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法案例分析题
法律借贷担保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借款100万元,借款期限为1年,年利率为5%。
为担保该借款,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了以下担保:1. 以甲公司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抵押权人为乙公司;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该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3. 甲公司将其一辆汽车作为质押物,质押权人为乙公司。
借款到期后,甲公司未能按时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乙公司遂向甲公司发出催收通知,要求其偿还借款及利息。
甲公司未予理睬。
乙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要求实现抵押权和质押权。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效?2.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3. 甲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否有效?三、案例分析(一)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以其房产作为抵押物,符合抵押物的要求。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当事人以不动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因此抵押权未设立。
结论:甲公司提供的抵押物无效。
(二)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是否有效?根据《担保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符合保证合同的要求。
但是,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在本案中,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为未成年人,不符合保证人的要求。
结论: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提供的连带责任保证无效。
(三)甲公司提供的质押物是否有效?根据《物权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质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动产。
在本案中,甲公司将其汽车作为质押物,符合质押物的要求。
但是,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以动产质押的,应当办理质押登记。
在本案中,甲公司未办理质押登记,因此质权未设立。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第一篇:《担保法》案例解析《担保法》案例解析【案例一】不动产抵押的转让效力【案情】甲公司将自己100亩土地抵押给建设银行用于贷款担保。
在抵押期间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合同转让价款为7000万元(70万元/亩);甲公司承诺:土地抵押在不影响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办理解押手续并保证该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被行政机关限制。
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银行得知上述情况后,函告甲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乙公司在支付了2100万元后,要求办理30亩土地的过户手续。
甲公司既没有解押、也没有协助办理过户。
后甲公司依据《物权法》【案例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2005年12月15日,工商银行与王加德(佳德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加德因购买商品房向该行贷款48万元,期限自2005年12月15日至2008年12月15日,该笔借款由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抵押人(甲方)佳德公司与抵押权人(乙方)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该公司3台生产设备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王加德与乙方签订借款担保做反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向王加德支付贷款48万元。
后由于王加德到期不能还款,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遂起诉至法院,向王加德及佳德公司追偿。
【法院判决】支持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1、无效说:理由:根据2004年修正的《公司法》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2004年修正)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鉴于涉案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王加德为佳德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故认为涉案反担保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当然无效。
合同担保法律案例及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A公司与B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A公司向B公司购买一批货物,总价款为1000万元。
为了保障合同履行,B公司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遂与C银行签订了一份担保合同,约定C银行对A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履行期间,B公司发现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A公司支付货款,并要求C银行承担保证责任。
二、法院判决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A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例分析1. 合同担保的法律依据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依据为《担保法》和《合同法》。
《担保法》是我国担保法律体系的基本法律,明确了担保的概念、种类、设立、变更、消灭等基本规则。
《合同法》则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基本规则。
2. 担保合同的性质在本案中,C银行与A公司签订的担保合同属于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是指保证人为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而与债权人订立的合同。
