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新机制促社会和谐 ——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若干思考
2024年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总结汇报材料

2024年社会救助阳光行动总结汇报材料尊敬的领导、各位同事:大家好!我是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项目组长,在这里向大家汇报2024年度的工作总结。
2024年是我国国家脱贫攻坚战全面胜利收官之年,也是我市社会救助阳光行动进一步推进的关键一年。
在全市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政府部门的关心与支持下,我们克服了种种困难,努力开展了一系列有益的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绩。
一、加强政策指导,完善制度机制针对社会救助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问题,我们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保障措施,旨在为弱势群体提供更加全面、精准、便捷的救助服务。
我们推动建立了政府部门联动工作机制,通过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各级政务数据共享,提升救助决策的科学性和精确性。
同时,我们加强了与相关部门的对接与协作,形成了社会救助工作的整体合力。
二、加强宣传教育,提高群众认知度我们通过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不断提高了社会救助的知晓率和认知度,增强了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公信力和影响力。
在2024年,我们组织了多场社会救助政策宣传活动,通过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向社会各界传递正能量和理念,鼓励更多人积极参与社会救助阳光行动。
三、强化帮扶措施,促进自主发展我们注重帮扶对象的自主发展,将帮扶工作与就业培训、创业扶持结合起来,为帮扶对象提供实现自我发展的机会。
在2024年度,我们推动开展了一系列就业培训活动和创业培训培训班,帮助更多的弱势群体获得了自主发展的机会,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
四、加强监督管理,确保阳光工作我们注重加强对救助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阳光行动的公开透明。
今年,我们建立了一套科学的救助资金监管机制,对救助资金的使用、流转等进行了全程监控,并及时发布相关信息,接受社会和媒体的监督和问责,确保救助工作的真实、准确、透明。
未来,我们将不断努力,提高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质量和效益,推动社会救助事业的健康发展。
我们将继续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推动政策的完善和制度的创新,不断提高社会救助阳光行动的科学性和精细化。
社会救助交流研讨发言稿

大家好!今天,我很荣幸能在这里与大家分享我市在社会救助工作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在此,我要感谢市领导的关心和支持,感谢各位同仁的辛勤付出。
近年来,我市紧紧围绕社会救助工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积极推进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成效。
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要介绍。
一、强化组织领导,构建社会救助工作格局我市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成立了由市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社会救助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了上下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同时,各级政府将社会救助工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二、完善政策体系,提高救助水平我市不断完善社会救助政策体系,制定了一系列救助政策,包括最低生活保障、临时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等,确保困难群众应保尽保、应助尽助。
同时,根据国家政策调整和实际情况,我们不断优化救助标准,提高救助水平。
三、创新救助方式,提升服务质量我市积极探索创新社会救助方式,实施“互联网+社会救助”模式,通过线上申请、审核、发放等环节,简化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效率。
同时,我们注重发挥社会组织、志愿者等社会力量在救助工作中的积极作用,开展心理疏导、技能培训等服务,帮助困难群众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四、加强部门协作,形成救助合力我市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优势,加强协作配合,形成救助合力。
如,在医疗救助方面,我们与卫生健康部门建立联动机制,确保困难群众在医疗救助方面的权益得到保障;在教育救助方面,我们与教育部门合作,为贫困学生提供资助,确保他们顺利完成学业。
五、强化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我市加大社会救助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救助政策,提高群众对救助政策的知晓率和满意度。
同时,我们积极树立救助典型,弘扬社会正能量,营造全社会关心关爱困难群体的良好氛围。
总之,我市在社会救助工作中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在今后的工作中,我们将继续努力,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更加务实的作风,推动社会救助工作再上新台阶。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范文

