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先诉抗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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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第一篇:《担保法》案例解析《担保法》案例解析【案例一】不动产抵押的转让效力【案情】甲公司将自己100亩土地抵押给建设银行用于贷款担保。

在抵押期间内,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转让合同》约定:合同转让价款为7000万元(70万元/亩);甲公司承诺:土地抵押在不影响办理过户手续的前提下办理解押手续并保证该土地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没有被司法机关查封或者被行政机关限制。

同时约定:任何一方违约向对方支付合同总价款30%的违约金。

银行得知上述情况后,函告甲公司不得擅自转让抵押物;乙公司在支付了2100万元后,要求办理30亩土地的过户手续。

甲公司既没有解押、也没有协助办理过户。

后甲公司依据《物权法》【案例二】公司为股东提供担保的效力2005年12月15日,工商银行与王加德(佳德公司股东、法定代表人)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约定:王加德因购买商品房向该行贷款48万元,期限自2005年12月15日至2008年12月15日,该笔借款由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同日,抵押人(甲方)佳德公司与抵押权人(乙方)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签订抵押合同,以该公司3台生产设备作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为王加德与乙方签订借款担保做反担保。

上述合同签订后,工商银行向王加德支付贷款48万元。

后由于王加德到期不能还款,万佳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承担担保责任后遂起诉至法院,向王加德及佳德公司追偿。

【法院判决】支持担保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析】1、无效说:理由:根据2004年修正的《公司法》第六十条“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及《担保法》司法解释第四条“董事、经理违反《公司法》(2004年修正)第六十条的规定,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的,担保合同无效”。

鉴于涉案合同签订时,当事人王加德为佳德公司的执行董事及法定代表人,故认为涉案反担保合同及抵押合同由于违反上述法律规定而当然无效。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案例一: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甲公司作为债权人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合同约定,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可以直接向丙公司追偿,而不需通过诉讼程序。

根据《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保证担保是最常见的一种担保方式,保证担保人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合同约定,乙公司违约后,甲公司有权直接向丙公司追偿,丙公司作为保证人,承担追偿责任。

这种约定属于债务人与保证人之间的担保关系,符合《担保法》的规定。

然而,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保证担保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后,还可以向其他保证担保人追偿,而不需事先追求担保物权。

因此,甲公司在直接向丙公司追偿后,还可以向乙公司追偿,乙公司与丙公司之间可以根据具体协议进行追偿。

案例二: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抵押担保。

合同约定,乙公司拥有的房屋作为抵押物。

抵押担保是一种以抵押物来担保债务的方式。

在案例中,乙公司的房屋作为抵押物,用来担保其在借款合同中的债务。

按照《担保法》的规定,抵押人在债务不履行时,债权人有权以抵押物抵销其债权。

甲公司作为债权人,如乙公司未能履行债务,甲公司可以依法行使抵押权,将抵押物拍卖变现,用以偿还债务。

但是,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当乙公司履行债务时,甲公司应当将抵押物返还给乙公司。

因此,在乙公司履行债务后,甲公司应当将抵押物返还给乙公司,保证其权益不受侵害。

同时,根据具体情况,甲公司和乙公司还可以根据协议约定其他附加条件,如抵押物的保管和处置等。

案例三: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要求乙公司提供保证人保证担保。

合同约定,保证人保证乙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保证担保是一种以保证人的承诺来担保债务的方式。

在案例中,保证人作为担保人对乙公司的债务进行担保,保证乙公司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债务。

根据《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保证的债务,因债务人不履行而追偿的权利,对债权人是不可撤销的。

也就是说,无论债权人是否履行了追偿的权利,这种担保关系仍然有效。

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

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

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担保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范本】案例一:民事担保合同纠纷案例案情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民事担保合同,甲方作为担保人,为乙方提供了一笔借款担保。

然而,乙方未按时偿还借款,导致甲方需要履行担保责任。

甲方认为,乙方的违约行为对其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乙方赔偿。

问题分析:本案涉及担保合同的效力、担保人的责任以及赔偿责任等问题。

一、担保合同效力的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相关法规,担保合同是一种合法有效的合同形式。

在本案中,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书面担保合同,按照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该担保合同存在合法效力。

