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切实保障受害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基金来源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来源于以下渠道:
1. 由政府统筹安排的专项经费;
2.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应当依法承担的补偿金;
3. 社会各界捐赠的款项。
三、基金管理
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由专门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实行专人负责制度;
2. 基金的使用需要经过审批,并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3. 基金使用过程中应当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基金使用范围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用于以下方面:
1. 对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死亡或财产受损的受害者进行救助;
2. 对因道路交通事故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受害者给予帮助和支持;
3. 对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交通秩序混乱等间接损失的单位或个人进
行补偿。
五、基金监督
1.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使用应当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2. 对基金的使用情况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和建议;
3. 对基金使用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将依法予以处理。
六、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的,由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12.04•【字号】焦政办〔2023〕63号•【施行日期】2023.1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焦政办〔2023〕6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12月4日焦作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政办〔2023〕18号)、《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财资管〔2023〕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辖区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我市辖区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全市统一政策、部门分工负责、专业机构承办。
救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
第四条市级救助基金用于市辖区和市公安局高速公路交警支队管辖路段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救助。
第五条市财政局为救助基金主管部门,行使救助基金管理职责。
第六条救助基金垫付的申请受理、审核和资金垫付、追偿等日常救助业务由省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确定的救助基金承办机构负责。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道路交通事故是造成我国社会经济损失和人员伤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救助交通事故受害者,我国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其中包括《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本文将详细介绍这一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情况。
二、管理办法概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是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等部门共同制定的,于2019年5月1日正式实施。
该管理办法的出台旨在通过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提供给受害者和家属相应的资助和救助。
这些经费主要来源于政府的财政拨款、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金以及社会捐赠等。
三、基金的运行机制1. 基金的设立:根据管理办法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应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明确基金的管理机构和使用范围。
2. 基金的筹集:基金的筹集主要依靠政府财政拨款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金。
其中,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方的赔偿金应当按照一定比例上缴基金,以支持更多的受害者获得救助。
3. 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基金的管理机构应当进行严格的财务管理和监督,确保基金使用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基金主要用于对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进行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心理救助和法律援助等。
四、救助对象与救助标准1. 救助对象: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主要救助的对象是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
直系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
2. 救助标准:基金救助的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具体情况进行细分。
例如,救助受害者的医疗救助费用将根据实际医疗费用以及救助对象的收入水平进行计算,确保受助人获得的救助是合理和公正的。
五、救助申请与审核程序1. 救助申请:交通事故受害者及其直系亲属可以向所在地的基金管理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申请需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和申请书。
2. 救助审核:基金管理机构将对救助申请进行审核,核实申请人的身份和事故情况,并评估其救助资格和金额。
3. 救助结果通知:基金管理机构将根据审核结果向申请人发出救助通知书,通知救助的具体金额和救助形式。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告知书尊敬的市民:我们是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为了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补偿,在此向您提供以下相关信息:一、基金目的和职责: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是由政府设立的公益性基金,旨在为遭受道路交通事故损害的受害者提供救助和补偿。
基金的职责包括:对符合条件的受害者提供医疗救助、伤残补助、死亡抚恤金等救助金;组织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促进道路交通安全文化建设;开展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研究等。
二、救助对象和条件:1. 受害者需为道路交通事故的直接受害者,包括行人、乘车人员及车辆驾驶人等;2. 受害者需在我市范围内发生交通事故,且事故原因为机动车辆行驶;3. 受害者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人员伤亡证明、医疗费用发票、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等。
三、救助范围和方式:1. 医疗救助:基金提供医疗费用补助,包括住院费用、手术费用、康复费用等;2. 伤残补助:对因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受害者,提供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 死亡抚恤金:对因交通事故不幸遇难的受害者的家属,提供一次性抚恤金。
四、申请救助的流程:1. 受害者或其家属可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办公地点申请救助;2. 按照基金规定填写申请表格,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3. 基金将按照申请受理流程进行审核,预计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决策;4. 审核通过后,基金将及时发放救助款项。
五、联系方式: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办公地点:XXXX市XX区XX街道XX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点至下午5点请您了解以上信息,并在需要时及时与我们取得联系。
我们将竭诚提供优质的服务,为您解决交通事故带来的困扰。
感谢您的支持和信任!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尊敬的市民:在我国日益增长的交通运输需求和车辆保有量的快速增长下,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更好地保障市民的权益,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和补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成立并投入运作。
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

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制度是一项新制度,旨在向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提供及时、有效的经济救助,帮助他们渡过生命和财产的难关。
这项制度的实施,不仅可以体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更可以彰显社会关爱和人道主义精神。
《道路交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解读一、建立救助基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机动车数量和驾驶人数量快速增长,道路交通事故总量不断上升,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威胁。
在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不能得到有效赔偿的情况下,救助基金可以及时给予伤者救助,保障其得到及时治疗,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二、救助基金的来源和使用范围救助基金实行省级统筹,各省份设立省、地(市)、县(市)三级救助基金。
救助基金专门用于支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伤人员的抢救费用、特殊血液透析费用以及丧葬等必要的救助费用。
特殊情况下,经办人可以决定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费用。
在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行垫付相关费用。
事故伤者治愈后,经办人应当及时通知其偿还救助基金垫付的费用。
三、如何申请救助基金申请救助基金垫付费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身份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抢救费用证明材料;有关部门或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情证明或者死亡证明等材料。
符合申请条件的,经办人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并依法垫付费用。
伤者无法提供全部或部分费用的,可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全部费用。
医疗机构认为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必须使用血液制品或者特殊血液透析治疗的,经办人应当及时核查并予以垫付相关费用。
四、对救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要求救助基金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