关于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切实保障改善民生的建议范文随着中国国内经济的不断发展,改善民生已经成为国家发展的重要目标之一、为了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并切实保障改善民生,我有以下几点建议:首先,加强社会救助体系的制度建设。
要建立健全社会救助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标准体系,形成权责明确、运行规范的救助机制。
在法律层面,应进一步加强社会救助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完善。
政府部门要加大对社会救助体系的支持力度,确保救助资金的充足和有效使用。
同时,要加强对救助对象的分类管理,确保救助资源的有序分配。
其次,实施分类施策,做到因地制宜。
中国社会的发展水平在不同地区和不同群体之间存在着较大差异,只有因地制宜、分类施策,才能更好地实现社会救助的精准化。
政府部门要根据各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救助政策和措施,确保救助对象得到应有的帮助和扶持。
同时,还要积极推动社会力量的参与,发挥社会组织和志愿者的作用,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公益活动,为社会救助事业提供更多的帮助与支持。
第三,加大对特殊群体的救助力度。
在完善社会救助体系中,要更加注重对特殊群体的关注和救助。
这些特殊群体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无劳动能力的人等。
政府应加大对这些群体的救助力度,建立专门的救助机构和服务机构,提供他们所需的生活保障、医疗服务和教育扶持等。
同时,要加强对这些群体的法律保护,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第四,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和监管。
社会救助是一个涉及多个部门和机构的系统工程,要实现救助资源的充分利用和合理配置,必须加强信息共享和监管。
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信息平台,实现救助对象的信息共享和跨部门协同。
加强对社会救助资金的监督和审计,严格追究救助资金的使用责任,确保救助资源的合理分配和有效利用。
最后,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
要加大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大众对社会救助的认识和了解。
同时,要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工作能力和水平。
加强对社会救助工作的宣传和教育,有利于增强社会救助的公信力和影响力,提高救助工作的效果和效益。
创新社会救助机制的实施方案

创新社会救助机制的实施方案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社会救助机制不断被重视和改善。
然而,传统的社会救助模式存在一些问题,如效率低下、资源分配不均等。
因此,为了更好地满足社会救助的需要,创新社会救助机制的实施方案势在必行。
一、社会救助机制的现状分析目前的社会救助机制主要依赖于政府的财政拨款,通过政府部门的组织、调度,将救助资金分配给符合条件的个人或家庭。
然而,传统的救助模式存在着以下问题:1. 救助资金分配不均。
由于人力资源和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一些地区的救助资金分配较多,而其他地区则较少,导致资源分配的不公平。
2. 救助审核流程繁琐。
传统的救助审核需要申请人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并经过多个环节的审批,往往需要较长的时间来确认资格和发放救助资金。
3. 救助信息不透明。
传统的救助机制中,救助信息通常只在政府部门内部流转,缺乏对外的公开和透明度,容易造成信息不对称。
二、为了解决现有社会救助机制存在的问题,我们提出以下的创新实施方案:1. 引入大数据技术。
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统一的社会救助信息平台,收集和整合各方的救助数据。
通过数据分析和挖掘,精确判断社会救助对象的需求和救助资金的分配情况,以达到优化资源配置的目的。
2. 推行“扶贫手册”制度。
建立全国统一的贫困人口信息数据库,将符合扶贫资格的人员信息纳入其中。
并进行分类管理,分别制定具体的帮扶方案和政策。
这样一来,救助资金能更直接、高效地用到真正需要的人身上。
3. 加强社会救助对象的评估和监测。
建立完善的风险评估体系,对救助对象进行精细化分类评估。
制定相应的监测指标和流程,及时发现救助对象的变化和需求,从而提供更加有针对性的帮助。
4. 拓宽救助资金来源。
除了政府财政拨款外,鼓励社会力量和企业参与社会救助工作,通过建立社会救助基金和捐助机制,为更多的需要救助的群体提供资金支持。
5. 加强社会救助的公开和透明度。
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公开平台,将救助资金使用的情况、救助对象的信息等进行公开,提高社会救助的透明度,促进社会公众的参与和监督。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做到及时、有效救助受害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依法筹集和使用的用于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的资金。
第三条基金的管理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救助对象获得合理、公正的补偿。
第四条基金的筹集主体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财政、道路运输企业、保险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等,具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基金的使用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受害人医疗费、残疾津贴、丧葬补助等相关费用支出。
