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中
改良的广东模式 能否走出模式弊端

活。方案 里还 要求企 业报价 不得高 于本企 业该 品种 其 他省 基本 药物 集 中采购 平均 价, 如果 比安徽 的价格还要低 的话 , 中标 的可 能真 的是超低 价。” 一位 药厂 的招标 负 责人说。 之所 以上海模 式备 受 当地 患者 的支持 , 因为 上海基 药招标 中, 是 有很 多 品牌 药 中标 , 而基本药物的报销比例 非常高。不过广 东模 式显然并没有做到这一点。 记者从<01 < 1 年广 东省县及 县 以上 医疗机 构基本 药物集 中采购 公告》 求意见 2 征 稿 里看 到, 选择 参加基本 药物集 中采购 的较高质量 层次 品种在报名 时须 由生产企业
品牌药企面 临“ 二选 一"
据 媒体 报道 , 与基 药招标 方案 同时征 求意见 的还有< 0 1 < 1 年广 东省 县及 县 以上 2
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 中采购公告( 征求意见稿 )( 》 简称《 公告》。上述广东药企老 总 ) 告诉记者 , 与基层医疗机构的基药招标不同的是 ,县及县 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集 “ 中采购 ” 实际上是为二 、 三级 医疗机 构采购基 药。 记者在该公告中看到, 除了按基层医疗基药招标外, 还特别照顾到单独定价、 优 质优价 的外资药、 品牌 药。根据公 告 , 较高质量层次 品种 将分开评 审。 较高质量 层 但 次 品种在 报名 时须 由生产企 业界定供 应全 省基 层 医疗 机构 还是仅 供 应县及 县 以上 医疗机构 。 也就是 说 , 品牌 药在投标 前必须先做 一套 “ 二选 一” 的选择题 。 而一旦选择 供 应全省基础 医疗机构 , 么即使 是优质优 价 的 品牌 药也将被 视 同为 普通 G P 次 那 M层 品种 , 基 药方案》 关 限价 及 中标规则执行 。 按《 相 这就是与“ 上海模式” 的差别之处。中国外资药品研制和开发行业委员会医药市 场发展 事务 副总监 娄渝表 示 ,上海 的基 层基 药招标 和 二、 “ 三级 医院的基 药招标 是放 到一起 招 的, 它充分考 虑到上海市 的 医疗水平 , 一些 品牌 药和质量 比较好 的药 , 允 也 许进 入基层基 药的范 围。 如果他认 为这个 产 品既可 以在社 区里面使用 , 又可 以在 二 、 三级 医院使 用 的话 , 这些 药品降价 的幅度 会稍微 大一点。” “ 品牌 药要 ‘ 二选 一’ 实就是 要在价格 和 市场之 间做选择 。如果 想要保 留基 层 其 医疗 的市场 , 就必须放下其单 独定价 、 质优价 的身份 , 优 与一般产 品争个价低 者得。 ” 上述老 总表 示 ,但 品牌 药, “ 基本 上都 会选择保价 格 , 弃基层 医疗市场 , 放 因为有 的 中 标价甚 至低到 如果按 药典标准 生产 , 无法补偿 原辅 料及包 装 成本 低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10•【字号】粤府办[2011]33号•【施行日期】2011.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医疗机构与医师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财政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六月十日广东省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实施办法(试行)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是顺利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平稳运行和发展,调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积极性的制度保障。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10〕6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收费,落实政府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专项经费和经常性收支差额的补助,合理确定各级财政分担比例,建立稳定补偿渠道和长效补偿机制。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同步实施绩效工资,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有效运转和健康发展,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合理待遇。
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综合改革,引导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主动转变运行机制,保障群众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能享受及时、方便的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
二、建立健全稳定长效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支出和业务支出等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补偿。
其中:基本医疗服务主要通过医疗保障付费和个人付费补偿;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通过政府建立的城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保障机制补偿;经常性收支差额由政府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补助。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公布日期】2012.08.01•【字号】粤卫办函[2012]294号•【施行日期】2012.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卫办函〔2012〕294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深圳市卫生和人口计划生育委员会,佛山市顺德区人口和卫生药品监督局: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三打两建”工作部署,根据省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粤府办〔2011〕3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及我厅《关于印发2011年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卫办〔2011〕73号,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进一步做好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
