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商标及商标法概述)【圣才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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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知识产权法是指国家为保护人们的智力成果,确保创新活动得到合理回报,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法规体系。

吴汉东是中国著名学者、教授,他在知识产权领域有丰富的研究和教学经验。

本文将从吴汉东的角度出发,总结和介绍知识产权法相关的核心概念、法律制度、保护措施以及发展趋势。

一、知识产权法的核心概念知识产权法主要涉及四个核心概念,分别是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和商业秘密。

专利权是指对发明的独占性权利,保护发明人的创造,并使其能够享受经济利益。

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占权,为作者提供保护和回报机制。

商标权是指对商标的独占性权利,保护商标的独特标识和商品来源的真实性。

商业秘密则是企业拥有的不公开的商业信息,需要采取保密措施进行保护。

二、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的法律制度由国际法、国家法和地区法构成。

在国际层面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是最重要的国际组织,负责制定和推动知识产权的国际规则。

此外,还有一系列的国际公约和条约,如《巴黎公约》、《伯尔尼公约》等,为不同国家间的知识产权保护提供了基础框架。

在国家层面上,各个国家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法规以保护知识产权。

在中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等组成。

这些法律法规细化了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程序和制裁措施,为创新者提供了必要的法律保障。

地区层面上,一些地区也会制定自己的知识产权法律法规,以满足特定的需求和条件。

例如,在欧洲,有《欧洲专利公约》和《欧洲著作权公约》等地区性的法律制度。

三、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法律保护、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

法律保护是指通过合法的法律手段确保知识产权的权益,包括专利、著作权、商标等的注册和许可。

行政保护则是指政府部门采取行政手段进行的保护行为,如执法检查、行政许可等。

司法保护是指通过法院起诉和判决等司法手段保护知识产权权益。

知识产权法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吴汉东【知识产权法】一:引言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重要的法律领域之一,涉及到创意和创新的保护、知识产权的转让和使用等多个方面。

本旨在对知识产权法进行详细的解析和说明,为读者提供全面的知识产权法律常识和操作指南。

二:专利法专利法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重要法律分支,主要用于保护创新的技术发明。

本章将详细介绍专利的定义、申请、审查和保护等各个环节,包括专利法的基本原则、专利权的取得方式、专利申请的程序和要求等内容。

1. 专利的定义与分类(1) 专利的概念和功能(2) 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区别和特点2. 专利权的取得(1) 申请人的资格和权益(2) 专利申请的程序和要求(3) 发明创造和专利申请的保密义务3. 专利的审查和保护(1) 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和标准(2)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和期限(3) 专利权的侵权和救济措施三:商标法商标是企业品牌的象征,也是知识产权法领域的重要组成部分。

本章将详细介绍商标的定义、注册、使用和保护等各个方面,让读者了解商标权的相关法律规定和操作要点。

1. 商标的定义和功能(1) 商标的含义和作用(2) 商标的分类和要求2. 商标注册(1) 商标注册的程序和要求(2) 商标权的取得和维持3. 商标的使用和保护(1) 商标使用的义务和限制(2) 商标权的保护和侵权救济(3) 商标合作和转让的规定四:著作权法著作权法是知识产权法中的核心法律,用于保护作品的权益。

本章将详细介绍著作权的定义、权利保护、使用和转让等方面的内容,使读者对著作权法的规定有全面的了解。

1. 著作权的定义和范围(1) 著作权的概念和内涵(2) 著作权的保护对象和要求2. 著作权的权利保护(1) 作者权利和著作权的取得(2) 著作权的权益保护和限制3. 著作权的使用和转让(1) 著作权的使用授权和许可(2) 著作权的转让和许可五:附件本所涉及的附件如下:1. 专利法相关表格和样式2. 商标法申请表和案例分析3. 著作权法适用指南和范本合同六:法律名词及注释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专利:指为了保护新的技术创新而授予的一种专有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第二十四章 商标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含考研真题)(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第二十四章 商标

第二十二章 商标注册的无效22.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重点难点归纳】一、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1.商标注册无效的概念商标注册的无效,是指商标不具备注册条件但取得注册的,依法定程序使其商标权归于消灭的制度。