第二章基金筹集和管理第六条基金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管理,设立专门基金账户,建立专项管理制度。
第七条基金筹集主体应按照相关规定缴纳基金,确保筹资生效后及时汇入基金账户。
第八条基金的使用应符合救助对象的合理需求,确保救助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九条基金的管理部门应建立基金使用申请制度,救助对象申请后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进行资金拨付。
第三章救助对象的认定和救助程序第十条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应在事故发生后及时申请救助,提供受伤证明、医疗报告等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救助对象的认定应依据受害人的证明材料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评估,并对其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经认定符合救助条件的受害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补偿,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用、残疾津贴、丧葬补助等。
第十三条救助申请者对救助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基金管理部门提出申诉,管理部门应及时处理,并告知申请者处理结果。
第四章监督和处罚第十四条对基金的筹集、使用进行监督,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第十五条对于救助申请造假、虚报严重疾病、故意骗取基金等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并取消救助资格。
第十六条对基金管理部门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处分。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和使用细则由上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关于优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的建议

圆园21年第2期据统计,截止到2020年9月底,国内机动车保有量高达3.65亿辆,汽车达到2.75亿辆,我国驾驶员高达4.5亿人次。
其实,我们每个人都属于潜在的交通事故受害者,所以说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是一种社会责任。
交通事故发生以后,交强险可以对事故受害方予以救助,但是期间会涉及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是遭受其他因素干扰,很多受害者难以得到及时的救助。
若交通事故受害者难以借助交强险制度索取赔偿时,那么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便可发挥其作用,让事故受害方获得及时救助和经济补偿。
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方若想获取基金救助,可谓重重受阻,救助拖延以及不能救助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实现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创新管理显得尤为关键和重要。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立法基本情况2004年,中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并在《道路安全法》中有提及,但只是单一提到社会救助资金来源和相关垫付责任,关于救助基金具体性质则未有阐释,且关于怎样去申请此基金也没有明确规定。
2006年,我们国家出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条例中明确规定了救助资金筹集来源内容和相应使用条件的内容等。
到了2009年,国家《侵权责任法》中规定了救助基金的具体垫付范畴。
2010年,《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在全国范围内落实,但和美国、加拿大等发达国家相比仍有一定差距。
我国多个省份在落实《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过程中遭遇了很多难题,有的省份落实迟缓,有的省份则运行吃力,现在尚有一些县城还没有普及。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存在的相关问题分析1.救助基金法律制度漏洞。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至今仍未形成一套健全的法律制度。
我国的《道路安全法》,其中只有一个条文提及了救助基金,但在此之后国家没再出台相关法律,而是通过行政规章设立的方法出台了《试行办法》,但对于救助基金的落实没有给出具体解释;和救助基金有关的实施办法制定要求,尽管下放到了国内各省市之中,各省市也制定了专属于各自的实施办法,但就应该如何去实施,尚无明文规定。
社会救助制度改革与创新研究

社会救助制度改革与创新研究第一章:引言社会救助制度是现代社会建设的必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社会救助制度也在不断地完善和发展。
本文旨在探讨社会救助制度的改革与创新,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以期促进社会救助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与发展。
第二章:社会救助制度的现状目前,我国的社会救助体系已经比较完善。
从职工、农民、城市低保、医疗救助、教育救助等多个方面进行保障,这些保障措施已经能够切实地解决贫困人群的基本生存和发展需要。
但是,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大物博,社会救助工作有方面还需要加强。
另外,由于城市化进程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社会救助的困难群体也在不断增加。