实行以省为单位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是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重要组成部分,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重点和难点。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医疗机构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建立和规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56号)及《实施办法》等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相关文件,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落实责任,切实加强对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领导。
各市要加强对所辖县(市、区)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的督导检查和指导培训,按照省的统一部署,建立基本药物采购供应保障体系,规范基本药物购销行为,确保基本药物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抓住契机,落实措施,及时纠正在基本药物采购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
各市要以省委省政府部署开展的“三打两建”工作为契机,纠正在基本药物采购中出现的不规范行为,及时将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不按规定供货、不足量供货、不及时供货、仅对部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供货,以及不按中标价格供货等情况收集汇总,并转交省医药采购中心处理;对医疗机构采购中标目录外品种或不通过省医药采购平台进行网上采购等现象要加强监管及时纠正。
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制度

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第一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药品的可及性,减少流通环节,做好国家基本药物的集中采购和配送工作,保障人民群众基本用药,根据卫生部、国家发改委等9 部委《关于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卫药政发〔2009 〕78 号)和国家基本药物采购配送的若干规定等文件的精神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参与广东省基本药物集中采购配送工作的各有关单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配送商报名第三条报名条件:(一)必须依法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批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及《营业执照》;(二)药品经营范围至少包括:中成药、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剂(疫苗除外)、抗生素;(三)商业信誉良好,在遴选公告发布前两年内无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四)具有履行合同必须具备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的基本药物目录所有品种进行配送和保障供应的能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疫苗除外);(五)保证药品供应的品种和质量,并按时、按量满足需求。
(六)2009 年 1 月 1 日至2009 年12 月31 日,在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采购系统中作为经销商(不包括代理商)且有实际配送数据的。
第四条由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统一发布基本药物配送商公告,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配送范围,配送商报名时可以地级市为单位选择一个或多个配送区域。
第三章评价指标第五条配送服务能力(附件一为参考标准):(一)由省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不正之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制订配送服务能力评审标准;(二)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根据配送商资质材料给出具体得分第六条配送服务质量:由各市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包括配送及时性、订单响应完整情况、退换货服务及时性、送货破损率、送货方式方法是否符合有关规定)、配送企业信誉、及时满足医疗机构其它合理合规配送要求等几个方面制定各市的配送服务质量评价标准,组织医疗机构有关专家对符合报名条件的配送商进行配送服务质量评价,结果公示后报省医药采购服务中心进行统计、备案。
药事管理学重点

单项选择:1X30 名词解释:3X5 简答题:30分4题案例:25 名词解释1.药品:是指用于预防、治疗、诊断人的疾病,有目的地调节人的生理机能并规定有适应证或者功能主治、用法和用量的物质,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原料药及其制剂、抗生素、生化药品、放射性药品、血清、疫苗、血液制品和诊断药品等。
2。
药师:泛指具有高等药学院校毕业的学历,从事药学各种工作,经过行业主管部门及人事部门审查合格的人员。
3。
执业药师:指经国家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执业药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登记,在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中执业的药学技术人员.4.假药:是指药品所含成分与国家药品标准规定的成分不符的;或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者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
5.劣药:是指药品成分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6.国家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7。
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对基本药物的遴选、生产、流通、使用、报销、监测评价等环节实施有效管理的制度。
8.处方药:是指凭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处方方可购买、调配和使用的药品。
9.非处方药:指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不需要凭执业医师和职业助理医师处方,消费者可自行判断、购买和使用的药品。
根据安全性可分为甲、乙类非处方药。
10.ADR(药品不良反应):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
11。
严重药品不良反应:是指因使用药品引起以下损害情形之一的反应:引起死亡;致癌、致畸、致出缺陷;对生命有危险并能够导致人体永久的或显著的伤残;对器官功能产生永久损伤;导致住院或住院时间延长。
12。
麻醉药品:是指具有依赖性潜力的药品,连续使用、滥用或不合理使用,易产生生理依赖性和精神依赖性,能成瘾癖的药品。
分为镇痛类和非镇痛类。
13。
精神药品:是指能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能使其兴奋或抑制,连续性使用能产生依赖性的药品。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

