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金融担保法

合集下载

担保法新PPT课件

担保法新PPT课件
问:建材厂是否应该承担还款责任?为什么?
14
共同保证
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对同一债务人的同一 笔债务进行担保。 《担保法》第12条规定: 1、共同保证人应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 任; 2、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 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 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 3、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 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承担的份额。
李四 担保人
保证人 100万
债务人 张三
18
银行 债权人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的 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履 行债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负 连带责任的协议。
19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具有从属性,必须 以书面形式签定,一般应当包括以下条款: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8
公司提供对外担保应当注意的问题 (五)
《担保法解释》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合同无效: (一)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 的; (二)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 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三)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 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四)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 入的非金融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 (五)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将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 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如果法 人的书面授权范围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当对保证合同约定 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培训课件)

担保法(培训课件)
1、立法宗旨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担保物权有优先受偿权。 促进资金融通和充分利用物的价值,为债务人拓宽融资渠
道,同时增进社会财富。
2、定担义保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根据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债务人或第三人以其财产或 信用保证债务履行,以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措施。
3、特征
A:从属性:担保是以主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因主债权转移、消灭 而转移、消灭,因主合同的无效而无效(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担保法》第21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有约定的, 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的范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 应对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期间
某汽车租赁公司曾经将一辆汽车租赁给如皋市如 城镇的赵某某, 2004年9月3日,赵某某对其所 欠汽车租赁费27980元向汽车租赁公司出具“还 款协议书”,该协议书载明所欠款项于2004年 10月26日前结清。赵某某的姐夫纪某某在还款 协议书上担保人位置亲笔签名,但未约定保证责 任及保证期限。后赵某某偿还该公司租赁费欠款 13000元,下余欠款多次催要未果。2006年10 月15日,汽车租赁公司向法院起诉,请求赵某某 立即给付欠款14980元;并要求赵某某、纪某某 对上述款项互负连带偿还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 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一般保证中,保证期间因为债权人对主债务人提起诉讼 或申请仲裁而中断,自该诉讼或仲裁终结之日起重新起算。 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 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 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责任期间不因任何事由中断、中止 或延长。 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 为止等内容,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期满之日 起二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的法律,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是什么
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公布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六条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第七条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经济法第十章 担保法

经济法第十章 担保法
复习
• 1、要约-承诺-合同成立-合同生效 • 2、效力待定合同;无效合同;可变更、可撤 销合同 • 3、代位权、撤销权 • 4、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 5、提存 • 6、违约责任(1)继续履行(2)采取补救措 施(3)赔偿损失(4)违约金(5)定金
第九章 担保法
• • • • • • 第一节 担保法概述 第二节 保证 第三节 抵押 第四节 质押 第五节 留置 第六节 定金
(2)抵押期间抵押物的占有权:不转移 (3)债权人的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 2、最高限额抵押权 • 例如:张某1月向李某借款20万元,3月又 借了30万,5月份又借40万元,6月份还了 60万元,8月份又借了40万元。 • 张某 李某 • 抵押房产,最高限额100万
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限 额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 债权作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 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 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 财产优先受偿。 • 1、最高债权限额:应明确规定限额是多少, 否则合同不生效。 • 2、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 只要借款余额不超过100万元,张某抵押的 房产对这一年之内发生的不超过100万元的 借款的偿还作担保。 • 3、最高额抵押只适用于贷款合同以及债权 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 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 • 4、最高限额抵押所担保的债权额是确定的, 但实际发生的债权额是不确定的。
二、抵押物 抵押物:指提供抵押担保的财产。 动产或不动产或者权利 1、法律许可抵押的财产:(1)--(6) 建筑物;地(使用权、经营权);动产 2、法律禁止抵押的财产:(1)--(6) 土地所有权;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等
• 案例二十九赵某重复抵押案 • 某市一个体户赵羽决定开办一个电器店,但现金不足,于是于 2000年11月12日以自己房屋4间中的向东的2间做抵押向城市信用合 作社贷款10万元,并办理了登记手续。之后赵羽把房屋中向西的两间 出租给了张河。在经营电器店的过程中,赵羽又向市工商银行贷款6 万元并以上面的4间房屋作抵押,签订了抵押合同并办理了登记手续。 赵羽又用同一办法在市农业银行贷款4万元,也办理了登记手续。 2001年11月,赵羽归还了城市信用合作社5万元、市工商银行3万元, 市农业银行4万元。2001年12月,赵羽将4间房屋中的向东的2间卖给 了黄飞虎,并未告知城市信用社与市工商银行,而黄飞虎在购买时已 经知道房屋被设立抵押权。 • 黄飞虎购得房屋后,在所购买的2间房屋旁建了个储藏室。2002 年2月,赵羽生意亏损,电器店关门,此时仍欠市工商银行3万元、城 市信用合作社5万元贷款。在2002年4月,市工商银行将3万元贷款上 的抵押权转让给了城市信用社。现贷款到期,赵羽无力偿还。

