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消纳量核算方法(试行)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

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8.26•【文号】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施行日期】2024.08.2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的通知国能发新能规〔2024〕6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有关中央企业,水规总院、电规总院、各有关协会: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健全绿色低碳发展机制,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能源局2024年8月26日附件: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核发和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Green Electricity Certificate (GEC),以下简称绿证)核发和交易,依法维护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做好可再生能源绿色电力证书全覆盖工作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费的通知》(发改能源〔2023〕1044号)等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国境内生产的风电(含分散式风电和海上风电)、太阳能发电(含分布式光伏发电和光热发电)、常规水电、生物质发电、地热能发电、海洋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电量对应绿证的核发、交易及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绿证是我国可再生能源电量环境属性的唯一证明,是认定可再生能源电力生产、消费的唯一凭证。
绿证核发和交易应坚持“统一核发、交易开放、市场竞争、信息透明、全程可溯”的原则,核发由国家统一组织,交易面向社会开放,价格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信息披露及时、准确,全生命周期数据真实可信、防篡改、可追溯。
《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

《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6.0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政策解读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第十二次集体学习时的重要讲话精神,提升电力系统对新能源的消纳能力,确保新能源大规模发展的同时保持合理利用水平,推动新能源高质量发展,国家能源局印发了《关于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国能发电力〔2024〕44号,以下简称《通知》)。
现从三个方面对《通知》进行解读。
一、出台背景近年来,国家能源局持续做好新能源消纳工作,大力推进跨省区输电通道、坚强主干网架及配电网建设,不断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扩大新能源市场化交易电量,推动新能源快速发展、高效利用。
2023年,全国风电利用率97.3%、光伏发电利用率98%,保持了较高水平。
近两年,新能源发展进一步提速,截至2024年4月底,全国风电、光伏发电累计装机超过11亿千瓦,同比增长约38%,消纳需求大幅增加。
为适应新能源高速增长形势,保障新能源高质量发展,需要优化完善新能源消纳政策措施,夯实基础、巩固成果、改革创新,以高质量消纳工作促进新能源供给消纳体系建设。
《通知》针对网源协调发展、调节能力提升、电网资源配置、新能源利用率目标优化等各方关注、亟待完善的重点方向,提出做好消纳工作的举措,对规划建设新型能源体系、构建新型电力系统、推动实现“双碳”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二、重点任务《通知》提出4项重点任务。
一是加快推进新能源配套电网项目建设。
随着新能源大规模并网,配套电网建设需求大幅上升,需要加快配套电网规划、建设工作,优化接网流程。
《通知》提出加强规划管理,分别对500千伏及以上、500千伏以下配套电网项目及配电网的规划管理工作提出改进要求。
其中,明确为国家布局的大型风电光伏基地、流域水风光一体化基地等重点项目开辟纳规“绿色通道”。
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计算公式

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计算公式
1.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表示可再生能源的实际发电量,可以根据电力
系统的实际运行数据进行统计。
2.发电能力系数:表示参与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各方的发电能力,一般
根据其装机容量和发电小时数进行计算,表征了各方发电的规模。
3.发电成本系数:表示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成本,包括建设、运维、燃
料等成本因素。
这些成本可以根据实际运营数据进行估算,并与其他能源
类型的发电成本进行比较,得出一个相对权重。
4.环境效益系数:表示参与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各方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包括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降低污染物排放等方面的效益。
可以根据环境影
响评价的指标来进行衡量,如CO2排放减少量、SO2排放减少量等。
5.技术创新系数:表示参与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各方在技术上的创新能力,包括研发新技术、提高利用效率等方面的能力。
可以根据各方的研发
投入、专利成果、技术水平等指标进行评估。
通过以上的公式,可以对不同参与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各方进行综合评估,得到一个权重值,用于确定不同责任方在可再生能源消纳中的重要程度。
这样可以为制定可再生能源消纳政策提供参考,让各方更加公平地分
担可再生能源消纳的责任,并激励各方进行技术创新,推动可再生能源消
纳发展。
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

