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项目采购与招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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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关宝典】项目采购管理

【通关宝典】项目采购管理

★★绝密内部资料★★注:仅供自用,传播追责《项目采购管理》课程代码:04154本资料在分析历年真题和参照最新考试大纲的基础上,结合历年系统工程密训资料精炼而成。

一本在手,助莘莘学子——马到成功——尚德机构系统工程教研中心编制课程介绍一、课程性质与特点本课程是与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体系(IPMP)相结合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项目管理(独立本科段)专业所开设的专业证书课程之一,它既是一门项目管理本科专业核心课程,也是以国际项目管理专业资质认证标准为依据的认证考试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和实用性兼具的课程。

本课程介绍项目采购的基本原理、合同的法律基础、常见的几种合同形式、国际工程项目常用的合同条件以及FIDIC《施工合同条件》等内容,并详细介绍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以及在进行合同管理中的实施、变更、转让、终止、担保以及索赔等各种相关问题。

通过学习可以使考生对上述内容有系统认识。

二、课程目标与基本方法本课程的目标和任务是使学生通过本课程的自学和教学辅导,掌握项目采购与合同管理的一般原理和方法,了解项目采购与合同管理的新发展,从而为从事项目管理工作打下基础。

本课程基本要求如下:1、了解项目采购的定义和内容、项目采购的方式,理解项目采购的主要过程、《招标投标法》、《建筑法》以及有关国际组织对国际项目采购的规定。

2、了解项目采购管理模式、项目承包方式和范围划分、招标文件的内容,理解项目的合同策划,熟悉项目采购招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及原则、项目的招标程序和项目招标管理的程序。

3、了解建设工程投标策略与技巧、投标文件的组成以及投标文件的编制步骤,理解项目投标决策、编制投标文件的注意事项。

4、了解项目评标的内容、评标报告的主要内容,理解项目评标的程序以及原则,掌握相关的项目评标的办法。

5、了解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以及国际经济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的相关概念和基本原则,熟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概念。

6、了解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以及委托合同的法律特征,理解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以及委托合同的主要内容。

第三章 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第三章 工程项目招投标与合同管理
一、施工招标的具体工作内容
(一)招标准备阶段的工作内容 6.编制标底
编制标底是建设项目招标前的一项重要准备工作, 而且也是一项细致而复杂的工作。通常由业主委托 设计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编制。如果是由设计单位 或其他咨询单位编制,工程监理单位在招标前要对 其进行审核 。 进行无标底招标时可不编标底
§1-2 工程项目施工招投标
(3)风险分配应能有助于调动承担方的积极 性,认真做好风险管理工程,从而降低 成本,节约投资。
§2-2 施工合同管理一般问题
业主承担的风险为:
(1)不可抗力的社会因素或自然因素造成的损 失和损坏。
பைடு நூலகம்
(2)不可预见的施工现场条件的变化。
(3)工程量变化。 (4)设计文件有缺陷而造成的损失或成本增加, 由承包商负责的设计除外。 (5)国家或地方的法规变化导致的损失或成本 增加,承包商延误履行合同后发生的除外。
七 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 继续履行 2 采取补救措施 3 赔偿损失 4 违约金 5 定金(双倍)
八 合同终止

(1)合同已按照约定得到履行 (2)仲裁或法院判决终止 (3)双方协商同意终止



一般合同: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 (2)标的(客体) (3)数量 (4)质量 (5)价款或报酬 (6)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7)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式

2、业主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3、承包商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2-2 施工合同管理一般问题
二、风险和风险分配

1、风险的概念
§2-2 施工合同管理一般问题
2、风险的分配三个原则 (1)风险分配应能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和顺 利履行合同。

公司采购招标规程(3篇)

公司采购招标规程(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确保采购质量,降低采购成本,维护公司利益,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公司所有采购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物资、设备、服务、工程等。