担保法讲义精选全文

担保法讲义精选全文

可编辑修改精选全文完整版担保法讲义一、概述1.担保的含义及方式1.1含义:担保是指法律为确保特定的债权人实现债权,以债务人或第三人的信用或者特定财产来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制度。

1.2 方式:担保法第2条规定: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五种。

2.反担保的含义及方式:2.1含义:反担保是指债务人对为自己的债权人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提供的担保。

2.2 方式:保证、抵押或者质押,不适用留置【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如加工承揽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方式。

3.担保合同的从属性: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

否认国内担保的独立性、独立担保仅限于国际经济活动中。

市高院2009年全市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座谈会明确担保合同独立性不适用于国内担保合同。

4. 担保合同无效及法律责任4.1 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的法律责任a)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b) 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4.2 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4.2.1 法律规定的主要类型:a)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b)担保法规定: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注:该条文在2006年公司法中已被删除,由公司法第十六条替代:“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提示:公司业务中,应要求担保人提供最新的、备案的公司章程,以确定其是否有权对外从事担保,或其担保是否超越其限额。

c) 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枪支、弹药、毒品、土地所有权等)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d)具有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对外担保: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境外)担保的;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4)无权经营外汇担保业务的金融机构、无外汇收入的非金融机构性质的企业法人提供外汇担保的;5)主合同变更或者债权人对外担保合同项下的权利转让,未经担保人同意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

《金融法规》 第一章 担保法概要

《金融法规》 第一章 担保法概要

5.4 质押担保 5.4.1质押的概念、特征及种类 1、质押的概念: 质押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出质的财产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受偿。抵押与 质押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转移占有,抵押物不转移占有,而出质的财产要转移为债 权人占有。《担保法》将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 2、质押的法律特征 (1)质权人享有对质物的占有权; (2)质权人享有收取质物所生慈息的权利;(3)质权人员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 (4)质权人在债务到期未获清偿时,享有以质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的权利。 3、质押的种类 (1) 动产质押 。 (2)权利质押。 5.4.2银行贷款质押 1、动产质钾 (1)质押合同。 (2)质押担保的范围。 (3)出质人、质权人的权利和义务 2、权利质押 (1)权利质押的概念和范围。 (2)权利质押合同的订立及其生效。 (3)权利出质后的转让。 (4)有价证券质权的行使方法。
5.3.4 抵押权的实现 1、抵押权的实现方式 1)以抵押物折价受偿; (2)以公开拍卖的形式从所得价款中受偿; (3)以变卖的形式从所得价款中受偿。 2、抵押物清偿的顺序 (1)以登记为生效条件的抵押合同,按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 清偿;登记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2)实行自愿登记的抵押合同,抵押物登记的,按登记生效的 合同处理;抵押物未登记的,按合同生效时间的先后顺序清偿; 抵押物登记的优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3、对实现抵押权的限制 城市房地产抵押合同订立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 财产,可以与抵押的房地产一同拍卖,但对新增房地产所得不 享有优先受偿权。 抵押权实现后,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的抵押物,第三人成为债 务人的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5.3 抵押担保 5.3.1 抵押的概念及法律特征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的法律特征 (1)抵押不转移对抵押财产的占有。 (2)抵押权是在他人财产上设定的权利 (3)抵押权是一种换价权。 (4)抵押权具有特定性 (5)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性。

