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申办指南
社会力量办学申请所需资料

社会力量办学申请所需资料第一篇:社会力量办学申请所需资料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导,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
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
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
社会力量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教育机构,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七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社会力量办学为名向企业事业组织和个人摊派教育费用。
第八条国家保障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坚持社会罚义的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条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和学生依法享有与国家举办的教育机构及其教师的科学家生平等的法律地位。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
国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第十二条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设立第十三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当个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

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5.11.25•【字号】•【施行日期】1995.11.25•【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山西省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条例(1995年11月25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1995年11月25日公布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三章保障与扶持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维护办学者和就学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社会力量办学是指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以自筹资金和收取学费为主要经费来源,面向社会招生,依法举办的学历或非学历教育的各级各类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织部分,是培养人才、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公益性事业。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和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加强德育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的领导,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并将其纳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重点发展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第六条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力量办学。
其他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配合教育行政部门管理社会力量办学。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学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设置与审批第八条社会力量办学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社会组织申请举办的,应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申请举办的,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教育场所和保证完成教学任务所需的教学设施、设备;(四)有具备必需的学历、业务专长和管理能力的专职校长或主要负责人;(五)有与办学规模和教育教学需求相适应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六)有与教育教学活动相适应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最新佳木斯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

最新佳木斯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规范办学行为,维护社会力量办学各方及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它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它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加强德育工作,保证教学质量,提高办学的社会效益。
社会力量办学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
第五条佳木斯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全市社会力量办学的统筹规划、综合协协调和宏观管理。
县(市)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市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第二章教育机构的设立第六条社会力量办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应具有法人资格。
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章程;(三)有最低限额的流动资金。
民办高中30万元,初中20万元,小学10万元,幼儿园(班),艺术、体育、文化及职业技术培训等各类短期培训2万元;(四)有合格的专、兼职教师;(五)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六)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七)租借的校舍,应有合法的租借协议并保持相对稳定。
中小学不少于3 年,幼儿园不少于2年,短期培训不少于1 年。
严禁租借简单建筑物、危房及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
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必须符合国家对同级同类学校规定的设置条件。
第七条学校和培训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一定教育教学经验和组织管理能力、与办学层次相应的文化程度或者专业技术资格、能坚持正常工作的校长。
证照办理-社会力量办学流程

1. 办证,大会小会,天天开会, 年检 材料 ,准 备很 多 ,有 累死 的 感觉,需要有耐心。 2.不 办 证 , 立 马 就 死 。
8.员 工 手 册 。
9.其 他 : 按 各 地 区 详 细 要 求 。
1.三 无( 无《 营 业 执 照 》或《 民 办 非 企
业 》、无《 办 学 许 可 证 》、无《 消 防 许 可证》)被举报,基本直接关停。 2.侥 幸 没 被 直 接 关 停 的 情 况 下 ,就 按 照
什么是办学资质
《 民 办 教 育 促 进 法 》将 培 训 机 构 的 性 质 分 为 :经 营 性 和 非 经 营 性 ,办 学 资 质( 各 地 区 具 体 要 求
不同全部以某京为例)区别如下表:
培训学校性质
营利性
非营利性
营利性与非盈 可以取得办学收益,学校的办学结余依照公
举办者不得取得办学收益,
1.各 地 区 具 体 要 求 不 一 样 , 一 定 要详细咨询。 2.特 别 提 示 : 教 育 部 发 文 中 , 提 到 的 是 房 产 证 明( 有 些 地 方 要 求 提 供 房 产 证 ,其 实 按 法 律 法 规 要 求,提供房产证明也是可以的, 大 家 都 懂 的 ,有 些 房 产 是 没 有 房 产证的)。 3.教 师 证 、 会 计 证 , 可 以 外 借 或 挂 靠 ,这 个 不 影 响 最 后 校 区 的 运 营。 4.全套资料大约需要 A4 纸 200 页。
攻略十 四
攻略十 五
攻略十 六 攻略十 七
攻略十 八
无《办 学许可 证》被 举报 超营业 范围被 举报
录口供 &签 字 画押注 意事项
入驻教 育综合 体
共享办 证 买证& 迁址
如何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

