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适用法》与《民法通则》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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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最新的《民法通则》对照适用版

2023年最新的《民法通则》对照适用版

2023年最新的《民法通则》对照适用版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正确调整民事关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发展的需要,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总结民事活动的实践经验,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第三条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

第四条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六条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将第七条修改为: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第八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第一节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第九条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十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出生时开始。

出生的时间以户籍证明为准;没有户籍证明的,以医院出具的出生证明为准。

没有医院证明的,参照其他有关证明认定。

第十一条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民法通则,顾名思义,是针对民事活动的一些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它只是对一些民事活动中的共性问题有所规定,因此,规定的并没有具体的细节,在内容上也比较笼统,那么,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民法通则,顾名思义,是针对民事活动的一些问题所作的法律规定,它只是对一些民事活动中的共性问题有所规定,因此,规定的并没有具体的细节,在内容上也比较笼统,那么,▲民法的适用范围有哪些呢?▲民法的适用范围(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4条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民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法律明文规定颁布后经过一定时间才生效。

例如《民法通则》于1986年4月12日公布,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

民法失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也就是民事法律规范效力终止或者被废止的时间。

民事法律规范失效的时间主要有以下类型:1、新法直接规定废止旧法例如,《合同法》第428条规定:“本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合同法》同时废止。

”2、旧法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部分失效例如,1984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第44条规定:“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有抵触者,应按本条例执行。

”3、由国家机关颁布专门的决议规定,宣布某些法律失效例如,1987年11月24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法制工作委员会对1978年底以前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情况和意见的报告的决定》,批准了法制工作委员会的报告及报告的两个附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律适用法的司法解释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已于2012年12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7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2年12月28日为正确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适用该法的有关问题解释如下:第一条民事关系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一)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公民、外国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无国籍人;(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经常居所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三)标的物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四)产生、变更或者消灭民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五)可以认定为涉外民事关系的其他情形。

第二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实施以前发生的涉外民事关系,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该涉外民事关系发生时的有关法律规定确定应当适用的法律;当时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确定。

第三条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与其他法律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等商事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以及知识产权领域法律的特别规定除外。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对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没有规定而其他法律有规定的,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四条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涉及适用国际条约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八十四条第一款等法律规定予以适用,但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条约已经转化或者需要转化为国内法律的除外。

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适用问题

论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中的适用问题

择方式因其透明性强、 具有稳定性和可预见性而为各国
立法所普遍接受。实践中, 我国法院在处理涉外案件时
适 用外 国法的场合并 不多 , 承认默 示选 择的 方式 , 如果 法
官很可能会推定适用中国法, 从而违背当事人的意愿 , 导 致判决不公正。因此, 在现阶段采用明示的意思 自治是
庭、 继承、 物权等传统冲突法禁止意思 自 治的领域。在侵 权领域 , 首次以成文法形式引入意思 自 治原则的是 1 9 8 9
《 民法通则》 允许当事人对涉外民事关系进行法律选
处理合同争议所适用的法律 ,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 ”
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的历史。 《 法律适用法》 是我国冲突 择的仅为第 1 5 4 条第一款 : “ 涉外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 《 法律适用法》 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扩展到了婚姻、 将 物权关系以及纠纷解决过程中的法律适用 , 且债权关系 突破了《 民法通则》 合同之债的范围, 涉及了侵权、 无因管
《 法律适用法》 规定侵权行为的协设选择必须在侵权
行为发生之后, 对其余十三种法律关系中的协议选择未
作时间限制。从立法技巧来看 , 立法明确规定侵权行为
合 同义务法律适用的第 8 4 2 0 号条例》以下简称 6/07 (
为《 罗马条例 Ⅱ》更是进一步将当事人意思 自治原则广 )
泛扩展适用于包括侵权在内的非合同之债领域 , 其序言 第 3 条规定 :为尊重当事人意思 自 1 “ 治与提高法律的确 定性 , 应允许 当事人就非合 同义务的法律适用做 出选
事人 不公正 的结 果。 因此 , 扩大 当事人 意思 自治原 则在
权转让与许可的法律适用)第 5 条( 、 知识产权侵权的法 0 律适用 ) 3 。第 条是有关当事人意思自治的一般性规定, 其余 1 条是关于法律关系适用的具体规定。 4 二 、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 中的当事人意思自

