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高利贷签租赁合同 高利贷,是馅饼还是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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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贷,风险中有陷阱

租房贷,风险中有陷阱

租房贷,风险中有陷阱作者:彩霞来源:《莫愁·智慧女性》2019年第01期北上广深等地房租高涨,“押一付三”的房租加上中介费,常常让租房的人压力倍增。

为此,不少网络租房平台推出租房分期贷款服务,看上去很美,但其中迷局和陷阱密布。

今年26岁的张岚出生于浙江云和县一个偏僻小镇,2016年大学毕业后,她留在上海一家广告公司做文案。

月薪只有3000多元的她,在离公司很远的地方与人合租,合租对象是一家三口。

合租虽然省钱,但烦恼也多。

张岚梦想着涨工资后就另租房。

2017年年初,张岚涨了工资,她开始在网上找房,并下载了房产中介App。

她发现App 上房租除了原价,还标有VIP价,VIP价比原价低七八百元。

她咨询客服得知,房客需要参加为期一年、按月付的分期付款计划,才能享受VIP价的房租,办理分期后,总价还能打折,并且付款方式是“押二付一”。

张岚特别心动。

随后,她跟名叫周辉的中介业务员约好第二天看房。

次日,周辉带她去看了一套60平方米的一居室。

张岚对房子的装修和配套设施都挺满意,便选择了分期付款计划,交了预付金。

周辉告诉她,分期是通过向银行贷款来实现的,也就是以她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一笔贷款,先支付房租,银行同步会发给她一张信用卡,然后她再分期每月把钱存到信用卡里偿还房租。

随后,张岚签订了租房合同,并在App里录制了视频、提交了身份证等资料用于贷款。

入住后几天,张岚连续收到几条来自银行的短信,说她的贷款已成功发放,并已被中介公司全部转走。

终于有了独自居住的房子,张岚心情舒畅。

刚住了三个月,房东马明突然找上门来,称中介公司宣布破产,还拖欠他两个月房租,让张岚下个月直接把房租转账给他,否则就收房。

张岚告诉马明,她跟中介签了贷款租房合同,自己每个月都按时还款,他无权要求自己退房。

马明蛮横地说:“反正我没收到租金,你要么续交租金,要么搬出去。

”第二天一大早,气愤的张岚找到中介公司,发现门口都是前来讨说法的房东和租客,中介公司已停止营业。

租赁长租公寓警惕消费贷陷阱

租赁长租公寓警惕消费贷陷阱

租赁长租公寓警惕消费贷陷阱长租公寓在住房租赁市场上越来越受到消费者欢迎,近期却有多家长租公寓商“爆雷”,租户不但失去了住所,还背负了贷款。

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长租公寓暗藏消费贷陷阱的案件。

法官提醒消费者,租赁房屋时需要小心审查合同,避免落入消费贷陷阱。

赵某与天地公司签订《房屋承租合同》,约定赵某承租天地公司的房屋,租金为押一付一。

1个月后,赵某向天地公司营业部交纳房屋租金时却遭到拒绝,随后天地公司又以赵某未及时交纳房租为由强行收回了房屋。

赵某将天地公司起诉到法院。

审理过程中,天地公司提供了天地公司(甲方)、赵某(乙方)与网贷公司(丙方)签订的《分期服务协议》及赵某手持身份证的照片。

协议中约定,丙方提供房屋租金的分期支付服务,乙方需按期向丙方交纳租金,如果乙方还款逾期需按照每日1%向丙方支付滞纳金,如果逾期3天及以上,丙方有权终止合同。

据天地公司陈述,“会分期服务”网络平台的使用流程为:首先天地公司将《房屋承租合同》主要内容录入上传至“会分期服务”网络平台,然后租户使用手机号注册设置密码登录、上传身份证等照片、填写相关联系人、点击同意“会分期服务”协议、绑定银行卡、点击阅读并同意会分期代扣协议,之后“会分期服务”网络平台向租户手机发送验证码、审核通过后与租户进行电话审核。