二、担保人的责任根据担保法第十条规定,甲方作为担保人需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借款人乙方未能按时偿还借款属于违约行为,根据借款合同约定,甲方作为担保人有义务履行担保责任,并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三、赔偿责任的认定依照担保法第十七条,因履行担保责任而产生的损失,由借款人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作为担保人,可以向乙方索取违约金及其他实际损失的赔偿。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相关规定以及实际情况,本案中甲方作为担保人有权向乙方主张赔偿,并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二:行政担保案例案情描述:某市政府决定对某企业提供行政担保,担保企业的贷款申请。

然而,担保企业未能按时偿还贷款并陷入债务危机,导致担保责任转嫁给政府。

政府被迫承担了巨额债务,面临财政压力。

问题分析:本案中存在行政担保不当使用、风险转移等问题,需对其进行法律法规分析。

一、行政担保的合法性行政担保是政府为促进经济发展提供的一种担保方式。

在本案中,政府出于支持和促进企业发展的目的,提供了行政担保。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五条,政府提供行政担保属于合法行为。

二、行政担保的风险转移问题然而,行政担保的风险转嫁问题也引起了争议。

政府提供行政担保后,担保责任仅仅转嫁给了政府,而担保企业并未承担相应责任。

先诉抗辩权论

先诉抗辩权论

构判令或者裁决保证人 承担清偿义务 时, 保证人在 法庭上或者仲裁过程中行使先诉抗辩权 , 要求法 院 或者仲裁机构判令或者裁决 由主债务人首先履行债
提下 , 才可请求一般保证人承担责任。因此保证人
收稿 日期 :06—0 20 9一l 2 作者简介 : 胡纪平 (9 3一 ) 女 , 17 , 土家族 , 湖南永顺人 , 现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学 。
中图分类 号: 9 3 D 1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0 4 4 IO 6 0 0 3 0 10 —9 l 2 0 )5- 18— 4
先诉抗辩权又称检索抗辩权 , 是指保证人于债 权人未就主债务人之财产强制执行而无效果前 , 对 于债权人的拒绝清偿的权利。 …作为民法上抗辩权 的一种, 完全具备抗辩权的一般性质和特征 , 但它或者仲裁程序中行使。这是指
当债权 人提 起诉讼 或者 仲裁 , 要求 法 院或 者仲 裁 机
其二为程序要件 ,先诉之抗辩” “ 顾名思义要先 有 一个 “ 请 ” 序 , 诉 程 即债 权 人 只有 先诉 请 主 债务 人
履 行债 务而 主债务 人 拒绝 履 行或不 能全部 履行 的前
二 、 诉抗 辩权 的行 使 先
在具备上述要件时 , 保证人可 以行使先诉抗辩 权来拒绝债权人的清偿请求, 在行使先诉抗辩权 的 过程 中 , 注意 以下 几个 方 面的 问题 。 应
( ) 一 先诉 抗辩 权行使 的方 式

先诉抗 辩权 的成 立
先诉 抗 辩 权 的成 立 , 必须 同时 具备 以下 三项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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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 4卷第 6期 (O 6年 第6期 2O
湖北 民族学院学报 I 哲学社 会科学版 l
J un l fHu e ntuefrN t n lis o ra o b i s tt o a o ai e I i i t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

担保法案例解析担保法是我国的一项重要法律,主要规定了关于担保的相关法律程序和制度。

对于借贷合同和金融机构的运营都有至关重要的影响。

本文将利用多个案例来解析担保法。

案例一: XX担保有限公司与YY银行该案件的主要争议点是XX担保有限公司是否有充足的能力和资金来承担担保责任。

该公司在做出担保承诺之前已经存在大量的亏损和负债,然而该公司仍然坚持承担担保责任。

该案件的法院判决认定,XX担保有限公司应当对担保种类、范围和期限等明确的担保事宜,应当在知悉相关风险的前提下,自主做出决策。

如果该公司的担保责任超出其能力范围,将会被视为违法行为,法院不会予以支持。

案例二: ZZ银行与AA企业该案涉及到担保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即“完全担保原则”。

在该案件中,AA企业和ZZ银行签订了借款合同,该合同包括两个担保责任的条款。

第一项担保责任是该企业的所有财产用于担保,第二项担保责任则是该企业的融资方出具的担保函。

该合同的有效性及担保条款的适用性被争论,ZZ银行认为这是一种不完全担保的情况,因为第二条担保条款并非该企业直接提供的担保,而该企业则认为这种解释违背了完全担保原则。

