价值成分=—————————————×100%货物价格其中,“货物价格”是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在船上交货价格基础上调整的货物价格。

“非原产材料价格”是指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非原产材料的进口成本、运至目的港口或者地点的运费和保险费,包括不明原产地材料的价格。

非原产材料由生产商在韩国境内获得时,按照《海关估价协定》确定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将该非原产材料从供应商仓库运抵生产商所在地过程中产生的运费、保险费、包装费以及其他任何费用。

根据本条第一款计算货物的区域价值成分时,非原产材料价格不包括在生产过程中为生产原产材料而使用的非原产材料的价格。

第八条原产于中国的货物或者材料在韩国境内被用于生产另一货物的,该货物或者材料应当视为韩国原产货物或者材料。

第九条适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的货物,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非原产材料不满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但是符合本办法所有其他适用规定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视为原产货物:(一)《税则》第15章至第24章、第50章至第63章以外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所使用的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全部非原产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10%;(二)《税则》第15章至第24章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所使用的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全部非原产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10%,并且所使用的上述非原产材料与最终货物不属于同一子目号;(三)《税则》第50章至第63章的货物,在货物生产中使用了未发生规定税则归类改变的非原产材料,只要全部上述非原产材料的重量不超过该货物总重量的10%,或者全部上述非原产材料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货物船上交货价格的10%。

第十条货物仅仅经过下列一项或者多项微小加工或者处理,未作其他加工或者处理的,不能归入原产货物:(一)为确保货物在运输或者储藏期间处于良好状态而进行的处理;(二)把物品零部件装配成完整品,或者将产品拆成零部件的简单装配或者拆卸;(三)更换包装、分拆、组合包装;(四)洗涤、清洁、除尘、除去氧化物、除油、去漆以及去除其他涂层;(五)纺织品的熨烫或者压平;(六)简单的上漆以及磨光工序;(七)谷物以及大米的去壳、部分或者完全的漂白、抛光以及上光;(八)食糖上色或者加味,或者形成糖块的操作;部分或者全部将晶糖磨粉;(九)水果、坚果以及蔬菜的去皮、去核以及去壳;(十)削尖、简单研磨或者简单切割;(十一)过滤、筛选、挑选、分类、分级、匹配(包括成套物品的组合)、纵切、弯曲、卷绕、展开;(十二)简单装瓶、装罐、装壶、装袋、装箱或者装盒、固定于纸板或者木板以及其他简单的包装工序;(十三)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粘贴或者印刷标志、标签、标识以及其他类似的区别标记;(十四)同类或者不同类产品的简单混合;糖与其他材料的混合;(十五)测试或者校准;(十六)仅仅用水或者其他物质稀释,未实质改变货物的性质;(十七)干燥、加盐(或者盐渍)、冷藏、冷冻;(十八)动物屠宰;(十九)第(一)项至第(十八)项中两项或者多项工序的组合。

货物适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确定其生产或者加工是否属于微小加工或者处理的,应当就其在韩国境内进行的所有加工、处理进行确定。

第十一条属于《税则》归类总规则三所规定的成套货物,其中全部货物均原产于韩国的,该成套货物即为原产于韩国;其中部分货物非原产于韩国,但是按照本办法第七条确定的价格不超过该成套货物价格15%的,该成套货物仍然应当视为原产于韩国。

第十二条运输期间用于保护货物的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货物适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有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确定原产地的,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价格应当按照各自的原产地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有关税则归类改变要求确定原产地,并且其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与该货物一并归类的,该零售用包装材料以及容器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第十三条适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有关区域价值成分要求的货物,在计算区域价值成分时,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价格应当纳入原产材料或者非原产材料的价格予以计算。

货物适用《中韩自贸协定》项下产品特定原产地规则中除区域价值成分要求以外的其他要求确定原产地的,如果与该货物一起申报进口的附件、备件或者工具,在《税则》中与该货物一并归类,并且不单独开具发票,则该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

本条第一款与第二款所述附件、备件或者工具的数量与价格应当在合理范围之内。

第十四条下列不构成货物组成成分的材料或者物品,其原产地不影响货物原产地的确定:(一)用于货物生产的材料或者物品:1.燃料、能源、催化剂以及溶剂;2.手套、眼镜、鞋靴、衣服、安全设备以及用品;3.工具、模具以及型模;(二)用于维护设备、厂房建筑的材料或者物品:1.备件和材料;2.润滑剂、油(滑)脂、合成材料以及其他材料;(三)用于测试或检验货物的设备、装置以及用品;(四)在货物生产过程中使用,未构成该货物组成成分,但是能够合理表明为该货物生产过程一部分的其他货物。

第十五条在确定货物原产地时,对于商业上可以互换,性质相同,依靠视觉观察无法加以区分的可互换材料,应当通过对材料进行物理分离或者运用出口方公认会计原则承认的库存管理方法加以区分。

如果根据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于某一项可互换材料选用了一种库存管理方法,则该方法应当在一个财务年度内持续使用。

第十六条本办法第三条所称的“直接运输”是指《中韩自贸协定》项下进口货物从韩国直接运输至我国境内,途中未经过中国、韩国以外的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以下简称“其他国家或者地区”)。

原产于韩国的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我国,不论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是否转换运输工具或者进行临时储存,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视为“直接运输”:(一)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仅仅是由于地理原因或者运输需要;(二)未进入这些国家或者地区进行贸易或者消费;(三)货物经过这些国家或者地区时,未做除装卸、因运输原因分装或者使货物保持良好状态所必需处理以外的其他处理。

依据本条规定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进行临时储存的,货物在储存期间必须处于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监管之下。

货物在其他国家或者地区停留时间应当少于3个月。

由于不可抗力导致货物停留时间超过3个月的,其停留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七条除海关总署另有规定外,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海关的申报规定填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以下简称《进口报关单》),申明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并且应当提交以下单证:(一)由韩国授权机构签发的有效原产地证书(格式见附件1);(二)货物的商业发票以及全程运输单证。

货物经过其他国家或者地区运输至中国境内的,应当提交其他国家或者地区海关出具的证明文件或者海关认可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十八条原产地申报为韩国的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时未提交原产地证书的,应当在征税前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韩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格式见附件2)。

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就进口货物具备韩国原产资格向海关进行补充申报并且提供税款担保的,海关按照规定办理进口手续。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办理担保的情形除外。

因提前放行等原因已经提交了与货物可能承担的最高税款总额相当的税款担保的,视为符合本款关于提供税款担保的规定。

货物申报进口时,进口货物收货人或者其代理人未申明适用《中韩自贸协定》协定税率,也未按照本条规定就该进口货物是否具备韩国原产资格进行补充申报的,其申报进口的货物不适用协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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