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分析复习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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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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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概论》案例分析题及答案第一章经济法总论1.2006年9月1日,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对B公司作出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并于当日以信函方式寄出,A公司于9月5日收到该信函。

根据“行政复议法”规定,A公司如对该行政机关地决定不服,可以在一定期间提出行政复议申请问:(1)B公司应在何期间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为什么?(2)受理B公司申请复议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是谁?(3)申请行政复议的申请人是谁?被申请人是谁?答案:(1 ) 9月5 日至1 1 月4 日。

当事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2) 向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向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3) 申请人是B公司,被申请人是甲市A区A国家税务局。

2. A公司与B公司依法签订了货物买卖合同,但由于该合同履行前发生了地震,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A公司据此依法解除了双方的买卖合同。

问:(1) A与B之间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指出主体、客体、内容是什么?(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终止的法律事实是什么?答案:(1) A与B的买卖合同法律关系中,主体是A公司与B公司。

客体是买卖的标的、货物。

内容是A公司与B公司的合同权利和义务。

(2) 引起A与B双方法律关系的产生的法律事实是A、B依法签订合同的行为引起A、B双方法律关系终止的法律事实是地震这一事由。

3.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并在合同中单独制定了仲裁条款。

事后甲公司发现在订立合同时对该有关事项存在重大误解。

问:(1) 甲公司可否根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是否应当受理?答案:(1) 甲公司可以向某仲裁机构申请撤销合同。

(2) 如果甲公司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合同,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仲裁协议独立有效,即使合同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案例一: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案案情简介: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原告”)是一家从事软件开发的企业,其研发的某款软件具有独特的功能和技术优势。

2010年,原告发现被告(以下简称“被告”)公司未经许可,在其产品中使用了与原告软件功能相同的技术,且被告的产品在市场上获得了较好的销售业绩。

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其商业秘密,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软件技术构成商业秘密,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法院判决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100万元。

答案:1. 商业秘密的定义: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 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1)不为公众所知悉;(2)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3)具有实用性;(4)权利人采取了保密措施。

3. 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的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法律责任包括:(1)停止侵权行为;(2)赔偿损失;(3)消除影响;(4)处以罚款。

案例二:某公司与供应商合同纠纷案案情简介: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货物供应合同,约定供应商在一个月内向公司提供一批货物。

合同签订后,供应商未能按期交货,导致公司生产线中断,造成经济损失。

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

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供应商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构成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法院判决供应商支付公司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答案:1. 合同的定义: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 合同的订立原则:(1)自愿原则;(2)公平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4)合法原则。

3. 违约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n甲公司委派业务员张某去乙公司采购大蒜,张某持盖章空白合同书以及采购大蒜授权委托书前往。

n甲、乙公司于2010年3月1日签订大蒜买卖合同,约定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承运人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大蒜总价款为100万元,货交丙公司后甲公司付50万元货款,货到甲公司后再付清余款50万元。

双方还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交付的50万元货款中包含定金20万元,如任何一方违约,需向守约方赔付违约金30万元。

n张某发现乙公司尚有部分绿豆要出售,认为时值绿豆销售旺季,遂于2010年3月1日擅自决定与乙公司再签订一份绿豆买卖合同,总价款为100万元,仍由乙公司代办托运,货交丙公司后即视为完成交付。