注册无效,或称商标权无效是一种通行的制度,依各国法例,注册无效的事由分为两大类:①不符合显著性等绝对条件;②不符合相对性条件,如与在先权利冲突、损害驰名商标等。

2013年修订《商标法》时,明确区分了无效和撤销程序,并分别规定发起程序和决定效力。

根据可以请求宣告无效主体的差异,《商标法》分别在第44条第1款和第45条第1款规定了商标绝对无效和相对无效的要件,其中绝对无效是指“使用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 商标注册无效的概念 因违反绝对条件而无效 商标注册无效的事由 他人在先权利的主要类型 因违反相对条件无效 他人合法权益 申请人 无效程序的启动 时限 申请的途径 商标注册无效的程序 无效宣告裁定及其司法审查 注册无效的效力商标注册的无效(第10~12条),相对无效是指“侵害他人驰名商标”(第13条)、“抢注被代理人、被代表人或其他商业伙伴在先使用商标”(第15条)、“滥用地理标志”(第16款)、“与已注册、初步审定或在先申请的商标混淆”(第30、31条)、“以不当手段强制他人已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或损害他人其他在先权利”(第32条)。

2.因违反绝对条件而无效使用不得作为商标的标志,是导致注册无效的主要原因。

(1)《商标法》第10条列举了8项禁用标志,包括:国家及国际组织的名称或标志、官方标志、有碍于公共秩序、带有不良影响的标志。

这些是商标注册的绝对条件,禁用标志既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也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已注册的商标含有其中任何一项的,其注册都应被宣告无效。

(2)《商标法》第11条禁止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内在因素的标志作为商标注册。

但这些标志不是绝对被禁止注册,当它们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便于识别时,可以考虑作为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法概述

知识产权法概述

• 知识产权的体系结构: • 1、文学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数 据库权利等; • 2、工业产权。专利权、商标权、商号权、 地理标志权等; • 3、知识财产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集 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商业秘密权等。
知识产权法的立法模式
• • • • 各国的立法模式有: 1、单行立法。此为通行做法。 2、民法典中设知识产权编。如越南 3、知识产权法典。如法国
5、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是指我国与外国缔结或者我国加 入并生效的国际法规范性文件。 这种国 际条约一旦在我国生效,与我国国内法 一样具有约束力, 所以,国际条约应当 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之一部分。
七、现代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作用
1.保护智力成果完成人的合法权益、调动人们 从事科研与文学创作的积极性与创造性; 2.为智力成果的推广应用与传播提供法律保障 机制; 3.为国际经济技术贸易和文化艺术交流提供法 律准则,促进人类文明进步与经济发展。
一、知识产权保护的起源
• 1.早期:君主发布的命令或授权
• 如:1331年英王授予缝纫与染布技术上的独占专利; • 1534年,英国出版商取得皇家许可,有权禁止外国出 版物向英国进口; • 北宋时期,为保护《九经》监本,朝廷下令禁止一般 人随便刻印; • 1736年,苏州府长州县布商黄友龙,冒用他人布店的 牌谱,地方政府把禁止这种冒用的禁令刻在石头上, 昭示公众。
资料
• 美国是世界级的专利大国,每年的专 利申请量约占世界总量的1/5左右,也是 世界级的品牌大国,全球10大驰名商标 有9个归其名下,可口可乐、微软、IBM 的商标商标市值分别达到725亿、702亿 、532亿。在知识产权贸易中,人口肥胖 基因的专利转让费达到2000万元。 • 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反映了一个社会 、国家科技、经济的发展水平。