但天地公司并未提供证据证明网络平台与赵某进行过审核,赵某也否认使用过该软件注册及操作,即否认签订过《分期服务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房屋承租合同》约定房租必须提前15日到租赁机构营业部交纳。

合同履行过程中,赵某依约向天地公司交纳租金,天地公司自称赵某应按《分期服务协议》约定向网贷公司交纳租金,但赵某否认签过《分期服务协议》,天地公司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曾与赵某签订过《分期服务协议》或赵某认可《分期服务协议》约定的付款方式。

赵某应按照《房屋承租合同》约定当面向天地公司交纳租金,天地公司不应拒绝。

法院一审判决天地公司退还赵某押金、管理费、房租,并支付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骗局揭秘

房屋租赁合同骗局揭秘

房屋租赁合同骗局揭秘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呈现出飞速发展的态势,然而,随之而来的是一系列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局。

这些骗局以各种形式出现,给租房者和房东带来了巨大的财产损失和精神压力。

本文将揭秘一些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局,以帮助读者提高警惕,避免成为受害者。

1. 押金诈骗这是一种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局。

骗子通常以虚假广告或推销信息吸引租房者目标。

当租房者表示租赁意愿后,骗子会要求提前支付押金。

然而,在签署合同前,骗子会突然失联,消失踪影。

租房者只能无奈承受损失。

为了避免成为押金诈骗的受害者,租房者应该保持警惕。

在选择房源时,要选择正规的中介机构或与房东直接签署合同。

对于提前支付押金,最好选择在签订合同后支付,并确保能够获得相应的收据和发票。

2. 虚假房源虚假房源是另一种常见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局。

骗子通常以低廉的价格或高品质的装修吸引租房者的注意。

当租房者与骗子联系后,骗子会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让租房者提前支付租金或押金。

然而,在支付后,骗子会突然消失,而实际上并没有可供租赁的房屋。

为了避免成为虚假房源的受害者,租房者应该谨慎选择,尽量选择通过正规中介或有信誉的房东租房。

在与房东或中介商签署合同前,应仔细核实房屋的真实性,确保符合租房者的需求,并要求看到相关证明文件。

3. 合同陷阱合同陷阱是一种更隐蔽的房屋租赁合同骗局。

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子会在合同中设置一些不利于租房者的条款。

这些条款可能涉及租金上涨、强制续租等。

当事后租房者发现问题时,往往已经无法更改或解决。

骗子则可以利用这些条款获得更多的利益。

为了避免陷入合同陷阱,租房者应该仔细阅读合同内容,理解每一条款的意义和影响。

如果有不明确的地方,应及时与房东商讨并寻求解决办法。

在签署合同前,如果有需要,租房者可以请律师或相关专业人士提供咨询,以确保自身利益不被侵害。

4. 公共设施问题在一些租赁合同中,房东或中介商可能夸大公共设施和设备的品质,以吸引租房者。

然而,当租房者入住后发现实际情况与承诺不符,甚至设施完全无法正常使用时,他们往往无能为力。

借高利贷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借高利贷签订房屋租赁协议

借高利贷签订房屋租赁协议1. 背景介绍在当前社会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人们因为各种原因需要借高利贷解决紧急需求的情况日益增多。

然而,对于租房这一常见需求来说,借高利贷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存在一些风险和法律问题,需要当事人充分了解和注意。

2. 借高利贷的风险2.1 高利贷的定义高利贷是指贷款人以超过法律规定的利率向借款人提供资金的行为。

在房屋租赁领域,如果房东以高利贷方式出租房屋,可能对租户造成经济负担,甚至陷入无法偿还的困境。

2.2 高利贷的法律问题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高利贷是违法行为,利率过高的贷款合同将被视为无效合同。

如果借高利贷签订房屋租赁协议,则存在以下法律风险:•协议无效:如果租赁合同的租金明显高于市场均价,或者租金中存在明显的高利贷利息部分,法院可能判定该租赁协议无效。

•违法行为:出借高利贷属于非法金融活动,如果房东出租房屋时以高利贷方式收取租金,并利用此行为谋取不正当的经济利益,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因此,在签订租赁合同时,租户应当引起足够重视,避免借高利贷的方式签订租赁协议。