第三条公司采购活动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章采购计划与预算第四条采购部门应根据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各部门需求,编制年度采购计划,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第五条年度采购计划应包括采购内容、采购数量、预计采购金额、采购时间等。

第六条采购部门应根据年度采购计划和预算,编制月度采购计划,并报财务部门审核。

第七条财务部门应根据公司财务状况和年度预算,对月度采购计划进行审核,确保采购预算合理、合规。

第三章采购方式第八条公司采购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九条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市场供应充足、技术要求较高的项目。

第十条邀请招标适用于供应商数量有限、技术要求较高、保密性较强的项目。

第十一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需求特殊、市场供应不足、技术要求复杂的项目。

第十二条询价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小、市场供应充足、技术要求简单的项目。

第十三条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以下情况:(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四章采购流程第十四条采购流程包括以下步骤:(一)需求提出:各部门提出采购需求,并填写《采购申请表》。

(二)采购计划编制:采购部门根据需求编制采购计划,并报公司领导审批。

(三)招标文件编制:采购部门根据采购方式编制招标文件,包括采购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交货时间、付款方式等。

(四)发布招标公告:通过公司内部公告、专业媒体、行业协会等渠道发布招标公告。

(五)投标报名:潜在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投标报名。

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

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采购和招标管理办法第⼀章总则第⼀条为进⼀步规范我校各类采购和招标⼯作,切实强化管理,理顺关系,明确职责,提⾼管理⽔平和资⾦使⽤效益,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办法中所称采购和招标,是指本单位各单位使⽤各类资⾦采购本办法规定的⼯程、货物和服务的⾏为。

⼯程是指建设⼯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装修、拆除、修缮等;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和招标⼯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

应当符合采购价格低于市场平均价格、采购效率更⾼、采购质量优良和服务良好等要求。

第四条采购和招标⼯作坚持在质量和服务相等、性价⽐最优的前提下,低价和本国货物优先。

因教学、科研等需要⽽必须选⽤外国产品的,按政府规定办理审批⼿续。

第五条采购和招标⼯作应坚持节俭办学、资源共享、计划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

采购项⽬须通过归⼝管理部门论证审批并经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可实施;各单位应加强采购⼯作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计划,认真做好前期调研,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避免重复购置和盲⽬购置,切实提⾼资⾦使⽤效益。

第六条采购和招标⼯作坚持决策、执⾏、监督分开,既相互制约⼜相互协调。

决策部门、执⾏部门和监督部门相互配合,各司其职,共同完成采购和招标任务。

第七条采购和招标⼯作应落实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企业发展等政府采购政策。

第⼋条按规定应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招标代理机构采购的项⽬,均应按规定程序办理。

对于个别特殊的项⽬,根据实际⼯作需要,采购⼈可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九条为规范各类评审活动,保证评审的公平、公正,维护采购活动当事⼈的合法权益,建⽴本单位招标采购及项⽬论证评审专家库(简称“专家库”)。

评审专家按⼯程、货物和服务分为三类,⼯程类有⼯程咨询类,⼯程施⼯类,其他⼯程类;货物类有物理电⼦类,实验仪器设备,⽣化类仪器设备、材料,通信、计算机设备及软件,多媒体、电化及⾳体美教学仪器、设备,后勤保障及安防类,家具⽤具类,图书教材类,医疗器械,药品,建筑材料等;服务类有公共服务,公共咨询,经济管理,⼯商管理,⾦融,法律,修理维护,租赁等。

