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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复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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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期末复习材料案例解析一案例1[案情介绍]张某去年只有17岁,在本镇的啤酒厂做临时工,每月有600元的收入.为了上班方便,张某在镇里租了一间房.7月份,张某未经其父母同意,欲花500元钱从李某处买一台旧彩电,此事遭到了其父母的强烈反对,但李某还是买了下来.同年10月,张某因患精神分裂症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随后,其父找到李某,认为他们之间的买卖无效,要求李某返还钱款,拿走彩电.[问题]1.此买卖是否有效2.分析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析]1.此买卖合同完全有效.因为合同成立时张某已满16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其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条的规定:"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张某已经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法律行为,无须征得其父母同意.张某患上精神病丧失行为能力是在合同成立之后,这不影响他在此前所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2.本案中买卖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分别为:(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张某和李某.(2)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双方买卖的标的——彩电.(3)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张某有向李某交付购买彩电的价款500元的义务,与取得彩电的权利;李某有收取张某500元价款的权利和向张某交付彩电的义务.案例2[案情介绍]齐某,唐某是厨美灶具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公司发展前景良好,有广阔的销售空间.齐某,唐某分别负责产品的生产工艺和销售,掌握了该产品的核心环节.于是,齐某,唐某又与付某共同出资设立了华伦灶具公司,生产的灶具与厨美灶具公司基本相同,但品牌不同.齐某,唐某未担任任何职务.后来,齐某,唐某入股华伦灶具公司一事被厨美公司发现,厨美公司董事会决议罢免了齐某和唐某的董事职务,并要求齐某,唐某将在华伦公司经营期间所得的收入共计35万元交给厨美公司.齐某,唐某不服.[问题]厨美公司董事会的决议是否有效为什么[分析]1.我国公司法规定,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本案中,齐某和唐某作为厨美公司的董事,却以所掌握的技术和销售资源成为与本公司生产同类产品公司的股东,属于公司法规定的同业禁止经营的行业.所以,要求齐某和唐某将从华伦灶具公司取得的收入交归厨美公司所有是正确的.2.厨美公司董事会决议罢免齐某,唐某董事职务的决议是无效的.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才有权作出更换,罢免董事的决定.在本案中,董事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决议罢免齐某,唐某董事职务.案例3[案情介绍]张甲,王乙,李丙三人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合伙协议,张甲,王乙均在该协议上签字,盖章,而李丙因有事在外地,未在协议上签字,盖章.张甲,王乙积极筹备前期事宜,寻找场地,购买设备,并将该企业命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问题]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是否有效2.该合伙企业名称是否合法[分析]1.该合伙企业协议书无效,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事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合伙协议应当依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由此可以看出,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设立.的一个重要依据,各合伙人依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为此,《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明确规定:"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事有权利,承担责任."在本案中,张甲,王乙,李丙拟成立一合伙企业,并订立了书面协议,但李丙没有在协议上签字,盖章.依照《合伙企业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该协议无效.2.该合伙企业名称不合法.根据《合伙企业法》第五条的规定:"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在本案中,该合伙企业取名为"利德食品有限公司"在名称中出现了"有限"字样,不符合法律规定,故该名称不合法.案例4[案情介绍]某甲,某乙,某丙三人共同出资举办一个从事汽车修理的合伙企业,某甲,某丙各出资人民币5万元,而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某甲,某丙委托某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合伙人三人订立一份合伙协议,协议做出如下规定:1.某甲,某丙的出资以人民币现款出资,于合伙企业成立后1月内,第1期出资2万元,6个月内全部缴付.某乙以设备和修理工具出资不经过法定评估机构评估,三方协商估价为8万元,设备和修理工具不办理过户手续,仍由某乙使用和处置.2.某甲,某丙不参与企业的事务管理,全部委托某乙执行企业事务.某乙在执行事务中所产生的收益与另外两个合伙人4比6分成,如发生亏损则由某乙承担.3.某甲个人对赵某负有债务1万元,合伙企业曾替赵某大修汽车1次,赵某欠合伙企业1万元的修理费.赵某提出以对某甲的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4.某甲和某丙以出资额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责,某乙负无限责任. [问题]1.