第三章:改革思路3.1建立科学的救助标准制定和调整救助标准,应该考虑基本生活水平的要求和当地实际情况,同时要根据不同区域、不同人群进行差异化调整,防止一刀切,使符合救助标准的人员得到真正的帮助。
3.2完善救助对象识别机制通过建设救助对象识别的信息化平台,实现各类人员的实名认证,防止重复申请和重复救助,避免数据交叉造成的浪费,保证救助资源的有效利用。
3.3加强对救助对象的监督管理建立完善的社会监管体系,针对救助对象的享受情况、救助资金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监督检查,严格规定救助对象的义务和权利,加强救助对象的自我管理和自我发展。
3.4加强社会救助服务保障加大对困难群众的服务保障力度,改进服务方式,尤其是通过发展社区服务、家庭服务、互联网在线服务等方式,为困难群众提供更为便捷和高效的问题解决途径。
第四章:创新实践4.1推进供养服务社会化通过引入社会力量,建立社会机构和专业机构,规范化、社会化管理供养服务,实现更加精细化、人性化的服务,并避免了政府管理的腐败行为和效率低下等问题。
4.2引入慈善力量支持社会救助制度慈善力量的引入可以为社会救助制度提供广泛的资源和资金支援,以及公益服务的支持,从营造救助社会氛围、创新社会救助体制角度,探索如何有效引导慈善资源,有序扩大公益活动,在促进物质保障的同时,加强精神支持的辐射力。
道路救助基金总结范文

一、前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作为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为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减轻其经济负担,保障民生。
近年来,我国各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现就2023年度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进行总结。
二、工作回顾1.政策落实与制度完善2023年,各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要求,积极推进道路救助基金管理工作。
各地政府高度重视,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措施,确保道路救助基金的有效运行。
同时,各地不断完善救助基金管理制度,规范救助流程,提高救助效率。
2.救助工作成效显著2023年,我国道路救助基金在事故救助、追偿工作等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效。
(1)事故救助方面:各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积极发挥救助作用,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及时救助。
据统计,2023年,全国道路救助基金共垫付救助金额XX亿元,救助人数XX万人次。
(2)追偿工作方面:各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加大追偿力度,努力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023年,全国道路救助基金共追偿垫付款XX亿元,追偿金额XX亿元。
3.宣传力度不断加强2023年,各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积极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道路救助基金的认识。
通过多种渠道宣传救助基金政策,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救助基金的用途、申请条件和流程,提高救助基金的社会影响力。
4.信息化建设稳步推进为提高救助基金管理效率,各地道路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积极推进信息化建设。
通过建设救助基金管理信息系统,实现救助信息互联互通,提高救助工作的透明度和便捷性。
三、存在问题1.救助基金资金来源有限,难以满足实际需求。
2.部分地方救助基金管理工作不到位,救助效率有待提高。
3.宣传力度仍有待加强,部分群众对救助基金政策了解不足。
四、工作展望1.加大资金投入,确保救助基金充足稳定。
2.加强地方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建设,提高救助工作效率。
3.持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救助基金的认识。
4.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作,形成救助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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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机制促社会和谐——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若干思考随着我国国民经济的迅猛发展,机动车的数量迅速增加和新农村建设的步伐迈进,省道、县道以及各乡村道路里程不断的增加,但是各项硬件设施和标志标线没有得到相应的完善,道路的承载力和布局相对滞后,导致了县道、乡村拥堵,交通管理难度增大,道路交通事故频发,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损失,特别是交通肇事案件的逐年增加,很多交通事故当事人无法得到赔偿,给社会造成了很多不稳定的因素。
如何能“以人为本”的做好事故调解工作,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工作重点和难点。
,国家财政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联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下文简述为《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及时的解决了我们在工作上所存在的这一难题。