广东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指南根据《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卫医政发[2 011] 11号)、《处方管理办法》(卫生部[2007]第53号令)、《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规范》(卫规财发[2010] 64号)、《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实施方案》(粤纠医药办[2009]3号)及《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阳光采购医疗机构药品遴选实施办法(试行)》(粤纠医药办[2009]9号)等药物政策法规的要求,为加强我省医疗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规范管理,建立透明和受到监督的药品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优化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及替换、淘汰机制,确保药品购销行为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特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管理是指医疗机构应当根据临床需要,建立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定期调整、动态管理制度,包括对供应目录的周期性调整及新药引进、品种增补和替换、淘汰制度。
在基本用药供应目录使用周期中,在保持目录相对稳定的基础上,由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和纪检监察部门监控药品临床使用情况,监测、评价药物治疗的疗效,分析、评估用药安全性,并进一步根据监测评价的结果、相关政策及临床科室和药学部门的建议,实行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定期调整和动态管理。
原则上每一个药品采购周期对目录进行一次全面审核和调整。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主要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药学、临床医学、临床微生物学、护理学、医院感染管理等相关专业高级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及药学、医务、护理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本机构基本用药供应目录的遴选和管理工作。
其日常工作由药学部门负责。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的职责是:1、贯彻执行医疗卫生及药事管理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审核制定本机构药事管理和药学工作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2、根据国家及省《基本药物目录》、《处方管理办法》、《中国国家处方集》、《药品采购供应质量管理规范》等,制订本机构《药品处方集》、《基本用药供应目录》(含抗菌药物供应目录);3、建立新药引进和药品遴选制度,审核本机构临床科室的新药申请,调整药品品种或者配送企业或供应商,审核医院制剂申报等事宜;4、建立规范的药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人民政府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公布日期】2010.07.30•【字号】粤卫[2010]123号•【施行日期】2010.07.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粤卫〔2010〕123号)各地级以上市卫生局、纠风办,部属、省属驻穗医药院校附属医院:为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促进医疗机构合理用药,我省在实现药品阳光采购后,继续推行阳光用药制度,已取得初步成效。
为进一步推进和完善这项制度,现将《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阳光用药制度对规范医生用药,实行全方位监控,特别对处方内容、治疗费用和药品种类等重要信息做到适时监管,有利于预防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有效提高服务质量,降低病人医药费用。
有利于通过阳光用药监督系统的建设,将医生开方用药推向“阳光”、“公开”,阻断医生开单提成的意念,更好地保护医务人员。
各有关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建立阳光用药制度和监督系统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加强组织领导,作为卫生系统纠风工作的重要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要抓好落实。
医疗机构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职责分工,明确时限和工作目标,协调配合。
各级纪检监察纠风部门要积极推动,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
珠江三角洲地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三级医疗机构2010年底前要建立阳光用药制度。
有条件的地区,要建立全市统一的阳光用药电子监督系统。
暂不具备条件的地区,由医疗机构建立阳光用药监督系统,并健全阳光用药制度。
2011年,全省医疗机构基本实现阳光用药。
广东省卫生厅广东省纠风办二〇一〇年七月三十日附件广东省医疗机构阳光用药制度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强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管理效能,提高医务人员合理用药的自觉性,防止商业贿赂行为,加强用药监督,保障用药的安全性、有效性、经济性,提高医疗质量,在全省医疗机构全面建立阳光用药制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处方管理办法》、《抗菌药物临床应用指导原则》、《医院处方点评管理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落实药品耗材统一采购配送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落实药品耗材统一采购配送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0.15•【字号】粤卫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1.10.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广东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紧密型县域医共体落实药品耗材统一采购配送有关事项的通知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市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管局: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强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9〕18号)要求,推进紧密型县域医疗卫生共同体(以下简称县域医共体)落实药品耗材统一采购配送,保障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基层群众药品耗材需求,提高县域医疗卫生资源配置和使用效率,经研究,具体事项通知如下:一、县域医共体依据总院(或牵头医院,下同)及成员单位的执业许可证(在平台已有账户的医疗机构不用再提供)、县级政府批准县域医共体成立及成员单位构成的文件在广东省第三方药品电子交易平台及广州、深圳市选定的药品耗材交易平台申请注册采购配送主账号,其他成员单位申请注册采购配送子账号。
