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空区积水三线管理规定
煤矿防治水三区划分管理报告

矿井防治水“三区”管理报告编制时间:2022年月目录第一章前言 (1)一、设计目的 (1)二、设计依据 (1)三、设计的主要任务 (1)第二章概述 (3)一、位置及交通 (3)二、采矿权设置 (3)三、气象与地震 (3)四、地形地貌 (4)五、开采煤层 (4)六、开采条件 (4)第三章煤矿建设生产概况 (5)一、矿井建设情况 (5)二、矿井生产系统简述 (9)三、矿井现有防治水情况 (12)第四章矿井地质条件 (13)一、构造情况 (13)二、井田地层 (13)第五章矿井水文地质条件 (16)一、区域水文地质 (16)二、矿井水文地质类型 (25)第六章矿井老空水分区管理设计方案 (25)一、矿井老空水现状 (25)二、矿井老空水害分区管理 (26)三、老空水害防治分区划分 (27)四、分区管理措施 (27)第七章结论 (30)第一章前言一、设计目的为认真贯彻落实《煤矿防治水细则》第77条“煤矿应当根据老空水查明程度和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程度,对受老空水影响的煤层按威胁程度编制分区管理设计,由煤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
老空积水情况清楚且防治措施落实到位的区域,划为可采区;否则,划为缓采区。
缓采区由煤矿地测部门编制老空水探查设计,通过井上下探查手段查明老空积水情况, 防治措施落实到位后,方可转为可采区;治理后仍不能保证安全开采的, 划为禁采区”的规定,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和煤矿老空水害的治理,防止和减少水害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 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则》等相关要求,编制了《煤矿老空水分区管理设计方案》。
二、设计依据1、《煤矿安全规程》(2022年4月)2、《煤矿防治水细则》(煤安监调查〔2018〕14号)以及上级主管部门关于矿井防治水的管理规定及要求;3、煤矿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4、矿井日常积累防治水各类资料、台账和图纸;5、《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三区”管理办法的通知》(矿安〔2022〕85号);三、设计的主要任务对煤矿井田水文地质条件及井田内老空(窑)水分布情况总结、细化,通过分析、论证,确定“可采区”、“缓采区”、“禁采区”,划分防治水保安煤柱和探放水“三线”,同时,编制和选择相应的防治措施和装备。
三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国三线建设的管理,确保三线工程的安全、质量、进度和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三线建设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三线工程,是指国家为巩固国防、改善国民经济布局,从1964年开始,在内地建设的一批重要基础设施、工业项目和科研机构。
第三条三线工程建设应遵循国家发展战略,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安全可靠、质量第一、进度保证、效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设立三线工程建设管理机构,负责全国三线工程建设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管理和协调服务。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对三线工程建设的领导和支持,确保本规定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贯彻执行。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六条三线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符合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规划,充分考虑国防安全、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社会稳定等因素。
第七条三线工程建设规划应当明确建设目标、规模、布局、工期、投资、效益等内容。
第八条三线工程建设规划应当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九条三线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项目的名称、性质、规模、地点、建设周期、投资估算等;(二)建设项目的技术路线、工艺流程、设备选型、环保措施等;(三)建设项目的组织实施机构、责任主体、资金来源等;(四)建设项目的风险管理、应急预案等。
第十条三线工程建设规划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必要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一条三线工程建设规划应当具有前瞻性、科学性和可行性,并随着国家发展战略和区域发展规划的调整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三线工程建设设计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十三条三线工程建设设计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三线工程建设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设计说明书;(二)设计图纸;(三)主要设备清单;(四)施工组织设计;(五)环境保护措施;(六)安全防护措施。