保证合同具有以下特点:(1)保证合同是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合同,与债务人无关。
(2)保证合同是债权人对保证人的一种债权,具有独立性。
(3)保证合同是一种担保方式,其目的是保障债权实现。
3. 保证责任的承担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在本案中,A公司未按约定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
根据保证合同的约定,C银行作为保证人,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因此,法院判决C银行向B公司支付货款。
4. 案例启示本案给我们的启示如下:(1)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担保方式的选择,确保合同履行。
(2)担保人应充分了解保证合同的法律责任,谨慎签订保证合同。
担保法案例分析

(3)错误。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答案:(1)不正确。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问:丙是否应该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答案,抵押合同未生效。根据担保法规定,不动产的抵押应当登记生效。
(1) 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 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 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 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 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担保法案例分析
1.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4)正确。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担保法案例加答案

担保法案例12005年12月,A公司与某银行签订了借款70万元的借款合同,并与某银行签订了房地产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规定,借款期满A公司不能偿还债务时,将作为抵押物的A公司的一处房地产转归某银行所有。
2006年12月18日,贷款期满,A公司未能清偿贷款,某银行遂提出将抵押物房地产的所有权和使用权转归自己。
A公司认为,当时房地产价格上涨,已超过贷款价值很多,不同意银行的要求。
银行认为,双方基于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达成的抵押协议,合法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
请回答下列问题:(1)该抵押合同是什么性质的抵押合同?(2) 某银行是否有权按约定取得抵押房产的所有权和地产的使用权?(3) 该抵押合同应如何处理?答:(1)绝押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在抵押合同中约定,当主债已届清偿期,但尚未清偿,抵押物的所有权即自由转给抵押权人。
(2)无权,根据《担保法》规定,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约定,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所有权归债权人所有的内容无效。
(3)典当条款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它部分内容效力,因此某银行可以根据担保法规定,通过折价拍卖变卖的方式实现抵押权。
案例2A公司为适应拓展业务需要,决定向某银行贷款150万元。
某银行经审查认为A公司符合贷款条件,遂要求A公司提供担保。
A公司找到B、C两公司要求为其贷款担保,B、C两公司遂在借款合同中写明:A公司在贷款期满不能履行债务时,由B、C两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借款合同写明借款期为6个月,自2006年5月10日至2006年11月10日。
到2006年11月10日,A公司因经营不善,只偿还贷款30万元。
某银行遂于2006年12月10日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偿还所欠贷款本息及滞期罚金,B、C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B公司认为,C公司资产雄厚,应由C公司承担大部分保证责任,C公司认为应平均承担保证责任。
请回答下列问题:该担保关系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B、C两公司应如何承担保证责任?(1)一般保证。
实训三:担保法案例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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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题目
【不动产抵押】 分析: (3)根据《担保法》第53、54条之规定,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以 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受偿,同一财产向 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抵押合同 以登记生效的,按照抵押物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因此,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 银行可以拍卖、变卖抵押物,将所得价款按抵押登记的先后顺序依次受偿。即先清偿 农业银行贷款,有余款时再清偿工商银行,再有余款时方清偿建设银行。 (4)根据《担保法解释》第78条之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顺序在 后的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先到期的,抵押权人只能就抵押物价值超出顺序在先的抵押 担保债权的部分受偿。工商银行的抵押权顺序在农业银行之后,因此只能就抵押物价 值超出农业银行债权的部分受偿。
权。 试分析: (1)印染厂用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是否有效? (2)汽车被毁,抵押权人如何实现其抵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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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例
【动产抵押】
分析: (1)印染厂用已作抵押汽车再次抵押有效。《担保法》第35条规定:“抵押人 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 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本案中,印染厂以价 值20万元的轿车先与工商银行签订了抵押贷款合同,然后又以该轿车同机械厂签 订了抵押借款合同,这属于重复抵押。第一次抵押,抵押财产价值的余额是10万 元,第二次抵押所担保的债权是8万元、并未超出其余额部分,因此,印染厂用 已作抵押的汽车再次抵押有效。
担保法案例分析

案例1:甲、乙于2001年10月5日签订一借款合同,丙作为担保方在借款合同上签字。
合同约定乙的还款日期为2002年2月5日,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2001年12月1日,甲、乙双方经协商将还款期延至2002年4月5日,并通知丙,丙对此未置可否。
