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灭火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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井下防灭火管理实施细则

井下防灭火管理实施细则

井下防灭火治理实施细则一、总则1、开采有自然发火煤层的矿井,各矿都要成立以矿长、总工程师为首的防灭火治理指挥领导机构,即:防灭火领导小组。

防灭火领导小组应由生产矿长、安全副总、机电副总、地测部门、安监科、通风区、防灭火队、抢救队、调度室、以及在防灭火有阅历的老工人组成。

防灭火领导机构要定期开会,争论有关防灭火工作。

2、防灭火机构的任务(1)确定矿井防灭组织机构的编制,指挥人员的职责范围。

(2)编制矿井防灭火救灾规划与年度打算,以及打算的实施。

(3)审核、监视矿井防灭火安全设施的设计、施工与维护,以及防灭火器具、设备装臵的配备,并定期检查完好状况。

(4)审核易燃煤层的开采设计和组织编制防灭火技措,并监视实施。

(5)组织指挥矿井救灾行动。

(6)常常〔定期〕组织防灭火机构的全体成员以及有关方面人员的技术培训和演习。

(7)组织矿井地测部门编制防灭火所需要的全部图纸与资料;机电部门编制和实施机电设备的防灭火技措与筹备防灭火需要的全部机电设备和器具;组织矿井后勤部门供给矿井防灭火所需要的全部工具和器材。

(8)负责呈报防灭火救灾的结果,以及总结检查本矿年度防灭火状态和下年度应着重解决的事项。

3、井下火灾的定义(1)明火:井下煤层自然发火消灭明火或红碳〔某种生产过程中,如焊接工作等,发生的明火者除外〕;(2)消灭灼热的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质,温度超过70℃者;(3)矿井某区域内消灭火焰,或从风流中连续〔每4 小时〕取样分析CO浓度到达或超过0.01%,而持续时间超过24小时以上者〔包括24小时〕;(4)烟雾进入井下,影响采掘工作正常进展〔包括井口四周发生时所生产的烟雾进入井下〕。

(5)导致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6)井下发生自然发火不直接灭火法扑灭而加以封闭的地区〔包括外因火灾〕。

称为火区。

以上状况消灭其中一项即为矿井火灾4、矿井应配备专职火灾检测人员1-2 名,和气体分析化验室,定期取样觉察化验。

做到早期觉察,准时预防和处理。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文(三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矿井生产安全,防止火灾事故的发生和扩大,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矿井防灭火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包括火灾防范、消防设备的安装和维护、员工的培训等。

第三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职责制度和应急预案,确保火灾防范措施的有效实施。

第四条矿井的所有人、经营者和相关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管理制度,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二章火灾防范第五条矿井必须建立火灾风险评估制度,对火灾风险进行评估和排查,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预防。

第六条矿井必须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定期检测和维护火灾报警设备,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七条矿井必须设置火灾隔离设施,对电气设备、易燃易爆物品等进行分隔,防止火灾的蔓延。

第八条矿井必须建立火灾疏散和逃生通道,保证员工在火灾发生时能够迅速撤离。

第三章消防设备的安装和维护第九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设备安装和使用标准,确保消防设备的合理配置和有效运行。

第十条矿井必须按照规定设置、配备和维护灭火器、灭火器具和其他消防设备。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定期对消防设备进行检查、试验和维护,确保其性能正常。

第十二条矿井必须建立消防设备使用操作规程,培训员工掌握正确的消防设备使用方法。

第四章员工培训第十三条矿井必须组织员工进行防灭火知识的培训,提高员工的火灾防范能力。

第十四条矿井必须定期进行火灾应急演练,让员工熟悉火灾发生时的应急处理流程。

第十五条矿井必须建立防灭火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学习情况和培训效果。

第五章灭火应急预案第十六条矿井必须建立灭火应急预案,明确火灾应急组织架构、指挥调度和协调处置的职责。

第十七条矿井必须定期组织消防演练,提高应急预案的实施效果。

第十八条矿井必须保持与当地消防部门的紧密合作,建立灾害事故报警和协助救援机制。

第六章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矿井必须接受政府部门和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配合进行相关的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第二十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内部检查制度,自行进行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5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5篇)

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和措施一、总则1、矿井开采的煤尘都属于自然发火煤层。

为了确保矿井安全生产,必须成立以企业法人为首的,矿长和工程师参加的防灭火管理机构,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