3. 合法合规的房屋租赁协议3.1 租金合理性在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租户要对租金的合理性进行评估。

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判断:•市场比较法:了解当地同类型房屋的租金水平,以此评估拟租赁房屋的租金是否合理。

•合同约定:租户可以通过与房东协商,合理约定租金水平。

双方应当根据房屋面积、设施设备等因素,平等协商确定租金标准。

3.2 协议的合法性为了确保租赁协议的合法性,租户应当注意以下事项:•明确租金支付方式:约定租金支付的方式和时间,以保证交易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合法合规:租赁协议中不得包含违反法律规定的条款,如要求租户违法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等条款。

3.3 约定终止条件在协商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时,租户应当与房东约定合同的终止条件。

终止条件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情况:•协议到期后不续签:租赁合同结束后,没有进一步续签的约定。

•提前终止约定:租户和房东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期限内协商提前终止合同,需要明确约定提前终止的手续和费用等细节。

谨防掉进套路贷的陷坑

谨防掉进套路贷的陷坑

谨防掉进套路贷的陷坑作者:暂无来源:《农家科技》 2018年第6期说起套路贷,如今很多人可是闻之色变。

随着普惠金融的发展,很多骗子动起了歪脑筋,打起了擦边球,套路贷出现了。

套路贷究竟有些什么可怕的套路呢?1.制造民间借贷假象。

出借人以小额贷款公司的名义,招揽生意,与被害人签订合同,以违约金、保证金等为名目,签订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例如阴阳合同、虚高借款合同等。

2.制造银行流水痕迹。

为了使借款的事实能够经得起推敲,钱款按照合同金额打入借款人账户,再由借款人现金取出,给了出借人。

有的时候,取出现金时还和借款人有图有“真相”做得跟真的一样。

3.出借方随意制造违约。

出借人在出借钱款后,肆意制造违约的陷阱,导致借款人违约,然后就以各种借口收取违约金,并索要账款,以达到诈骗的目的。

4.恶意垒高借款金额。

第一笔违约就一下子翻上好几倍,在你无法还款时,又找第二个人借高利贷还第一个人的欠款,第二个人又重新上演第一个人的伎俩,于是又有第三个人帮你还掉第二个人的欠款。

其实这三个人都是一伙的,就是在用这种方法骗你,后来就像滚雪球一样越借越多。

5.软硬兼施索账。

在催账的过程中,贷款方大多会雇用社会闲杂人员以非正常的手段,威逼借款人还款:有的则雇用律师通过法院处理,由于手续齐全,法院也只能依法判决,更一步迫使借款人走投无路,甚至被逼得走上绝路。

套路很是深,一环扣一环啊。

那么,我们又该怎样避免落入套路贷的陷坑呢?1.在进行借款前,借款人一定要上网查询相关公司的资料,看其是否正规。

2.不法分子往往会伪造银行流水等资料,这些资料普通借款人无法识别,因此对借款人来说,这些资料最好都保存下来,并对借款过程进行录音。

如果可以确定是套路贷,以后在法庭上可以作为证据。

3.每个人的还款能力不同,无收入或收入较低的群体最好不要向这些小贷公司借款,更不能借款消费,拆东墙补西墙,不然那就是一条不归路。

230031 安徽警官职业学院律师潘家永。

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中的陷阱

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中的陷阱

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中的陷阱1. 强制性条款房屋出租委托合同是房东和房屋中介之间的重要合同文件,其中包含了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然而,在签订合同之前,我们应该特别留意其中的一些强制性条款。

这些条款可能会对我们的权益产生负面影响。

一旦我们签署合同,就意味着我们同意接受这些条款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2. 限制责任的免责条款在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中,有可能包含一些免责条款,这些条款可能限制了房东或房屋中介的责任。

例如,合同可能规定,房东或房屋中介对于房屋维修和损坏不承担任何责任。

这意味着,如果我们在租住期间遇到维修或损坏问题,我们可能要自行承担修理费用,而无法向房东或房屋中介要求赔偿。

3. 合同期限的约束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中通常会规定租期的开始和结束日期,以及续租的条件。