在最终的解决方案中,法院支持了AA企业的观点,认为这是一种完全担保的合同,因为第二项担保责任已经得到了担保方的明确同意。

案例三: BB银行之间的借贷合同该案例涉及的是担保人的担保责任是否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有关。

在该案例中,BB银行和CC公司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一家担保公司为该合同提供了担保,并签署了担保函。

在该合同履行期间,借款人未能按照约定时间还款,导致贷款逾期。

BB银行因此向担保公司索赔,后者要求借款人先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最终的判决结果中,法院支持了担保公司的主张,认为担保人有义务在借款人违约时向银行提供担保,但是只有在借款人承担责任之后,担保公司才能先行进行赔偿。

结论通过以上的三份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担保法对于担保责任和制约机制的规定颇为严格,担保机构和担保人在提供担保时应当特别注意相关风险。

抗辩权案例分析之先诉抗辩权

抗辩权案例分析之先诉抗辩权

抗辩权案例分析之先诉抗辩权店铺⼩编在下⽂中将为⼤家展⽰在现实中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效⼒及其法律意义。

通过本案例的审判结果,⼤家可以更加清楚先诉抗辩权的法律意义!抗辩权案例分析之先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是保护⼀般担保中担任保证⼈⾓⾊的⼈的⼀种保护措施,债权⼈在对主债务⼈未进⾏财产申诉时就要求担保⼈履⾏担保责任是,担保⼈⼜拒绝的权利。

案情介绍2010年6⽉10⽇,徐某从王某处借现⾦36万元,并由薛某担保。

同⽇,徐某为王某出具借条⼀张,借条载明:“借条,今借王某现⾦叁拾陆万圆整(¥360000.00元),年息贰分,如⽆⼒偿还,由担保⼈偿还。

借款⼈:徐某。

担保⼈:薛某,2010.6.10”,薛某在该借条上签字捺印。

后王某多次向徐某索要借款,其均以⽆款为由拒绝偿还,薛某也未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2012年3⽉10⽇,王某诉⾄法院请求判令徐某、薛某偿还借款36万元。

案件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薛某作为本案借款的⼀般保证⼈,在借款⼈徐某拒不履⾏还款义务时,保证⼈薛某的先诉抗辩权应如何⾏使,王某能否将薛某与徐某作为共同被告⼀起起诉。

法律审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

王某持被徐某出具的借条向薛某主张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故其请求让徐某偿付该款有理,法院予以⽀持。

本案当事⼈双⽅约定借款⼈如⽆⼒偿还,由担保⼈偿还,保证⼈薛某应承担⼀般保证责任,故依照《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担保法>若⼲问题的解释》第⼀百⼆⼗五条:“⼀般保证的债权⼈向债务⼈和保证⼈⼀并提起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将债务⼈和保证⼈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但是,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财产依法强制执⾏后仍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的规定,判令薛某在徐某不能偿还借款36万元及利息时应承担⼀般保证责任,即在对债务⼈徐某的财产依法强制执⾏后仍不能履⾏债务时,由保证⼈薛某承担保证责任。

案件解析先诉抗辩权,也称“先诉利益”,指在⼀般保证中,如果债权⼈没有先向主债务⼈进⾏追诉⽽直接请求保证⼈履⾏保证债务时,保证⼈享有的拒绝履⾏的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

合同法案例分析——抗辩权引言合同法作为民法的一个重要分支,旨在规范市场交易中各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当一方无法履行合同或违反合同条款时,另一方可能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然而,合同法也为违约方提供了一定的抗辩权,使其有机会进行辩护。

本文将通过案例分析,探讨合同法中的抗辩权。

案例分析案例一:购物欺诈案件被告李某在某电商平台上发布了一个鞋子的广告,声称该鞋子为原装正品,并以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售卖。

原告王某在看到该广告后,通过电商平台购买了鞋子,并在线支付了货款。

然而,在收到货物后,王某发现鞋子与广告描述严重不符,明显属于假冒产品。

于是,王某起诉李某要求退款并赔偿损失。

在此案件中,李某可以以抗辩权为由进行辩护。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当一方以欺诈、胁迫等不正当手段使对方订立合同,被欺诈方可以请求法院变更或者撤销该合同。

因此,李某可以主张王某是被其虚假广告所误导,王某与其订立的合同存在瑕疵,故请求法院撤销合同。

案例二:不可抗力事件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供货合同,约定甲公司每月向乙公司供应500台手机。