《经济法学》担保法

第八章
担保法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债的担保概述 保证 抵押权
第四节 质权
第五节 留置权与定金
了解担保的概念及特征、各种担保形式的概念和特征;
理解各种担保形式的基本原理及其适用范围;
掌握各种担保形式的设定及其实现。
能解释实践中存在的各种担保形态;
能应用担保法的基本理论为债权设定妥当的担保形式;
能处理担保法案例中存在的法律问题。
(一)保证的概念
(二)保证的分类 保证的分类(见图8-3)。
图8-3 保证的分类
(二)保证的分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而连带责
任保证的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见图8-4)。
图8-4 先诉抗辩权示例
(二)保证的分类
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保证人不得主张先诉抗 辩权: ( 1 )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 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 2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 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变卖抵押财产。
(三)抵押权实现的具体问题
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
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
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 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
包经营权以及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用范围内 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的,实现抵押权后,未经法定
(二)抵押权及于抵押财产的范围 抵押权设定前抵押物的从物,抵押权的 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 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 不及于抵押财产的从物。
四、抵押权的效力 (一)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人的权利(见图8-9)。

经济法 担保法概要


(四)债务人担保和第三人担保 提供的主体不同

第二节 保证
一、保证合同 (一)概念: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 人达成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 带责任的协议。



(二)保证合同的特征
保证合同是从合同:能自身独立存在的合同为主合同;必 须以他种合同为前提的合同为从合同 保证合同是单务合同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只承担保 证义务而没有实体上的权利,债权人只享有保证请求权而 不对保证人承担义务。 保证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证合同是有名合同 保证合同是附停止条件的合同 :这个条件就是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当债务人届期不如约履行债务时,即条件出现 时,保证合同始发生实际效力。而在正常情况下,也就是 债务人如期履行债务,即条件没有出现时,保证合同的效 力则处于停止或“待发”状态。

(二)保证人: 《担保证》第七条规定: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 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1、资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于问题的意 见(试行)”中第106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是具有代偿能力的公民、企
业法人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保证人既可以是


2、范围:
1)自然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偿债能力自然人可以作保证人。
2)法人:具有偿债能力企业法人可以为保证人,但公司企业法人的 董事、经理为本公司的股东或其他个人债务,以公司名义进行保证的, 保证合同无效。
3)公益单位: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 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但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保证 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 认定为有效,如电影发行公司、出版社等。 4)国家机关: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 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法规类别】经济合同民事责任【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发布部门】201【发布日期】1995.06.30【实施日期】1995.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1995年6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二节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第三节保证责任第三章抵押第一节抵押和抵押物第二节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第三节抵押的效力第四节抵押权的实现第五节最高额抵押第四章质押第一节动产质押第二节权利质押第五章留置第六章定金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保障债权的实现,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制定本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及担保方式】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

本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第三条【担保活动基本原则】担保活动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反担保】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适用本法担保的规定。

第五条【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以及担保合同无效后的法律后果】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二章保证第一节保证和保证人第六条【保证的定义】本法所称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经济法课件(担保法制度)


该市某财务公司作保,财务公司同意作保。 1998年1月1日,上海三花房地产公司与原告在 签订了借款合同以后,财务公司的负责人张某 代表公司在保证人一栏中写下了“愿与三花公 司负连带责任“,并签字盖章,上海三花房地 产公司在获得借款以后,因将资金挪作他用, 因而在规定的还款期(1999年1月1日)到来后, 不能还款。原告发现上海三花房地产公司以其 地皮设置了另一个抵押权(未登记),为避免 抵押权实现的麻烦,遂直接请求财务公司偿还 上海三花房地产公司的欠款并支付迟延利息。
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 以作保证人
禁止规定
1、国家机关 2、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
4、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企业为他人提供担保
共同保证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证人为同一债务作 保证的行为 有约定的——按约定份额承担保证责任 无约定的——承担连带责任
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2)抵押物的拍卖、变卖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 ( B )。 A. 主债务履行期 B. 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C. 两年 D. 直至债务完全偿还之日
在保证合同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未经保证人 同意对主合同价款进行了变更。如果这种变更减轻 了债务人的债务,则保证人仍应对变更后的合同承 担保证责任;如果这种变更加重了债务人的债务, 则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 T )(2002年)
1、除保证合同另有约定外,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 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对保证人产生下列哪种影 响? C A. 保证人免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但经保证人同意 转让的除外 B. 经保证人同意后,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范围内继 续承担保证责任 C. 保证人继续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D. 保证人免于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公益性事业单位收费权质押。 近年来,随着银行业竞争的升级,各家银行(包括信用 社)不断开拓新的信贷市场,学校、医院等公益性事业 单位用其收费权和账户为贷款作质押担保的情况时有发 生。但是,目前我国法律、法规对该种质押的操作尚缺 乏明确具体的规定。怎样规范公益性事业单位用其收费 权和账户为贷款作质押担保的操作,有效防范可能出现 的风险,保证银行资产的安全,是一个亟待研究解决的 问题。