其他条款与大蒜买卖合同的约定相同。

n2010年4月1日,乙公司按照约定将大蒜和绿豆交给丙公司,甲公司将50万元大蒜货款和50万元绿豆货款汇付给乙公司。

按照托运合同,丙公司应在十天内将大蒜和绿豆运至甲公司。

n2010年4月5日,甲、丁公司签订以120万元价格转卖大蒜的合同。

4月7日因大蒜价格大涨,甲公司又以150万元价格将大蒜卖给戊公司,并指示丙公司将大蒜运交戊公司。

4月8日,丙公司运送大蒜过程中,因山洪暴发大蒜全部毁损。

戊公司因未收到货物拒不付款,甲公司因未收到戊公司货款拒绝支付乙公司大蒜尾款50万元。

n后绿豆行情暴涨,丙公司以自己名义按130万元价格将绿豆转卖给不知情的己公司,并迅即交付,但尚未收取货款。

甲公司得知后,拒绝追认丙公司行为,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

n问题n 1.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归谁?为什么?n 2.甲公司与丁、戊公司签定的转卖大蒜的合同的效力如何?为什么?n 3.大蒜在运往戊公司途中毁损的风险由谁承担?为什么?n 4.甲公司能否以未收到戊公司的大蒜货款为由,拒绝向乙公司支付尾款?为什么?n 5.乙公司未收到甲公司的大蒜尾款,可否同时要求甲公司承担定金责任和违约金责任?为什么?n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的绿豆买卖合同效力如何?为什么?n7.丙公司将绿豆转卖给己公司的行为法律效力如何?为什么?n8.甲公司是否有权要求己公司返还绿豆?为什么?[1/4]1、【答案】大蒜运至丙公司时,所有权转移给甲公司。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经济法律典型案例及答案(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公司成立于2000年,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为甲、乙、丙三人,分别持有公司40%、30%、30%的股份。

2008年,甲因个人原因欲退出公司,经协商,甲将其40%的股份转让给乙,转让价格为8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甲与乙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此后,甲以乙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为由,要求乙将其股份回购,乙拒绝。

二、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三、案例分析1. 股权转让协议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应当通知其他股东。

转让股权的股东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将转让股权的情况通知公司登记机关。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双方办理了股权转让手续,但未在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根据法律规定,股权转让协议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十日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否则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2. 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甲将其股份转让给乙时,并未经过其他股东丙的同意,且未履行书面通知义务。

因此,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

关于甲是否有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受让人取得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受让人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本案中,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乙并未取得甲的股份,因此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四、法院判决经审理,法院认为甲与乙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而无效,甲无权要求乙回购其股份。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参考(范文模版)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参考(范文模版)

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参考(范文模版)第一篇:经济法案例分析答案参考(范文模版)案例分析题答案 1:(1)答:该商场的行为构成不正当行为,包括: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2该商场设立的最高奖的奖金有超过5000元。

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2)应由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监督部门责令其停止该违法行为,并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1):(1)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商场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①采用谎称有奖或者故意让内定人员中奖的欺骗方式进行有奖销售;②利用有奖销售的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③该商场设立奖金有超过5000元的。

(2)采用假冒或仿冒等混淆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行为、商业贿赂、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侵犯商业秘密、低价倾销、、商业毁谤等3、甲厂的行为属于侵犯商业秘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案中,经营者采用以盗窃的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根据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如果甲厂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给乙厂造成损害,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1)该市邮电局的行为不合法,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该市邮电局在为用户安装电话时限定用户购买其指定经营者的电话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5、(1)不合法,已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因为该10大商场的行为构成了对该企业的商业诽谤,同时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的规定: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不得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3)同案例26、(1)商务部(2)经营者对商务部反垄断主管机构做出的最终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经济法答案以及案例分析

经济法答案以及案例分析

一、填空题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包括物、(金钱)和(人身权)。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时,无权请求(返还订金)。

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使用注册商标应当标明 ( 注册商标)字样或者标明注册标记注或 ( 注册标记)。

4.政府机构的限制竞争行为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即(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主义)。

5.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

6.经营者给予或者接受折扣、佣金,必须(明示)并(如实入账)。

7.仲裁协议的形式有(仲裁条款)、(仲裁协议书)和(其他文件中包含的仲裁协议)。

8.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9.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10.产品质量法中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二、单项选择1.我国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 ( C)A.人身与财产关系B.分配关系C.经济关系D.人身关系2.职工代表大会是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中 (D)A.企业的管理机构B.企业的权力机构C.企业的咨询机构D.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3.在经济法律关系中,最广泛、最普遍的主体是( B) 。

A.国家经济管理机关B.法人C.自然人D.国家4.法律事实是指( C) 。

A.客观存在的现象B.客观存在的事实人C.引起经济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D.事件和行为5.公司法规定,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D)A.15%B.20%C.25%D.30%6.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C)行使撤销权。

A.3个月内B.6个月内C.1年内D.2年内7.合同生效后,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当 (B)A.返还定金B.双倍返还定金C.返还定金并赔偿损失D.返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8.狭义上的法律是指由(B)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A.最高人民法院B.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C.最高人民检察院D.国务院9.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提取的公司法定公益金占利润的 ( A)A.2-5%B.3-5%C.5-10%D.8-10%10.工业产权实际上是关于(A)和有商业信誉的标记权的总称。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经济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案例分析题某乡镇企业为购置设备,向银行贷款30万元,企业以自有工具车一辆作抵押(评估价10万元),另由乡财政所作保证。