进一步强化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强化煤矿防治水工作的通知各矿业分公司、煤矿:根据省煤炭工业厅晋煤行发【2014】637号和晋煤行发【2014】640号文件精神,为扎实推进集团煤矿防治水工作,夯实煤矿防治水管理基础,特对集团煤矿防治水工作通知如下:一、强化防治水组织领导,集团成立煤矿防治水工作领导组各矿业分公司、煤矿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和集团要求,成立相应防治水领导机构,要保障防治水工作所需的人员、资金、装备等,确保防治水工作顺利开展。
二、按照行业管理部门要求,推动集团煤矿防治水工作。
根据省政府晋政办发〔2014〕26号文件“全面普查煤矿隐蔽性致灾因素”要求,在2014年底前,强制查明煤矿水害方面隐蔽性致灾因素,各分公司煤矿要立即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进一步查明水文地质条件;未完成水文地质勘探的、水文地质资料不清的、未进行带压安全分区的不得进行生产或建设;严格划定煤矿老空区、古空区积水警戒线和禁采线,并严格落实和完善预防性保障措施。
三、严格井下探放水现场管理,确保作业区域安全生产、建设。
各矿业分公司和煤矿要进一步强化煤矿探放水现场管理,严格采空区“三线”管理,规范探放水设计施工和验收制度。
警戒线外的探放水工程要严格按照“物探先行、化探跟进、钻探验证”的探放水原则进行探放水工作,未经探放水作业确认安全的区域严禁进行一切采掘活动;加强对探放水设计和物探成果的审核,未经矿技术部门确认的物探成果不得作为钻探验证的依据;未进行井下物探或物探异常点未进行钻探验证的,矿技术部门不得组织验收,不得下发准予掘进或回采通知书;加强对井下探放水设计的审查,凡未结合作业区域水文地质特点编制的探放水设计或钻探与物探未联合设计的探放水设计,矿有关部门不得组织审查;加强对探放水工程验收考核管理,探放水钻孔未按照设计施工或已经偏离设计要求的不得验收,并立即责令重新补做探放水孔;探放水施工严格执行“探掘(采)分离”制度,形成探掘主体分离、探掘相互制约的机制。
(防治水)七项规定---防治水

宁阳县南宁矿业有限公司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实施方案山东煤矿安全监察局鲁中监察分局:为深入贯彻落实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坚持以人为本,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基层基础提升年”各项工作,根据《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第58号令)第五条《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宁阳县南宁矿业有限公司根据文件精神和要求,成立了井下探放水,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的负责小组部门负责人:防治水副总徐克勇矿级负责人:矿总工程师张焕新保障措施:①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及《煤矿探放水安全技术措施》,落实专门机构和人员,明确工作职责;②按照《开采设计》,留设保安煤柱,禁止乱采乱掘。
一、矿井防治水分析根据矿井的水害分类,南宁矿业在开采过程中的主要水害为采空区水、断层水和第四系水等三种水害类型1、采空区水害原葛石煤矿闭坑已10多年,其开采上限为+50m、开采下限为-350m,形成大面积采空区积水,其积水面积28万m2,积水量38万m3。
2005年3月28日,南宁煤矿施工-26m水平疏水石门接近上部原葛石煤矿3煤层积水区时,遇断层破碎带,造成突水事故,后通过排水、打挡水墙进行了隔离。
南宁煤矿于2009年1月1日启用原葛石煤矿主副、井筒进行排水,在原葛石煤矿斜井安设两台DA1-150×7型水泵,敷设两趟6寸排水管路,进行排水,至2009年8月12日,已将原葛石煤矿3煤层采空区积水排至-125m标高(该标高为南宁煤矿水位临时控制标高)。
排水后其积水面积6.9031万m2,积水量9.3192万m3 。
排水期间通过及时观测水量变化,未发现水位有异常变化现象。
但排放后仍然会在一些局部低洼处或孤立的下山巷道存在一些剩余积水,将对3煤层复采形成一定的威胁。
一旦未按规定进行排查和超前探放水就会发生突水事故。
2、断层水害1993年5月22日,南宁煤矿东翼-170m运输巷,奥灰水通过F4支断层与十下灰导通,进入17煤层采煤工作面,后通过地面钻孔注浆封堵恢复生产。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

《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2011年12月《煤矿防治水规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执行《煤矿安全程》、《煤矿防治水工作条例》,防止重大水灾事故的发生,保障矿井和职工安全,并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总经理对矿井防治水工作负总责;总工程师对矿井防治水工作具体负责,负责组织调查矿井水文地质资料;调查整理矿井井田范围内的老井、老空等积水情况;调查整理钻孔质量、断层含水状况;对积水区按规定确定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按规定留足各类防水煤柱;制定矿井防治水措施;编制探放水计划、设计;绘制《井下避水灾路线图》;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指导现场防治水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矿井要建立健全井下钻探队伍,探水作业人员不少于6 人,并经三级培训合格,配备不少于两台型号为ZYJ-270/170型探水钻,并保证探水钻台台完好。
