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3]25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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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意见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房管局等部门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意见的通知(通政办发〔2003〕25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并报省政府批准,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关于调整南通市市区房改政策的意见(市房管局、财政局、物价局二○○三年六月)为进一步推进我市市区住房制度改革,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市区房改政策的调整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住房公积金(一)对于市区各级机关、事业单位(不含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下同)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分别调整为10%。
对于企业及按企业化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在职职工住房公积金,单位和职工个人的缴存比例根据承受能力和条件,在8%-12%幅度内确定。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职工本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工资总额)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二、关于公房租金和住房(租金)补贴(一)市区公有住房租金不作调整,有关各项减免政策继续执行。
(二)对于有条件的单位,1998年11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在职职工的住房(租金)补贴比例可由原来的2.4%调整为4.9%,离退休人员住房(租金)补贴比例可由原来的3.6%调整为6.1%;在职职工住房(租金)补贴基数与公积金缴存基数相同,离退休人员住房(租金)补贴基数按其2002年12月离退休费计算。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南通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南通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26•【字号】通政发〔2017〕4号•【施行日期】2017.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南通市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通政发〔2017〕4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苏通科技产业园区管委会,通州湾示范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对房地产市场分类调控、因城施策的要求,针对当前我市房地产市场形势,为稳定市区(不含通州区,下同)住房价格,增加住房供应,合理引导住房需求,规范市场秩序,现就进一步促进市区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有效增加住房供给(一)加大住房用地供应力度。
合理把握土地供应节奏,适度加大市区住房用地供应总量,重点推进崇川区中央创新区、港闸区市北新城、开发区能达商务区及苏通产业园区等相对成熟的、需加快发展的区域地块,有效满足市场用地需求。
(二)提高市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竞买准入门槛。
按地块确定土地出让条件,可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竞买保证金比例、土地出让金首付比例,缩短出让金全额缴款时间,提高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的开发资质要求。
同时对市区范围内存在欠缴土地出让金、因企业自身原因未按期开发和产生土地闲置的,在未整改到位前依法暂停其参与市区普通商品住房用地竞买。
(三)加快存量住房用地开发进度。
进一步梳理市区存量住房项目用地,及时掌握可供上市的普通商品住房规模,科学指导,分类施策,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加快项目开发进度,及时推出各类房源,满足各类人民群众的居住需求。
(四)多渠道筹集房源。
为增加房源供应、稳定房价,可将前几年国有开发企业建设的限价商品房源,作为补充房源分批分期投放市场,切实增强市区即期供应。
二、加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管理(五)做好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工作。
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保障房屋安全使用,保护公民、法人与其他组织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含建制镇)国有土地上各类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含房屋白蚁防治管理、房屋装修安全管理与房屋安全鉴定管理。
房屋的消防安全、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等其他安全管理,按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各区、县(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工商、公安等部门与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房屋所有人应当定期对房屋结构进行安全检查,及时保养,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按规定及时鉴定、治理,在台风、雨雪、汛期季节与各类灾害后,应当及时做好加固、修缮工作,排除隐患,保证房屋的安全使用。
房屋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设计用途合理使用,不得擅自破坏或者改变结构,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安全隐患或者险情,应当及时通知房屋所有人进行处理。
第七条任何单位与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二章房屋白蚁防治管理第八条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施工手续之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按规定缴纳白蚁预防费。
建设单位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时,应当向登记机构出具实施白蚁预防的证明文件。
第九条竣工验收合格后的非住宅房屋进行装修时应当实施白蚁预防处理,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防治合同,由白蚁防治单位对装修房屋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鼓励住宅房屋装修时一并实施白蚁预防处理。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在新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开展白蚁预防处理活动,提供技术及咨询等服务。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
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0.02.08
•【字号】通政发[2010]17号
•【施行日期】2010.02.0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通政发〔2010〕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优化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加强制度建设管理,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对1983年至2007年底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包括市政府办公室制发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确认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191件(目录附后),现予公布;未列入公布目录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予以废止。
