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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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深圳地税版)

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深圳地税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附表1不征税收入和税基类减免应纳税所得额明细表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附表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明细表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1附表3减免所得税额明细表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015版所得税A类表

2015版所得税A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纳税人名称角分✆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位)。

“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 行至第 行。

其中:第 行至第 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 行至第 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 月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 行至第 行。

其中:第 行至第 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 行至第 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 月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 月 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第 行至第 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行至第 行。

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行至第 行。

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 行。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

SB027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地税编码: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分配比例有效期:年月日至年月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1 - 二0一0年八月《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分配表》填报说明一、适用对象及报送时间1.使用对象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地区(包括跨省、省内跨市、县)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节”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2.报送时间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报送。

二、分配表项目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时期”: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

3.“纳税人名称”:填写税务登记证所载居民纳税人的全称。

4.“收入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

5.“工资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工资总额。

6.“资产总额”: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资产总额,不包括无形资产。

7.“合计”:填写基期年度总机构、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的合计数。

8.“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写本年度总机构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由各分支机构进行分摊的所得税额。

9.“分配比例”:填写经企业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批确认的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

各分支机构分配比例=(基期年各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总机构的经营收入总额、工资总额和资产总额三项因素合计数)×100%。

10.“分配税额”:填写本年度根据税务机关确定的分摊方法计算,分配给各分支机构缴纳的所得税额。

三、表内及表间关系本表分配税额合计数=本表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主表第37行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2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填报说明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纳税人名称:角分)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2015版所得税A类表

2015版所得税A类表

中华人民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填报说明一、适用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1.“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

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次的填报1.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1.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实行“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实行“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0

附件3:《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及报送要求(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在中国境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并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填报。

(二)报送要求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月(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年度汇算清缴申报时,本表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中的A109010表是一致的。

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报送;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由实行汇总纳税的分支机构,将本表加盖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之后的复印件,随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报送。

二、具体项目填报说明1.“税款所属时期”:月(季)度申报填写月(季)度起始日期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

年度申报填写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2.“总机构名称”、“分支机构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

3.“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件号码(15位)。

4.“应纳所得税额”:填写本税款所属时期汇总纳税企业全部应纳所得税额。

5.“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写总机构统一计算的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的25%。

企业所得税季度申报表A类及填表说明

附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及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A类,2015年版)税款所属期间:年月日至年月日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 人民币元(列至角分)填报说明一、适用范围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的分支机构年度汇算清缴申报适用本表。

二、表头项目1。

“税款所属期间”:为税款所属期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期月(季)度最后一日.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2。

“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

“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记载的纳税人全称.三、各列次的填报1。

第一部分,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其中:第2行至第17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2行至第17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2。

第二部分,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计算预缴税款的纳税人,填报第19行至第24行。

其中:第19行至第24行的“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据;第19行至第24行的“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3。

第三部分,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6行。

其中:“本期金额”列,填报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的数额;“累计金额”列,填报所属年度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的累计数额。

四、各行次的填报1。

第1行至第26行,纳税人根据其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

实行“按照实际利润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17行。

A109010《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

2.1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总机构名称(盖章):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分支机构情况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分支机构名称三项因素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额(纳税人识别号)营业收入职工薪酬资产总额合计表 样2.1 表单填报情况详解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109010)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总机构名称(盖章):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金额单位: 元(列至角分)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填报企业汇总计算的、且不包括境外所得应纳所得税额的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

数据来源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年度分摊企业所得税明细表》(A109000)第11行“本年度应分摊的应补(退)所得税额“。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25%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对于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的所得税额×50%后的金额;对于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填报企业本年应补(退)所得税额×规定比例后的金额。

填报解析总机构设立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部门参与分配的,在分支机构情况中“分支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相关行填写总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在“分支机构名称”相关行填写总机构名称。

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全流程【最新版】

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全流程适用于《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57号印发,以下简称57号公告)的总分公司,属于汇总纳税企业,应当适用「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本法。

上述管理办法既适用于年度汇算清缴,也适用于季度(月)预缴,为了便于大家理解,今天以一个完整的案例,来探讨下总分公司企业所得税申报纳税全流程!↓↓↓【案例】甲公司为商业零售企业,注册地在北京,总部为管理机构,没有经营业务,下属两个分公司分别位于上海市和天津市,均符合57号关于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条件,总分公司所得税按照季度实际额预缴,适用所得税率为25%。

总公司要做的事儿第一步:甲公司应将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的收入成本汇总计算,填报在甲公司《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A类,2015年版)》(以下简称《预缴申报表主表》)相应栏次。

假定,2017年第一季度,上海分公司实际利润额为300万元(收入1000万元,成本600万元,费用100万元),天津分公司实际利润额150万元(500万元,成本300万元,费用50万元),甲公司总部发生费用50万元,甲公司本季度《预缴申报表主表》如下:从上表可以看出,甲公司尽管是空壳,没有取得收入,但是其机构所在地北京也分得了50%的应纳税额。

这一步操作的目标是,将企业汇总的应纳税额在总公司和两个分公司之间平分,可以将其称为一次分配。

甲公司分得的50万元税额,25万元入北京库,25万元入中央库,这是财政分配的问题,企业无需关注太多。

两个分公司一共分得的50万元,将由甲公司在上海分公司和天津分公司之间再做一次分配,也就是第二次分配。

分公司之间分配的比例,就要考虑两个分公司的贡献了。

第二步:根据57号文的规定,分公司的分摊比例要按照上年度各分公司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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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总额合计
国家税务总局监制 总机构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元(列至角分)
会计主管:受理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分配比例分配所得税

营业收入职工薪酬总机构财政集中分配所得税额分





分支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分支机构名称三项因素
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额总机构纳税人识别号应纳所得税额总机构分摊所得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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