如何申请办理社会力量办学xx?需要哪些手续和程序?申办社会力量办学xx首先要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举办者(法人)及管理人员要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法犯罪记录,具备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较高的职业道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学校负责人和业务主管具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历,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具有与办学内容相对应的专业优势。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其它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国办学校在职在编人员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民办教育培训机构。
2、教师。
培训机构要有与办学规模和办学层次相适应的专职和兼职教师,教师总数不少于6人,其中专职教师不少于2人。
要具备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和学历要求,聘请外籍教师应有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证件3、办学场所。
要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稳定、集中、符合安全标准和周边环境符合办学要求的校舍。
教学及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校舍办学的,租期不少于3年。
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及办公设施,其培训机构资产须经评估并过户到机构名下。
4、办学资金。
要有稳定的办学资金来源,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其中租赁校舍办学的注册资金的50%存入教育行政部门指定账户,资金使用由教育行政部门监管。
然后向你所在的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提交的一下材料进行审批:1、民办教育培训机构审批登记表。
(可以到“xx教育信息港” “社会培训服务中心”网站下载)2、筹设情况报告。
3、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章程。
4、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5、拟任负责人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个人简历,有2年以上教育工作经验的证明。
6、拟聘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的原件和复印件,聘任教师和职员应有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7、拟聘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8、土地使用权、校舍产权及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https://img.taocdn.com/s3/m/2f3774ca32d4b14e852458fb770bf78a65293a89.png)
国家教委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正文:---------------------------------------------------------------------------------------------------------------------------------------------------- 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若干暂行规定([87]教高三字014号1987年7月8日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九条,为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办学,加强宏观管理,促进其健康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力量,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国家企业事业组织、民主党派、人民团体、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学术团体,以及经国家批准的私人办学者。
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是我国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是国家办学的补充。
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应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各种教育事业,维护学校正当权益,保护办学积极性,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力帮助解决办学中存在的困难,对办学成绩卓著者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四条社会力量办学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为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遵守政府法令,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条社会力量办学应遵循教育规律,量力而行,扬长避短,注重质量,讲求实效。
应结合本地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主要开展各种类型的短期职业技术教育,岗位培训,中、小学师资培训,基础教育,社会文化和生活教育,举办自学考试的辅导学校(班)和继续教育的进修班。
第六条社会力量举办具有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资格的各级各类学校,应按照国家颁布学校设置的有关规定办理;举办其他学校(包括班、培训部等,下同),均应按本规定办理。
第七条凡申请办学的单位,均须由其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所在单位批准,并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非在职人员申请办学,须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同意办学的证明。
社会力量办学申报须知

社会力量办学申报须知[作者:市成教网转贴自:市成教网点击数:8007 更新时间:2004-1-1 ]一.申报条件(一)申请者资格1.申请者原则上应是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
若外地企业或个人在我市举办紧缺专业的培训学校经批准可采用办学保证金形式,其资金额等于办学注册金。
2.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须具有法人资格。
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注册资金市本级及所在三区(海曙、江东、江北)在100万元以上,其余各县(市、区)在60万以上。
3.公民个人须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办学条件1.全日制学历教育机构(1)必须有自己的教育教学场地和校舍。
开办注册资金为首期建校资金的三分之一。
(2)其设置标准暂按《浙江省民办中小学设置的暂行规定》执行。
2.非学历教育机构(1)市级(含三区)教育机构注册资在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县(市、区)级30万元以上。
(2)市级教学场地在500平方米以上;县(市、区)级300平方米以上。
(3)有专职管理人员3人以上;聘请的校长须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有5年以上教育管理工作经验、年龄男70岁、女65岁以下。
(4)有与办学内容和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教学实验设备,有一定的图书、杂志、报刊等资料。
开办计算机专业的,应有最大众化以上的计算机40台,县(市、区)级20台以上。
二.审批程序(一)申请须递交的材料:申请报告;举办者资格证明;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证明;拟办教育机构的场地证明;拟办教育机构的章程及发展规划;拟任校长或主要负责人、财会人员以及拟聘教师的资格证明;联合办学的,应递交联合办学协议书;审批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程序:1.申请。
由主办者递交申请报告,汇报办学设想,提供教育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有关资料。
2.受理。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资料后,由教育行政部门发给《宁波市社会力量办学审批登记表》,教育行政部门以收到该表之日起为正式受理日期,并发给社会力量办学受理通知书。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申报、审批程序