合伙协议有关出资,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2.合伙协议有关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约定以与亏损分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3.合伙企业协议有关企业与合伙人个人债权人关系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债务承担的约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分析]1.有关出资期限的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出资期限.以实物出资也可以不经法定机构评估,由合伙人约定,但一经出资即成为合伙企业财产,不得不办理过户手续,更不得由合伙人擅自处理.2.合伙企业可以选择委托一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该约定有效,但执行合伙人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收益的分配比例可以约定,但如发生亏损,应由全体合伙人承担,因此,亏损由某乙一人承担的约定不符合法律规定.3.该条款不符合法律规定.合伙企业中某一合伙人个人的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4.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是合伙人依法承担无限责任,所有合伙人均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某乙一人负无限责任,某甲和某丙以出资额负有限责任的规定不符合法律规定.案例5[案情介绍]1996年5月6日由甲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国有企业——甲市机械设备厂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设备厂厂长决定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法院在征得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受理后,召集并主持了债权人会议,该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是乙市的贸易公司,法院指定有财产担保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此后经一段时间的审理,法院作出裁定宣告该国有企业破产,破产企业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问题] 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哪些违法之处[分析] 本案例中,该国有企业破产过程中,有下述几处是违法的.1.设备厂厂长自行决定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8条规定:"债务人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申请宣告破产."所以本案中,作为国有企业的机械设备厂要申请宣告企业破产,应先经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才可以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自行向法院提出申请.2.向本企业所在区的人民法院申请企业破产是不合法的.《企业破产法(试行)》第5条规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的机械设备厂是在市工商局登记的,应向甲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而不应向区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3.丙担任债权人会议主席不合法的.根据《企业被产法(试行)》第13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而本案中,作为债权人会议主席的丙是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根据法律规定,有财产担保而又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中是没有表决权的,所以也就不能成为债权人会议主席.4.法院的裁定是不合法的.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而本案中,破产企业是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接管并进行清算活动,是不合法的.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破产法指定.清算组对人民法院负责并且报告工作.案例6[案情介绍]甲市一国有企业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该企业在宣告破产时经营管理的财产价值150万元,未到期的净债权价值50万元;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价值20万元.在人民法院受理该企业破产案件的半年内,该企业隐匿,无偿转让和放弃自己债权作价60万元,后被清算组追回,为此清算组花去费用10万元.该企业还拖欠税款10万元,2个月未给职工发放工资,全厂职工每月工资总额为30万元.该企业破产公告后,债权人乙登记债权100万元,债权人丙登记债权75万元.由于清算组决定终止该企业所签的合同,为此给债权人丁造成25万元的经济损失.[问题] 乙,丙,丁各能获得多少万元的清偿[分析] 解决这个问题的关键首先是要确定破产财产.破产财产,是指在破产宣告后,可以依法对债权人的债权进行清偿的破产企业的财产.根据《企业破产法(试行)》第28条规定:"破产财产由下列财产构成: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不属于破产财产;但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依照这一规定,企业的破产财产为:150万元+50万元+60万元=260万元.这260万元破产财产的分配,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4条的规定:"应优先从破产财产中拨付的破产费用包括: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所以本案中的破产费用包括:10万元的清算组费用,剩下250万元按照清偿顺序进行清偿.按照《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规定:"清偿顺序为: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3)破产债权."