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

采购招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 (2)1.1 编制依据与目的 (2)第二章采购招投标程序 (3)1.1.1 招标公告发布 (3)1.1.2 信息发布 (3)1.1.3 资格审查 (4)1.1.4 投标邀请 (4)1.1.5 投标文件递交 (4)1.1.6 投标文件接收 (5)第三章:投标人与评标专家管理 (5)1.1.7 投标人资质要求 (5)1.1.8 投标人资质审查 (5)1.1.9 评标专家选取 (5)1.1.10 评标专家管理 (6)第四章:招标文件与投标文件 (6)第五章:开标、评标与中标 (8)1.1.11 开标时间与地点 (8)1.1.12 开标程序 (8)1.1.13 开标要求 (8)1.1.14 评标程序 (8)1.1.15 评标方法 (9)1.1.16 中标结果公布 (9)1.1.17 中标通知书 (9)1.1.18 中标结果通知 (9)第六章采购招投标合同管理 (9)1.1.19 合同签订 (9)1.1.20 合同履行 (10)1.1.21 合同变更 (10)1.1.22 合同解除 (10)1.1.23 合同终止 (11)第七章质疑、投诉与监督 (11)1.1.24 质疑处理 (11)1.1.25 投诉处理 (12)1.1.26 监督管理 (12)1.1.27 违规处理 (12)第八章采购招投标档案管理 (13)1.1.28 档案归档范围 (13)1.1.29 档案归档要求 (13)1.1.30 档案保管 (14)1.1.31 档案查询 (14)第九章采购招投标信用管理 (14)1.1.32 信用评价体系构建原则 (14)1.1.33 信用评价指标体系 (14)1.1.34 信用评价方法 (15)1.1.35 信用奖励措施 (15)1.1.36 信用惩戒措施 (15)第十章:附则 (15)1.1.37 本办法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15)1.1.38 本办法的修改,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采购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经相关负责人审批后,予以公布。

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项目采购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工程项目采购活动,包括工程材料、设备、劳务、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

第三条工程项目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采购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二章采购范围和方式第四条采购范围:(一)工程材料:主要包括建筑材料、装饰材料、设备配件等;(二)工程设备:主要包括施工机械、设备、仪器等;(三)劳务:主要包括施工、安装、调试等;(四)勘察、设计、监理、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采购方式:(一)公开招标:适用于采购金额较大、市场竞争较为充分的工程项目;(二)邀请招标:适用于技术要求较高、专业性强、市场供应有限的项目;(三)竞争性谈判:适用于采购时间紧迫、技术要求较高、市场供应有限的项目;(四)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只能从某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项目。

第三章采购程序第六条采购计划编制:(一)建设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需求,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采购范围、方式、时间、预算等;(二)采购计划应经建设单位内部审核,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采购公告发布:(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应通过政府指定的媒体发布招标公告;(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应公示采购信息。

第八条投标、报价:(一)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二)投标人应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九条开标、评标:(一)公开招标、邀请招标项目,应成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二)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项目,由建设单位组织评审。

第十条中标通知书:(一)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审结果,确定中标人;(二)中标通知书应在中标人确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发出。

第四章采购合同管理第十一条采购合同签订:(一)中标人应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五个工作日内与建设单位签订采购合同;(二)采购合同应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

采购与招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采购及招标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公司利益,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集团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集团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本办法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

本办法所称工程,是指基建工程、维修与装饰工程等。

本办法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

第三条采购与招标工作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各单位应加强采购计划和预算管理,科学、准确地编制采购计划和预算。

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降低采购成本,提高采购质量。

第五条各单位的采购项目,必须通过有关职能部门论证审批并经公司财务部门核实经费来源后方可实施。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本办法必须进行集中采购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集中采购。

第七条公司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

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指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八条公司设立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由公司副总经理任组长,分管监察、财务、基建、后勤、采购与招标等相关工作的采购经理任副组长。

主要职责有:(一)全面负责公司的采购与招标工作;(二)讨论决定公司采购与招标工作中的重大事项;(三)讨论、审查公司采购与招标工作的规章制度;(四)讨论研究集中采购的范围与限额的调整方案,提交公司办公会议确定;(五)审定公司“采购评标专家库”成员;(六)审定本应招标而因特殊情况无法实施招标的,预算金额 40 万元以上采购项目的采购方式。