民法典和民法通则有什么区别

民法典和民法通则有什么区别

民法典和民法通则有什么区别
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的区别主要在于:
民法通则只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简单总结,而民法典则是对民事法律关系的全面系统编纂,涵盖了所有民事法律关系的各个方面。

民法通则只规定了适用于各类民事法律的具体原则,而民法典则更加注重具体制度的构建,以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来规范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通则的语言比较通俗易懂,而民法典的语言则更加专业、严谨,需要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才能理解。

民法通则的条文比较简单,而民法典的条文则更加详细、具体,需要仔细阅读才能理解。

总的来说,民法典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全面、系统、详细,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法律依据。

最高院、高院明确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衔接适用规则

最高院、高院明确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衔接适用规则

最高院、高院明确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衔接适用规则最高法民一庭: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适用规则解答(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问:民法总则实施前,已逾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未满3年,权利人起诉应否予以保护?答:民法总则在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出重大调整与重构,其中最重要的变化是将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的“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调整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有观点认为,民事主体权利受到损害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前,虽权利人提起诉讼已超过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但由于2017年10月1日未满3年,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应受3年诉讼时效期间调整,权利人起诉应予保护。

我们认为,首先,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发生义务人可以拒绝履行其给付义务效果的法律制度,其目的在于促使权利人行使权利、稳定法律秩序和维护交易安全。

其次,民法总则与民法通则分别规定3年与2年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属于相同事项上作出的不同规定,效力等级上处于同一位阶,根据新法优于旧法原则,在民法总则施行后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应为3年。

再次,权利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事实,发生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9月30日前已经届满的,义务人已经确定取得了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抗辩权,该抗辩权不因民法总则施行而消灭。

另外,按照民法通则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2017年10月1日前尚未届满的,义务人的诉讼时效抗辩权系在民法总则施行后产生,基于新法施行及新法关于诉讼时效规定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等因素考虑,此时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规定产生溯及力,不再适用民法通则相关规定。

北京高院关于《民法总则》施行后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参考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已于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民法总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基础上对诉讼时效制度作了重大调整。

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

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

A hero is a person who goes all out for everything, from beginning to end, with no distractions.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导读: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些民事纠纷,民商业活动,都适用于我国的民法典。

近年来,我国对民法总则做出了一些新的修订,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总责编。

在民法典中起着领导性的作用,在适用规则上,当然也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的问题。

在我国,广大人民群众生活中的一些民事纠纷,民商业活动,都适用于我国的民法典。

近年来,我国对民法总则做出了一些新的修订,民法总则是我国民法典的总责编。

在民法典中起着领导性的作用,在适用规则上,当然也是有着明确的法律规定的。

下面就为大家介绍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的问题。

一、民法总则12条第十二条【民法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二、民法总则新法适用规则是什么?在什么地方和在什么时间发生的效力。

正确理解民事法律规范的适用范围,是正确适用民事法律规范的重要条件。

(一)时间上的适用范围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就是指民法在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即是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生效的时间,即民事法律规范生效的时间,一般根据民事法律规范的性质和实际需要而定。

主要有以下两种类型:1、自民事法律规范公布之日起开始生效有些民事法律规范的施行不需要准备工作,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如1990年5月19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54条规定,该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事法律规范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后生效有些民事法律涉及面广,情况比较复杂,需要经过一定准备时间才便于实施的,法律明文规定颁布后经过一定时间才生效。

法律冲突的法律规定(3篇)

法律冲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全球化的不断深入,各国法律之间的冲突日益增多。

法律冲突是指在同一法律关系中,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规范,导致对该法律关系的认定和处理出现矛盾和冲突的现象。

为了解决法律冲突,各国都制定了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探讨法律冲突的法律规定,包括冲突的识别、解决原则和具体方法。

二、法律冲突的识别1. 纵向冲突纵向冲突是指同一法律体系内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例如,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最高法律,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都必须遵循宪法。