第四条矿井防治水工作严格执行“有掘必探、先探后掘”的探放水原则。
第五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治水档案,包括以下具体内容:1.矿井水文地质调查说明(1)老井、老空区范围,并对积水区划定三线;(2)未封孔或封孔不良的钻孔;(3)已知或分析确定的含水断层;(4)井下涌水点、涌水量及补给情况;(5)矿井地表水分布与井下水的关系。
2.矿井充水性图3.矿井主要防水工程设计、施工记录和竣工验收资料4.矿井探水工程1:500施工平面图5.矿井防治水管理机构6.矿井排水设施、能力、防汛设备、队伍第二章一般规定第六条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积水区探水线时,必须进行探水,老空积水区防水三线的确定原则1.年代久远的老井,开采范围不清时,以调查分析积水线外推15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100米为警戒线。
2.资料较确切的老空积水边界外推10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50米为警戒线。
3.封孔不良的钻孔,按照偏斜资料,确定探水线,但不得小于30米。
4.接近含水层、含水断层、外推50米为探水线,再外推50米为警戒线。
第七条各类防治水方案、设计、措施的审批1.矿井钻孔、断层等地质构造的保护煤柱的留设,由总工程师审批。
防治水十条红线规定

矿井防治水“十条红线”管理规定:1、矿井必须设立地测防治水部门,并配备1-2名专业的地质、水文地质技术人员。
2、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防治水必备的五种基础图纸。
3、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防治水管理制度,编制矿井防治水计划,落实各采掘作业点防治水措施。
4、矿井采、掘工作面在掘进、回采前,必须编制水情水害分析报告和制定综合防治水措施。
内容应包括:工作面开采水文地质条件分析,防治水方案、措施,应急避灾路线及现场处置预案,经矿总工程师组织会审后执行。
5、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有掘必探”“有采必探”的防治水制度,把探放水进度按照设计工作量纳入矿井日常验收、考核之中;配备满足生产建设需要的专用探放水钻机和探放水队伍,严禁用煤、岩电钻进行探放水作业。
6、资源整合矿井、各生产、基建矿井带压开采区域或生产、在建采区内存在小煤矿破坏及老空积水区,在井下落实“有掘必探”的同时,必须开展地面物探工作,查明采空和积水区范围。
带压开采矿井必须进行水文地质补充勘探。
7、矿井积水必须及时排出地面。
严禁向采空区或巷道内排放积水。
8、井下出现透水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离所有受水威胁地点人员,分析原因,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隐患。
9、矿井必须建立完善的排水系统,严禁无排水系统或排水系统不健全而进行生产、基建采掘活动。
井下中央排水能力、采区排水能力必须符合《煤矿防治水规定》和《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带压开采矿井或存在小窑透水危险矿井必须在现有排水系统基础上,增设抗灾强排泵房或增建潜水电泵强排水系统,以提高矿井抗灾能力。
10、“无预报揭露地质构造”和“无预报揭露采空区”严格按事故进行追查处理。
二、具体要求:各矿认真对照以上规定,对本矿的防治水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隐患大排查,并按以下要求在规定时间内认真落实整改:1、未成立地测防治水部门及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满足规定要求的矿井,必须立即停产停工并于5月30日前进行整改。
2、10月30日前,各类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
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制度

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切实做好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以及制定有效的防灾措施,目的是有效防控煤矿隐蔽致灾因素,帮助煤矿企业和个人识别和应对潜在的灾害风险,提高矿井安全生产水平。