本案中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共计2x30=60万元.欠税款10万.250万元之中清偿了这两笔费用欠余180万元,而破产债权共计200万元,显然不够清偿,依《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7条第3款规定,"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据此,乙,丙,丁的分配比例为180/200×10090%.乙应得:100×9090(万元).丙应得:75×9067.5(万元).丁应得:25×9022.5(万元).案例解析三案例7[案情介绍]某商场派业务员李甲到乙市矿泉壶厂订货,双方签订了一份矿泉壶购销合同,由矿泉壶厂供给商场矿泉壶1000件,总货款15万元.合同对标的的质量,规格,验收,包装与结算等都作了明确规定,由于李甲忘了带合同专用章,所以合同上只有双方代理人和矿泉壶厂的印章.李甲答应把合同带回加盖公章后寄给矿泉壶厂.矿泉壶厂去函催办,商场只电告"速发货" .矿泉壶厂即按合同规定发运500件,但刚办完托运手续,又接对方电报;"请勿发货."矿泉壶运到乙市车站后,商场拒收并向矿泉壶厂发了第三封电报;"退货,速来人处理"商场担心逾期不提货,被铁路部门罚款,便把矿泉壶暂时存放在车站附近.由于商场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矿泉壶厂遂诉至法院要求对方支付货款并赔偿经济损失,对方则以未盖公章否认合同成立.[问题] 1,该合同是否成立 2,商场第二封电报是否有效[分析] 该合同主要应明确合同成立和撤回承诺两个问题. (1)首先根据《合同法》规定,当事入依法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合同已经双方代理人盖章合同依法成立,且本案中的合同订立后商场虽然没有加盖公章但当矿泉壶厂催办时,已发电报要求矿泉壶厂发货,"速发货"不仅表明商场已完全同意了矿泉壶厂的要约,而且表明要求矿泉壶厂立即履行合同.因此商场以未加盖公章为由否认合同成立理由不足合同已经成立了. (2)商场第二封电报中的"请勿发货"是撤回承诺的通知.承诺人发出承诺后用以将自己发出的承诺撤回.但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方为有效.本案中合同已成立,承诺已生效,不能再被撤回故商场二封电报无效. 案例8[案情介绍]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未盈利,到了9月12日无法偿还欠乙公司的借款.某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催促还款无果,但得到一信息,某单位曾向甲公司借款20万元,现已到还款期,某单位正准备还款,但甲公司让某单位不用还款.于是,乙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甲公司以某单位的还款来偿还债务,甲公司辩称该债权已放弃,无法清偿债务.[问题]1,甲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违约为什么 2,乙公司是否可针对甲公司的行为行使撤销权为什么 3,乙公司是否可以行使代位权说明理由.[分析]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清偿义务,构成违约.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3,乙公司可以行使代位权.根据《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债权人可享有代位权,在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到期债权,危与债权人的权利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实现自己的债权.乙公司可以直接向某单位行使代位权.案例9[案情介绍]1999年10月15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于2000年1月15日向甲公司提供一批价款为50万元电脑配件,1999年12月1日甲公司因销售原因,需要乙公司提前提供电脑配件,甲公司要求提前履行的请求被乙公司拒绝,甲公司为了不影响销售,只好从外地进货,随后将对乙公司的债权转让给了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丙公司与2000年1月15日去乙公司提货时遭拒绝.[问题]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提货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甲公司与丙公司的转让合同是否有效如何处理.[分析]1,乙公司拒绝丙公司的提货有法律依据.我国《合同法》第80条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甲公司将债权转让给丙公司,但未通知乙公司,因而对乙公司不发生效力.2,依《合同法》第79条的规定,甲公司与丙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有效.丙公司的履行要求被拒绝,应当由甲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责任.案例10[案情介绍]某饮料厂当月销售汽水等饮料,实现销售额70万元,当月从一般纳税人手中购入白糖,柠檬酸等原材料购货金额15万元,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柠檬酸5万元,当月该厂还为职工食堂购进一台大冰柜,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款是4800元,还为职工幼儿园购进一批儿童桌,椅,木床,取得的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是1360元.(该计算税率的公式为基本税率)[问题]该厂当月应纳增值税额为多少[分析]从小规模纳税人手中购进货物不得抵扣,用于职工福利的购进货物也不得抵扣,故:当月应纳增值税额=70×1715×179.35(万元)案例11[案情介绍]某新设立的国有企业于1999年3月20日领取营业执照,并开始进行生产经营活动.该企业于4月15日和4月25日分别销售了两批不同种类的产品,由于销售产品需依法纳税,因而企业于4月30日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此外,该企业1996年的收入总额为360万元,其中,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为120万元,各种费用为30万元,各类损失为20万元(包括税务机关的罚款10万元). [问题]1.该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是否合法为什么2.