2、井下火灾的定义1)明火,井下煤层自然发火或红炭。

因生产过程中进行特殊工作,如电焊、放炮引起着火等。

2)井下煤炭、矸石或其他可燃物出现灼热,温度超过____度的。

3)井下某区域内出现火、烟或风流中连续四次出现CO浓度达到或超过____%。

4)烟雾进入井下,影响采掘工作的。

5)导致瓦斯煤尘爆炸的电火,放炮及其他原因等。

6)井下发生自燃不能直接灭火而加以封闭的区域称为火区。

3、井上下必须建立消防仓库,并储备足够的消防器材和工具,地面消防仓库应有铁道与井下直通,消防仓库的器材做到有消必补,保证足够的材料和器具。

4、火灾处理完毕后一星期内整理火区卡片并向煤管站和煤管局报告。

二、井下火灾的预防1、硐室必须设在进风流中,进出口处设置防火铁门,并储备一定数量的灭火器材和沙包沙袋。

2、井下设备不能超负荷运行,并定期检修,低压电网每条线都要按负荷大小装设漏电、过流、短路等保险装置,当电流增大发热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3、井下进风流中需要电焊或喷灯时,必须写出安全措施,报煤管站或煤炭局批准后方可施工。

4、预防摩擦产生火花,如溜煤筒、提升绞车、回柱绞车等机械设备,都必须设安全防护设施或洒水装置,防止摩擦火花引燃瓦斯煤尘。

5、放炮施工的采掘工作面必须严格执行规程规定,严禁糊炮、挑杆炮,严禁用炮崩落卡在溜煤眼中的大块煤矸,炮眼必须使用水炮泥、黄泥封堵,严禁使用粉煤或易燃物代替炮泥,炮眼的封泥量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

三、煤层自然发火的预防:1、矿井必须对已开采的煤层进行煤炭自然发火倾向性鉴定,并严格按照煤炭自然倾向性分类、管理和编制措施。

2、开采自然发火煤层时,应选择丢煤少、坑木消耗低、回采速度快、采掘切割工程量少、巷道与采空区的密闭性好等原则进行巷道布置和合理的采煤方法。

煤矿防灭火规章管理制度

煤矿防灭火规章管理制度

煤矿防灭火规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的防火和灭火工作,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提高生产效率,促进矿山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章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煤矿内所有相关岗位,包括矿工、管理人员、安全人员等;所有相关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本规章要求,不得有违反规章的行为。

第三条煤矿应建立完善的防火和灭火管理机构,配备专业技术人员,制定详细的防火和灭火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矿山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煤矿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防火和灭火工作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火灾应急能力。

第五条煤矿应购置足够的防火和灭火设备,并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煤矿内禁止随意抽烟,禁止擅自使用明火,禁止乱扔烟头或火种。

第七条煤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如油漆、煤油等,必须妥善存放,并定期进行检查。

第八条在煤矿进行工作时,需要使用明火的地方,必须由专人负责看护,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二章防火管理第九条煤矿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设施,包括消防水池、消防水枪、消防栓等,并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十条煤矿应建立完善的火灾报警系统,及时发现火情,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第十一条煤矿应定期组织进行消防演练,包括消防器材使用、灭火技能等,确保相关人员掌握相应的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煤矿应定期进行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检查维护,确保设施和器材的完好性和可靠性。

第十三条煤矿应建立完善的消防资料档案,包括火灾隐患整改情况、消防器材检查记录等。

第三章灭火管理第十四条煤矿应定期对矿井进行通风和检查,排查火灾隐患,及时采取消防措施。

第十五条煤矿应制定详细的灭火预案,包括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灭火工作流程等。

第十六条煤矿应定期组织进行灭火演练,包括火场逃生、灭火器材使用等,确保相关人员掌握相应的灭火技能。

第十七条煤矿应建立完善的灭火器材存放点,保证灭火器材在需要时能够及时取用。

第十八条煤矿应配备专业的灭火人员,定期进行灭火技能培训,提高灭火能力。

矿井防灭火制度(三篇)

矿井防灭火制度(三篇)

矿井防灭火制度是为了保障矿井安全,预防火灾发生和减少火灾的影响而制定的一套规定、措施和管理制度。

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灭火设施和器材:规定矿井内必须配备灭火设施和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消防水泵等,以便在火灾发生时及时进行灭火。