对照一规程、五细则和《煤矿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和本晋应急发[2024]110号文件要求,结合《河上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报告》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仅适用于河上煤矿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第二章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机制第一条成立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领导小组组长:煤矿主要负责人(矿长)副组长:煤矿总工程师第一组长:地测副总成员:生产技术科长、地测科长(防治水)、一通三防科长(防突)、安全科长、采掘等相关部门第二条明确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领导小组职责组长:全面负责组织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开展,保证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工作开展过程中所需资金、设备、仪器仪表落实到位。
副组长:协助组长工作,负责组织制定普查和治理相关专项方案和设计制定,重点负责隐蔽致灾因素调查工作跟踪、督促检查。
负责自己专业内隐蔽致灾工作寻常业务安排贯彻。
第一副组长:协助副组长工作,负责各专业内隐蔽致灾工作的安排贯彻。
成员:在组长、副组长、第一副组长的领导下共同开展完毕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工作,并负责各专业内安全技术办法和普查治理方案,提高专业知识,保证质量要求,保证普查治理工作顺利进行。
第三章隐蔽致灾因素普查治理内容及要求第三条水害隐蔽致灾因素普查和治理制度1、地表河流、水体普查和治理制度地测科每月1~3次(雨季不间断)调查收集矿区周边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水塘、水库等地表水系和有关水利工程的汇水、疏水、渗漏情况,采矿塌陷区、地裂缝区分布情况及地表汇水情况,地表及边坡上的防排水设施、堤坝、沟渠、排水沟等情况,掌握矿区周边历年降水量和历年最高洪水位。
及时准确地绘制在采掘工程平面图、充水性图、井上下对照图上。
并建立完善疏水、放水、排水系统,建立气象资料台账,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
山西省井下老空水探放技术要求

附件一井下探放老空水技术要求1.老空水探放原则对于采掘工作面受老空水害影响的矿井,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探掘分离、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则进行探放水。
除了要遵循上述原则外,探放老空水还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1)主动探放的原则。
当老空区上方(地面或井下)不存在重要建筑物、老空水与地表水体及煤系含水层水力联系不密切,老空积水体压覆的大量煤炭资源急待开采时,应采取主动探放原则,将该部分老空区积水疏干,以彻底解除水患。
(2)先隔离后探放的原则。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老空区水与地表水有密切水力联系,接受降水和地表水补给;或老空区的积水量大,不易疏干。
为避免矿井增加长期排水费用,应先设法隔断老空积水补给源或减少老空区补给水量,然后再进行探放水。
二是煤层松散或节理发育,采掘工作已邻近积水区,直接探放水有安全隐患时,应先修筑隔水墙,并预埋套管,在墙外进行探放水。
如果隔断老空区补给水源有困难而无法进行有效的疏放,必须留设防水煤(岩)柱,与生产区隔开,待条件成熟后再进行处理。
(3)先降压后探放的原则。
对水量大、水压高的老空积水区,—3—应本着从高处向低处分段、逐步探放的原则,降低老空区水压;或先从煤层顶底板岩层打放水钻孔,把水压降至安全值后,然后再沿煤层打探水钻孔。
(4)先堵后探放的原则。
当老空区积水与强含水层水或其他水体存在密切的水力联系,且补给量较大时,应先封堵老空水与其他水体的水力联系通道,然后再进行探放水。
2.老空水“三线”当采掘工作面接近老空积水区时,为防止老空水透水,确保采掘工作和人身安全,需将老空积水区的积水范围、水位标高、积水量等资料填绘在采掘工程图上。
经过分析划出三条界线,即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简称“三线”(图1)。
图1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戒线示意图1—积水线(采空边界);2—探水线;3—警戒线积水线:即老空区、小窑采空区的积水范围。
是根据地质调查、物探、钻探等探查结果圈定的老空积水边界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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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业有限公司采空区积水“三线”管理规定
山西昔阳安顺乐安煤业有限公司
2014年1月1日
采空区积水“三线”管理规定
根据上级部门指示和集团公司文件精神,对本矿采空区积水实行“三线”管理,从而进一步完善我矿防治水工作中的不足,为我矿发展提供安全保障,特制订本规定:
一、老空水害防治
1、矿长是本单位老空水水害防治的第一责任人,矿总工程师和分管副矿长负分管责任,地测副总工程师负责日常技术管理责任。
我矿已制定老空水水害防治实施细则,明确主管单位、施工单位、监管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2、地测防治水科是老空水害监管的职能部门,负责老空水害防治的制度建设、技术创新和服务监管等;防治水科负责监管老空水害防治的地质、测量资料;安全科负责监察老空水水害防治工作。
3、坚持老空水害防治原则。
各矿必须坚持“预测预报,有掘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防治水原则,切实把老空水害消灭在萌芽状态。