附件: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二○一○年二月八日附件:。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14〕64号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的意见通政发〔2014〕64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对市区(含崇川区、港闸区、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商业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管理,促进商业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88号)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商品房预售监管的通知》(苏建房管〔2013〕43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市区商业房地产项目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优化结构布局,实现商业房地产项目供需平衡(一)规划、商务等部门应依据商业网点布局规划,强化对商业房地产调控作用。
(二)规划部门要合理规划商业地产布局,通过完善规划选址、业态布局等,优化商业业态结构及用地布局,重点集聚发展南大街、市北新城以及新城区三大商圈。
(三)国土部门应会同各区政府(管委会),根据商业地块区位、交通、周边商业体的现状存量、未来上市量和总体市场需求,制定科学合理、平衡有序的供地计划,确保商业房地产市场供需平衡、有序发展。
(四)各区政府(管委会)要规范招商引资行为,积极引进具有商业经营背景的公司开发建设商业房地产。
注重把握商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业态,积极支持品牌卖场开发建设,控制在市区建设小商品市场,提高开发项目的质量和品位。
要认真进行调研,切实加强风险防范和排查处置,提高项目抗风险能力。
二、严格产权分割,规范商业房地产项目审批管理(一)商业房地产项目在土地出让前,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对不得分割销售的比例等提出产权分割意见(自持产权运营比例一般不少于60%)。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保障居住和使用安全,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建造或者登记的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构筑物和配套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适用本办法.其他法律法规对配套设施设备使用安全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和区县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规划、质量技术监督、市政市容、卫生、气象、农村工作、人民防空、安全生产、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屋建筑使用安全责任由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承担。
所有权人对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可以自行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个人管理,受托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责任.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配备房屋建筑安全管理员。
安全管理员应当具备房屋建筑结构和设施设备安全管理的专业知识。
第五条房屋建筑使用人应当安全使用房屋建筑,及时向所有权人、受托管理人报告发现的安全问题,配合开展对房屋建筑的检查维护、安全评估、安全鉴定、抗震鉴定、安全问题治理等活动。
第六条房屋建筑工程交付使用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明示房屋建筑的性能指标、使用维护保养要求,并按照规定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房屋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质量安全责任.第七条房屋建筑所有权人或者受托管理人应当对房屋建筑进行检查维护,发现危及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问题时,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有权对危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进行制止。
自行管理的单位和受托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档案。
第八条禁止下列影响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的行为:(一)擅自变动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二)违法存放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三)超过设计使用荷载使用房屋建筑;(四)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五)占用、堵塞、封闭房屋建筑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其他妨碍安全疏散的行为;(六)在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设置障碍物;(七)损坏或者擅自拆改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防雷装置、电梯等设施设备;(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9]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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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的通知(通政发〔2009〕3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已经2009年4月16日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五月四日南通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管理,防御和减轻地震灾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市政公用设施抗灾设防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城市市政公用设施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及其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抗震设防的监督管理工作。
铁路、公路、港口、码头、机场、水工程和其他专业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分别由铁路、交通、港口、民用航空、水利和其他有关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监督管理。
地震部门负责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市建设工程必须按照现行的抗震设防分类标准和抗震设计规范、规程、细则等进行抗震设防。
市区的建设工程还应当同时满足《南通市城市抗震防灾规划》的要求。
六度区的大型公共建筑、学校、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应当按七度标准抗震设防。
第五条依法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并按照经地震部门审定的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所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