2. 灭火队伍和人员培训:矿井应设立专门的灭火队伍,对队员进行灭火技术培训,提高火灾应急处理能力。

3. 火灾预防和控制措施:制定矿井内火灾预防和控制措施,包括电气设备维修和检查、火源管理、防火墙设置、矿井通风系统设计等。

4. 火灾报警和应急管理:建立火灾报警系统,规定火灾报警流程和处理方法,确保在火灾发生时能够及时报警并采取应急措施。

5. 火灾演练和事故调查:定期组织火灾演练,训练员工应对火灾的应急响应能力;同时,在火灾事故发生后进行事故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进行整改。

6. 监督和检查:建立监督和检查机制,对矿井的防灭火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确保其有效实施和落实。

通过建立和完善矿井防灭火制度,可以提高矿井的火灾防控能力,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保护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

矿井防灭火制度(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矿井火灾防控工作,保障矿工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矿井的火灾防控工作。

第三条矿井应当建立完善的火灾防控体系,包括明确的责任分工、科学的预防措施、有效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四条矿井负责人应当履行矿井火灾防控的主体责任,确保本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五条矿上员工应当认真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做到火灾防控工作无差别、零容忍。

第六条矿井应当定期组织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

第二章火灾防控组织与责任第七条矿井应当设立专门的火灾防控部门,负责矿井火灾防控工作的组织和协调。

第八条矿井负责人应当确保火灾防控部门的合理运作,配备足够的防火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火灾防控部门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修改火灾防控规章制度;(二)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排查和防火检查;(三)组织开展防火宣传和培训;(四)组织演练和应急救援工作;(五)督促矿井员工遵守火灾防控规章制度。

《煤矿防灭火细则》

《煤矿防灭火细则》

《煤矿防灭火细则》煤矿是一种特殊的矿产,其固定的火灾危害使它们成为矿山火灾发生的主要危害,从而导致不可逆转的损失。

因此,煤矿工作者和经营者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煤矿防灭火细则》,以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

《煤矿防灭火细则》包括以下几方面:一、实行及时防灭火策略。

煤矿应该采取有效的防灭火措施,如安装防火门、灭火系统、灭火器和防火墙等,以防止火灾的发生,也就是说,及时防灭火代替消灭火。

二、提高工作人员的防灭火素质。

煤矿的所有工作人员应熟悉有关防灭火的知识和技能,认真学习相关规定,重视安全,增强安全意识,让防灭火知识落实到实践中去。

三、加强火灾监测。

通过安装火灾报警系统、消防设备及相关火灾监控系统,实时监测煤矿内部的温度、热度、火焰等信息,随时发现异常情况,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火灾发生。

四、定期进行煤矿防火检查。

煤矿工作人员应定期对煤矿的防火设施进行检查,包括仪器设备、警报系统、防火门等,确保每一个防火设施都能正常运行,确保煤矿的安全。

五、强化煤矿防火安全管理。

煤矿当局应定期开展火灾教育和灭火训练,加强防灭火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素质,严格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认真落实防灭火细则,确保煤矿生产的安全。

《煤矿防灭火细则》的贯彻执行,对于预防煤矿火灾的发生具有重要的意义,煤矿的生产维护者应认真贯彻落实,为煤矿的安全生产作出贡献。

只有实行煤矿防灭火细则,确保煤矿安全,才能保障工作人员的安全,才能有效防止灾难发生,减少损失。

煤矿工作者和经营者需要明白,防灭火技术不仅仅是一种技能,而是一种行为习惯的形成。

必须培养并坚持良好的防灭火习惯,建立积极有效的防火预防体系,以期营造安全的生产环境,保护煤矿工作人员的生命安全,保证煤矿生产的安全性。

矿井防灭火制度

矿井防灭火制度

矿井防灭火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矿井防灭火管理工作,确保煤矿安全生产,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田火灾灭火规范》、《煤矿安全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结合矿井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矿井防灭火工作应遵循预防为主、监测预报、防灭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确保矿井火灾事故的预防和控制。

第三条矿井防灭火管理工作目标:建立健全系统稳定可靠、预报及时准确、管理细致到位的矿井防灭火工作体系,消除火灾隐患,杜绝火灾事故发生。

第四条矿井必须建立健全防灭火责任制度、自然发火预测预报制度、火灾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火区管理制度、电气焊管理制度、可燃物管理制度、防灭火工程检查验收制度等防灭火管理制度。

第五条本制度适用于矿井地面及井下火灾防治管理工作,包括火灾预防、火灾监测、火灾扑救和火灾事故处理等方面。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矿井应设立防灭火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协调矿井防灭火工作。

防灭火领导小组由矿长、总工程师、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等组成。

第七条防灭火领导小组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的决策和指挥,研究解决防灭火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第八条矿井应设立防灭火管理科,负责矿井防灭火的日常管理工作。