需要格外留意的是合同期限以及提前解约的费用约定。

某些合同可能规定,一旦签订合同,我们无法提前解约或终止合同,即使我们有特殊情况需要搬离或终止合同。

这将给我们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麻烦。

4. 隐性费用和费用不透明在签订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之前,我们应该仔细阅读合同中与费用有关的条款。

有些合同可能存在隐性费用,例如中介费、押金和清洁费等。

此外,合同中有时费用计算不透明,可能会有疑惑或争议。

我们应该要求明确列出所有费用,并确保我们了解和同意这些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

5. 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中的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也是需要特别注意的。

合同可能包含一些不公平的条款,例如对房东或房屋中介有利的争议解决方式,如强制性仲裁等。

我们应该确保合同中的法律责任和争议解决条款是公平合理的,以便在发生争议时维护自己的权益。

6. 合同续约和租金调整在房屋出租委托合同中,合同续约和租金调整通常也是需要特别关注的内容。

我们应该确保合同中的续约条款合理,并充分了解租金调整的原因和方式。

有些合同可能会规定不合理的租金调整方式或续约手续,这可能会在未来给我们带来困扰和经济压力。

租赁合同的十大陷阱

租赁合同的十大陷阱

租赁合同的十大陷阱
1.房屋产权不明: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当仔细核对房屋的产权证和其他证明
文件,确保房屋的产权清晰,以避免因产权问题引发的纠纷。

2.租金和押金不清晰:在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租金和押金的数额、支付
方式、退还方式等细节,以避免因租金和押金问题引发的纠纷。

3.维修责任不明确:在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维修责任,明确房东
和租客各自应当承担的维修范围和维修义务。

4.租期约定不清:在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租赁期限,包括起租日期和终
止日期,以避免因租期问题引发的纠纷。

5.违约责任不明确:在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包括违约行为、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违约金数额等细节。

6.保险责任不明确:在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保险责任,包括房屋保险、
财产保险、责任保险等细节,以避免因保险问题引发的纠纷。

7.租客身份不明:在签订租赁合同前,应当核实租客的身份信息,包括身份证、
户口本等证明文件,以避免因租客身份问题引发的纠纷。

8.房屋用途不明:在租赁合同中,应当明确约定房屋的用途,包括居住、办公、
商业等细节,以避免因房屋用途问题引发的纠纷。

9.口头承诺无法律效力: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尽可能将口头承诺转化为书
面形式,以确保口头承诺具有法律效力。

10.合同条款不公平: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确保合同条
款公平合理,以避免因合同条款不公平引发的纠纷。

以上是租赁合同的十大陷阱,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注意这些陷阱,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防范高利贷诈骗陷阱

防范高利贷诈骗陷阱
案例二
某借款人被高利贷团伙以“低息贷款 ”为诱饵骗取个人信息,后被要求支 付高额手续费、担保费等费用,最终 借款成本远高于市场利率。
案例分析
高利贷诈骗通常以“快速贷款”、“ 低息贷款”等为诱饵,利用借款人急 需用钱的心理,收取高额利息或手续 费。
高利贷诈骗还可能涉及个人信息泄露 、暴力催收等违法犯罪行为,对借款 人的财产和人身安全造成威胁。
及时报警
一旦发现被骗,借款人应立即报 警,并提供相关证据,以便警方
调查处理。
保留证据
借款人应保留所有与贷款有关的文 件和信息,包括合同、交易记录、 通讯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权。
寻求法律援助
借款人可以寻求法律援助,通过法 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03
案例分析
典型案例介绍
案例一
某借款人通过高利贷公司借款10万 元,实际到手只有7万元,但在借条 上被写成了14万元。借款人最终因 无法偿还高额利息而陷入困境。