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1. 背景介绍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是一个备受关注的议题。
随着全球对可再生能源的追求和发展,可再生能源电力在未来几年将成为能源供应的主要来源之一。
然而,可再生能源的消纳也面临一系列的挑战,包括技术、经济和政策等方面。
本文将深入探讨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
2. 责任权重的分析在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中,各方的责任权重是一个关键问题。
主要的责任方包括政府、能源供应商、消费者和社会。
政府在可再生能源政策的制定、能源市场监管和技术支持等方面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应确保政策的合理性、市场的公平性和技术的可行性。
能源供应商应积极推动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提供稳定可靠的电力供应。
消费者应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认知和支持,降低能源消费的浪费,鼓励使用可再生能源产品。
全社会应加强对可再生能源的宣传和推广,提高可再生能源消纳的社会认可度。
3. 相关事项的讨论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过程中,还存在一些相关事项需要关注和解决。
首先是技术问题。
可再生能源的不确定性和波动性使得其消纳变得更加复杂和困难。
对于可再生能源的预测、调度和储能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关键。
其次是经济问题。
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成本仍然较高,与传统能源相比存在一定的差距。
政府和能源供应商应共同努力,通过费用补贴和技术创新等手段,降低可再生能源电力的成本,以提高其市场竞争力。
最后是政策问题。
政府在制定可再生能源政策时应充分考虑经济、环境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平衡各方利益,推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发展。
4. 观点与理解对于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我持以下观点和理解。
政府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中的角色至关重要,应加强政策制定与监管,促进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健康发展。
能源供应商应加大投资力度,提高可再生能源的供应能力和技术水平。
上海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

附件上海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国家能源局综合司关于印发省级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实施方案编制大纲的通知》(发改办能源〔2020〕18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各省级行政区域2020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767号)等文件要求,为做好上海市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消纳责任权重分配(一)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本市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简称“责任主体”)共有2类:第1类为售电企业,包括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简称“市电力公司”)、各类售电公司(包括独立售电公司、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
市电力公司承担非市场化用户考核责任,包括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用户以及其他不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用户。
第2类为电力用户,包括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不包括通过售电公司代理购电的电力用户)、拥有自备电厂的企业。
本市电力市场交易开展前,及时有效完成相关分月需求用电量上报的电力用户即视为通过电力市场购电的电力用户。
(二)消纳责任权重和消纳量考核1、全社会消纳责任权重。
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家和市政府工作要求,按年度下达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2020年,本市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32.5%,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为4.0%。
2、责任主体消纳量目标。
本市网损、公用电厂厂用电对应的消纳量由全社会共同承担,农业用电免于消纳责任权重考核。
各责任主体消纳量考核目标如下:总量消纳量目标=责任主体年售电量(用电量)×K×总量消纳责任权重;非水电消纳量目标=责任主体年售电量(用电量)×K×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系数K=全社会用电量/(全社会用电量-网损-公用电厂厂用电)。
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计算公式

可再生能源消纳责任权重计算公式
在电力市场中以行政手段建立起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包括绿证)需求以及对应的市场,电力用户需要满足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消耗以满足消纳量考核,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以及非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各省需要满足的可再生能源消纳比例因各地的资源禀赋不用而有所差异,各市场主体因承担的消纳责任不同也有所差异,为此,各省、各市场主体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下方为具体可操作的评估计算方法。
消纳责任权重=(xx省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xx省外
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市场主体消纳量净受让之和+绿证认购量之
和-免于考核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xx省全社会用电量-
免于考核电量)×100%。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19.05.10•【文号】发改能源〔2019〕807号•【施行日期】2019.05.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新能源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80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经信委(工信委、工信厅),国家能源局各派出监管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公司、中国能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节能环保集团公司、中国核工业集团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润集团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光大集团、国家开发银行、电力规划设计总院、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国家可再生能源中心: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推动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的重要论述,加快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的能源体系,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决定》《能源发展战略行动计划(2014-2020年)》,决定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
现将有关事项和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对电力消费设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是指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简称“总量消纳责任权重”)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简称“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满足总量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全部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满足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包括除水电以外的其他可再生能源发电种类。
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