贷款到期后,企业仅归还15万元,其余贷款及利息无法偿付,为此,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乡财政所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1.乡财政所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为什么,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何处理,3.如果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但保证方式没有约定,该案应当如何处理。

案例11(乡财政所不应承担连带责任,因为乡财政所是国家机关,不能作为保证人,因此其保证行为无效,故不承担连带责任。

2(法院对此案应作如下处理:拍卖或变卖企业抵押的工具车,以拍卖、变卖款偿付银行贷款;不足清偿部分,企业应通过其他方式继续清偿。

3(若保证人不是乡财政所,而是B公司,B公司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为《担保法》规定,保证方式没有约定的,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

银行拍卖或变卖工具连(抵押物)偿付部分贷款后,不足部分可以直接要求B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某快餐店为促销,在大众媒介上宣传称:凡在1996年3月1日—3月15日期间来本店就餐的顾客,都能获得惊喜------精美礼品一份;若想知道是什么惊喜,请在上述期限来本店就餐。

3月12日,顾客王某一家来该店就餐,询问可获得什么礼品,被告知必须先消费满50元,然后在吃完离店时凭收银条领取奖品一份。

于是王某一家购买了价值55元的食品。

等他们吃完去领礼品时,又被告知最后一份礼品刚刚发完,没有了。

双方遂发生争执,王某一家认为快餐店欺诈消费者,实际做法与广告不符;而快餐店店员认为是王某运气不好,吃得太慢,广告只是为了招揽顾客,本身就不全是真的。

问:1.该快餐店的广告违反了《广告法》的哪些规定,2.快餐店应承担什么样的责任,1.快餐店违反了广告应当真实的原则。

尽管广告属于要约邀请,但《广告法》中明确规定禁止虚假广告。

此外,我国《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

《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

《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

经济法期末考试案例分析题答案A卷四、案例分析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计40分1.华联公司是一家股份制企业,本年度,会计部门发生了以下事项:1华联公司的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均有会计主管签字、盖章后报出;2华联公司为促进销售,扩大市场占有份额,规定销售人员自己联系销售渠道,自找客户,谁销售谁负责收款,工资与销售额挂钩;3华联公司设置了大小两套账,大账对外,小账对内;4华联公司从外地购买一批原材料,收到发票后,与实际支付款项进行核对,发现发票金额错误,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进行了更正,并加盖了自己的印章,作为报销凭证;请指出该公司上述做法的错误并说明理由;20分答:对该公司上述做法存在的错误分析如下:1华联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对外报送不符合有关会计法律制度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公司对外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企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签名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还应有总会计师签名盖章;5分2华联公司制定的关于“谁销售谁负责收款”的规定违反了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造成了内控缺陷;销售工作与收款工作是两个不相容职务,“谁销售谁负责收款”的规定不符合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的要求;5分3华联公司设置大小两套账的行为违反了会计法的规定;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不依法设账,或私设会计账簿的”,均属于违法行为;5分4经办人员直接在原始凭证上进行更正的做法是错误的,应按规定将发票交原出具单位重开;根据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原始凭证的数量、单位或金额等关键项目有错误的,应当由出具单位重开,不得在原始凭证上更正; 5分2.某酒厂12月份发生以下业务:1以自产特制粮食白酒2000斤用于厂庆庆祝活动,每斤白酒含增值税售价117元;2自产啤酒10吨,每吨成本1000元,不含增值税售价1500元,无偿提供给某啤酒节;税务机关核定的啤酒消费税单位税额为220元/吨;白酒消费税比例税率20%,定额税率0.5元/斤;酒类产品增值税税率17%;假设本月没有增值税进项税额;要求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额和增值税额;20分答:(1)该企业本月应纳消费税计算如下:①以自产粮食白酒用于厂庆活动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额=2000×117÷1+17%×20%+2000×0.5=40000+1000=41000元5分解题说明:白酒的消费税采用从价和从量复合计税的办法;含税价需换算为不含税价再计税;②以自产啤酒无偿提供给啤酒节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额=10×220=2200元5分解题说明:啤酒的消费税采用从量计税的办法本月共应缴纳消费税额=41000+2200=43200元(2)该企业本月应纳增值税计算如下:①以自产粮食白酒用于厂庆活动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 应纳增值税额=2000×117÷1+17%×17%=34000元5分③以自产啤酒无偿提供给啤酒节属于视同销售行为,应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额=10×1500×17%=2550元5分本月共应缴纳增值税额=34000+2550=36550元解题说明:白酒和啤酒的增值税均采用从价计税的办法;含税价需换算为不含税价再计税;B卷四、案例分析题本题共2小题,每小题20分,共计40分;1. 