所涉及的名称需要与《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的医疗机构名称相符。
二、县域医共体总院作为唯一主账号登录负责县域医共体药品耗材的统一采购配送工作,对于符合议价政策范围的品种,可以以县域医共体为单位自行议价;其他成员单位只通过子账号对网上集中采购的药品耗材进行收货查验确认。
三、配送企业实行统一配送各成员单位,必须按照“票、账、货、款一致”的原则,向具体支付单位开具药品耗材采购发票,发票抬头为《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上载明的医疗机构名称,方便入账以及追踪特殊药品的使用情况。
四、各地在落实县域医共体统一采购配送过程中要充分落实市场公平竞争,营造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环境,不得出现市场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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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广东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公告
(征求意见稿)
各有关单位:
为满足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基本药物的临床用药需求,经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对我省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与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工作一次性完成,具体做法和实施细则按照《2011年广东省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基药方案》)执行,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报名品种目录界定
(一)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中,如某通用名未限定剂型范围,则该通用名下所有剂型、规格均属基本药物,不能参加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中,如某通用名已限定剂型范围的,则该剂型范围内所有规格品种均属基本药物,只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同通用名下未作限定的其他剂型规格品种可以参加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省增补基本药物目录中已限定剂型范围的,未被列入按3剂型2规格原则制定的招标目录的其他剂型和规格,不能参加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四)被列入3剂型2规格招标目录但未中标的剂型和规格,不能参加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二、中标规则
(一)同一规格品种有2个及以上厂家报价的按“双信封”办法评审。
候选品种由系统按下表的比例筛选出中标品种,如出现相同价格的按经济技术标分数由高至低的顺序选择中标。
其余品种淘汰。
按“双信封”评审中标比例表
1、较高质量层次品种指国家和省价格主管部门现行有效的价格文件中标注生产企业名称的药品,此类品种可以选择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或非基本药物集中采购。
选择参加基本药物集中采购的较高质量层次品种在报名时须由生产企业界定供应全省医疗机构(含基层)还是仅供应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供应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的较高质量层次品种报价不高于省价格主管部门最新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扣除最新的医疗机构顺加差率后的价格和该品种广东2009年阳光采购最后一次报价,与普通GMP层次分开评
审,同规格中较高质量层次品种有2个或2个以上时,按“双信封”评审,价低者中标;供应全省医疗机构(含基层)的较高质量层次品种视同为普通GMP层次品种,按《基药方案》相关限价及中标规则执行。
2、捆绑大输液品牌筛选后按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筛选7个厂家中标,每1个中标厂家对应供货1个区域,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与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同时使用,无次低价和较高质量层次中标品种。
3、同厂家同通用名同质量层次不同剂型不同规格药品之间,中标结果应符合差比价规则,不符合差比关系的以单位含量价格低者进行差比价换算,如生产企业在规定时间内确认,则以差比计算后的价格为中标价,因价格变动由次低价变成最低价的,中标后的供应范围相应调整(详见下文“中标品种目录的使用”);如生产企业不接受差比价换算结果的在同组其他未中标品种中按价格由低到高排序进行替补。
(二)同一规格品种有1个厂家报价的进入人机对话流程。
三、中标品种目录的使用
最低价和独家规格中标品种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集中采购中标品种目录;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采购基本药物时应优先选择最低价中标品种目录,临床确有需要的可从次低价中标品种目录和较高质量层次中标品种目录中选择。
四、零售价格作价办法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最高临时零售价由省价格主管部门按最新的顺加作价办法制定并公布,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
不得超过最高临时零售价销售。
五、签订购销合同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直接与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具体参考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合同要求。
六、配送要求
所有品种原则上由生产企业指定的供货企业直接供货。
次低价中标品种和较高质量层次中标品种在每个市可指定1~2家供货企业,不允许转配送。
七、药款结算和付款时间
县及县以上医疗机构药款结算由医疗机构直接与供货企业结算,支付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30天,具体时间和流程在合同中注明,最多不得超过60天。
其它未尽事宜按《基药方案》规定执行。
省药品集中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