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章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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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福利制度(3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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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社会福利概论一、福利与社会福利社会福利的目的:是满足社会中所有个人的社会、经济、健康和娱乐的需要。

社会福利旨在提升所有年龄群体的社会功能,无论他们是富裕还是贫穷。

(一)福利的概念()•人们通常将福利理解为“幸福”或“幸运”,从语义学的角度来说,福利可以定义为能够让人们生活幸福的条件。

•联合国社会开发研究所这样来认识福利的,它首先把人们日常生活的需求分成三大类:第一类是营养、居住、保健等,这是人类最基本的生存需求;第二类是基本的文化需求,包括教育、娱乐、休闲及人类生活的保全;第三类是在人的基本的生存需求和文化需求获得满足之后而向往的更高层次的生活需求,它是在前两个需求获得满足的基础上,追求满足更高层次需求的过程,即是福利。

(二)社会福利()•广义的社会福利,如联合国给社会福利下了这样的定义“社会福利是社会服务与机构间的有组织联系,在于协调个人和团体,在契合其家庭和社区学期的原则下,获得生活、健康及人际关系各方面的满足,使其能充分发挥潜能以增进福祉。

”•从社会制度或政府的政策措施的层面来界定社会福利的概念,认为社会福利就是“专门为弱者提供的服务”,此为狭义的社会福利。

陈良谨教授将中国社会保障体制下的社会福利制度定义为:“社会福利是作为国家的社会政策,由国家或社会立法或政策范围内的全体公民普遍提供的旨在保证一定的生活水平和尽可能提高生活质量的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

”综上所述,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我们可以从狭义的角度给社会福利下一个定义:社会福禾U是国家的一项社会政策,是国家、集体和社会为保障立法和政策范围内__ 的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及提高人们的物质文化水平而提供资金和服务的社会保障制度。

作为设置和专业的社会福利:•社会福利是有关项目、利益及服务的国家体系。

这种体系可以帮助人们满足其社会、经济、教育和健康的需要,这种满足了的需要对于社会的稳定具有重要作用。

•社会福利的另一种含义来源于学术专业的界定。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保障社会福利事业的顺利开展,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以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为主要职能的非营利组织,包括但不限于福利院、敬老院、儿童福利机构等。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平等、公正、透明的原则,依法开展工作。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主管部门是负责社会福利事业的县级以上人民社会事务部门。

第五条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主要任务包括机构登记、资金管理、服务质量监督等。

第二章机构登记第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向管理主管部门申请登记。

第七条社会福利机构的登记条件包括但不限于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具有法人资格、能够提供稳定和可持续的服务等。

第八条社会福利机构的登记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材料、接受现场审查等。

第九条社会福利机构的登记审批期限为30个工作日,超过期限未批准的,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

第十条社会福利机构的登记结果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一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依法筹集和使用社会资金,确保资金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第十二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金筹集方式包括但不限于拨款、社会捐赠、公益活动筹款等。

第十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和执行年度财务预算,并接受监督。

第十四条社会福利机构的资金使用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用于保障服务质量和扩大服务范围。

第四章服务质量监督第十五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服务质量评估制度,定期评估并改进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及时公开服务项目、服务标准、收费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十八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投诉受理和处理的机制,及时处理用户投诉并回应。

第五章附件附件一、社会福利机构登记申请表附件二、社会福利机构登记相关材料清单:::附注:1、法律名词及注释:a) 社会福利机构:指以提供社会福利服务为主要职能的非营利组织。

第十七章 社会福利法

第十七章 社会福利法

第二节 我国的社会福利
在我国,社会福利是指由国家、集体和社会兴 办的各种社会福利事业单位和场所,即国家、 集体或个人为收养社会上丧失劳动能力,无依 无靠、无法定义务抚养人的孤老残幼和家庭无 力照管的老人、孤残儿童、精神病人而举办的 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它主要包括老年人福利、儿童福利、妇女福利 和残疾人福利,例如兴建的社会福利院、敬老 院、儿童福利院、疗养院、职工食堂、托儿所、 幼儿园和文化体育场所以及以安置残疾人就业 为主要目的的社会福利工厂等
星光计划”实施的目的是为家庭养老提供帮 助,为社区照顾提供依托,为老年人活动提 供场所。“星光计划”项目主体功能定位在 为社区老年人提供福利服务上,至少要确保 80%以上的建筑面积用于为老服务,有条 件的可以兼顾儿童、残疾人等群体的需要。 在“星光计划”项目的设施建设上要力求方 便老年人使用,同时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 规范》;在服务方式上要坚持无偿、低偿和 有偿服务相结合的原则;在时间安排上要符 合老年人的生活规律并严格执行时间安排, 不得随意更改、缩短服务时间
1999年5月,建设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了 《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2001年3月, 《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作为行业 标准予以公布实施。 此后的国家级职业标准《养老护理员国家职 业标准》颁布实施,对养老护理员职业的活 动范围、工作内容、技能要求和知识水平等 都作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我国老年护理的 进一步专业化、科学化
二、儿童福利
联合国在1959年公布的《儿童权利宣言》 中指出:“凡是以促进儿童身心健全发展与 正常生活为目的的各种努力、事业及制度等 均称之为儿童福利。” 美国的《社会工作年鉴》定义儿童福利为: “旨在谋求儿童愉快生活、健全发展,并有 效地发掘其潜能,它包括了对儿童提供直接 福利服务,以及促进儿童健全发展有关的家 庭和社区的福利服务。”