2013年8月某市财政局派出检查组对国有企业大型企业利华公司的会计工作进行检查,了解到一下情况:12012年5月人员徐某调离该公司,在会计机构负责人王某的监督下,徐某将自己负责的会计账簿移交给会计人员刘某;刘某在交接中因疏忽未发现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方面的问题;徐某事后极力推诿责任;22012年7月会计机构负责人宋某调离该厂,该厂厂长张某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李某为会计机构负责人,李某又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小李在该厂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并由小李兼管债权债务的账目登记工作;32012年8月,张某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建议,解聘了总会计师林某,并任命会计人员陈某担任该厂的总会计师;请根据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对下列问题题作出说明:1徐某办理完会计交接后是否还应对原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为什么 10分2厂长张某任命自己的亲属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李某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担任出纳并兼管债权债务的账目登记工作,有无违反会计法的规定为什么 10分答:1徐某在办理完会计工作交接后还应对原移交的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三十五条规定,移交人员对自己经办且已经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10分2厂长张某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李某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李某任命自己的直系亲属小李在该厂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并兼管债权债务的账目登记工作,违反了相关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根据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二条规定,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10分2.某小汽车生产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小汽车的生产、销售;2012年8月,甲公司发生下列业务:1购进机器修理配件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万元,税额8.5万元;支付运费2万元,取得运输部门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2购入钢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为5000万元,税额850万元;3本月销售自产小汽车取得含税销售额29250万元;另外收取装卸费11.7万元,开具普通发票;4将自产A型小汽车10辆作为投资入股提供给其他单位,每辆成本15万元,同类车型每辆售价25万元不含增值税;已知:小汽车的增值税税率为17%;小汽车的消费税税率和成本利润率均为5%;运费的进项税抵扣率7%;相关发票已经主管税务机关认证;要求:根据上述资料,计算如下数据:<1> 该企业当期的销项税;5分<2> 该企业当期的进项税额;5分<3> 该企业当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5分<4> 该企业当期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5分答:(1)该企业当期的销项税额=29250+11.7÷1+17%×17%+10×25×17%=4251.7+42.5=4294.2万元5分解题说明:销售小汽车另收的装卸费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收入,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并视为是含税收入,与取得的小汽车含税销售额一起换算为不含税销售额后再计税;将自产A型小汽车10辆作为投资入股提供给其他单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按同类产品的售价计算;(2)该企业当期的进项税额=8.5+2×7%+850=858.64万元5分解题说明:购进机器修理用配件和购入钢材均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进项税额可抵扣;支付的购货运费,取得了运费结算单据,按题中给定抵扣率7%计算可抵扣的进项税额;(3)该企业当期应该缴纳的增值税额=4294.2-858.64=3435.56万元5分解题说明: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公式为:当期应纳增值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4)该企业当期应该缴纳的消费税额=29250+11.7÷1+17%×5%+10×25×5%=1250.5+12.5=1263万元5分解题说明:销售小汽车另收的装卸费属于增值税混合销售收入,需要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额,并视为是含税收入,与取得的小汽车含税销售额一起换算为不含税收入后再计税;将自产A型小汽车10辆作为投资入股提供给其他单位属于视同销售行为,要缴纳消费税,按同类产品的售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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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分析复习题及答案经济法案例分析复习题案例一甲、乙、丙、丁共同投资设立了A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约定:甲、乙为普通合伙人,分别出资l0万元;丙、丁为有限合伙人,分别出资15万元;甲执行合伙企业事务,对外代表A企业。

2006年A企业发生下列事实:2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8公司签订了一份12万元的买卖合同。