一旦发现被骗或陷入高利贷陷阱 ,应立即报警并向相关部门投诉
,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04
法律法规与政策解读
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明确规定高利贷属于违法行为,借款合同无效。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明确规定了高利贷的利率上限,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刑法》
对于以高利贷为手段进行诈骗的,可能构成诈骗罪,受到刑事处罚。
02
高利贷诈骗的识别与防范
识别高利贷诈骗的方法
警惕高额利息
高利贷通常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借款 人应仔细核实利率是否合理,警惕超 过法定利率上限的贷款。
确认借款人身份和资质
借款人应核实借款人的身份信息和经 营资质,确保其合法性和真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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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高利贷签租赁合同高利贷,是馅饼还是陷阱中国民间借贷火爆,利率蹿升至令人咂舌的高位,“三分利”成了新的基准利率。

一时间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各种咨询和财务公司如雨后春笋般兴起,成为投资的热门。

表面看,债权人是借贷交易的受益者,但他们面临巨大的违约风险,吴英案绝不是最后一个。

一些债权人暴力催贷,甚至债务人的反报复,更是危及当事人的人身安全。

追本溯源,民间金融的火爆恰恰缘于政府对金融业的管制,民间融资渠道严重受限,中小企业不得不寻求地下交易。

同理,利率的高企也缘于政府过山车式的政策调整,实业投资存在刚性却无法对政策做出预期,二者不可调和的矛盾造成融资与信贷的错配,因此高利贷对经济的影响弊大于利。

畸形的民间融资市场能否改观?我们不得而知,但对于投资者而言,参与民间借贷市场须谨慎,高风险是高利贷的固有属性,并不适合所有人。

“景老师,我的朋友跟我借5000万元,一年期三分利,利息我提前预扣,这样我给他的现金只有3500万元,我实际收益达43%,而且他把一栋酒店的房产证抵押给我,你说这哪里有风险?”年届50岁的吴总曾是我的学生,是广东省一家房地产商,有一大堆社会头衔,在当地算是个名人。

高利贷可以做到没有风险!像吴老板这样想法的人不在少数。

事实如何呢?我们不妨把视角拉长,全面分析当下高利贷市场的状况。

今天的民间借贷市场范围之广,额度之大,利率之高,实属前所未有,对人民的生活和社会经济产生越来越深刻的影响。

除了典当行重现江湖外,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和名目繁多的财务公司、咨询公司纷纷兴起,高利贷似乎迎来了一个持续繁荣的“春天”。

高利时代“三分利”、“驴打滚”向来是社会舆论抨击旧社会高利贷者盘剥穷人的代名词。

电影《白毛女》诉说了一场经典的悲剧:农民杨白劳欠地主黄世仁25块大洋,年息三分(即年利率30%),因无力偿还,最终被逼以女儿喜儿抵债,自己在除夕夜喝卤水自杀。

顾名思义,高利贷是指以较高利率达成的借贷。

新中国成立后,在经济停滞和政府打击的双重制约下,经营性高利贷基本绝迹。

然而,在经济发展驱动和政府金融管制的挤压下,当下的高利贷市场发展日渐迅猛。

杨白劳的不幸遭遇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末,当时通胀严重(华北地区的年均通胀超过13%,1937年物价上涨更是高达30%),其借款的实际利率约为15%。

考虑到物价因素,目前的利率水平恐怕已经大大超过当年。

在开发商看来,向“黄世仁”借钱甚至好于发信托计划。

目前,温州多达90%的老百姓直接或间接参与高利贷业务,俗称“人人贷”。

2011年9月,工、农、中、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新增存款较上月骤减4200亿元,分析认为,民间借贷成为分流银行储蓄的主力。

前些年民间高息借贷主要兴起于浙江的温州和义乌,早先大多是短期借款以应付的货款周转资金或“过桥贷款”,期限长则一两个月,短则三五天,由于期限短、额度低,利息差异不大,债务人对利率并不很敏感,因此利率通常超过15%。