第十七章 社会保障的其他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第十七章  社会保障的其他法律制度《劳动与社会保障法》PPT课件
具体包括: 死亡抚恤 伤残抚恤
(三)安置保障
安置保障是国家和社会以安置退出现役的军人就业或养老为主要内容的 一项制度安排。
基本包括: 退役军人安置 离退休军人安置
救助原则 救助目的和对象 救助内容 救助标准 救助程序
第三节 社会优抚
一、社会优抚的概念和特征 二、社会优抚的内容
一、社会优抚的概念和特征
社会优抚,是指国家和社会对特殊的社会群体给予一定的物质照顾、 工作帮助和精神鼓励,以保障其生活不低于一般生活水平的社会保障制度
具有如下特征: 优抚对象的确定性 责任主体的明确性 优抚内容的综合性 标准的优厚性 优抚目的的双重性
第十七章 社会保障的其他法律制度
第一节 社会福利 第二节 社会救助 第三节 社会优抚
第一节 社会福利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和特征 二、社会福利的基本内容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和特征
广义的社会福利,是指政府和社会为保障和提高社会的物质生活和精 神生活而采取的在卫生、环境、住房、教育、就业等方面提供保障和服务 措施的总称;
其具有如下特征: 给付是国家的责任 对象具有选择性 标准较低
二、社会救助的基本内容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农村社会救助 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救助法律制度 自然灾害救助制度
(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俗称“低保”,是指对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 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政府和社会给予一定的物质帮助,以保障该类家庭最低生活需求的社会救助 制度。
具有如下特点:
对象的特定性 资金来源于用人单位
(三)专门福利
专门福利,也称特殊群体福利,是指国家和社会向社会特殊群体提供的 福利形式。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完整版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HEN system office room 【HEN16H-HENS2AHENS8Q8-HENH1688】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12月30日民政部令第1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促进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社会福利机构享受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社会福利机构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社会福利机构的业务主管部门,对社会福利机构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审批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福利事业发展需要,制定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

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

第七条依法成立的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以下称申办人)凡具备相应的条件,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举办社会福利机构的筹办申请。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三)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

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制度

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制度

市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社会福利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维护社会福利机构、服务对象、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以提供养老服务、残疾人服务、儿童福利服务等为主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市社会福利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宗旨是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的社会福利服务,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第四条市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提高服务质量和安全水平,确保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二章组织结构第五条市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负责机构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成员应当具有代表性、专业性和道德品质。

第六条市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设立主任或者院长,负责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主任或者院长应当具备相应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

第七条市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状况透明、合法。

第八条市社会福利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服务部门,根据服务对象的需求,提供相应的社会福利服务。

第三章服务对象和工作人员第九条市社会福利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弃婴、流浪乞讨人员等特殊群体。

第十条市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制定服务计划和应急预案,提供个性化、专业化的服务。

第十一条市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十二条市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人员的劳动保障制度,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三条市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服务对象的人身安全和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市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第十五条市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食品卫生管理制度,保证食品卫生安全。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内容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内容

我国社会福利制度的内容(一)我国传统福利制度的建立和内容我国的社会福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1951年8月发布了《关于城市救济福利工作报告》,报告由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保障对象主要是无依无靠的城镇孤寡老人、孤儿或弃婴、残疾人等。

民政部门通过设立福利机构为这些孤老残幼人员提供保障。

福利机构分为社会福利事业和社会福利企业两类。

福利事业机构包括各种收养性的福利院、精神病院等;福利企业主要是通过为残疾人提供就业机会,解决残疾人的生活保障问题。

民政部主管的这些福利只覆盖了城镇极少数特殊人群(占总人口1%不到)。

1950年6月颁布的《工会法》、1953年劳动部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对企业职工的生活困难补贴、探亲补贴、取暖补贴作了规定,还规定企业应设立食堂、托儿所,所需费用由企业行政或资方负责。