乙获知后,认为该买卖合同损害了A企业的利益,且甲的行为违反了A企业内部规定的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合同的限制,遂要求各合伙人作出决议,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

4月,乙、丙分别征得甲的同意后,以自己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为自己向银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丁对上述事项均不知情,乙、丙之间也对质押担保事项互不知情。

8月,丁退伙,并从A企业取得退伙结算财产l2万元。

9月,A企业吸收庚作为普通合伙人入伙,庚出资8万元。

10月,A企业的债权人C公司要求A企业偿还6月份所欠款项50万元。

11月,丙因所设个人独资企业发生严重亏损不能清偿D公司到期债务,D公司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其债务。

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

经查:A企业内部约定,甲无权单独与第三人签订超过l0万元的合同,B公司与A企业签订买卖合同时,不知A企业该内部约定。

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材料,分别回答下列问题: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并说明理。

合伙人对撤销甲代表A企业签订合同的资格事项作出决议,在合伙协议未约定表决办法的情况下,应当如何表决?乙、丙的质押担保行为是否有效?并分别说明理。

如果A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清偿C公司的债务,对不足清偿的部分,哪些合伙人应当承担清偿责任?如何承担清偿责任?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是否合法?并说明理。

参考答案甲以A企业的名义与B 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在本题中,B公司属于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因此,买卖合同有效。

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方式。

①乙的质押行为无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在本题中,普通合伙人乙的质押行为未经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因此,质押行为无效。

②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题中,于合伙协议未对合伙人以财产份额出质事项进行约定,因此,有效合伙人丙的质押行为有效。

①普通合伙人甲、乙、庚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②有限合伙人丙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③退伙的有限合伙人丁以其退伙时从A企业分回的12万元财产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甲、乙、庚决定A企业以现有企业组织形式继续经营不合法。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在本题中,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丙在A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后,有限合伙人丙当然退伙,A 企业中仅剩下普通合伙人,A企业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案例二乙公司欠甲公司200万元,甲公司欠丙公司180万元,丁公司欠乙公司200万元。

现乙、丁两公司达成协议,丁公司向甲公司清偿乙公司的200万元债务,乙、丁间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该协议经甲公司同意。

后甲公司又与丙公司达成协议,丁公司向丙公司清偿200万元,甲、丙间的180万元债权债务消灭。

根据上述案情,请回答下列问题: 1.乙、丁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该协议是否生效? 2.甲、丙间协议的性质是什么?丙公司因此获利20万元,是否违法?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该协议是否生效? 3.若甲公司未将此事通知丁公司,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应如何救济丙公司? 4.若甲公司已通知丁公司,但丁公司忘记此事,仍向甲公司为清偿,甲公司接受,该种清偿是否有效?此时如何救济丙公司?甲、丁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5.如果丁公司不能清偿债务,丙公司能否要求乙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参考答案:1.甲、乙间协议是债务承担,丁承担乙的债务。

乙、丁间协议生效。

根据《合同法》,债务承担经债权人同意后生效,本案债权人甲公司已经同意。

2.甲、丙间协议属债权转让,甲将对丁的债权转让给丙。

丙公司并不违法。

因为法律并无债权转让不得牟利的强行性规定,而且也不应有此规定;丙在获利的同时,也承担了丁支付不能的风险。

该协议已经生效。

根据《合同法》,债权转让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即可生效,通知债务人只是对债务人的生效要件。

3.该种清偿有效。

债权转让未通知债务人,对债务人不生效力,丁公司的债权人仍是甲公司,该种清偿自然有效。

此时,甲对丙构成不当得利,丙可请求甲返还给付。

4.该种清偿无效。

债权转让通知债务人后,对其发生效力。

因此,丙公司已成为新债权人,丁公司向甲公司为清偿,对丙公司自然无效力。

丙公司可以请求丁公司为原定之给付。

丁公司对甲公司的清偿为非债清偿,在甲、丁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关系。

5.丙公司不能要求乙公司承担责任。

因为乙公司只应承担债权本身的权利瑕疵担保责任,对丁公司的清偿能力并不负责。

本案中转让的债权合法、有效,并无瑕疵可言。

案例三某股份有限公司是一家于2006年8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上市公司。

该公司董事会于2007年3月28日召开会议,该次会议召开的情况以及讨论的有关问题如下:公司董事会7名董事组成。

出席该次会议的董事有董事A、董事B、董事C、董事D;董事E因出国考察不能出席会议;董事F因参加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A代为出席并表决;董事G因病不能出席会议,委托董事会秘书H代为出席并表决。