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通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2.16•【字号】通政发[2010]100号•【施行日期】2010.12.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南通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通政发〔2010〕100号)崇川区、港闸区人民政府,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为完善老住宅小区居住功能,改善老住宅小区居住环境,不断提升城市居住品位,确保市政府为民办实事工程落到实处,现就市区范围内(不含通州区,下同)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总体目标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基础设施、改善居住环境为目标,按照政府主导、统一规划、以区为主、部门配合、一村一策、分步实施的原则,采取“分期分批、稳步推进”的办法,力争用3年左右的时间,对1995年以前交付使用的,基础配套设施不全、环境质量较差的老旧住宅小区进行综合整治,确保整治后的住宅小区环境整洁、功能完备、设施齐全、管理规范、治安良好。
已列入危旧房改造和拆迁规划的老旧住宅小区,不纳入综合整治范围。
二、内容与标准市区老住宅小区综合整治,要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根据各小区硬件和环境特点,分别制订整治方案。
整治工作以完善小区基本生活功能为重点,对照标准缺什么补什么,通过整治做到小区水通、电通、路通,场地平整、绿化整齐美观,配套基本完善,屋面防漏、隔热,楼道亮化整洁,居住安全,并尽量提升环境水平,为居民提供比较舒适、安全的居住环境。
整治的基本内容与标准如下:(一)完善基础设施。
1.修整、翻建小区道路。
达到城市居住区道路建设规范标准,做到道路畅通,路面平整无坑洼,路牙整齐无缺损。
2.疏通、翻建地下管网。
更换破损窨井盖,清理、整修、补建化粪池。
实施雨污分流,保证排水通畅。
3.修整、规范管线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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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市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范围(崇川区、港闸区、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城镇房屋的使用安全管理、安全鉴定管理和危险房屋防治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房屋安全管理遵循合理使用、定期检查、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确保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市房产管理局是市区城镇房屋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规划、公安、城管、文化、教育、安监、南通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房屋安全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第五条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房屋的规划设计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的用途。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用途的,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房屋安全的要求,并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审批。
第六条房屋装饰装修应当符合国家规划、建设、抗震、消防等有关规定,确保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并不得影响毗连房屋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七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进行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改造活动,应当在确保房屋原有安全性能基础上提出改造设计方案,依法向有关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从事下列住宅装修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改造活动,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向市房产管理局申报:(一)拆改房屋墙体、柱、梁、板等主体结构;(二)在承重墙或楼面结构层上开凿洞口或者扩大洞口尺寸;(三)降低底层室内标高建造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四)超过设计标准,增加楼面荷载或者在屋顶上增设构筑物和大型广告设施;(五)对已建成房屋进行加层改造;(六)拆改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体育场馆等大型建筑中具有房屋抗震、防火整体功能的非承重结构。
前款行为涉及规划、建设、消防等其他行政许可的,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非住宅改造工程投资额超过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市建设局申报。
第八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申请实施第七条所列装修改造活动,向市房产管理局提出申报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装修改造申请表;(二)申报人身份证明;(三)房屋权属证明(租赁房屋应当同时提供所有权人出具的同意改造证明),涉及共用部位的,还应当提供共用人同意改造的证明;(四)原设计单位或者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的房屋结构变动设计方案;(五)需要审验的相关行政许可等其它材料。
第九条市房产管理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批准实施的决定;作出不予批准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经批准实施第七条所列改造活动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或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加强后续监管,对经批准实施的房屋装修改造活动进行核查。
第十一条住宅以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房屋,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装饰装修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申报时须提交下列材料:(一)房屋权属证明(房屋租赁人申报登记的,应当同时提交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装饰装修的证明材料);(二)申报人身份证明;(三)装饰装修方案;(四)改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应当提交市房产管理局的批准文件;(五)按规定应当取得的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应当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物业管理单位收到房屋装饰装修人的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予以登记,并将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其他注意事项告知装饰装修人及其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物业管理单位发现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擅自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市房产管理局报告。
第十二条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影响毗邻房屋结构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确保毗邻房屋的结构安全。
第十三条新建、改建、扩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白蚁防治机构进行白蚁预防处理。
建设单位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时,应当向市房产管理局出具该项目经过白蚁防治处理的证明文件。
第十四条销售商品房应当将房屋的主体结构、承重构件、抗震防火结构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等事项书面告知购房人,并按规定将房屋建筑资料移交给物业管理单位。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妥善保管房屋建筑资料。