如果该国有企业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率为33%,且除罚款外的各类费用和损失均可扣除,则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是多少 (列出计算公式)[分析]1.该企业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是不合法的,因为依据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企业应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而本案中,企业已经超过30日的期限,因而其行为违反了的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2.该企业应纳的所得税额是:[360-120-30-(20-10)] ×3366(万元).案例解析四案例12[案情介绍]1996年,在某市的一家报纸上刊登了一则招生广告和简章,该广告称:某私立大学是经省教委批办的,有重点大学的多位教授任教,并可以颁发大中专毕业文凭,学生毕业后能够被推荐到国家和台湾某大学深造.由于,该家报纸是该市的正式刊物,并享有大量的读者群,这则广告一经刊出,即引起了众多学生的关注,并吸引了290名学生报名.该校按照每年1100元的标准收费,共收得学费和其他杂费28万元.开学后,学校的实际情况与广告与招生简章多有不符,学生纷纷要求退学,并要求退还学杂费.被校方拒绝,学生遂联合向法院提起诉讼.[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分析]1,本案中,被告利用虚假不实广告,欺骗学生,骗取一定的经济利益,是不正当的广告行为,违反了广告法的相关规定,侵害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法院应判令其退还入校学生的学杂费;2,此外,在本案中,作为广告发布者的某报社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作为广告的发布者,其应该查证所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但其未履行法定义务,说明其亦有过错.依据《广告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报社应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案例13[案情介绍]A毛纺厂是一家集体纺织厂,由于该厂经营不善,濒临倒闭.2003年10月,该厂为扭亏为盈,想出一个绝招:将该厂积压的两千多件混纺上装全都换上纯新羊毛标志,作羊毛衫出售.由于该上装系举毛,化纤混纺而成,成本大大低于纯新羊毛生产的羊毛衫.结果该厂在两个月内售完库存积压品并牟取暴利.后来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得到举报,前往该厂调查,发现举报情况属实.[问题]A毛纺厂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本案例涉与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认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规定:"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公的商业道德."竞争者违反这些原则的行为即属于不当竞争行为.当然第2条只是原则性的规定,《反不当竞争法》第二章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了具体的界定;根据第5条第4项的规定:"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质量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案中毛纺厂在混纺服装上冒用纯新羊毛标志,使消费者对服装质量产生误解,故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例14[案情介绍]A商厦与B商场是某市最大的两家商场,两家场都位于市中心且相距不远商厦经营有方,服质量高,生意兴隆,相比之下B商场显得较为冷清.1993年10月商厦发现该市晚报上多次出现批评A 商厦服务态度,产品质量的读者来信,其中有一篇署名为张甲的读者来信甚至指责A商厦的许多名牌产品均为假冒产品,称A商厦为"假冒伪劣的集散地".一时间商厦的商誉严重受损,销售额下降.后经A商厦调查核实晚报上诸多自称为消费者的读者来信,均使用虚假联系地址.经进一步调查,发现诸多所谓"读者"均系B商场职工,他们写信批评A商厦均是由单位授意而为商厦立即向法院提起诉讼,声称B商场损坏其商誉,要求法院责令B商场停止侵害,公开登报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因B商场的侵权行为遭受的经济损失.[问题]本案中B商场的行为是否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分析]B商场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客观上损害了A商厦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侵害了A商厦的名誉权.根据民法通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判决B商场立即停止侵害,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A商厦的经济损失.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假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本案中B商场为了达到打击竞争对手的目的,指使职工冒充消费者写信,无中生有,攻讦A商厦的商业信誉与商品信誉,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应承担法律责任.案例15[案情介绍]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化妆品损伤皮肤案,原告诉称:因使用了某A化妆品厂的产品造成面部皮肤严重损伤,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被告辩称:原告使用的化妆品确为本厂生产的产品,但该产品是厂内正在研制过程的实验品,并未投入市场.经法庭调查,原告使用的化妆品是身为A化妆品厂检验员的男友所送,法庭委托有关产品检验机构对化妆品进行检测,结果表明厂生产的化妆品以现代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进一步对原告进行皮肤测试,结论是原告皮肤属于特殊的过敏性皮肤,对该化妆品具有特殊的过敏性,从而导致皮肤损伤.[问题]1.在什么情形下生产者可不承担赔偿责任2厂是否要承担产品责任,为什么[分析]1.生产者对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承担无过错责任,除非生产者能举证产品具备免责条件.生产者能够证明存在下列条件之一的,。