本人结合工作实际,就基层交警大队如何及时建立交通事故社会救助机构谈几点粗浅的认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含义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这项制度是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是在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不能依靠交强制保险制度得到赔偿时,可以通过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救助,获得及时的抢救或者适当的补偿。
可以看出此次《办法》的出台给予了我们交通民警一个强有力的工作帮手,体现新时代“以人为本”的执法理念,消除了不稳定因素,促进了社会的和谐发展,该法充分体现了我国政治法律制度建设向人性化方向转化、发展的重大变化。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现实意义:一、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践行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服务宗旨。
随着经济的发展,机动车的数量急剧增长,道路的设施的滞后导致交通事故的频繁发生,尤其是近几年,因为医疗费用、赔偿数额使得很多驾驶员在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担心无法承担巨额医疗赔偿费用而逃逸,造成人员和财产的损失得不到有效的赔偿,当事人的利益就不能得到保障,则各类信访案件、上访案件接踵而来,加大了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事故的难度,所以建立《办法》是保障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的及时到位、尽力挽救伤者的生命,减少社会矛盾,时刻体现“以人为本”的服务宗旨,有利于交通事故的预防和控制,促进和谐社会的建设。
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能够有效的减少交通事故矛盾冲突事件。
基层交通管理部门很多上访、信访案件都是因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当事人得不到赔偿,虽然法院已经对交通事故的经济赔偿作出了判决,但是由于种种原因不能执行,很多交通事故受害方会将责任推卸给交通管理部门,认为他们不作为才得不到赔偿,推行和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让受害当事人能够得到及时的治疗和赔偿,不耽误病情,缓解他们的经济压力,让他们能够更多的空间与肇事方进行交流和沟通,进一步减少交通事故矛盾冲突案件。
三、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有效的遏制逃逸案件上升趋势。
近年来,交通肇事逃逸案件逐年上升趋势,很多肇事逃逸嫌疑人都是因为高额的医疗费用和赔偿费用自己无法承担,存在侥幸心理放弃抢救受害人而逃之夭夭,建立了完善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在肇事方家庭困难的情况能够帮组垫付高额的医疗费用,缓解肇事方的经济压力,在心理上缓解肇事逃逸嫌疑人压力,有效的遏制逃逸事件的发生。
四、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及时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弱势群体,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经常会遇到因车辆没有保险或保险额不足,甚至车辆肇事逃逸而导致受害人无钱医治,尤其是一些家庭困难、无经济来源的特殊社会群体,不但使受害人及其家庭遭受经济和身心上的双重打击,还大大增加了事故处理的难度,激化社会矛盾,由道路交通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起72小时内的抢救费用,既解决了事故伤者的抢救医疗费用问题,减少医疗机构、交警与事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又有效保障了事故伤者的抢救医疗费用问题,如果抢救及时,处置得当,道路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就有生还的希望或者减少伤害的程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及时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弱势群体,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健康发展。
对于交通部门及民警在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中的几点建议: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地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抢救费用。
以及在社会救助基金的筹集中对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的罚款。
在发生肇事逃逸事故后,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侦破后,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以便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依法追偿垫付款。
笔者有以下几点建议:一、借鉴先进经验,积极建议尽快建立相关救助基金管理部门当前,在全区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未设立的情况下,应该积极借鉴我国其他已设立的《办理》的地方,结合我区实际情况,吸取先进经验,根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及省级以下救助基金管理级次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现在虽然规定是有了,但是由规定孕育而生的相关管理部门却迟迟没有出现。
而在广州湖南等省市,在几年前就有了这样类型的机构。
上海市更突破创新,这些都是我们可以借鉴的方面。
从《办法》中我们可以看到,其根本目的也是保护在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最切实的人身权利。
这就和我们交通民警的工作目的完全一致了。