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一、引言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环境污染问题日益严重,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和利用已经成为我国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及有关事项备受关注,本文将对这一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以期为可再生能源发展提供有益参考。
二、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概述1.权重分配根据我国能源部门相关规定,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将按照电力消费总量进行分配。
其中,风电、光伏发电、生物质能发电等可再生能源发电类型的消纳责任权重均有明确规定。
2.地区差异和特点考虑到地区差异和资源禀赋,2023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呈现出以下特点:(1)风电和光伏发电消纳责任权重较高的地区,主要集中在我国西北、华北、华中等地区;(2)生物质能发电消纳责任权重较高的地区,主要包括华东、华南等经济较发达地区;(3)各地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了差别化的消纳权重,有利于优化能源结构,推动可再生能源发展。
三、有关事项1.政策支持措施为加快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支持措施,如:(1)提高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补贴力度;(2)优先保障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用地;(3)加大对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的信贷支持;(4)优化电网接入和调度。
2.电网接入和调度电网接入和调度是影响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关键因素。
为此,我国能源部门提出以下要求:(1)优先安排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接入电网;(2)优化电网调度,确保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优先上网;(3)加强跨省跨区电力调度,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3.市场交易和补贴政策为激发市场活力,政府对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交易和补贴政策进行了调整:(1)完善可再生能源电力市场化交易机制,降低交易成本;(2)逐步缩小补贴差距,推动可再生能源发电平价上网;(3)研究制定绿色证书交易制度,为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提供市场支持。
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的挑战与对策1.消纳能力不足针对消纳能力不足的问题,应加大电网基础设施建设,提高输电能力,优化电网调度,促进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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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确定和
消纳量核算方法(试行)
本方法随《关于建立健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的通
知》发布,作为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测算、消纳量监测评价以及对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考核的基本方法。
本方法作为试行版本执行,在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保障机制实施过程中不断总结完善,视情况发布后续版本。
一、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方法(一)基本原则
1. 规划导向,分区设定。
依据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发展相关规划,结合各区域实际用电增长情况、实际可消纳本地生产和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确定各区域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原则上各区域均应逐年提升最低消纳责任权重或至少不降低。
2. 强化消纳,动态调整。
各省级行政区域均应把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作为重要工作目标,电力净输出区域应做到本地消纳达到全国先进水平,电力净输入区域应做到本地生产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充分消纳并对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力尽最大能力消纳。
根据各区域可再生能源重大项目和跨省跨区输电通道建设进展,按年度动态调整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
3. 区域统筹,分解责任。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
管理部门、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以完成本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为基础统筹协调制定消纳实施方案,同时统筹测算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含电网企业)应完成的消纳量,督促其通过多种方式完成各自消纳量。
4. 保障落实,鼓励先进。
按省级行政区域对电力消费规定应达到的最低可再生能源电量比重,据此对各省级行政区域进行监测评价。
按照最低消纳责任权重上浮一定幅度作为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对实际消纳高于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的区域予以鼓励。
鼓励具备条件的省级行政区域自行确定更高的消纳责任权重。
(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确定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包括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总量和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按下列方法确定:
1. 各省级行政区域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接入公共电网且全部上网的可再生能源电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自发自用(全部或部分,以下同)可再生能源电量(含就地消纳的合同能源服务和交易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发电量(或经有关能源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认可),全额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2. 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与省级电
网企业签署明确的跨省跨区购电协议的,根据协议实际执行情况计入受端区域消纳的区域外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
其他情况
按以下方法处理:
(1)独立“点对网”输入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直接并入区域外受端电网,全部发电量计入受端区域消纳量,采用并网计量点的电量数据。
(2)混合“点对网”输入
采取与火电或水电打捆以一组电源向区域外输电的,受端电网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总受电量乘以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
外送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可再生能源上网电量÷送端并网点计量的全部上网电量
(3)省间“网对网”输入省间电网跨区域输入电量中可再生能源电量,通过电力交易方式进行的,根据电力交易机构的结算电量确定;通过省间送电协议进行的,根据省级电网与相关电厂结算电量确定;无法明确的,按送端省级电网区域可再生能源消纳电量占区域全社会用电量比例乘以输入受端省级电网区域的总电量认定。
(4)跨省际“网对网”输入跨省际区域未明确分电协议或省间协议约定可再生能源电量比例的跨省跨区输电通道,按该区域内各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占本区域电网内全社会用电量的比重,
计算各省级行政区域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即:
i 省级行政区域内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
i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量
可再生能源输入电量(n)i n1i省级行政区域全社会用电
量n 表示区域电网内包含的省级行政区域数目。
3. 特殊区域京津冀地区(北京、天津、冀北、河北南网)接入的集中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和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全社会用电量比例分摊原则计入各区域消纳量,各自区域内接入的分布式可再生能源发电量计入各自区域的消纳量。
(三)消纳责任权重测算
1. 消纳责任权重计算公式
(1)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区域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预计本区域生产且消纳年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预计年净输入非水电可再生能源电量)÷预计本区域年全社会用电量
测算非水电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时,上年度年底前已投产装机按照应达到的年利用小时数测算;当年新增非水电可再生能源装机按均匀投产计算,对应发电量按全年利用小时数的一半进行折算。
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按照最低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
上浮10%计算。
(2)总量消纳责任权重
区域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预计本区域生产且消纳年可
再生能源电量+预计年净输入可再生能源电量)÷预计本区域年全社会用电量
测算可再生能源发电量时,上年度年底前已投产装机按照应达到的年利用小时数测算,水电按照当地平水年份的年利用小时数下
浮10%进行最低总量消纳责任权重测算;对计划新增水电装机,如有明确投产时间(主要是大型水电站工程),按预计投产时间计算年利用小时;当年新增非水电可再生能源装机按均匀投产计算,对应发电量按全年利用小时数的一半进行折算。
激励性总量消纳责任权重为激励性非水电消纳责任权重与水电按照当地平水年份的年利用小时数发电量对应消纳责任权重之和。
2. 消纳责任权重确定流程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有关机构按年度对各省级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统一测算,向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各省级能源主管部门会同经济运行管理部门在国家电网、南方电网所属省级电网企业和省属地方电网企业技术支持下,对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统一测算提出的消纳责任权重进行研究后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反馈意见。
反馈意见需详细提供分品种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预测并网装机容量、预测发电量、各跨省跨区通道计划输送可再生能源电量及占比、预测全社会用电量等数据。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组织第三方机构结合各方面反馈意见,
综合论证后于每年 3 月底前向各省级行政区域下达当年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包括最低消纳责任权重和激励性消纳责任权重)。
二、消纳量核算方法
(一)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承担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含电网企业)的消纳量包括:
1. 从区域内或区域外电网企业和发电企业(含个人投资者和各类分布式发电项目单位)购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1)对电网企业按照可再生能源发电保障性收购要求统一收购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照电网企业经营区内各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对可再生能源消纳的实际贡献等因素进行分摊。
(2)对通过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交易结
算电量计入购电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2. 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
电网企业经营区内市场主体自发自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按电网企业计量的发电量(或经有关能源主管部门或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监管机构认可)全额计入自发自用市场主体的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3. 从其他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购买的消纳量或购买绿证
折算的消纳量。
承担消纳责任的市场主体售出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和已转让的消纳量不再计入自身的消纳量。
购买的水电消纳量只计入总量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
(二)各省级行政区域参照前述“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量确定”部分,与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下达的省级行政区域消纳责任权重相对照,各省级行政区域年度整体完成的消纳责任权重计算公式如下:
整体完成消纳责任权重=(区域内生产且消纳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区域外输入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市场主体消纳量净受让量之和+ 绿证认购量之和- 免于考核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区域全
社会用电量- 免于考核电量)
其中,按照国家规定豁免消纳责任权重考核的农业用电和专用计量的供暖电量在消纳责任权重核算公式的分子和分母中均予以扣除,免于考核电量对应的可再生能源电量等于免于考核电量乘以区域最低消纳责任权重。