防灭火管理科设科长一名,科员若干名。

第九条防灭火管理科职责:(一)组织制定矿井防灭火管理制度、火灾应急预案和火灾事故处理方案;(二)组织开展火灾隐患检查和火灾风险评估,提出火灾防治措施和建议;(三)组织防灭火设施的安装、维护和检修,确保其正常运行;(四)组织培训防灭火工作人员,提高防灭火意识和技能;(五)组织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总结火灾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六)负责矿井防灭火工作的资料收集、统计和上报工作。

第三章防灭火设施与设备第十条矿井应根据火灾风险评估结果,合理配置防灭火设施与设备,确保其能够及时、有效地应对火灾事故。

第十一条矿井应设置地面及井下消防水池,保持充足的水量,满足火灾扑救需要。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模版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模版

矿井防灭火一般规定模版一、总则矿井是煤矿或其他矿石开采的场所,由于矿井内有煤、矿石等易燃物质的存在,火灾发生的风险较大。

为保障矿井安全生产,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二、基本原则矿井防灭火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1. 安全第一:矿井防灭火工作的核心是保障矿工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安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

2. 预防为主:矿井防灭火工作主要侧重于预防措施的落实,通过加强管理、检查和培训等手段,提高灾害防范能力。

3. 综合治理:矿井防灭火工作应采取综合治理的方式,从源头上控制火灾的发生,防患未然。

三、组织机构1. 矿井防灭火工作由矿井公司的安全生产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设立专门的防灭火小组负责具体的工作。

2. 防灭火小组由安全生产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成员包括各级部门的代表,如人事部、设备管理部、电气部等。

3. 防灭火小组应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制定矿井防灭火工作的方案和计划,并进行督查和考核。

四、应急预案1. 矿井应制定和实施应急预案,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处置流程和应急措施等,以保障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快速、有序地进行应急处置。

2. 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演练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修正和完善。

五、消防设施和设备1. 矿井应配备合格的消防设施和设备,包括灭火器材、消防器材、火灾报警系统等,以满足矿井防灭火工作的需要。

2. 消防设施和设备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使用和有效性。

3. 矿井应设置消防通道和逃生通道,保障矿工在火灾事故发生时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

六、防火用电1. 矿井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定期进行检测和维修,确保其安全可靠。

2. 矿井内不得擅自使用私拉电线、乱接乱用电器等,严禁用电设备违规操作。

3. 矿井必须配备防爆电器设备,并定期进行检修和测试。

七、防火安全培训1. 矿井应定期组织矿工进行防火安全培训,提高矿工的防火意识和火灾应急处置能力。

2. 防火安全培训内容应包括防火知识、灭火器材使用方法、火灾逃生自救技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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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防灭火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防灭火工作,有效防控煤矿火灾事故,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及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煤矿防灭火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煤矿防灭火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防灭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是防灭火工作的技术负责人。

煤矿企业、煤矿应当明确防灭火工作负责部门,建立健全防灭火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配备满足需要的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

第四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保证火灾防治费用投入,满足煤矿防灭火工作需要。

第五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建立注浆系统或者注惰性气体防火系统,并建立煤矿自然发火监测系统。

第六条煤矿年度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中的火灾防治内容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及时修改。

煤矿必须编制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七条煤矿防灭火工作必须坚持预防为主、早期预警、因地制宜、综合治理的原则,制定井上、下防灭火措施。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的矿井,必须编制矿井防灭火专项设计,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

根据矿井具体条件采取注浆、注惰性气体、喷洒阻化剂等两种及以上防灭火技术手段,实施主动预防,并根据煤层氧化早期的一氧化碳或者采空区温度确定发火预兆的预警值,实现早期监测预警和措施优化改进,满足本工作面安全开采需要,并综合考虑采后采空区管理、相邻工作面和相邻煤层的防灭火需求。

煤矿应当对自然发火监测系统、安全监控系统和人工检查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实现井下火情早发现、早处置。

第八条煤矿应当遵循灾害协同防治的原则,综合考虑多种灾害因素影响,选择合理的开拓布置、矿井通风方式、采煤方法及工艺、巷道支护方式等。

第九条煤矿企业、煤矿必须对从业人员进行防灭火教育和培训,定期对防灭火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防灭火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火灾的应急能力。