北京市社会力量办学培训机构申报、审批程序一、审批权限申请举办培训中级及以下职业技能水平人员的社会培训机构,由社会培训机构所在区县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市劳动行政部门备案;申请举办培训高级职业技能水平人员的社会培训机构、举办国家新职业专业工种培训的社会培训机构,由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同时抄送市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国务院各行业部门和各民主党派中央机关及国家级社团组织举办社团培训机构,由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审批,凡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委托我市进行审批的,按以上审批权限办理。
二、申请举办社会培训机构应准备下列材料并提交劳动行政部门:1、举办者签署的申办报告。
申办报告应说明办学目的与专业工种设置、培训层次及与之相应的管理机构和必要的管理制度;2、举办者的法人资格证明及复印件;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办学的证明文件;公民人个申请办学的本人身份证及相关的资格证明;3、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技术等级,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4、资金证明:指经国家有关部门确认的验资报告;5、培训、实习场地证明:包括办公、培训实习场地自有或租借的证明文件。
场地自有的社会培训机构应出具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应出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契约或合同;6、其他必要材料。
三、劳动行政部门接受举办者申办报告后,按以下程序办理:1、受理。
举办者按规定提交齐备的有关材料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国家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社会培训机构审批表》,按要求填写后以送交劳动行政部门之日起为受理日期。
劳动行政部门应在受理后三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给予答复;2、审核。
劳动行政部门组织由有关专家组成的评估小组,并委托其对举办者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评估,并填写《评估意见书》;3、批准。
劳动行政部门依据《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及本市有关规定和评估小组提交的《评估意见书》在规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做出管复;4、发证。
举办者被批准办学后,由劳动行政部门发给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正、副本,正、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正本应放置在社会培训机构的主要办公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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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力量办学申办指南
一、申办条件
1.申请举办的单位,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有正确的办学宗旨、培养目标和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教育方针的办学章程。
3.学校应当有相对独立、固定并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校园、校舍、设施和教学装备,校舍使用面积一般不少于300平方米。
办学场地必须是非居民住宅,无任何安全隐患,不得扰民。
4.教育机构的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应当具备相应的学历,有一定的教育教学经验和管理能力。
(校长是全面负责教育机构的教学、财务及其他行政管理工作,应具有高尚的思想道德品质、五年以上从事教学工作的经历以及与教育机构的层次相适应的学历水平,并经过岗位任职资格培训。
)
5.有适应办学规模和教育、教学需要的相对稳定的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且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
6.有一定数量的办学启动资金和基本满足教育、教学需要的稳定经费来源。
二、民办学校筹设需提交的材料(答复时限:30个工作日)(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按设立提交相关的材料。
)1.申办报告(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要有当地中心学校审核意见。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单位对其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
3.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聘任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复印件)。
4.办学启动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5.办学章程及发展规划。
6.明确的办学地点、场所和招生区域。
校舍自有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颁发
的使用权和产权证件;属租赁的须提交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租赁协议书(租期三年以上);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捐赠协议书,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7.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参与单位或个人的联合办学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
8.办学注册资金(人民币):幼儿园15万元,小学30万元,初中50万元,文化教育培训学校15万元。
三、民办学校正式设立需提交的材料(答复时限:3个月)
1.正式设立申请书,要有当地中心学校审核意见。
2.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复印件,个人简历,单位对其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
3.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及聘任教师名单及其资格证明材料(身份证、户口簿、学历证书复印件)。
4.办学启动资金及经费来源证明材料。
5.办学章程及发展规划。
6.明确的办学地点、场所和招生区域。
校舍自有的须提交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使用权和产权证件;属租赁的须提交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租赁协议书;属捐赠性质的须提交捐赠协议书,载明捐赠人姓名、所捐赠资产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校舍必须具有县公安消防大队同意开办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7.联合办学的须提交联合办学参与单位或个人的联合办学协议和有关证明材料。
8.办学注册资金(人民币):幼儿园15万元,小学30万元,初中50万元,文化教育培训学校15万元。
9.校园、校舍、设施、装备明细表。
10.学校管理制度。
(注:2—8在筹设申请已提交的,不需要重交。
)
四、民办学校分立、合并、聘任校长和变更举办者、名称、层次、类别需提交的材料(答复时限:3个月)
1.申请书。
2.分立、合并的提交协议书。
3.聘任校长和变更举办者的提交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单位对其政治权利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意见、变更登记表一式两份。
五、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核发需提交的材料(答复时限:20个工作日)
1.提交颁发办学许可申请书。
2.提交卫生合格证。
六、申办审批流程
1.办学人员提交申请报告,上交相关材料到乡镇中心学校,中心学校派员到实地考查,符合筹设条件的开具证明。
2.办学人持中心学校证明及相关材料上报教育局。
经教育局审核,符合筹设条件的,下发同意筹设批准书;不符合筹设条件的,下发不同意筹设通知书。
3.办学人完成筹设工作(三年内),向乡镇中心学校申请正式设立,中心学校派员到实地考查,对办学条件、设施、师资力量进行审查,符合设立条件的开具正式设立证明。
办学人持中心学校证明及相关材料上报县教育局。
经教育局审核,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下发同意设立通知书;不符合正式设立条件的,下发不同意设立通知书。
4.办学人持教育局设立通知书到县药监局、县妇幼保健院,办理卫生许可证和从业人员健康证。
5.有校车的,办学人持教育局设立通知书到县交警大队,办理车辆有关手续。
6.经三部门核发有效证件后,带上复印件,报送县教育局备案,以便核发办学许可证。
7.办学人持办学许可证到县民政局办理非企业法人登记证。
七、申请办理程序
(一)民办学校筹设
1.受理申请;2.实地考察办学场所;3.审核;4.下达筹设批准书。
(二)民办学校正式设立
1.受理申请;
2.交委托评估;
3.审核;
4.下达正式设立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