目前,在民间财富比较集中的浙江、广东、山西、蒙西和陕北等地,单笔借贷规模几亿元的已毫不新鲜,一年期借款的利率水平已经普遍高于30%。

典当行的利率有一定的参考性,比较温和的做法为月息三分,即年利率36%,有些年利率水平甚至超过50%。

以鄂尔多斯为例,这座边城凭借“羊煤土气”迅速致富,2010年GDP达2643亿元,人均超过2.5万美元,财政收入高达538亿元。

根据住建部与高和投资的估计,2010年底鄂尔多斯民间信贷资本超过2000亿元。

全市金融机构各项贷款余额(不含个人消费贷款)只有GDP的50%(一般城市银行的信贷总额都会超过GDP总额),民间借贷是推动该市发展的主要资金来源。

鄂尔多斯的民间借贷组织形式多样,总数超过一千家,差不多每百人就一家。

2011年,鄂尔多斯的民间拆借主要投向煤炭、能源和房地产,月息维持在3-5%的高位。

2011年,房地产业被逼入绝境,开发商发行的债权性质的房地产信托和基金,其包含发行费、信托费、托管费乃至人情费在内的实际融资成本已经超过20%。

银行推波助澜面对火爆的民间市场,国有商业银行以及股份制银行也不甘旁观,通过各种变相手段参与发放高利贷,成为背后推手之一。

一种简单的方式是通过高息揽储用于理财项目。

比如以10%的利率揽入1亿元,其中3.5%的存款利息给存款人,另外6.5%由银行跟存款人按协议分成,转手把这笔款作抵押,再以15%的利率贷给信托公司或担保公司,即可赚取500个基点的利差。

信托和担保机构再加价贷给资金需求方,形成一个完整的高利贷业务链。

还有一些更复杂也更隐蔽的方式。

譬如银行发放1亿元贷款,但规定借贷人不能直接使用,必须转存至另一银行网点再贷出来,于是1亿元被借贷了两次,6.5%的贷款成本自然放大到了13%。

另一种形式就是银行贷款给国有企业,对其资金用途放松监管,国企将资金存入旗下的财务公司,财务公司再以“贷款委托”等方式放高利贷,获得收益再与银行分成。

在这类灰色操作下,国有经济以强硬的金融手段“分享”了民营经济的成果,不但让银行获得暴利,也很容易滋生腐败和权钱交易。

不对称的双刃剑任何经济手段都是双刃剑,高利贷在某些情况下是民间融资的正面补充,但其负面似乎更加锋利。

大银行的触角难以覆盖承载着中国主要就业和税收贡献的小企业,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满足后者的融资需求,高利贷对于“小微企业”具有积极作用。

如果因资金缺口拒绝一笔订单,可能会引起客户对企业实力的怀疑,高息过桥贷款客观上维系了公司的信誉和形象。

高利贷恰好可以满足企业短期资金周转的需求。

如果产品或服务的周期短,是可以通过“过桥贷款”应急的。

这种高利贷在其他地区也存在。

据不完全统计,台湾地区的民营企业中,48%曾用过高利借款,高利贷的规模占到社会总贷款规模的35%。

然而,过高利率的高利贷对经济的冲击日益显性化。

高利贷在一定程度上推高了房价和资源价格。

以北京市四环周边的商品房为例,假定楼面地价1.5万元,综合开发成本5000元,那么房子的基础成本是2万元,如果从缴纳土地保证金至销售回款的平均周期为2年,以25%的年息计算,开发商的实际成本就达到3万元,这还没考虑额外的税费。

中国的房地产市场,政府是真正的幕后赢家,开发商不过是打工仔。

如果政策调控继续,必然有越来越多的开发商资不抵债甚至破产,无力还款从而引起的违约将风险转嫁给债权人。

Pre-IPO与能源行业一样,日渐成为资源型、关系型业务,演变成高利贷与PE腐败的结合体。

利率高企谁之过面对民间利率高企,政府难辞其咎。

其一,金融资源几乎完全被政府垄断。

股票发行需要证监会审批;企业债需要发改委审批;信托投资计划名义上是备案制,但实际操作中如果不能及时收到银监会的受理回执,项目就会被拖黄;即便原本操作灵活的股权投资,也大幅上调了投资者的准入门槛(投资者出资额不低于1000万元),发改委的红头文件还规定“闲置资金只能存放银行或用于购买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产品”(国家发改委2011年11月颁布《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将PE投资的大门重重关闭,仅留下一条窄窄的狭缝。