经济法总复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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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复习案例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经济法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它规范着各种经济活动,保障着市场的公平竞争和经济的有序发展。

为了更好地理解经济法的相关知识,我们通过以下几个案例来进行总复习。

案例一:不正当竞争某知名饮料公司 A 发现市场上出现了一款与其包装、装潢极为相似的饮料产品 B。

B 产品不仅在外观上模仿 A 公司的产品,还在广告宣传中使用了与A 公司相似的广告语和宣传手法,导致消费者产生混淆,误将 B 产品当作 A 公司的产品购买。

这显然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根据经济法的规定,经营者不得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A 公司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 B 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案例二:消费者权益保护_____在一家电商平台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不久后就出现了频繁死机、自动关机等问题。

_____联系卖家要求退货,卖家却以各种理由拒绝,称只能提供维修服务。

在这种情况下,_____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享有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权利,对于存在质量问题的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换货或者修理。

电商平台作为交易的组织者,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协助消费者解决问题。

案例三:反垄断在某个地区,有两家大型的连锁超市 C 和 D,它们通过签订协议,约定共同控制商品价格、划分市场份额,排挤其他小型超市的竞争。

这种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

反垄断法旨在防止企业通过垄断行为损害市场竞争和消费者利益。

对于 C 和 D 超市的这种垄断协议,相关执法机构应当进行调查和处罚,恢复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

案例四:产品质量责任一家生产电器的企业 E 生产的一批电水壶存在漏电的安全隐患,导致多名消费者在使用过程中受到了电击伤害。

根据经济法的规定,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经济法复习题-案例分析部分

经济法复习题-案例分析部分

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
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
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欠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
果?
④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⑤未经股东
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
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⑥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用劲归为己有;
⑦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⑧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欠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董
认购1800万元;(5)如果公司不能成立,发起人和缴足股款的认 (4)公司的注册资本是6000万元,其中10个发起人认购1 800万元是错误的。在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发
股人共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即不得少于6 000×35%=2 100万元。
请问:A公司拟定的内容中有哪些不符合法律规定?
款为700万元,合同公证后,九通分公司得定金140万元。交货期满 (2)不具备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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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九通分公司无货可供,未履行合同。2003年7月,粮食公司、 (3)经济合同纠纷与诈骗犯罪同时并存。刘某构成诈骗犯罪应承担刑事责任,而于九通分公司而言,则
大宇公司、大华公司联合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九通分公司承担违 是经济合同纠纷。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

经济法总复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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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总复习案例总复习一、祖母向正上中学的孙女允诺,若孙女将来考上大学,祖母将赠与孙女金钱若干以资鼓励。

允诺后不久,祖母因病去逝,众继承人对祖母为其允诺而单独置办的存折财产发生争议,并诉至法院。

如果你是法官,你将如何处理??朱某已离职,就与其签订了合同。

大鹏公司后来看了合同和样品后,在合同上签字,并要朱某第二天到公司盖章。

大鹏公司付清款后,拿着仓单到仓库提取。

发现是一级蜜糖,故未提货。

问:此合同是什么性质的合同三、某山区农民赵某家中有一花瓶,系赵某的祖父留下。

李某通过他人得知赵某家有一清朝花瓶,遂上门索购。

赵某不知该花瓶真实价值,李某用1万5千元买下。

李某将该花瓶送至某拍卖行进行拍卖,卖得价款11万元。

赵某在一个月后得知此事,认为李某欺骗了自己,通过许多渠道找到李某,要求李某退回花瓶。

李某以买卖花瓶是双方自愿的,不存在欺骗,拒绝赵某的请求。

经人指点,赵某到李某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合同,并请求李某返还该花瓶。

(1)赵某的诉讼请求有无法律依据?为什么?(2)法院应如何处理?四、合同规定甲方(卖方)在1年内分4次交货,但对交货的季度、月份和具体日期都没有规定。

甲方发货1次以后,水泥的价格上扬。

甲方就停止发货。

乙方催告,甲方表示将在最后一个季度内分3次交货,并声称,如乙方拒绝接受,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双方发生争议。

乙方提出,自己用料是一个连续、渐进的过程,工地仓库的容量有限,这些情况甲都了解。

依诚信原则,交货时间应为在1年中均匀交货。

甲方引用《合同法》:“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据此,甲方认为自己可以随时履行。

五、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了一份合同,由甲公司在4月8日前向乙公司交付普通的原料3吨,总价款12万元,合同未约定交货地点。