第九条公司设立采购与招投标管理中心,为公司的职能部门,是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的常设办事机构,负责公司采购与招标工作的组织和实施,主要职责有:(一)贯彻集团采购与招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公司有关采购与招投标的规章制度和具体实施办法;(二)接受采购申请,审核采购项目的相关资料,根据采购项目需要,组织专家对采购项目技术指标论证;(三)组织项目协调会,讨论确定采购方式、评标原则和评标办法;(四)编制采购与招标文件,发布采购与招标信息,接受投标报名;(五)组织对供应商、投标人资格预审或后审,向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投标人发售采购与招标文件;(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七)组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八)发出中标通知书;(九)组织采购合同的审查与会签;(十)组织需纳入集团公司集中采购与招标项目的申报;(十一)负责采购与招投标有关文件资料的整理和立卷归档;(十二)负责组建公司“采购评标专家库”和“供应商信息库”;(十三)完成采购与招标工作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国企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制度

国企工程项目采购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有企业工程项目采购行为,提高采购效率,防范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国有企业的工程项目采购活动。

第三条工程项目采购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守信、合理高效的原则,旨在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安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保障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采购管理制度,明确工作职责、程序、流程和责任,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确保采购活动的合规性和效率性。

第五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加强对供应商的评估和监控,防范采购风险,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国有企业应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提高采购信息的透明度和可追溯性,保障信息的安全和保密。

第七条国有企业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培养专业化、精细化的采购管理人员,提高采购管理水平和能力。

第二章申报和立项第八条工程项目采购需经审批立项,申请单位应填写《工程项目采购申请表》,包括项目名称、金额、立项理由、采购方式等内容,并报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工程项目采购立项需提交工程概算、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相关资料,经主管部门审批通过后方可进行采购活动。

第十条工程项目采购立项后,项目负责人应组建采购组织工作组,明确工作任务和流程,制定采购计划和实施方案。

第十一条工程项目采购应充分考虑需求的实际情况和项目的特点,选择合适的采购方式和供应商,确保采购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第十二条工程项目采购应遵循市场化原则,确保招标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取得最佳的采购效果和价值。

第三章招标投标第十三条工程项目采购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制度,确保采购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四条招标人需制定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评标标准等内容,公开招标信息,接受供应商竞标。