其实,最为迫切期望该部门建立的单位应该是我们交警部门。
因为相关救助基金主管部门建立的同时可以给人民群众建立一面坚强的后盾,也可以给我们交警部门带来一个得力的助手。
该部门的建立是我们的一个福音。
那么,我们应该通过有效的渠道,积极的建议。
让这一福音足够的大。
促使其部门尽快的建立,以便利于我们今后的工作。
二、增强民警法律意识,保持意识与法律的一致性对于我们在法律意识上的问题,笔者在上文中已经提到。
我们作为一名交通民警,每天在的执法环境及其复杂。
我们面对的既有律师,也有文盲。
既有开名车的老板,也有赶牛车的农民。
所以,这就必须要求必须要有扎实的法律功底以及灵活的应变意识。
我们能做到在面对律师时,让其在我们面前无话可说。
面对文盲时,让其听从我们的指挥。
然而,我们在面对一部新出台的法律法规时,也应该拥有饱满的热情,引起我们足够的重视。
时代在不断的前进,也就推动了法律政策的不断前进。
只要我们的意识跟得上法律前进的车轮,我们的法律底蕴必定也跟得上时代的需要。
在我们法律意识加强的同时,我们才能切实的体会到我们在工作中最迫切需要的是什么。
才能有足够的热度去争取,去建议。
三、提高执法质量,有效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办法》的出台是与我们一样怀着保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的目的而实行的,要不断提高执法质量,有效打击相关违法行为就能够有力的推动该机构的建立。
我们在执法中,加大对于脱保车辆的查处力度,对于该行为予以严重的处罚,尽量减少会对人民群众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
在事故处理中,特别是我们在面对弱势群体如摩托车、拖拉机出现伤亡事故当事人无能力支付相关费用时,我们应当积极将情况向有关部门反映,使得相关部门看到建立该机构的迫切性与必要性。
只要我们积极认真的履行好我们的职责,那么对于相关救助基金主管部门的建立将指日可待。
四. 大力加强业务培训,努力提高事故处理民警的综合素质。
要想提高事故处理办案质量,首先必须提高事故处理队伍的素质。
一是要结合“大练兵”,切实开展事故处理岗位培训,使每一位事故处理人员熟练掌握事故处理的基本知识、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重点要学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律法规,并要善于做好事故处理相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解释工作。
二是要求每位事故处理人员牢固树立责任意识、证据意识、公正意识和宗旨意识,设身处地解决一些事故当事人的实际问题,努力消除产生矛盾的根本因素。
三是对事故处理的办案质量要经常组织检查考核,强化监督。
对办案质量好、执法水平高的民警,要表彰奖励;对办案质量差、执法水平低的要批评帮助,离岗培训,以形成人人努力学习、人人能办优秀案件的氛围。
四是要努力提高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的水平。
要从以人为本、关爱生命、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本着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从思想上、行动上、措施上加大侦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工作力度。
五、加强社会宣传,营造宣传氛围。
在相关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正在建立的当前。
在发生事故以后,当事人一方因为得不到一些经济上的援助,往往会将怒气转移到我们民警的身上。
所以这就要求我们民警以及社会各界应当加大社会宣传力度,告知群众在2010年1月1日《办法》的实行以及其相关规定。
让群众了解到可以使自己合法权益得到保护的部门。
作为交通民警有几类案件中面对受伤害一方当事人时我们最为难办,一就是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二就是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三是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在《办法》中,明确规定了,有上面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我们加强宣传力度,使群众都能了解这些规定,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
当此类事故发生时,使得受害者能找到有力的依托。
六. 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机制,和谐圆满处理交通事故为交通事故处理创造一个和谐的环境。
交通事故处理虽然是交警部门的职能,但绝不是交警就能解决所有的问题。
这固然有法律赋予的职能问题,同时也有其他部门的及时配合问题。
笔者认为,要建立健全多部门协作机制。
一是要迅速将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制度落到实处。
按照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规定,政府应该发挥职能作用,快速成立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并尽快启用,真正用在实处,解决受害方的实际困难,杜绝“闹事”隐患。
二是要协调好卫生、医疗、保险等机构的关系,切实畅通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优先抢救的绿色通道,建立有效救助途径。
三是协调好与保险部门的关系,保险部门要简化手续,及时理赔,保障当事人的费用及时到位。
四是要协调好与人民法院的关系,争取人民法院降低有关交通事故民事诉讼、诉讼保全的门坎,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用,以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不会因缺少诉讼费用或担保金而丧失。
五是要建立并发挥好人民调解员制度。
聘请社区干部、律师、社会知名人士或者有司法工作经验的同志担任人民调解员,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调解,这些人都有与人民群众打交道的丰富经验,能了解老百姓的诉求和愿望,对化解矛盾、消除隐患有着积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