金融通道过于狭窄,“阳光”小路一条条被封死,民营企业不得不求助于“地下”融资,游走于监管的灰色甚至黑色地带,成本高是必然的。

其二,过山车式的调控误导市场预期,朝令夕改、大开大合是中国式经济调控的积弊。

短短几年内风电和水泥等行业便从政策鼓励转为政策限制,2008年底提出的“四万亿刺激经济”口号余音在耳,就调头收缩银根抑制投资;2010年开始打压房地产,2011年上半年连续六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政策越收越紧,融资成本迅速抬升。

2011年底,两年期信托投资计划的年化收益率已达15%,综合考虑信托的渠道费(年费率已高达2.5%)、发行费(年费率一般不低于2.5%)和托管、律师、审计等费用,开发商的实际成本已超过20%,还不算是否能够发行成功的风险,以及在过程中需要打点的人情费。

由于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大、周期长,融资需要统筹安排,一旦上马无法停滞,否则又变成烂尾工程。

调控造成投资与融资错位,市场忽冷忽热,结果损害投资者利益,造成巨大的资源浪费。

第三,税负过重推高高利贷成本。

对于很多小额贷款公司、基金和投资公司来说,不仅要承担贷款本身的风险,过重的税负也迫使其不得不推高借贷成本。

税法规定,利息所得需缴纳20%的所得税,营业税等税种的税率超过5.6%,如果进一步考虑委托贷款、资金托管(往往是政府强制的)的手续费,实际税负可达利息收入的40%。

简单算下来,想得到10%的回报,向借款人收取的利率须在16%以上。

假定违约率超过10%,那么利率起码要30%才能达到预期的收益。

利率不高才是怪事。

“高利贷”的商业模式总体上不可持续试想,谁敢付这么高的利息借钱?一部分是拥有特殊垄断资源的企业,包括房地产、能源、Pre-IPO等项目;另一部分则是流向了物流、零售等服务业,当然也有制造企业,不过,这类企业通常只将高利贷资金用于过桥贷款,不敢长借,因为它们本就处在竞争激烈的环境下,毛利率不高,根本难以负担成本较高的“高利贷”。

资源和房地产企业都有将成本向下游消费者转移的能力,结果无疑是不断推高了房价和资源价格,而这将会受到国家宏观调控的严格限制,到头来反逼借贷企业出现现金流危机。

而后一种情况,大量中小企业在规模小利润薄的情况下,只能借新还旧,无异于饮鸩止渴。

高收益?高风险古往今来,高利贷一直形象不佳,安全性是一大问题。

高利贷的高风险本质至今并没有实质性改变。

不受法律保护民间借贷属于民事行为,受到民法(合同法)的约束。

《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

”条文的意思很清楚: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四倍的利息就是高利贷,尽管高利贷并不违法,但超出部分的收益不受法律保护。

投资风险+人身风险高利贷毕竟是高利贷,具有其固有的属性。

一,高利贷往往金额巨大且用途也不规范。

一般老百姓在急用钱时向亲友的拆借利率不会很高,通常低于银行贷款利率,通常的高利贷借款不是十万火急,就是用于非常规的用途,除了用于缓解企业流动资金,往往是“借新债、还旧债”推迟付款、赌博,甚至设置“庞氏”骗局。

二,执行成本高。

一般高利贷资金本身就是用于高度缺钱的事项,其还款难度往往很大,而且由于缺乏法律保护,通过正当渠道无法对债务人的违约行为采取强制执行,甚至本金的归还都存在违约风险,因此债权人往往通过社会关系甚至暴力手段回收贷款,容易与黑势力勾结。

高收益项目往往伴随高风险。

再以鄂尔多斯为例,2010年该市5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总计1898亿元,其中民间投资占比超过56%,高息借款主要在市场火爆的当口投向煤炭资源和房地产,这两大领域的风险都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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