然而,由于某台风的侵袭,甲公司的生产线受损严重,无法按合同约定供货。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违反了合同条款,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在此案件中,甲公司可以以抗辩权为由进行辩护。

根据合同法第117条的规定,当一方在合同履行期间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导致无法履行合同时,其不承担违约责任。

在本案例中,台风作为一种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甲公司无法按合同约定供货,所以甲公司可以主张不可抗力作为抗辩事由。

抗辩权的限制虽然合同法为违约方提供了一定的抗辩权,然而,抗辩权并不是无限制的。

在具体的案件中,法院将根据实际情况来判断是否支持抗辩权的行使。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抗辩权限制情况:•抗辩权的行使应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合同法对抗辩权的行使作了一定的限制和规定,如抗辩权的时效、证据要求等。

违约方在主张抗辩权时应遵守这些规定,并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诉讼法视角下的先诉抗辩权研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先诉抗辩权

诉讼法视角下的先诉抗辩权研究——兼评民法典各分编草案中的先诉抗辩权
一、先诉抗辩权程序内容的理论争鸣 对于先诉抗辩权的程序内容,理论上的争论集中在先诉抗辩权应在何种诉讼阶段中行使这一问 题上,相关程序问题也围绕此点展开。 (一)一般保证责任中的先诉抗辩权 针对一般保证责任中的先诉抗辩权行使阶段,形成了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为审判说。此种观 点认为,先诉抗辩权只能在审判阶段行使,先诉抗辩权是实体性权利,而非程序性权利,其行使作用与 诉讼时效抗辩相同,均属权利抗辩。④ 此种观点认为,在执行程序中,没有适用先诉抗辩权的空间。 若是债权人在债务人财产尚未执行时就请求一般保证人履行责任,一般保证人拒绝履行并不是行使 先诉抗辩权,而是行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 称:《担保法解释》)第 125 条所规定的法定权利的结果。⑤ 第二种观点为综合说。此种观点认为,诉 讼开始前、审判程序与强制执行程序中均可行使先诉抗辩权。保证人在诉讼或仲裁前或者在诉讼或 仲裁程序中以及强制执行程序中的任何时候都可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至于行使的条件,须根据 行使时的情形而定,在诉讼前或仲裁前,先诉讼辩权的行使条件为债权人未就主合同纠纷向法院起诉 或未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在诉讼或仲裁程序进行中,先诉讼辩权的行使条件为法院的判决或仲裁机 关的裁决未生效;在强制执行程序中,先诉讼辩权的行使条件为未采取强制执行措施。⑥ 审判说将先诉抗辩权限制在审判阶段中,不承认执行中行使的可能性,但其对《担保法解释》第 125 条的分析存在明显问题。一方面,先诉抗辩权仅在审判中行使缺乏制度完整性。若先诉抗辩权 在审判程序中行使,其应在行使后即可实现补充责任人的顺序利益,但审判程序做出的对补充责任人 的附条件的裁判,不应被认作权利行使的直接效果。先诉抗辩权的阻却事由存于执行程序,更可主观 放弃,且围绕“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争议只能在执行程序中确定,审判程序无法涵盖所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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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担保法案例分析:先诉抗辩

甲企业和乙企业签定了一个买卖合同,约定由甲向乙提供一台设备,价值30万元人民币,货到10天以内付款。

丙、丁两个企业愿意为乙担保,在保证人一栏里签了字。

甲方于1996年12月8日交货,乙方直至97年初都未付款。

甲方直接要求丙、丁支付货款和利息。

问:1、甲方能否直接要求丙、丁承担保证责任?2、本合同没有约定担保人的保证方式,乙、丙、丁之间是怎样的关系?丙和丁又应该怎样分担担保责任?3、如果该合同债务已经转让,并且丙曾经口头同意、丁曾经书面同意这一转让,他们还要不要承担保证责任?4、丙、丁除为乙支付货款外,要不要支付利息?
1、如果约定是一般保证,丙、丁拥有先诉抗辩权,甲不可直接要求,如果无此约定,甲可以直接要求。

2、乙、丙、丁是连带责任保证的关系。

丙、丁为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保证,无先诉抗辩权。

3、丁要承担,丙不承担。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丙未书面同意。

4、要。

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担保的责任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保证合同对责任范围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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