1953年5月财政部、人事部发布《关于统一掌管多子女补助与家属福利等问题的联合通知》、1954年3月政务院发布了《关于各级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福利费掌管使用办法的通知》、195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国家机关和事业、企业单位1956年职工冬季宿舍取暖补贴的通知》、1957年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职工生活方面若干问题的指示》,这些法规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的冬季取暖、生活困难补助、职工住宅、上下班交通、职工家属医疗补助、生活必需品供应等问题作了全面的规定。

由此,绝大多数企业职工以及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需求按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提供,并且是我国社会福利的主体(占城市居民的95%以上,占总人口的25%以上)。

企业职工的福利由劳动部负责和管理,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福利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

可以看出,我国的社会福利是由民政福利、企业职工福利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福利三部分组成。

从20世纪50年代初建立社会福利制度至90年代末期的整个计划经济时期,城镇居民能够享受到的福利待遇在不断增加,从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冬季取暖补贴、探亲补贴、交通补贴、休假疗养,到为职工建立托儿所、幼儿园、食堂、洗澡堂、医务室、阅览室、体育场,再到为所有城镇居民提供粮油以及副食品价格补贴,一个企业或者一个单位就是一个无所不管、无所不包的小社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福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福利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福利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人民的基本社会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根据宪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社会福利工作,包括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服务等。

第三条社会福利工作应当坚持以人为本,以保障人民的基本权益为核心,以提高人民福祉为目标。

第四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福利制度,发展社会福利事业,提高社会福利水平。

第二章社会救助第五条国家、地方各级政府应当加强社会救助工作,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

第六条困难群众包括无劳动能力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劳动能力的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生活困难的人员。

第七条困难群众可以享受生活补助、医疗救助、临时救助、住房补助等救助措施。

第八条社会救助工作应当依法进行,保障救助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社会保障第九条国家应当建立全民社会保障制度,为全体公民提供基本的社会保障。

第十条社会保障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

第十一条全民社会保障制度应当保障参保人的权益,提供充足的保障水平。

第十二条国家应当加强社会保障基金的管理,保障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和使用。

第四章社会福利服务第十三条国家应当发展社会福利服务事业,建立多层次、多领域的社会福利服务体系。

第十四条社会福利服务包括养老院、托幼机构、福利中心、康复机构等。

第十五条国家应当加强对社会福利服务机构的监督,确保服务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社会福利服务应当依法提供,满足社会需求,保障服务对象的权益。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七条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履行社会福利义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侵害社会福利对象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应当建立健全社会福利领域的监督机制,及时处理社会福利工作中的问题和纠纷。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本法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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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福利之特征 1 社会福利是以全社会力量给予支持的。 2 社会福利具有普惠性。 3 社会福利是不以营利为目的专业性社会服务。 (三)社会福利的意义 1 社会福利事业之发展有利于满足社会成员的物质 生活需要。 2 举办社会福利将促进社会成员精神生活的满足。 3 举办社会福利也是满足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需要。
的立法宗旨 立法宗旨是立法者对某一类法律规范设立的终 极目标,也是这些法律规范存在的前提和基础。 (二)社会福利法的调整对象 1 社会福利关系:即由国家提供资金在公共教育、 医疗、卫生、老年人保障、妇幼保健、残疾人保障 等领域进行建设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2 集体福利关系:集体福利也称职工福利,是由单 位筹资为主,国家出资为辅建立补贴制度和集体福 利措施,为职工提供生活上的便利,减轻职工的经 济负担,提高职工生活水平的一项集体福利性事业。
第十七章 社会福利法律制度
一、社会福利概述 二、社会福利法 三、社会福利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战略
一、社会福利概述 (一)社会福利的概念 从最广泛的意义上讲,社会福利涵盖了政府和 社会为国民提供的各种服务设施和保障的各项内容。 换而言之,凡是政府和社会提供的为提升国民的物 质和精神水平而采取的措施都属于社会福利的范畴。 从狭义上讲,社会福利制度作为社会保障制度 之一,是指由国家和社会团体举办的,社会保险和 社会救助之外的各种福利事业和公共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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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社会福利事业改革与发展的基本战略 (一)深化福利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 (二)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加快实现福利社会化 (三)建立并逐步完善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社会福利 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 (四)大力发展社区服务,促进社会福利社会化在社 区的落实 (五)努力建立一支庞大的专业化的社会工作者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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