第十五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和信息,参与竞标活动。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工作,公正、公平、公开地确定中标候选人。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政府采购当事人的采购行为,加强对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统称“招标采购单位”进行政府采购货物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采购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和依法经认定资格的其他采购代理机构.第三条货物服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公开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邀请招标,是指招标采购单位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第四条货物服务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五条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指定货物的品牌、服务的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以及采用其他方式非法干涉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第七条在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中,招标采购单位工作人员、评标委员会成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上述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第八条参加政府采购货物服务投标活动的供应商以下简称“投标人”,应当是提供本国货物服务的本国供应商,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国供应商可以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除外.外国供应商依法参加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第九条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第十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对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第二章招标第十一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投标活动.采购人可以依法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也可以自行组织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但必须符合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集中采购机构应当依法独立开展货物服务招标活动.其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货物服务招标事宜.第十二条采购人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二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招标能力,有与采购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采购和管理人员;三采购人员经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组织的政府采购培训.采购人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必须委托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招标.第十三条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招标的,应当与采购代理机构签订委托协议,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十四条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必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第十五条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七个工作日.投标人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期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前,按公告要求提交资格证明文件.招标采购单位从评审合格投标人中通过随机方式选择三家以上的投标人,并向其发出投标邀请书.第十六条采用招标方式采购的,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二十日.第十七条公开招标公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招标采购单位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二招标项目的名称、数量或者招标项目的性质;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招标文件售价;五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第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邀请;二投标人须知包括密封、签署、盖章要求等;三投标人应当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四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和投标保证金交纳方式;五招标项目的技术规格、要求和数量,包括附件、图纸等;六合同主要条款及合同签订方式;七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时间;八评标方法、评标标准和废标条款;九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及地点;十省级以上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事项.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并标明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第十九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制作纸质招标文件,也可以在财政部门指定的网络媒体上发布电子招标文件,并应当保持两者的一致.电子招标文件与纸质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二十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要求投标人提交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备选投标方案,但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明确相应的评审标准和处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投标人或者产品,以及含有倾向性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第二十二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就招标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第二十三条招标文件售价应当按照弥补招标文件印制成本费用的原则确定,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以招标采购金额作为确定招标文件售价依据.第二十四条招标采购单位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或者发出招标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第二十五条招标采购单位根据招标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现场考察或者召开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第二十六条开标前,招标采购单位和有关工作人员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第二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十五日前,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更正公告,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二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可以视采购具体情况,延长投标截止时间和开标时间,但至少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三日前,将变更时间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第三章投标第二十九条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并且符合招标文件规定资格条件和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第三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投标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和其他部分组成.第三十一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采购单位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文件,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收.第三十二条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招标采购单位.补充、修改的内容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签署、盖章,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十三条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标的采购项目实际情况,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第三十四条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投标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投标.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招标采购单位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第三十五条投标人之间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妨碍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采购单位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向招标采购单位、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第三十六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保证金的数额及交纳办法.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支票、银行汇票、银行保函等形式交纳.投标人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拒绝接收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第三十七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订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招标采购单位逾期退还投标保证金的,除应当退还投标保证金本金外,还应当按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上浮20%后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第四章开标、评标与定标第三十八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招标采购单位在开标前,应当通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财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可以视情况到现场监督开标活动.第三十九条开标由招标采购单位主持,采购人、投标人和有关方面代表参加.第四十条开标时,应当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招标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价格折扣、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未宣读的投标价格、价格折扣和招标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评标时不予承认.第四十一条开标时,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明细表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投标文件的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应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第四十二条开标过程应当由招标采购单位指定专人负责记录,并存档备查.第四十三条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报告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按照以下原则处理:一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符合规定的,同意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或者单一来源方式采购;二招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条款的,招标公告时间及程序不符合规定的,应予废标,并责成招标采购单位依法重新招标.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情形的,可以比照前款规定执行.第四十四条评标工作由招标采购单位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招标采购单位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一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二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三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四向招标采购单位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评标委员会中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人数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招标采购单位就招标文件征询过意见的专家,不得再作为评标专家参加评标.采购人不得以专家身份参与本部门或者本单位采购项目的评标.采购代理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由本机构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原则上应在开标前确定,并在招标结果确定前保密.第四十六条评标专家应当熟悉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的相关政策法规,熟悉市场行情,有良好的职业道德,遵守招标纪律,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第四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对专家实行动态管理.第四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从同级或上一级财政部门设立的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通过随机方式抽取评标专家.招标采购机构对技术复杂、专业性极强的采购项目,通过随机方式难以确定合适评标专家的,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同意,可以采取选择性方式确定评标专家.第四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二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三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四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五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六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第五十条货物服务招标采购的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综合评分法和性价比法.第五十一条最低评标价法,是指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确定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即在全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依据统一的价格要素评定最低报价,以提出最低报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最低评标价法适用于标准定制商品及通用服务项目.第五十二条综合评分法,是指在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前提下,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因素进行综合评审后,以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的主要因素是:价格、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以及相应的比重或者权值等.上述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事先规定.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投标人的标书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投标人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三十至百分之六十;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三十.执行统一价格标准的服务项目,其价格不列为评分因素.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应当经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评标总得分=F1×A1+F2×A2+……+Fn×AnF1、F2……Fn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 =1.第五十三条性价比法,是指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后,计算出每个有效投标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包括技术、财务状况、信誉、业绩、服务、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等的汇总得分,并除以该投标人的投标报价,以商数评标总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供应商或者中标供应商的评标方法.评标总得分=B /NB为投标人的综合得分,B=F1×A1+F2×A2+……+Fn×An,其中:F1、F2……Fn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的汇总得分;A1、A2、……An 分别为除价格因素以外的其他各项评分因素所占的权重A1+A2+……+An=1.N为投标人的投标报价.第五十四条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一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二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三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四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六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3、评标方法和标准;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第五十五条在评标中,不得改变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标准、方法和中标条件.第五十六条投标文件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在资格性、符合性检查时按照无效投标处理:一应交未交投标保证金的;二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要求密封、签署、盖章的;三不具备招标文件中规定资格要求的;四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第五十七条在招标采购中,有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招标采购单位应当予以废标,并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供应商.废标后,除采购任务取消情形外,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重新组织招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的,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的批准.第五十八条招标采购单位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评标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评标办法的确定,以及评标过程和结果.第五十九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采购人.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标报告后五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顺序确定中标供应商;也可以事先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采购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评标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确定中标供应商.第六十条中标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者自身原因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可以与排位在中标供应商之后第一位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此类推.第六十一条在确定中标供应商前,招标采购单位不得与投标供应商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