这样做给银行带来的问题是,如果抵押物拍卖或 变卖不出去而只得通过协议取得抵押物所有权, 那么银行虽取得抵押物但仍然难以将其变现,银 行往往成为“废品收购站”,积压了大量抵押物, 无法及时收回贷款,形成大量的不良资产。这既 不符合银行的经营目标,也不能体现抵押权的价 值权之特性。
第三节 质押担保

2.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条件。 抵押权的实现又称抵押权的行使,是指抵押权人在债权 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处分抵押物以优先 受偿的行为。行使抵押权须具备一定的条件:第一,须 抵押权存在;第二,主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第 三,对于债权的未受清偿,抵押权人没有过错。其中, 条件一与抵押合同的效力和抵押权设定相关,条件三则 主要涉及债务人的法定抗辩权问题。因此,一般来说, 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以债权已届清偿期未受清偿为要件。

3.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的担保的法律适用。 为了保障债权得以充分实现,债权人往往要求债 务人提供多种方式的担保。保证与抵押、质押设 定于同一主债权债务中的情形颇为常见。《担保 法》第28条规定:“同一债权既有保证又有物 的担保的,保证人对物的担保以外的债权承担保 证责任。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 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期间的约定问题。 《担保法》第25条、第26条虽然分别为一般保 证与连带责任保证规定了6个月的法定保证期间, 但其前提都是“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 间”。可见,约定保证期间优先于法定保证期间。

(4)贷款保证期间和诉讼时效实际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其一,当事人认识上的偏差。 其二,贷款追索取证困难,难以保证追索的有效性。 送达文书应以法定方式进行,否则不产生送达的法律效 力。送达文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 上记明收到日期、签名或者盖章。因此,就算是银行在 相应的时效内向当事人发出了贷款催收通知,但如果无 法取得书面的法律证据证明该文书确实已被送达对方, 则这种追索是无效的,那么保证时效和诉讼时效就难以 确保。
第二节 抵押担保

1.关于抵押合同的效力。 在实践中,银行贷款时采用抵押担保的情况比较多。有 时当银行欲依据抵押合同实现抵押权时,才发现尚未办 理抵押物登记。依《担保法》41条之规定:“当事人以 本法第42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 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而在银行业务中,多数抵 押物都属于《担保法》第42条规定的须办理抵押登记之 情形,于是抵押人往往依担保法之规定主张抵押合同无 效,致使银行无法实现抵押权。


质押担保热点法律问题研究 目前,银行贷款方式之一是采取质押担保形式。 《担保法》中也明确提出了质押担保贷款的形式, 即允许企业以自己的资产(动产和不动产)通过评 估机构的评估,折算成一定的价值,向银行提出 质押担保贷款。 1.动产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1)动产质押托管的法律问题。

由银行(质权人)、企业(出质人)和资产管理有限 公司(受托人)三方共同签订的动产质押托管合同, 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银行(质权人)、企业(出质人) 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受托人)三方在整个业务中 的职责,它约束着签订合同的三方在业务中的法 律责任。
第十章 金融担保法

在现代市场经济中,金融担保应用日趋广泛,虽 然各国尚未对此作出单独的立法规定,但由于金 融业务的特点,金融担保往往形成特殊的法律关 系,因此,研究金融担保法律制度十分重要。在 金融担保中,主要适用保证、抵押、质押这三种 担保形式,所以本部分主要对这三种担保形式进 行探讨
第一节 保证担保研究

(一)保证担保热点法律制度研究 1.保证人资格问题解析。 我国《担保法》自1995年颁布以来,在司法实践的运用中遇到了许 多问题。为此,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下发了《关于适用担保法若 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在坚持担保法的 基本立法精神的前提下,增加了担保法条文的可操作性。其中,关 于保证担保的内容共有34个条款,主要是针对担保法不明确的规定 予以适当补充。保证的本质是人保,是以保证人的信用保障债权的 实现,保证人的清偿能力、履约能力是决定债权是否能够实现的关 键。适格的保证人无论是对债权人还是债务人都至关重要。因此, 在签订保证合同之前必须明确保证人的资格,只有符合保证人的资 格条件,才能承担保证责任。
பைடு நூலகம்