知识产权法 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 吴汉东

知识产权法吴汉东本文旨在提供一份最新最全的知识产权法模板范本,供参考使用。

请注意,本文所涉及的内容仅供参考,具体法律问题和解释应当遵循当地法律规定和专业意见。

以下是本的正文内容:知识产权法模板第一章:引言1.1 知识产权的定义1.2 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第二章:版权法2.1 版权的定义和保护对象2.2 著作权的范围和保护期限2.3 著作权的取得方式和登记要求2.4 著作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2.5 版权许可和转让第三章:专利法3.1 专利的定义和保护对象3.2 专利的申请条件和程序3.3 专利的权利和保护期限3.4 专利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3.5 专利许可和转让第四章:商标法4.1 商标的定义和保护对象4.2 商标的注册要求和程序4.3 商标的权利和保护期限4.4 商标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4.5 商标许可和转让第五章:不正当竞争5.1 不正当竞争的定义和行为范围5.2 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与救济5.3 不正当竞争的禁止行为示例第六章:信息网络传播权6.1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定义和保护对象6.2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权利与限制6.3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权行为和法律责任6.4 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许可和转让第七章:附则7.1 知识产权法的适用范围7.2 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合作7.3 知识产权的战略意义和发展趋势1、罗列出本所涉及附件如下:- 附件一:著作权登记申请表- 附件二:专利申请文件范本- 附件三:商标注册申请表- 附件四:不正当竞争行为调查报告模板2、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版权:指对著作权法所规定的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权利。

- 著作权:指作者对其作品享有的法律权益。

- 专利:指新的技术、产品或方法的独立发明的权利。

- 商标:用于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特殊标记,包括商标名称、商标图形等。

- 不正当竞争:指不符合公平竞争原则的商业行为,包括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

感谢您使用本模板,如有任何法律问题,请咨询专业的法律顾问或相关机构。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相关国际公约(圣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相关国际公约(圣

第三十四章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其相关国际公约34.1 复习笔记一、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与知识产权国际保护1.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在知识产权国际保护体系中的地位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根据1967年7月14日签订、1970年4月26日生效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设立的。

到2005年1月3日为止,该公约已有182个成员国。

我国于1980年3月正式参加这一条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发展的产物,1974年成为联合国的专门机构之一。

2.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公约、条约及协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的公约、条约及协定主要有:(1)工业产权方面的《巴黎公约》、《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商标法条约》、《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尼斯协定》、《里斯本协定》、《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专利合作条约》、《国际专利分类斯特拉斯堡协定》、《建立商标图形要素国际分类维也纳协定》、《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存布达佩斯条约》、《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2)著作权方面的《伯尔尼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禁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的日内瓦公约》、《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

3.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组织架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下设四个机构:(1)大会,由成员国中参加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的国家组成,为该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

(2)成员国会议,由全体成员国组成。

(3)协调委员会,由巴黎联盟和伯尔尼联盟执行委员会的成员国组成。

(4)国际局,即该组织的常设办事机构,设总干事一人、副总干事若干人。

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管理下的主要国际条约1.《巴黎公约》(1)《巴黎公约》概述①《巴黎公约》签订于1883年3月20日,1884年7月7日正式生效,最新的文本是1967年斯德哥尔摩文本。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内容)【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配套题库-课后习题(著作权的内容)【圣才出品】

第4章著作权的内容1.如何理解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答:著作权内容的双重性是指著作权中既包括人身权方面的内容,也包括财产权方面的内容,具有人身与财产的双重属性。

(1)著作权中人身权方面的内容著作人身权,又称著作精神权利,是指作者对其作品所享有的各种与人身相联系或者密不可分而又无直接财产内容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的实质是人身关系在著作权上的具体反映,它是独立于著作财产权而存在的,本身没有财产内容。

易言之,作者行使人身权利不会直接带来经济利益,但人身权并不排斥作者因作品被使用而享受的财产权利。

一般认为,它不能转让、剥夺或继承。

在我国,著作人身权主要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2)著作权中财产权方面的内容著作财产权,又称著作经济权利,是著作人身权的对称,指作者及传播者通过某种形式使用作品,从而依法获得经济报酬的权利。

它具有一定的时间性,在著作权的有效期限内,作者的著作财产权可以依法继承、转让和许可他人使用。

著作财产权的内容,就是著作财产权所包括的具体权能。

具体来说,著作财产权包括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以及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2.著作人身权是人格权还是身份权?答:身份是民事主体在特定社会关系中所处的稳定地位,以及由此所产生的与其自身不可分离,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

而身份权则是指民事主体基于特定身份关系并由其专属享有,以其体现的身份利益为客体,为维护该种关系所必需的权利。

身份权不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权利,而人格权则是民事主体生而固有的、不可让渡的权利。