公司招标投标规范(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各方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公司组织或参与的所有招标投标活动,包括货物、工程、服务等方面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公司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四条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投标管理制度,明确招标投标的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投标的范围和方式第五条公司招标投标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货物招标:包括原材料、设备、办公用品等货物的采购。

(二)工程招标:包括建筑、安装、装修、维修等工程项目的建设。

(三)服务招标:包括设计、咨询、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

第六条公司招标投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和单一来源采购等。

第七条公开招标适用于具有较大规模、较高复杂性和广泛市场竞争的招标项目。

第八条邀请招标适用于具有特定需求、技术要求较高、市场供应有限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招标项目。

第九条竞争性谈判适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的招标项目,且公开招标未达到预期效果的情况。

第十条询价适用于采购简单、标准化的货物和服务。

第十一条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于以下情况:(一)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

(二)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

(三)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第三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十二条招标投标程序分为以下几个阶段:(一)项目准备阶段:包括项目立项、招标文件编制、发布招标公告或邀请书等。

(二)投标人资格预审阶段: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确定符合招标条件的投标人。

(三)招标文件发售阶段:向合格的投标人发售招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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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工程项目采购
也是有形采购,是指通过招标或其他商定的方式选择工 程承包单位,即选定合格的承包商承担项目工程施工任务。并 包括与之相关的服务,如人员培训、维修等。
什么是采购?
(3)咨询服务采购
咨询服务采购不同于一般的货物或工程项目采购,它属 于无形采购。咨询服务采购包括聘请咨询公司或单个咨询专 家。咨询服务的范围很广,大致可分以下4类: ①项目投资前期准备工作的咨询服务,如做项目的预可研和 可行性研究、工程项目现场勘查、设计等业务; ②工程设计和招标文件编制服务; ③项目管理、施工监理等执行性服务; ④技术援助和培训等服务。 咨询服务的采购通常按照1997年1月出版(1999年1月修 订)的《世界银行借款人选择和聘用咨询人指南》中规定的 程序办理。
气 体 灭 火 系 统
卫 生 洁 具 供 应
中 水 工 程
冷 却 塔 工 程
冷 水 机 组 供 货
空 调 机 组 供 应
循 环 水 泵 供 应
低 压 柜 供 应
发 电 机 组 供 应
3.3 项目招标
3.3.2招标文件的编制
1. 招标文件应包括的内容
(1)投标方须知 (2)招标范围及报价要求 (3)工程技术规范 (4)评标办法 (5)工程图纸及工程量清单 (6)投标文件商务部分要求 (7)投标文件技术部分要求 (8)合同条款
3.1 项目采购的方式与特点
2. 招标投标采购方式的基本条件
两个基本条件: 一是要有能够开展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运行机 制。招标投标正是在市场规则下,由于交易的 复杂性而产生的专门促成并优化交易的行为, 在市场竞争领域里作为市场机制的手段,促成 交易的优质完成。 二是必须存在招标采购项目的买方市场,对采 购项目能够形成卖方多家竞争的局面,买方才 能够居于主导地位,有条件以招标方式从多家 竞争者中则有选择中标者。
消 防 工 程 设 计
大 堂 及 公 共 区 精 装 修 设 计
居 室 内 精 装 修 设 计
庭 院 及 绿 化 工 程 设 计
居 室 内 燃 气 工 程 设 计
(3)综合考虑进展阶段和可交付结果分解招标项目
项目 项目决策分析阶段 项目实施阶段 项目生产经营及后评价阶段
3.3 项目招标
项目准备阶段
项目采购的重要性
采购成本占销售额的百分比 行业