如果某个地方性法规与宪法相冲突,就属于纵向冲突。

2. 横向冲突横向冲突是指同一法律体系内部,不同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或者同一位阶的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例如,两个地方性法规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就属于横向冲突。

3. 国际冲突国际冲突是指不同国家法律规范之间的冲突。

例如,我国法律与外国法律在民事法律关系、刑事法律关系等方面的规定不一致,就属于国际冲突。

三、法律冲突的解决原则1. 尊重主权原则在国际冲突中,各国法律规范具有独立性,应尊重各国主权,遵循国际法的基本原则,避免因法律冲突而损害国家利益。

2.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优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法律关系得到公平、公正的处理。

3. 合理平衡原则在解决法律冲突时,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合理平衡各方利益,力求达到最佳的法律效果。

四、法律冲突的解决方法1. 直接适用法直接适用法是指根据冲突规范,直接适用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规范。

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2. 短期适用法短期适用法是指在一定期限内,适用某一法律规范。

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在特定情况下,可以适用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3. 短期补充适用法短期补充适用法是指在直接适用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补充适用某一法律规范。

例如,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规定,在直接适用法不能适用的情况下,可以适用与法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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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关于结婚条件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21条规定:结婚条件,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此条规定是一个有条件选择适用法的冲突规则。

当冲突发生时应当首先适用双方的经常居住地法律;如果不存在共同居住地的话,看双方是否存在共同国籍,有的话适用,在没有共同国籍的情况下,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或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我国《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外国人结婚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相较两部法律的规定,显然《民法通则》关于婚姻关系的规定较为概括和笼统。

《法律适用法》不仅适用中国公民与外国人在国外结婚的情形,并且还适用双方当事人均为中国公民在外国结婚的情况。

这不仅弥补了《民法通则》中主体单一的弊端,并且也解决了连接点单一的缺陷,可以降低单单依照婚姻缔结地法来解决所有的问题可能会造成的不公正、不合理的结果,实现司法的公正。

2.结婚手续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22条规定:结婚手续,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在《民法通则》中并没有关于结婚手续的规定,仅民政部1983年颁布的《关于办理婚姻登记中几个涉外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中关于领事结婚的效力、外国人在华登记结婚的效力的规定。

由于我国实行民事登记制度,在《法律适用法》实行后只要符合婚姻缔结地法、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国籍国法律三个国家法律中的任何一个法律即可,这就大大扩大了符合结婚登记的条件,扩大了主体的范围。

3.父母子女关系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25条规定: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关于涉外婚姻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在我国之前的法律中并没有相关规定。

《法律适用法》中的此条规定是一个有条件选择适用法的冲突规则。

首先适用于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处理父母子女关系,只有当共同经常居住地不存在,即各方不在同一个国家居住,才可以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在充分考虑“弱者权益保护”的前提下,在此两者中选择其一。

该条规定自始至终贯彻着“保护弱者权益”的思想。

4.离婚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法》第26条规定: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这条规定也是一个有条件选择适用法的冲突规则。

双方当事人选择协议离婚的方式结束婚姻关系时最先适用的应该是一方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经常居所地法律适用于双方均未选择法律的的情况,共同国籍国法律适用于双方没有共同居所地的情况;不具有共同国籍的则直接适用协议离婚的手续办理所在地。

因此《法律适用法》第26条的规定弥补了《民法通则》中对涉外离婚主体的限制,体现了国际私法的“最密切联系”原则,并且与《法律适用法》中的结婚条件以及离婚后的夫妻关系、扶养关系、监护关系等的法律适用规则相呼应,确保了条文前后逻辑的严谨性。

《法律适用法》较之《民法通则》的先进性
第一,主体的周延性大大加强。

第二,存在多种连接点。

第三,注意区分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的不同特点。

第四,贯彻了国际私法中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与重点保护弱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五,针对实践中的婚姻家庭关系问题做出全新的规定。

综上所述,《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不仅仅在中国立法上有着重要的地位,更彰显着中国国际私法的现代化,它对于促进世界体系之间的和谐具有重大意义,可以说是中国对世界各国婚姻家庭关系立法的巨大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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