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装修、改造房屋前,有权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物业管理单位、出租人或者城建档案机构查询房屋的结构情况和房屋的设计使用年限,被查询人有义务配合查询。
第三章房屋安全鉴定管理第十五条房屋安全鉴定是指对房屋的完好与损坏程度和使用状况的安全性进行鉴别、评定,由依法设立的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负责实施。
第十六条房屋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发现房屋有安全隐患的,可以申请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
第十七条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向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房屋安全鉴定:(一)达到或者超过房屋合理使用年限需要继续使用的;(二)因遭受火灾、水淹、台风、撞击等灾害受损坏仍需继续使用的房屋;(三)改变房屋原设计使用功能,且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的;(四)改变房屋原设计使用功能开办娱乐、休闲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的;(五)从事房屋租赁、买卖、抵押、交换等活动,法律、法规和规章对房屋安全有要求的;(六)涉及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装修改造行为的。
第十八条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申请安全鉴定时,必须持有房屋所有权证或者房屋租赁合同,或者其他证明其具备相关民事权利的合法证件。
第十九条房屋安全鉴定按下列程序进行:(一)受理委托申请;(二)初始调查,摸清房屋的历史和现状;(三)现场查勘、测试,记录各种损坏数据和状况;(四)检测验算,整理技术资料;(五)全面分析,论证定性,作出综合判断,提出处理建议;(六)签发鉴定文书。
第二十条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在受理鉴定委托申请后,一般项目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复杂项目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出具房屋安全鉴定文书;对有明显险情的房屋,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在接受委托后立即安排鉴定。
对被鉴定房屋需要进行跟踪监测的,可以适当延长鉴定期限。
第二十一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必须有2名以上鉴定人员参加。
对特殊复杂的鉴定项目,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可另外聘请有关专业人员或邀请有关部门派员参与鉴定。
第二十二条进行房屋安全鉴定,执行建设部《危险房屋鉴定标准》、《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和《房屋完损等级评定标准》等规定,对工业建筑、公共建筑、高层建筑、文物保护建筑等的鉴定,还应当参照相关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第二十三条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和标准进行房屋查勘、检测、鉴定,出具的房屋安全鉴定书应当使用国家技术标准和规范的术语及法定计量单位,并加盖南通市房屋安全鉴定专用章。
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应当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收取鉴定费。
第四章危险房屋防治管理第二十四条市房产管理局应当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学校、幼儿园、敬老院、医院、商场等重点单位以及文化、体育、娱乐等公共场所的房屋进行普查或抽查。
发现有安全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及时采取安全治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教育部《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加强对校舍安全使用的监督管理。
学校、幼儿园应当按规定建立房屋定期检查制度和危房报告制度,及时维修、改造危险房屋。
第二十六条文化、工商、公安等行政部门应当共同做好公共娱乐场所及特种行业用房的安全管理工作。
公共娱乐场所及特种行业用房应当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经鉴定符合结构安全标准和消防技术规范的,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房屋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加强房屋安全使用的日常管理,人流密集场所应明确专人定期进行房屋安全检查,做好房屋安全检查记录,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
第二十八条市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出具鉴定文书。
经鉴定确认属于危险房屋的,必须及时通知申请鉴定人并抄告相关管理机构;属于非危险房屋的,应当在鉴定文书上注明在正常使用条件下的有效时限。
第二十九条对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应当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按以下情形和方式进行处理:(一)观察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安全技术措施后,尚能短期使用,但需继续观察的房屋。
(二)处理使用。
适用于采取适当技术措施后,可解除危险的房屋。
(三)停止使用。
适用于已无修缮价值,暂时不便拆除,又不危及相邻建筑和影响他人安全的房屋。
(四)整体拆除。
适用于整幢危险且无修缮价值,需立即拆除的房屋。
第三十条对经鉴定的危险房屋,房屋所有人或行为人应当按照房屋安全鉴定机构的处理建议,及时采取措施,解除危险;解危暂时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安全措施。
房屋所有权人或行为人拒不按照处理建议修缮治理,或使用人有阻碍行为的,市房产管理局有权指定有关单位代修,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发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三十一条对危险房屋进行抢险解危需要办理各项手续时,有关部门应给予支持,及时办理,以免延误时间发生事故。
经房屋安全鉴定机构鉴定为危险房屋并需拆除重建的,有关部门应按规定减、缓、免有关费用。
第三十二条异产毗连危险房屋的各所有权人,应按照国家对异产毗连房屋的有关规定,共同履行治理责任。
拒不承担责任的,由房屋所在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调处;当事人不服的,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因拆改或装修行为损坏毗连房屋的,行为人应依法承担修复或赔偿责任;造成重大责任事故、危及公共安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房屋所有权人或者使用人未经批准进行涉及房屋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改造活动的,属于投资额超过3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必须依法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改造工程的,由市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属于住宅装修及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改造活动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
房屋装修人或装饰装修企业的装饰装修行为违反建设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规定的,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违反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六条违反危险房屋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事故的,由市房产管理局根据建设部《城市危险房屋管理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