2002年5月1日,甲因乙未按期还款而首次要求丙偿还借款本息。
根据上述案情,请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
1、就保证范围而言,丙对本金的利息不承担保证责任。
2、由于丙对延期还款期未置可否,故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根据约定的保证方式,甲应该先向乙主张权利后才能向丙主张权利。
4、若丙不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8月5日。
5、若丙书面同意变更还款期,则甲向丙主张权利的保证期间止于2002年10月5日。
1、正确。
根据合同约定,到期未还由丙对借款本金500万元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错误。
根据《担保法》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为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3、错误。
合同约定的是承担“连带责任”。
丙承担的是“连带责任保证”,而非“一般保证”。
只要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直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4、正确。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5、正确。
理由同上。
补充一条:保证合同应当以书面订立。
根据此规定,丙书面同意,变更有效期有效。
案例2:甲将自己所有的三间房子出租给乙。
甲因做生意缺少资金,对乙表示愿将此三间房子出卖。
乙愿意购买,甲、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价格为6万元,同年12月底以前交清房款。
法律借贷担保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为扩大生产规模,向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方”)申请贷款500万元。
乙银行同意贷款,但要求甲方提供担保。
甲方遂找到丙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作为担保人,丙方同意为甲方的贷款提供担保。
双方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丙方对甲方的贷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合同签订后,乙方将500万元贷款发放给甲方。
在贷款期限内,甲方经营状况良好,按时偿还了部分本金和利息。
然而,在贷款到期前,甲方因市场变化导致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及利息。
乙方遂向丙方主张担保责任,要求丙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争议焦点1. 丙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 乙方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三、案例分析(一)丙方是否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八条规定:“保证合同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保证的方式;(四)保证担保的范围;(五)保证的期间;(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案中,甲乙双方签订的《担保合同》符合上述规定,且丙方在合同中明确表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关于连带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保证责任。
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方式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丙方在《担保合同》中明确表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丙方应当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乙方的债权是否已过诉讼时效关于诉讼时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本案中,乙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属于债权请求,适用三年诉讼时效。
关于诉讼时效的起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九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
”本案中,乙方在贷款到期后未收到甲方的还款,应视为乙方知道权利受到损害,故诉讼时效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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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1:张三开了一家名为烂漫花溪的网吧,由于生意红火,就想买下自己网吧旁边的一个门面扩大经营规模。
因刚购进了一批电脑,缺少资金,便对自己的熟人李四提出借款60万元的请求。
李四同意借款,要张三提供担保。
张三于是在06年3月以刚买的价值40万元的电脑设定抵押,并和李四签订了书面抵押合同,约定抵押期为2年。
06年5月,李四依约将60万元借给了张三,按约定,张三应当在08年4月30日以前归还借款。
后李四感到不放心,要求张三提供其他担保。
于是,张三的哥张大又于06年7月与李四签订书面抵押合同,以张大的一辆小汽车作为抵押,以担保张三按期偿还债务,抵押期仍为2年,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张三的另一朋友王二也出面表示自己可以担任张三还款的保证人,并于06年8月3日手写了“我愿意为张三充当还款的担保人直至该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的纸条交给李四。
张三扩大经营后,一开始生意尚可,但不久在同一条街上开了好几家大型网吧。
再加上张三迷上了赌博,到08年年底时,不仅没有挣钱,还欠下一屁股债。
09年以后,张三因为生活困难已经卖掉了后来购买的门面,只能靠着原来门面的租金维持生活。
在此期间,李四因外出做生意,一直未向张三讨要其借款。
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如果李四于10年6月回到家乡,此时他还能否主张实现在电脑和小汽车上的抵押权?为什么?
(2) 李四对张三的债务应该承担何种责任?
(3)如果李四于09年3月向王二主张权利,此时应如何计算保证合同期间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期间?
(4) 李四在张三无力还款时,应如何实现自己的债权?
(5)假设在李四不知情的情况下,张三于09年3月将抵押物该批电脑出售,张大于09年7月将小汽车送人,则李四在该批电脑和小车上的权利是否消灭?
案例分析2:05年6月,甲因经营需要,向乙借款12万元并订有借款合同。
合同约定还款期为两年,丁为甲还款的保证人。
06年10月,甲还给乙6万元。
06年9月,甲因急需资金,又向乙借款12万元,并约定与前次未还借款到期一并还清,双方均未告知丁。
两年期满,甲无力偿还所欠18万元欠款。
因此,乙请求丁某偿还借款。
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丁是否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2.丁应偿还多少借款?
3.丁偿还借款后能否向甲追偿?