著作人身权在日本著作权法中直接被称为“著作人人格权”,即这种权利随着作品的创作完成而与作者形成紧密关系。

但英国版权法使用“作者或导演身份权”的名称,若将作品比做作者的孩子,那么作者对作品的权利有如父母与子女之身份关系。

因此,著作人身权不仅包含有身份权性质的权利,同时也包含有人格权性质的权利。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商业秘密权)【圣才出品】

吴汉东《知识产权法》(第3版)教材精讲(商业秘密权)【圣才出品】

第二十八章商业秘密权28.1 本章要点■理解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掌握商业秘密权与其他传统类型知识产权的异同■掌握我国法律所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的具体表现形式28.2 重点难点导学一、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概述1.概述(1)第一个阶段商业秘密保护的源流最早可以追溯到古罗马时期。

罗马私法发展了对抗诱骗商业秘密的第三人的诉讼请求制度。

(2)第二个阶段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二个阶段始于18世纪的第一次工业革命,终于20世纪50年代。

①19世纪中叶,法国和德国在刑法典中规定了对未经许可而泄露工厂秘密的惩处;②1820年英国衡平法院核准了一项使用和泄露商业秘密的禁令;③美国在1837年审理Vickey诉Weich一案时继受了英国的商业秘密保护的制度;④德国在1909年制定了《不正当竞争法》,给予侵害商业秘密的行为以私法救济。

(3)第三个阶段商业秘密保护的第三个阶段源自20世纪50年代,一直至今,这是商业秘密保护步入成熟的里程碑阶段。

①1986年,商业秘密的保护列入了《知识产权协定》之中,致使“商业秘密的保护成为国际经济法的一部分”。

②在同一时期,一些有传统区域经济联系的国家在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进程中,开始统一知识产权的保护标准,其中也涉及商业秘密的保护标准的一致性问题。

③日本、韩国、乌克兰、匈牙利、丹麦等国纷纷通过法律的制定或修改来保护商业秘密。

迄今为止,全世界共有五十多个国家规定了对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④我国也在1993年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从而填补了商业秘密保护上的空白,有关商业秘密保护的专门法律亦在制定之中。

2.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一般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商业秘密包括经营秘密与技术秘密两方面的内容。

(1)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是指与生产经营销售活动有关的经营方法、管理方法、产销策略、货源情报、客户名单、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专有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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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八章商标及商标法概述
18.1 本章要点
■掌握商标的概念、特征和功能
■掌握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区别
■掌握我国《商标法》保护的商标种类
■掌握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18.2 重点难点导学
一、商标及其功能
1.商标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商标是指商品的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三维标志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2)特征
①商标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记。

这是商标最主要的功能。

②商标是用于商品或服务上的标记。

③商标的构成要素应具有显著性。

商标的显著性是商标的本质属性,是商标能够获得注册的基本条件。

2.商标的沿革
(1)我国发现最早、较完整的商标是北宋时期山东济南刘家功夫针铺所用的“白兔商标”。

(2)我国明清时期,由于自然经济仍占据统治地位,商标的进步很缓慢。

到了清朝,虽出现了“同仁堂”、“六必居”、“泥人张”等商号,也不过是汉唐以来商业性标记的延续。

(3)现代商标出现于19世纪之后。

(4)从19世纪中叶开始,西欧国家率先将商标纳入法律调整的范围,予以保护。

商标作为一种专有权,在各国的《商标法》中得到确立。

(5)19世纪下半叶开始,国际社会先后缔结了保护商标的国际公约,并成立了相应的组织,商标进入了一个全面发展的时期。

3.商标的功能
(1)商标的功能,是指商标在商品生产、交换或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所具有的价值。

(2)商标的功能
①来源区分功能。

商标的基本作用是区别不同的商品生产者和服务提供者,标明商品的出处。

②品质表示功能。

商标是对企业各项品质的表征,商标标明商品或服务品质的功能比表示商品与服务的来源的功能更重要。

③商品宣传功能。

在市场竞争中,利用商标进行广告宣传,可迅速为企业打开商品的销路。

商标被称为商品的“无声推销员”。

④文化展示功能。

一个企业商标的构成、表现形式以及宣传方式也在向社会传递着该企业的文化。

二、商标的分类
1.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
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是根据商标的结构或者外观状态来划分的,我国《商标法》目前尚未对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提供保护。