销售额的百分比

所有行业 汽车 食品 木材 纸张 石油 运输


52% 61% 60% 61% 55% 74% 63%
外购 零库存 系统集成 可说明性 ……
X 豆腐渣工程
什么是采购?

采购(buy;purchase):大量选购。 采购(Procurement):努力获得,或设法搞到,或采办
什么是采购?
•非招标采购主要包括国际 、国内询价采购(或称“货比三 家”)、直接采购(直接签订合同)、自营工程等。 (3)询价采购。即比价方式,一般习惯称作“货比三家”。它适用
于项目采购时即可直接取得的现货采购,或价值较小,属于标准规格的产 品采购。有时也适用于小型、简单的工程承包。询价采购是根据来自几家 供应商(至少3家)所提供的报价,然后将各个报价进行比较的一种采购方 式。这种方式无需正式的招标文件,具体做法同一般的对外采购区别不大, 只不过是要向几个供应商询价进行比较,最后确定采购的厂家。
1. 2. 3. 4. 5. 6. 7. 8. 开标时间和地点 开标主持 开标应遵守的法定程序 开标过程的记录 评标委员会 评标过程保密应采取的措施 标底在评标中的作用 评标委员会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否决所以投标
3.2 项目采购的法律基础
3.2.4《招标投标法》对中标的基本规定 1. 中标人的投标应符合的条件 2. 在确定中标人以前的规定 3. 中标通知书的法律性质 4.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的规定 5. 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人 6. 招标人和中标人订立合同应遵守的规定
3.1 项目采购的方式与特点
3. 招标投标方式的种类
国际上采用的招标方式有三种: 竞争性招标也称公开招标,公开招标时招标人 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非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 组织投标。 有限竞争性招标也称邀请招标,邀请招标时指 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特定的法人、 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投标。 谈判性招标也称议标,是采购人和被采购人之 间通过一对一谈判而最终达到采购目的的一种 招标投标方式。
(4)直接签订合同 。在特定的采购环境下,不进行竞争而直接签
订合同的采购方法。这主要适用于不能或不便进行竞争性招标、竞争性招 标优势性不存在的情况下。
(5)自营工程(自制)。这种方式不是一种严格意义上的采购方
式,而是由项目实施组织利用自己的人员和设备生产产品或承包建造工程。 这可能是由于项目的一些特殊要求或是项目组织本着成本效益原则分析的 结果所决定的。
2. 项目招标管理工作的流程
办理招标审批手续 否 编制招标计划
3.3 项目招标
编制资审报告
有关方是否批准? 否 是 有关方是否批准? 向通过资审人发送招标文件 是
3. 项目招标管理的重点