(1)权利质押与其它担保方式的比较优势。 (2)可质押权利范围的界定。 (3)商业银行信贷业务中几种质押权利评析。 股票质押的风险防范。

保单质押。 目前,“保险单”(以下简称保单)已经成为我国个人融资的一种 新型工具。在目前银行、保险分业经营的政策下,保险公司和银行 联手不断推出保单质押融资业务,赋予传统保单新的活力,这不仅 丰富了双方的业务品种,取得双赢的效果,而且为个人理财市场提 供了一种新的服务工具。我国《担保法》规定,可以作为权利质押 的包括“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 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 权中的财产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我们认为,保单应属 于“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

(1)作为保证人是否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保证人是否必须具备代为清偿能力。 (3)哪些主体禁止成为保证人。 2.贷款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1)保证期间与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之间的关 系。

(2)保证期间的中断问题 保证期间能否中断?这是《担保法》颁布以来学 术界颇具争议的一个问题。《担保法》第25条 第2款中对一般保证使用了“保证期间适用诉讼 时效中断的规定”,其第26条第2款对连带责任 的保证期间能否中断只字未提。司法解释第31 条明确规定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的法 律后果。

关于抵押登记的效力有登记生效主义与登记对抗主义。《担保法》 折衷了登记生效主义和登记对抗主义,对不动产和特殊动产抵押采 取登记为生效要件,即未经登记的抵押不产生法律效力。此做法因 混淆抵押合同的生效与依据抵押合同所发生的物权变动(抵押权的设 定),而受到人们的广泛批评。正如有学者指出的“设定抵押权之约 定”与“抵押权的设定”在概念上应加以区分。前者为债权契约, 它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设定抵押权利债务和请求设定抵押权的债 权;后者为物权契约(物权行为),是抵押权从无到有的事实,抵押 登记为抵押权设定的公示。[1]因此,应将抵押登记作为抵押权设定 的生效要件,而不是作为设定抵押权之约定即抵押合同的生效要件。 [1] 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五册),第519页,中国 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 不动产收益权是一种新型的财产权,具有权利质押之权 利所具有的各种特性,属“依法可以质押的其它权利”。 不动产收益权质押的内涵可以界定为:债权人(一般指 银行等金融机构)为担保其借贷债权,在债务人(一般 指政府)给付前得以留置债务人交付的高速公路桥梁、 公路隧道、公路渡口、污水处理设施等不动产收益权, 并于债务人不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时,得以上述设施之收 益优先受偿的担保行为。

(2)动产质押贷款运作中的问题。 2.权利质押法律问题研究。 权利质押是商业银行贷款的一种重要担保方式,是指债务人或者第 三人以其财产权利作为特定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 债权人有权从质押的财产权利中优先受偿。目前商业银行贷款业务 中存单、国债质押已非常普遍,报纸上经常有公司股份质押的公告, 银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时也大量接受承兑汇票质押担保 方式(俗称“以票换票”),其它诸如提货单、保险单、出口退税、 企业应收账款及各种收费权质押新品种也不断出现。然而,商业银 行目前所采用的这些权利质押担保方式是否都有其合法依据,如何 扩大质押权利范围,丰富贷款担保方式,这些问题对商业银行信贷 业务的品种创新和风险防范至关重要,但尚未引起关注,本部分拟 就这些问题进行一些分析。

3.关于抵押权实现的方式。 依据《担保法》第53条之规定,实现抵押权的方式主要 有三种:其一,协议取得抵押物所有权;其二,拍卖抵 押物受偿;其三,以其他形式变卖抵押物受偿。除此之 外,抵押权人是否可以约定其他实现抵押权的方式,法 律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多数学者认为 《担保法》除规定折价、拍卖和变卖三种处分抵押物的 方式外,没有出现“以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处分抵押 物”;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之类的 兜底条款,故不允许当事人任意设定《担保法》规定以 外的其他方式实现抵押权。此观点多被司法实践所采纳。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