案例分析3:2006年10月15日上午,某地张三在电话中骗异地李四称自己有一部小汽车,商量以车为质押物向李四借款周转。
当天下午,张三以每天300元的租金向该县一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了一辆“帕沙特”小车(价值16万元,未约定租期)。
将车租来后,张三以该车为质押物向李四借款8万元,约定5日内归还所借款项、每日利息1000元。
在向李四借款时,张三骗李四说该车系自己的私家车,并将车钥匙及行驶证连同车辆交给李四作为质押物。
过后,张三将借来的8万元悉数花光。
同时无法筹集到钱还给李四,该车一直由质押在李四手上。
10月25日,李四多次向张三催讨欠款,张三均称无力还款。
问:李四是否取得该车的质押权?
案例分析4:A公司向B公司购买价值100万元的钢材。
双方约定,A公司先预付40万元货款,另外60万元货款在提货后两月内付清,由C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未约定保证方式和范围。
提货一个月后,A公司在征得B公司同意后,将60万元债务转移给尚欠其30万元货款的D公司。
对此,C公司并不知情。
至债务清偿期届满时,B公司要求C公司偿还60万元货款及利息,而D公司因破产清算,公司的账户被冻结。
于是,B公司找到C公司,要求其承
担保证责任。
C公司至此才知道A公司已将其债务转让给D公司,遂以此为由拒绝承担责任。
双方为此发生争议,B公司诉至法院。
根据案情,分析下列问题:
1.C公司保证担保的范围应如何确定?
2.A公司转让债务的行为是否有效?为什么?
3.C公司是否应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为什么?
案例一 1.李四不可以主张实现在电脑和小汽车的抵押权。
因为按照张三与李四第一份签订的抵押合同,张三应于08年4月30日之前归还借款,而后签订的小汽车抵押,
抵押期为两年,所以应于08年6月30日前归还借款。
张三在留置权宽限期限
内仍没有履行义务,所以李四可以对抵押物实行留置权,即可以主张抵押物的
抵押权。
但是,因担保抵押期已超过两年,所以张三不可以再主张此抵押权。
2. 李四对张三的债务应承担的责任:在借款到期后,应通知张三在两个月内或安
合同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3. 因为王二在担任张三还款的保证人时说过“我愿意为张三充当还款的保证人直
至该款本息还清时为止”,由于此内容被视为保证期间约定不明,故保证期为
两年。
根据担保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对于主合同没有约定债务履行期限或者约
定不明的,就从债权人给债务人履行宽限期满开始计算。
按照《担保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定,李四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张三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
时效。
从李四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王二承担保证责任的,从李四要求王二承
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4. 张三在延长期仍然不履行债务的,李四可以与张三协议以抵押物折价抵偿债务;
当张三不同意协议这家处分抵押物时,可以以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处分抵押物,
处分时应当参照当时的市场价格。
5.就是在发生卖电脑送汽车的情况下,李四对这批抵押物的处置权还没有过期。
所以他们卖电脑送汽车的行为是无效的
案例二 1. 丁负有偿还借款的责任。
因为在05年6月,甲向乙借款12万元并订立借款合同时,丁作为甲还款的保证人。
2. 丁应偿还6万元借款。
乙在第二次借了12万给甲的时候,甲和乙上方均为告丁,
因为债务人的债务被加重,所以丁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3. 依照票据法规定“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所以乙偿
还借款后能向甲追偿。
案例三 1. 因张三抵押给李四的小汽车是租借来的,张三只有使用权。
但张三却骗李四说该车是他自己的私家车。
因法律规定“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不得抵押,”,只有对却属于自己的财产才能作为抵押的标的物。
张三因不是善
意取得抵押权,按法律规定,抵押合同无效,李四不能取得该车的质押权。
案例四 1. 债务人A公司在征得债权人B公司同意后将债务转移给了D公司,但是A公司在转让债务时并没有取得保证人C的书面同意,因为保证人C对其未经同意
的情况下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2.行为有效。
因为A公司在转让债务给D公司时,已征得B公司的同意。
3. C公司应该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按《担保法解释》第29条规定,保证期间,债
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部分债务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
让部分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但是保证人仍然应当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承
担保证责任。
所以C公司仍需承担A公司30万元的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