第十条煤矿闭坑时应当制定闭坑矿井防灭火专项措施,防止闭坑期间及闭坑后发生井下火灾。

第十一条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煤矿火灾防治科技攻关,研发、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煤矿火灾防治能力和智能化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一节内因火灾第十二条内因火灾是由于煤炭或者其他易燃物质自身氧化蓄热,发生燃烧而引起的火灾。

煤的自燃倾向性分为容易自燃、自燃、不易自燃3类。

新建矿井或者改扩建矿井应当将平均厚度为0.3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鉴定结果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矿山安全监察机构。

生产矿井延深新水平时,必须对揭露的平均厚度为0.3m以上煤层的自燃倾向性进行鉴定。

煤的自燃倾向性鉴定工作应当由具备鉴定能力的机构承担,承担单位对鉴定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所有开采煤层应当通过统计法、类比法或者实验测定等方法确定煤层最短自然发火期。

第十四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可划分为散热带、氧化带和窒息带。

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同一煤层应当至少测定1次采煤工作面采空区自然发火“三带”分布范围。

当采煤工作面采煤方法、通风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时,应当重新测定。

第十五条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新建矿井应当采用分区式通风或者对角式通风。

初期采用中央并列式通风的只能布置1个采区生产。

第十六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单一厚煤层或者煤层群的矿井,集中运输大巷和总回风巷应当布置在岩层内或者不易自燃的煤层内。

布置在容易自燃或者自燃煤层内时,必须锚喷或者砌碹,碹后的空隙和冒落处必须用不燃性材料充填密实,或者用无腐蚀性、无毒性的材料进行处理。

第十七条开采容易自燃煤层的采(盘)区,必须设置至少1条专用回风巷。

第十八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在采(盘)区开采设计中,必须预先选定采煤工作面构筑防火门的位置。

当采煤工作面通风系统形成后,必须按设计构筑防火门墙,并储备足够数量的封闭防火门的材料。

第十九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采煤工作面必须采用后退式开采,并根据采取防火措施后的煤层自然发火期确定采(盘)区开采期限。

在地质构造复杂、断层带、残留煤柱等区域开采时,应当根据矿井地质和开采技术条件,在作业规程中另行确定采(盘)区开采方式和开采期限。

回采过程中不得任意留设设计外的煤柱和顶、底煤。

采煤工作面采到终采线时,必须采取措施使顶板冒落严实。

第二十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的急倾斜煤层用垮落法管理顶板时,在主石门和采区运输石门上方,必须留有煤柱。

禁止采掘留在主石门上方的煤柱。

留在采区运输石门上方的煤柱,在采区结束后可以回收,但必须采取防止自然发火措施。

第二十一条开采容易自燃和自燃煤层时,必须制定防治采空区(特别是采煤工作面始采线、终采线、上下煤柱线和三角点)、巷道高冒区、煤柱破坏区自然发火的技术措施。

第二十二条矿井必须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封闭及管理专项措施,及时构筑各类密闭并保证质量。

采煤工作面回采结束后,必须在45天内进行永久性封闭。

构筑、维修采空区密闭时必须编制设计,制定专项安全措施。

采空区疏放水前,应当对采空区自然发火的风险进行评估。

采空区疏放水时,应当加强对采空区自然发火危险的监测与防控,制定防止采空区自然发火的专项措施。

采空区疏放水后,应当关闭疏水闸阀,采用自动放水装置或者永久封堵,防止通过放水管漏风。

与封闭区连通的各类废弃钻孔必须永久封闭。

第二十三条采掘工作面的进风和回风不得经过采空区或者冒顶区。

无煤柱开采沿空送巷和沿空留巷时,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巷道与采空区之间的漏风。