在交货前,甲公司经多方取证发现乙公司欠外债较多,为了不偿债,该公司将两个账户的资金秘密转移。

甲公司便通知乙公司,声称自己在4月8日前不会交货,除非乙公司在1个月内改变错误的行为或提供担保。

经济法总复习-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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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 2010年4月,王某乘坐客车公司长途客车从北京 返回家乡。车辆在高速公路行驶途中,王某走到 司机身边,说自己急着上厕所,要求停车。司机 告诉他说,高速公路上不准停车。王某不听,突 然上前抓住方向盘向右猛打,导致客车失控,冲 断护栏后翻入近三米深的沟内。所幸无人死亡, 但造成8名乘客受伤。请回答下列问题: • 1.李某是受伤乘客之一,由于翻车,李某购买的 价值2 300元的水晶餐具全部被毁。李某为疗伤 花费医药费3 690元。李某以违反运输合同为由, 向法院起诉客车公司。请问客车公司应否赔偿李 某支出的医药费?为什么?
(三)
• 1.甲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借贷合同关系, 系自愿订立,无违法内容,又有书面借据,是合法有效的。甲公司系 债务人,负有按期清偿本息的义务;乙公司为债权人,享有按期收回 本金、收取利息的权利。甲公司因新项目开发不顺利,不能如约履行 清偿义务,构成违约。 • 2.乙公司可行使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甲公司的放弃债权行为。债 权人对于自己享有的债权,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决定行使或者 放弃。但是,当该债权人另外又系其他债权人的债务人时,如果他放 弃债权的行为使他的债权人的权利无法实现时,他的债权人享有依法 救济的权利。本案中,甲公司放弃对某单位享有的债权,表面上是处 分自己的权益,但实际上却损害了乙公司的债权,依照我国《合同法》 的规定,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撤销甲公司放弃债权的行为。 •
• 2.李某的餐具损失是由王某的过错造成的,客车公司没 有赔偿责任。 • 3.客车公司应当赔偿张某支出的医药费。客车售票员许 可张某免票乘车,这种行为发生于售票员履行职务的过 程中,因此,张某属于《合同法》第302条第2款规定 的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客车公司应当对张某 在运输过程中的人身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经济法复习大纲及案例

经济法复习大纲及案例

“言论自由与公民的人格尊严都是宪法所明确保障的权利,
但是,两者之间很难达到完美的平衡。一个人选择成为公众人 物,他就必须付出一定的代价,那就是在涉及到他的事项上, 天平需要偏向于言论自由(公共利益)。只有保持这样小的不 平衡,才能够获得整个社会的大平衡。”
公权力介入,侵害了私法关系,通告内容无效
[案例]夫妻看黄碟案
只要不传播,既不违法
[案例]余波作弊处分案子
公法关系(不过一般来讲学生与学校为“私法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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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案例] 保险合同中的"最大诚信"原则
由于保险经营的特殊性,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 对各方当事人的诚信要求高于一般的民事活动,要 求当事人具有最大诚信,即保险各方当事人应该自 愿地向对方充分而准确地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 事实,不得有任何欺骗、隐瞒行为。
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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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法律思维的案例:融资租赁
西南航空 (承租人)
担 保
中国银行 (保证人)
10年
JP摩根金融 租赁公司 (买 方) (出租方)
买卖合同
波音 公司 (卖方)
1. 有几个民事法律关系? 西南航空公司和波音公司之间有没有法律关系?
2. 每种法律关系的性质?
3. 在租用的10年以内,谁享有波音757飞机的所有权?
休息权应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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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 民事主体:自然人——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宣告死亡,实际没死的—配偶结婚不算重婚,后面
婚姻有效)、法人、其他组织
• 法人的民事权利:支配权、请求权、抗 辩权(《担保法》先诉抗辩权)、形成权=
(撤销权、抵消权)
• 法人:团体性、独立性(独立财产 独立人格 独

《经济法》考试复习案例及答案

1、2010年8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公司)。

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

2011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

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

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

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公司股东会于2011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

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每小问3分):(1)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由。

(2)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3)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4)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由。