(1)视觉商标
视觉商标是指商标的构成要素为可视性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三维标志及其组合的标记。

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两种。

①平面商标,即商品的标记均呈现在一个水平面上的商标,包括以下几类:
a.文字商标,即商标的构成要素为纯文字,不含其他图形成分的商标。

b.图形商标,即由纯图形要素构成的商标。

c.数字商标,即由表述数目的文字或符号所构成的商标。

d.字母商标,即由外文字母或中文拼音字母等书写单位构成的商标。

e.颜色商标,即由不同颜色为要素组成的商标。

f.组合商标,即由上述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色组合而成的商标。

②立体商标,即以产品的外形或产品的长、宽、高三维标志为构成要素的商标。

我国《商标法》在2001年修改后,增加了对立体商标的保护。

(2)听觉商标
听觉商标又称音响商标,是指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标记。

它可以是自然界中真实的声音,也可以是人工合成的声音。

《商标法》第8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
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

因此,听觉商标目前已经在美国、法国、西班牙以及中国等少数国家得到承认。

(3)味觉商标
味觉商标又称气味商标,是指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服务项目的商标。

这种商标不能通过视觉感知,所以又称非形状商标。

目前,味觉商标只在个别国家得到承认。

2.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按商标的使用对象来划分,可将商标划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
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使自己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商品相区分而使用的标志。

(2)服务商标
①服务商标的含义
服务商标是指提供服务的经营者,为将自己提供的服务与他人提供的服务相区别而使用的标志。

服务商标由文字、图形或者其组合构成。

②服务商标的法律保护
a.1946年美国第一次在其成文商标法《兰哈姆法》(Lanham Act)中把服务标记的保护放到与商品商标保护同等的地位。

b.1958年里斯本会议上对《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作了修改,要求各成员国保护服务商标。

c.在1891年缔结的《马德里协定》和1994年的《知识产权协定》中都确认了服务商标的法律地位。

d.我国于1993年修改了《商标法》,增加了保护服务商标的规定,并于1993年7月1日开始办理国内服务商标的核准注册。

3.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按商标的使用者来划分,可以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1)制造商标,又称生产商标,是指生产者在自己制造的商品上使用的标志。

(2)销售商标,又称商业商标,是指商品的销售者使用的标志。

4.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按商标的使用目的来划分,又可分为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

我国《商标法》未对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作出规定。

但在商标实务中,已经有企业申请注册了这两种商标。

(1)联合商标
①联合商标,是指同一个商标所有人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的若干个近似商标。

在这些近似商标中,首先注册的或者主要使用的商标为主商标,其他的商标为该主商标的联合商标。

②特点:
a.联合商标不得分开转让;
b.联合商标不受3年不使用规定之限;
c.联合商标的注册可起到积极的防卫作用;
d.联合商标可起到商标储备作用。

③我国对联合商标的保护
我国《商标法》对联合商标未作明确规定,但《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2款对联合商标作了间接规定。

【例】联合商标(北邮2009年研;南开大学2005年研)
(2)防御商标
①防御商标,是指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若干个相同的商标。

原来的商标为主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的同一个商标为防御商标。

②特点:
a.防御商标的注册人一般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
b.防御商标的构成要素应特别显著;
c.防御商标的注册较困难。

③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关系
a.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的功能相同。

两者均为保护驰名商标不受侵害,防止他人影射。

b.两者存在着很大的区别:
第一,防御商标与其注册的正商标为相同的商标;联合商标则是与其注册的主商标不同却近似的若干商标群。

第二,防御商标的注册范围一般与主商标所核定适用的范围不相同,是在其他的商品类别和服务项目上;而联合商标的注册则是在与主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

第三,防御商标的注册人一般为驰名商标的所有人,而且申请较难获准;联合商标的注册人不一定是驰名商标所有人。

④对防御商标的保护
目前只有部分国家或地区对防御商标给予保护。

我国新《商标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通过一份申请就多个类别的商品申请注册同一商标。

即:一标多类。

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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