第二十四条矿井必须实行严格的漏风管理,采取有效的防止漏风措施。

浅埋深煤层回采后与地面有漏风时,应当优化通风系统,降低矿井通风阻力,充填封堵与采空区相连通的地面裂隙,尽量减少地面裂隙漏风。

第二十五条可能沟通火区的采煤工作面严禁开采。

第二十六条采用全部充填采煤法时,严禁采用可燃物作充填材料。

第二十七条采用水力采煤时,应当根据煤层自然发火期进行区段划分,保证划分区段在自然发火期内采完并及时封闭。

密闭设施必须进行专项设计。

容易自燃煤层严禁采用水力采煤法。

第二十八条开采不易自燃煤层的矿井,应当定期开展自然发火监测工作。

开采不易自燃煤层曾发生自燃火灾或者自然发火征兆的矿井,应当建立自然发火监测系统,采取综合预防煤层自然发火的措施,加强防灭火管理。

第二十九条矿井防灭火使用的凝胶、阻化剂及进行充填、堵漏、加固用的高分子材料,应对其安全性和环保性进行评估,并制定安全监测制度和防范措施。

使用时,井巷空气成分必须符合规程要求。

安全性和环保性的评估工作应当由具备评估检测能力的机构承担,承担单位对评估检测结果负责。

第二节外因火灾第三十条外因火灾是由外部火源(如明火点、爆破、电流短路、摩擦等)引起的火灾。

煤矿的所有地面建(构)筑物、煤堆、矸石山、木料场等处的防火措施和制度,必须遵守国家有关防火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木料场、矸石山等堆放场距离进风井口不得小于80m。

木料场距离矸石山不得小于50m。

不得将矸石山设在进风井的主导风向上风侧、表土层10m以浅有煤层的地面上和漏风采空区上方的塌陷范围内。

第三十二条新建井筒的永久井架和井口房、以井口为中心的联合建筑,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建筑。

对现有生产矿井用可燃性材料建筑的井架和井口房,必须制定防火措施。

第三十三条矿井必须设地面消防水池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并符合下列规定:(一)地面的消防水池必须经常保持不少于200m3的水量。

消防用水同生产、生活用水共用同一水池时,应当有确保消防用水的措施。

开采下部水平的矿井,除地面消防水池外,可以利用上部水平或者生产水平的水仓作为消防水池。

(二)井下消防管路系统应当敷设到采掘工作面,每隔100m设置支管和阀门,但在带式输送机巷道中应当每隔50m设置支管和阀门。

第三十四条进风井口应当装设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必须严密并易于关闭,打开时不妨碍提升、运输和人员通行,并定期维修。

如果不设防火铁门,必须有防止烟火进入矿井的安全措施。

罐笼提升立井井口还应当采取下列措施:(一)井口操车系统基础下部的负层空间应当与井筒隔离,并设置消防设施。

(二)操车系统液压管路应当采用金属管或者阻燃高压非金属管,传动介质使用难燃液,液压站不得安装在封闭空间内。

(三)井筒及负层空间的动力电缆、信号电缆和控制电缆应当采用煤矿用阻燃电缆,并与操车系统液压管路分开布置。

(四)操车系统机坑及井口负层空间内不得留存杂物和易燃物,应当及时清理漏油,每天检查清理情况。

第三十五条装有带式输送机的井筒兼作进风井时,井筒中必须装设自动报警与自动灭火装置,敷设消防管路。

第三十六条井口房和通风机房附近20m内,不得有烟火或者用火炉取暖。

通风机房位于工业广场以外时,除开采有瓦斯喷出的矿井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外,可用隔焰式火炉或者防爆式电热器取暖。

暖风道和压入式通风的风硐必须用不燃性材料砌筑,并至少装设2道防火门。

在井下和井口房,严禁采用可燃性材料搭设临时操作间、休息间。

第三十七条井巷支护材料的选择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进风井筒、回风井筒、井筒与各水平的连接处、井底车场、主要绞车道与主要运输巷及回风巷的连接处、井下机电设备硐室、主要巷道内带式输送机机头前后两端各20m范围内,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

(二)井下机电设备硐室、检修硐室、材料库、采区变电所等主要硐室的支护和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出口必须装设向外开的防火铁门,防火铁门外5m 内的巷道,应当砌碹或者采用其他不燃性材料支护。

(三)井下爆炸物品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非金属不燃性材料支护,风门、风窗必须采用不燃性材料。

爆炸物品库出口两侧的巷道,必须采用砌碹或者用不燃性材料支护,支护长度不得小于5m。

第三十八条井下严格实行明火管制,并符合下列规定:(一)严禁在采掘工作面进行电焊、气割等动火作业。

(二)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

(三)井下严禁使用灯泡取暖和使用电炉。

(四)井下爆破作业时,应当按照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并严格按施工工艺进行爆破。

(五)井口和井下电气设备必须装设防雷击和防短路的保护装置。

第三十九条井下和井口房内不得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作业。

如果必须在井下主要硐室、主要进风井巷和井口房内进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每次必须制定安全措施,由矿长批准并遵守下列规定:(一)指定专人在场检查和监督。

(二)电焊、气焊和喷灯焊接等工作地点的前后两端各10m的井巷范围内,应当采用不燃性材料支护,并有供水管路,有专人负责喷水,焊接前应当清理或者隔离焊碴飞溅区域内的可燃物。

上述工作地点应当至少备有2个灭火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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