各省份要设立专门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负责救助基金日常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救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安全运行。
救助基金的使用应当遵循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同时,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救助基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机制,防止虚假报销和浪费现象的发生。
车祸社会救助基金申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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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晋政办发〔2022〕91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办发〔2022〕91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办、厅、局: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修订的《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1月19日印发的《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晋政办发〔2018〕108号)同时废止。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2年11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救助基金的筹集与管理第三章救助基金的垫付第四章垫付费用的追偿与核销第五章监督和检查第六章附则山西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保障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高效的救助,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西省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设立、筹集、管理、使用和追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治疗费用和救助因道路交通事故陷入特殊困难家庭的社会专项基金。
救助基金统一设立在省级。
第四条救助基金管理应当坚持扶危救急、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保障救助基金安全高效和可持续运行。
第五条省救助基金实行政府购买服务、专业机构运营、全省集中管理、统一政策运作、垫付与追偿分离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从符合国家相关资质的专业机构中依法择优确定山西省救助基金管理人和救助基金垫付款追偿受托人,签订委托管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职责。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最新版】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依法及时对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救助,保障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和《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救助基金)的申请、审核、垫付、追偿、核销,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以下简称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第三条救助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四条县政府设立救助基金,用于对本县行政区域内发生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救助。
县救助基金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协调、研究救助基金的运作,审定救助基金主管部门提交的重要议题和有关事项。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
第五条县财政局为救助基金的主管部门,负责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地救助基金的实施细则等相关制度,并对救助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
县交警大队负责告知当事人救助基金垫付及困难救助(删除)的相关政策,协助遂昌县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县道交中心)向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义务人(以下简称赔偿义务人)追偿。
县民政局负责指导殡葬服务机构做好受害人的殡仪服务,协助县道交中心做好丧葬费用的审核及追偿工作。
县人力社保局、县医保局负责按照《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协助县道交中心做好抢救费用的审核工作。
县农业农村局负责通知县道交中心垫付涉及农业机械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丧葬费用,协助县道交中心向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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救助基金包括:受害人人身伤亡的 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设立该基金的目的,在于实现社会 保障的功能,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 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 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和谐社会建 设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 历史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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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社会救助基金覆盖的范围
三、社会救助基金的资金来源
《交强险条例》第25条规定: “救助基金的来源包括:(一)按 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 (二)对未按照规定投保机动车交 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机动车的所 有人、管理人的罚款;(三)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依法向道路交通事故 责任人追偿的资金;(四)救助基 金孳息;(五)其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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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 国家实 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 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 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75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
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
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
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
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
存在的问题:惩戒过轻不说,这里还
存有一个重要的问题,那就是,如何让
那些因为费用问题被延误救治的病人及
其家属,通过合理的举证和问题反馈渠
道,达到反映问题真相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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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不得因费用延误救治”之后, 还有救治费用能否被及时补上的问题。 现实告诉我们,并不排除病人及家属 暂时支付不起费用,或者是少部分人 故意“赖账”的可能。对于这种情况, 应该提前做好未雨绸缪工作。如果理 不顺这个问题,一方面,医院会据此 为借口,消极执行这一规定;另一方 面,如果放任这种预期中的状况存在, 无疑会进一步加剧医患之间的矛盾。
第四节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
制度 案例一:
某日下午,某小学学生李某在放学 回家的路上,一辆机动车超速行驶, 将李某撞倒在地,造成李某严重受伤, 肇事司机逃逸。李某随即被送往医院, 因为李某脑部严重受伤,需要支付大 量的医疗费用,李某的家庭情况十分 不好,无力支付医疗费用。李某的父 母不知道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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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要想确保“不得因费用延误 救治”走进现实,从制度上约束急救 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严格执行 规定,是当务之急;与此同时,通过 合理的制度设计,确保由此产生的费 用问题的解决。可编辑ppt Nhomakorabea11
付抢救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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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 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 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 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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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外的延伸
《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如果因费用原因影响救治的,要由县级 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 报批评、给予警告;对于直接负责的主 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 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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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针对此种情况,李某的父母可 否寻求相应的救助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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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分析
一、社会救助基金制度
所谓社会救助基金,是指为了保 障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在肇事者 未投保等交强险无法覆盖的情形下, 能够得到最基本的社会救助而设立 的基金。基于救助基金设立的各项 法律法规,形成了救济基金制度。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 路交通安全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 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法定情形出 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 基金管理机构。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地的救 助基金管理机构接可到编辑p通pt 知后,应及时垫付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