4、抓住老空水害防治的核心工作。
老空积水隐患区域和积水量的预测是老空水害防治的核心,对老空积水隐患区域、积水量要准确预报。
老空水害是我矿主要防治水工作的重中之重,要强化老空水害的防范意识,认真落实防治责任和措施,消除水害隐患。
二、老空水害防治的基础管理
1、采掘工作面、各类巷道、盲巷、封闭墙等要全面调查、测绘、建账和填图。
2、提交新施工巷道、回采工作面等水文地质资料时,必须详细分析老空区积水隐患,并将探放水“三线”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明确标出。
3、地测防治水部门要为老空水害防治预测预报和探放水设计编制提供准确的基础资料。
4、及时对排查出的老空积水区填绘在采掘工程平面图上,并按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认真标注“水害三线”,避免采掘工作面冒然接近或揭露老空区。
三、老空水害预测预报
1、各单位要建立和坚持采掘工作面水情水害分析和预测预报制度。
每年、月度末,要根据生产接替计划和矿井采掘工程的平面及空间关系,对各采掘工作面受老空区水水害威胁情况进行逐头、逐面分析排查和预报。
2、矿长或总工程师每月主持召开水情水害隐患分析排查,对查出的老空区水害隐患,要明确隐患治理责任部门、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限时完成。
3、依据巷道底板标高、积水水头标高等合理圈定“积水线”;根据《矿井水文地质工程》规定掘进工作面在距积水实际边界20m处停止掘进,进行打钻防水。
积水线外推30m即为探水线。
积水线外推60m即为警戒线。
掘进工作面进入警戒线后,必须进行超前探放水。
4、对老空积水量的预计,各矿要根据探放老空水的资料和积累
的经验,分析总结适合于不同煤层、地质、开采条件下的老空积水量预计公式。
四、探放水技术管理
1、老空水探放必须编制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经矿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
探放水设计由矿防治水主管部门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由施工单位编制。
2、探放水设计、措施编制的技术原则。
①.工作面回采前必须完成探放水,严禁在工作面回采过程中,位于工作面及上、下顺槽中进行边生产边探放水工作。
②.根据采掘工作面的空间关系,近距离煤层群开采时,下覆煤层开采前要对开采破坏导水裂隙带范围内的上覆煤层采空区水超前探放。
③.原则上不允许在上山巷道中实施探放水。
确因需要上山探放时,必须按《煤矿防治水规定》执行。
下山探水时,必须配备与放水量相适应的排水系统
④.老采空区、老巷位置不明时,必须做到有掘必探,并保持足够的帮距和超前距,直至探明确切位置,放出积水,消除水害隐患。
⑤.井巷工程和采区、工作面设计中,要考虑有利于探放水工作。
对水量大、水头高的积水区,必须采用专用巷道进行隔离式探放水。
隔离式探水点距积水区的距离要根据岩层强度、水压大小合理确定,确保探放水人员的施工安全。
⑥.探放水钻孔在水平和垂直方向上呈扇形成组布置。
⑦.探放老空积水的超前钻距,根据水压、煤(岩)层厚度、强度及安全措施等情况,在确保施工安全的前提下适当确定,但最小水平钻距不得小于30m。
⑧.探放老空水钻孔必须下置孔口管,安装控制闸阀,并进行固管和耐压试验,确保放水在控制下进行。
沿煤层探放水,当预计水压大于0.1MPa时,孔口管长度不得小于10m;沿岩层探放水,孔口管长度不得小于5m。
⑨.探放水钻孔未探透老空区前,孔径不得大于Ф75mm;探透老空区且水压降低后,根据现场具体情况,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增大孔径,但最大孔径不得超过Ф91mm。
⑩.有动水量补给的老空积水探放后,要选择在老空最低洼处留设适量的探放水钻孔,做为长期放水和观测孔,并保持放水畅通,防止因重新积水带来新的安全威胁。
探放水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中要明确防范瓦斯和其他有害气体危害的措施。
五、探放水现场施工管理
1、采掘工作面进入“警戒线”后,要加强充水性调查,一旦发现有出水异常征兆必须立即停止作业,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地点的人员,报告调度室,并采取措施。
若采用爆破凿岩时,当钻眼有出水征兆时,不得装药和放炮。
2、采掘工作面进入“探水线”时,必须严格按审批的探放水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实施循环探放水。
3、探放老空水必须使用钻机,严禁使用煤电钻或手持式风动钻
具。
4、探放水前,跟中线施工的巷道必须建立健全排水系统,跟腰线施工的巷道要有水沟或建立临时排水系统,确保放出老空水及时排出。
5、探水孔位置、方位、倾角由测量人员和负责探放水管理人员现场共同确定。
6、探放水钻孔施工前,在探水地点或其附近安设专用电话,保持通讯畅通。
7、探放水钻孔要按照设计要求下置孔口管、进行承压检查,并安装孔口闸阀。
8、探放水钻孔在钻进过程中发现煤岩松软,钻孔中水压、水量突然增大,顶钻等异常现象时,必须立即停止钻进,但不得拨出钻杆,并立即报告矿调度,派人监测水情。
发现情况危急,必须立即撤出所有受水威胁区域的人员,采取处理措施。
9、探放水孔必须打透老空,监视放水全过程,观测记录放水量,直至老空水放净。
当钻孔放水量异常增大或孔口有有害气体异常涌出时,要立即报告矿调度。
10、钻孔透过老空时,必须有瓦检员在现场。
如探水孔无水或放净积水后,必须立即封堵钻孔。
11、探放水钻孔位置、方位和深度等要进行现场验收,做好记录。
12、在老空区最低洼处,要保留一定数量的探放水孔作为长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