((1)丁未作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在本题中,丁自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满30日未给予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2)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此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3)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由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4)丁直接提起诉讼符合规定。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直接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公民张某与种子公司订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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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例复习.
36、“不可能”这个字(法语是一个字 ),只 在愚人 的字典 中找得 到。--拿 破仑。 37、不要生气要争气,不要看破要突 破,不 要嫉妒 要欣赏 ,不要 托延要 积极, 不要心 动要行 动。 38、勤奋,机会,乐观是成功的三要 素。(注 意:传 统观念 认为勤 奋和机 会是成 功的要 素,但 是经过 统计学 和成功 人士的 分析得 出,乐 观是成 功的第 三要素 。
39、没有不老的誓言,没有不变的承 诺,踏 上旅途 ,义无 反顾。 40、对时间的价值没有没有深切认识 的人, 决不会 坚韧勤 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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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既然我已经踏上这条道路,那么,任何东西都不应妨碍我沿着这条路走下去。——康德 72、家庭成为快乐的种子在外也不致成为障碍物但在旅行之际却是夜间的伴侣。——西塞罗 73、坚持意志伟大的事业需要始终不渝的精神。——伏尔泰 74、路漫漫其修道远,吾将上下而求索。——屈原 75、内外相应,言行相称。——韩非

期末总复习 经济法案例

案例分析题1.甲公司是经营批发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甲公司的主要债务人是乙公司和丙企业。

乙公司是以零售业为主的有限责任公司,由张某和刘某出资设立;丙企业是由金某、肖某和姜某共同出资设立的合伙企业。

甲公司一直向乙公司和丙企业催缴债务未成,1月2日,金某退出合伙企业。

1月10日,甲公司再次向乙公司和丙企业要求还款。

乙公司和丙企业帐面上确实没有资金。

于是,甲公司向张某、刘某、金某、肖某和姜某追偿。

但张某、刘某认为自己只是股东,没有义务承担出资以外的债务;金某认为自己已经退出了合伙企业,不应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肖某和姜某认为,自己应当仅就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问:(1)张某、刘某的说法正确吗?为什么?(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是否正确?为什么?(3)金某应否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为什么?(4)甲公司的债权如何实现?1.答:(1)张某和刘某的说法正确。

因为在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为限对外承担责任,张某和刘某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只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2)肖某和姜某的说法不正确。

因为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当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企业债务时,应当以个人财产清偿。

(3)根据合伙企业法的有关规定,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金某对其退出合伙企业之前发生的债务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4)甲公司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乙企业破产,从破产清算中获得清偿。

对于丙企业的债务,可以向金某、肖某和姜某中的全部人或部分人提出偿还请求,亦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2.甲、乙、丙合伙经营一家名为“好就来餐饮”的普通合伙企业,甲为该合伙企业的负责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2006年7月的某一天,因丙外出,甲与乙协商后以该合伙企业名义与果农签订了一份标价额为16万元的水果买卖合同。

因该合伙企业流动资产不足,甲独自决定向银行贷款10万元,后因合伙企业无力偿还贷款,银行追债无果而讼至法院。

经济法案例复习

案例三甲公司2007年l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显示的净资产为负,财务状况不断恶化。

有关资产:商业用房一间,账面价值100万元;机器设备一套,账面价值20万元;银行存款30万元;应收乙的账款30万元(2008年1月20日到期);应收丙的账款70万元(2008年2月6日到期)。

甲公司有关负债:应付丙的账款50万元(2008年3月5日到期);应付丁的账款180万元(2008年1月10日到期)。

2008年以来,甲公司的资产处理及债权债务清偿情况如下:(1)1月20日,丁请求甲公司偿还欠款未果。

但在1月28日丁发现甲公司曾于1月15日将机器设备赠送给了戊。

(2)2月3日,甲公司将拥有的商业用房以60万元的价格(市场价格为120万元)转让给非关联企业己公司,己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受让该房产,并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

(3)2月21日后,甲公司一直催告乙偿还债务,但乙到8月底仍未偿还,甲公司亦未采取其他法律措施。

(4)3月15日,甲公司向丙提出就50万元债权债务予以抵销。

(5)4月10日,甲公司与庚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合同,将对丙的20万元债权以18万元的价格转让给庚。

要求:根据本题所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机器设备赠送给戊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2)丁是否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公司将商业用房转让给己公司的行为?并说明理由。

(3)丁是否有权代位行使甲对乙的债权?并说明理由。

(4)甲是否有权向丙主张就50万元的债权债务予以抵销?并说明理由。

(5)甲庚之间的债权转让何时生效?何时对丙产生效力?并分别说明理由。

(1)丁有权请求撤销。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教材P319(2)丁无权请求撤销。

根据规定,因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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