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做出决定,将就下列事项提交该次会议以普通决议审议通过,即:增加2名独立董事;股份公司与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签订的一份将公司的一项重要业务委托李某负责管理的合同。

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出席本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讨论并一致同意,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了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表决时,除董事B 反对外,其他均表示同意。

问题:1.根据上述要点所提示的内容,出席该次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人数是否符合规定?2.指出中的不符合之处。

3.根据所提示的内容,董事会通过的两项决议是否符合规定?参考答案: 1. 董事会有7名董事,实际出席的有A、B、C、D人,超过总人数的一半,所以负荷法律规定。

董事F应以书面形式委托A 代为出席并表决,不得电话委托;董事G应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并表决,不得委托董事会秘书。

2.根据公司法规定,增加独立董事属于股东会的职权,董事会无权就此作出决定。

委托本公司市场部的项目经理李某负责管理重要业务的合同应以特别决议的形式通过,不得以普通决议的形式通过。

3.董事会决议聘任张某为公司财务负责人,并决定给予张某年薪10万元合法有效,属于董事会的职权范围。

董事会会议讨论通过公司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不符合公司法规定。

因为董事B反对,实际同意的董事只有3人,不足董事会总人数的一半。

案例四2007年3月8日,甲、乙、丙、丁共同出资设立了一家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未设董事会,仅设丙为执行董事。

2008年6月8日,甲与戊订立合同,约定将其所持有的全部股权以20万元的价格转让给戊。

甲于同日分别向乙、丙、丁发出拟转让股权给戊的通知书。

乙、丙分别于同年6月20日和24日回复,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

丁于同年6月9日收到甲的通知后,至7月15日未就此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任何答复。

戊在对公司进行调查的过程中,发现乙在公司设立时以机器设备折合30万元用于出资,而该机器设备当时的实际价值仅为10万元。

公司股东会于2008年2月就2007年度利润分配作出决议,决定将公司在该年度获得的可分配利润68万元全部用于分红,并在4月底之前实施完毕。

至7月底丁尚未收到上述分红利润,在没有告知公司任何机构和人员的情况下,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实施分红决议。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回答下列问题:丁未作答复将产生何种法律效果?并说明理。

乙、丙均要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受让甲所持公司全部股权,应当如何处理?如果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属实,应当如何处理?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并说明理。

参考答案:丁未做答复视为同意转让。

根据规定,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乙、丙均主张优先权时,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对乙出资不实的行为,应当乙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甲、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丁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行为符合法律程序。

根据规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案例五1999年10月,原告海隆公司与被告鹿场签订“委托经销一指牌鹿鞭酒协议”,该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生产的一指牌鹿鞭酒在北京市内的指定代理经销商,是北京市内独家代理;被告保证其生产的鹿鞭酒符合国家食用卫生标准,并提供卫生部出具的保健品批准证书,代理经销期限为1年。

协议书签订生效后,原告交付押金15万元及预付酒款8万元给被告,被告发货给原告一指牌鹿鞭酒500ML×12瓶装200箱、200 ML×12瓶装200箱。

2000年2月,原告以一指牌鹿鞭酒缺少卫生部审批的保健品批准证书将销售后剩余的一指牌鹿鞭酒退还被告。

被告分两次将预付款8万元退还原告,原告同意从押金中扣除少退的酒款,所剩余押金13万多元经原告多次追讨未果,随诉至法院。

经查,被告鹿场生产的一指牌鹿鞭酒是经海南省卫生厅审查批准销售的,证号是琼食卫准字第220号。

问题:1.本案中,原告是否有权主张解除合同,为什么? 2.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是否已经解除,为什么? 3.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参考答案: 1.有权主张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本案中,双方当事人约定被告交付的一指牌鹿鞭酒应该提供卫生部出具的保健品批准证书,而被告生产的鹿鞭酒不能提供此项证书,严重影响了原告在北京市场上销售该酒,构成根本违约,原告享有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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