编制资格预审文件
项目招标
项目设计
项目施工
项目竣工及保修
车库工程施工总承包
建安工程施工总承包
市政工程施工总承包
基 坑 工 程
幕 墙 工 程
机 电 工 程
装 修 工 程
电 梯 工 程
弱 电 工 程
消 防 工 程
变 配 电 工 程
给 排 水 工 程
暖 通 工 程
动 力 照 明 工 程
消 防 栓 系 统
喷 淋 工 程
报 警 及 联 动 系 统
3.1 项目采购的方式与特点
3.1.1 招标投标采购方式 1. 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是一项特定的采购活动,须通过公开的 方式提出交易条件,以征得卖方的响应。 投标是利用特定的商业机会进行一种竞卖或 获取承包权的活动,对招标行为的一种响应, 是卖方为获得较大货品供应权和建设项目承 包权而响应招标人提出的交易条件。
招标文件编制负责人
根据合同WBS 及进度、投资总控计划
专业工程师编制 标书及合同的技术内容
合同工程师编制 标书及合同的商务内容
项目经理、合同工程师、 专业工程师汇总招标文件初稿
征求项目总工办、工程部、市政部、 投资部、法律顾问及相关专家的意见
2. 招标文件的编制
修改、征求意见直至满意
编制招标文件的流程图
(2)按照项目可交付成果分解招标项目
某工程项目设计
3.3 项目招标
雨 污 水 、 道 路 工 程 设 计
电 力 工 程 设 计
自 来 水 工 程 设 计
建 安 设 计 总 承 包 方
电 信 工 程 设 计
燃 气 工 程 设 计
热 力 工 程 设 计
玻 璃 幕 墙 、 铝 板 幕 墙 设 计
弱 电 集 成 设 计
3.1 项目采购的方式与特点
3.1.2 招标投标采购方式的特点
① 创造一个择优的竞争环境
② 保护国家利益
③ 保护社会公共利益
④ 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⑤ 提高经济效益 ⑥ 实现资源合理化配置
3.2 项目采购的法律基础
3.2 项目采购的法律基础
3.2.1《招标投标法》对招标的基本规定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招标主体:法人或其他组织 招标项目的审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审批 招标人必须有招标项目的资金保障 澄清会议是投标人的项目经理的一 《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 次答辩会,是双方的一次重要接触, 资格审查的内容:合法性;投标能力 可以弄清投标文件中的问题,澄清 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方式:资格预审;资格后审 投标人意图,并详细了解投标人的 招标文件的内容 能力、管理水平和工作思路。 法定强制招标的项目 自行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法定招标项目的最短截标时间:不得少于20日
什么是采购?
按采购方式可分为招标采购和非招标采购
• 招标采购包括公开竞争性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两种。 (1)公开竞争性招标。公开竞争性招标是由招标单位 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工具发布招标广告,凡对该招 标项目感兴趣又符合投标条件的法人,都可以在规定的时间 内向招标单位提交意向书,由招标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核准 后购买招标文件,进行投标。 (2)有限竞争性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又称为邀请 招标,或选择招标。有限竞争性招标是由招标单位根据自己 积累的资料,或由权威的咨询机构提供的信息,选择一些合 格的单位发出邀请,应邀请单位(必须有3家以上)在规定 时间内向招标单位提交投标意向,购买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什么是采购?
一般采购的业务范围包括:
(1)确定所要采购的货物或土建工程,或咨询服务的规 模、品类、规格、性能、数量和合同或标段的划分等。 (2)市场供求现状的调查分析。 (3)确定招标采购的方式——国际/国内竞争性招标, 或其他采购方式。 (4)组织进行招标、评标、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 (5)合同的实施与监督。 (6)合同执行中对存在的问题采取的必要行动或措施。 (7)合同支付。 (8)合同纠纷的处理等。
3.2 项目采购的法律基础
3.2.2《招标投标法》对投标的基本规定 1. 投标主体: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 2. 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基本要求 3. 投标文件内容 4. 投标人对拟中标项目进行分包时应遵守的规定 5. 联合体投标 6. 禁止投标人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争
3.2 项目采购的法律基础
3.2.3《招标投标法》对开标、评标的基本规定
第三章 项目采购与招投标
学习目标
通过学习本章内容,您将掌握: 项目采购方式与特点 《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评标、中标等 的基本规定 项目招标、投标文件编制及管理 项目评标与授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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